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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管理考核細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3 07:05:36 查看人數:23

      生產管理考核細則

      第1篇 生產管理考核細則

      1、適用范圍

      1.1本細則適用于各項生產任務的考核。(計劃性任務、突擊性任務、外加工任務〉;

      1.2本細則適用生產現場各項管理的考核。(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安全和文明生產管理);

      1.3本細則適用生產活動中的各項統計及核算的考核。

      2、工作規范

      2.1部門負責人接到生產計劃后,必須組織本部門全體人員按時按質按要求完成生產作業計劃。(月生產計劃及小段作業計劃)。

      2.2部門負責人遇有突擊性任務必須盡快落實專人完成。

      2.3部門負責人接到外加工任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按通知單要求組織生產。

      2.4部門負責人接到修理任務,必須安排有經驗的作業人員修理,并做好用工、用料的記錄,以備查帳。

      2.5部門負責人接到質量反饋信息必須立即落實解決。

      2.6生產、工作場地須按現場管理規范化標準生產,嚴格執行文明生產考核細則。

      3考核標準

      3.1各種生產計劃任務(小段計劃、月生產計劃)必須按質按時完成,否則按未完成任務,扣罰當月生產管理獎。

      3.2未經供應部同意隨意修改或調整生產計劃的,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3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失職而延誤生產進度的,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獎金20-50元。

      3.4生產部門下達的突擊性任務,不是積極的配合,盡力去完成而是推諉扯皮的,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5部門負責人接到修理任務后,不及時安排,不能按時完成的,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6在生產過程中,因生產進度與質量要求發生矛盾而終止生產時,生產部門應及時報廠部,由廠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否則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責任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7生產過程中,因設備、技術等因素影響生產進度時,有關職能部門需及時親臨現場,解決問題,否則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責任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8加強工裝模具管理,凡新制工裝模具,需經檢驗員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凡使用過的工模具需經保養后方可入庫,否則以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9生產計劃任務的進度報表不按要求及時上報的(旬進度表逢上午九時,月報表在月底26號〉,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生產管理獎。

      3.10工模具庫等每月25號前做好盤點工作,用報表形式送供應部,否則按未完成任務考核,扣罰當事人當月浮動工資。

      3.11在生產過程中,凡工件經驗收合格后因人為性的損壞(包括不文明施工、不按工藝要求操作等),除賠償損失外,返工工時由當事人負責。

      3.12在接受任務后或生產過程中發現缺件、缺料,所在班組、車間應及時向生產科反饋信息,沒有做到的,視影響程度處以20-50元的罰款。

      3.13當發現在接受外加工業務時,向客戶提出加工以外的不當要求時,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20一50元的罰款,并扣罰當月生產管理獎。

      3.14當發現在接受外加工業務時,不考慮設備的運行能力和野蠻操作,致使設備損壞影響正常生產,當事人除按修理價款賠償外,并扣罰當月生產管理獎。

      3.15在生產過程中,因不按工藝操作規程而造成的大、小事故,按損失金額大小,按廠《質量賠償制度》規定賠償。

      3.16在生產過程中,涉及到文明生產、安全生產的各項條例,按有關處罰規定對照執行。

      第2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實施細則

      a安全生產監督方案

      a)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

      b)監理規劃中應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

      c)監督管理方案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工程項目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重點、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確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應具有針對性;

      d)監督管理方案的編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e)監督管理方案應根據工程的變化予以補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f)監督管理方案中應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①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的審查制度;

      ②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制度;

      ③ 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核驗制度;

      ④ 檢查驗收制度;巡查、旁站制度;督促安全問題(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等)整改制度;

      ⑤ 安全隱患處理、報告制度;

      ⑥ 工地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安全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⑦ 資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監理內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及立卷歸檔。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a)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中應包括本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內容;

      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要求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具有可操作性;

      d)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已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e)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針對經審批的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和現場實際情況,依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標和管理要求,明確監理人員的分工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檢查方案;

      f)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g)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工程的變化予以補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3篇 安全生產管理考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各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勞動保護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我局安全生產有關制度。切實加強我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樹立我局文明施工企業形象,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我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結合我局工作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局屬各公司、局各項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資質中標的合作項目)。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考評內容

      第三條、局成立安全生產檢查考評領導小組(簡稱“考評小組”,考評小組成員局另行下文確定)。考評小組在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檢查考評局屬各公司、局各項目部在安全生產方面工作開展情況并進行綜合考評,研究確定考評中工作突出單位進行獎勵兌付。考評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安全生產部)負責考核具體事務。

      第四條、考核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我局《安全生產管理細則》、《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成立了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安全生產小組,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操作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并設有專職安全員。

      二、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可實施性安全生產組織方案納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三、切實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以責任書形式確定下來(包括合作勞務隊伍)。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義務及獎罰措施,使安全生產工作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的管理網絡。

      四、加強安全生產學習,實行安全生產月例會制。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應急措施。研究施工生產中存在安全隱患并制定相應措施并在工作中實施。

      五、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單位、項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責任體系應制表上墻。每月出一期安全生產宣傳欄,及時宣傳各類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方面先進人物、事跡。

      六、執行安全生產巡檢制度。安全員每天要對各工作區進行巡檢,發現違規操作即時糾正,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措施給以排除。并認真填寫安全巡檢記錄。

      七、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施和勞保用品購置列入專門會計科目。明確安全設施保全責任人,勞保用品領用要造冊形成記錄。

      八、把勞務、機械合作隊伍納入項目部安全管理程序,監督勞務隊伍按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及發放勞保用品,并指導其按使用規則使用、佩戴。項目部使用的機械、車輛必須手續齊全,機(車)況良好。操作手(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操作證件。

      九、堅持開工(機)前安全技術交底,把生產中的安全保證措施告知參與生產的每一人。

      十、危險品存放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險品出、入庫,使用、還庫必須嚴格按管理程序進行并要有跟蹤記錄。油庫、倉庫、配電間、生活區、場地生產區要按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演。

      十二、發生安全事故在24小時內必須報告局安全生產部,重大傷亡事故還須報告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

      第三章考評方式

      第五條、局考評小組每年對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組織兩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檢查考評(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每次檢查考評分數占年度考核分數50%(如因工程項目竣工結束或項目進場時間較晚沒進行年度二次評比的則占100%),跨年度工程項目考核分數則按考評次數進行平均分攤。

      第六條、考評小組根據局工作安排對局屬各單位、項目部進行實地檢查。按安全生產考評表(見附表)逐項檢查評分,考核平均分數在85分(含85分)以上為優良,84分~70分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四章獎罰辦法

      第七條、局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獎勵基金”)。該款項作為局工程項目和局屬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獎勵基金。提取標準為:項目按中標項目金額的0.6‰(但不得低于兩萬元);局各工程公司一萬元;局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為六萬元。獎勵基金由局統一收取,??顚S谩?/p>

      第八條、在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評活動中,對局屬各項目部和局屬各公司進行考評,結合各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實行獎優罰劣:局屬各公司每年考核后實行獎罰兌現;局屬各項目部則對本年度已完工的項目在年終實行獎罰兌現。

      第九條、獎罰標準:對被考評為優的局將對其進行一定金額獎勵,考評為不合格的將給予一定金額的處罰并在全局通報批評。對考評結果為優的項目部或公司獎勵金額為提取該項目的獎勵基金標準的150%且不得低于兩萬元;考評結果為合格的獎勵金額為提取該項目或公司的獎勵基金標準的100%且不得低于一萬元;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處罰金額為提取該項目或公司的獎勵基金標準的50%且不得低于兩萬元。各工程公司考評為優的給予公司班子成員和專職安全一萬元獎勵;評為合格返還一萬元保證金;評為不合格的則給予公司班子成員和專職安全一萬元處罰。若獎勵基金不夠則由局補足,剩余的則繼續留放到獎勵基金中。

      第十條、局屬各項目或公司取得的獎勵金由項目部或公司對相關的安全責任人進行獎勵,獎勵金額不能低于總獎勵金的30%;被處罰的項目或公司則要對項目或公司相關的安全責任人進行處罰,處罰金額不得低于總處罰金額的50%。

      第十一條、局屬各公司、項目部在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評活動中單次考評合格以下的將不具參加局年度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相抵觸的,或未盡事項,均按國家規定及上級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部。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工業用戶供氣設備生產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與加強天然氣公司工業類用戶的供氣設備日常運行管理,保障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緊急處置等生產活動的安全、平穩、受控;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上級相關文件和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工業用戶的供氣設備設施日常管理。管理模式為:

      一、代工業用戶實行專業化管理模式。代管范圍為公司為該工業用戶提供氣源供應的支線閥的下游法蘭盤(含法蘭盤)(無支線閥門則為最近t接三通下游邊緣)至整體調壓計量柜(站)出口下端面(或其他調壓計量儀器的出口處)。

      1.為該工業用戶提供氣源供應的支線閥的下游法蘭盤前端(或無支線閥門則為最近t接三通下游邊緣前)歸口相應管理單位按照公司現有管理辦法執行。

      2.為該工業用戶提供調壓計量的整體調壓計量柜(站)出口下端面(或其他調壓計量儀器的出口處)的后端由該工業用戶自行管理。

      二、沒有與公司簽定代管協議的由用戶自管模式。

      1.由相應管理公司與這部分用戶簽定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職責,減小公司安全風險。

      第二章日常維護保養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對轄區內的工業用戶供氣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提供具備相當專業技術的人員,該專業人員必須懂該設備原理、結構、性能、用途,會保養、檢查、排除常見故障。

      第四條對計量器具的日常維護保養:

      1.對計量器具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符合公司現有計量管理辦法相應規定;

      2.保證計量設施的清潔、無銹蝕、無損壞、配套器件無缺失;清潔周期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3.在用計量設施必須按期進行強檢,強檢周期不超過2年,送檢期間計量核定可采取平均值估算或者采用備用設施代替。

      4.在用計量設施在檢定周期內,必須對該設施進行工況適應性抽檢,抽檢周期不超過3月;對新投入使用的抽檢周期不超過1月。

      5.計量設施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氣田地面管線和設備涂色規范》規定執行,涂色作業周期不超過1年;

      第五條對調壓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

      1.保證調壓設施清潔、無銹蝕、無損壞、配套器件無缺失;清潔周期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2.在用調壓設施必須定期進行工況適應性調試,調試周期不超過3月;對新投入使用的調試周期不超過1月。

      3.如調壓設施已經不適應現有工況要求,經過常規調試也無法滿足相關工況,由相應管理單位向公司及燃氣使用單位提出項修或大修理申請。

      4.調壓設施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氣田地面管線和設備涂色規范》規定執行,涂色作業周期不超過1年;

      第六條對遠傳遙控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

      1.保證遠傳遙控設施清潔、無銹蝕、無損壞、配套器件無缺失;清潔周期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2.檢查遠傳遙控設施環境,其環境應干燥、通風、無腐蝕性物質、無強磁場;檢查周期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3.檢查遠傳遙控設施使用工況,確保使用正常;

      4.遠傳遙控設施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氣田地面管線和設備涂色規范》規定執行,涂色作業周期不超過1年;

      第七條閥門管件的日常維護保養:

      1.保證閥門管件清潔、無銹蝕、無損壞、配套器件無缺

      失、開關靈活;清潔周期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2.定期對閥門進行添加密封脂、潤滑油(脂);添加維護周期根據相應閥門具體要求執行,但不超過6個月;

      3.閥門及管件(明設部分)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氣田地面管線和設備涂色規范》規定執行,涂色作業周期不超過1年;

      第八條調壓計量柜(站)柜體及防護棚架的日常維護保養:

      1.定期檢查柜體及防護棚架的安全實用性;檢查周期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2.柜體及防護棚架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氣田地面管線和設備涂色規范》規定執行,涂色作業周期不超過1年;

      3.柜體及防護棚架的安全性已經不適應安全管理需要,由相應管理單位向公司及燃氣使用單位提出項修或大修理申請。

      第九條其他日常工作要點:

      1.必須定期檢查通往該供氣設施的安全通道是否通暢;檢查周期不超過1月。

      2.必須定期檢查該供氣設施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及有效;檢查周期不超過1月。

      3.日常維護檢查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及匯報。處理及匯報程序按照公司《生產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4.公司相應管理單位應建立日常維護、檢查記錄,并及時如實填寫。

      第三章項修及大修理管理

      第十條在常規日常維護保養已經不能保證供氣設備正常工況使用時,由相應管理單位向公司及燃氣使用單位提出項修或大修理申請,并簽定相應項修或大修理協議后,由公司安排具有修理資質的單位進行實施。

      第十一條項修及大修理應實事求是,并參考實際使用周期提出;維修費用應??顚S?。

      第十二條在不能保證安全供氣且未進行及時修理的供氣設備,應采取減低供氣壓力措施;緊急狀態時可停止天然氣供應。

      第四章技術改造及升級管理

      第十三條當天然氣使用單位生產規模提升或由于其他生產技術要求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由天然氣使用單位申請,并簽定相應技術改造協議后,由公司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第五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十四條在公司為工業用戶提供氣源供應的支線閥至整體調壓計量柜(站)進氣口之間應設置快速切斷閥。該閥的設置位置宜在該用戶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十五條在緊急狀態下天然氣使用單位有權及時關閉快速切斷閥,控制事態發展;公司相應管理單位必須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趕赴現場處理;公司相應管理單位應定期與天然氣使用單位進行緊急狀態下安全處置演練,演練周期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天然氣用戶的燃氣恢復投用必須安全受控;應由公司相應管理單位參照公司通氣作業相關規定執行;天然氣使用用戶不得私自恢復投用。

      第5篇 客運專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結合大同至西安鐵路客運專線施工生產的特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鐵道部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同至西安鐵路客運專線建設范圍的安全生產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影響的緊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則及目標

      第四條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單位的基礎作用。

      第五條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大西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統一領導和各現場指揮部的協調下,各施工單位負責有關事故災害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條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事故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事發地所屬現場指揮部為主,相鄰現場指揮部及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條 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處理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條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害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第九條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參建施工單位為主體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依靠有關地方政府,充分動員和發揮所有參建單位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條 工作目標。更好地適應施工生產的需求,給施工人員的工作和施工場區周邊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環境,保證各種應急反應資源處于良好的備戰狀態,指導應急反應行動按計劃有序地進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實現應急反應行動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體現應急救援的“應急精神”。

      第三章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機構分為一、二、三級設置,公司設一級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現場指揮部設置二級救援指揮小組,各標段項目部(施工單位)設置三級應急救援實施領導小組。

      公司一級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

      1.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突發事件一級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常務副組長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組員為各業務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質部。

      2.職責

      負責編制全線特別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重大災害事故發生后負責救援指揮及相關協調工作,同時負責對全線災害事故進行信息收集、分析與處理,對全線災害事故的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現場指揮部二級應急救援指揮小組

      1.機構設置

      各現場指揮部成立突發事件二級應急救援指揮小組,組長由指揮長擔任、副組長由安質部現場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擔任,組員為現場指揮部各專業工程師及各監理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部辦公室。

      2.職責

      負責編制管段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災害事故發生后,負責指揮、協調施工單位應急反應行動;與外部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系;協調后勤方面以支援應急反應組織;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決定應急撤離。

      施工單位三級應急救援實施領導小組

      1.機構設置

      施工單位成立應急救援實施領導小組,由施工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任組長,主管安全的副經理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各業務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項目部安質部,下設傷員營救組、物資搶運組、搶險組、保衛疏導組、物資供應組、臨時醫療組等專業組。

      2.職責

      負責編制管段范圍內可能出現的各種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的編制及按程序報批實施;負責災害事故現場操作的指揮和協調,保證現場人員和應急反應行動的執行;控制緊急情況,及時保持與二級應急救援指揮小組、一級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的聯系;做好消防、醫療、交通管制、搶險救災等各公共救援部門聯絡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證現場人員和外援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的行動;負責應急撤退的現場指揮。

      第四章 應急預案管理

      第十二條 管理原則。

      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編制、分類管理”的原則,應急預案分四級編制,其中大西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特別重大(ⅰ級)事故應急預案、指揮部編制重大(ⅱ級)事故應急預案、施工單位編制一般(ⅳ級)、較大(ⅲ級)事故應急預案。災害發生后分級響應與實施。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基本要求。

      1.總體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工地現場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有坍塌、火災、水災、中毒、爆炸、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機械傷害、觸電等,應急預案的人力、物資、技術準備主要針對這幾類事故。

      應急預案應立足于突發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項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當地社會資源的救助。

      2.組織機構要求

      應急領導小組: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為該小組組長,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為副組長;各救援組:單位(項目部)對應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構成。

      3.職責要求

      應急領導小組職責:現場發生突發事故時,負責指揮工地搶救工作,向各搶救小組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各組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各組最新動態并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0、119、120、企業救援指揮部、當地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求援或報告災情。平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項目部應急組長抵達工地前,值班者即為臨時救援組長。

      相關救援工作小組的職責:

      (1)傷員營救組:引導現場人員從安全通道疏散,對受傷人員進行營救至安全地帶;人員由作業工區責任人及施工人員組成。

      (2)物資搶運組:搶運可以轉移的場內物資,轉移可能引起新危險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帶;人員由物資部門責任人及倉庫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組成。

      (3)搶險組:其任務是根據搶險指令,及時負責撲救、搶險,并布置現場人員到醫院陪護。當事態無法控制時,應立刻通知聯絡組撥打政府主管部門電話求援。

      (4)保衛疏導組:對場內外進行有效的隔離工作和維護現場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工作,疏散場內外非應急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地帶;人員由保衛部門責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員組成。

      (5)物資供應組:迅速組織后勤必須供應的物資,提供相關的安全裝備;人員由綜合部責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員組成。

      (6)臨時醫療組:對受傷人員作簡單的搶救和包扎工作,及時轉移重傷人員到醫療機構就醫;人員由現場醫務人員和后勤及施工人員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應急領導小組應配備下列救援器材:

      (1)醫療器材:擔架、氧氣袋、塑料袋、小藥箱;

      (2)搶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備工具即可基本滿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電筒、應急燈36v以下安全線路、燈具;

      (4)通訊器材:電話、手機、對講機、報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備一輛值班面包車,該車輪值班時不應跑長途;

      (6)滅火器材:滅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緊急情況下集中使用。

      5.培訓要求

      應急小組成員在項目安全教育時必須附帶接受緊急救援培訓。

      培訓內容:傷員急救常識、滅火器材使用常識、各類重大事故搶險常識等。務必使應急小組成員在發生重大事故時能較熟練地履行搶救職責。

      6.通信聯絡要求

      項目部必須將110、119、120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手機號碼、企業應急領導組織成員手機號碼、當地安全監督部門電話號碼,明示于工地顯要位置。工地搶險指揮及保安員應熟知這些號碼。

      7.事故報告要求

      工地發生突發事故后,企業、項目部除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外,還應按下列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輕傷事故:應由項目部在24小時內報告企業領導、生產辦公室和企業工會;

      重傷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工會組織;

      重傷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機關,填報《事故快報表》,企業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應到達現場;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企業應立即報告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組織、人民檢察機關和監督部門,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委托人)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員工受傷后,輕傷的送工地現場醫務室醫治,重傷、中毒的送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的,企業應在8小時內通知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

      1.相關培訓

      應急預案確立后,各施工單位按計劃組織全體人員進行有效的培訓,從而具備完成其應急反應任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使應急救援人員明確“做什么”、“怎么做”、“誰來做”及相關法規所列出的事故危險和應急救援責任。

      具體要求如下:

      (1)公司、現場指揮部一、二級救援組織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培訓。

      (2)施工單位三級救援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

      (3)新加入的施工人員必須及時進行培訓。

      (4)培訓的內容

      1)滅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驟訓練;

      2)安全裝置的使用方法及個人防護措施;

      3)對危險源的突顯特性辯識;

      4)事故報警及各種搶救的基本技能;

      5)應急救援的團隊協作意識。

      2.預案演練

      各級應急救援領導(實施)小組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危險目標可能發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模擬演習。把指揮機構和各救援隊伍訓練成一支思想好、技術精、作風硬的指揮班子和搶救隊伍。一旦發生事故,指揮機構能正確指揮,各救援隊伍能根據各自任務及時有效地排除險情、控制并消滅事故、搶救傷員,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演練要根據制定的計劃定期進行,出現特殊情況時不定期進行專項演練,演練內容如下:

      測試預案的充分程度;

      測試應急培訓的有效性和應急人員的熟練程度;

      測試現有應急反應裝置、設備和其他資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應急反應協作部門的協調能力;

      通過演練來判別和改進預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五條 應急響應。

      發生災害事故→報告聯絡有關人員(緊急時立刻報警、打求助電話)→啟動救援預案→必要時向社會發出救援請求→實施應急救援、保護現場、上報有關部門等→善后處理。

      1.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安全事故突發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同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有關政府和部門。應急處理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續報相關情況。

      2.緊急疏散及緊急避險

      在發生重大事故,可能對區域內外人群安全構成威脅時,必須在公司、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對與事故應急救援無關的人員進行緊急疏散。對可能威脅到場外居民(包括相鄰單位人員)安全時,現場指揮部應立即和地方有關部門聯系,引導居民迅速撤離到安全地點。災害事故發生后應有緊急避險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和傷亡人員的增加,以及在搶險時發生二次事故。

      3.先期處置

      突發災害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在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依靠本施工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的發展。

      4.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事件,公司一級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及現場指揮部二級救援指揮小組聯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救援指揮中心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5.指揮和協調

      根據災害事故等級啟動對應等級的應急預案、進入應急響應后,現場應急指揮中心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6.醫療衛生救助

      施工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特殊情況下,及時聯系事故災害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8.施工人員及周邊群眾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施工人員及周邊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施工單位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決定應急狀態下施工人員及周邊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9.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10.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災害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十六條 現場指揮部負責協調組織事故災害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施工生產秩序。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災害發生后,施工單位及時聯系保險機構進場開展應急救援人員、財產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事故災害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實施終止后,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進行事故報告。

      第二十條 對應急預案在事故發生實施的全過程認真科學地作出總結,完善不足和缺陷,為今后的預案建立、制訂提供經驗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依據公司安全獎懲制度,對事故過程中相關人員進行獎懲,妥善處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管理規定,加強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糾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和狀態,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編制而成。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屬項目部。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條 根據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對本工種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施工現場負責人必須按照公司的有關要求,及時填報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第四條 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向作業人員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

      第六條 新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教育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不準上崗作業。

      第七條 對變換工種的工人要進行換崗教育,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寫教育記錄。

      第八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按規定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后,還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九條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十條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赤腳,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從高處往下拋擲物料;不得追打嬉鬧;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動各種防護裝置、設施和安全標志等。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由班組長全面負責,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檢查督促本班安裝人員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班組要認真執行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每周至少組織一次活動,召開班前安全會,做好活動記錄。

      第十三條 班組要經常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解決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施工負責人必須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不準隱瞞不報、虛報和遲報。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要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國家、省規范統一要求的安全標志、標牌。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要佩戴公司統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條 施工材料、構件、機具要堆放整齊,并掛定型化的標牌。內容包括:名稱、規格、品種、進廠時間等。廢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點,分類堆放并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存放,嚴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禁止隨意吸煙,吸煙應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嚴禁酒后作業和疲勞作業。

      第二十三條 現場辦公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并采用印刷體文字,鑲嵌在玻璃鏡框內。

      第二十四條 宿舍及辦公室用電必須安全。

      第二十五條 應經常保持宿舍及辦公室周圍的環境衛生和安全。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條 高處作業需搭設腳手架時,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有異常損傷、裂痕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申報更換。

      第二十八條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防護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隨意更換。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每臺用電設備均要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第三十條 各類施工機具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應熟知機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施工機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操作人員離開用電設備時,應拉閘斷電,鎖好閘箱。

      第三十四條 使用ii類手持電動工具,應安裝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還必須作保護接地。并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第三十五條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多臺焊機接零裝置應有單獨的接線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條 電焊機的手柄、壓力拉柄、夾具應靈活。絕緣良好,操作人員腳下應設木制平臺,并做好防火檔板。

      第三十七條 電焊機開關箱內必須設漏電保護器,并應裝設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二次觸電保護器。

      第三十八條 焊接場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大于5米,并應穿管保護。

      第三十九條 電焊機焊把、把線應絕緣良好,把線長度不大于30米,接頭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過3米。

      第四十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進行焊接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露天作業時,電焊機須有防雨設施。

      第四十一條 氣割作業時,氧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氣瓶距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距離不足時應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二條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不得平放,應配有支撐架。

      第四十三條 氣瓶存放地點應有明顯標志,有防曬、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條 氣瓶的防震圈、防護帽應齊全。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望各項目施工隊認真遵照執行。若有違背,公司將視情況,酌情給予處罰。同時公司還將對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處理安全隱患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7篇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樹立“安全重于生命、責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產服從安全”的思想,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武易晉指揮部安全保通處負責全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轄標段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全面管控及有關工作的具體督促落實,并對所轄標段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設計單位承擔主體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設計的有關責任;監理單位按照監理規范與合同的要求承擔所轄標段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并負責其標段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具體落實。

      第四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與追究制度。各單位應按照分級職責明確責任義務,落實相關管理責任人,建立責任追究問責制,確保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能落實到人,落實到位。

      對在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落實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隱患治理不徹底,以及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將進行相應處罰。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建設過程中與安全有關的所有參建單位和個人。

      第二節 安全組織機構及安全職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與職責

      項目辦成立由項目辦主任為組長,項目辦副主任、總工程師、現場辦副主任為副組長,項目辦各科室、現場辦各科室主要負責人、設計代表組長、駐地高監和項目經理為組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在項目辦質量安全監督科和現場辦安全科,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項目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精神;

      2、負責落實本項目安全生產的全面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4、督查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監督指導各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5、嚴格執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參與建設項目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6、組織制定并與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安全目標責任書》。

      7、向上級各主管部門定期匯報安全生產工作。

      項目辦質量安全科職責:

      1、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相關政策、法規和規范,落實項目辦的各項決定。

      2、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4、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5、組織指導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技術示范及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6、負責“平安工地”創建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7、參與工程安全評估及工程事故責任的調查。

      8、負責施工安全專項經費的計量支付審核。

      9、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內業資料的整理、歸檔。

      現場辦安全科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整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督促檢查各參建單位并予以落實。

      2、監督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礎檔案資料,及時督促有關單位上報安全生產信息并匯總上報。

      4、組織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監督,及時查處各類安全隱患,糾正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

      5、督促落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適合本項目的應急救援體系、儲備應急物資及應急力量,并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6、督查本項目參建單位安全設施投入,對安全經費進行核實計量。

      7、監督參建單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員崗前培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各監理單位應成立相應安全監理部門,駐地監理工程師作為其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合同段監理組長及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1、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編制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工作。

      3、審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核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進行進場檢查驗收和記錄。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進行旁站監理。

      4、加強安全巡視檢查監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項目辦報告。

      5、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中應有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事故)記錄,以及規模較大或危險性大工程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等內容。

      6、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證。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監理單位應按規定上報。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其勘察成果負責。在勘察過程中發現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隱患或者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應為工程實施提供準確資料并提出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建議。

      2、勘查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對所設計項目的安全問題和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說明;

      3、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以及結構特殊和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設計單位應提供詳細專門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設計,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4、對工程所在區域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勘查設計單位應詳細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5、勘查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在技術交底時闡述清楚;

      6、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能滿足施工作業安全條件的,勘查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設計及時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變更設計圖紙。

      第九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施工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

      2、施工單位派駐的項目部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技術負責人、質檢負責人、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對施工安全進行技術支持和現場管理;

      3、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施工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施工特點制定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5、施工單位要按規范要求保證對勞動保障、生產安全的經費投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單位要保養、維修好現場施工機具及相關器材,并按規定對施工機具及關聯材料進行檢測和更換,確保施工機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給施工人員備齊安全防護用品,所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施工單位要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認真完成建設單位交辦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較大安全風險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須按程序報監理單位和項目辦審批;

      11、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現場作業人員;

      12、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單位要按時向現場辦和監理單位填報安全月報表。

      14、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持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c級《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1人/5000萬元配備。

      第十條 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對本標段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嚴格執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法令、法規、標準、以及項目辦與所在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2、項目經理必須持有b級《證書》。

      3、組織編制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護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經批準后實施,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4、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所需的資金和物資,創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產和生活條件。

      5、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組織安全教育與培訓,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與整改,落實各種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發生事故后要及時啟動預案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8、組織編制實施本標段的“安全生產月”及相關安全活動方案等。

      第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的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組織協調本合同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宣傳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執行情況。

      2、協助項目經理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時及時停止作業,指揮人員撤離現場,并報告現場負責人。

      3、組織協調有關生產部門制定或修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并對這些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做好記錄。

      4、參加對從業人員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參與安全技術交底,負責檢查班前會開展情況并做好記錄,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特種設備驗收、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個人安全與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

      6、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 項目安全管理與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條 本項目各單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強化責任分解落實,實現現場有效控制”總體工作思路切實做好各自層面的安全管理。各單位要按照第二節有關職責規定,通過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完備的規章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工作條件、確保安全經費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并通過內部監督與層級間監督保證其有效運行和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具體的施工環節,并進行有效的責任問責,項目辦與各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內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責任,并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四條 本項目安全管理實行安全責任卡制度,由現場辦組織審核,要求按照與工程質量卡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按實際入場的施工、監理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責任分工,并簽訂安全責任卡。

      第十五條 各監理、施工單位按照《甘肅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標準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標準化建設實施細則》的要求制訂安全規章制度及辦法。

      第十六條 項目施工安全風險評估與工程安全防護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批。

      施工單位在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要進行項目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一般性工程要編制針對性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不得用簡單籠統的一般性條目應付。

      特殊與危險性大工程(范圍為: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4.橋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8、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險性較大工程)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安全預案,必須附有安全監測、計算分析結果;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審批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安全預案。

      施工單位須編制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現場辦、監理審核后由監理批復實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須到位自檢合格,由安全監理工程師簽批后方可開工,并作為批準分項開工報告的主要內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分步驟對其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及驗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兩項達標”。

      施工人員管理達標:一線人員用工登記、施工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施工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等符合有關規定。

      施工現場防護達標:一線人員個人防護措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四項嚴禁”與“五項制度”要求

      “四項嚴禁”為:

      1、嚴禁在泥石流區、滑坡體、洪水位下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

      2、嚴禁違規進行挖孔樁作業,鉆孔確有困難的不良地質區,設計單位要進行專項安全設計,并按設計變更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3、嚴禁隧道無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措施施工;

      4、嚴禁違規立體交叉作業。

      “五項制度”為:

      1、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監理制度

      3、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4、設備進場驗收登記制度

      5、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照國家、省與地方有關要求落實對特種設備(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種設備使用前必須委托地方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審驗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工前檢查與交接班驗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記錄。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持有滿足技術等級要求的上崗資格證,作業前須進行安全作業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設備使用記錄。

      租賃與臨時租用特種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必須做到審驗手續完備合規,操作人員持證滿足要求;并應在租用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保障的風險責任條款。

      特種設備的審驗材料與操作人員證件經監理核實后裝訂成冊報備現場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在進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員進行查驗,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資料檔案,對影響安全使用的及時報廢。

      第二十二條 民爆物品采購、運輸、儲存、爆破作業時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令)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應嚴格服從公安、安監等部門的管理。要認真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廠安全設計規范》(gb50089-2007)等規定落實責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儲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盜工作,以及領用、登記、使用、清退、銷毀等環節的監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有關行業施工操作安全規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細則》中相關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現場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術措施指導要點》、《監理規范》等要求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

      第二十四條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結合工程實際情況,識別風險因素、確定重大危險源清單,通過經常性的全面檢查,查違整改,展開施工過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按照時限及確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生產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項目辦(現場辦)和監理單位對其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于項目辦(現場辦)下達的整改要求,要按時限予以整改,經監理驗收后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辦(現場辦)。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規、違章操作,被有關單位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在未經有關單位復檢和下發復工通知前,施工單位不得自行復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單位自負。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可靠的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結合生產需要進行演練。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的動態控制與安全生產管理專報制度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的動態控制?,F場辦每月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要求監理單位高監與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查,工點監理工程必須每日有檢查及糾正安全隱患的記錄;施工單位每日有檢查記錄。同時,安全整改指令閉合。

      本項目中實行安全生產專報制度。各施工、監理單位要對每月的施工安全生產動態狀況及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交安全生產專題月報。在每月25日前報現場辦,現場辦匯總分析后報項目辦。該內容及有關整改措施要求同時納入每月調度會的匯報材料中。另外,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并根據安全生產的動態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項目辦安排展開“安全生產年”、“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平安工地創建”等活動。要求將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其中,圍繞主題及結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問題與薄弱環節開展活動,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節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1、各級安全領導小組須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傳達、學習有關文件精神,總結上階段安全工作進展情況,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2、各單位要及時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安全生產技術知識;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3、教育員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杜絕違章作業。

      4、各施工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三項教育,一是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的“基礎教育”;二是專項工藝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培訓規定

      1、駐地高監與副高監、安全監理工程師、項目三大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必須參加由項目辦及有關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2、施工單位要對進場工人及調換工種后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3、特殊工種(電工、金屬焊接(切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和起重機作業、登高架設作業、爆破作業等)工人除進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還要進行特種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4、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5、監理單位要對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節 安全專項費用使用與臺帳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專項費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實、安全生產條件改善的費用,確保安全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施工單位不得以安全專項費用為額度限制施工實際所需安全費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條 安全專項費用的計量與支付前提必須以施工方案中經監理批準的安全措施與要求為依據。具體費用按完成這些措施所需的人機工料投入計算并建立臺賬,經監理驗收、現場辦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計量。

      計量必須附相應措施設計圖、說明、人機工料投入清單、外購材料發票、照片與影像資料等。沒有依據或依據不合理,未經驗收審批的,一律不予計量。

      第三十三條 安全專項費用的計量與支付內容按照《甘肅省交通廳工程處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執行。每月與工程計量同步辦理。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有關力量進行自救,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及時上報。施工單位還應保護事故現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原始狀態的,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事故報告要求在事故發生后的1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即發生單位概況、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上報。

      項目辦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并立即啟動項目應急預案,同時,按照預案及上級部署展開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令)規定執行。各相關單位應配合有關單位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做好其它后續工作。

      第七節 安全生產的獎懲與施工、監理單位履約動態信用評價

      第三十六條 為了促進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在現場得到有效落實,本項目實行安全生產的獎懲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管理行為檢查內容及評分處罰標準表》(附表九)進行現場檢查獎懲。對于施工單位表中大項不達標或存在重大隱患,罰款5萬-10萬;表中小項違規以一般性違規處理,每次按1萬-2萬元罰款,由項目辦(現場辦)做出處罰的事項,對于監理單位要按1/5的比例進行連帶處罰。

      上述一般性違規處罰由項目辦(現場辦)有關管理人員現場做出。其它重大安全違規由項目辦集體研究后作出處罰。同時,對安全生產措施到位、安全形勢平穩的單位按照同等的標準進行獎勵。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作不到位的將視為不履約扣除相應監理費用,并按照違約進行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 現場辦在對施工、監理單位信用評價中將安全生產管理以30%的權重納入其履約的動態信用評價中。監理單位按此權重向現場辦提交對施工的動態信用評價,現場辦在將此部分評價納入總的動態信用評價中,并經綜合后將有關單位的動態信用評價報項目辦,項目辦在綜合評價后上報廳質監站。

      第8篇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1 范圍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施工作業的正常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規定了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及要求。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2 職責

      2.1 工程項目經理是施工生產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其主要職責是:

      a) 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和考核指標;

      b)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網絡,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安全職責;

      c) 落實安全生產資源配置;

      d) 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

      e) 組織召開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會議。

      2.2?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分解與考核;

      b) 負責制定和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c) 組織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d)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隱患整改;

      e) 參與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安全設施、設備、施工用電的檢查驗收;

      f) 辦理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有關的許可票、證;

      g)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 。

      2.3? 工程項目安全監督(hse監督)受項目經理授權,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hse)檢查監督工作。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組織領導

      3.1.1 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3.1.2 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3.1.3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3.1.4 建立安全管理網絡,并覆蓋到相關職能部門、施工作業隊、班組及分包方。

      3.1.5 配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滿足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需要的專職安全(hse)管理及安全(hse)監督人員。

      3 2? 安全生產基本制度

      項目工程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2.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項目經理及各主管副經理、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及安全監督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2.2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2.3 安全監督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3.2.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3.2.5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3.2.6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3.2.7 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3.2.8 施工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9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2.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11 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3.2.12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管理制度

      3.2.13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3.3 施工現場

      3.3.1 安全標牌、標志

      3.3.1.1 施工現場入口處應設立工程標牌,其中包括:

      a) 符合國家現行安全、防火、職業健康及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標明緊急逃生路線和集合點的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b) 標明健康、安全與環境的承諾、方針和安全(hse)負責人的標牌;

      c) 標牌的規格應符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門工程標牌的統一規格尺寸。

      3.3.1.2 相關辦公室或休息室應設立如下標牌:

      a) 安全(hse)管理組織網絡圖,懸掛于施工現場會議室或安全部門,規格為1100×800mm;

      b) 安全(hse)崗位職責、管理職責,懸掛于相關管理人員或休息室,規格為:400×520mm;

      c) 安全操作規程牌,見《施工現場設備管理實施細則》中的具體規定。

      3.3.1.3 施工現場應按照gb2894-96《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立安全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及提示標志(見附錄a 施工現場安全標志),且設置數量和設置位置應滿足安全警示的需要,其中包括:

      a) 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煙、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穿防護服等標志;

      b) 施工現場及道路坑、溝、洞處設置當心坑洞標志;

      c) 施工現場較寬的溝、坑及高空分離處設置禁止跨越標志;

      d) 未固定設備、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及未安裝牢固的構件設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標志;

      e) 吊裝作業區域設置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當心吊物、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等標志;

      f) 高處作業、多層作業下方設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標志;

      g) 高處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設置安全通道標志;

      h) 高處作業位置設置必須系安全帶、禁止拋物、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等標志;

      i) 梯子入口及高空梯子通道設立注意安全、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j) 電源及配電箱設置當心觸電等標志;

      k) 電器設備試、檢驗或接線操作,設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閘等標志;

      l) 臨時電纜(地面或架空)設置當心電纜標志;

      m)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點設置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等標志;

      n) 倉庫及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火種等標志;

      o) 射線作業按規定設置安全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標志;

      p) 滾、剪板等機械設備設立當心設備傷人、注意安全等標志;

      q) 施工道路設立當心車輛及其它限速、限載等標志

      r) 施工現場及辦公室設置火災報警電話標志;

      s) 施工現場“五口”作業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t) 緊急集合點標志;

      u) 應設置的其它標志。

      3.3.2? 安全技術措施

      3.3.2.1 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環境等實際情況,依據q/cnpc-ygs jc 7.1-2004《健康安全風險管理程序》、q/cnpc-ygs jc 7.2-2004《環境因素管理程序》進行風險識別和評價。

      3.3.2.2 根據風險識別和評價的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hse作業計劃書、hse作業指導書)。

      3.3.2.3 安全技術措施(hse作業計劃書、hse指導書)應分層次進行交底,交接雙方應履行簽字認可。

      3.3.2.4 按照hse作業文件《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進行施工現場安全用電管理;

      3.3.2.5 按照hse作業文件《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進行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3.2.6 按照hse作業文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3.3.2.7 按照hse作業文件《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進行工業動火安全管理;

      3.3.2.8 按照hse作業文件《腳手架安全管理》進行腳手架安全管理;

      3.3.2.9 按照hse作業文件《分包方安全管理》進行分包方安全管理。

      3.3.3? 施工道路

      施工現場應按照總平面圖設置行人、車輛通行道路,一般應符合以下規定:

      a) 主要道路應筑成環行,與主要施工作業區域和臨時設施相通。其雙車道不小于6m,單車道不小于3.5m;

      b) 通過施工機具、機動車的便橋應堅固牢靠,其寬度不應小于3.5m;

      c) 通過棧橋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間高度不應小于5m;

      d) 機動車輛在施工區域內行駛,時速不得大于15km/h,在場地狹小,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人員。

      e) 由于施工作業需要必須臨時占道、破土施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時,應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施工時應設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

      f) 在施工作業區要道和消防道上堆積物資設備,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設備,要離道1m以上,堆放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繩架的高度不得低于5m,并在繩架上空醒目處設置標志。

      g) 施工道路應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和雜物。

      3.3.4 施工人員

      3.3.4.1 施工人員應經過規定的安全(hse)教育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工程項目應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臺帳和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3.3.4.2 施工人員工作前應做到:

      a) 參加班前安全交底;

      b) 按照規定正確穿戴好與工作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c) 檢查工作場地(包括通道、照明、防護設施、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

      d) 檢查設備及施工機具完好情況,保證防護裝置的齊全、可靠。

      3.3.4.3施工人員工作中應做到:

      a) 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

      b) 精力集中,堅守崗位,不將自己的設備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設備;

      c) 不應維修、調整、緊固、跨越運轉中的設備;

      d) 不應超限使用設備;

      e) 工作結束應切斷電源、氣源,熄滅火種,清理現場。

      3.3.5 施工器材

      3.3.5.1 施工器材應按施工總平面圖規定的地點堆放,保持整齊穩固、安全可靠。

      3.3.5.2 施工現場建筑物及作業場所與施工器材堆放場地應滿足以下防火間距:

      a) 施工現場建筑物及作業場所與材料倉庫≥20m;

      b) 施工現場建筑物及作業場所與易燃材料倉庫≥25m

      c) 施工現場建筑物及作業場所與可燃廢物堆場≥30m;

      d) 施工現場辦公區與作業動火區≥30m。

      3.3.5.3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a) 管材、圓桶≤1m,對直徑超過1m的管材,不得多層堆放;

      b) 圓木≤2m;

      c) 木材≤4m;

      d) 磚≤2m;

      e) 水泥 12袋以下;

      f) 器材箱、筒橫臥3層,立放2層以下;

      g) 袋裝材料≤1.5m.

      3.3.5.4 乙炔氣瓶、氧氣瓶的使用和存放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b) 乙炔氣瓶與氧氣瓶的距離不應小于5m;

      c) 乙炔氣瓶與電焊機的距離不應小于5m;

      d) 乙炔氣瓶、氧氣瓶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

      e) 乙炔氣瓶儲存與使用必須保持直立。

      3.3.5.5 施工現場作業區、安全通道內,不得堆放有礙作業和通行的施工器材、施工殘渣和邊角余料。

      3.3.5.6 變、配電房,電焊機房及其它施工設備專用機房等不得堆放工具等任何雜物。

      3.3.6 施工機具及設備

      3.3.6.1? 施工用設備安全應符合gb/t 4064-1983《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 5083-19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相關要求,其安全防護裝置應完好、可靠,并按規定進行校驗或檢定。

      3.3.6.2? 施工現場的設備應具有內容準確的安全操作規程。

      3.3.6.3? 設備的電氣線路應絕緣良好,電氣控制、液壓、潤滑系統工作正常、可靠,設備外殼應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接零)保護。

      3.3.6.4? 固定式施工設備應按照設備使用說明要求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移動式施工設備的電源線應使用橡膠護套軟電纜,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設施。

      3.3.6.5? 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檢修、檢查,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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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總則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并在平?會前書面報礦安全科,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每月兩次安全檢查及每月的安全評比(不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程措施必須嚴格執行會審制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下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斗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后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行100--200元的罰款,屬于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嚴重者開除工作。并罰款1000-5000元。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隊長不認真執行“一班三匯報”制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 對敢于堅持安全生產、抵制“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復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面)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于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二、掘進施工

      1、凡作業規程規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設臨時支護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3、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并停止作業。

      4、架棚巷道不按規定支設撐木或拉桿、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生產礦長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定正確布置錨桿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的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輔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根錨桿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程、措施規定為準)。凡將錨桿鋸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根,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的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斗行走區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并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桿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桿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不進行支護的,嚴禁從事打眼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米。

      (二)無爆破證人員不準從事爆破工作,否則對無證上崗人員及安排其上崗的值班干部各罰款200元。

      (三)放炮員不使用專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藥、雷管混裝的,罰放炮員50元/次,對無專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員發放炸藥的藥庫發放員,每查出一次罰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無專用的炸藥、雷管箱或毀壞未及時修理更換的,罰負責人100元;兩箱齊全完好而放炮員沒有上蓋加鎖或將炸藥雷管混裝入同一箱內,罰放炮員100元。

      (五)未經允許從井下攜帶炸藥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規定處罰外,對偷盜者按所盜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罰款,罰被盜單位主要領導200元/次。造成嚴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責任。

      (六)出現下列違章放炮情況之一者,均處以罰款:

      1、未執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瓦斯及進風情況)的,罰瓦檢員、班組長及放炮員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礦研究處理意見。

      2、放炮不實行正向裝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罰放炮員50元/次;炮泥裝填結構不合理的(未按從眼底往外:底藥→引藥→黃泥→水炮泥→黃泥填滿眼),罰放炮員20元/次。

      3、掘進頭不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罰放炮員50元/次。

      4、放炮母線不掛在腰線位置或母線之間出現明接頭、母線與雷管腳線之間不用絕緣膠布包扎的,罰放炮員50元/次;母線明接頭罰放炮員50元/個。

      5、放炮前未按規定發出警號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員未達到指定地點就響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并追究瓦檢員、安檢員、班組長責任,同時追究放炮員的責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兩臺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罰放炮員和當班班長各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工作籍。

      7、短母線放炮者,每少1m罰放炮員5元。

      8、毫秒雷管煤巷頭按串聯之外的其他方式聯接的,罰責任者30元/次。

      9、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非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的,罰責任者30元/次。

      10、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罰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各50元/次。

      11、炸藥箱放置位置不當或裝配引藥未避開電氣設備的,罰班組長、放炮員各30元/次。

      12、打眼、裝藥平行作業的,罰打眼工、放炮員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裝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檢查母線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罰責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14、使用非專用木、竹質炮棍或用力沖擊搗實藥卷的,罰裝藥者10元/孔。

      15、當班放炮完畢,剩余炸藥雷管未及時退還藥庫消帳或轉交下一班放炮員并記錄清楚者,罰當班放炮員50元/次;炸藥庫保管員不認真清點消帳的,罰保管員30元/次,拒絕回收的罰藥庫保管員100元/次,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6、炸藥雷管及其他設備未移至安全地點就放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風或風量不足時放炮的,罰瓦檢員、班長及放炮員各100元/次。

      18、炮未放響,班(組)長、瓦檢員和放炮員必須待足30分鐘后同時巡視工作面進行檢查,否則罰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各50元。

      (七) 處理瞎炮時,有下列違章行為的,處以罰款:

      1、無專人(班組長)指揮處理瞎炮的,罰班組長30元/次,罰擅自處理者20元/次。

      2、用手鎬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腳線的,罰班組長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藥卷或雷管的,罰責任者50元/次。

      4、用高壓風力吹瞎眼或殘眼內的炸藥雷管的,罰責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處理完畢,在有瞎炮的地點附近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工作或圍觀的,罰違章者20元/人次。

      6、當班處理瞎炮未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的班長和放炮員交待清楚的,罰責任者50元。

      (八)銷毀失效的炸藥雷管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實的,罰責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車輛運輸炸藥雷管無專人押送者,罰物資供應部負責人或隊長50元/次。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系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負責人各100元;通風科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100元/人,罰看風門工5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施工隊負責人50元。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筑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科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科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3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01》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后,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制度執行。

      五、巷道維修

      (一)巷道失修嚴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維修加固的,由安全經理牽頭組織追查,對責任者處以至少100元罰款。

      (二)獨頭巷道維修時,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復順序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三)其他參照采掘的規定執行。

      二、運輸提升

      1、礦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面工業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發信號者,罰推車工20元。

      2、礦車聯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復的,罰款10元/個。

      3、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4、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5、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6、掛鉤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鉤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鉤工10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7、掛鉤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8、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9、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10、提升絞車的各類保護裝置不完備、不可靠者,嚴禁開車使用,并罰責任單位50元。

      11、絞車使用中或礦車在半道而司機擅自脫離崗位的,罰絞車司機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追查處理。

      12、小絞車鋼絲繩斷絲或磨損超過規定或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以及垛繩處連接固定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50元。

      13、絞車滾筒上最后剩余的鋼絲繩纏繞數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操作絞車者30元。

      14、絞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事先檢查絞車零部件齊全完好情況的,罰司機20元。

      六、對管理人員的處罰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5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2、對分管范圍內由于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并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并對本身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全科執行,并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5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安全科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加制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并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并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10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隊組負責人對調入本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七、附 則

      (一)發生本細則未列舉的“三違”現象或危及安全生產的現象,根據情節輕重,參照本細則相近的條款進行處罰,涉及法律犯罪的“三違”行為由上級或司法部門根據法律裁決。

      (二)凡因“三違”罰款無法落實到人頭的,罰款金額落實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落實到人頭,勿推諉、扯皮。

      (三)特殊情況或情節嚴重的“三違”人員對其處罰意見應根據當時情況來追查,由礦領導研究決定。

      (四)機電設備、運輸方面的處罰按《〈礦機電運輸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五)獎勵

      1、施工單位當月未發生輕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傷事故,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單位獎勵1000-2000元。

      2、發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3、搶救事故有功人員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4、在安全技術管理、安全設施、安全裝備方面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給予個人獎勵200-2000元。

      5、對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給予個人獎勵50-500元。

      6、抓獲破壞或盜竊安全設施、生產設備、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舉報屬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7、施工單位對于礦安全檢查的安全隱患能按時整改并能及時完成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給予單位適當獎勵。

      (六)本細則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本細則解釋權屬高家巖煤礦礦委。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第10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生產任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任務管理,保證生產現場人員行為的可控在控,防止人員責任事故發生,根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生產任務管理辦法》要求, 結合本廠實際,制定《大唐南京發電廠生產任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生產任務管理實行生產任務單制度。沒有生產任務單不能開票工作,防止現場人員作業的隨意性,杜絕無票作業。

      第三條 生產任務單包括管理任務單、工作任務單、操作任務單三種,其工作流程為生成生產任務單、下達生產任務單、接收生產任務單、執行生產任務單、終結生產任務單五個環節。

      第四條 管理任務和工作任務單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的重要管理工作安排需要使用管理任務單,如:重大危險源評估、季節性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等。

      二、除以下工作外的所有工作(包括管理工作)均需要使用工作任務單。

      1.生產區域的日常巡視檢查類工作。例如:點檢巡視檢查、運行人員的巡回檢查,現場例行安全檢查等;

      2.生產區域的采樣工作。例如,水、汽、氣、煤、油;

      3.生產區域的灰渣清運工作和保潔工作;

      4.集團公司兩票管理標準中規定的緊急處置的工作。

      第五條 操作任務單適用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除以下操作外,其余所有操作均需要使用操作任務單。

      1.運行調整性操作;

      2.程控操作;

      3.緊急事故處理時的相關操作。

      第六條 各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確定的任務單適用范圍,列出本部門不需要在生產任務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和需要登記但無需開票的任務清單,經本廠、江蘇分公司審核后報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生產任務單是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能夠有序進行,實現閉環管理的有效手段,各生產部室、公司、車間要加強對生產任務管理工作過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部室、公司、車間。

      第二章 生產任務單的管理

      第九條 廠部成立生產任務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生產廠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監部、設備部負責人

      成 員:發電部、檢修公司、總公司、物業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負責人

      第十條 設備部、發電部、總公司、檢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物業公司作為生產任務管理的實施部門,應加強對生產任務管理工作過程管理,對生產任務管理信息系統提出改進和完善意見。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生產任務單管理的監督和考核,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提出考核建議。

      第十二條 辦公室信息中心負責按照集團公司統一要求,建設本廠生產任務管理信息系統,確保生產任務管理信息系統正常有效運轉。

      第三章 生產任務單的下達與執行

      第十三條 任務單來源

      管理任務來源于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如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評估、“兩票”編制等);工作任務來源于設備缺陷、定期工作、計劃性工作、臨時性工作;操作任務來源于調度指令、工作票、運行定期工作以及臨時性操作。

      第十四條 任務單的生成方式

      根據任務來源不同,任務單的生成方式也分為自動和手動兩種方式。來源于設備缺陷和定期工作的生產任務采用自動方式生成;當自動方式故障或本廠生產任務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完善時,應采用手動方式下達。非來源于設備缺陷和定期工作的其他生產任務采用手動方式下達。

      第十五條 任務單的手動下達權限

      1.管理任務單下達權限為副總工以上廠級領導,安監部、設備部、發電部等職能部門管理人員。

      2.工作任務單下達權限為點檢人員,車間專職以上人員,班組技術員以上人員。

      3.操作任務單下達權限為為值長、運行班長。

      4.任務單在生成時,必須明確該任務的計劃完成時間,對于來自于設備缺陷從缺陷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工作任務單,默認計劃完成時間是24小時。對于定期任務單,其計劃完成時間按照定期任務預先設定的時間時限確定。其他手動生成的任務單,由下達人根據該任務的難易程度與緊急程度,確定其計劃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任務單下達與接收

      1.管理任務的下達與接收按照“逐級下達、逐級接收”的原則,即廠領導下達任務,職能部門領導接收任務;職能部門下達任務,相關部門或員工接收任務。

      2.工作任務的下達與接收按照“專業對口、逐級下達、逐級接收”的原則,即點檢人員下達任務,檢修公司接收任務;檢修公司下達任務,檢修班組接收任務;檢修班組下達任務,本班組工作負責人接收任務。

      3.操作任務的下達與接收按照“調度權限、逐級下達、逐級接收”的原則。值長下達任務、運行班長接收任務,運行班長下達任務、操作人員接收任務。

      4.下達人下達任務單后,發現有誤可以收回重新下達;任務的各級接收人在接收任務前,應仔細對任務的執行情況和計劃完成時間進行評估,如果發現存在問題應退回給上一級重新分配任務,否則應及時接收,如果是中間環節的接收人還應及時分配給下一級接收人。

      5.當生產任務單接收后,由于特殊原因(如需停機或減出力處理的工作、缺少備件等)不能進行工作時,接收人可申請退回給下達人,由下達人在備注欄內說明原因,并將任務作廢或掛起。對于掛起的任務,待具備工作條件后下達人應重新下達。

      6.分配工作任務后,如果涉及到變更專業,應由專業之間的負責人協商解決。

      7.一張應開票的工作任務單只能生成一張工作票,一張操作任務單只能對應一份操作票。

      第十七條 任務單執行與終結

      1.任務單與兩票系統關聯,接收人只有接收生產任務單后才能開票,并且在打印出正式的工作(操作)票后,兩票系統將工作(操作)票編號自動填寫到任務單內相應欄目,以作為信息系統判別無票的依據。

      2.接收人在終結工作(操作)票后,兩票系統自動將工作(操作)票終結時間,并自動終結該任務單填寫到任務單內相應欄目,并自動終結任務單。

      3.工作任務單在打印出正式工作票后就不得辦理延期手續。如果工作需要延期時,應履行工作票延期手續。

      4.工作(操作)任務單在打印出正式工作(操作)票后就不得辦理作廢手續。如果工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進行時,應履行工作(操作)票終結手續。

      5.對于需要開票的任務單,由兩票系統自動終結;對于不需要開票的任務單,由下達人負責驗收并手動終結。

      6.已執行的工作(操作)任務單任何人均無權刪除,已終結的工作(操作)任務單任何人均無權修改。

      7.如有工作(操作)任務未執行,應在備注欄內填寫未執行的原因。

      第四章 生產任務單的統計與考核

      第十八條 生產任務單按照每天進行統計,統計的數據包括:每日下達任務數、每日應完成任務數、每日應開票任務數、每日實際完成任務數、每日實際開票任務數、每日無票任務數、本月累計無票任務數、每日實開標準票任務數、每日實開標準票率、月實開標準票率。

      第十九條 生產任務單的統計數據定義如下:

      1. 每日下達任務數:下達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的所有任務數量;

      2. 每日應完成任務數:計劃完成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的所有任務數量;

      3. 每日應開票任務數:計劃完成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的所有需要開票的任務數;

      4. 每日實際完成任務數:終結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的任務數;

      5. 每日實際開票任務數:開票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的任務數;

      6. 每日無票任務數:計劃完成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且要求開票但沒有對應的工作票票號或操作票票號的任務數;

      7. 本月累計無票任務數:本月中每日統計的無票任務數之和;

      8. 每日實開標準票任務數:開票時間大于或等于每日零點且小于每日24點且為標準票的任務數;

      9. 每日標準票使用率:每日實開標準票任務數/每日實開票任務數×100%;月標準票使用率:月實開標準票任務數/月實開票任務數×100%;

      第二十條 管理任務單由管理任務下達部門負責統計管理,工作任務單由設備部門(設備部、檢修公司、燃料公司、總公司、物業公司)負責統計管理,操作任務單由運行部門(發電部、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負責統計管理,安全監察部負責生產任務單管理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每月由責任部門(設備部、發電部、總公司、檢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物業公司)對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尤其是無票作業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對每個無票作業任務都要查找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及時通報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及考核情況,在每月5日前將全廠工作(操作)任務統計表和分析、總結和考核情況等報到安監部。

      第二十二條 生產任務單的檢查(具有以下任一情況者為“不合格”任務單)。

      1.部門接收人、班組接收人沒有及時接收和沒有及時分配給下級;

      2.工作任務單的接收人不是本班組的工作負責人;

      3.操作任務單的接收人不是操作人;

      4.任務單未及時終結;

      5.無需開票的任務單不是由下達人終結;

      6.已延期的任務單未重新下達;

      7.未執行的任務單沒有在備注欄內說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大唐南京發電廠安監部。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房務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細則

      一、前廳部:

      (一)安全工作:

      1、前臺接待員在為客人辦理登記時要做到“三查三核對”;即為登記時要核對本人與證件照片,核對與證件年齡是否相符,核對證件有效期。 2、在為客人辦理住宿登記時,前臺接待員應主動提醒客人,酒店客房配設有保險箱,如有貴重物品可使用。 3、前臺接待工作每天24小時有專人值班,負責境內外賓客的入住登記及系統上傳工作,要求入住賓客登記率達100%。 4、前臺接待人員辦理住宿登記時,如發現與公安機關查控人員特征相符的人員時,應立即通知公寓保安部,并按照相關程序上報公安機關。 5、當前臺接收到公安機關電腦傳發或電話通知的查控信息時,要在查控登記本上認真記錄查控內容,并由專人制成內部文件下發至相關部門予以協查。 6、當客人提出寄存行李時,必須首先確認客人的身份,并認真填寫行李寄存卡。寄存前應要求客人打開要寄存的行李包裹,檢查是否有易燃易爆違禁物品。如行李中有貴重金屬、現金、珠寶、及易破損物品及動植物毛皮等不予寄存保管,并在行李卡中加以說明。 7、行李寄存期最長為三個月,前臺接待人員應及時通知入住客人提取, 超出規定時間未提取,又聯系不到寄存人員的,應及時按照有關程序對行李物品進行清點、登記后上繳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二)應急預案:

      1、搶劫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發生搶劫案件時,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槍械),在場員工應避免與匪徒發生正面沖突,保持鎮靜,并觀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著、發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夠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時,則等待適當機會將之擒獲交與警方,但決不可草率從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如監控中心工作人員發現酒店內發生劫案應立即告知部門經理或夜值經理,并按指示向110報警。 (2)如劫匪乘車逃離現場,應記下其車牌號碼、顏色、車款或牌子等,并記清人數。同時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蹤并用通訊工具向110報告方位和地點,以便警方組織力量設卡攔截。在跟蹤的過程中要注意隱蔽,以確保自身安全。 (3)保護好現場。劫匪遺留的兇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觸摸。劃出警戒范圍,不要讓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4).如現場在交通要道、公共場所等人多擁擠處無法將劫匪留下的證物留在原處的,應一一收拾起來用塑料袋裝好,交給警方處理。 (5)訪問目擊群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同時,公安人員未勘查現場或未處理完畢之前,相關人員不要離開。 (6)在場人員不可向報界或無關人員透露任何消息,不準拍攝照片。 (7)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報告公安機關。

      2、對詐騙行為的防范與處理: (1)預防個別住店賓客行騙 a. 前廳接待員嚴格履行住店登記手續,按公安機關要求認真審核住店登記卡,嚴格審查住店賓客的證件,必須具備身份證,方可接納。 b. 對有些客人的證件要復印留存根,以備發現問題時備用 c. 對賓客采取先付款后住店的原則,交幾天、住幾天,不付者,請其離店或繼續付款。 d. 如發現賓客違反上述規定,并有詐騙現象,行政辦將予以審查,并上報公安機關。 (2)預防使用假信用卡、假幣行騙 a. 財務部對設在各營業點的收銀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熟練掌握辨別真假信用卡和識別假幣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b. 收銀員熟悉各銀行通報的黑名單。 c. 收銀員必須嚴格按照信用卡的檢驗程序,認真檢驗信用卡的有效期和卡上特有標志。 d. 認真鑒別貨幣的真偽,特別對大面值的貨幣進行認真檢驗。 e. 一旦發現有人使用“黑名單”的信用卡,或假信用卡、假幣,接待人員立即將卡或偽幣扣下,穩住對方,組織力量預防嫌疑人逃走,并立即通知行政辦將人扣留審查,必要時上報公安機關。

      3、對精神病,出丑鬧事人員的防范與處理: (1)重點防范 a. 酒店大廳、客房等重要部位安全巡視,對公共區域的可疑人員進行盤問。確保酒店公共區域及外圍安全。 b.發現可疑人員,采取觀察、談話等方式探明來歷,是否有精神病,呆傻、出丑鬧事人員按以下辦法;看來人臉色是否正常,衣著穿戴是否整齊;聞來人身上是否有酒氣;聽來人說話是否流利,頭腦是否清醒或語言有無顛倒的現象。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控制并予以妥善處理。 (2)內部配合 a.酒店客房、餐廳、大廳及其它部位的員工與保安人員密切配合組成,內部防范,加強巡視。 b.通過勸說、誘導或強制等辦法制止或制服來人以免事態擴大。 c.迅速將來人帶入辦公室或無客人區域,查明來人身份來意、工作單位及住址。 d.通知保安或值班經理,必要時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e.盡量在不驚擾客人的情況下,運用和調動力量,采取相應手段,將出丑鬧事苗頭迅速制止。努力把上述各種人控制在一定范圍或店外,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4、電梯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如果電梯在運行中突發停電事故,工作人員要立即到距離客人最近的層面和客人取得聯系,安撫客人不要驚慌,另一方面立即通知維修工去轎頂盤門,將客人安全救出。 (2)如遇電梯上或下不停層時,要迅速用急停方式,進行停機處理,然后立即通知維修工用檢修方式把客人安全救出。 (3)轎廂內如遇到刑事犯罪,除保衛部在監控情況下進行處理外,電梯值班人員可根據有關指令配合保衛部工 作,保護好客人的安全。 (4)在機房中用人力驅使強行移動轎箱時,必須先將電動機的電源斷開。 (5)電梯機房和轎廂如遇火情,要立即切斷電梯供應電源,一方面用滅火器材進行撲救,一方面通知保衛部門,盡快使電梯及梯內人員安全脫離危險。

      二、客房部:

      (一)安全工作:

      1、 客房服務員在查房及做房期間,注意房間內及客人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一旦發現可疑情況要立即報告酒店保衛部進行處理。

      2、客房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后再倒入垃圾帶內以防著火。

      3、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檢修,并報保安部。

      4、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保安部。

      5、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以便減少起火隱患。如果客人房間可燃物品較多,又不讓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門制定的住宿防火規定的,要及時報告保安部。

      6、樓層服務人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說),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煙、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二)針對不同情況應如何為客人開門:

      1、住客外出時,忘記拿房卡。 一般客人在入住酒店時,服務員都會提醒客人:如果外出時,請隨身攜帶房卡。但有時客人會忘掉,這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服務員認識這個客人,知道客人是那個房間的,而客人要求開的房間也對,在這種情況下,服務員可以給客人打開房門。 另外一種情況是:服務員沒見過客人,更不知道是那個房間,這時必須要核實客人的身份。可詢問客人:您的房間是用誰的名字登記的?客人回答后及時和總臺聯系,確認無誤后,給客人開啟房門。客人回答不正確時,要委婉的請客人再想一想,如果還是回答不正確,要婉拒客人,并請客人到前臺辦理開門的相關手續。切記一點是:不要被客人激動的言辭嚇住,凡是不能確認身份的堅決不能開門!如果因此遭到客人的投訴,部門不但不會批評你,反而會表揚你。但一定要注意和客人溝通時的語言技巧和態度,要表明這不是在為難客人,只是為了客人的安全著想。

      2、 住客外出時,忘記拿房卡但拿著卡袋。 因為卡袋上寫有房號,但沒寫日期,更辨認不了客人,因此,只拿卡袋要求開房等同于沒拿房卡。因為卡袋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拾到,騙取服務員開房,所以,更要加小心!

      3、 客人拿著房卡,但不知為何打不開房門。 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客人押金不夠,超過居住天數,要續押金,這時門鎖系統自動鎖門;這時要禮貌的請客人到前臺續交押金,再次刷卡即可,不要聽信客人說“等一下再去續費”等謊言,可以說“酒店規定,沒有前臺通 知,我們沒有權利給您開門,否則將罰我們”等托詞。 第二種情況:客人剛入住房門打不開,有可能前臺制卡時出現錯誤,我們可以讓客人先進房間,然后親自到前臺替客人刷卡,把問題解決后再把房卡給客人;有可能門鎖失靈,要通知前臺給客人換房,并報修門鎖。 第三種情況:客人有可能記錯房號,這時首先要核對卡袋和客人登記的姓名,核實無誤后,再開門。(具體操作見住客外出時,忘記拿房卡)

      4、 客人的親戚朋友來訪,客人不在房間,想進入客人的房間等候。 第一種情況:客人交代過可以給他的某位朋友開門,經核實來訪者的姓名后,可以開門。 第二種情況:客人交代過不能給任何人開門,服務員要婉拒來訪者,可以請來訪者到大堂休息處等候??腿藞桃庖M房間,最低限要來訪者跟客人電話溝通,在得到客人的親口同意后,再開房門,否則不能開門。 第三種情況:客人沒有任何交代時,未經客人親口同意,堅決不能給來訪者開門。 5、 兩個人住宿,給一張房卡,倆人外出,其中沒有拿房卡的客人先回來。 處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時,忘記拿房卡”。 有時會議、旅游團隊的客人只知道會議名或團隊名,前臺有具體名單,要與前臺核對無誤后,再開門。

      6、 客人是要參觀我們的房間。 我們規定:凡客人要參觀房間,必須有酒店相關人員陪同,如前廳主管、經理、銷售部人員、別的部門經理、總經理,不給單獨到樓層的客人開門參觀,當然,只能參觀空房。

      7、 政府的客人或vip客人等要求先到房間再辦理開房手續。 如果有前臺的電話通知或總經理、營銷經理的通知,可以開門,但要作好記錄,由領班或主管并和前臺溝通。 沒有任何人的通知,禮貌的請客人先到前臺辦理手續,才能開門,也可以由服務員陪同客人去辦理手續,酒店規定:樓層服務員沒有權利給未辦手續的客人開門。

      8、 客人外出不慎將房卡丟失。 處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時,忘記拿房卡”。必須到前臺補辦手續! 9、 醉酒客人回來后,忘了自己的房號。 安撫客人,通知保安協助先到服務中心休息,聯系前臺,確認房號。此種情況比較少見,要注意不要騷擾到其他客人。 10、 別有用心的“客人”想尋機偷竊。 為確??腿松?、財產的安全,切記不給任何陌生人開啟房門,尤其是住客房!不把住客信息透漏給任何人! 11、 服務員在做房間衛生時,“客人”回來進入房間。 服務員在做住客房時,一定要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如果客人中途回來,認識的沒問題,如果不能確認身份,一定要詢問客人的登記姓名,并及時和服務中心核實,如果有出入,禮貌的問客人是否記錯房號,并請客人出示房卡和卡套,如有疑點,要及時通知領班。有的賓館竊賊會利用這種方法行竊。

      第12篇 安全生產管理考評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各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勞動保護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我局安全生產有關制度。切實加強我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樹立我局文明施工企業形象,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我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結合我局工作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局屬各公司、局各項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資質中標的合作項目)。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考評內容

      第三條、局成立安全生產檢查考評領導小組(簡稱“考評小組”,考評小組成員局另行下文確定)??荚u小組在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檢查考評局屬各公司、局各項目部在安全生產方面工作開展情況并進行綜合考評,研究確定考評中工作突出單位進行獎勵兌付。考評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安全生產部)負責考核具體事務。

      第四條、考核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我局《安全生產管理細則》、《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成立了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安全生產小組,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操作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并設有專職安全員。

      二、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可實施性安全生產組織方案納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三、切實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以責任書形式確定下來(包括合作勞務隊伍)。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義務及獎罰措施,使安全生產工作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的管理網絡。

      四、加強安全生產學習,實行安全生產月例會制。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應急措施。研究施工生產中存在安全隱患并制定相應措施并在工作中實施。

      五、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單位、項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責任體系應制表上墻。每月出一期安全生產宣傳欄,及時宣傳各類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方面先進人物、事跡。

      六、執行安全生產巡檢制度。安全員每天要對各工作區進行巡檢,發現違規操作即時糾正,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措施給以排除。并認真填寫安全巡檢記錄。

      七、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施和勞保用品購置列入專門會計科目。明確安全設施保全責任人,勞保用品領用要造冊形成記錄。

      八、把勞務、機械合作隊伍納入項目部安全管理程序,監督勞務隊伍按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及發放勞保用品,并指導其按使用規則使用、佩戴。項目部使用的機械、車輛必須手續齊全,機(車)況良好。操作手(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操作證件。

      九、堅持開工(機)前安全技術交底,把生產中的安全保證措施告知參與生產的每一人。

      十、危險品存放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險品出、入庫,使用、還庫必須嚴格按管理程序進行并要有跟蹤記錄。油庫、倉庫、配電間、生活區、場地生產區要按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演。

      十二、發生安全事故在24小時內必須報告局安全生產部,重大傷亡事故還須報告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

      第三章考評方式

      第五條、局考評小組每年對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組織兩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檢查考評(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每次檢查考評分數占年度考核分數50%(如因工程項目竣工結束或項目進場時間較晚沒進行年度二次評比的則占100%),跨年度工程項目考核分數則按考評次數進行平均分攤。

      第六條、考評小組根據局工作安排對局屬各單位、項目部進行實地檢查。按安全生產考評表(見附表)逐項檢查評分,考核平均分數在85分(含85分)以上為優良,84分~70分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四章獎罰辦法

      第七條、局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獎勵基金”)。該款項作為局工程項目和局屬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獎勵基金。提取標準為:項目按中標項目金額的0.6‰(但不得低于兩萬元);局各工程公司一萬元;局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為六萬元。獎勵基金由局統一收取,專款專用。

      第八條、在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評活動中,對局屬各項目部和局屬各公司進行考評,結合各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實行獎優罰劣:局屬各公司每年考核后實行獎罰兌現;局屬各項目部則對本年度已完工的項目在年終實行獎罰兌現。

      第九條、獎罰標準:對被考評為優的局將對其進行一定金額獎勵,考評為不合格的將給予一定金額的處罰并在全局通報批評。對考評結果為優的項目部或公司獎勵金額為提取該項目的獎勵基金標準的150%且不得低于兩萬元;考評結果為合格的獎勵金額為提取該項目或公司的獎勵基金標準的100%且不得低于一萬元;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處罰金額為提取該項目或公司的獎勵基金標準的50%且不得低于兩萬元。各工程公司考評為優的給予公司班子成員和專職安全一萬元獎勵;評為合格返還一萬元保證金;評為不合格的則給予公司班子成員和專職安全一萬元處罰。若獎勵基金不夠則由局補足,剩余的則繼續留放到獎勵基金中。

      第十條、局屬各項目或公司取得的獎勵金由項目部或公司對相關的安全責任人進行獎勵,獎勵金額不能低于總獎勵金的30%;被處罰的項目或公司則要對項目或公司相關的安全責任人進行處罰,處罰金額不得低于總處罰金額的50%。

      第十一條、局屬各公司、項目部在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評活動中單次考評合格以下的將不具參加局年度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相抵觸的,或未盡事項,均按國家規定及上級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部。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生產管理考核細則(十二篇)

      1、適用范圍1.1本細則適用于各項生產任務的考核。(計劃性任務、突擊性任務、外加工任務〉;1.2本細則適用生產現場各項管理的考核。(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安全和文明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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