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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幼兒園安全工作管理實施方案(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04 13:00:02 查看人數:36

      aa幼兒園安全工作管理實施方案

      第1篇 aa幼兒園安全工作管理實施方案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中明確指出:“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因此,全體教職工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幼兒園安全工作,確保幼兒及保教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保護幼兒切身利益為要求,以開展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為手段,加快幼兒教育改革,提高幼兒保教質量,強化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實施過程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

      要高度重視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加強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最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全面加強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市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防范。強化“幼兒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責任意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本著對黨、廣大保教工作者和幼兒極端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對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責任,長抓不懈。

      要認真貫徹落實《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中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校長、園長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安全崗位責任制,每年9月初學校分別與各學校、各幼兒園簽訂安全責任書,嚴肅工作紀律,獎罰分明,做到事事有人抓,層層有人管,無安全工作死角、隱患、漏洞。對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幼兒傷害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要堅決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查處。

      (二)加強宣傳,提高防范

      1.每學期通過墻報、櫥窗、專欄、家長通知書等有效方式將安全宣傳教育落實到每一個班級、每一名幼兒、每一名家長。定期組織保教人員認真學習、詳細了解、熟知并掌握國家關于幼兒園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做到知法、守法,嚴格按規章辦事。加強對幼兒園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安全知識和自護自救常識教育,做到大會、小會強調安全。

      2.每學年的3月初和10中旬,分別組織全園幼兒科學進行應急遇險的疏散和演練,并由分管園長制定方案、組織實施,促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護自救能力。

      3.加強幼兒園門衛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及崗位培訓,使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4.班主任每學期初制定“班級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做好幼兒防火、防燙(燒)傷、防砸、防摔傷、防溺水、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走失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

      (三)健全制度,強化管理

      健全幼兒園各項規章制度,重點強化幼兒園的一日常規管理、傳染病管理和飲食衛生管理。

      1.幼兒園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1)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主要包括:晨午檢、消毒、體檢、衛生檢查、疾病預防等項制度,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2)消防制度。幼兒園要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和器材,保證幼兒園的消防通道暢通,并由總務處專人管理,確保消防設備器材和通道在緊急情況下能夠順利啟用。

      (3)檢修制度。幼兒園要嚴格執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

      幼兒園對設施、設備、用具愛護使用,定期進行安全自查,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并作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報告總務處或找學校維修工維修,解決不好的報告分管園長,盡快落實,不得拖延。

      (4)幼兒園安全制度。認真執行“杜堂中心校幼兒園安全制度”,確保萬無一失。

      2.制定安全預案。

      分管園長負責制定安全預案,并塑封張貼在各學校、各幼兒園墻上,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執行預案。

      3.重視心理健康。

      各班主任認真觀察幼兒心理健康狀況,發現心理偏移情況及時給予糾正、引導,并把過程記錄下來,上交保健室存檔。

      4.人員管理。

      幼兒園要嚴格實行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和身心健康體檢制度,做到持證上崗。嚴格審核幼兒園各類人員的任職資格,對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要立即調離工作崗位或予以清退。

      5.封閉管理。

      加強園所的封閉管理。對大門、柵欄、圍墻要做到定期檢查和維修。學校分別在幼兒園大門等園內重要部位配置安裝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監控設備。保安加強園內巡查和保衛工作,嚴格實行幼兒園出入人員登記和證件審查制度、幼兒接送制度,嚴防幼兒走失,嚴防社會閑雜人員隨意進入幼兒園。對可疑人員攜帶物品要認真檢查。

      6.執行程序。

      園長、分管園長根據本園各項工作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保教工作程序、保育員工作程序、保潔工工作程序保安工作程序,相應人員人手一冊,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工作程序,確保幼兒及保教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幼兒園

      二○一一年九月

      第2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3篇 s區幼兒園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區幼兒園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安全防火工作是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社會工作,它在維護政治穩定、社會穩定的斗爭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門。為了確保幼兒園財產和幼兒園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現對我園的安全防火工作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幼兒園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全園的安全防火工作,經常開展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全園師生員工的安全防火意識。

      二、各部門主管領導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四、每年進行一至兩次消防知識培訓,提高全園師生員工對安全防火的認識,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識,提高撲救初期火災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認真組織義務消防隊做好防火預案的演練工作,使義務消防隊的全體人員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設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六、防火重點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臥室、教師辦公室的計算機及幼兒教室吸煙和使用明火。

      七、嚴格電源管理,嚴禁亂拉、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做到人走電斷,不留隱患。

      八、嚴禁在門衛室使用電爐和任何電加熱設備,不準在床上吸煙。

      九、園內的外來施工隊要提高防火意識,要對施工隊員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發生火災。

      十、全園師生員工要愛護幼兒園的消防設施,自覺保護各種消防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園內的消防設施挪為他用。

      **幼兒園

      第4篇 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xxx(園 長)

      副組長:xxx(副園長)

      組 員:xxxxxxx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副園長辦公室。

      主任:xxx(后勤主任)

      成員:xxxxxxxxx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全面制定學校安全工作方案,領導學校安全工作,落實“平安校園”的工作目標。

      (二)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指揮處理各類突發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安全損失。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學校安全工作,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和支持。

      (五)不定期排查校內安全隱患,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落實情況。

      (六)定期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校園安全保衛小組

      負責人:xxx(保衛組長)

      成 員:xxxxx

      主要職責:

      (一)門衛室日常安全管理,出入登記,嚴防閑雜人員和物品進校園。

      (二)校園24小時巡邏,防止安全事故。

      (三)校內公私財物的安全管理。

      (四)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管理。

      (五)劇毒、危險藥品的安全管理。

      (六)校舍、教學設備等設施的安全檢查。

      (七)教職工及家屬車輛安全管理。

      (八)電教設施安全管理。

      三、幼兒集體活動及日常行為安全管理

      負責人:xxx

      成 員:xxxxx

      主要職責:

      (一)課間操等校內外活動的安全管理(體育老師,班主任)

      (二)用餐時的安全管理(值日班主任)

      (三)放學、集會時幼兒疏導(門衛、班主任)

      (四)幼兒日常行為安全管理(任課老師、班主任)

      (五)幼兒心理異常的預防及矯正(班主任)

      四、教學過程安全管理小組

      負責人:xxx

      成 員:xxx

      主要職責:

      (一)教學過程的安全管理(任課老師)

      (二)體育訓練的安全管理(體育老師)

      (三)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所有老師)

      (四)特殊體質幼兒的安全管理(班主任)

      (五)上學期間幼兒發病的應急處理(任課教師)

      五、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小組

      負責人:xxx

      成 員:xxx

      主要職責:

      (一)傳染病、禁毒等知識的宣傳教育(保健醫生)

      (二)突發病例的上報(班主任)

      (三)發病幼兒的應急處理(任課教師、保健醫生)

      (四)食具、教室及其他場所衛生消毒工作(保育老師)

      (五)嚴把買入食品的安全質量關(采購員)

      (六)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保健醫生)

      (七)果菜的清洗消毒(炊事員)

      (八)食堂的清潔衛生(炊事員)

      (九)食物48小時留樣(炊事員)

      (十)食品庫房管理(采購員)

      (十一)食堂防火(食堂全體人員)

      六、教工活動的安全管理

      負責人:xxx

      成 員:xxxx

      主要職責:負責各類教工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5篇 某幼兒園食堂管理員安全工作職責

      1.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負責人,在主管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幼兒園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管理檔案。

      2.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3.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確保食堂所有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上崗。

      4.嚴格遵守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食品貯存、加工、供應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不采購“三無”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確保采購、加工、供應、貯存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害各項工作,定期檢查維護食堂設備,要重點檢查燃氣、灶具、油煙管道、鍋爐等重要設備,聘請專業人員定期清洗管道煙道,確保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6.不用的煤氣罐不得放在灶具旁,應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嚴格檢查食堂、庫房、燃氣、水電、設備安全,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6篇 幼兒園錘擊預應力管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幼兒園錘擊預應力管樁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各項經濟承包有明確的安全指標和包括獎懲辦法在內的保證措施。注意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

      2、工人必須進行公司、項目部和作業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工人應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建立'職工勞動保護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受交底前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

      所有施工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工人一律持證上崗。鉆孔樁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安全檢查

      必須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有時間、有要求,明確重點部位,危險崗位,安全檢查有記錄。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項目部設立專職質安員,負責日常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情況,監督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堅持現場巡視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中的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6、班組'三上崗、一講評'活動

      班組在班前須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對班組的安全活動,要考核措施。

      7、所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一律要戴安全帽,不得赤足或拖鞋。

      8、打樁施工前,清除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整平施工場地。認真查清地下管線,給、排水管道等情況。

      9、施工時,司機應思想集中,服從指揮,并不得隨意離開崗位。

      10、樁機操作時應安放平穩。

      11、施工現場安全用電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施工用電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2)現場設配電房或專用配電柜作總電源控制,采用三相五線制。

      (3)用電由有相應專業資質的持證專業人員管理,負責保護所有設備的線路和開關箱,停用的設備必須接閘斷電,鎖好開關箱;搬遷和移動用電設備應切斷電源,作妥善處理后進行;對用電過程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和解決。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要按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5)施工現場使用的設備及線路,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安裝和架設,用電原則執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開關的'三級'保護措施,要對所有機械作接零和重復接地的裝置。所有電掣箱均有門、有鎖、有防漏雨蓋板,有危險標志,有統一編號,有管理負責人。嚴禁電線隨地走,發現使用線路有破損或絕緣性能不良應立即撤換。

      (6)所有電閘、漏電、熔絲荷載必須與設備額定電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額定電流的電熔絲,嚴禁使用銅線代替熔絲。

      (7)手持電動工具建立和執行專人專機負責制,并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按其容量使用無接頭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且不得隨意接長和調換。漏電保護開關應選用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5的。

      (8)架空拉設的電線嚴禁直接掛在腳手架上,橡皮線通過走道等位置時,必須加設膠套管,以防壓裂漏電。

      (9)加強施工照明管理,除確保施工部位有規定的照度外,照明用具距離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每一分隔(室或間)設漏電保護開關和電閘。

      12、機械經安裝調試達到運轉正常后,要經驗收合格,掛牌后方能投入使用,駕駛人員和指揮人員需持有勞動局核發有效的上崗證,按機械性能要求正確使用,嚴禁違章作業。

      13、施工現場各種機械要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接受施工人員的監督。

      14、各種機械要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并經常對機械運作的關鍵部位進行檢查,預防機械故障及機械傷人。

      第7篇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

      一、安全保衛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安全管理,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確保幼兒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門衛值班制度,要求來訪者必須得到門衛或園長允許后方可入園。

      第三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準確無誤。

      第四條節假日值班人員要加強巡視,發現盜警、火警等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定期檢查房舍、設備、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時維修損壞的設施并采取保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嚴禁幼兒觸摸各種電器開關、電熱設備。加強對幼兒進行安全用電常識的教育。

      第七條教育幼兒要遵守紀律,培養幼兒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幼兒必須得到老師的允許后方可離開班級。

      第八條對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嚴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門上鎖,防止幼兒私自跑出園外或錯接幼兒等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對幼兒進行互助友愛教育,幼兒出入教室、上下樓梯時要有老師看護,做到不擁擠、不打鬧,互相幫助,井然有序。

      第十條教育幼兒不做危險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種子,不把小物件銜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下班要注意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盜工作。

      二、飲食安全

      第十二條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和有關部門制度,培養良好的衛生意識。

      第十三條嚴禁采購腐爛變質的食物,購進原材料要求無毒、無害,采購成品、成型食物應向廠家索取衛生許可證或有關部門證件,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營養要求。

      第十四條庫存食品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感染;包裝食品要離地存放,散裝食品應用容器加蓋存放,注意保質、保鮮。不與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條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須遵守“一洗、二浸、三燙、四炒”的烹飪程序,飯菜煮熟、煮透,符合衛生要求,保證不受污染,嚴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加工用器、容器、餐器應嚴格遵守消毒、保潔規程,嚴防二次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工作間,工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工作時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內外環境的衛生。

      三、藥品管理

      第十八條內服、外用藥品要注明標識并分格存放,同時要放置在幼兒不能隨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條給幼兒服藥時應仔細核對姓名、藥名、藥量,避免誤服或過量。

      第二十條未經醫務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給幼兒服藥,以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離崗;幼兒出現緊急病情時應迅速送醫務所或醫院救治。

      第二十二條醫務人員應提高醫療保健知識,同時提高應變能力。

      四、活動安全

      第二十三條組織幼兒外出活動要清點人數并注意交通安全,醫務人員應備藥箱隨隊。

      第二十四條活動內容要符合幼兒年齡階段的實際能力,切忌組織幼兒參加有危險的活動,確?;顒舆^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組織幼兒游泳時,工作人員應嚴密監護,不得擅自離開或閑談,以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交接班要清點人數,規定接送時間,建立家長接送制度;特殊情況出現時要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

      第二十七條加強紀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8篇 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幼兒園是培養教育兒童的場所。由于小孩的活潑好動、天真幼稚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室內玩具、用具等易燃物品較多,需要特別注意消防安全,以保護我們祖國的下一代。

      一、建筑要求

      1.幼兒園一般宜單獨修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如設在樓層建筑中,最好布置在底層;若必須布置在樓上時,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不應超過兩層,一、二級耐火建筑不應超過三層,居民建筑的幼兒園應用耐火級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體與其他部位隔開。

      2.幼兒園不宜設在地下人防工程內,不應直接設在汽車庫的上面、下面或毗連;不應設置在易燃建筑內,與易燃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30米,工礦企業幼兒園應布置在生活區,遠離廠房和倉庫。

      3.幼兒園室內裝飾材料宜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制品,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吊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25小時的難燃燒體。

      4.幼兒園內部的廚房、液化石油氣儲存間、雜品庫房、燒水間應與兒童活動場所或兒童用房分開設置,如果毗連,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材料隔開。

      5.幼兒園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房間門至外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1)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間之間的房間,一、二級建筑為25米,三級建筑為20米;(2)位于袋形走道或盡端的房間,一、二級建筑為20米,三級建筑為15米;用于疏散的樓梯間暢通無阻,樓梯的臺階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

      二、采暖、用電消防要求

      1.托兒所、幼兒園內不應裝設蒸氣鍋爐,采暖鍋爐房宜單獨修建。取暖用的火爐及灶具、煙囪不得靠近可燃物;

      2.電源線穿過悶頂時應穿金屬管做保護,照明燈具等電氣設備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燈、臺燈,寢室內禁止使用電加熱設備和亂拉臨時電線,電源開關、插座等距地面不應小于1.5米,燈頭距地面不應小于2米。

      3.電氣設施(如電視機、空調機等)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設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立即斷電。電視機的室外天線要安裝避雷器,窗簾不能搭在空調器上。

      三、幼兒園的消防管理

      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加強對幼兒的消防知識教育和管理。幼兒園的教師和保育員,管理、教育著大量無自理能力的幼兒,因此,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是十分重要的。

      1.幼兒園一般應以主管行政工作的園長(主任)為組長,以各班教師、保育員為成員組成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定期對防火安全小組成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可聘請當地消防專業干部進行專題講授,使小組成員提高對防火安全重要性的認識,人人懂得防火知識和發生火災后的處置方法,達到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幼兒疏散和逃生的要求。

      2.因勢利導地對幼兒進行普遍的防火知識教育,教育幼兒不做玩火游戲。同時,教師、保育員用的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3.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檢查。

      第9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學校 姓名 成績

      一、填空題:(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 )等法律法規,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針。

      3、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履行()和()職責。

      4、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預防()。

      5、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6、學校應當健全(),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7、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制度和危房(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 )、()進行安全檢查、檢驗。

      8、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或者采取()。

      9、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和()時間、學生( )或者()情況、以及學生()和()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

      10、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并及時到()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 ),并( )維護和檢測。

      11、學校應當建立( ),記錄日常( )、( )、( )、( )等情況。

      12、學校教師應當遵守()和工作紀律,不得( )、()、()或者( )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并與學生()溝通。

      13、學校應當在( )、(),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

      14、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和()的能力。

      15、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掌握( ),學會指導學生預防()、()、()、( )的方法和手段。

      二、選擇題:(每題5分,共30分)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于開始實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共有條。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 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 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交與無關人員。

      a、低年級學生、幼兒;低年級學生、幼兒

      b、低中年級學生、幼兒;低中年級學生、幼兒

      c、所有;所有

      5、學校應當 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學期

      c、每學年

      6、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 范圍內禁止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簡述題:(共14分)

      請聯系實際,談談學校應該如何貫徹《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切實保障校園安全。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答案

      一、填空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隱患、發生事故

      5、校長、專職、兼職

      6、門衛制度、登記或者驗證

      7、定期檢查、報告制度、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

      8、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9、到校、放學、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身體、心理、監護人

      10、車輛管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檔案、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

      12、職業道德規范、侮辱、毆打、體罰、變相體罰、告誡、制止、監護人

      13、開學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識、逃生自救

      15、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救護常識、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

      二、選擇題:

      1、b;2、c;3、c;4、a;5、b;6、c

      第10篇 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制

      1、園長安全工作職責

      主持制定幼兒園安全工作計劃和重大制度措施。布置落實上級提出的安全工作任務和要求。掌握幼兒園安全工作總體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督促完善相應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

      大問題。

      落實幼兒園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和人員,解決工作經費和必需的工作條件。與幼兒園職能部門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明確其工作職責和要求。保證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責任人。幼兒園發生事故時,要立即到達現場,認真組織搶救和善后工作,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幼兒園領導班子安全工作職責

      建立與本園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職責和經費。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預防和事故搶險預案。制定本

      園安全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負責與本園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考核其執行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定期排查校園危房,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3、幼兒園主管安全副園長工作職責

      根據上級部門和幼兒園對安全工作的要求,考慮貫徹實施方案,指導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掌握職責范圍幼兒園安全工作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有針對性的制定措施

      ,加強檢查、監控及整改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及時研究安全工作中的問題,總結推廣基層工作經驗,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到現場組織搶救工作。

      4、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工作職責

      根據幼兒園工作部署,結合實際把安全工作融入到業務工作中。同時研究、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健全具體的管理制度,把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人頭,使每一位同志都

      明確自己的職責。而且知道應該怎樣做。組織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隨時掌握職責范圍的安全工作動態,并按規定及時上報。依照幼兒園有關規定,實施對職工的獎懲工作。

      5、具體崗位職責

      a、幼兒園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一)認真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履行自己的安全工作職責。把幼兒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二)注意掌握幼兒動態,及時發現各種安全隱患,并采取相應的方式或者報告。

      (三)積極學習,努力提高安全意識,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主動把有關安全工作內容日常工作中。

      b、門衛人員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幼兒園的門衛安全工作,嚴防幼兒走失。

      (二)負責外來文件、報刊、雜志、信件等的登記送發,不得有任何遺失;接聽電話,并及時傳達有關人員。

      (三)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詢問、解釋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和園領導聯系,嚴禁推銷商品人員入內。

      (四)堅守崗位,幼兒入離園時在門前巡視,防止事故,嚴格掌握幼兒離園開門時間,沒人頂班不能離崗。熟悉火警、匪警、急救電話號碼,會使用滅火栓.

      (五)離開崗位時門要上鎖,未經批準各種車輛均不得入園,嚴格檢查出入車輛所載物品,防止幼兒園的物品丟失。

      (六)搞好傳達室內外衛生和門衛責任區衛生,及時清理積雪、雨水、雜草等。

      (七)外人車、物不能寄存園內。

      第11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數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對于學校管理者而言,做好安全管理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項。那么,如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呢以下是一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僅供各位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數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ハ嗯浜?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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