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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七篇)

      發布時間:2024-01-25 15:12:12 查看人數:12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1篇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作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在作業前識別出作業過程中的所有危害并評價其風險,進而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以消除、預防、削減或控制可能的風險。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煉化企業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作業前工作安全分析的范圍、方法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二)工具箱會議:是指作業人員在作業前,集中在一起,由作業負責人或技術人員對工作進行交底,同作業人員溝通工作中風險及安全措施的短暫、非正式的會議。因一般情況下都是在作業人員拿好工具箱準備作業,或坐在工具箱上開的會,所以形象的叫做工具箱會議。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 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實施細則,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 煉化企業基層單位按要求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 承包商負責本單位作業活動的工作前安全分析和預防措施的落實。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節工作前安全分析的范圍

      第九條 煉油化工裝置、電力裝置等運行操作有操作規程的除外,所有施工、安裝、檢修、裝卸、搬運、裝飾、清理等作業活動都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條 新開展的作業活動、非常規(臨時)的作業活動必須事先針對該項作業活動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當某項作業活動沒有操作規程涵蓋時或現有的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風險時,應針對該項作業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二條 當改變現有的作業,應確認變更或不同的部分,補充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條 需要評估現有作業的危害及潛在的風險時,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根據當前的工作任務提出工作前安全分析的需求。

      第十五條 當作業內容、步驟或程序、所使用工具和材料、作業者資質或素質、作業環境條件(包括季節、氣象、溫濕度等自然環境條件)相同或等同,僅作業地點和具體時間不同的重復作業,必須按照此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進行確認,變更或不相同的部分必須補充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節工作前安全分析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條 所有的作業活動或具體作業項目應由屬地單位負責人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工作前安全分析計劃。

      第十七條 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作業前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及從事該項作業的相關人員,組成分析小組,以討論會方式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八條 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內容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規程。

      第十九條 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將作業按先后順序劃分為若干工序或步驟,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口和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二十條 分析小組針對每步工序,識別每項任務或步驟所伴隨的危害因素。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方法、環境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二十一條 按照發生機率和嚴重性對存在潛在危害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應選擇適宜的方法進行。

      第二十二條 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考慮現有的預防/控制措施是否足以控制風險。若不足以控制風險,則提出改進措施并由專人落實。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

      第二十三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能否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條 風險識別及所有控制措施制定后,應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見附錄a),描述每一項任務或步驟,列出方法、設備、工具、材料和技術要求,分析小組人員取得一致意見,確認簽字。

      第三節作業風險的溝通

      第二十五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沒有得到有效溝通、措施未有效落實、未向參加該項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交底不得開始作業。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所做工作前安全分析由承包商項目主管審批,應同步提交屬地項目負責人審核備案;有工程監理的作業項目,應報監理人員審核。

      第二十七條 作業前應召開工具箱會議,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評價。

      第二十八條 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確保開工前所有風險控制措施已落實到位,召開工具箱會議的同時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作業人員評價表》(見附錄b),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評價結果有一項不足3分,應對相應作業人員重新培訓工作前安全分析相關內容。

      第四節現場監控及信息反饋

      第二十九條 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落實風險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督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三十條 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應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小組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三十二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所有作業人員,特別是作業項目負責人有義務將作業過程中新發現的危害、新采取的有效風險削減措施向分析小組報告,分析小組應進行作業項目的回顧與總結,完善該項工作的工作前安全分析,填寫到《工作前安全分析表》中。

      第三十三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不斷修訂和完善,作為下次同類作業的重要指導依據。

      第四章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三十四條 各煉化企業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批準,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煉化企業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煉化企業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井下作業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及遼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一)暴露頻率是指單位時間內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次數。

      (二)嚴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嚴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發生的幾率。

      (四)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商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下列作業活動:

      (一)評估現有的作業:試油(氣)作業、修井作業、壓裂(酸化)作業等;

      (二)新的作業;

      (三)改變現有的作業;

      (四)承包商作業;

      (五)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咨詢、培訓,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其他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組織推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所屬單位按要求執行公司jsa管理規定,組建jsa小組,指定組長,由jsa小組組長具體負責開展jsa工作。

      第七條?基層單位安全人員協助jsa組長確定需要進行jsa的工作,對員工提供jsa培訓、咨詢并參與jsa活動,jsa小組負責記錄相關活動,并移交安全人員存檔。

      第八條?作業人員參與jsa過程,識別、認知作業活動風險,掌握風險控制措施,并監視工作環境的變化。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工作任務分為新工作任務、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低風險任務。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 ?所屬單位負責人對提出的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進行初始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該工作任務是否需要做jsa,明確執行jsa人員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計劃。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指以前沒做過或分析過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jsa。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二條《作業指導書》和《作業計劃書》已經作過風險分析、制定并實施了風險削減措施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jsa;但基層單位應審查以前jsa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懷疑,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執行過程中,如果現場第一責任人認為預案設定條件已經改變,必須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況之一, 必須進行jsa:

      (一) 無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員或承包商人員實施的工作,新設備、工藝和工序的應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環境變化或工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確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發生井噴、有毒氣體泄漏、火災、爆炸等;

      (四)可能偏離程序的非常規作業;

      (五)現場作業人員(屬地主管)提出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

      第3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第4篇 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嚴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嚴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發生的幾率。

      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第四條 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專門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危害分析:

      (一)與工藝安全管理有關的危害識別和風險控制;

      (二)其他專業領域,如消防安全、人機工程、職業病等。

      第五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六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八條 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條 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二條 生產單位業務主管負責人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并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 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采用風險矩陣法。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

      第二十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d。

      第二十一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地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 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 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票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 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e。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井下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及遼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一)暴露頻率是指單位時間內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次數。

      (二)嚴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嚴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發生的幾率。

      (四)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商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下列作業活動:

      (一)評估現有的作業:試油(氣)作業、修井作業、壓裂(酸化)作業等;

      (二)新的作業;

      (三)改變現有的作業;

      (四)承包商作業;

      (五)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咨詢、培訓,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其他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組織推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所屬單位按要求執行公司jsa管理規定,組建jsa小組,指定組長,由jsa小組組長具體負責開展jsa工作。

      第七條基層單位安全人員協助jsa組長確定需要進行jsa的工作,對員工提供jsa培訓、咨詢并參與jsa活動,jsa小組負責記錄相關活動,并移交安全人員存檔。

      第八條作業人員參與jsa過程,識別、認知作業活動風險,掌握風險控制措施,并監視工作環境的變化。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工作任務分為新工作任務、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低風險任務。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 所屬單位負責人對提出的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進行初始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該工作任務是否需要做jsa,明確執行jsa人員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計劃。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指以前沒做過或分析過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jsa。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二條《作業指導書》和《作業計劃書》已經作過風險分析、制定并實施了風險削減措施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jsa;但基層單位應審查以前jsa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懷疑,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執行過程中,如果現場第一責任人認為預案設定條件已經改變,必須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況之一, 必須進行jsa:

      (一) 無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員或承包商人員實施的工作,新設備、工藝和工序的應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環境變化或工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確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發生井噴、有毒氣體泄漏、火災、爆炸等;

      (四)可能偏離程序的非常規作業;

      (五)現場作業人員(屬地主管)提出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驟

      第十五條基層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指定jsa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jsa方法的人員組成jsa小組,組員至少包括管理、技術、安全和操作人員。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并熟悉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七條 jsa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及影響,進行初步風險評估然后并填寫jsa表(見附錄b)。識別危害時應充分考慮在正常、異常、緊急三個狀態下的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危害,同時還應識別危害的影響和可能影響的人群,并應考慮工作場所內所有人員。

      第十八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采用風險矩陣法、經驗法。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經驗法見附錄d。

      第十九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如果作業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作業任務內容。

      第二十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 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 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 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二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才可開展工作。作業許可應同原始風險高低相當,并獲得相應屬地主管的許可。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召開工作前安全分析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現場監控

      第二十四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一般是屬地主管)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五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不需要作業許可要求的作業,應由jsa小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對作業過程進行檢查確認。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第6篇 遼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嚴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嚴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發生的幾率。

      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第四條? 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專門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危害分析:

      (一)與工藝安全管理有關的危害識別和風險控制;

      (二)其他專業領域,如消防安全、人機工程、職業病等。

      第五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六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八條? 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條? 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二條? 生產單位業務主管負責人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7篇 石油天然氣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并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lec法。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第二十一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七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作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在作業前識別出作業過程中的所有危害并評價其風險,進而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以消除、預防、削減或控制可能的風險。依據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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