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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3 07:00:55 查看人數:39

      某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1篇 某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夯實安全基礎,為規范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使安全性評價能科學、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安全性評價在安全管理中發揮更有效的作用,參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2005〕32號文要求,結合風電場風力發電設備及生產環境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由風電場場長負責,安全主管牽頭組織,檢修點檢、運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支持,各級人員要按照總體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做到責任明確,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包括風電場的安全性評價、風電場并網的安全性評價。

      第四條 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客觀真實,重點是查評問題的整改。

      第五條 把安全性評價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要與安全大檢查、危險點分析、可靠性管理、標準化管理等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風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第二章 評價方式

      第七條 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按照電網經營企業的有關要求進行,由電網經營企業組織實施的,各發電企業應予積極配合。

      第八條 運行機組的安全性評價,由風電場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和安全性評價內容,按照“評價、分析、評估、整改”的過程循環推進,實行閉環動態管理。

      第九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分為自查、專家查評、評估、整改、復查等幾個階段進行。

      第十條 安全性評價采用自評價和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基層組織自評價,上級單位組織專家評價。專家查評是在風電場自查的基礎上,由上級公司組織專家組進行的查評,各種評價要建立安全性評價庫。

      第十一條 自查是由風電場按照評價標準組織內部管理和技術人員開展的評價,自我查評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復查是在自查和專家查評一段時間后組織的查評,企業自查的復查在當年內完成;專家查評的復查由上級公司組織,原則上由原查評專家組在評價一年后進行。

      第十三條 年底匯報次年安全性評價計劃,每季度匯報一次安全性評價工作進展情況。安全性評價工作實施動態管理,以三年為一個周期,第四年開展新一輪的評價。

      第三章 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成立安全性評價領導小組,由風電場場長任組長,負責運行、維護檢修的專業負責人參加。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根據上級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及查評專業組,部署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

      (二)具體實施風電場的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風電場自查,審定自評價報告;積極配合專家組進行專家查評,組織風電場的有關人員對專家查評結果進行分析,制訂整改計劃;

      (三)按照整改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安全性評價查評問題的整改工作;

      (四)對安全性評價標準的改進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安全性評價的規劃、實施、檢查、考核;

      第十六條 成立安全性評價辦公室(工作小組)、安全性評價專業小組,全面策劃、組織、安排安全性評價工作。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性評價工作責任制,設立安全性評價負責人和專責人,明確各級人員職責和專業分工,保證安全性評價工作責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評

      第十七條 組織評價前要進行安全評價管理制度的學習和培訓,學習有關標準、依據、查評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意義、作用、內容和方法,能夠熟練掌握評價過程中的操作要點、程序、評分辦法、評價報告資料格式等,對照查評方法的要求,按專業分解細化為檢查卡(檢查表格等)。

      第十八條 自查:

      自評價工作應堅持“自我約束、自我發現、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指導思想。制訂自評價工作計劃書,編制適合企業生產實際的詳細評價條目,明確分階段評價項目、工作內容、責任人員、時間進度,逐步掌握評價項目、評分標準逐條落實,在領導小組的審核和監督下執行,保證整個自評價工作有組織按計劃地開展。

      (一)嚴格對照標準進行自我查評:通過靜態查評、動態查評、逐級查評全面發現問題,及時將查評出的問題記錄在案,并對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保留規范完整的資料:

      1、全場安全性評價查評報告(包含基本情況、查評概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建議、查評總評表、查評結果明細表等)。

      2、專業性查評報告。按照風機、電一次、電二次、勞動安全與作業環境、安全管理專業,分別出具查評專業報告。

      3、查評記錄。

      第十九條 專家查評:

      在安全性評價自查工作結束,自認為已達到和滿足了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標準和條件下,經過安全性評價領導小組研究,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一)專家評價建立在自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對自評價工作進行更深層次的評估、分析、提煉、綜合,幫助風電場更全面、準確、深入地把握安全生產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提高整個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的目的;

      (二)專家組成員在查評工作中應以評價標準所列項目和查評依據為準,對查評中發現的問題,應與被評價企業的專業聯系人交換意見,并作好記錄。

      (二)現場查評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小組分別寫出專業查評報告,組長根據專業報告整理出本次查評的總評價報告,由專家組全體成員會議審定。評價報告應包括總體情況、主要問題和整改建議。

      (四)對于有不同看法或需要進一步說明的重大問題,應在評價報告中表述。

      第二十條 各級人員要積極配合專家查評工作,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二十一條 自查報告和專家評價報告,要整理出重大問題和管理問題,把管理因素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責任制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上報上級公司。

      第二十二條 自查和專家查評要嚴格按查評依據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危險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徹底消除,都要按標準扣分。

      第五章 分析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分析與評估是安全性評價的重要環節,在完成每一輪評價工作之后,應逐級開展分析與評估工作,使各級人員進一步明確各自生產管轄范圍內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危害程度,為有效落實整改工作和事故預案做好必要的準備。

      第二十四條 在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時,應從規劃、設計、基建、運行等各個環節,從管理、設備、環境、人員等各個方面展開分析,保證分析工作能全面、細致、準確、深入地反映各類問題的各方面原因。

      第二十五條 完成問題分析工作之后,應對發現問題進行評估,按照對安全生產的危害程度和存在問題的具體情況,對問題進行嚴重程度分類和排隊,評估結果應作為安排整改計劃和落實整改措施的依據。

      第六章 整 改

      第二十六條 整改是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重點,是整個安全性評價動態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保證安全性評價工作收到實效的最終途徑。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及整改建議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對查評問題的整改。

      第二十七條 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應邊查邊改;對重大隱患,要認真組織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監督整改完成,并從項目、資金、人員、進度等各個方面保證整改措施的實施;在安排設備大修、改造等工程時,應根據安全性評價查出的問題,按輕重緩急予以優先安排;對風電場確實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提出專題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在專家查評過程中,各專業要積極與專家交流查評結果,聽取專家提出的整改建議,對安全性評價專家組提出的問題,必須全部列入整改計劃,做到整改項目、完成時間、資金、責任人、驗收人五落實。

      第二十九條 專家評價完成后三個星期內,由風電場場長負責組織有關專業,按評價提出的問題和整改建議,制定和下發安全性評價查評問題的整改計劃。在安排問題整改工作時,應優先考慮重大問題的整改,對于確因客觀原因或條件限制一時不能接受整改的有嚴重安全隱患的重大問題,必須制訂并落實相應的預防性安全措施,并列入下一輪評價的重點內容。

      第三十條 整改期為一年,對整改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認真組織分析,協調解決,整改期內要把安全性評價查評問題中的管理問題及重大問題的整改全部完成。

      第三十一條 評價條款及專家建議中,如涉及到設計標準、國家、行業標準發生改變,除已明確必須淘汰或改進的設備、設施外,其他設備、設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消除設備缺陷后,能夠滿足原設備、設施設計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為主,不能滿足原設計安全水平的,必須進行整改;

      (二)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經風電場專業人員和評價專家共同認定,則必須按現有標準進行整改;

      (三)現有設備、設施基本滿足原設計安全水平,按現有標準改進后安全水平可顯著提高,如費用不多,工作量不大,應按現有標準進行改進。

      第七章 專家查評復查

      第三十二條 為提高整改工作的質量,鞏固安全性評價所取得的成效,可根據整改完成情況安排復評價。復評價可以采取單位自評價或申請上級單位組織專家評價方式進行。對于專家評價,復評價項目可以根據情況適當選擇,由專家組與風電場協商決定,復評價的組織、程序及要求與初次評價相同。

      第三十三條 專家查評復查前要做好準備工作,向專家組提供整改情況的總結,并按評價時的扣分記錄填寫整改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安全性評價復查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對任何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專家組要認真核實整改的實際效果,準確把握安全性評價整改質量。

      第三十五條 需要在大、小修中解決的問題,如整改期內沒有機組檢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認定為部分整改,否則認定為未整改:

      (一)制定了防止問題引發事故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且相關人員熟悉并掌握;

      (二)制定了檢修方案、工藝;

      (三)制定了備品、備件、材料的采購計劃,且費用落實。

      第三十六條 復查完成后,專家組提出正式的復查報告,對新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方案要寫入復查報告,并按要求上報。

      專家復查后要進一步做好存在問題的整改,各專責人員要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整改取得實效。

      第七章 評價考核

      第三十七條 評價查評標準為國家電網公司編制的《風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手冊,各專業根據國家標準和現場實際可修訂各自的《評價標準》。

      第三十八條 認真開展安全性評價動態管理,對整改績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對不認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給予批評;對于因重大問題整改不力而釀成重大事故的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將安全性評價情況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的管理,并將各專業安全性評價開展情況作為評比年度安全生產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對于在安全性評價整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出,對責任人及相關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風電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風電場檔案管理員安全生產職責范本

      (一)負責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做好以防火、防潮、防高溫、防盜等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二)嚴格執行檔案的利用借閱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房隨意翻看, 嚴格檢查外來人員的進入,做好檔案的安全保護工作。

      (三)負責定期檢查檔案室電線、電器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電源線路布局符合安裝規程,照明燈泡與圖書、檔案、資料等可燃物品的距離保持在規定范圍內(0.5m以上)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整改。

      (四)禁止在室內吸煙、玩電、也不許其它借閱人員在室內吸煙、玩火或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檔案室。若出現停電現象,室內光線黯淡,也不能出現點蠟燭照明等現象。

      (五)負責定期對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并會正確使用。檔案室嚴禁堆放一切雜物,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

      (六)負責做好防潮工作,天氣潮濕季節對近地近墻檔案進行檢查,防止雨水以及濕空氣通過屋頂 、墻身、門窗、地面等部位滲入,發現受潮檔案及時采取除濕措施,保護檔案。

      (七)加強自身學習,提高檔案管理技能,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檔案的修復、復制、保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3篇 風電場周邊村委安全保衛聯防聯動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風電場區域內安全管理,保證人身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在重要節日(國慶節、勞動節、元旦等)風電場領導及相關負責人應與風電場周邊村委會召開信息溝通會,互相介紹治安防范、防火防盜等情況。

      2.根據風電場設備投運及設備變化情況,及時與村委會溝通,讓村民了解有關注意事項,保證村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3.根據情況編寫風電場安全知識、防火、防盜知識材料,以宣傳單的形式發放給村委會,由村委會組織村民學習,了解安全知識。

      4.遇有發生火災、治安、刑事案件,風電場與村委會應及時相互通報,溝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本區域的安定團結,共創和諧社會。

      5.與周邊村委會共同組建聯防隊,特別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災的發生。

      6.風電場與村委會定期組織人員對風電場區域內巡邏,遇到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遇有在風電場區域內有打獵、焚燒現象,及時制止,并進行安全教育。

      7.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各村領導身上,各村領導與各村隊及農戶簽訂責任書,做到層層有人管、層層有人抓。

      村委會聯系人: 曾書記 風電場聯系人:皮華忠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第4篇 風電場倉庫管理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庫房管理制度,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二)定期巡視倉庫,檢查是否有可疑現象,發現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每日應檢查門窗是否鎖好,所有開關是否關好。

      (三)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整理工作,經常打掃倉庫,整理堆放貨物,及時檢查火災隱患;檢查防盜、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安全措施和衛生措施是否落實,保證庫存物資完好無損。

      (四)負責物資的收、發、存工作,收貨時,對進倉貨物必須嚴格根據已審批的請購單按質、按量驗收,并根據發票記錄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價格、金額打印入庫單,并在貨物上標明進貨日期。屬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嚴禁入庫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嚴格把好質量關。

      (五)驗收后的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齊、美觀。

      (六)物品出庫或入倉要及時打印出庫單或入庫單,隨時查核,做到入單及時。

      (七)做好月底倉庫盤點工作,備品備件的定額管理工作,及時增補缺少備件,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第5篇 某風電場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局面穩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重大危險源包括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

      第二章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四條成立以風電場場長為組長,安全員為副組長的危險源安全監督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包括運行主管、點檢長、各值長。

      領導小組組長及成員職責:

      1.風電場場長是危險源日常管理工作監督負責人。負責組織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確保危險源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落實危險源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危險源規范化管理;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安全員是本風電場危險源的技術管理負責人。組織年度危險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險源事故的技術措施;對危險源監控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方案、危險源安全設備設施改進意見的技術把關;參加危險源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風電場每個危險源為一管理單元,遵循專業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管理。制定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在實施細則中,專業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監督負責人的職責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專業管理負責人:

      (1)依據有關本專業危險源的國家、行業標準和公司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完善本專業危險源管理規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險源的檢測、評估工作。制定存在問題的整改方案,對問題的整改實施閉環管理;

      (4)及時、準確、完整上報危險源管理信息;

      (5)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對相關人員定期培訓、定期開展演練,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預測、預警工作。

      2.安全監督負責人:

      (1)監督相關單位對國家、上級和公司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

      (2)按照要求,督促協調相關單位及人員完成危險源的普查登記、評估工作;

      (3)對危險源的檢測、建檔登記及整改工作監督檢查,并提出指導意見;

      (4)監督危險源存在問題整改計劃的落實情況;

      (5)監督危險源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人員的培訓、修訂定期開展演練,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落實;

      (6)監督危險源管理信息上報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如實上報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章登記、評估和備案

      第六條危險源監督管理責任單位要建立危險源動態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其名稱、場所、數量、危害性質、檢測結果、整改情況、異動情況、責任人等,確保記錄準確。

      第七條由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構成國家規定的危險源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公司安全生產部。

      前款所指定期評估周期,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按照集團公司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員組織,各專業負責人具體負責,在風電場開展一次危險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險源管理責任單位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由安全員匯總,經場長審核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全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

      4.重大危險源等級;

      5.安全對策措施;

      6.應急救援措施;

      7.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九條危險源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全部制定整改計劃,應落實整改方案、資金、責任人、完成時間。

      第十條危險源的參數、數量、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要對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按照危險源的級別,將《評估報告》報相關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對已不構成危險源的,要及時申請,經風電場領導小組審批注銷。按照前款要求上報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人員培訓與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對新上崗的涉及危險源的運行、檢修、維護及監督管理人員,按規定進行專業培訓,了解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通過上崗資格考試合格后上崗。屬于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各專業管理人員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規定》,健全和完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并由安全員負責上報公司安生部備案。

      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

      2.危險辨識與評價;

      3.報警系統;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6.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7.保護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9.培訓與演練。

      第十四條按照公司的規定,應按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根據演練情況補充修改對應預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專業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對風電場每一個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危險源設備專責人員每周對設備系統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危險源維護責任單位每個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作好檢查記錄;危險源安全監督責任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風電場內構成國家、集團公司規定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場所均應列為重點保衛部位。并落實保衛責任,嚴防外力破壞。

      第十八條風電場內構成國家、集團公司規定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場所等,都應列為重點防火部位,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第6篇 風電場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

      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7篇 風電場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局面穩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重大危險源包括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四條 成立以風電場場長為組長,安全員為副組長的危險源安全監督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包括運行主管、點檢長、各值長。

      領導小組組長及成員職責:

      1.風電場場長是危險源日常管理工作監督負責人。負責組織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確保危險源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落實危險源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危險源規范化管理;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安全員是本風電場危險源的技術管理負責人。組織年度危險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險源事故的技術措施;對危險源監控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方案、危險源安全設備設施改進意見的技術把關;參加危險源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 風電場每個危險源為一管理單元,遵循專業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管理。制定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在實施細則中,專業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監督負責人的職責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專業管理負責人:

      (1)依據有關本專業危險源的國家、行業標準和公司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完善本專業危險源管理規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險源的檢測、評估工作。制定存在問題的整改方案,對問題的整改實施閉環管理;

      (4)及時、準確、完整上報危險源管理信息;

      (5)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對相關人員定期培訓、定期開展演練,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預測、預警工作。

      2.安全監督負責人:

      (1)監督相關單位對國家、上級和公司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

      (2)按照要求,督促協調相關單位及人員完成危險源的普查登記、評估工作;

      (3)對危險源的檢測、建檔登記及整改工作監督檢查,并提出指導意見;

      (4)監督危險源存在問題整改計劃的落實情況;

      (5)監督危險源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人員的培訓、修訂定期開展演練,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落實;

      (6)監督危險源管理信息上報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如實上報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章 登記、評估和備案

      第六條 危險源監督管理責任單位要建立危險源動態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其名稱、場所、數量、危害性質、檢測結果、整改情況、異動情況、責任人等,確保記錄準確。

      第七條 由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構成國家規定的危險源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公司安全生產部。

      前款所指定期評估周期,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按照集團公司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員組織,各專業負責人具體負責,在風電場開展一次危險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險源管理責任單位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由安全員匯總,經場長審核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全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

      4.重大危險源等級;

      5.安全對策措施;

      6.應急救援措施;

      7.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九條 危險源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全部制定整改計劃,應落實整改方案、資金、責任人、完成時間。

      第十條 危險源的參數、數量、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要對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按照危險源的級別,將《評估報告》報相關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對已不構成危險源的,要及時申請,經風電場領導小組審批注銷。按照前款要求上報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 人員培訓與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 對新上崗的涉及危險源的運行、檢修、維護及監督管理人員,按規定進行專業培訓,了解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通過上崗資格考試合格后上崗。屬于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各專業管理人員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規定》,健全和完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并由安全員負責上報公司安生部備案。

      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

      2.危險辨識與評價;

      3.報警系統;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6.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7.保護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9.培訓與演練。

      第十四條 按照公司的規定,應按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根據演練情況補充修改對應預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專業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對風電場每一個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危險源設備專責人員每周對設備系統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危險源維護責任單位每個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作好檢查記錄;危險源安全監督責任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風電場內構成國家、集團公司規定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場所均應列為重點保衛部位。并落實保衛責任,嚴防外力破壞。

      第十八條 風電場內構成國家、集團公司規定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場所等,都應列為重點防火部位,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第8篇 風電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風電場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和指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四)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風電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風電場各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已做劃分的從其規定;尚未劃分的,由省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責統一、便于監管的原則自行劃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去年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全社會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城鄉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風電場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作出批準的決定權,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申請人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批準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向環保部門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環保部門對其環保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期滿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對其設計、施工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前及竣工后,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應當依法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省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專業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登記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及相關記錄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單位,其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規劃和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標》

      因企業改、擴建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或者關閉的,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因城市發展或者有關部門。規劃不合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匯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或者轉產、搬遷,相關費用視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從事屬于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 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許可證后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寸甲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五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第三十六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置,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風電場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并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

      第四十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置設施。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察二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交通部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處罰。

      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范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檢驗運輸車船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或者未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某風電場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1、進入***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帶,并按規定穿戴好防護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進入施工現場,嚴禁外部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進入***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禁止吸煙;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上班作業。

      3、施工現場存放的材料、設備,應做到存放場地安全可靠,材料、設備存放整齊,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時設專人進行看護。

      4、施工現場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有安全防護攔桿設施,并懸掛明顯標志。如現場臨時施工打開的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安全警戒帶,并派專人看護,施工完畢應立即加上蓋板或裝上防護欄。

      5、起重機設備在使用前要經過荷載試車試驗,試車前應注意檢查大鉤、鋼絲繩、行走機構和電氣部分等。操作人員包括司機和起重工應持證上崗。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運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貨物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6、凡墜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從事高處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和穿軟底鞋,不準穿塑料底和帶釘子的硬底鞋。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應鋪設、固定木板或馬道板,并搭設1m高的護身欄桿。

      7、凡經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8、在廠房頂、陡、懸崖、桿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時,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和防護欄桿。工作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網必須隨著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網距離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過3m。

      9、在單桿上進行懸空高處作業前,應確認單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合適桿型的腳扣或踩板上桿作業;按標準系好合格的安全帶,嚴禁用麻繩等代替安全帶登桿作業;在結構架、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人監護、聯絡。

      10、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井口邊緣,不得騎座在腳手架欄桿、躺在腳手板或安全網內部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的探頭板上工作和憑借欄桿起吊物體。

      11、遇到五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時,沒有特別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處作業。

      12、常用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到勞動人事部允許生產的正規廠家去購買,且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的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現場施工使用的氧氣和乙炔瓶之間的間距要有10米遠,氣瓶上應裝有防震膠圈,氣瓶不得放在太陽下暴曬,注意輕搬、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氧氣瓶不得接觸易燃、易爆和熱源輻射加溫。

      14、禁止把氧氣瓶和其它氣瓶混放在同一倉庫內,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氣瓶一起運輸和存放。

      15、氧氣瓶閥冬季凍結時,可用熱水或水蒸氣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和鋼鐵一類的器具猛擊,更不能猛擰減壓表或高壓調節螺絲,以防氧氣大量沖出而造成事故。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允許全部用完,至少應留有98~196kpa的余壓力。

      16、從事電焊接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焊工上崗證;工作時必須使用鑲有濾光鏡片的面罩,從事氣焊、氣割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有色眼鏡,露天作業遇雨時,必須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業。

      17、在容器內焊接,其內部溫度不得超過400c。否則,應輪換作業,并采取通風保護措施(如安裝抽風機等)。

      18、現場施工用電應按照《****項目部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措施》的規定執行。臨時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且布線整齊、相對固定,并在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井坑、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

      20、駕駛員在出車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尤其是對剎車和方向進行檢查確認,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嚴禁司機酒后駕車。

      21、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遵章守紀,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員、超載、超速,確保行車安全。

      22、違反本規定的現象,一經發現處以200元的罰款。被處罰人員三天內自行將罰款上交公司財務,每超過二天罰款額加罰一倍。

      第10篇 做好某風電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2023年為切實做好xx風電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安全生產隱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xx風電場全年形勢穩定,根據xxxx文件《轉發(國家安全監督總局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宣傳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具體工作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督總局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推進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服務于安全生產工作大局。xx風電場于2023年2月8日至8月19日全體生產部人員在生產部xx經理的帶領下將加大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治力度,切實維護人員及設備的安全,為xx公司的經濟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創造良好的環境氛圍。

      二: 排查范圍及分工

      (1) 綜合樓檢查由

      包括綜合樓一樓、二樓、三樓

      (2) 場區內

      包括配電室、閥組室、主變、鍋爐房、庫房、車庫、消防水泵房。

      三: 治理內容及目標

      1、將綜合樓建立消防火災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演練;配備齊全應急救援裝置。

      2、各樓層分別檢查消防栓可以正常使用、各房間分別檢查煙感系統正常靈敏。

      3、中控室、繼電保護室、資料室、食堂、站用電室、蓄電池室分別檢查配備滅火器數量充足、完好、經檢查均在有效期內、周圍無雜物堆放,全部設置消防標志。

      4、配電室、閥組室、主變、鍋爐房、庫房、車庫主要治理檢查配備滅火器數量充足、完好、經檢查均在有效期內、周圍無雜物堆放,全部設置消防標志。其中主變檢查防火砂箱內防火砂干燥充足,消防鏟、消防斧配備齊全。消防水泵房消防蓄水池水全部蓄滿,消防水泵電機可以正常工作。

      注重實效,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工作,要在平常的工作當中,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深入人心,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燃放煙花爆竹等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知識。利用真實的安全事故案例進行剖析,增強法律意識,樹立防范觀念,達到人人關心安全,人人重視安全的輿論環境,全面提高本單位員工的安全素質,全面防控。

      第11篇 風電場運行管理安全規定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 風電場場長:

      (一)對運行的技術管理全面負責。

      (二)負責審批主要系統設備的運行方式,現場運行規程及全廠性系統圖和各種技術文件。

      (三)負責審批各級運行人員技術培訓計劃,領導全廠性的反事故演習工作,組織特殊性的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四)每天了解負荷曲線,檢查運行方式和有關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異常情況處理和設備啟停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巡檢主要設備,重點檢查關鍵崗位及主要設備缺陷。

      (五)每月定期組織召開運行分析會議,聽取匯報,檢查和布置有關安全、培訓、運行指標分析等工作,并組織評比。

      (六)負責審批重大特殊試驗的計劃和技術措施并主持試驗工作。

      第二條 安全監管員

      (一)在風電場場長領導下,負責安全監察和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二)監督檢查設備系統的安全運行工作、運行反事故措施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工作。

      (三)參加運行事故分析、調查、處理工作,查明原因,確定責任人,督促制定與落實防范措施。

      (四)負責工作票、操作票的統計評價工作。

      (五)負責現場運行參數、文明生產監督和考核工作。

      第三條 風電場場長助理

      (一)在風電場場長領導下,負責運行技術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現場運行日志,各種報表記錄、參數及有關系統統計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制定并下達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負責運行規程修改和技術分析會議。

      (三)負責審核全廠性電氣、機械等主系統的圖紙、各種運行報表及各種運行專題總結。

      (四)負責組織修編并審核各專業的運行試驗方案和措施。

      (五)組織制定全廠性各種運行技術管理標準,督促現場嚴格執行。

      (六)組織編制全廠性系統的正常運行方式、特殊運行方式和調整方案和措施。

      (七)負責運行小指標競賽工作,對各值經濟技術指標進行評價和考核工作。

      (八)組織審核現場運行規程和有關管理制度,定期總結執行規程、制度的經驗。

      (九)風電場場長是設備停、復役工作的具體執行人,根據設備停、復役工作的實際及時與調度聯系,落實設備能及時的投入或退出系統。

      (十)在風電場場長領導下,負責運行技術培訓的全面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運行技術比武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運行技術培訓工作計劃,下達到各有關部門并督促現場嚴格執行。

      (十三)負責運行技術培訓工作的統計、評價和考核工作。

      (十四)是當值機組安全生產、經濟調度,事故處理的指揮者,對調度操作和事故處理負責。

      (十五)合理調度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方式,使其處于安全經濟運行的最佳狀態。

      (十六)根據調度命令完成有功和無功負荷的調整,使系統的供電質量(周波、電壓等)符合規定標準。

      (十七)根據調度命令和設備情況,及時正確指揮機組啟、停和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正確命令和認真監督機組主要輔助設備和主要系統的啟停和切換工作。

      (十八)認真執行機組經濟調度曲線,合理分配機組負荷,搞好經濟調度,完成各項生產計劃和技術指標競賽任務。

      (十九)參加風場班組反事故演習及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會議。

      第四條 值班負責人

      (一)在風電場場長、風電場場長助理領導下,負責風場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組織部門職工搞好安全經濟運行,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落實經濟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三)執行《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各種規程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四)執行廠部下達的工作任務,組織制定和實施部門全年、季度、月工作計劃。

      (五)搞好部門、班組基礎管理工作,抓好班組建設,積極開展技術革新,節能降耗和運行小指標競賽及合理化建議工作。

      (六)積極做好技術培訓、規程制度學習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運行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七)督促檢查運行人員貫徹執行規程制度情況及各崗位文明生產并進行考核。

      (八)每天查閱運行日志及其他記錄,定期參加交接班會議。

      (九)負責重大設備系統的組織協調,參加機組啟停和特殊試驗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五條 認真執行“兩票三制”。

      第六條 運行崗位值班管理

      (一)嚴肅值班紀律,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和上級指示。

      (二)準確分析事故和異常,精心操作,認真監護。

      (三)檢修質量不合格不投運,安全措施不完善不開工,工作票制度執行不完善不送電。

      (四)按規范化要求提高監盤質量,認真監視參數變化及正確判斷設備的運行工況,及時調整、如實反映情況。

      (五)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mis,準確、及時地輸入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隨意刪除任何文件,維護好相關設備。

      第七條 運行分析管理

      (一)運行分析工作是確保電廠安全經濟運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值班人員應根據設備參數、運行記錄、設備巡回檢查等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發現問題立即采取對策。

      (二)運行分析內容:

      1.系統及設備運行方式的變化對機組安全經濟運行的影響;

      2.設備運行參數的變化;

      3.操作異常情況;

      4.影響機組安全經濟運行的各種因素。

      (三)運行分析的分類及要求

      1.運行值班人員負責對設備運行參數的變化,設備缺陷及異常現象等情況進行分析,分析意見由值長簽字后上報。

      2.運行操作異常分析:運行中發生的各種誤操作情況,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從中吸取教訓,便于改進工作。

      3.設備事故及異常分析:因設備發生事故和嚴重的異常運行工況,應認真對事故處理和有關操作進行分析、評價,分清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便于提高運行水平。

      4.專題分析:為總結經驗教訓,必須進行某些專題分析,如大修后運行狀況分析,設備改進后的效果分析,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分析等。

      5.專業分析:運行專工負責整理運行記錄后,進行統計分析,分析運行方式、機組出力、安全、經濟等各種因素。

      6.場級運行分析:每月在場長助理主持下召開全廠運行分析會,分析、討論、安排專題分析工作。

      7.部門運行分析:每月部門組織運行分析會一次,重點分析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時找出工作中的差距。

      第八條 運行培訓管理

      (一)運行人員培訓應按照三級培訓管理要求,運行部門負責現場培訓管理。

      (二)運行人員培訓工作按部頒《電業生產人員的培訓制度》的規定,以崗位培訓為主,結合現場和崗位實際,做到學用一致。刻苦鉆研業務,達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三)培訓的主要方法:

      1.開展技術競賽和技術比武。

      2.組織反事故演習。

      3.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考試。

      4.現場運行規程考試。

      5.技術問答。

      6.現場考問。

      7.默畫系統圖。

      8.事故預想。

      9.技術講課。

      10.運行分析。

      第九條 運行現場應具備必要的規程、制度、圖紙、資料及各種記錄簿,并隨現場設備、運行操作方式及上級規定的變動及時修編現場規程、制度、圖紙、資料等。

      第十條 調度管理

      (一)調度管理原則:安全與經濟兼顧,當安全與經濟發生矛盾時,經濟服從于安全。

      (二)調度管理目標

      1.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和調度規程。

      2.充分發揮設備能力,滿足電網運行方式的需要。

      3.保證各運行參數符合規程要求。

      4.合理安排運行方式,保證在安全經濟方式下運行。

      (三)調度操作管理

      1.值長是機組設備系統調度操作的總負責人,各值運行值班人員,在調度關系上受值長領導;各級領導發布的命令涉及到值長的權限時,不得直接向運行值班人員下達操作命令,而必須經值長同意,由值長下令操作。

      2.自治區、市調管轄設備的操作,值長必須按調度命令執行;值長管轄設備的操作,運行人員必須按值長的命令進行;出現事故時可按各自規程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后應迅速匯報值長、調度員。

      3.根據自治區、市調命令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長無權拆除,必須按調度命令執行;值長下令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得到值長的指令方可拆除。

      4. 值班人員在接受調度命令時應全文復誦,核實無誤后,應迅速正確地執行;執行完畢立即進行操作匯報。任何受令人和各級領導人均無權無故拖延或不執行調度命令。

      5.接到調度命令時,或者在執行調度命令過程中,認為調度指令不正確,應立即向發布指令的調度員(或值長)報告,由發令者決定指令執行或撤消;如發令人重復該指令時,原則上必須執行;但如執行該指令確將危及人身、設備或電網安全時,應拒絕執行,同時將拒絕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內容的建議,報告發令調度員(或值長)和本單位直接領導人。

      6.無理由不執行或者延遲執行調度指令,受令人應對此負責;不允許執行或者允許不執行調度指令的各級領導人,也應當對此負責

      7.值長離開控制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調度聯系。

      8.正常情況下,主要設備、系統及主要輔助設備的投、停及切換操作,必須在得到值長的許可后方可執行,值長除嚴格執行上級批準的運行方式外,有權決定設備、系統的運行方式。

      9.值長發布操作指令時要嚴肅認真,并對指令的正確性及必要性負責;通常值長向值班負責人發布指令,由值班負責人傳達給值班人員執行,必要時,值長可直接向值班人員發布指令,值班人員執行指令后,應將執行情況匯報值長。

      10. 有關調度之間的聯系必須互報單位名稱和本人姓名,并使用統一規定的調度術語;各專業值班人員與值長進行電話聯系和匯報時,必須首先互通姓名。調度操作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制、監護制、復誦命令制和錄音記錄制。

      (四)有功出力管理

      1.值長要準確掌握設備各種運行方式的最大出力和最小安全出力。

      2. 機組正常根據調度命令應確保按計劃曲線運行,以保證電網周波在50赫茲運行。

      3.如設備發生異常或機組主、輔設備因消缺需降出力,以及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設備出力時,必須匯報廠領導和調度員。

      4.正常運行時,未經總工批準,發電設備不允許超出力運行。

      (五)無功出力管理

      1.正常運行值班人員應嚴密監視本單位的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保證電壓在正常變動范圍。

      2.運行值班人員應嚴格按調度下達的電壓曲線自行調整無功出力或投入svc。

      3.調度管轄的變壓器電壓分接頭位置,未經調度部門同意不得自行改變或調整。

      第十一條 設備變更管理

      (一)設備變更或改造要編制設備變更或改進方案,經總工批準后執行,如屬于調度管轄的設備應經調度批準。

      (二)變更或改進的設備及系統應作投入試驗,在試驗前有關單位必須將有關圖紙、資料、試驗措施經總工批準后交運行值班人員。

      (三)試驗過程中的操作及調整工作,由運行人員執行,值長指揮,試驗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試驗。

      (四)值長根據系統情況有權對各種試驗改變時間或停止試驗,但應通知試驗人員,在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要變更試驗項目或延長試驗時間,須經值長同意。

      (五)設備經試驗正常后,方能正常投入運行,有關人員應將有關安全、經濟運行和試驗報告及時送交運行值班人員。

      第十二條 調度通訊管理

      (一)電力系統調度通訊是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迅速處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如有故障,通信專業人員應及時排除,保證通訊系統的暢通。

      (二)調度電話為調度業務專用電話,非值班人員不得使用;不得占用調度電話聯系其它無關工作。

      (三)行政電話為調度備用通訊工具,通訊值班人員應予以優先安排處理故障。

      (四)調度通信設備改造、試驗,應有有效的臨時通訊手段。

      第十三條 設備停、復役管理

      (一)運行或備用中的設備、系統,除有明顯威脅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外,未經值長批準,不得由運行或備用轉入備用或檢修。

      (二)凡屬調度管轄的設備、保護、自動裝置,其停用或由備用轉入檢修,檢修人員應將工作票于開工前一天送交運行,由值長向管轄調度員提出申請。

      (三)不影響機組出力的輔助設備和公用系統的檢修及試驗,檢修人員可在當天提出申請處理。

      (四)設備事故、故障搶修可先口頭提出申請,補辦手續。

      (五)設備檢修完畢后,檢修人員應做出檢修交待,屬調度管轄的設備由值長匯報調度,恢復運行或備用;非調度管轄的設備由運行人員投入運行或備用。

      第12篇 風電場項目施工現場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進入xxx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帶,并按規定穿戴好防護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進入施工現場,嚴禁外部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進入xxx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禁止吸煙;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上班作業。

      3、施工現場存放的材料、設備,應做到存放場地安全可靠,材料、設備存放整齊,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時設專人進行看護。

      4、施工現場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有安全防護攔桿設施,并懸掛明顯標志。如現場臨時施工打開的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安全警戒帶,并派專人看護,施工完畢應立即加上蓋板或裝上防護欄。

      5、起重機設備在使用前要經過荷載試車試驗,試車前應注意檢查大鉤、鋼絲繩、行走機構和電氣部分等。操作人員包括司機和起重工應持證上崗。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運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貨物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6、凡墜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從事高處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和穿軟底鞋,不準穿塑料底和帶釘子的硬底鞋。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應鋪設、固定木板或馬道板,并搭設1m高的護身欄桿。

      7、凡經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8、在廠房頂、陡、懸崖、桿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時,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和防護欄桿。工作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網必須隨著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網距離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過3m。

      9、在單桿上進行懸空高處作業前,應確認單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合適桿型的腳扣或踩板上桿作業;按標準系好合格的安全帶,嚴禁用麻繩等代替安全帶登桿作業;在結構架、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人監護、聯絡。

      10、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井口邊緣,不得騎座在腳手架欄桿、躺在腳手板或安全網內部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的探頭板上工作和憑借欄桿起吊物體。

      11、遇到五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時,沒有特別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處作業。

      12、常用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到勞動人事部允許生產的正規廠家去購買,且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的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現場施工使用的氧氣和乙炔瓶之間的間距要有10米遠,氣瓶上應裝有防震膠圈,氣瓶不得放在太陽下暴曬,注意輕搬、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氧氣瓶不得接觸易燃、易爆和熱源輻射加溫。

      14、禁止把氧氣瓶和其它氣瓶混放在同一倉庫內,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氣瓶一起運輸和存放。

      15、氧氣瓶閥冬季凍結時,可用熱水或水蒸氣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和鋼鐵一類的器具猛擊,更不能猛擰減壓表或高壓調節螺絲,以防氧氣大量沖出而造成事故。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允許全部用完,至少應留有98~196kpa的余壓力。

      16、從事電焊接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焊工上崗證;工作時必須使用鑲有濾光鏡片的面罩,從事氣焊、氣割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有色眼鏡,露天作業遇雨時,必須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業。

      17、在容器內焊接,其內部溫度不得超過400c。否則,應輪換作業,并采取通風保護措施(如安裝抽風機等)。

      18、現場施工用電應按照《xxxx項目部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措施》的規定執行。臨時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且布線整齊、相對固定,并在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井坑、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

      20、駕駛員在出車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尤其是對剎車和方向進行檢查確認,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嚴禁司機酒后駕車。

      21、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遵章守紀,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員、超載、超速,確保行車安全。

      22、違反本規定的現象,一經發現處以200元的罰款。被處罰人員三天內自行將罰款上交公司財務,每超過二天罰款額加罰一倍。

      某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夯實安全基礎,為規范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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