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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1 15:10:01 查看人數:55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范本

      第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范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市、區、鎮安全生產會議文件精神;承辦村(居)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二、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綜合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修訂完善各類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演練,積極組織參加應急救援行動。

      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切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個人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四、對村(居)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監所或鎮安委會辦公室,并實施有效監控。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的整改,并進行安全隱患跟蹤。

      五、對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章、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認真教育,要求其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及時移交有處罰權的部門處罰。

      六、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事故隱患,處理突發事件和事故,參與應急救援處置,隨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協助上級部門開展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2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局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工程局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特制定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條 局屬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嚴格遵守國家以及單位所在地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根據工程局生產安全現狀以及今后一段時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單位應依據本規定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安全管理重點,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以及由工程局所屬各單位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各種獨資單位、合資單位和多種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生產安全活動。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方針和目標

      第五條 工程局安全工作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緊緊抓住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強化安全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工程局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工程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是: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建設一支滿足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體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減少其他各類事故的發生頻度,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七條 工程局遵循“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理念,珍愛生命,關注安全,關注健康,以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為已任。

      第三章 安全保證管理原則

      第八條 工程局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一級抓一級。所屬各單位加強對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必須加強檢查、強化監督,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綜合素質。營造“珍惜生命、關愛生命、關注健康”的安全生產氛圍,從根本上提高工程局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條 工程局內部涉及眾多生產經營領域,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確定安全工作的重點。要有長遠規劃,也要有近期目標;要抓好重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又要兼顧一般,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頻率。集團公司及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應放在在建項目和生產車間。

      第十一條 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學習、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工程局生產安全的根本保證。

      第十二條 在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嚴格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同時,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全體員工在安全工作中主觀能動作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體制

      一、局長全面負責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分管副局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局安監辦在主管副局長領導下,承擔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

      四、根據職責分工,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安全監察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機構設置

      一、工程局實行安全生產監察委員會(簡稱安監委)的安全組織制度。工程局安監委由局有關領導、局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工程局安監委在局長的領導下,對工程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宏觀管理。

      二、安監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工程局安監委領導下,根據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為安監委和工程局領導提供決策意見。

      第十五條 職責

      工程局領導、相關部門職責見工程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章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工程局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工程局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

      工程局定期對各單位生產安全進行督查,督促各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書》所確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工程局還將對其他重點單位進行專項檢查或監督,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實。

      工程局每年對所屬各單位進行二次安全生產檢查和考核,對各單位所屬項目部采取抽查方式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在年底根據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情況,結合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

      各單位在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新入廠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局屬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屬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項目經理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20小時安全教育培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40小時安全教育培訓;其他崗位人員必須接受不少于20小時安全教育培訓,嚴格新入廠員工及時獲得入廠安全教育,嚴格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制度

      一、為了保證安全事故及時報告,工程局建立安全事故報送制度,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局《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制度》。

      二、為了保證工程局各類事故統計的準確性,以便科學、客觀地分析事故,各單位應按照工程局的規定,按時報告事故統計報表。

      三、為了保證工程局內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交流,工程局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能及時了解各類事故的發生、處理和結案情況,工程局建立內部安全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程局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工程局各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應急事故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或直接對事故處理的指揮。工程局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派員參加事故現場處理工作,并根據事故情況和發生事故單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二、工程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局安監辦。

      三、工程局各單位發生一般事故,原則上由事故單位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自行處理,并按規定上報工程局安委會。

      第二十一條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工程局實行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工程局每年初與直屬各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在年終按責任書內容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規模,設置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務必嚴格按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計劃、有依據、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工程局所屬各單位應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動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責任應與年終經濟考核掛鉤。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定期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新入廠員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堅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必需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投入,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必需嚴格執行國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安全設備、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的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制度。

      第三十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對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要求;嚴格執行對租賃承包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并實行對在建項目現場安全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管理問題,應當立即處理,對檢查中發生的事故隱患、應責成主要責任人予以整改;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作場所就責令停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安全工作特點,建立和健全應急救援預案,當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人,吸取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實施糾正,并按規定追究事故責任。

      第七章 安全監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工程局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要求各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本單位各職能部門開展安全監督管理

      工程局及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工程局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集團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要求,工程局與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提出履職要求。

      二、安全檢查和考核

      工程局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的履職要求,對所屬單位進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檢查考核,并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履職情況,年終對各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三、專項安全檢查

      工程局將根據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及集團公司的要求,對各單位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對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過派出的董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由該公司的董事會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當該公司的董事會提出委托集團所屬單位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的請求時,應簽訂相關的協議或合同,并按協議或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 工程局全體員工(包括臨時聘用員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工程局支持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合法權益和權利。

      第三十九條 工程局各相關部門和所屬各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提高員工業務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質。

      第四十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工程局和所屬各單位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工程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新技術和新工藝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定義

      一、工程局所屬單位:指工程局各二級單位、各施工局、項目部、基地費用單位、各單位下屬的分公司和各級子公司聯營體。

      二、其他合資公司:指工程局或所屬公司與工程局以外其他公司的合資公司、聯營公司等。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3篇 青年安全生產監督崗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有關要求,切實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以下簡稱“青安崗”)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安崗活動是指以青年員工為主體(包括外協隊伍青年),以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技能培訓、群眾性檢查監督為主要內容,以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穩定為目的的群眾性安全實踐活動。

      第二條 青安崗接受共青團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指導,依據國家、行業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自學自查、互助教育與培訓,開展銜接本職崗位上下道工序、崗位的安全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青安崗的基本工作任務是預防和監督,即以預防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產常識,提高青年安全生產技能,監督生產責任制落實、生產作業現場“三違”情況及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均應設立青安崗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組長,酌情納入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組員,辦公室設在團委。

      第五條 ****公司基層生產一線單位(項目部、車間等)均應設立青安崗。每個基層生產一線單位應至少設立一支青安崗,其崗員分布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應分布在各主要業務部門、施工點、生產班組、架子隊、生產工序,形成覆蓋完整、結構合理的青年安全監督工作網絡。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由團組織聯合安質部門在同級黨政組織的指導下,設立本單位青安崗,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基層團委要對所屬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進行登記管理,建立工作臺賬,并按要求做好資料上報。

      第六條 青安崗由一名崗長和若干名崗員組成。

      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少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30%;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多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20%。青安崗崗員中,還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協隊伍青年,其人數一般應不低于本單位崗員人數的20%。

      青安崗崗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周歲,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志愿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3.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知識300問》內容,參加青安崗上崗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4.堅持原則,敢于提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生產現場安全隱患的整改建議,敢于糾正生產現場“三違”現象和不文明行為;

      5.自覺遵守青安崗工作紀律,服從崗長工作安排。

      第七條 青安崗崗員和崗長的產生方式。青安崗崗員原則上經個人自愿報名,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并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合格后產生。崗長自崗員中產生,可以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也可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并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后產生。崗位原則上應由安質、工程、技術、機電、設備崗位(專業)的優秀青年擔任,生產一線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在作業隊、架子隊、施工點、班組等設置分崗長,配合青安崗崗長工作。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要在全體崗員以及崗位產生后5個工作日內,指導青安崗崗長填寫“青安崗崗員登記表”(見附件2),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生產一線單位要在青安崗成立后以項目部文件及時下發“青安崗成立通知”。

      第八條 青安崗崗長和崗員應根據生產實際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調離或主動申請辭去崗長職務時應進行崗長調整,超過1/3崗員發生變動時應進行崗員調整。崗員、崗長調整方式參照“第七條”,新上崗崗員、崗長須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安質部門、團組織要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若出現履職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顯的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要對本崗崗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同級團組織負責。

      第三章 基本職責和工作任務

      第九條 基本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提出建議;對生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違規及不文明行為進行群眾性監督檢查;列席本單位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因進行正常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受到阻礙時,有權直接向單位主要領導或上級團組織報告。

      第十條 簽訂合同。青安崗組建后,應由崗長代表本崗及時與本級行政組織負責人簽訂《青年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樣本見附件1),明確工作任務、包保指標和獎罰標準。

      第十一條 納入體系。青安崗在與行政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框架下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一線單位應支持青安崗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支持青安崗崗長作為代表參加交班會、周例會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和活動。生產一線單位主要領導及上級團組織對青安崗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回復解決。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青安崗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崗員進行教育培訓。每月堅持一次集中學習,學習內容應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應急預案、青安崗讀本和本辦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識。青安崗在堅持本崗學習的同時,須配合團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青安崗采取定期集中監督與不定期分散監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監督。由青安崗崗長召集,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參加崗員人數應不少于本崗崗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生產現場較為分散的,由崗長組織分組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設施標準化的創建情況以及施工生產現場的安全隱患和“三違”行為。集中監督工作完成后,崗長須認真匯總填寫“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見附件3),并及時向安質部門報告。

      不定期分散監督。青安崗成立時,由崗長提出建議、崗員參與討論,明確本崗安全監督分工表,分工表應結合崗員崗位職責提出其所負責監督的本部門(工序、工點)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現場安全隱患、“三違”行為等內容。崗員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監督職責,根據監督情況每月至少向崗長交付一次“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見附件4),由崗長負責匯總報告。

      青安崗在定期集中監督和不定期分散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三違”行為應留存照片等資料作為依據;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本單位安質部門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 有形宣傳。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爭取黨政支持,在生產一線單位生產現場醒目位置設立青安崗警示標識(溫馨提示),設置“青安崗公示欄”(樣式見附件5)。“青安崗公示欄”應包括本崗組織機構圖、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重要的“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每月“青安之星” (每月“青安之星”人數不超過崗員總數的20%)、安全生產工作常識等內容。崗員上崗應佩戴“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臂章(樣式見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屬各單位團委按規定制作發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在駐地、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工作例會。青安崗每月至少要組織一次工作例會,例會可與集中學習、定期集中監督等工作或活動一并組織,內容應包括崗員報告上月監督履職情況、崗長報告“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推薦由崗長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欄內容更新等,工作例會需形成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安全團課。青安崗要配合團組織定期對本單位青年(含外協隊伍青年)進行專題安全團課教育,應根據施工生產安全控制難點和重點環節,擬定團課主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建立臺賬。青安崗要建立工作臺賬,其內容包括:崗員登記表、活動(會議)記錄表(見附件7)、“青安之星”推薦表(見附件8)、“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年度工作報表(見附件9)等。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同級黨政組織負責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主要針對第三章規定的各項內容。上級團組織每年對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檢查細則見附件10)。

      第十九條 生產一線單位要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對考核合格的青安崗崗員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放青安崗津貼,在此基礎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增發青安崗崗長及“青安之星”津貼。費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經費中列支(簽訂包保協議時應充分考慮此項),青安崗未能按協議完成包保任務,自動取消青安崗津貼。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和團組織要把青安崗考評作為年度“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評選的重要依據,層層組織評選。在分級檢查抽查的基礎上,****公司組織評選年度“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 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獲獎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要根據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指揮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青安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團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阜康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阜康市行使煤礦安全監管和其他管理職責的部門、市屬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煤礦安全監管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和地方監管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市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負責。煤監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州、市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劃分片區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經貿委、安監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會組成煤礦聯合檢查組,各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聯合檢查組每季度對全市煤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并負責對煤礦停產后的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章 對煤礦檢查驗收的內容

      第五條 市經貿委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持證情況:

      1、煤炭生產許可證。無證、證件內容與實際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2、礦長資格證。無證、人證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無證的必須停產整頓。

      (二)礦井圖紙及技術資料

      1、礦井11張基本圖紙的繪制、填圖、交換情況。圖紙不全、未及時填圖、交換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停產整頓。

      3、采區設計、作業規程、通風設計等技術資料的編制、審批、學習、考核、執行情況。資料不齊全或未嚴格執行審批、學習、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整改完畢的,停產整頓。

      (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

      煤礦法人、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職責分工情況。上述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和履行職責情況。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立即停產整頓。

      (五)煤礦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定和預演情況。

      未制定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六)礦井五大系統基本情況:

      1、提升系統;2、運輸系統;3、通風系統;4、供電系統;5、排水系統;6、礦井現有采掘情況,有哪幾個工作面,實際采掘情況。

      礦井五大生產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立即停產整頓。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否則,停產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七)礦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

      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礦井各個生產系統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情況。

      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不落實瓦斯檢查“三對口”、“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異常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存在大面積懸頂而無有效防治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受水災威脅而沒有制定預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未編制防滅火設計,未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無完善的防塵系統,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八)職工培訓情況

      1、煤礦全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煤礦職工接受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的培訓和持證情況;

      3、特種作業人員所需人數(按實際工作面配備),實有人數,持證情況、證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礦職工未經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培訓考核,未取得培訓證書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人數不足的,必須停產整頓。

      (九)礦井采掘計劃和實際生產能力

      檢查煤礦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計劃,并按照計劃辦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數組織采掘作業。

      未向市經貿委上報年度采掘計劃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市經貿委必須按照煤礦的采掘計劃和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礦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發放量和次數,嚴禁超能力供應爆炸物品。

      井下作業人數超出核定人數的,必須立即整改。

      未經驗收恢復生產的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技改礦井立項和審批手續不全,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礦井,未取得公安局發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不得審核發放爆炸物品。

      (十)檢查煤礦是否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煤礦,不予驗收。

      (十一)市屬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

      1、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責令煤礦停產整頓。

      2、市屬煤礦在國家法定的重大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必須按規定停產放假。

      3、停產期間各煤礦除進行正常的井下通風、排水、氣體檢測工作外,嚴禁私自組織生產及其他作業。

      4、對明停暗開、私自組織生產和其它作業的煤礦,一經發現,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煤礦礦長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違法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第六條 市安監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未貫徹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煤礦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工作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手續不全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三)對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采礦許可證持證情況。無證、擅自采礦的,必須關閉取締。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和浪費的、不參加采礦許可證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無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未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或者開采、超生產能力開采的必須停產整頓。對開采回采率長期達不到要求的,不按規定進行占用資源儲量檢測、統計登記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實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地質災害防治情況。無批準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安全隱患不予治理的依法進行查處。對不嚴格按照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進行治理、復墾和對采空區塌陷區進行安全處理、未設置圍欄和警示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爆炸物品儲存證、使用證持證情況。無證的立即停產整頓;

      (二)爆炸物品保管員、爆破員持證情況。無證、持證人數不夠、人證不相符的,立即停產整頓;

      (三)爆炸物品出入庫、領退制度的落實情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況。未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和領退制度、帳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煤礦停產期間由公安部門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礦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未參加工傷保險和規范勞動用工的煤礦,不予驗收。

      第十條 市工商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持照情況,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煤礦依法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 市工會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企業依法組建工會,建立工會代表大會制度;

      (二)煤礦企業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三)煤礦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正常開展職工活動情況;

      (四)按照《工會法》規定,按比例上繳工會經費情況。

      第四章 煤礦恢復生產的標準

      第十二條 煤礦恢復生產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證一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

      (二)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28條)規定;

      (三)9萬噸以上煤礦(含9萬噸)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其他礦井通風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

      (四)煤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第五章 關閉礦井的條件

      第十三條 以下四類礦井必須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一)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

      (二)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

      (三)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四)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停產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

      第六章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施工:

      (一)項目必須符合阜康市煤炭工業總體發展規劃;

      (二)項目必須經自治區發計委(新建)或經貿委(改擴建)批準立項;

      (三)有批準的地質報告和儲量認定書;

      (四)自治區環保局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

      (五)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經國土資源廳批準;

      (六)初步設計經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審查批準;

      (七)安全專篇經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

      (八)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繪制施工圖,編制施工作業規程;

      (九)經縣(市)、州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十)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井資質;

      (二)具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

      (三)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外地施工企業進疆登記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六)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

      (七)至少有兩名采礦或礦建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第七章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的驗收程序

      第十七條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煤礦企業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報市經貿委批準后方可進行整改。

      整改期間嚴禁動用爆炸物品,對整改確需動用爆炸物品的,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使用。對于停產整改期間擅自動用火工品的煤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煤礦按批準的整改方案整改完畢,且“五證”齊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經貿委申請驗收。

      (三)市經貿委接到煤礦驗收申請后,組織安監、國土、公安、工商、勞動人事和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限定整改時間,繼續停產整改,對驗收合格的提出驗收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四)驗收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將檢查驗收材料報州經貿委備案。

      (五)對于基本建設礦井,必須在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后,向市經貿委提出開工申請,經市經貿委檢查驗收合格并報昌吉州經貿委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檢查和驗收實行責任到人,“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安全”。

      第十九條 檢查組必須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驗收標準,檢查驗收結束,經驗收組全體成員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參加檢查的各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檢查驗收組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擅自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寬驗收標準或其他規定的,由監察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 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 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 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 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 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 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 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 處 理 措 施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 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10〕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 本長效機制由**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再論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自1995年至今,國家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部頒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十幾個,使安全生產管理法制化得已初步實現。雖然安全生產法律不斷出臺、制度不斷完善,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不斷發生。就如何搞好新形式下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筆者提出幾點個人看法。

      1、充分重視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依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1年第13號文件)的內容,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2、加強法規建設,完善監督管理運行機制

      為適應加入wto后形勢發展的需要,必須加強法規建設和國際、國內的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目前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規還很少,許多工作的管理依據不足。如對違反建筑安全規范標準、施工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者的處理,沒有具體的處罰條文可作依據。“違法必究”具體操作起來難度很大,監督管理的力度受到影響。另外,許多工作與有關部門職能交叉,管理責任難以劃分,也影響工作的深入開展。所以,應盡快健全建筑安全法規,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個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標準可循,執法依據更充分、更具體,責任更加明確,并通過法規約束建筑企業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技術人員、促進安全生產均衡發展。

      3、抓住人的因素,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建立一支合格安全監督管理隊伍

      健全的法規要靠健全的機構和高素質的人員去執行。所以,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安全監督管理執法隊伍。(1)加強對管理層人員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素質。企業必須定期、定時、分批培訓各級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提高管理安全生產的素質,做到對安全生產能管、會管、管得好。(2)加強對施工人員崗前培訓,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企業對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使其熟知和遵守本工種和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焊接、汽車駕駛、爆破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

      3、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軟硬件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順利執行

      安全生產工作其目的就是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身體免受傷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健康安全,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穩步發展。如果我們將安全工作視為一個系統的話,其內容最終可歸納為兩大類,就是硬件和軟件。(1)要實現安全生產,最理想的狀態就是做到本質安全,最有效的辦法是從硬件入手,理想的狀態是要有一個先進的工藝流程,先進的設備以及完善的防護系統和良好的作業環境及必備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2)安全工作中的軟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員素質、信息、安全活動等內容,這些內容并非固定,有很強的不穩定性和可塑性,每個軟件在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有較大的差異,使得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難度。對軟件的要求在各時期或各企業又有可能不一致。因而企業要搞好安全工作,重要的研究對象應該是職工。在人員素質方面要加強培訓,注意日常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開展內容豐富的安全活動,通過專項整治,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各類安全會議,安全培訓等,能為安全管理奠定一個牢固的根基。(3)安全工作硬件的投入需要耗費較多的資金,但可靠,見效快。軟件的投入耗費的資金少,收效不直接,但在硬件投入不足的時候,軟件卻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如何平衡好軟硬件的配置,就要我們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去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

      4、監督人員要進行思想轉變,提高監督工作實效。

      監督人員在監督中既要堅持原則,嚴格執法,又要熱情服務,即;態度要好,原則不放,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工作方法。我們要鼓勵、督促施工企業做好創優達標工作,又要充分調動建設各方的積極性,使之形成一股合力,齊抓共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安全監督過程中監督人員思想上要有三個轉變:從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為主向督促企業建立安全保證機制轉變;從單純抓施工單位管理向抓建設參與各方安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轉變;從平時一般監督檢查逐步轉變為對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環節進行監控檢查,狠抓薄弱環節,開展專項治理,充分調動施工建設參與各方的積極性,齊抓共管,以期提高安全監督的效果。

      5、拓展思路,謀求向多元化、多領域方向發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于安全監理責任的界定,是對安全監理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它側重于施工階段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監理程序的實施方面。但是從監理行業不斷發展的角度來說,安全監理工作不止僅此而已,它所包含的內容很多,待開發的領域也很多,應該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這正是需要業內人士加以關注的問題。如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接受投資方委托為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對投資效益及投資風險進行分析、預測;對建設項目實施風險管理;接受建設單位或施工承包單位的委托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其他安全管理服務等;只要具備這方面的能力,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就應該積極推進。

      第7篇 新形勢如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企業數量不斷增多,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相當私營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事故隱患嚴重,這對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最近一個時期,國內一些地方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引起了中央領導和全國人民的高度重視。在這種情況下,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樹立新觀念,采取新方法,探索新模式,建立新體系,使轄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一、正確估價安全生產的形勢,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安全生產是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危的頭等大事,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保證,是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前提條件。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作為政府管理社會的一項重要職能,擺在經濟工作的首位切實抓好。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努力改善安全生產狀況,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做好新形勢下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是在安全理念上,要牢固樹立小康社會首先是安全社會,安全就是生活質量、就是效益、就是生產力的觀念,把安全生產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和保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規劃、同步實施。

      二是在安全領域上,要從單純抓生產安全向生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全領域擴展。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創建“平安縣市”的重要內容,把安全作為人的基本需要、企業健康發展的保障、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當作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和社會穩定工作切實抓好。

      三是在安全職責上,把安全工作當作各級黨委、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黨委、政府統攬全局的作用,形成各級政府牽頭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樹立安全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考核黨委、政府和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四是在安全管理上,要改變圍繞事故抓安全的管理模式,堅持依法管理,走社會化、市場化管理的路子。變 “孤軍奮戰”抓安全,為動員社會力量、借助市場推動抓安全。生產企業和部門 要充分把握新形勢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實行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切實加大企業安全生產的投入,促進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運營。要突出強化“五種意識”,即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即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從人治向法治轉變,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從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向規范化、經常化、制度化管理轉變,從單一的大檢查向強化基礎轉變,從以控制傷亡事故為主向全面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轉變。通過政府、企業和廣大從業人員等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把安全生產工作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三、積極探索和實踐,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創新與發展

      以完善監管體系為目標,推進體制和機制創新。完善的監管體系是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保障。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要求,重新檢查落實安監機構的職能、編制和人員配備情況。進一步強化監管工作的權威性。工礦企業較多、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鄉鎮,要設立安全監管機構,配備專業監管人員。村委會和城市社區也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都要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政府部門也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調整內部機構,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處室,使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實現監管手段的創新。要適應監管環境的新變化,針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一是嚴格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領域的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嚴格市場準入。同時,要嚴格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和安全生產評價、評估制度,從源頭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二是依法制定出臺相應的經濟政策。如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制度,對從事礦山開采、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的企業征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充分發揮經濟政策的導向作用。三是要善于發揮行政手段的作用。通過完善安全控制指標體系、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制、加強執法和輿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手段,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推動安全科技創新。要抓緊研究制定縣市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明確“十五”中后期和“十一五”期間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提出保障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城市公共安全綜合試點,對轄區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要發揮專家組以及科研和中介機構的作用,整合安全生產科研力量,針對重要工業領域中亟待解決的共性、關鍵性技術難題,組織開展重大安全管理課題的科研攻關;要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大力推廣普及安全高新技術,引導鼓勵企業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

      四、下大功夫,狠抓重點安全工作的落實

      安全生產的方針、目標非常明確,關鍵要在抓落實上下功夫。一是要抓細、抓實、抓嚴。抓細,就是要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指導督促企業和有關方面,認真細致地抓事故防范,不放松每一個環節、每一個隱患;抓實,就是要建立制度,落實責任,做到安全生產真正有人抓;抓嚴,就是對查出的問題一定要改,對發現的隱患一定要消除,嚴格把關,不留情面,一抓到底。二是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工、青、婦組織要圍繞安全生產,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有關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也要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新聞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保持強大的宣傳聲勢,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輿論氛圍。通過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各級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把安全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下去,一級抓一級,逐級抓好落實。同時,要加強進度考核,及時發現和解決控制指標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工作被動的,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運用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簡報等形式,定期公布各級控制指標情況,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推動各級政府和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四是要嚴格責任落實和追究。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一把手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承擔分管責任。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的考核。建立每月一公布,每季一考評,半年一總結,全年進行考核的制度,把考核結果與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有機結合起來,嚴格行政責任追究。在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整治、事故查處等各個環節,都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責任人、特別是單位領導的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五、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解決事故多發行業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從國內一些地區最近以來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來看,有安全意識的問題,有設施的問題,有管理的問題,也有應急搶險能力的問題,安監部門必須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從專項整治入手,解決好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繼續開展非煤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和城市燃氣安全等六項專項整治。以各類金礦和采石場等為重點,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道路交通要加大道路黑點治理,嚴格查糾車輛嚴重違章行為,規范道路運輸秩序。水上運輸應以客滾船為重點,嚴格執行適航等級規定。危險化學品突出生產、經營、儲運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嚴防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污染和中毒事故。財辦、工商部門應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的監管,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公安部門要繼續抓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確保人員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城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輸送管道的整治管理,嚴防燃氣泄漏。農機、建筑、質監、海洋與漁業等部門,都要針對本部門、本行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認真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各級、各單位都要重視重大安全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解決和治理工作不留死角,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六、開展全員安全管理活動,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雙基”工作

      “全員安全管理”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落實企業責任主體的基本途徑,也是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任務。全社會要充分利用正反典型的示范和案例警示作用,強化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安監部門把那些安全事故案例放給廣大人民群眾看看,一定會起到觸目驚心,這樣才能警鐘長鳴的作用。不夠觸目驚心,怎能警鐘長鳴。政府及安監部門不要因為在管轄的范圍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過一些小事故,沒有重特大事故,就麻痹。開展全員安全管理活動,應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依法整頓和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性、深層次問題,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長效機制,確保轄內安全無隱患。

      第8篇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的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配電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

      核電核島部分建設工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的水電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電力建設、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力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電力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八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在投標過程中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不得調減或者挪用。

      第九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審查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達到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考核要求。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達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具備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生變化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向電力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各種管線資料,氣象、水文和地質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監造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定額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指定專業及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所采購的設備、材料達到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電力建設安全生產事故后,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勘察(測)文件應當真實、準確,防止由于勘察(測)原因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電力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勘察(測)地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

      第十七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及時變更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電力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名目、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電力監理單位協助電力建設單位實施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對電力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和試運行單位實施安全監理。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及時審查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電力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要求電力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電力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電力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電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電力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電力建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電力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9篇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的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是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地質勘探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應當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再培訓。

      第十二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使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的支出;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地質勘探單位野外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有關規定。

      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具體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含采礦權人,下同)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的,應當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探礦權人應當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地質勘探單位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采礦活動。

      第十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所屬地質勘探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建立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及時受理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審查,逐項建立安全專篇審查檔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將地質勘探過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全面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監督管理原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企業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第六條【基本條件】企業應當至少具備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一崗一責”的原則,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做到崗位與職責相匹配,權限與職責相匹配。

      第八條【主要負責人職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并轉化為企業安全生產制度或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

      (二)領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的體制、機制;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滿足企業安全生產需要;

      (四)審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消除事故隱患;

      (六)確定具備資格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七)批準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考核機制】企業應當建立保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考核機制,對企業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獎懲。

      第十條【領導值班帶班】企業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值班制度。領導干部日常情況下要堅持夜間和節假日值班,值班時應當在廠區內,及時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并處置異常生產情況及突發事件等安全生產問題;領導干部在特殊作業和特殊時段下要做到現場帶班。在新建項目投產、裝置開停車、重大工藝調整、特級動火等作業時,單位負責人要現場帶班;在重大活動期間、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段進行非常規作業時,領導干部也要現場帶班,及時發現、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中,應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生產或技術崗位從業經歷。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業生產或技術崗位從業經歷。

      第十三條【勞動協議】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不得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四條【制度建設】企業應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3、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4、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風險識別及評價制度;

      7、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變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吊裝、高處、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等;

      10、應急管理制度;

      11、開停車管理制度;

      1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13、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運輸、裝卸、包裝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17、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定期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單位負責人值班帶班制度;

      20、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和特點,制定、完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供應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制度修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每3年至少評審和修訂一次,并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當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隱患排查治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要求,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重大事項報告】企業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對裝置長時間停車及準備恢復生產(停車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火災和泄漏等涉及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告其安全生產履職情況。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必須每年至少報告一次。

      第十八條【安全警示】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個體防護】企業必須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和《化工企業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及配備》(aq/t 3048)等標準,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二十條【應急裝備】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光氣、氨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應配備兩套以上空氣呼吸器,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并配備相應的處置、應急救援及防護器材。

      第二十一條【事故管理】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企業應當對未遂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實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租賃要求】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企業出租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的,必須滿足外部安全距離相關規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廢棄處置】關閉、搬遷企業按規定要求制定處置方案,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拆除裝置、設備,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未經處理不得出租、轉讓其廠房、裝置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條件】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儲存、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新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新開發的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禁止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應當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六條【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進行施工和試生產。

      第二十七條【設計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要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 3033)及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要求,以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選擇成熟、可靠的工藝路線、設備設施,配備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第二十八條【“兩重點一重大”管理】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基礎設計階段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aq30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3036)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三章 過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企業要明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產過程涉及的化學品危險性、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產信息,并納入檔案管理,同時,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類信息,明確提出生產過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風險管理】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風險管理要求,明確生產過程風險辨識范圍、方法、頻次和責任人員,定期開展所有生產工藝裝置和崗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全面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對于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要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進行全面的風險辨識和危害分析,每三年進行一次。企業發生事故或涉及重大變更管理內容時,要及時進行風險分析。

      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參照國際相關標準,確定本企業可接受的風險標準。

      第三十一條【裝置運行管理】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危險特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本崗位工作任務與目的、工藝指標、工藝操作方法、正常開停車程序、異常工況及其處置、緊急停車程序和處理方法、可能發生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方法、操作過程安全注意事項、設備巡回檢查的規定、本崗位有毒有害物質容許濃度、職業防護、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涵蓋企業所有操作崗位,各項規程應有崗位操作人員參與編制,其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技術負責人審定并簽發,發放到相關崗位。

      企業要制定并嚴格落實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編寫、審查、批準、分發、使用、控制、修改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危險特性編制所有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編制、修訂、使用、培訓和考核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企業要制定開停車安全條件檢查確認制度。在正常開停車、緊急停車后的開車前,都要進行安全條件檢查確認。開停車前,企業要進行風險辨識分析,制定開停車方案,編制安全措施和開停車步驟確認表。

      第三十二條【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建立并完善全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新裝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訓。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本企業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從事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作業人員還應當具備國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實習操作經歷,有獨立操作能力。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應與崗位設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安全管理】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要求,嚴格遵守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加強試生產安全管理。企業要明確試生產安全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總體試生產方案和聯動試車方案、投料試車方案、異常工況處置方案等。

      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試生產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系統吹掃沖洗、氣密試驗、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對參加試生產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設備設施管理】企業要建立并嚴格落實設備臺賬管理、裝置泄漏監(檢)測管理、電氣安全管理和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企業要開展設備預防性維修,關鍵設備要裝備在線監測系統;加強動設備管理,編制動設備操作規程,確保動設備始終具備規定的工況條件。

      企業要編制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制度。企業應定期開展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進行檢查確認。

      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企業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安全儀表功能(sif)及其相應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級(sil)。企業要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50770)的要求,設計、安裝、管理和維護安全儀表系統。

      第三十五條【作業管理】企業要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吊裝、高處、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等審批程序,嚴格審批內容和流程。實施危險作業前,必須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后簽發作業許可證。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明確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管理】企業選擇承包商時,要嚴格審查承包商有關資質,定期評估承包商安全生產業績。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方可憑證入廠,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記錄。承包商進入作業現場前,企業要與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

      第三十七條【變更管理】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明確變更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建立變更管理制度。企業要嚴格變更管理,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按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結束后,企業主管部門應對變更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并形成報告,載入變更管理檔案,并及時更新安全生產信息。

      第三十八條【應急管理】企業要建立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在內的完整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各類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企業制定的預案要與周邊社區、周邊企業和地方政府的預案相互銜接,并按規定報當地政府備案。企業要建立應急響應系統,明確組成人員和職責,要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企業要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時補充和更新。應急預案要定期演練和完善。

      第三十九條【事故和事件管理】企業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報告激勵機制。企業完成事故(事件)調查后,要及時落實防范措施,組織開展內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訓。要重視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類企業、裝置的事故教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執法計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執法計劃,并按照企業分級分類情況,確定具體企業的檢查頻次。每次檢查前,還應根據被檢查企業的情況,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企業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至少每年檢查一次,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檢查可采用明察、暗訪的方式結合進行。

      第四十一條【配備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生產現場的執法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條【園區監管】新建化工企業、周邊距離不足和城區內的化工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進入園區企業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對于已建成投用的園區每3年要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內。

      化工園區(或集中區)應設置或指定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實施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協調解決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人員處罰】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企業未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或者未明確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相應職責的;

      (三)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兩重點一重大”崗位操作人員未達到相應的任職條件的;

      (五)企業未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帶班值班負責人未履行現場帶班值班職責的;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定期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

      第四十四條【規章制度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一)企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編制修訂的;

      (二)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勞務派遣及簽訂協議有關規定的;

      (三)企業未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的,或者應報告的事項,出現不報、謊報、遲報的;

      (四)企業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設備儀表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一)企業未建立落實設備設施臺賬的;

      (二)企業未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登記評估的;

      (三)未定期對電源系統進行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或者未檢查確認就啟用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的;

      第四十六條【試生產及工藝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并處3萬元罰款:

      (一)超出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的;

      (二)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的,未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四)新開發的生產工藝未進行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就進行工業化生產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項目處罰】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進行施工或者試生產的,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試生產,并限期整改。對已動工建設的,且不能恢復原狀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特種作業處罰】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者從業經歷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設計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標設備未經相應資質單位設計、制作、安裝的,或者檢查、日常維護、檢驗檢測未存入設備檔案的。

      第五十條【作業、承包商、變更處罰】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出租發包處罰】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關閉搬遷處罰】企業關閉、搬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拆除裝置、設備的;

      (三)出租、轉讓未經處置廠房、裝置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銜接條款】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依照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數應當計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五十五條【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是指對企業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五十六條【化工企業】本規定所指的化工企業是《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規定的行業類型的企業。

      第五十七條【地方細則】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企業所屬關系、規模大小、危險程度、安全生產狀況等實際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目的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是積極貫徹執行《條例》、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如下:

      ①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②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③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

      責任。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性質

      是通過監理單位的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使之有效運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并督促施工

      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的

      ①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從而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②認真落實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升產監理責任,確保不因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12篇 如何提高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控制效能

      在產煤大國中,我國目前產煤百萬噸死亡率為4,這一數值是俄羅斯的12倍,是南非的30倍,是美國的100倍。據權威報道,近年我國平均每7.4天就會發生一起特大煤礦事故。僅2004年一年,就有七千多人在中國采礦業的瓦斯爆炸、井下透水、冒頂和其它事故中喪生,占世界礦難死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高頻率的煤礦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特別重大事故已成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頑疾。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結果的反饋,事故的定性都屬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違法開采、違章作業;事故的間接原因都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意識不強,安全管理不力。但就煤礦事故本身來談造成事故的原因畢竟膚淺,因為就煤礦事故本身而言,它所反映的不過是煤炭行業及社會經濟結構中的一個層面,它的行為和命運受到許多宏觀條件的約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因此,我們應該系統地深究這些深層次的原因。

      一、客觀原因

      (一)近年來宏觀經濟發展對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長。

      2001年以來,我國經濟高歌猛進,宏觀經濟一片繁榮景象,經濟的高速增長對煤炭、石油、電力等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進入2003年,武漢、長沙、南京、寧波等全國大中城市開始出現'電荒'。由于我國過分依賴煤炭的能源結構(煤炭消費占能源總量的74%),以及現行的煤電價格連動體制,煤炭價格一掃往年的低迷狀態,價格迅速飆升。2003年上半年,國有及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商品煤平均售價同比上漲5.15%,2004年1至6月,這一漲幅達到12.3%。與煤價的大幅上漲相適應,2004年前3季度,煤炭類上市公司稅后利潤同比增長率最高達121%,史無前例。據有關資料顯示,2004年年底與年初相比,每噸煤炭價格平均增長了100元,2002—2004三年間,有些地區如上海電煤的價格幾乎翻了一番。而且隨著我國宏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加之現階段我國經濟的發展仍未能擺脫粗放、外延的模式,即經濟發展對能源的過度依賴,使得市場對煤炭的需求呈剛性增長。預計到2023年,我國市場對煤炭的需求量要翻番,達到年產30億噸左右才能保證經濟的持續增長,而2004年我國的煤炭年產量才19.56億噸。煤炭價格的高企有著堅挺的需求基礎。

      (二)采煤的自然條件相當惡劣。

      我國的煤炭資源非常豐富,但是95%以上都是井工礦,受地質賦存、井工開采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煤礦瓦斯災害比較嚴重,46%的礦井為高瓦斯、高突礦井。大水量礦井也占了很大比重。所以,采煤的自然條件相當惡劣,而惡劣的自然條件又是導致事故高發的客觀原因之一。事故類型主要是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透水、冒頂等。

      (三)設備老化,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嚴重不足。

      上個世紀末,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煤炭行業的發展相對滯后,煤礦企業的設施設備老化,安全設施不到位,很多通風設備、運輸設備都是50、60年代的,這些煤礦專用設備已經遠遠落后于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設備有問題,從本質上是不安全的,也就構成了很大的安全事故隱患。據統計,如果要更新設備來消除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需要505億元的投入。

      (四)行業技術標準落后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煤炭行業的通用技術標準大多制定于上個世紀的80年代中期或90年代初期,隨著煤炭行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行業技術標準已無法滿足當前煤炭行業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亟待修訂和完善。

      二、主觀原因

      (一)企業利益驅動。

      在市場高位需求和價格大幅上漲的雙重刺激下,多產、快產幾乎成了每一個煤礦行為的圭臬。國有煤礦、私營煤礦一哄而上,在缺乏安全生產保障的前提下,超負荷、超能力生產,最終導致事故的連續發生。去年全國27個產煤省區中,有20個省區超產,其中19個省區超產在10%以上,福建、陜西、北京超產均在50%以上,約1/3的國有煤礦生產負荷過重。業內統計,去年的煤炭產量是19.56億噸,但是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億噸,還有7億噸的產量是在沒有安全生產保障的情況下生產的。而且還有相當一部分“三無”投資者為了從高利潤的煤炭行業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無基本的生產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非法開采,冒險作業,又上演著一幕幕悲劇。

      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是通過有效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的建設來實現的。安全投入是對保障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這類硬件和企業技術、管理人才這類軟件進行有效投入。當前煤礦系統的職工隊伍雖然有了很大的發展,但90%以上的煤礦缺少煤礦安全科技管理人員。最近發生礦難的陜西銅川,已經11年沒有進大學生了,遼寧的阜新也有6年沒有進大學生了;安全文化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安全意識,安全意識是要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來樹立和落實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環節相當薄弱,而且嚴格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相當一部分的企業領導層對于安全教育培訓總是采取被動應付的態度,安全意識不強,甚至極端不負責任,對井下工、農民工,也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就下井作業。從業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素質低下,違章作業現象相當嚴重。由此可見,當前煤炭企業對于安全的有效投入和企業安全文化的建設有著這樣的心理趨向,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的建設會增加投資成本,會延長生產周期,進而影響企業當前的即得利潤收益。因此,相當一部分企業的領導層總是抱著僥幸心理,降低安全投入,甚至不投入,造成企業在沒有安全生產保障和安全文化嚴重匱乏的條件下超負荷、超能力生產。煤炭資源的安全開采需要設備,需要技術,需要管理,需要從業人員具備良好的安全素質,企業設施設備落后,又沒有引進科技人員,還有大量的中青年科技人員流失,加之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下,是不可能從根本上保證生產安全,抑制事故發生的。小規模的鄉鎮煤礦、私營煤礦、礦井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建設的嚴重匱乏現象尤為突出。煤礦安全生產由此可見一斑。

      (二)背離科學發展觀的地方利益驅動。

      八十年代初開始的分權化改革,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性。這主要是因為,分權化通過將一些經濟管理權力從中央政府轉移到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較多地承擔管理和發展地方經濟的職能,可以限制中央政府對地方經濟的過分干預。同時,分權化將地方公共支出與地方的財政收入掛鉤,地方政府只有增加財政收入才能擴大公共開支。這就給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強的財政激勵來促使其盡力謀求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一方面強化了財政分權,另一方面又強化了對地方政府的財政約束。于是地方政府竭盡全力開拓地方財源,各類地方企業無疑是政府格外關注的對象。在沿海省份,吸引外資、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提高制造業水平、培育第三產業成為政府的首選;而在產煤省區地方政府開拓財源面臨著政策、區位、市場環境、人才等眾多條件的約束,煤礦就順理成章地成了地方財政的支柱。一時間,國有地方煤礦、鄉鎮煤礦、私營礦井蓬勃發展。這些地方中小煤礦企業的發展在帶來了地方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高頻率的礦難事故。

      同時,隨著“發展是硬道理”日益深入人心,加之全國上下對快速發展的期盼與認同,結果使得地方政府相當一部分官員誤以為增長就是發展,“發展是硬道理”就演變成了“增長第一”、“gdp掛帥”,很多地方甚至將gdp作為評判干部政績的核心指標。于是gdp指標成了不少地方官員的追求,成了他們發送政績的信號。在這種gdp觀念左右的大環境下,煤炭企業的利潤增進,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有了可靠的保證,使得地方gdp增長有了堅實的基礎。政府對煤炭企業盈利和納稅的關注度提高,不少盈利企業成了明星企業、利稅大戶,企業負責人因此得了重獎甚至得到重大提拔,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得到進一步激發,增加產量、增加gdp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同;對于安全,對于人的生命安全的保障則始終擺在經濟效益的后面。發生特大礦難的孫家灣煤礦貼在宣傳欄里的2004年的8項奮斗目標中,生產第一位、安全第八位,這實在是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注解!而對于事故的處理,則就事論事,采取在保持“地方穩定”的前提下低調處理的方式,形成一張強有力的地方保護網。有的地方領導人居然認為“這是在維護地方經濟的投資和發展環境”;還有的地方領導人竟然不負責任地公然表態“要奮斗,就會有犧牲!只要地方經濟搞活了,遇難礦工得到適當的賠償,不影響大局。一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嘛”;更有甚者,在礦難發生后,“協同”礦主謊報、瞞報礦難傷亡的實際情況,以確保其在職期間地方gdp政績的延續性。2001年,廣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81名礦工遇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已被執行死刑)與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黎東明竟然合謀壓制地方輿論,謊報、瞞報事故達十余天,這又是一個鮮明有力的注解。這些“政績官員”不負責任地姑息和縱容,只會導致煤礦安全生產步入惡性循環的軌道,造成事故發生后“政府當孝子,企業出票子,老板進籠子”的尷尬局面,帶來很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背離了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政策決策。

      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包括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六個科學內涵。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工礦業是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導產業,只有在依法治國和全社會關注、參與的前提之下,才能搞好安全生產。而只有實現了安全生產,職工的安全健康才有保障,家庭才能平安幸福,人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安定和諧,國民經濟才能持續、快速、健康、協調地發展。可見安全生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監管方針是“國家監察,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群眾監督”。我國自1982年以來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共12部,部門規章92部,已經建立了包括行業專門法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在內的一套比較完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律體系;專門成立了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為核心的,履行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行政監管監察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由此可見,國家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計劃、組織和領導環節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但是,這些努力在某種程度上并沒有遏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尤其是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發生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關鍵是管理過程中的控制是否有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控制效能不高,勢必造成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陷于疲于應付各種事故,不斷地、救火式地監管監察的被動局面。這種工作方式不僅浪費了大量的管理資源,提高了管理成本,而且效率低下,往往事倍功半。

      如何提高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控制效能?管理學專家對于控制是這樣定義的,它是對各項活動的監視,從而保證各項行動按計劃進行并糾正各種顯著偏差的過程。官僚控制強調組織的權威性,依靠管理規章、制度、過程及政策執行的強制性來強化控制職能。計劃可以制定出來,組織結構可以調整得使達到目標非常有效,組織成員的積極性可以通過有效的領導調動起來,但這仍然不能保證所有的行動都按計劃執行,不能保證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一定能達到。因此,控制作為管理環節中的最后一環,是非常重要的。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提高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控制效能,關鍵是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安全監管控制系統的建設。一個有效的控制系統可以保證各項行動完成的方向是朝著達到組織的目標進行著的。確定控制系統的有效性的準則就是看它在促進組織目標實現時做得如何。控制系統越是完善,管理者實現組織的目標就越容易達成。控制過程中最關鍵的又是在衡量實際績效并將實際績效與標準進行比較以確定實際工作成績與標準之間的偏差的大小和方向后,采取管理行動來糾正偏差或不足。

      一、完善安全監管方針。國家的安全監管方針應該進一步完善,實行“國家調控,行業監察,地方管理,企業負責,群眾監督”。要在國家宏觀調控、行業監察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地方監管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既是地方煤礦企業發展的受益者,也是履行地方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責任者。

      二、理順安全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管理范圍與權限,避免因決策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和越權性導致的管理混亂、職責不明。簡言之,就是明確安全管理主體與客體。從管理體制上徹底杜絕上面管不到,下面管不了的管理空洞,提高管理效能。

      三、健全監督機制。

      ㈠同體監督。加強政府內控機制的建設,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和實施標準規范決策和行政監管。

      ㈡異體監督。在政務公開的基礎上,逐步完善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異體監督的作用,彌補同體監督的不足與缺陷。

      四、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㈠提升企業安全風險成本,嚴格市場準入。提升企業安全生產保障基金和安全生產事故風險抵押金的標準,企業只有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才能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同時要提高安全生產事故傷亡賠償和行政處罰的標準。對于發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企業一定要重賠、重罰,甚至不惜以犧牲企業為代價,維護人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和諧。

      ㈡層層落實行政問責制,行政問責制不是權宜之計,不是某一時某一個運動的形式,更不是某一級的某一個領導的批示,應該受到法律的支持與維護,是國家法制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為的基本制度,是從根本上提高控制效能的最強有力的手段。要充分發揮異體問責的功能和作用,對政府決策層、公務人員、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問責,自上而下形成一種高壓態勢,使安全監管工作穩定地朝著國家認定的目標進行。因為從現有的案例分析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只有主觀上的安全意識增強了,各級、各部門、各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工作才會由被動轉為主動,才會由“經濟利益第一”轉為“以人為本,尊章守法,安全第一,和諧發展”。這也是前饋控制和同期控制最突出的特點。它們能夠通過人的主觀上的努力,盡最大可能避免預期出現的問題,使管理者在發生重大損失之前及時糾正問題,從而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控制效能,構建和諧社會的安全生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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