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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分類辦法(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6 19:50:13 查看人數:58

      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分類辦法

      第1篇 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分類辦法

      一、級別分類

      1、a類:所發現問題對質量安全將產生重大隱患 2、b類:所發現問題對質量安全將產生較大隱患 3、c類:所發現問題對質量安全將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二、問題分類 一)現場安全方面 a類:

      1.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使用期間立桿基礎下沉,直接影響腳手架整體穩定。

      2)模板支架立桿間距、橫距、水平桿和剪刀撐設置不符合規范構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嚴重影響模板整體安全穩定性。

      3)腳手架使用期間,主節點處水平桿、掃地桿、欄桿、剪刀撐、安全網等缺失嚴重,連墻件構造和數量嚴重違規。 2.基坑施工

      1)基坑支護結構、邊坡整體或局部嚴重變形甚至坍塌,未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2)在未具備設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內支撐的。 3.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1)塔式起重機吊臂在旋轉范圍內與周圍建(構)筑物、其它機械設備、設施發生碰撞。

      4.高處作業及臨邊洞口防護

      1)落地式卸料平臺、懸挑式卸料平臺搭設構造不符合規定要求,可能引起失穩、傾覆。 b類:

      1. c類問題屢次不改或重復出現(3次以上) 1腳手架工程

      1)模板支架立桿間距、橫距、水平桿和剪刀撐設置不符合規范構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影響模板局部安全穩定性。

      2)腳手架使用期間,主節點處水平桿、掃地桿、欄桿、剪刀撐、安全網等有缺失現象。 2施工用電

      1)在建工程周邊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小于安全操作距離未采取防護措施,現場重要危險部位應該做高壓線防護,但未落實相關防護措施。 2)在高壓線路下方(安全范圍以外)進行施工作業。

      3)施工現場未建立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的臨時用電系統,施工、生活用電接零、接地系統缺失。

      4) 大型機械設備用電電箱未單獨設置。 3.基坑施工

      1) 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對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即貿然進行施工。

      2) 基坑支護方式不符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規定。

      3) 基坑支護結構、邊坡以及基坑周邊建筑物、道路、管線、地下水位等監測數據達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變形進一步發展。 4.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1) 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2)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未按規定做好復檢檢測。

      3)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出現非正常結構變形及裂縫,嚴重影響設備安全使用

      4) 塔式起重機使用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失效 5) 塔式起重機超過獨立安裝高度或頂部高度超規范。

      6) 施工升降機上下限位、極限限位等各類安全限位裝置缺失或失效 7) 井架式物料提升機無斷繩保護裝置或斷繩保護裝置失效 5.高處作業及臨邊洞口防護

      1)高空(懸空)作業人員未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或未落實其它安全防護措施,或作業人員上下無安全通道。

      2)排架結構廠房中柱施工高處作業未搭設操作平臺。 3)現場使用鋼管搭設的懸挑式卸料平臺或溜槽。

      4)落地式卸料平臺、懸挑式卸料平臺搭設構造不符合規定要求。 5)施工現場較多臨邊、洞口未作防護或防護不起作用。 6)施工升降機樓層平臺口缺失安全防護門。

      7)井架式物料提升機樓層平臺口安全防護門缺失1/3以上。 6消防安全

      1)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種、火源,且周圍有易燃以爆物品,但未及時做好安全防護和隔離措施。

      2)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儲存或使用不當。

      3)重點消防部位未設置消防滅火器材,或高層建筑無消防水源。

      4)施工現場消防應急撤離通道不通暢,或光線不足的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應

      急照明和應急指示燈。

      5)民工宿舍內使用液化氣、煤氣灶或動用明火取暖。 7.施工現場文明施工

      1)工地圍墻設置不嚴密、不穩固,或主要出入口處無專人看護。

      2)工地主要出入口處未落實運輸車輛清洗措施,造成污染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設施。

      3)施工對周邊環境有影響,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及建(構)筑物結構穩定。

      4)工地運輸車輛集中運輸階段主要出入口處無專人指揮道路交通安全。 8. c類問題屢次不改或重復出現(3次以上) c類:

      a、b類以外未達到施工安全規范要求的其他問題。 二、現場質量方面 a類

      1.地基超挖、基坑凍土、浸泡嚴重。 2.樁基:數量、位置有重大偏差。 3.擅自替換鋼筋規格、數量。 b類 1、土釘墻

      1)鋼筋網片型號、間距、搭接長度、鋼筋網片與錨筋的連接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

      2)錨噴砼厚度達不到規范要求

      3)拉拔實驗不合格 2、樁基工程

      1)樁位超出允許偏差值 2)樁基工程有漏打現象 3)樁頂標高偏差過大

      4)樁與承臺的連接節點、樁頭,錨固鋼筋長度、數量、樁錨入承臺的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3、防水施工

      1)防水卷材施工:卷材與基層及卷材搭接縫應粘結不牢固,密封不嚴,有皺折、鼓泡、翹邊等缺陷;卷材搭接寬度超過允許偏差,沉降縫、后澆帶等特殊部位的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 四、鋼筋施工

      1)墻、柱、梁鋼筋主筋位移超過規范要求

      2)鋼筋規格、數量、位置、間距、搭接(錨固)長度、保護層厚度、墊塊數量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3)變截面處鋼筋的錨固長度、節點做法不符合設計及構造要求 五、混凝土施工

      1)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強度

      2)未按施工方案要求養護砼(采取澆水、覆蓋、保溫等措施,養護時間),養護期間集中堆載

      3)混凝土塌落度、標號及配合比不符合設計要求 4)混凝土大面積蜂窩、麻面,多處露筋等現象

      第2篇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指導和督查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管理。黃島區、城陽區、嶗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藍色硅谷核心區、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七區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設置

      第四條? 本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設立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外地入青企業在入青備案注冊地設立駐青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企業在轄區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承包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總承包二級、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初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6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各不少于2人。

      第七條?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駐青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業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工程量在30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20萬平方米,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各增加1人。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2)要求,填寫本企業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注冊地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注冊地屬七區五市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重新填報。

      第九條?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有資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5千萬(含)~1億元或1萬(含)~5萬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億元(含)以上或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別設立質量安全主管。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施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質量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數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數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本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全面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企業制度建設等情況,并針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自查記錄及整改措施需經企業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主要負責人)審簽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應嚴格落實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檢查工作,每項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每月應各不少于1次,重點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在企業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并存檔備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其總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在建工程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訂落實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參與企業施工技術標準的編制,并監督實施;

      (三)協調企業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四)編制并適時更新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組織企業內的質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質量行為;

      (七)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及創優評獎項目應當組織專項質量檢查;

      (八)指導和督促項目部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幫助解決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督質量問題的整改與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并按規定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提出獎罰意見;

      (十)開展“自檢、互檢、專檢”(以下簡稱“三檢”)工作,并監督實施;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竣工項目的質量保修與投訴處理,并監督實施;

      (十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回訪制度并監督實施;

      (十五)企業明確的其他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情況;項目部必備檢測檢驗儀器配備情況;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及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前圖紙審查等落實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樁基、地基處理等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情況;

      (四)基礎、主體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情況;

      (五)防水、保溫、鋼結構、幕墻、外墻粘(掛)飾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點部位、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及隱蔽驗收情況,嚴格落實“樣板領路”責任制;

      (六)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電氣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設備及其施工安裝質量和檢測試驗情況;

      (七)屋面、外墻和衛生間、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部位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情況;

      (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要分部(分項)的質量驗收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質量驗收情況;

      (九)分戶驗收檢查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會審;

      (九)參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十)參與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十一)參與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四)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五)按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施工現場項目部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及記錄情況;

      (三)深基坑設計方案評審、基坑支護驗收、基坑檢測、日常巡查等內容;

      (四)起重機械產品備案、安裝拆卸、檢查驗收、安裝檢測、使用登記、日常使用等內容;

      (五)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搭設拆除、檢查驗收日常使用等內容;

      (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和施工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七)防汛和重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八)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場給予糾正并落實整改,檢查記錄、整改復核記錄由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分別獨立成卷存入施工現場資料檔案備查。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應重點履行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質量安全情況檢查;

      (二)項目經理等應進行考勤的人員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

      (三)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每天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檢查,檢查應當包含工程操作層情況、現場重大危險源質量安全方案實施情況、大型設備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四)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查處,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六)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七)嚴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檢測;

      (九)組織開展現場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檢驗,及時發現報告質量問題;

      (十)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備查;

      (十一)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四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履責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等,查找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自控體系。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工作不真實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

      (五)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視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扣分,并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控企業,與該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預警談話。屬本地企業將重新復核企業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屬外地入青企業將重新復核其入青信用登記。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季度自查自糾工作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檢查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未達到本規定配備標準,虛報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的;

      (五)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章違規行為或隱患,未當場給予處理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偽造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的;

      (七)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優資格,屬本地企業給予暫停企業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外地入青企業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記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3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4篇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參考。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法銷售食用農產品涉嫌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八條 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本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確保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根據農業部部門職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中可安排資金,用于購買地方及非預算單位相關服務。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主要支持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測、認證、調查、監督抽查、農資市場整頓、風險評估與預警、應急處置、官方評議、宣傳與培訓等。主要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監測,監測結果分析匯總會商;農產品質量安全調查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農產品市場準入準出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農資市場整頓;違法案件查處、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對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生產與加工等關鍵環節及南繁基地等重點地區進行執法監管;開展種子、農產品及加工品轉基因成分例行檢測及特定品種專項溯源檢測;開展轉基因生物生態環境安全長期監測;開展轉基因中間試驗備案及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及進口等審批工作;開展轉基因發展戰略、管理制度、技術規范研究及風險分析,建立和維護轉基因安全監管數據庫;開展轉基因國際合作、科普宣傳、突發事件應對等。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強與其相關的各項宣傳培訓及推廣工作。

      (五)其他涉及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匯總、政策研究、宣傳培訓、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用于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所需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費、試驗驗證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技術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會議宣傳培訓費、其他費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實施

      第六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劃、經費測算安排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所屬單位、全國性科研教學單位及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直接報農業部。

      第八條? 農業部審核評定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下達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定的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漁業局、農墾局等有關司局分別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的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完整的項目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于12月底前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直屬單位和其他非預算單位直接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自查,農業部進行重點抽查。項目實施結束后,農業部開展項目總結。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方案,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監測處置經費管理按照《農業部應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08〕123號)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 8月 16日農業部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農財發〔2002〕28號)同時作廢。

      第6篇 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司資質正常運行、健康發展,提高企業信譽及市場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2、凡在本公司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相關部門、人員及其生產活動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3、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在**公司資質類別、等級許可的范圍內依法承攬的相關業務工程。

      二、公司各部門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

      ㈠、公司總裁

      1、公司總裁是受企業法人委托,全權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公司的質量、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范,掌握本公司質量、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質量、安全工作,對公司質量、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3、領導編制和實施本企業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質量、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獎罰辦法。

      4、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

      5、領導并支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

      6、在事故調查組的指導下,領導、組織本公司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重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和監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㈡、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領導的各項質量、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協助公司總裁做好質量、安全方面的技術領導工作,在本公司質量、安全生產中負技術領導責任。

      2、領導制定年度和季節性施工計劃時,要確定指導性的安全技術方案。

      3、負責對公司在建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負責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不需專家論證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對于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其施工方案審核時,應嚴格審查是否具備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可行性, 并提出決定性意見。

      4、 領導質量、安全技術攻關活動,對本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及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參加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貫徹實施“5牌1圖現場管理法及業內資料管理標準。參與文明施工安全檢查,監督現場文明安全管理。

      ㈢、事業部/分公司經理

      1、對本事業部/分公司質量、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公司總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落實本事業部/分公司各項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本事業部/分公司中、長期、年度、特殊時期質量、安全工作規劃、目標及實施計劃,組織落實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施工組織設計。

      3、組織編制和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參與編制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較強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審核本事業部/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的質量、安全技術管理措施,確保施工生產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投入使用。

      4、領導組織本事業部/分公司的質量、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確定質量、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領導、組織民工隊長的培訓、考核與審查工作。

      5、領導組織本事業部/分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質量、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潛在或存在的質量隱患及不安全生產問題。

      ㈣、質量安全部

      1、積極貫徹和宣傳上級的各項質量、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公司范圍內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2、編制定期質量、安全工作計劃和方針目標,并負責貫徹實施。

      3、協助領導組織質量、安全活動和檢查。制訂或修改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審查企業內部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公司職工進行質量、安全教育,建立定期的質量、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5、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會審;參加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會審;參加公司生產會議,掌握信息,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參加公司在建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6、定期、不定期對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問題,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制止違章,有權停止作業和罰款。

      7、協助領導監督檢查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對削弱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要及時匯報領導,督促解決。

      8、參加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進行事故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對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采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證本企業一圖九表法、業內資料管理標準和質量、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正常運轉。

      ㈤、綜合部

      1、勞資、勞物

      ⑴ 對公司職工進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將質量、安全技術知識列為職工培訓、考核、評先內容之一,對招收新員工要組織入職教育和資格審查,保證提供的人員具有一定的質量、安全生產素質。

      ⑵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有關規定,適時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向主管領導通報情況;

      ⑶ 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嚴格執行有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并監督實施情況。

      ⑷ 參加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從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認真執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2、人事

      ⑴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公司實際,配齊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術和實干經驗的質量、安全骨干,保證公司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

      ⑵ 組織對新調入、轉崗的施工、技術及管理人員的質量、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⑶ 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審查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有權向主管領導建議調整和補充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⑷ 參加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認真執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3、教育

      ⑴ 組織與建設工程施工生產有關的學習班時,要統籌安排質量、安全生產教育課程。

      ⑵ 各專業主辦的各類學習班,要設置勞動保護課程(課時應不少于總課時的1-2%)。

      ⑶ 將質量、安全教育納入職工培訓教育計劃,負責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

      ㈥、運營部

      1、在審核項目部上報的月度生產運營計劃時,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組織均?生產,保障安全工作與生產任務協調一致。對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傷亡事故的項目必須視同生產任務,納入運營生產考核目標。

      2、在檢查生產計劃運營實施情況的同時,要檢查安全措施項目的執行情況,對施工中重要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實施工作要納入計劃,列為正式工序,給予時間保證。

      3、在生產任務與安全保障發生矛盾時,必須優先解決安全工作的實施。

      ㈦、項目經理

      1、對承包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貫徹落實質量、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工程特點及施工全過程的情況,制定本項目部各工序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3、在組織項目工程承包,聘用項目部人員時,必須本著質量、安全工作只能加強的原則,根據工程特點確定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體系和人員,并明確項目部質量、安全人員的質量、安全責任和考核指標,支持并指導項目部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對應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續,錄用民工隊伍必須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嚴格用工制度與管理,適時組織上崗人員質量、安全教育,要對民工隊伍的人員健康與安全負責,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5、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并監督項目工程施工中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6、領導、組織施工現場定期的質量、安全生產檢查,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問題時,及時組織制訂措施,解決問題。對上級提出的質量、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要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

      7、發生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認真落實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訓。

      8、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管理,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創優評先工作,維護公司資質的正常運轉和健康發展

      ㈧、項目技術負責人

      1、對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質量、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現行質量、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標準。結合項目工程特點,主持項目工程的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和開工前的全面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3、參加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查施工方案時,要制訂質量、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其具有可行性與針對性,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

      4、主持制定技術措施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5、項目工程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及時上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要組織上崗人員的質量、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認真執行相應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操作工藝、要求,預防施工中因危險品引起的火災、中毒或其新工藝實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設備、設施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控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備、設施投入使用。

      7、參加每周一次的質量、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消除。

      8、貫徹實施“5牌一圖”及內業資料管理標準。確保各項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有針對性。

      9、參加、配合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

      10、加強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創優評先工作,負責項目部申報文明工地資料的準備,并參加相應檢查評定。㈨、施工員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所管轄施工段的質量、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施工任務特點,向所管轄民工隊伍進行書面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執行情況經常檢查,隨時糾正作業違章行為。

      3、經常檢查所管轄施工段民工隊伍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安全設備、設施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嚴格執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落實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每周或不定期組織所管轄民工隊伍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質量、安全教育活動,自覺接受公司質量、安全部門/監理/業主/上級領導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或存在的問題。

      5、對所管轄施工段工程項目應用的符合審批手續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要組織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若在施工中發現問題,立即停止使用,并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

      6、發現因工傷亡或未遂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

      ㈩、安全員

      1、在項目經理部和公司質量、安全部的領導下,督促項目部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安全法規及企業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發現問題要及時制止,糾正和向領導及時匯報。

      2、參加項目部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并督促檢查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

      3、深入現場每道施工工序,掌握安全重點部位的情況,檢查各種防護設施,糾正違章指揮,冒險蠻干。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4、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定期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要督促其在整改限期內整改完成。發現危險及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制止作業,組織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域。

      5、發生工傷事故,要協助保護好現場,及時填表上報,認真負責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不隱瞞事故情節,認真如實向有關領導匯報情況

      (十一)、材料員

      1、按照項目部進度計劃要求,組織各種施工、安全物資的供應工作。

      2、對供應商進行分析,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定期向公司反饋供應商相關信息。

      3、負責對合格供應商供應的生產物質、安全防護用品等進行驗收、記錄,并做好驗收狀態標識,儲藏保管好生產物資及安全防護用品(具)。

      4、負責對進場材料的標識及分類堆放,消除事故隱患。

      5、對現場使用的腳手架、高凳、吊鉤、安全網等安全設施和配件應保證質量,并定期檢查和試驗,對不合格和破損的,要及時進行更新替換。

      6、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重點保管。

      7、經常與施工人員取得聯系,聽取施工人員對所購勞防用品和安全防護物品的反饋意見。

      (十二)、機械員

      1、操作規程是保證機械正常運轉,確保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制度。為了管理好機械設備,實行定機定人定崗的“三定”制度。

      2、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可操作。學員必須在師傅帶領下才能操作,非本機操作人員,嚴禁亂動。

      3、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施工人員或機務人員的指揮,正確操作,保證作業質量,及時完成任務,但對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引起危險事故的不正確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4、操作人員必須具備懂機械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的“四懂三會”水平。

      5、嚴格執行各施工機械的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證機械設備的附屬裝置、隨機工具經常整潔、完好、齊全。

      (十三)、質檢員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的質量、安全政策、規程、標準及有關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

      2、負責項目部在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3、監督檢查各班組做好自檢、互檢、交接檢,隨時查驗項目部的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和質量分析會記錄。

      5、參加項目部每周工程例會,針對項目工程存在的質量隱患/問題,分析原因,制定預控及整改措施并負責監督落實。

      6、在質量監控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通知安全員或項目經理,同時有權責令暫停施工,待處理好安全隱患后,再行施工。

      (十四)、項目班組長

      1、認真執行質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質量、安全和健康負責。

      2、經常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不斷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認真落實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講話,不違章指揮、冒險蠻干。

      4、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

      5、認真做好新工人的崗位教育。

      6、發生因工傷亡及未遂事故,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有關領導

      (十五)、項目工人

      1、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質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質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質量、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質量、安全交底,不違章作業,服從質量、安全人員的指導。

      3、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質量、安全生產方面做到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對新工人要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維護一切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具,做到正確使用,不準拆改。

      4、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5、發生傷亡和未遂事故,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

      6、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

      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

      ㈠、合同簽訂管理制度:

      1、公司經營部負責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工程中標后,代表公司與業主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公司運營部負責工程中標后與事業部/分公司/分包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承發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承發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為防范合同糾紛,在簽訂過程中,應在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i 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

      ⑴ 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工程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⑵ 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② 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ii 合同價款應注意:

      ⑴《協議書》中“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⑵ 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iii 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⑴ 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準確。

      ⑵ 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⑶ 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iv 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⑴ 填寫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⑵ 采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⑶ 采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⑷ 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⑸ 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v 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⑴ 填寫工程預付款條款的依據是否清晰。

      ⑵ 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⑶ 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⑷ 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vi 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⑴ 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⑵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vii 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⑴ 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⑵ 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⑶ 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后結法或其他方法)。

      viii 違約條款應注意:

      ⑴ 在合同條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⑵ 在合同條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在進度、質量、安全、保修期等方面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⑶ 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⑷ 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產生爭議。

      ix 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

      ⑴ 填寫合同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⑵ 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⑶ 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⑷ 合同條款中關于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x 國家規定的五類建筑工程合同屬無效

      ⑴ 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

      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只有依法核準擁有從事建筑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屬于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無效合同。⑵ 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法》的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就是說,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而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⑶ 越級承包。

      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因此,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

      ⑷ 非法轉包。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進行非法轉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屬無效合同。

      ⑸ 違反法定建設程序。

      ㈡、質量安全責任制度:

      各事業部、分公司經理所屬項目部經理/分包工程項目負責人在工程中標后各部門《簽批流程》完成后3日內應與公司質量安全部簽署質量、安全目標責任書;項目部負責完善民工安全協議、機械安全協議等,并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及時進行“三級”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㈢、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制度:

      1、項目工程開工前必須對設計提供的圖紙進行圖紙會審,具體由事業部經理/分公司經理組織,項目部經理、項目負責人與相關技術人員、工程監理、設計單位、業主以及有關各方一道查閱熟悉圖紙、了解圖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圖紙會審意見。

      2、圖紙會審時,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應做好記錄,對會審時各方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時間等,均要詳細記錄,必要時由設計單位另出修改圖紙,參加會議的各方代表均要簽名/蓋章認可,手續完善后的圖紙會審記錄作為項目施工的重要依據,納入工程檔案,存檔。

      3、在施工過程中,無論業主/監理還是項目部提出的設計變更都要認真及時辦理設計變更聯系單,經業主/設計/項目總監/項目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施工。

      4、如果設計變更的內容對建設規模、投資、工藝、質量、安全等方面影響較大的,項目部必須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方可報送相關主管部門核準。

      5、所有設計變更資料,包括設計變更聯系單、工程洽商記錄、修改后施工圖紙均需文字記錄,一并納入工程檔案。

      ㈣、創優工程目標管理制度:

      項目經理質量、安全目標責任書簽訂時,由質量安全部根據工程中標合同額大小,確定該工程的創優目標(即市優、省優、國優)及省、市文明工地申報。項目部根據質量安全部下達的質量、安全目標要求及工程特點,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制定工程創優計劃及文明工地申報實施措施,經公司質量安全部審核,總工程師審批后統一備案至質量安全部。公司各級職能管理部門針對項目工程創優目標實行“優質嚴管、安全監控”方針。對于各類優質工程、文明工地公司將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在工程獎項證書發放10日內所屬工程項目經理根據相關公司獎勵規定,報質量安全部審核、總裁審批后給予現金獎勵。凡以公司資質中標的(含bt項目),項目規模、技術含量等達到申報市、省、國家各類工程獎項申報標準的,一律實行強制申報,各事業部、分公司所屬項目部應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殆于履行義務。特殊情況的項目,由總裁書面批示,可不參加工程創優及文明工地申報。

      ㈤、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核制度

      1、事業部/分公司屬各項目部接到工程項目施工任務后,應由事業部/分公司經理組織項目部有關人員編制和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事業部/分公司經理要對其所承攬的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質量、安全技術管理措施予以審核,并確保相應的施工生產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投入使用。

      2、項目部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在編制單位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單獨編制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

      3、所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4、項目部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由事業部/分公司經理組織專家、項目部、公司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5、事業部/分公司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由其所屬項目部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6、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基本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部建質[2009]87號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要求編寫。

      7、項目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部組織公司各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會簽。經審核合格的,由公司技術負責人簽字審批。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公司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8、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事業部/分公司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參加論證會人員資格、人數、論證內容均參照建質[2009]87號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召集。

      7、項目部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公司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8、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項目部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9、項目部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7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事業部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10、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1、項目部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公司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部門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12、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事業部、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項目部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㈥、崗位培訓制度

      1、項目部實行崗位培訓制度,應對職工進行崗前、轉崗、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培訓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實”即“多樣化、規范化、科學化”和“實際、實用、實效”。做到需要和常態化。

      2、項目部應結合工程進展、職工工作情況,制定培訓計劃并有針對性的科學適時培訓。職工應按時參加培訓。

      3、每次課程結束后,項目部應安排考試。考試的形式為書面答卷結合口頭問答及崗位抽查。崗位抽查主要指項目部就所講授的培訓內容是否被學員運用到實際工作中進行隨機考核。

      凡每次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崗。

      ㈦、質量、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

      為確保公司負責承建的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公司實行質量、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

      1、質量、安全生產技術交底的管理:

      ⑴ 技術交底分別由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機管員、班組長對所主管的項目工程其分部分項工序操作進行交底。

      ⑵ 技術交底應于項目工程分部分項工序施工前開始,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機管理員的技術交底應有書面材料。

      2、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

      ⑴ 本施工項目的質量要求、作業特點和危險;

      ⑵ 針對危險點的具體預防措施;

      ⑶ 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⑷ 相應的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要求;

      ⑸ 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的避難和急救措施;

      3、技術交底的基本要求。

      ⑴ 項目部必須實行逐級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縱向延伸到班組全體作業人員;

      ⑵ 技術交底必須具體、明確、針對性強。

      ⑶ 技術交底的內容應針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中質量標準、規范要求以及給作業人員帶來的潛在隱含危險因素和存在問題;

      ⑷ 應優先采用新的安全技術措施;

      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驗收標準、施工程序、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工長、班組長進行詳細交底;

      ⑸ 保持書面技術交底簽字記錄;

      ㈧、技術復核制度

      技術復核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首要保障,項目部應根據工程具體實施情況,有序開展技術復核,下列為項目部建設工程必須復核項目:

      1、水準點、導線點復核、定位,每道工序的測量放線、斷面定位、均要符合設計文件及國家現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2、預制構件、預埋件、預留孔、保護套、地埋管、砼、砂漿配合比,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及國家現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3、設備招標、合格證、安裝、調式、說明、修正、使用規范、技術參數、都要符合行業規范,有關附件必須齊全。

      4、關系到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項目,技術復核后,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填寫復核記錄及自檢意見,關鍵部位要拍照,報項目監理復核后簽字認可。

      ㈨、工序、隱蔽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建設工程質量的過程控制主要是各工序的質量控制,公司屬各項目部應保證所承包的項目工程其每道施工工序質量均符合設計及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同時保證總體項目工程符合設計文件、規范標準及合同要求。工序驗收必須在項目部自檢合格和相關資料都完善的情況下,報現場監理驗收,經監理驗收合格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2、凡被后續工序或其他分項工程所掩埋覆蓋,今后無法直接檢查的工程部位,都屬隱蔽工程。隱蔽工程必須經過檢測、試驗進行驗收簽證。隱蔽工程驗收要在隱蔽的工序已完成,檢測試驗結果齊全且滿足規范要求后,項目部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報現場監理驗收簽證。

      3、竣工驗收交付手續

      ⑴ 工程完工后,由項目部自行完成工程預驗收,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復驗。復驗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項目部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參加,復驗合格后,項目部填寫“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報業主/監理申批。

      ⑵ 項目部工程竣工驗收須提前通知公司質量安全部,質量安全部派員參加。公司所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按《公司竣工資料整理規定》整理歸檔,竣工資料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交公司質量安全部審核并交綜合部存檔,分公司負責監督和協助項目部做好公司技術資料檢查歸檔,合格后上交公司質量安全部審核歸檔。分包工程資料由所屬項目部督促檢查其完成情況。所有工程竣工資料未達到公司規定要求的,扣除建設工程所在項目部5000-10000元罰金。

      ㈩、工程分包制度:

      ⑴ 凡以公司資質中標的建設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⑵ 公司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質量、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⑶ 分包工程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分包資質及相應管理人員,并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分包單位資質、專職人員證書應報運營部備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部將對分包單位資質及相關人員證書進行檢查。有權對未配備相關人員的分包單位所在的項目部進行處罰。分包工程由其所屬事業部/分公司經理對其質量、安全負總責,分包工程所屬的項目部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分包單位簽署分包合同時需提交一定數額的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金,具體由承包/分包雙方協商確定。工程竣工驗收后,質量、安全生產達到合同規定的,保證金(不包括保修期內質量保證金)予以退還,不含利息。

      (十一)、應急救援制度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司各項目部應結合項目施工生產的實際,制訂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救援預案的編制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資料》(2022版)相關章節要求進行編制。

      (十二)、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三定制度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中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公司屬各項目部應對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責任”的三定制度。

      2、操作證制度

      凡上崗操作機械設備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能上機操作。

      3、交接班制度

      上班作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交待設備的運轉情況,故障的處理記錄等;接班人員應全面檢查設備的狀況,發現疑問要及時提出,以分清責任,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4、嚴格執行機械設備使用中的技術規定

      ⑴ 機械設備的技術試驗規定

      凡是新購進、新制造和重新安裝的機械,都必須經過檢查、保養、試運轉、鑒定(統稱為技術試驗),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⑵ 機械設備磨合期的規定

      其目的就是使機械零件磨合良好,增強零件的耐用性,提高機械運行的可靠性和經濟性,延長大修間隔期和使用壽命。

      ⑶ 季節性使用機械設備的規定

      建設工程機械多數是在露天作業,受氣候影響大,特別是冬季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如預熱保溫、換用冬季潤滑油等。

      5、建立機械設備技術檔案

      ⑴ 機械設備安全協議。

      ⑵ 機械設備的運轉記錄、消耗記錄。

      ⑶ 機械設備的歷次主要修理和改裝記錄及有關資料。

      ⑷ 機械設備的事故分析記錄及有關資料。

      (十三)、建設工程項目撥款制度

      根據公司財務部劃賬規定,公司屬各項目部在建工程款項的每筆支付申請單,需由公司質量安全部簽署質量安全無事故證明,對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到位的項目部,質量安全部根據存在問題嚴重程度,有權建議扣除10萬以下(包括10萬元)的工程款作為質量、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保證金,待工程整改到位后予以退還。(建議公司財務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項目撥款支付制度)

      (十四)、獎勵與處罰制度

      1、獎勵

      對于項目部建設工程獲得的各相應工程獎項,公司給予一定獎勵,具體見下表

      獎項名稱

      獎勵金額(元)

      市級優質結構工程

      30000

      市級文明工地

      30000

      省級文明工地

      50000

      “古彭杯”金、銀、銅獎

      50000/30000/20000

      省級市政示范工程

      50000

      省級優質工程(揚子杯)

      100000

      中國市政示范工程(金杯獎)

      100000

      國家級優質工程(魯班獎)

      150000

      以上獎項不累加,以最高獎項為準,并按項目部60%,資料整理部門40%的比例分配。

      2、日常檢查獎懲

      各項目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施工,并做好日常質量安全自檢自查,公司管理部門不定期對各施工項目進行巡查,對于出現相關質量安全隱患部位開具罰單及整改意見,經項目經理人簽字確認后,在規定期限內做好整改工作,質量安全部對其進行復查。對整改范圍內未整改到位的,質量安全部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1-2倍罰單處罰。

      四、附則

      1、本《辦法》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總裁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7篇 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工作和監督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鐵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鐵路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工程建設,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咨詢等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根據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等實施。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制訂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的具體業務實行領導。

      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托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依據鐵道部規定,在鐵路局所在地設區域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由監督總站直接管理。

      第八條 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制度;

      2.負責鐵路行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指導、檢查并考核監督站的工作;

      3.組織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組織交流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4.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監督站提交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進行審查;

      5.負責收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并向鐵道部報告,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6.負責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負責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監督人員證件;

      8.建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不良行為檔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0.完成鐵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域監督站和直屬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訂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2.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交流監督工作情況;

      3.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4.及時向監督總站報告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5.組織人員培訓,管理聘用人員證件;

      6.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定期向監督總站報告工作;

      9.完成監督總站組織或指定的監督檢查等任務。

      第十條 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崗位責任制;

      2.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

      3.監督檢查制度;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報告制度;

      5.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6.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制度;

      7.委托監督檢測管理制度;

      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9.監督費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 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 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兼總工程師,監督站站長由鐵路局建設管理處處長兼任的,設專職常務副站長主持監督站日常工作。

      監督站領導變動,在征求監督總站意見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監督站站長、副站長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于10年,且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副站長兼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任職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滿15年;

      2.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5.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 監督站除兼職站長外,其他監督人員必須是專職監督人員,其中線路、橋梁、隧道、四電、房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每專業不少于1人。

      第十七條 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監督人員。聘用的監督人員必須年齡不大于6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鐵路建設工程技術。

      聘用人員不得與被監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行政隸屬或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被監督的鐵路公司或鐵路局的項目管理機構中聘用人員。

      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于兩人,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質量安全監督證管理:

      1.鐵道部統一頒發由鐵道部印制并加蓋證件專用章,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統一編號的監督證;

      2.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自動失效;

      3.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并交回監督總站注銷;

      4.監督人員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件1),經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合格后頒發監督證。

      5.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補發;

      6.監督證不得轉借、涂改,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聘用監督人員經監督站審核合格,并報監督總站批準后,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制的臨時監督證。

      第二十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調離監督機構:

      1.違反監督程序實施監督的;

      2.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監督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從事與監督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

      6.違背廉政建設規定的;

      7.其他不宜從事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監督程序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開工的同時,攜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件2)及以下相關資料,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2.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已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目錄等。

      未按規定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規定的,下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件3)。

      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第二十四條 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附件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劃,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電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第二十五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3.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件6),并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注明。檢查結束后,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項目,適時安排復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后進行復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8)。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后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9)。鐵道部委托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并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信息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絡的監督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相關資料及監督計劃;

      2.首次監督會議紀要;

      3.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4.質量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5.質量安全不良行為記錄;

      6.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7.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情況;

      8.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10.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質量檢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對質量問題、事故或舉報進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監督單位應加強對監督檢測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總站負責制訂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條件,定期選定并公布監督檢測機構名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監督檢測費用單價參考標準。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測單位由監督站選擇,簽訂檢測合同。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測費用小于招標規模規定的,應在監督總站公布的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內選擇;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機構;因特殊情況需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書面報監督總站同意。

      第三十五條 監督站選擇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與其有聯系的,應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從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刪除,并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按照規定收取,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三十八條 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核,并抄報監督總站。

      監督站日常經費由所在鐵路局依據監督站支出情況和財政預算補助金額在成本支出預算中安排。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只能用于監督工作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檢測、通訊(含監督人員移動通訊)、交通、培訓、會議,購置辦公設備、技術圖書、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勞保用品,聘用監督人員聘金,以及監督工作需要且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四十條 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按所在鐵路局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監督人員費用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定期清算。確需由監督站負責發放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委托發放事宜。沒有勞動(人事)關系單位的退休返聘人員,可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第四十一條 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 監督站應積極配合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監督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處罰程序

      第四十三條 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處罰一般由負責項目監督的監督站實施,也可由監督總站實施。

      第四十四條 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

      第四十五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并取得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2.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的;

      3.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4.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5.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8.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9.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九條 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制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做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第五十條 鐵路監督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有陳述或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單處警告或責令改正、臨時停工處罰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并送達。

      第五十二條 鐵道部依法對鐵路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條 監督總站每年度對監督站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制度管理、人員設備配置、證件管理、監督檔案、信息化管理、監督費管理以及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條 監督總站每年組織一次'全路工程質量安全優秀監督工作者'評選。監督站依據考核辦法對監督人員實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監督站經監督總站考核優秀或合格,所監督的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督人員,方可參加優秀監督人員評選。

      第五十五條 監督站和監督人員考核辦法由監督總站起草報鐵道部批準后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辦法所采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5.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

      7.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書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8篇 隧道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隧道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明確施工安全質量責任,細化安全質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預防安全質量事故,確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質量,項目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隧道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構建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 隧道工程安全質量目標

      1、隧道工程安全目標:杜絕因公死亡事故、杜絕嚴重塌方事故、杜絕爆炸事故、杜絕爆破物品丟失事故。

      2、隧道工程質量目標:洞身開挖完整,無欠挖,錨桿、小導管、管棚、鋼拱架、噴射混凝土厚度、強度等符合設計及《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 洞身襯砌鋼筋、襯砌厚度、強度滿足設計及《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襯砌背后無空洞及不密實現象,襯砌表面色澤均勻、曲線圓順,整改輪廓清晰。砼接茬處無較大錯臺、跑模現象,表面無蜂窩麻面,內實外美。 正洞和設備洞室襯砌不滲水,道床不積水,洞身范圍內無濕漬。 水溝流水坡面平順,水流通暢,不積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暢無堵塞。 洞門及附屬工程符合設計及《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

      第二章? 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條? 分級督辦制度。

      1、隧道由項目經理或常務副經理、項目總工為包保領導;相應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按職責劃分進行包保。

      2、項目經理部每15天對重難點隧道安全監控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產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并建立隧道動態管理檔案;對隧道安全實行動態監管。

      第五條? 日常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根據責任分工,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并建立專門的《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1、項目經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對隧道施工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填寫《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2、項目經理部分管領導每月不少于二次對隧道施工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填寫《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3、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臺賬,每月不少于四次對隧道施工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填寫《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第六條? 檢查的重點和處理措施

      1、隧道安全的檢查重點:設計開挖方案的實施情況、爆破控制、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初期支護,二次襯砌、仰拱施工,跟進進度和施工質量、地質情況是否與設計相符、隧道的監測和通風、施工用電、火工品管理、應急預案及演練、安全員履行職責情況等。

      2、對檢查出的問題在現場填發整改通知單,做好檢查記錄,提出處理和整改要求,并指定專人負責追蹤落實整改情況。

      第七條? 定期通報制度

      項目經理部要每月對隧道工程安全情況進行通報,主要內容為上月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措施,下月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點及要求。

      第八條? 超前地質預測預報

      超前地質預測預報是預防各類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有效手段,各工區必須將超前地質預測預報納入正常施工工序,做到先探后掘,不探不掘,規避地質災害風險。

      1、超前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由項目經理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按照投標承諾和隧道施工需要配齊超前地質預報設備。

      2、制定隧道超前地質預報實施性方案,成立專業地質預測預報隊伍,嚴格按照設計地質要求實施超前地質預測預報。

      3、專業地質人員每循環應對掌子面圍巖進行詳細的描述和記錄,并做出掌子面地質素描圖,地質工程師應對圍巖進行準確判斷。

      4、對松散地層、淺埋地段、斷層破碎帶、富水及可能產生巖爆地段等不良地質地段,應采用地質預報系統、地質雷達、紅外線探測儀中的一種或幾種綜合方法,進行綜合地質預報,同時采用超前水平鉆探和超前水平炮孔方法進行精確預報圍巖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5、地質描述與超前預報成果采取日常檢驗批驗收與專題報告相結合的資料收集模式進行管理。地質工程師每天采集地質素描、進行分析和匯總,并向項目技術負責人匯報,每周進行匯總,報項目經理部工程部,同時提報監理單位核備,每兩周向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供情況說明和圖件,并提供分段成果報告。

      6、對地質條件與設計變化較大、可能產生地質災害或影響隧道施工安全的地段,斷層、節理密集帶,富水地段,不同巖性接觸帶等,所做的地質超前預報,要及時將專題預報成果交付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動態設計。情況緊急時,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7、項目經理部工程部、安質部負責隧道超前地質預測預報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重點檢查超前地質預報人員和設備的配備、預報方案的實施和質量、隧道施工現場安全控制等情況。

      第九條?? 現場安全管理要點

      1、各工區在隧道洞口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負責施工安全監控工作,規范做好施工情況記錄。隧道洞口應設置安全監控室,安排專人負責進出入洞人員的登記掛牌工作,嚴格執行出入洞人員登記制度。

      2、軟弱圍巖隧道ⅳ、ⅴ級地段采用臺階法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⑴上臺階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ⅴ級圍巖不應大于1榀鋼架間距;ⅳ級圍巖不得大于2榀鋼架間距。

      ⑵邊墻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不得大于2榀鋼架間距。

      ⑶仰拱開挖前必須完成鋼架鎖腳錨桿(管)每循環開挖進尺不得大于3m。

      ⑷隧道開挖后初期支護應及時施作并封閉成環,ⅳ、ⅴ級圍巖封閉位置距掌子面不得大于40m。

      3、洞內支護堅持“隨挖隨支護”的原則。軟弱圍巖隧道ⅳ、ⅴ級圍巖初期支護封閉位置距離掌子面不得大于40m。鋼拱架架立時不得置于虛渣或松動石上,軟弱圍巖地段基底夯實加設墊板或加設墊塊夯緊。

      4、軟弱圍巖隧道ⅳ、ⅴ級圍巖仰拱施做應緊跟,仰拱距開挖面距離宜控制在40m以內。二次襯砌應及時施作,二次襯砌距掌子面距離ⅳ級不得大于90m,ⅴ級圍巖不得大于70m。

      5、隧道施工現場必須符合通風、照明、粉塵和有害氣體控制等作業環境標準,,安全防護設施必須按規定配備到位。對隧道要進行專項通風設計,配足通風設備。對富水段、反坡施工段要認真做好抽排水工作,嚴禁洞內長時間積水。

      6、隧道施工現場應規范配備報警、救援、逃生等設施,嚴格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對作業人員進行逃生教育。

      7、各工區要加強火工品管理。嚴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關規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領發料及爆破操作過程中的管理;各工區經理必須每月、安質部負責人必須每半月對炸藥庫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8、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須檢驗合格,確保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狀態良好。

      9、做好洞內交通組織。洞內運輸車輛限速行駛,作業地段車速一般每小時小于10公里,嚴禁超車。在襯砌臺車(或作業臺架)作業地段應設置慢行、警示標志。中心水溝檢查井要及時設置蓋板或明顯的警示標志。

      10、各種電氣設備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安全隔離、安全警戒設施。電線路嚴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導電的金屬上。各種機械、金屬設備上所有照明及易發生電擊危險場所的照明和行燈應使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潮濕環境下行燈必須低于12v,并應有絕緣良好的手柄和護罩。

      11、嚴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對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之一的要立即整頓:

      (1)隧道襯砌滯后距離超標:

      ①?仰拱初支及仰拱距掌子面距離,ⅳ、ⅴ級及以上圍巖不超過40m。

      ②?二次襯砌距掌子面距離,ⅳ級圍巖不超過90m,ⅴ級圍巖超過70m。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

      (3)專職安全人員不到位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隧道施工質量控制

      第十條? 洞口及緩沖結構施工質量控制

      1、隧道洞口的邊、仰坡應自上而下逐級分層開挖,并及時按照設計坡度進行一次性刷坡到位,開挖后應按照施工設計圖及時施作邊、仰坡加固支護,以確保邊仰坡的穩定。

      2、隧道洞口土石方施工完成后,應及時設置臨時環向天溝,且與洞口外排水系統連接暢通,臨時天溝可采用漿砌片石砌筑或立模現澆混凝土,以截斷山體地表水沖刷洞口邊仰坡。

      3、隧道進洞后,待洞口淺埋地段二襯結構襯砌后,應盡快施作洞口緩沖結構,以確保洞口邊仰坡的穩定。 

      (1)、 洞口緩沖回填時,回填料粒徑應滿足規范要求,分層對稱填筑,每層密實度滿足設計要求或規范要求。 

      (2)、洞口緩沖回填完成后,應及時按照施工設計圖要求規范施作天溝等永久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 洞身開挖質量控制

      1、應嚴格按照設計工法組織施工,開挖方法與圍巖級別相匹配,施工中不得擅自改變施工工法。

      2、嚴格控制隧道超欠挖,洞身、隧底輪廓、中線、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圍巖完整、石質堅硬時,允許巖石個別突出部分侵入襯砌不大于5cm;拱腳和墻腳以上1.0m范圍內嚴禁欠挖。

      3、仰拱開挖

      嚴格的控制仰拱開挖的長度、仰拱支護和襯砌厚度,并按 “挖機清底→人工鐵鏟清理”程序徹底清理仰拱基底殘余虛碴或松散層等,嚴格檢查驗收程序,加強仰拱施工的過程監控,防止仰拱底部出現虛碴而出現運營安全質量隱患。

      4、爆破質量考核獎懲規定

      (1)為了更好地在施工區域內控制爆破質量,充分調動全體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參與隧道爆破質量控制的積極性,提升隧道質量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水平。根據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標段施工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2)隧道爆破考核依據《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相關規定。

      (3)隧道爆破質量考核由項目經理部分管領導、工程部、安質部組成項目經理部爆破質量考核小組,負責對道爆破情況進行考核。施工隊有關人員組成配合小組,協助項目經理部爆破考核小組完成現場考核工作。

      (4)考核辦法:實行不定期檢查考核制度

      (5)獎懲辦法:

      ①每月未達到進度標準的處罰10000元。

      ②若一個工區連續三個月進度未達到標準的,除按本條第1款處罰外,另加處罰20000元,并責令該施工隊整改。

      第十二條? 洞身超前支護施工質量控制

      第9篇 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預防深基坑與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發生施工質量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適用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包括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二)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 ,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三、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查

      (一)承接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組織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根據設計文件和技術設計要求,結合工程的實際,編制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二)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支護、支撐系統的結構設計(包括結構選型及其計算依據;結構變形、位移和沉降觀測的允許值以及臨界狀態報警值;結構設計的安全有效使用期)。

      2、施工工藝要求,施工程序和施工進度安排。

      3、對設計要求及施工現場情況的監測控制措施。

      4、各階段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

      (三)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后應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簽字。

      (四)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

      1、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2、專家組由勘察、設計(注冊結構工程師)、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在佛山市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論證審查專家庫中選取,但不能選擇本工程相關企業的專家。專家名單可在佛山市建設局網站()上查閱。若根據工程需要選取市專家庫以外的專家,施工單位應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請。

      3、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及論證審查會的召開時間,應通知建設、監理單位和區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情況應同時通知市質量、安全監督站:

      (1)地下室兩層以上(含兩層)的深基坑;

      (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12m(含12m)。

      4、施工單位應在論證會3天前將專項方案及相關資料送達各論證專家及質量、安全監督站。

      5、專家審查時,應由專家選出專家組的組長,并由組長主持專家論證會。專家組討論確定審查結論時,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離場回避。

      6、專家組必須對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填寫專家審查表格(附表1)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1.doc>,并作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施工單位應根據專家組的論證審查意見,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整理完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

      (六)專家組及成員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承擔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四、建設單位的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管理。

      (二)深基坑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三)深基坑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和監測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周密的調查、測繪或攝像,并作好詳細記錄。必要時應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安全鑒定。

      (四)深基坑開挖或支護施工完成后,因建設資金等問題可能造成其長期暴露或超過支護設計安全期而危及周邊環境安全的,建設單位應主動回填,并承擔因未能及時回填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單項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六)建設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指定或隨意減少監測項目,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五、施工單位的責任

      (一)應嚴格依照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組織施工。

      (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安全負責人或其委托人、項目經理應參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填寫附表6備查)。混凝土澆灌前,施工單位應將驗收記錄送達質量和安全監督站的項目監督負責人,并告知澆灌時間。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澆灌混凝土時,項目經理應委派專人全過程在現場監控支撐體系的安全。另外,項目經理至少要在正澆灌混凝土的樓面上帶班檢查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由監理員簽名見證(填寫附表5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5.doc>備查)。

      (四)應就有關的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雙方簽字確認。

      (五)應及時有效地對工程進行監測,并應詳細記錄。

      (六)應有針對性地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組織演練。

      (七)各項目部應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本工程的重大危險源在工地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六、監理單位的責任

      (一)應根據規范要求、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組論證審查意見等有關資料文件,根據工程實際提出監理意見,對該專項方案編寫監理綱要和實施細則。

      (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總監應參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填寫附表6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6.doc>備查)。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澆灌混凝土時,總監應委派專人全過程在現場監控支撐體系的安全。另外,總監至少要在正澆灌混凝土的樓面上帶班檢查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填寫附表5備查)。

      (四)工程出現險情或發生安全事故時,應下達暫停令,協助施工單位啟動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并向建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七、監督管理

      (一)各區建設局負責區域內各項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督促各方落實責任,實行嚴格管理,并把本地區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重大危險源予以公示。

      (二)各區要建立信息快報制度,按規定程序具備開工條件的所有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必須在10天內由各區安監站綜合信息上報至區建設局和市安監站(附表2)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2.doc>。

      (三)各區建設局應將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本地區的重大危險源予以公示。

      (四)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實行專項登記制度,開工前由施工單位向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附表3)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3.doc>。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經專家審查論證后整理完善的專項施工方案;

      2、專家組審查論證的書面意見和專家審查表(附表1)。

      (五)各區的質量監督站與安全監督站對深基坑及高大模板均應落實監督責任,實行重點監督。

      1、各區質量監督站應將專項施工方案中的結構設計及專家審查論證、基坑支護工程的質量檢測和驗收、基坑開挖各階段的驗收、基坑變形控制觀測、高大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等列為重點監督內容。

      2、各區安全監督站應將經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施工技術監控措施的落實、基坑工程的施工準備評價和達標評價、高大模板專項工程安全檢查評分和分項驗收等列為重點監督內容,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全面匯總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報告(附表4)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4.doc>。

      3、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站負責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所監督的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應有針對性地編制監督計劃,并在開工前對項目經理、總監等人員進行監督交底,對本辦法要求重點監督的內容要形成監督記錄。

      4、經常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對深基坑工程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高大模板工程驗收時監督負責人必須到場監督。

      (六)市建設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不定期地對各區內正在施工的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進行巡查,監督檢查各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站、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情況,并將巡查情況向市建設局報告。

      (七)市建設局對各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把本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情況在網站上予以公示。

      八、罰則

      各有關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質量及安全生產責任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佛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文件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文件管理辦法

      工程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甲方、乙方、監理公司、設計方來往文件;工程使用材料質量證明;施工過程中的各種質量、安全檢驗記錄;施工中執行的相關的國家規范、標準、技術規程;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指令;公司質量體系文件等,這些文件是工程施工重要依據和質量情況的真實反映。

      項目部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職工程文件管理員(資料員、安全員),及時收集、記錄、歸類、登記發放、歸檔。

      一、資料員對項目部使用的相關的國家規范、標準、技術規程,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指令和公司質量體系文件進行統一管理和保管,執行使(借)用審批程序。

      二、圖紙:在施工前應把所的修改變更在圖紙上進行標明或更換新改的施工圖,圖紙使用人員在施工圖紙出現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模糊的,必須及時向資料員申請更新。

      三、施工前的各種技術、安全交底,經各班組簽字確認后,由資料收集歸檔。

      四、甲方、乙方、監理公司、設計公司來往文件,資料員經確認后,及時轉送到相關的管理人員手中,并做好文件發放登記。

      五、采購資料:每批材料進場,資料員必須向廠家索取該產品的質量證明書。向監理公司申報,辦理準許使用手續。質檢員對進行材料進行取樣送檢,檢驗結果交由資料員保管。

      六、施工過程中的各種檢查記錄,質檢員嚴格按gbj301―98《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如實對質量情況進行記錄,并交監理公司確認后,由資料員歸檔。

      七、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督部門、公司及項目部的各種安全檢查記錄,應歸時歸檔,并對存在問題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處理進行歸檔。安全員嚴格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定期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情況進行評定,并記錄歸檔。

      八、工程滿足竣工要求時,由項目經理組織公司、項目部有關人員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對工程進行最終評定,資料員對需歸檔的質量、安全文件進行整理,整理后送業主、質監站、監理公司核查。保證驗收前所有工程歸檔資料符合歸案要求,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11篇 隧道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隧道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明確施工安全質量責任,細化安全質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預防安全質量事故,確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質量,項目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隧道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構建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 隧道工程安全質量目標

      1、隧道工程安全目標:杜絕因公死亡事故、杜絕嚴重塌方事故、杜絕爆炸事故、杜絕爆破物品丟失事故。

      2、隧道工程質量目標:洞身開挖完整,無欠挖,錨桿、小導管、管棚、鋼拱架、噴射混凝土厚度、強度等符合設計及《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 洞身襯砌鋼筋、襯砌厚度、強度滿足設計及《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襯砌背后無空洞及不密實現象,襯砌表面色澤均勻、曲線圓順,整改輪廓清晰。砼接茬處無較大錯臺、跑模現象,表面無蜂窩麻面,內實外美。 正洞和設備洞室襯砌不滲水,道床不積水,洞身范圍內無濕漬。 水溝流水坡面平順,水流通暢,不積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暢無堵塞。 洞門及附屬工程符合設計及《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

      第二章 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條 分級督辦制度。

      1、隧道由項目經理或常務副經理、項目總工為包保領導;相應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按職責劃分進行包保。

      2、項目經理部每15天對重難點隧道安全監控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產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并建立隧道動態管理檔案;對隧道安全實行動態監管。

      第五條 日常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根據責任分工,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并建立專門的《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1、項目經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對隧道施工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填寫《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2、項目經理部分管領導每月不少于二次對隧道施工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填寫《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3、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臺賬,每月不少于四次對隧道施工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填寫《隧道施工安全檢查記錄簿》。

      第六條 檢查的重點和處理措施

      1、隧道安全的檢查重點:設計開挖方案的實施情況、爆破控制、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初期支護,二次襯砌、仰拱施工,跟進進度和施工質量、地質情況是否與設計相符、隧道的監測和通風、施工用電、火工品管理、應急預案及演練、安全員履行職責情況等。

      2、對檢查出的問題在現場填發整改通知單,做好檢查記錄,提出處理和整改要求,并指定專人負責追蹤落實整改情況。

      第七條 定期通報制度

      項目經理部要每月對隧道工程安全情況進行通報,主要內容為上月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措施,下月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點及要求。

      第八條 超前地質預測預報

      超前地質預測預報是預防各類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有效手段,各工區必須將超前地質預測預報納入正常施工工序,做到先探后掘,不探不掘,規避地質災害風險。

      1、超前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由項目經理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按照投標承諾和隧道施工需要配齊超前地質預報設備。

      2、制定隧道超前地質預報實施性方案,成立專業地質預測預報隊伍,嚴格按照設計地質要求實施超前地質預測預報。

      3、專業地質人員每循環應對掌子面圍巖進行詳細的描述和記錄,并做出掌子面地質素描圖,地質工程師應對圍巖進行準確判斷。

      4、對松散地層、淺埋地段、斷層破碎帶、富水及可能產生巖爆地段等不良地質地段,應采用地質預報系統、地質雷達、紅外線探測儀中的一種或幾種綜合方法,進行綜合地質預報,同時采用超前水平鉆探和超前水平炮孔方法進行精確預報圍巖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5、地質描述與超前預報成果采取日常檢驗批驗收與專題報告相結合的資料收集模式進行管理。地質工程師每天采集地質素描、進行分析和匯總,并向項目技術負責人匯報,每周進行匯總,報項目經理部工程部,同時提報監理單位核備,每兩周向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供情況說明和圖件,并提供分段成果報告。

      6、對地質條件與設計變化較大、可能產生地質災害或影響隧道施工安全的地段,斷層、節理密集帶,富水地段,不同巖性接觸帶等,所做的地質超前預報,要及時將專題預報成果交付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動態設計。情況緊急時,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7、項目經理部工程部、安質部負責隧道超前地質預測預報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重點檢查超前地質預報人員和設備的配備、預報方案的實施和質量、隧道施工現場安全控制等情況。

      第九條 現場安全管理要點

      1、各工區在隧道洞口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負責施工安全監控工作,規范做好施工情況記錄。隧道洞口應設置安全監控室,安排專人負責進出入洞人員的登記掛牌工作,嚴格執行出入洞人員登記制度。

      2、軟弱圍巖隧道ⅳ、ⅴ級地段采用臺階法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⑴上臺階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ⅴ級圍巖不應大于1榀鋼架間距;ⅳ級圍巖不得大于2榀鋼架間距。

      ⑵邊墻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不得大于2榀鋼架間距。

      ⑶仰拱開挖前必須完成鋼架鎖腳錨桿(管)每循環開挖進尺不得大于3m。

      ⑷隧道開挖后初期支護應及時施作并封閉成環,ⅳ、ⅴ級圍巖封閉位置距掌子面不得大于40m。

      3、洞內支護堅持“隨挖隨支護”的原則。軟弱圍巖隧道ⅳ、ⅴ級圍巖初期支護封閉位置距離掌子面不得大于40m。鋼拱架架立時不得置于虛渣或松動石上,軟弱圍巖地段基底夯實加設墊板或加設墊塊夯緊。

      4、軟弱圍巖隧道ⅳ、ⅴ級圍巖仰拱施做應緊跟,仰拱距開挖面距離宜控制在40m以內。二次襯砌應及時施作,二次襯砌距掌子面距離ⅳ級不得大于90m,ⅴ級圍巖不得大于70m。

      5、隧道施工現場必須符合通風、照明、粉塵和有害氣體控制等作業環境標準,,安全防護設施必須按規定配備到位。對隧道要進行專項通風設計,配足通風設備。對富水段、反坡施工段要認真做好抽排水工作,嚴禁洞內長時間積水。

      6、隧道施工現場應規范配備報警、救援、逃生等設施,嚴格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對作業人員進行逃生教育。

      7、各工區要加強火工品管理。嚴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關規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領發料及爆破操作過程中的管理;各工區經理必須每月、安質部負責人必須每半月對炸藥庫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8、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須檢驗合格,確保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狀態良好。

      9、做好洞內交通組織。洞內運輸車輛限速行駛,作業地段車速一般每小時小于10公里,嚴禁超車。在襯砌臺車(或作業臺架)作業地段應設置慢行、警示標志。中心水溝檢查井要及時設置蓋板或明顯的警示標志。

      10、各種電氣設備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安全隔離、安全警戒設施。電線路嚴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導電的金屬上。各種機械、金屬設備上所有照明及易發生電擊危險場所的照明和行燈應使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潮濕環境下行燈必須低于12v,并應有絕緣良好的手柄和護罩。

      11、嚴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對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之一的要立即整頓:

      (1)隧道襯砌滯后距離超標:

      ①仰拱初支及仰拱距掌子面距離,ⅳ、ⅴ級及以上圍巖不超過40m。

      ②二次襯砌距掌子面距離,ⅳ級圍巖不超過90m,ⅴ級圍巖超過70m。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

      (3)專職安全人員不到位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隧道施工質量控制

      第十條 洞口及緩沖結構施工質量控制

      1、隧道洞口的邊、仰坡應自上而下逐級分層開挖,并及時按照設計坡度進行一次性刷坡到位,開挖后應按照施工設計圖及時施作邊、仰坡加固支護,以確保邊仰坡的穩定。

      2、隧道洞口土石方施工完成后,應及時設置臨時環向天溝,且與洞口外排水系統連接暢通,臨時天溝可采用漿砌片石砌筑或立模現澆混凝土,以截斷山體地表水沖刷洞口邊仰坡。

      3、隧道進洞后,待洞口淺埋地段二襯結構襯砌后,應盡快施作洞口緩沖結構,以確保洞口邊仰坡的穩定。 

      (1)、 洞口緩沖回填時,回填料粒徑應滿足規范要求,分層對稱填筑,每層密實度滿足設計要求或規范要求。 

      (2)、洞口緩沖回填完成后,應及時按照施工設計圖要求規范施作天溝等永久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 洞身開挖質量控制

      1、應嚴格按照設計工法組織施工,開挖方法與圍巖級別相匹配,施工中不得擅自改變施工工法。

      2、嚴格控制隧道超欠挖,洞身、隧底輪廓、中線、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圍巖完整、石質堅硬時,允許巖石個別突出部分侵入襯砌不大于5cm;拱腳和墻腳以上1.0m范圍內嚴禁欠挖。

      3、仰拱開挖

      嚴格的控制仰拱開挖的長度、仰拱支護和襯砌厚度,并按 “挖機清底→人工鐵鏟清理”程序徹底清理仰拱基底殘余虛碴或松散層等,嚴格檢查驗收程序,加強仰拱施工的過程監控,防止仰拱底部出現虛碴而出現運營安全質量隱患。

      4、爆破質量考核獎懲規定

      (1)為了更好地在施工區域內控制爆破質量,充分調動全體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參與隧道爆破質量控制的積極性,提升隧道質量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水平。根據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標段施工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2)隧道爆破考核依據《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相關規定。

      (3)隧道爆破質量考核由項目經理部分管領導、工程部、安質部組成項目經理部爆破質量考核小組,負責對道爆破情況進行考核。施工隊有關人員組成配合小組,協助項目經理部爆破考核小組完成現場考核工作。

      (4)考核辦法:實行不定期檢查考核制度

      (5)獎懲辦法:

      ①每月未達到進度標準的處罰10000元。

      ②若一個工區連續三個月進度未達到標準的,除按本條第1款處罰外,另加處罰20000元,并責令該施工隊整改。

      第十二條 洞身超前支護施工質量控制

      1、超前長管棚施工質量控制

      超前長管棚的規格型號、管徑、壁厚、長度,或打設角度、布設間距,或搭接長度、注漿等均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2、超前小導管施工質量控制

      超前小導管的規格型號、管徑、壁厚、長度,或打設角度、布設間距,或搭接長度、注漿等均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洞身初支期護施工質量控制

      1、錨桿施工質量控制

      拱部、邊墻錨桿的規格、直徑、長度、間距、角度等均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隧道開挖后,應及時初噴混凝土封閉圍巖,并及早施作拱部、邊墻錨桿。拱部、邊墻錨桿端部應設置錨墊板,錨墊板應與巖石密貼。

      2、鋼筋網施工質量控制 

      (1)、鋼筋網的鋼筋規格、直徑、間距、焊接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2)、鋼筋網應在初噴混凝土后鋪掛,使其與噴射混凝土形成一體。

      (3)、鋼筋網搭接長度應為1--2個網格,并與錨桿有效連接,鋼筋保護層厚度不得小于3cm。

      3、鋼架施工質量控制 

      (1)、鋼架加工后的結構尺寸、形狀應符合設計要求,經試拼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鋼架應置于牢固的巖面上,嚴禁置于虛碴或松散層上,安裝時要求上下垂直、間距均勻且符合設計要求,及時打設鎖腳錨桿,中、下臺階開挖后應及時施作鋼架,防止上臺階鋼架長時間懸空,格柵鋼架地段,其底部應設置支承槽鋼,以確保格柵均勻受力,防止不均勻沉降。 

      (3)、沿鋼架外緣每隔2m用鋼楔或混凝土預制塊楔緊,鋼架應全部被噴射混凝土覆蓋,其保護層厚度不得小于3cm。

      4、噴射混凝土施工質量控制 

      (1)、噴射混凝土必須采用濕噴工藝組織施工,禁止采用干噴施工工藝。 

      (2)、初噴混凝土應在開挖后進行,厚度不小于4cm。初噴混凝土噴射時應先填平巖面較大凹洼處,初噴面應大致順。 

      (3)、復噴混凝土應在鋼筋網及鋼架安裝后及時進行,應及時復噴至設計厚度。 

      (4)、噴射作業應分段、自下而上連續進行,噴射角度應與受噴面垂直,噴嘴與受噴面的距離宜為1.5--2.0m。 

      (5)、噴射作業應變換噴嘴角度和與受噴面的距離,將鋼架、鋼筋網背后噴填密實,必要時應在鋼架和初期支護后注漿充填。 

      (6)、滲漏水處治,小股水或裂隙滲漏水用巖面注漿或導管引排后再噴射混凝土,大股涌水采用注漿堵水后再噴射混凝土,大面積潮濕巖面采用粘結性強的混凝土噴射,可通過添加外加劑、摻和料改善混凝土性能。

      第十四條 防排水施工質量控制

      1、基面處理

      防水施工前應檢查開挖斷面凈空尺寸,埋設鋼筋頭設置噴射砼厚度標志,局部超挖處打設錨桿和掛設鋼筋網進行復噴,清除危巖及松散巖層,用高壓水或高壓風沖洗或吹凈受噴面,鋼筋網、注漿管頭、錨桿等凸出部位先切斷后用錘鉚平,再用砂漿抹平。

      2、土工布鋪設 

      (1)、土工布采用帶熱塑性圓墊圈(暗釘圈)的射釘固定,拱部0.5--0.8m,邊墻0.8--1.0m,呈梅花型排列,左右上下成行固定 

      (2)、土工布搭接寬度不小于50mm,一般僅設環向接縫,長度不夠時設軸向接縫應確保上部(靠近拱部的一張)應用下部(靠近底部的一張)緩沖層壓緊,并使緩沖層與噴射混凝土表面密貼,鋪設的緩沖層應平順、無隆起、無褶皺。

      3、防水板鋪設

      (1)、防水板從下向上環向鋪設,下部防水板必須壓入上部防水板。

      (2)、防水板采用熱合器固定,使防水板融化后與塑料熱墊圈粘結牢固。 

      (3)、在凹凸較大及拱頂的基面上加密固定點。 

      (4)、采用熱焊機雙焊縫焊接,兩幅防水板焊接搭接寬度不小于15cm,單條焊縫有效焊縫寬度不小于15mm,采用充氣法檢查。 

      (5)、鋪設防水板的基層應平整,搭接寬度應符合要求,防水板的接縫應與二襯端頭錯開0.5m以上。 

      (6)、鋼筋焊接作業時設臨時擋板防止機械損傷和電火花灼傷防水板。 

      (7)、防水板鋪設無烤焦、焊穿、假焊和漏焊,焊縫連續,表面平整光滑,無波形斷面。

      4、排水盲管安裝。 

      (1)、初支與二襯間設單壁打孔波紋管,邊墻外側防水板底端縱向設雙壁打孔波紋管,直接與側溝相連通。 

      (2)、環向、縱向、橫向排水盲管采用變徑三通連接牢固,預留的泄水孔內應距二襯施工縫距離不得小于30cm,二襯施工縫兩側泄水孔的位置、標高應一致。 

      (3)、用土工布包裹盲管,用扎絲捆好,用管卡固定。 

      (4)、預留的泄水孔應防止出現倒坡、施工縫兩側標高不一、未設置變徑三通連接管、堵塞等病害出現。 

      (5)、地下水豐富地段,在噴射混凝土間埋設排水半管或線型排水板,形成暗埋、永久式排水通道系統,將水引排至縱向排水管或通過盲溝引入排水溝排出。

      5、止水帶安裝 。

      (1)、橡膠止水帶接頭采用熱硫化連接方式,搭接長度不小于10cm,粘結縫寬不小于50mm。

      (2)、止水帶采用熱焊連接,接縫平整,不得有裂口和脫膠,止水帶中心線與施工縫中心重合,無扭曲現象。 

      (3)、沿襯砌環線每隔0.5--1.0m在端頭模板上鉆ф12mm鋼筋孔,將鋼筋卡穿過擋頭模板,內側卡緊止水帶的一半,另一半止水帶平靠在擋頭上,待混凝土凝固后拆除擋頭板,將止水帶拉直,然后彎曲鋼筋使其卡緊止水帶。 

      (4)、止水帶端頭設置背托鋼筋通過穿板鐵絲將鋼筋卡與其連接牢固。

      第十五條 二次襯砌施工質量控制

      1、仰拱填充不得與仰拱同時澆筑,仰拱頂面應高于填充面,防止填充混凝土侵入二襯;仰拱與矮邊墻整體立模澆筑,矮邊墻應預留接茬鋼筋,埋入深度和露出長度均不小于鋼筋直徑的15倍,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使用光面鋼筋時兩端應設置半圓形標準彎鉤,使用帶肋鋼筋時可不設彎鉤,矮邊墻頂應規范埋設縱向止水帶。

      2、二襯應在圍巖和初支變形趨于穩定后進行施作[即隧道周邊變形速率明顯下降并趨于緩和;或施作二襯前的累計位移值達極限位移值的80%以上],二襯鋼筋搭接必須采用機械連接,其接頭設置、鋼筋安裝質量應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鋼筋外側應設置不小于4個/m2同標號混凝土墊塊[梅花型布置],鋼筋保護層厚度為5cm。

      3、采用注漿導管法(預留注漿孔法、縱向預留管道法)或防水板焊接注漿底座法進行拱頂回填注漿,拱頂回填注漿在二襯混凝土強度達到100%后施作。

      第十六條 接口施工質量控制

      1、槽道安裝應精確定位,臺車就位前、后應仔細復核其安裝位置和加固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澆筑二襯混凝土。

      2、臺車就位后,應仔細檢查槽道的嵌入誤差和加固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澆筑二襯混凝土。

      3、臺車移動前,應派專人檢查槽道固定螺栓是否已拆除,固定螺栓未拆除前不得隨意移動二襯臺車。

      4、輕拿輕放、側位堆放槽道,禁止放置重物;槽道固定時,應防止電焊燒傷等。

      5、綜合接地鋼筋應與二襯內鋼筋焊接牢固,其焊接長度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采用點焊。

      第十七條 監控量測施工質量控制 。

      1、ⅲ級圍巖不得大于30m--50m、ⅳ級圍巖不得大于10m--30m、ⅴ級圍巖不得大于5m--10m,監控量測點必須及時埋設,開挖支護后12h內讀取初始數據;監控量測點設置標識牌,標示里程、設點時間、責任人等相關信息。

      2、量測頻率應符合規范要求[位移速度≥5mm/d時,2次/d;位移速度在1--5mm/d時,1次/d;位移速度在0.5--1mm/d時,1次/2--3d;位移速度<0.5mm/d時,1次/7d],及時對數據進行分析,指導施工;拱頂下沉、水平收斂速率達5mm/d或位移累計達100mm時,應暫停掘進,并及時分析原因,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獎勵

      按《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獎勵執行。

      第十九條 處罰

      1、洞口工程 

      (1)、若發現隧道洞口邊仰坡工程未自上而下逐級開挖支護,未及時完成洞口邊仰坡加固、防護及排水工程之任一項時,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施工處罰5000元。 

      (2)、若發現隧道洞口未按設計完成超前支護后進行正洞施工,或洞口段未及時形成封閉成環,或采用長臺階施工之任一項時,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施工處罰5000元。

      2、超前地質預報 

      (1)、隧道超前地質預報的責任主體為項目分部,若發現超前地質預報未配備專業人員組織實施時,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1萬元。 

      (2)、若發現巖溶及富水破碎斷層地段未采用以水平鉆探為主的綜合超前地質預測預報,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5000元。

      (3)、隧道開挖時未按規定每循環施做超長炮孔的,責令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5000元。

      3、隧道開挖

      隧道軟弱圍巖ⅳ、ⅴ級圍巖地段采用三臺階法施工時:

      (1)、若發現上臺階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ⅴ級圍巖大于1榀鋼架,ⅳ級圍巖大于2榀鋼架時,責令停止掘進,立即進行鋼架和錨噴施工,并給予該隊處罰5000元。 

      (2)、若發現邊墻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大于2榀時,責令停止掘進,立即進行鋼架施工,并給予該隊處罰 2000元。 

      (3)、若發現仰拱開挖前未完成鋼架鎖腳錨桿(管)時,責令停止掘進,立即補打鎖腳錨桿(管),并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

      (4)、若發現隧道開挖后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或ⅳ、ⅴ級圍巖封閉位置距掌子面距離大于40m之任一項時,責令停止掘進,立即施作未封閉地段的初期支護,并給予該隊處罰 5000元。

      4、初期支護 

      (1)、ⅳ、ⅴ級圍巖隧道采用三臺階法施工時,若發現未設置鎖腳錨桿(管)等控制拱(墻)腳位移的措施,或ⅴ級圍巖隧道采用三臺階法施工時,未設置橫向支撐,采用型鋼,縱向每2榀設1處、或無臨時支撐之任一項時,責令停止掘進,立即進行鎖腳錨桿(管)、橫向支撐或臨時仰拱施作,并給予該隊處罰 2000元。 

      (2)、格柵、型鋼拱架10m范圍內間距超標的,責令整改,及時在超標地段增設格柵、型鋼拱架,加強支護,并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

      (3)、若發現鋼架背后、初支端頭、臺階接頭有空洞,或鋼架背后、初支端頭、臺階接頭采用木板、石棉瓦或其他材料進行擋噴或加填片石之任一項時,責令立即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5000元。 

      (4)、若發現初期支護噴射面的平整度和設計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或鋼架間未噴射平整而形成肋排之任一項時,責令立即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

      (5)、噴射混凝土必須采用濕噴工藝,若發現采用干噴機或干濕兩用設備進行噴射作業時, 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5、監控量測 

      (1)、若發現隧道監控量測未配置專業人員或未經培訓后上崗,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5000元。 

      (2)、若發現隧道拱頂下沉和凈空變化的量測斷面間距,ⅳ級圍巖大于10m、ⅴ級圍巖大于5m和未及時上報數據的,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5000元。 

      (3)、若發現隧道淺埋地段,地表未設置監測網實施監測時,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

      (4)、若發現隧道拱頂下沉、水平收斂率達5mm/d或位移累計達100mm,未暫停施工、或未及時分析原因、或未采取處理措施之任一項時,責令停工整改,并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6、二次初砌 

      (1)、仰拱未及時施作,仰拱距離掌子面ⅳ、ⅴ級圍巖超過40m,責令停止掘進,立即施作仰拱,并給予該隊處罰 2000元。 

      (2)、二襯未及時施作,二襯距離掌子面ⅳ級圍巖超過90m,ⅴ級圍巖超過70m時,責令停止掘進,立即施作二襯,并給予該隊處罰,2000元。

      7、項目經理部對上述要求每月檢查不少于有一次,對違反規定施工的,每次按上述規定處罰,罰金在當期工程計量支付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補充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

      省道215線瓦九路a5標項目經理部

      2023年10月4日

      第12篇 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指導和督查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管理。黃島區、城陽區、嶗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藍色硅谷核心區、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七區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設置

      第四條 本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設立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外地入青企業在入青備案注冊地設立駐青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企業在轄區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承包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總承包二級、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初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6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各不少于2人。

      第七條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駐青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業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工程量在30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20萬平方米,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各增加1人。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2)要求,填寫本企業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注冊地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注冊地屬七區五市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重新填報。

      第九條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有資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5千萬(含)~1億元或1萬(含)~5萬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億元(含)以上或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別設立質量安全主管。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施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質量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數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數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本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全面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企業制度建設等情況,并針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自查記錄及整改措施需經企業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主要負責人)審簽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應嚴格落實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檢查工作,每項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每月應各不少于1次,重點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在企業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并存檔備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其總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在建工程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訂落實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參與企業施工技術標準的編制,并監督實施;

      (三)協調企業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四)編制并適時更新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組織企業內的質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質量行為;

      (七)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及創優評獎項目應當組織專項質量檢查;

      (八)指導和督促項目部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幫助解決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督質量問題的整改與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并按規定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提出獎罰意見;

      (十)開展“自檢、互檢、專檢”(以下簡稱“三檢”)工作,并監督實施;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竣工項目的質量保修與投訴處理,并監督實施;

      (十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回訪制度并監督實施;

      (十五)企業明確的其他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情況;項目部必備檢測檢驗儀器配備情況;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及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前圖紙審查等落實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樁基、地基處理等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情況;

      (四)基礎、主體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情況;

      (五)防水、保溫、鋼結構、幕墻、外墻粘(掛)飾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點部位、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及隱蔽驗收情況,嚴格落實“樣板領路”責任制;

      (六)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電氣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設備及其施工安裝質量和檢測試驗情況;

      (七)屋面、外墻和衛生間、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部位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情況;

      (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要分部(分項)的質量驗收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質量驗收情況;

      (九)分戶驗收檢查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會審;

      (九)參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十)參與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十一)參與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四)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五)按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施工現場項目部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及記錄情況;

      (三)深基坑設計方案評審、基坑支護驗收、基坑檢測、日常巡查等內容;

      (四)起重機械產品備案、安裝拆卸、檢查驗收、安裝檢測、使用登記、日常使用等內容;

      (五)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搭設拆除、檢查驗收日常使用等內容;

      (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和施工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七)防汛和重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八)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場給予糾正并落實整改,檢查記錄、整改復核記錄由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分別獨立成卷存入施工現場資料檔案備查。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應重點履行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質量安全情況檢查;

      (二)項目經理等應進行考勤的人員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

      (三)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每天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檢查,檢查應當包含工程操作層情況、現場重大危險源質量安全方案實施情況、大型設備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四)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查處,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六)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七)嚴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檢測;

      (九)組織開展現場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檢驗,及時發現報告質量問題;

      (十)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備查;

      (十一)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四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履責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等,查找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自控體系。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工作不真實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

      (五)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視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扣分,并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控企業,與該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預警談話。屬本地企業將重新復核企業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屬外地入青企業將重新復核其入青信用登記。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季度自查自糾工作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檢查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未達到本規定配備標準,虛報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的;

      (五)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章違規行為或隱患,未當場給予處理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偽造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的;

      (七)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優資格,屬本地企業給予暫停企業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外地入青企業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記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13篇 分公司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分公司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1、總則

      新疆兵團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作為公司下一級管理部門,在工程技術、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全面接受集團公司工程部的監督與管理。

      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集團公司工程部可直接參與關于工程技術、質量、進度、安全及文明的管理工作,分公司工程技術科負責配合與協調。

      集團公司關于工程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同樣宜用于分公司及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

      2、分公司施工技術科職責

      各分公司工程技術科負責相應下屬各項目部技術、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工作,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管理制度,并監督與執行公司及分公司各項制度的運行。

      配合集團公司工程部,做好科技創新、工程驗收、安全事故調查、原地面測量、竣工資料收集與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工作,并按要求上報審批。

      3、報表

      各類報表(質量、進度、安全、工程量、月總結)應及時,分公司應將報表及時按要求收集并核對后報公司工程部。

      4、關于工程量管理

      大中型項目大型土石方工程,原則上由集團公司工程部直接派人測量,分公司配合測量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變更等工程量產生變化,

      或地質原因出現巖土分界線,分公司應自行組織測量與工程量驗收工作,并報集團工程部備案。中小型項目或土石方工程量不大的項目,由分公司在集團公司工程部的授權下,自行組織原地面測量及控制測量工作,并將測量數據與結果報集團工程部備案。

      分公司所管轄的項目部工程量,數據準確度由分公司技術科審核與計算,并按集團公司要求上報工程部。

      5、過程管理、科技創新、創杯及文明工地

      分公司負責各下屬各項目部過程管理,并完成集團公司布署的有關施工過程管理、科技創新、工法、創質量獎杯、文明工地等要求,并合理安排布署分公司內部的相關技術、科技、質量、過程管理、創杯及文明工地等工作。

      6、工程進度管理

      分公司應按依據項目部情況,進行工期控制,并按月跟蹤下屬各項目部進度,分公司應將工期明顯滯后的項目按時上報集團公司,并下達整改通知書。分公司應按項目部運行情況,自行制定工期獎罰制度。

      7、測量儀器管理

      為確保測量儀器的統一協調與管理,測量儀器5000元以下,由分公司自行購置,但需向集團公司備案,5000元以上,由集團公司統一采購與發放。凡是發放到分公司或項目部的測量儀器,管理辦法與公司管理大綱相同。

      9、竣工資料管理

      分公司負責對各下屬項目部資料進行管理,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

      將完整歸檔資料報集團公司工程部,經驗收符合要求后,交公司檔案室存檔。集團公司負責對竣工資料的整理給予指導和日常檢查,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由分公司負責。凡交集團公司歸檔的資料,必須交一份電子檔文件。工程資料移交完畢后,由工程部負責人簽字,方可支付最后的質量保證金。

      10、年終總結

      各分公司應建立年終總結制,并于每年年底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及項目部工作總結匯總后報集團公司工程部。

      11、質量管理

      各分公司對下屬各項目工程質量負全責,并參照集團公司質量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分公司應積極參與下屬各項目部過程質量管理,并將質量管理信息上報工程部。

      12、安全工作管理

      各分公司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制度落實分公司安全管理、項目部安全管理。各分公司年度安全目標為:重傷及以上事故率為零,輕傷率為5‰。

      安全風險抵壓金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各崗位風險抵壓金為:項目經理1萬元、書記5000元、項目部總工5000元、安全員3000元;分公司經理為1萬元、書記5000元、分公司總工5000元、技術安全科科長3000元。

      重傷及以上傷亡事故調查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員負責,分公司安全員配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應資料,工傷事件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統

      一上報。

      13獎罰處理

      質量事故處理:對于出現質量事故,10萬元以下,由分公司內部自行處理,若出現10萬元以上質量事故,集團公司將按公司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并對分公司負責人處以項目經理30%罰款、分公司總工處以項目部主任工程師30%罰款、施工科長處以分公司總工50%罰款。

      其它過程檢查及上級各級部門檢查中,受到表揚或批評的單位,按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獎罰。

      創質量獎杯、工法、科技立項、文明工地等獎項,由集團公司統一按相關文件給予獎勵。

      安全生產獎罰制度:按集團公司管理大綱執行獎罰條例,分公司出現安全事故,其分公司與技術安全科罰款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工工程師、工程部部長罰款額度相同,對集團公司不再處罰。

      新疆兵團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管理部

      2023年1月25日

      第14篇 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分公司

      分公司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1、總則

      新疆兵團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作為公司下一級管理部門,在工程技術、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全面接受集團公司工程部的監督與管理。

      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集團公司工程部可直接參與關于工程技術、質量、進度、安全及文明的管理工作,分公司工程技術科負責配合與協調。

      集團公司關于工程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同樣宜用于分公司及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

      2、分公司施工技術科職責

      各分公司工程技術科負責相應下屬各項目部技術、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工作,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管理制度,并監督與執行公司及分公司各項制度的運行。

      配合集團公司工程部,做好科技創新、工程驗收、安全事故調查、原地面測量、竣工資料收集與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工作,并按要求上報審批。

      3、報表

      各類報表(質量、進度、安全、工程量、月總結)應及時,分公司應將報表及時按要求收集并核對后報公司工程部。

      4、關于工程量管理

      大中型項目大型土石方工程,原則上由集團公司工程部直接派人測量,分公司配合測量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變更等工程量產生變化,

      或地質原因出現巖土分界線,分公司應自行組織測量與工程量驗收工作,并報集團工程部備案。中小型項目或土石方工程量不大的項目,由分公司在集團公司工程部的授權下,自行組織原地面測量及控制測量工作,并將測量數據與結果報集團工程部備案。

      分公司所管轄的項目部工程量,數據準確度由分公司技術科審核與計算,并按集團公司要求上報工程部。

      5、過程管理、科技創新、創杯及文明工地

      分公司負責各下屬各項目部過程管理,并完成集團公司布署的有關施工過程管理、科技創新、工法、創質量獎杯、文明工地等要求,并合理安排布署分公司內部的相關技術、科技、質量、過程管理、創杯及文明工地等工作。

      6、工程進度管理

      分公司應按依據項目部情況,進行工期控制,并按月跟蹤下屬各項目部進度,分公司應將工期明顯滯后的項目按時上報集團公司,并下達整改通知書。分公司應按項目部運行情況,自行制定工期獎罰制度。

      7、測量儀器管理

      為確保測量儀器的統一協調與管理,測量儀器5000元以下,由分公司自行購置,但需向集團公司備案,5000元以上,由集團公司統一采購與發放。凡是發放到分公司或項目部的測量儀器,管理辦法與公司管理大綱相同。

      9、竣工資料管理

      分公司負責對各下屬項目部資料進行管理,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

      將完整歸檔資料報集團公司工程部,經驗收符合要求后,交公司檔案室存檔。集團公司負責對竣工資料的整理給予指導和日常檢查,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由分公司負責。凡交集團公司歸檔的資料,必須交一份電子檔文件。工程資料移交完畢后,由工程部負責人簽字,方可支付最后的質量保證金。

      10、年終總結

      各分公司應建立年終總結制,并于每年年底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及項目部工作總結匯總后報集團公司工程部。

      11、質量管理

      各分公司對下屬各項目工程質量負全責,并參照集團公司質量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分公司應積極參與下屬各項目部過程質量管理,并將質量管理信息上報工程部。

      12、安全工作管理

      各分公司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制度落實分公司安全管理、項目部安全管理。各分公司年度安全目標為:重傷及以上事故率為零,輕傷率為5‰。

      安全風險抵壓金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各崗位風險抵壓金為:項目經理1萬元、書記5000元、項目部總工5000元、安全員3000元;分公司經理為1萬元、書記5000元、分公司總工5000元、技術安全科科長3000元。

      重傷及以上傷亡事故調查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員負責,分公司安全員配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應資料,工傷事件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統

      一上報。

      13獎罰處理

      質量事故處理:對于出現質量事故,10萬元以下,由分公司內部自行處理,若出現10萬元以上質量事故,集團公司將按公司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并對分公司負責人處以項目經理30%罰款、分公司總工處以項目部主任工程師30%罰款、施工科長處以分公司總工50%罰款。

      其它過程檢查及上級各級部門檢查中,受到表揚或批評的單位,按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獎罰。

      創質量獎杯、工法、科技立項、文明工地等獎項,由集團公司統一按相關文件給予獎勵。

      安全生產獎罰制度:按集團公司管理大綱執行獎罰條例,分公司出現安全事故,其分公司與技術安全科罰款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工工程師、工程部部長罰款額度相同,對集團公司不再處罰。

      新疆兵團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管理部

      2023年1月25日

      第15篇 科室質量安全管理小組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對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充分發揮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對醫療、護理、院感質量的督導作用,實現質量管理部門與臨床一線之間質量與安全信息的有效傳遞和溝通,全面提升科室的質量管理水平,結合本院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各臨床、醫技科室。

      二、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統稱“科室質控小組”)

      各科室質控小組成員人數視科室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科主任是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擔任科室質控小組組長,成員包括:科室副主任、護士長、副護士長、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聯絡員及其他有質量管理能力且責任心強的人員。

      三、質控小組工作職責

      1、科室是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科主任是科室質量的第一責任者。

      2、科室質控小組在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全面負責本科室的醫療、護理、院感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對本科室質量進行實時監控。

      3、根據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要求,結合本科室的質量管理特點,制定本科室質控小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終總結,制定并完善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并督促落實。

      4、科室質控小組活動至少1次/月,全面排查和梳理質量與安全隱患,查找漏洞、薄弱環節,檢查本科診療常規、操作規范、規章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職責的落實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根據檢查情況確定科室工作人員的獎懲,實現持續改進。

      5、根據醫院下達的質量管理目標,收集、整理和分析科室質控相關指標與數據,并掌握和運用相關質量管理方法與工具進行科室的質量管理。

      6、結合本專業特點及發展趨勢,按照國家診療規范,完善本科常見疾病診療、技術規范、藥物使用規范并組織實施,責任到人。及時通報質量管理信息,提高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

      7、認真落實醫院質量與安全的相關要求,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核心制度,對科室醫護人員進行醫療質量與安全教育,提高醫護人員的質量與安全意識和質量管理能力。

      8、每月由科室主任主持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討論活動會,分析探討科室醫療質量狀況、存在問題以及改進措施,并做好記錄。

      9、科室質控小組活動情況每月上報相關職能部門與質管辦。

      四、科室質控小組活動內容及要求

      (一)活動的時限:科室質控小組除對科室的質量與安全日常管理外,定期召開質量與安全管理活動討論至少1次/月。

      (二)活動的形式:運用pdca方法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工作,采取現場評估、暗訪、抽查追蹤、訪視病人、查閱病歷等方式開展活動。

      (三)活動的主要內容:

      1、質量與安全監測指標(日常工作量指標、住院患者相關指標、單病種質量指標、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監測指標、醫院感染監測指標、各醫技科室專科質量指標等);

      2、核心制度執行情況(醫療、護理核心制度);

      3、患者安全目標管理;

      4、病案質量管理;

      5、合理用藥、合理用血、合理檢查;

      6、臨床路徑及單病種管理;

      7、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

      8、醫院感染管理;

      9、急危重患者的管理、圍手術期患者管理、住院超過30天患者的管理、大額醫療費用患者的管理等。

      (四)活動記錄及報告要求:

      1、各臨床醫技科室的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23年版)》中有關本科室的各項評價標準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實施。

      2、科室質控小組活動討論的時間必須提前一天報告質管辦以便督導或參與。

      3、質控活動討論記錄格式及字體、字號排版嚴格按照要求統一排版(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五、建立質量與安全管理聯絡員機制

      (一)聯絡員產生: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各指定一名熱心科室管理、熟悉科室各項業務、責任心強的醫師(技師)和護師擔任本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聯絡員,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和質量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聯絡員的培訓:各科室主任、護士長負責對科室聯絡員進行科室日常管理工作和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的指導和培訓,質管辦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每年度組織1-2次全院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聯絡員業務能力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質量與安全理念和意識的建立、科室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的內容、活動方式、活動的組織、日常活動的記錄等方面。

      (三)聯絡員的職責:

      1、在科室主任、護士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協助科室主任和護士長,做好本科室各項醫療相關統計數據和指標的收集、匯總、分析工作。

      3、協助科室做好醫院和本科室對質量與安全檢查情況反饋的整理、評價、分析和整改記錄工作。

      4、協助科室做好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質量與安全檢查的迎接準備、配合實施和檢查情況反饋的整理、記錄工作。

      5、參與質管辦組織的相關醫療質量與安全檢查工作,及時將科室管理或診療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對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的意見或建議反饋給質管辦。

      六、獎懲辦法

      (一)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活動情況是科室主任、護士長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對于科室管理規范,科室各項質量與安全管理指標完成情況良好,綜合質量目標管理考核成績突出,職能部門檢查成績突出,年度內無重大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活動開展和報送及時、內容充實且緊扣質量與安全主題的,每年全院評選3名“優秀科室質控小組”和質控聯絡員,并予以相應獎勵。

      (三)對于科室管理混亂,各項質量與安全管理指標完成較差,綜合質量目標管理考核成績排名靠后,職能部門檢查成績較差,年度內科室出現重大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的,科室質控小組活動開展和報送不及時,甚至弄虛作假的臨床、醫技科室和護理單元,取消科室、護理單元、科主任、護士長、聯絡員年度評優評先資格,撤銷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聯絡員資格,由科主任、護士長重新指定。

      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分類辦法(15篇范文)

      一、級別分類1、a類:所發現問題對質量安全將產生重大隱患 2、b類:所發現問題對質量安全將產生較大隱患 3、c類:所發現問題對質量安全將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二、問題分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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