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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5 15:16:12 查看人數:3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篇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各種政策、法規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落實本礦的安全生產要求,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督促隱患整改的具體工作。

      2、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安全工作,協助班組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總結。

      3、組織開展本班組各種安全活動,認真做好活動記錄,提出改進安全工作意見和建議。

      4、負責對礦山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及教育檔案的管理工作;對剛進廠的新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教育工作。

      5、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發現的違章行為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糾正;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作業人員,并及時匯報;待隱患排除后,才允許恢復作業。

      6、檢查督促班組人員合理使用勞保用品和各種防護用品,消防器材。

      7、熟悉本礦井巷、采掘作業面、礦山地質、水患、通風、疏散通道等情況,督促職工熟悉、了解避災緊急線路。

      8、監督爆破作業人員、警戒人員的爆破、警戒工作;采區安全員在爆破作業前、后,負責對爆破區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排除隱患。

      9、發生事故在及時了解情況,維護好現場,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2篇 企業管理部合同管理員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宣傳貫徹《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司的合同管理。

      二、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人員的授權委托;

      三、辦理、設計、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

      四、負責公司各類經濟合同正式文本的指導、審查和糾紛處理,及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同管理部門的聯系;

      五、主持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談判、招標、起草和簽約;

      六、管理、推行使用合同的統一或規范文本;

      七、指導并考核各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查處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和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的活動,提出獎罰意見;

      八、定期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承辦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九、對所有合同統一編號、登記臺帳、妥善保存、分類歸檔;

      十、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參與最終履行結果的驗收。

      第3篇 班組工作總結:安全生產及民主管理

      一年來, 我們 班組以 、隊工作方針為指引,在隊長 ,書記 ,技術副隊長 的正確領導下,全體職工齊心協力,緊緊圍繞我礦“三百萬、管理年、增效益、促發展”整體戰略目標開展工作,狠抓班級各項管理,落實目標管理責任,推行績效考核,較好的完成了全年各項工作任務。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圓滿實現安全無事故。

      “安全為天”、“安全大于一切”、“安全是職工最好的福利”我等,礦十大安全理念在我們班組職工心中時常在回響。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時刻牢牢繃緊安全這根弦,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配合發電廠作好并網工作,杜絕兩電源在變電所相通;加強設備巡視,把事故消滅于萌芽狀態;認真執行交接班程序,手交手,口交口,雙人交接后簽字才能離開。經過以上措施實施,我們今年做到了安全無事故。

      二、加強學習,認清形勢,適應工作崗位新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十分注意職工的學習教育工作。利用班前后會、周二周五學習會等,擠出時間,學習礦隊會議精神,學習理論知識,學習崗位操作技能,努力提高自已思想政治覺悟,理論文化水平,及業務操作技能。特別是今年以來,地面變電所高壓總盤由原來的貧油斷路器改為現在的真空斷路器,大大提高了供電可靠性,操作簡便省力,易維護,力爭分段把高壓分盤,逐步全部更換為真空開關。我們及時地組織職工學習,準確熟練地掌握新的操作流程,沒出現一起操作失誤,受到了 領導的表揚。

      三、加強自我修煉,提高自身素質,努力打造一支高效精干的班組隊伍。

      今年我們地面變電所積極配合隊部工作,在更換高壓總盤真空開關的同時,對所有的高壓分盤進行了噴漆,使地面變電所高壓室面貌有了很大改觀。隊干部、大班電工、地面已二電工經過了幾天幾夜持續奮戰,在保證單回路安全供電的情況下,終于如期圓滿完成了此項工作。我們還緊密配合我隊在變電所實行軍事化管理措施的實施,積極參加軍訓,努力提高自身素質,高標準,嚴要求,精心打造一支高效精干、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班組隊伍。同時,我們還大力加強了班組創建學習型企業文化活動,深入開展“opm”精細化管理,把先進的企業文化理念滲透到職工的日常工作中,以先進的文化引導職工思想,規范職工行為。

      四、搞好班組民主管理和隊伍建設。

      在我們班組,民主管理是一直以來養成的好習慣。無論是工資獎金分配、工休假的安排,還是先進職工的評選,我們全部按照隊部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還在班組成員中廣泛開展提合理化建議、開展創先爭優、講評互評等活動,極大地提高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觀能動性,在我們班組形成了一股黨員干部帶頭,人人爭先進,個個當模范,一心為工作的良好氛圍。

      05年的工作快要結束了,我們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還有很多不足之處。比如環境衛生工作還有待加強。在2006年,我們地面變電所將在廠隊領導的帶領下,克服以往工作的不足,更加努力地工作,確保安全供電,為我廠整體工作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第4篇 保衛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立健全安栓保衛制度,認真做好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

      (2)負責監督有關部門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管理,認真做好存放地點的保衛工作;

      (3)負責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現場保衛工作;

      (4)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參加安全檢查,組織好管主管業務范圍內的檢查工作。

      第5篇 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

      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采用工程項目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并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并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項目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項目,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并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項目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及使用范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項目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項目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項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項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并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項目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項目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并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并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后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項目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并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注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項目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范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 在企業從事設備承租服務、設備與產品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項目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項目,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年月日起實施。

      第6篇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守則范本

      安全生產管理崗位責任守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場所安全,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建立層級分明、管理科學的責任制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法人代表負責制,各級主管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公司設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由公司總經理任主任,由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及各部門的主管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公司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負責處理。

      下設義務消防隊。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設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部門主管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

      負責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安全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安全生產原則,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督促檢查各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定期聽取公司安委會主任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保障安全技術措施的經費,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本公司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5、組織對重大傷亡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當事人及其他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事故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并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6、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獎懲。

      第六條公司安委會主任安全職責

      公司安委會主任是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要做到:

      1、協助公司領導貫徹執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要求,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文件、資料,對本公司安全部門的有關材料,及時組織會審,并打印、下發。

      2、在公司管理整體規劃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納入經濟責任制,在考核評比時,同時考核安全生產。

      3、定期向公司領導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報告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負責貫徹執行崗位責任制檢查管理制度,檢查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制度執行。

      4、對新入職人員(包括實習、受訓人員)及時安排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崗位;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組織對各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組織管理公司義務消防隊。

      5、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并負責檢查督促其落實;擬定安全生產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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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組織實施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7、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辦理事故責任者的懲處手續,把安全工作業績考核納入干部晉升、員工晉級和獎勵考核的重要內容中。

      8、按照國家規定,從質量上和數量上配備好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和消防人員;在簽訂各項用工協議時,明確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并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執行。

      9、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認真做好要害部門(如倉庫、財務室、門衛等)的安全生產和保衛工作;負責重大事故的現場保衛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0、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或負責人)委托其落實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或主管安全職責

      各部門經理或主管是本部門安全責任人,負責抓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和支持公司安委會開展工作。

      1、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制定部門安全生產計劃,加強部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2、組織員工參加公司舉辦的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對部門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教育,開展每天的崗前安全教育;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考核工作。

      3、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防火、安全生產自查活動,配合公司組織的防火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公司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在上報的現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4、發生緊急情況,負責組織現場員工進行疏散工作,確保人身安全;發生安全事故,應迅速趕赴現場,及時對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安全主任安全職責

      1、依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協助公司領導,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對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予監督檢查。

      2、編制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規劃,開展安全評價,策動公司安全文化的推行,主持本公司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主持編制公司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主持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4、熟悉掌握本公司安全生產現狀。

      了解公司設備狀況及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尤其對公司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及重大危險源點的變化情況進行監控,隨時向安委會主任提出事故隱患情況及整改建議。

      5、公司發生傷亡事故,須積極組織搶救傷員,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和報告,同時總結事故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6、如實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匯報本公司安全管理狀況,主動協助勞動安全監察機關實施對本公司的安全監察活動。

      7、結合公司的績效考核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8、處理突發的安全事故,協調與相關主管部門的關系。

      9、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或主管交辦的其它任務。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

      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

      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

      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

      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

      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

      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驗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第八章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

      第十章 附 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產指標考核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規定,杜絕和減少各類違章造成安全事故,促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網絡人員盡職盡責搞好安全工作,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的目標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公司所有部門、員工及相關人員。

      3 職責

      3.1 安環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考核,并對各部門、車間班組安全生產考核情況作綜合評價,在安全生產例會上作匯報。

      3.2 安環部負責公司、部門、車間安全隱患整改督查落實。

      3.3 安環部負責公司、部門、車間安全隱患整改指導和幫助提供消除隱患措施。

      4. 安全生產考核要求

      4.1 各部門、車間均擔負有確保本部門員工行為、裝備、工作程序、過程和工作環境安全無危害,保護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國家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對于具有明顯或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要求及時發現、及時整治隱患;根據本部門車間生產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安全生產,并確保有效實施。

      4.1.1 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任何部門在一個年度的工作中發生一次重傷、三次輕傷、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

      4.1.2 引起重大環境污染的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輕傷事故的取消該部門該年度各項集體榮譽的評選資格。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參照執行。

      4.2 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4.2.1 各部門、車間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在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明確部門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4.2.2 建立健全部門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維修計劃、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制度。

      4.2.3 明確日常安全生產教育,采用班前會等形式,在布置當天的工作內容時、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強調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記錄。部門要檢查相關要求的落實情況。

      4.2.4 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公司安全月檢、車間周檢,安全員日檢,工序(班組)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業活動和節前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排除,對所有檢查和隱患整改情況記錄并保存。

      4.2.5 認真執行和落實安全管理規定。

      4.2.6 安全事故的控制和落實,預防安全事故的糾正措施。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要求;重傷、群傷、死亡、火災等安全事故為零。

      4.3 部門考核辦法

      4.3.1 獎勵

      4.3.1.1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能嚴格執行,經過考核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圍內的部門。

      4.3.1.2 針對某些特殊作業由公司頒發安全生產獎金。

      4.3.1.3 由公司對安全生產成績特別突出的部門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稱號。

      4.3.1.4 公司根據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進行獎勵。

      4.3.2 處罰

      4.3.2.1 發生違章和安全事故后,按三違及安全隱患績效考核標準考核。

      4.3.2.2 公司根據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進行處罰。

      4.4 個人考核辦法

      4.4.1 獎勵

      4.4.1.1 在生產經營中,模范地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糾正違章、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中積極投入事故搶險,方法得當,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職工,參照《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給予獎勵。

      4.4.1.2公司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獎金、晉升工資等形式。

      4.4.2處罰

      4.4.2.1 部門負責人參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執行考核。

      4.4.2.2 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不健全,不認真執行和落實安全管理要求,應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50~200元處罰。

      4.4.2.3 部門發生輕傷事故以及火災等無傷亡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序(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50~200處罰。

      4.4.2.4 發生重傷、群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無傷亡事故,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序(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100~500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者按相應制度執行。

      4.4.2.5 發生死亡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無傷亡事故,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序(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500~1000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者按相應制度執行。

      4.4.2.6 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50~200元的扣款,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造成事故,同時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4.4.2.7 崗位管轄范圍內各項安全檢查不到位,記錄不完整。

      4.4.2.8 隱患整改不及時、防范措施不得力。

      4.4.2.9 對違章作業現象不及時制止,對當事人不及時進行安全教育。

      4.4.2.10 隱瞞事故或不按事故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處理。

      4.4.2.11 安全培訓不到位。

      4.4.2.12 違章指揮。

      4.4.2.13 不認真執行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條款。

      4.4.3. 生產作業人員(含有違章行為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4.4.3.1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中違紀違規。

      4.4.3.2安全檢查或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無完整記錄。

      4.4.3.3偽造交接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等記錄。

      4.4.3.4 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按安全規程要求使用、維護安全防護器具。

      4.4.3.5 不認真執行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維修規程。

      4.4.3.6 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加重處罰力度。

      4.4.3.7 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年終對照考核兌現。

      5.附則

      5.1本規定解釋權歸安環后勤部,安環后勤部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和補充 新的條款。

      5.2本規定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3本規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8篇 高速公路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規范安全生產行為,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預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塔(桃)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各級、各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專業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各級領導干部、全體職工、民工要嚴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思想端正、責任明確、制度落實、紀律嚴明、措施得當、檢查及時,生產與安全工作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第四條 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爆破安全規程》(gbb6722-86)、《公路筑養路機械操作規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為依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黃塔(桃)高速公路建設辦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黃塔(桃)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長:鄭建中。副組長:鄒正明。組員:劉文慶、范承余、張松求、童中余 何金武、夏柱林、張尤平。辦公室設在工程部,具體負責黃塔(桃)高速公路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總監辦、各駐地辦、施工單位成立相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管理辦公室。

      第七條 專職安全員作為黃塔(桃)高速公路建設辦、總監辦、各監理、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和成員,負責對所在單位安全生產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檢查工作,真實反映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與安全管理狀態。

      第三章 保證體系

      第八條 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九條 通過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安全控制提高預測預防能力,通過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第十條 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照與指揮部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各項安全目標,層層實行嚴格的安全目標管理和獎懲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應負具體的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加強領導,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認真研究和解決安全問題,扎實開展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省、廳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措施,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管理新機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按施工人員的2%-4%配備專職安全員),逐級設立安全生產專項技術措施經費,并確保資金到位和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 加強事故防范工作。對威脅公眾和職(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和危險性較大設施、特殊設備、特種工種(機、車、爆破、電工等)、場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性檢查、評估。堅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檢查、監督、指導,每季度進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檢查活動,狠抓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治,對事故隱患必須落實整改的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整改后應嚴格驗收,及時查處“三違”現象等違章行為。加強道路標志管理,及時清除路障,確保道路暢通。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對職(民)工應采取多種形勢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職(民)工隊伍的整體安全素質。安全宣傳教育面覆蓋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第十六條 做好職(民)工勞動保護工作。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方針、規定、標準,對特殊工種應采取特殊勞動保護。嚴禁使用童工,工地不準使用聾、啞、殘、老民工。

      第十七條 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職(民)工遵紀守法意識,杜絕“六害”現象,維護好社會治安。注意搞好社群關系,尊重地方習俗,加強民族團結。

      第十八條 嚴格各類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凡屬重、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在2小時內報指揮部,嚴格按國家有關事故統計規定,按時上報月(年)報表,按“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

      第十九條 對一次職工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責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坍塌、爆炸、火災、質量等責任事故的施工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五章 檢查考核與月度獎懲

      檢查方式:檢查考核分自檢、監理工程師檢查、業主、監理巡查和業主組織的大檢查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范圍為參與黃塔(桃)高速公路建設的所有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

      第二十條 自檢,各項目部必須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實施內容及要求與規定,對本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定期自檢自查,做到一日一小檢,一周一大檢。把安全生產真正落實到每個人的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檢查, 各監理單位對各項目部的檢查與考核實行日常工作檢查和集中考核相結合,把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檢查納入日常的監理工作之中;集中檢查考核實行每日一小檢,每周一大檢,其檢查考核結果將作為安全生產評比原始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安全大檢查,由黃塔(桃)建設辦組織和主持,由相關單位參與。大檢查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內容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內業資料等方面內容。同時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建設辦還將不定期組織抽查,其抽查的結果作為檢查評比的依據之一。每次檢查評比,業主均將檢查結果及要求整改的內容以書面文字的形式通知各施工單位和駐地辦,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內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若發現整改措施不落實或逾期未整改的,將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處以每次項300-1000元的罰款。

      對建設辦組織的安全檢查中不認真進行檢查的檢查組成員每次罰款200元;不積極配合的單位每次罰款1000元;不按時或不參加建設辦組織的安全會議的單位每次罰款500元,對建設辦要求上報的資料逾期不報每次罰款300元。

      總結評比:獎懲評比設立專項獎金,由黃塔(桃)建設辦根據總評結果最終為各單位分別做出總的評價,并分別根據各單位考核情況按下列標準進行獎懲兌現:

      第二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月檢查得分滿分100分,對于月評得分前三名施工單位分別頒發優勝流動紅旗。對于月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單位,將發警告黃旗.連續三次黃旗警告的,將處以1萬罰款。

      安全生產具有一票否決權,出現一起重大的安全責任事故取消本月評比資格并處予施工單位5萬元罰款,處予總監辦、駐地單位各1萬元罰款。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本月總評得分排名第一的施工單位,且得分不低于90分,給予1萬元獎勵,并給予項目經理6000元個人獎勵;

      對于本月總評得分排名第二的施工單位,且得分不低于85分,給予6000元獎勵,并給予項目經理4000元個人獎勵;

      對于本月總評得分累積排名第三的施工單位,且得分不低于80分,給予3000元獎勵,并給予項目經理2000元個人獎勵;

      對于本月總評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單位給予5000元的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獎懲同施工單位掛鉤:

      1、對于監理單位所轄的施工單位本月總評得分第一且所轄標段中無施工單位得分低于75分的給予駐地辦2000元獎勵。

      2、對于監理單位本職工作總評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給予4000元處罰。

      黃塔(桃)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按百分制進行檢查考評。滿分為100分。詳見考核評分細則。

      第9篇 建筑工地安全生產檢查要點管理

      一、一般要求

      1、緊靠大門設置治安室,室外懸掛治安保衛制度,責任人及治安保衛電話并配備專職保安人員,門口應有來訪人員登記本及值班人員交接記錄。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工作卡,大門上應設立企業標志。

      2、施工現場施工現場地面應硬化處理,但攪拌機場地、物料提升機場地、砂石堆放場地及其他原材料堆場等易積水場地,必須混凝土硬化。

      3、施工現場場地應有排水坡度,排水管、排水溝等排水設施,做到排水通暢,無堵塞、無積水。

      4、施工現場不準隨意吸煙,應專用吸煙室。

      5、施工現場必須有適當的綠化。

      6、材料堆放堆放材料應標示牌,其內容為名稱、規格、型號、批量、產地、質量等內容。

      7、材料堆放應做到整齊按下列規定堆放:

      鋼筋堆放墊高30厘米,一頭齊,并按不同型號分開放置;

      鋼模板堆放墊高20-30厘米,一豎一丁成方扣放,不得仰放;

      機磚堆放應成丁成排,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層;

      砂石堆放在砌高60-80厘米的池子內,池內外壁抹水泥砂漿;

      袋裝水泥堆放:水泥庫要有門有鎖,有防潮措施,堆放高度不得小于10層,遠離墻壁10-20厘米,并掛設品名標牌;

      8、建筑廢舊材料應集中堆放于廢舊材料堆放場,堆放場應封閉掛牌

      9、施工現場應建立清掃制度,落實到人,做到工完料清,不用的場地清,不用的機械、設備、機具及時出場。

      10、建筑垃圾應及時存放于建筑垃圾池,池內外壁抹水泥砂漿,并定時清運,嚴禁隨意堆放,垃圾堆放處應掛設標牌,顯示名稱及品種。

      11、易燃物品應分類堆放,應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存放地點附近不得有火源,并有禁火標示及責任人標志。

      12、臨建設施在建工程內不得兼做住宿及辦公,施工樓層內嚴禁住人。生活區、辦公區及施工現場均應有責任人。

      13、宿舍內電線排線要整齊,統一使用鋼管床,床與床之間應留1-1.5米的活動空間,宿舍要配備職工貯物柜、碗柜和學習用具等,并在墻上懸掛衛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員名單、責任人及值日表和其它有關標語,宿舍內嚴禁堆放施工用具等雜物,生活用品擺放整齊,床頭應設床頭卡,內容顯示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身份證號等。宿舍周圍應清潔衛生、有排水明溝不積水。

      14、施工現場適當位置(一般設在大門口附近)設安全生產教育臺,兩側可寫對聯“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等標語,橫批“安全生產教育臺”。

      15、現場防火建立消防制度,配備滅火器材,并有消防措施,消防器材配備,滅火器一般每處不少于3個并保證滿足消防要求,制定動火審批手續和實行防火監護制度。

      16、下列工程應設臨時消防給水:(1)、高度超過24米的工程,(2)、層數超過10層的工程。

      17、工程臨時消防栓及其布置,工程臨時消防栓應設于各層明顯且便于使用的地點,并保證消防栓的充實水柱能達到工程內的任何一個部位,栓口出水方向宜與墻壁成90度,離地面1.2米高。

      18、施工現場滅火器配備:(1).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平米配102滅火器1只,(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平米的應配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保障人員暢通。

      19、臨時要木工間、油漆間、倉庫或堆放場內均應放滅火器,每組為4個。

      20、施工標牌施工現場應設立讀報欄、宣傳欄、黑板報等,大門口應懸掛五牌二圖,操作規程牌按其性質,有固定場所的掛于操作處,無固定場所時集中掛于施工現場明顯處。標牌掛設應做到規格統一,擺放位置合理。

      21、施工現場應合理懸掛安全宣傳和警示牌,標牌懸掛牢固可靠,特別是主要施工部位,作業點和危險區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須有針對性地懸掛安全警示牌。

      22、現場防護棚、安全通道的頂部防護層以下所用鋼管,防護欄桿要刷紅白相間的安全色,以提高現場文明施工氣氛,防護棚及安全通道要設上下兩層板間隔70厘米。

      23、生活設施廁所墻壁貼白色瓷磚,高度大于等于1.8米,有條件的設置水沖式廁所,否則便槽必須加蓋密封,廁所地面必須硬化,廁所不得露天設置,對于孔洞要有紗門或紗網封閉,門口掛形象標示。

      24、食堂內要達到有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的標準,并辦理《衛生許可證》,炊事員要穿戴白色工作服、帽,持健康證上崗,閑雜人員禁止入內,同時食堂內應按功能分隔,生熟案必須分開并有紗網紗罩,食堂內要有滅鼠器具,食堂物品不準隨意堆放。泔水桶和生活垃圾箱要加蓋密封,要有責任人和管理制度,并定時清理。

      25、施工現場應設固定的男女淋浴室,墻壁刷白,并2米的高的瓷磚墻壁,門口要噴涂形象標示,掛紗席和紗門,頂部出氣孔要用紗網封閉,室內應配更衣柜、更衣椅、防水燈等設施。

      26、現場倉庫嚴禁住人、做飯,各種物品應堆放整齊,建立材料收發管理制度及登記卡。

      27、現場衛生要定人分區分片管理,并建立相應衛生責任制。

      28、保健急救對于較大的工地,應設醫務室,一般工地沒有條件的應配備經過培訓合格的急救人員,并同時配備就近醫院的醫生及巡回醫療的聯系電話。

      29、一般工地應配備醫療保健箱及急救藥品和急救器材,以便在意外情況發生 夠及時搶救,不擴大險情。

      30、為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應在流行病高發季節及平時定期開展衛生防病宣傳教育,并在適當位置張貼衛生知識宣傳掛圖。

      31、社區服務施工現場應制定防粉塵、防噪聲措施。夜間施工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

      32、防汛建立防汛機構、落實值班檢查人員并有交接班記錄。

      二、腳手架基礎和立桿落地式腳手架

      1、腳手架底座底面標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厘米,基礎應該做到表面堅實平整,無積水,墊板無晃動,底座不滑動不沉降,墊板宜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少于50厚度的木墊板,也可采用槽鋼。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底座或墊板。

      2、腳手架必須設縱橫掃地桿,縱向距地座上皮不大于20厘米處的立桿上,橫向在縱向的下方。

      3、腳手架底層步距不大于2米,立桿必須用連接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立桿接長必須采用對接件連接,立桿頂端宜高出女兒墻上皮1米,高出檐口1.5米。

      4、雙管立桿中,副立桿的高度不應低于3步,鋼管長度不應小于6米二連墻件連墻件布置間距應符合表的規定連墻件布置最大間距腳手架高度豎向間距水平間距每根連墻件覆蓋面積/m2雙排≤50m3h3la≤40>;50m2h3la≤27

      5、單排≤24m3h3la≤40注:h為步距,la為縱距連接件的布置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應不小于30厘米,,連接件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開始設置,當該處設置有困難時,應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6、連墻件的連墻桿呈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與腳手架連接的一端應下斜連接,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

      7、架子超過40米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連墻措施。

      三、腳手架水平桿和剪刀撐

      1、縱向水平桿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縱向水平桿宜設置在立桿內側,其長度不宜小于3跨;宜采用對接也可搭接對接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縱向水平桿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縱向水平桿的接頭不宜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不同步不同跨兩個相鄰接頭在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小于50厘米,各接頭中心到最近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縱距的1/3.搭接長度應不小于1米,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邊緣至搭接縱向水平桿桿端的距離應不小于10厘米。

      當使用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時,縱向水平桿應作為橫向水平桿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桿上,當使用竹笆腳手板時,縱向水平桿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橫向水平桿上,并應等間距設置,間距應不大于40厘米。

      2、橫向水平桿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宜根據支承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應不大于縱距的1/2.當使用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時,雙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兩端均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的一端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另一端應插入墻內,插入長度不應小于18厘米。

      3、剪刀撐與橫向斜撐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雙排腳手架應設剪刀撐與橫向斜撐,單排腳手架應設剪刀撐。

      4、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的根數宜如下規定:剪刀撐斜桿與地面的傾角,45度為7根;50度為6根;60度為5根,每道剪刀撐寬度應不小于4跨,且應不小于6米,斜桿與地面的傾角宜在45-60度之間。

      5、高度在24米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必須在外側立面的兩端設置一道剪刀撐,并由底至頂連續設置。

      6、高度在24米以上的雙排腳手回應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

      7、剪刀撐斜桿的接長宜采用搭接,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長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8、剪刀撐斜桿應采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桿的伸出端或立桿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5厘米。

      9、橫向斜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橫向斜撐應在同一節間,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形連續布置,斜腹桿宜采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桿的伸出端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5厘米。

      一字形、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高度在24米以下的封閉型雙排腳手架可不設橫向斜撐,高度在24米以上的封閉型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置橫向斜撐外,中間每隔6跨設置一道。

      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作業層腳手板應満鋪、鋪穩,離開墻面12-15厘米。

      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等均設置在三根橫向的水平桿上,當長度小于2米時可采用兩根橫向水平桿支承,但應將腳手板兩端與其可靠固定,嚴防傾翻,此三種腳手板鋪設可采用平鋪或搭接鋪設,平鋪接頭處必須兩根橫向水平桿,腳手板外伸長度為13-15厘米,兩塊板的外伸長度之和不不大于30厘米;搭接鋪設時,接頭必須支在橫向水平桿上,搭接長度不應大于20厘米,其伸出橫向水平桿的長度應不小于10厘米。

      作業層端部腳手板探頭長度應取15厘米,其板長兩端均應與支承桿可靠地固定。

      在拐角、斜道平臺處的腳手板,應與橫向水平桿可靠連接,防止滑動。

      自頂層作業層的腳手板往下計,宜每隔12米満鋪一層腳手板。

      10、腳手板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沖壓鋼腳手板:新腳手板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當板小于等于4米時,其板面撓曲不得大于1.2厘米,大于4米,其板面撓曲不得大于1.6厘米,板面扭曲不得大于0.5厘米且不得圾裂紋、開焊與硬彎;新舊腳手板均應涂刷防銹漆。

      竹木腳手板:木腳手板的寬度不宜小于20厘米,厚度應不小于5厘米,兩端應各設直徑0.4厘米的鍍鋅鋼絲箍兩道,其質量應符合《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中兩級材質的規定,腐朽的板不得使用;竹腳手板宜采用毛竹或鋪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

      11、斜道腳手板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腳手板橫鋪時,應在橫向水平桿下增設縱向支托桿,縱向支托桿的間距應不大于50厘米;

      腳手板順鋪時,接頭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壓住上面的板頭,板頭突棱處宜采用三角木填順;

      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的腳手板上應每隔25-30厘米,設置一根防滑條,木條厚度宜為2-3厘米;

      防護欄桿:欄桿和擋腳板均應搭設在外立桿的內側;上欄桿上皮高度應為1.2米,擋腳板的高度應不低于18厘米;中欄桿應居中設置。

      12、懸挑式腳手架懸挑一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懸挑架斜立桿的底部必須擱置在樓板、梁或墻體等建筑結構部位,并有固定措施,斜立桿與墻面的夾角不宜大于30度;

      斜立桿必須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固定,不得模板支梁進行連接;

      作業層除應按規定満鋪腳手板和設置臨邊防護處,還應在腳手板下部掛一層平網,在斜立桿里側用密目網封嚴。

      13、懸挑多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懸挑支承結構必須專門設計計算,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和剛度,并將腳手架的荷載傳遞給建筑結構;

      懸挑支承結構可采用懸挑梁或懸挑架等不同形式,懸挑梁應采用型鋼制作,懸挑架應采用型鋼或鋼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節點必須是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點,不得采用扣件(碗扣)連接;

      支撐結構以上的腳手架應符合落地式腳手架搭設規定,并按要求設置連墻件,底部與懸挑結構必須進行可靠連接。

      14、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平臺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吊籃平臺應經過設計計算并采用型鋼、鋼管制作,其節點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宜使用鋼管和扣件(碗扣)連接;

      吊籃平臺寬度宜為0.8-1.0米,長度不超過6米,當底板采用木板時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采用鋼板時,應有防滑構造;

      吊籃平臺四周應設防護欄桿,除靠建筑物一側的欄桿高度不應低于0.8米外,其余側面欄桿高度均不得低于1.2米,欄桿底部應設18厘米高的擋腳板,上部用鋼板封嚴;

      吊籃應設固定吊環,其位距底部應不小于80厘米,吊籃平臺應在明顯處標明使用荷載(人數)及注意事項。

      15、懸挑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懸挑結構應經過設計計算,可制作成懸挑梁或懸挑架,尾端與建筑結構錨固連接,當采用壓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傾覆力矩時,應確認壓重的質量,并應有防止壓重移位的緊鎖裝置,懸掛結構搞傾覆應有專門計算;

      懸掛結構外伸長度應保證懸掛平臺的鋼絲繩與地面垂直,挑梁與挑梁之間應采用縱向水平桿國家連成穩定的結構整體。

      16、吊籃式腳手架提升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提升機構的設計計算應按容許應力法,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應不小于10,提升機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2;

      提升機可采用手扳葫蘆或電動葫蘆,應采用鋼芯鋼絲繩,手扳葫蘆可用于單跨(兩個吊點的升降),當吊籃平臺多跨同時升降時,必須使用電動葫蘆且應有同步控制裝置。

      17、吊籃式腳手架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使用手扳葫蘆應裝設防止吊籃平臺發生自動下滑的閉鎖裝置;

      吊籃平臺必須裝置安全鎖,并應在各吊籃平臺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鋼絲繩相同型號的安全繩,每根安全繩上應安裝安全鎖;

      當使用電動提升機時,應在吊籃平臺上下兩個方向裝設對其上下運行位置、距離進行限位的行程限位器;

      電動提升機構宜配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制動器均可使帶有額定荷載125%的吊籃平臺停住;

      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安裝完畢,應以2倍的均布荷載進行檢驗平臺和懸掛結構的強度及穩定性的試壓試驗,提升機構應進行運行試驗,其內容包括空載、額定荷載、偏載及超載試驗,并應同時檢驗各安全裝置并進行墜落試驗;

      吊籃式腳手架必須經過設計計算,吊籃升降應采用鋼絲繩傳動,裝置安全鎖等防護裝置并經檢驗確認。嚴禁使用懸空吊椅進行高層建筑外裝修清洗等高處作業。

      第10篇 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辦法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保護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各車間、處室的安全衛生管理。

      2 主題內容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了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安全衛生環保檢查等管理辦法。

      3 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3.1 職責

      3.1.1人力資源處負責組織新員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辦班培訓、考試。

      3.1.2制造處負責各種安全衛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受教育人員的組織及協調工作,完成員工及本車間教育。

      3.2新員工三級安全衛生教育

      3.2.1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包括廠級、車間(處室)級、班組級安全教育。

      3.2.2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對象,由人力資源處確認簽定合同的新進廠員工和代培實習人員。

      3.2.3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內容

      a廠級教育內容包括: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工廠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的基本情況,工廠安全衛生管理,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

      b車間(處室)級教育內容包括:本單位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

      c班組級教育內容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項,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勞保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防火防盜安全。

      3.2.4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組織實施

      a工廠新招員工、代培實習人員,由人力資源處在分配工作前將人員組織好,通知制造處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廠級教育。

      b新招員工、代培實習人員經工廠級教育后接收單位在接收新員工同時,完成車間(處室)和班組(崗位)兩級教育。

      3.2.5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管理

      新進廠員工完成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后,按工廠、車間(處室)、班組三級認真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由制造處安全管理部門存檔,并作為領取勞保護具的依據。

      3.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

      3.3.1工廠特種作業范圍

      a電工作業

      b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c起重和起重機械作業

      d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e鍋爐、壓力容器作業

      g根據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由省、直轄市政府部門確定的其他作業

      3.3.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復訓(按cb5306-85執行)取得有效證件后,由人力資源處、制造處登記備案。

      3.4專(兼)職安技員的培訓

      3.4.1專(兼)職安技員的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學習。

      3.4.2學習上級近期頒發的有關文件、條例、專業技術知識,及工廠安全衛生情況。

      3.5復工教育:凡長假人員、下崗人員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接受本單位復工安全衛生教育。

      4 安全衛生環保檢查

      4.1 職責

      4.1.1制造處負責國家及工廠頒發的有關安全環保法規、法令和制度的貫徹與組織實施,負責安全環保工作的布置、檢查、考核工作。

      4.1.2各單位主管領導應直接、具體對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全面落實。

      4.1.3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制造處進行安全衛生環保綜合檢查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各自專項檢查。

      4.2 檢查形式及內容

      4.2.1工廠綜合性安全衛生環保檢查

      安全衛生環保大檢查每年四次,四大節假日各一次。

      安全衛生環保大檢查由主管領導帶隊制造處、辦公室、綜合管理處、設備管理處、保衛處、人力資源處、工會等職能部門參加檢查。

      4.2.2工廠級綜合性安全環保大檢查內容

      a查思想:各單位主管領導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對企業、對員工高度負責的態度抓安全環保工作,是否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對員工經常進行安全環保教育,班前會是否做到了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

      c查制度:各單位是否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環保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工廠規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d查隱患整改: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是否按時落實整改。

      e查生產現場:員工是否遵循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定,是否有“三違”行為,本單位的安全環保設施、作業環境是否進行重點控制。

      f查組織形式:安全環保管理組織是否健全完善、職責明確。

      4.2.3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

      a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由制造處組織,裝備保證車間、保衛處按各自專業負責檢查。

      b專業性檢查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起重機械、動力管線、環保、工業衛生、鍋爐、壓力容器等。

      c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每年冬夏季各進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環保檢查

      a安全環保制度,員工遵章守紀和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標準的情況。

      b安全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情況。

      c各種機械、電器、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

      d鍋爐、壓力容器、起重運輸作業的安全運行情況。

      e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儲存及安全使用情況。

      4.3 隱患整改

      4.3.1制造處安全檢查發現的各種事故隱患,向責任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4.3.2在檢查中若發現或各車間(處室)向制造處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給工廠財產和員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處對現場要采取臨時措施或派人監護,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4.3.3制造處負責將主管領導簽署的整改意見通知責任單位和整改單位負責人,落實整改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4.3.4對事故隱患、各單位應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時完成,將整改情況反饋到制造處存檔;若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在必須采取臨時措施的同時,應向制造處說明原因,并同時作出整改計劃,報制造處調整整改期。

      5 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

      5.1 職責

      5.1.1企業領導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討論年度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及審批。

      5.1.2年度安全環保項目由各車間(處室)提出申報計劃。

      5.1.3制造處負責審查、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計劃的實施和考核。

      5.2 技術措施計劃范圍和內容

      5.2.1 安全技術

      以預防工傷事故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護、保險、信號裝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業衛生技術

      以改善有害員工健康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病為目的的一切技術措施,并與企業環境保護措施相結合為防塵、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關保證生產方面

      所需要的設施,指企業部分車間勞動環境與勞動條件較為惡劣的場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間、女工衛生間等。

      5.2.4 安全教育、宣傳、競賽等

      所需的設施主要是安全技術教育教材、圖書、儀器、安全技術培訓班等所需要的設施。

      5.3 申報安全環保項目的要求

      5.3.1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相關要求,對照安全技術等四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結合工廠特點,提出申報項目;也可由制造處根據上年度安全管理狀態,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改造項目。

      5.3.2安措項目申報時,以正規書面形式(a4紙打印),并附安措項目的圖紙及有關資料和材料清單。

      5.3.3下一年安措項目申報材料于當年10月底前報到制造處,申報材料必須具備詳細的可行論證報告。

      5.4 安全環保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5.4.1年度安全環保計劃由制造處編制,每年12月前制造處應將下一年度安全環保項目草案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5.4.2主管領導每年年底前組織有關部門討論下年度安全環保項目計劃草案。

      5.5 安全環保計劃的執行

      5.5.1安全環保計劃按月考核,由制造處負責,各項安全環保項目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特殊情況應在計劃完成當月提出具體意見,經制造處同意后修改計劃完成時間,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處理。

      5.5.2制造處負責檢查督促、協調安全環保計劃的實施情況。

      5.6臨時小型安全環保項目

      5.6.1臨時小型安全環保項目,主要是指生產過程中臨時發生的安全隱患整改項目。

      5.6.2小型安措項目各單位提出,經制造處核實、簽報工廠領導審批

      5.7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完工驗收

      5.7.1安全環保項目完工后,由設備管理處、制造處組織驗收。

      5.7.2凡構成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增值的安措項目,由設備管理處主持,生產制造處參與,使用單位向裝備保證車間點交,項目的資料、圖紙由裝備保證車間保存。

      6 職業衛生管理

      6.1 職責

      6.1.1制造處負責制定勞動衛生和職業病檔案及統計報表制度,開展專[兼]職安全員的業務培訓,勞動衛生教育。

      6.1.2制造處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定期體檢、復查、治療、休養,參與勞動能力鑒定。

      6.1.3制造處組織會同設備部門、工會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的工業衛生項目落實,掌握職業危害情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完善勞動保護措施。

      6.1.4設備部門負責防塵防毒設備檢查,納入月設備完好考核,制造處負責防塵防毒設備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2 工作內容

      6.2.1制造處、工會等職能部門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職業衛生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6.2.2制造處按規定不定期檢查有害作業規程,對有害作業堅持隔離操作,封閉作業,選擇無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處負責督促檢查職工應按規定佩帶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6.2.4有關職能部門對從國外引進的在生產使用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同時引進或配備相應的防護設備進行檢查,提出可行意見,供有關部門參考執行。

      6.2.5有毒有害作業點應按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環境塵、毒、物理因素布點監測原則》規定,確定塵、毒、物理因素監測點。

      6.2.6建立職業危害因素點定期監測制度,監測周期按《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6.2.7開展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技術效果評定,確保其正常運行。

      6.2.8人力資源處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6.2.9凡經工業衛生防治部門確診有職業過敏或患有器質性疾病不能從事有害作業者,經生產制造處備案,由人力資源處給予安排,經確認鑒定為職業病者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根據職業接觸有害因素情況,按《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有關內容選擇項目定期健康檢查。

      6.2.10建立健全從事接觸有害因素及職業病患者健康檔案,并進行動態觀察,按規定從六個方面認真填寫。

      7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穿戴、更換、回收和報廢等事項的管理。

      7.1 職責

      7.1.1 制造處職責

      7.1.1.1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每月將次月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申請表報送采購處。涉及全廠員工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的,另報計劃。

      7.1.1.2 對采購回廠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經制造處驗收合格方可入庫。

      7.1.1.3 指定專人負責,根據人力資源處的《職工到職通知》確認的工種(職務)和員工的不同勞動條件,按照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審批發放。

      7.1.1.4 制造處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處罰現場違反勞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為。

      7.1.2 采購處職責

      7.1.2.1 按照制造處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所購數量、質量負責。

      7.1.2.2 采購處遵循貨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則采購。

      7.1.3倉儲處職責

      7.1.3.1對采購回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數量清點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7.1.3.2按照審批的領料單品種、數量準確發放。

      7.1.3.3每月清點庫存勞保用品數量,交制造處。

      7.1.3.4發現勞保用品有數量、質量問題,及時報告。

      7.1.4領用單位職責

      7.1.4.1根據生產(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實開具領料單經制造處審批后,到倉儲處勞保倉庫領取。

      7.1.4.2負責要求本單位員工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糾正。

      7.1.4.3各單位領導應經常向員工宣傳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對特護用品和工作服建立發放檔案,勞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負責對需回收勞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

      在生產現場凡屬必須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則配發防護用品,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但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放防護用品的時間不同(見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7.3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7.3.1 從事復合作業的人員,按人力資源處核定的基本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兼職從事其他作業的人員,按工種標準發給必備的防護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噴沙衣等防護品的發放均按生產環境的需要配發。

      7.3.3凡辦理長假、待崗或其他原因連續離崗半年以上者,相應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強對防護用品領用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卡和車間(處室)級個人臺帳,職工內部調動其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卡跟隨調動,并長期保存。

      7.4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7.4.1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損壞、丟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

      7.4.2員工在生產作業時必須按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7.4.3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披發、長發,必須戴好工作帽或發網。

      7.4.4嚴禁帶手套、敞開衣襟、袖口操作旋轉機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顆粒飛濺的場所必須配戴護眼鏡。

      7.4.6塵毒作業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或防毒護具。

      7.4.7高處作業、非固定支撐面上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系扣在牢固的結構件上方。

      7.5工作服發放、使用穿著、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長袖襯衣褲、短袖襯衣褲、夾克工作服、防寒服,是為了規范管理、樹立工廠形象,發給本廠在崗職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勞保用品。

      7.5.1職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發放。廠屬各單位得到發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據實統計姓名、型號、規格、數量,按時報制造處。

      7.5.1.2領取。各單位得到領取通知后,開具領料單經制造處審批后,到倉儲處勞保倉庫領取或由倉儲處送到各單位。

      7.5.1.3使用穿著。工廠發給職工的工作服,不得轉讓、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著應端正、規范。著裝時,衣扣必須扣齊,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懷等現象的發生。

      7.5.1.4 定期回收。新發放工作服時,由各單位統一全數收集上一次所發同類工作服,交勞保倉庫。

      7.5.1.5離廠收回。凡是離廠人員,必須將所領工作服全數交到勞保倉庫,缺失的照原價賠償。賠償金交到財務處,方可辦理離廠手續。工作服被盜的,由保衛處或公安機關出具證實被盜的證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領取工作服。由用人單位開具領料單到制造處審批后,到財務處交押金(金額臨時通知)。領取工作服時,用人單位同時附“領用人員情況表”(明確領用人姓名、班組、領用時間)一式兩份,制造處和財務處各一份。

      7.5.2.2財務處按審批數量收取押金,經辦人在領料單上簽字或加蓋現金收訖章。

      7.5.2.3倉儲處憑財務處簽字或加蓋現金收訖章后的領料單發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著、使用、回收與職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業工作滿一年后退還押金;因個人原因或被企業除名、辭退、解除合同離廠的不退還押金。

      7.6 建檔

      由制造處、倉儲處和領用人單位建立個人工作服領用、回收臺帳。

      7.7 處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理,一律交回倉儲處,可用的由倉儲處妥善保管,供一線職工換用;不能用的由制造處作報廢處理。

      7.8處罰

      在生產現場沒穿戴或沒正確穿戴所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按照重慶濰柴發動機廠《職工獎勵、處罰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罰。

      8 現場安全管理

      8.1 職責

      8.1.1各車間(處室)負責各自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處對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整改,并完成檢查記錄。

      8.2 管理內容及要求

      8.2.1勞保用品穿戴

      a員工在生產施工中必須按操作規程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b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披發、長發,必須戴好工作帽或發網。

      c嚴禁帶手套、散開衣襟、袖口操作維修旋轉機床或設備。

      d高速切屑磨削或顆粒飛濺的場所必須配戴防護眼鏡。

      e塵毒作業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或防毒護具。

      8.2.2 作業人員

      a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后獨立上崗。

      b廠區內非吸煙點嚴禁吸煙。

      c嚴禁酒后上崗、干私活

      d高處作業非固定支撐面上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系扣在牢固的結構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8.2.3 指揮人員

      a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應執行工廠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對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措施整改。

      b嚴禁違章指揮,無知和蠻干等不安全行為。

      c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危險作業現場,應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業。

      8.2.4 文明作業

      a作業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背心短褲。

      b嚴禁嬉戲打鬧,離崗和睡覺。

      c工件、材料、工具擺放整齊平穩,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d生產現場使用的工裝、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擺放穩妥,高度不超過1.5米。

      8.3 工具、設備

      8.3.1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a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b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c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d裝夾砂輪應使用專用工具,必須符合要求。

      8.3.2起重機械設備

      a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詳細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應掛放整齊,無亂仍亂放的現象。

      c起重機械各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8.3.3電氣設備

      a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電氣設備必須具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

      b電網接地系統可靠,接地電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檢查測試記錄。

      c臨時電源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導線,敷設高架有明顯的標志,地面敷設時穿管保護。

      8.3.4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a電焊機必須裝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線。

      b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的接線處有屏護罩。

      c每臺應有單獨的開關控制,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d電焊機應防止潮濕、日曬和雨淋等。

      e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

      f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氧氣為紅色膠管。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吸除內部的灰塵。

      8.3.5 機加設備

      a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應保持完好與設備運轉聯鎖。

      b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做到“三好”“四會”嚴禁超負荷運行。

      8.3.6 機動車輛

      a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駕駛。

      b駕駛車輛時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酒后、超速等駕駛。

      c進入廠門、車間、庫房限速5km/h.

      d車輛載物必須平穩、固定牢固,嚴禁超載運輸。

      9 工傷事故管理

      9.1職責

      9.1.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或直接報告制造處和工廠領導。

      9.1.2制造處和工廠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上報。

      9.1.3發生事故單位應快速組織救護,保護現場。

      9.2 工傷認定

      9.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9.2.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

      9.2.3 患職業病

      9.2.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報告和處理原則

      9.3.1發生事故由事故單位在24小時內報告制造處,凡重傷以上事故必須立即報告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9.3.2對傷者的救護應及時有效。

      9.3.3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一式兩份,制造處和責任單位各留存一份長期保存。

      9.3.4重傷以上事故,根據傷者醫療終結由單位和傷者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經過報告,報制造處留存。

      9.4 事故調查

      9.4.1輕傷、輕微傷制造處會同責任單位進行調查,召開事故分析會,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9.4.2重傷事故由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組織制造處、人力資源處、工會、紀委等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領導會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4.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9.5 調查組成員的條件

      9.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9.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9.6事故調查組職責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議。

      9.6.2確定事故責任者。

      9.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9.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9.7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任務

      9.7.1現場物證的收集

      a收集現場破損的部件、破片、殘留物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

      b收集的物件必須保護原樣,不準沖洗與涂擦。

      9.7.2與事故有關材料的收集

      a受傷者的年齡、姓名、工種、安全教育情況等。

      b出事當天傷者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作業位置等。

      c受傷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d與事故發生的有關事項的收集。

      9.7.3現場材料的收集

      a現場目擊者的材料。

      b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現場全貌、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錄像等)。

      9.7.4召開調查分析會,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寫出調查報告。

      9.8 傷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調查組將收集到的材料進行整理,逐一排隊進行分析。

      9.8.2分析范圍

      a受傷部位

      b受傷性質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傷害方式

      f不安全狀態

      g不安全行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責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處理

      9.9.1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9.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隱患危險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由工廠主管部門或者工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3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材料的,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夠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

      10 女工特殊保護

      10.1 職責

      10.1.1廠醫院、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業務指導。

      10.1.2工會對整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0.2 工作內容

      10.2.1各單位應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職工給予勞動保護,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人員。

      10.2.2工廠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加強勞動保護,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進、設備更新等各種途徑改善勞動條件。

      10.2.3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女職工,在有特殊生理機能變化時應給予適當的照顧,尤其在發現懷孕,應立即調離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直至嬰兒斷奶后再回原崗位。

      10.2.4對孕期和有兩次自然流產史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10.2.5對經期女職工應當給予適當休息,經期不得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或低溫、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45分鐘,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45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1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1.1 職責

      11.1.1制造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檢查監督。

      11.1.2制造處、質量處負責危險化學品貯存管理。

      11.1.3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管理。

      11.2工作內容

      11.2.1制造處是危險化學品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檢查監督。

      11.2.2采購生產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按公安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審批手續統一歸口采購。

      11.2.3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由相關知識的人員押運、交接、驗收辦理相應手續。

      11.2.4劇毒危險化學品應集中存放在一級庫內,單獨存放,雙人雙鎖保管。

      11.2.5各類危險化學品應標明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應急安全保護措施。

      11.2.6易揮發且相互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庫存放。

      11.2.7貯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必須建立發放記錄臺帳,記錄品名、數量、發放日期、領取人必須簽名。

      11.2.8劇毒化學危險品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責任制,加強防范措施。對劇毒化學危險品的使用情況要填寫原始記錄備查。

      11.2.9危險化學品庫必須有明顯的防火標志足夠的消防器材,區域內嚴禁明火,電氣設備的開關不得裝設在化學危險品庫內。

      11.2.10危險化學品庫保管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內。

      12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2.1職責

      12.1.1設備管理處負責起重機械的技術、鑒定、維修、保養、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關技術資料擋案。

      12.1.2制造處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取證工作。

      12.1.3各車間(處室)負責起重機的日常管理及維護,解決查出的隱患及問題。

      12.2起重機械的購置

      12.2.1工廠購置起重機必須在質檢部門認可,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并有產品合格證。

      12.2.2在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應有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和其他所需參數等內容的固定金屬標牌。

      12.2.3設備部門必須對各單位使用的起重機械、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安裝后的位置、起用時間、維修、檢查和實驗等記錄。

      12.2.4起重機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使用單位若確需改變其性能,需制定詳細的工藝技術方案,提交設備能源處批準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經設備能源處進行技術鑒定、認可,方可啟用。

      12.3起重機械的要求

      12.3.1起重機械的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各種電器安全保護裝置應符合gb6067--85的設計要求,起重機應設有響鈴等信號裝置。

      12.3.2起重機的卷揚、行車、旋轉和變幅等機構必須裝有可靠的制動器。

      12.3.3各種起重機的梯子、平臺、走臺和橋式起重機的梁連都應設有不低于1050mm的防護欄桿,各傳動裝置的危險部位應設有防護罩和防護欄桿。

      12.3.4電動起重機必須裝有卷揚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揚限制器應使用滑輪在上升到離卷揚極限300mm以前時自動停止。行程限制器應使起重機在駛近軌道末端或同一軌道上其它起重機靠近時,或在懸臂轉到最大角度自動停止。在軌道上轉動的電動起重機,都必須在軌道終端設置末端立柱和緩沖器,這種安全限制器禁止當作剎車用。

      12.3.5電動起重機的金屬構架、軌道以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12.3.6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倉門,應設有聯鎖保護器。當門打開時起重機聯鎖斷電保護。

      12.3.7橋式起重機和其他供電滑線的懸臂起重機,供電主滑線應在非導電接觸面涂紅色油漆,裝設帶電的指示燈。

      12.3.8起重機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制動輪等,均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

      12.4 起重機械的操作

      12.4.1起重機應由專職司機或使用人,機修人員、專人負責日常檢查保養,執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機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行車駕駛起重作業。

      12.4.3學徒的實習培訓駕駛期為半年,在實習培訓期間應當指派正式司機隨機教練,不準單獨操作。單位新培訓行車司機,必須報告人力資源處、制造處備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檢查、試吊等工作。

      12.4.5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統一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指揮動作明確,司機聽從一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操作,但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立即停車。

      12.4.6起重機吊運的重物應捆縛吊掛牢固平穩,吊運帶有鋒口利角的重物時墊好襯墊,吊運時應先吊離地面500mm試吊,證實吊掛牢靠、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平穩后,再繼續起吊。

      12.4.7起重機在吊物運行過程中,一般應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對吊掛著的物體進行加工,不準吊著物體長時間停留,如遇特殊情況時吊物周圍應設有明顯警示標志,必要時應派專人監護。起重機在吊著物件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12.4.8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除停車檢修外,禁止在橋式起重機的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懸臂起重機、汽車起重機等工作時,其懸臂所及區域內禁止有人,任何情況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吊運通道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吊運中發生碰撞。

      12.4.11起重機使用應建立設備的保養、檢查、維修制度。

      13 氣瓶安全管理

      13.1 職責

      13.1.1采購處負責生產中使用的氣瓶質量、技術狀態。

      13.1.2制造處對氣瓶的安全使用負監督管理責任。

      13.1.3現場使用的氣瓶、庫存氣瓶和運輸中氣瓶的安全,分別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運輸者各自負責。

      13.2 氣瓶采購

      13.2.1采購處根據生產需要進行采購,采購的氣瓶應與國家標準的規定相符,安全附件齊全。

      13.3氣瓶運輸

      13.3.1汽車運輸應有相應的資格,安全標識明顯。

      13.3.2必須配帶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3.3.3吊裝時嚴禁使用鋼繩和鏈繩直接捆綁吊運。

      13.3.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不得與油脂同車運輸。

      13.3.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得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暴曬。

      13.3.7溶解乙炔瓶不應長途運輸。

      13.4氣瓶儲存的一般原則

      13.4.1氣瓶儲存應置于專用倉庫,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13.4.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13.4.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13.4.4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

      13.4.5對于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儲存不得超過三十立方米(相當于5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同室儲存,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氣瓶使用

      13.5.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不準使用。

      13.5.2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13.5.3氣瓶使用中直立放置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使用。

      13.5.4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13.5.6氣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氣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13.5.7氣瓶應防止暴曬或烘烤。

      13.5.8移動作業時應采取小車搬運,氣瓶固定牢固,氣瓶間應采用木板等非金屬材料墊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13.5.10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應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3.5.11氣瓶出口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氣的放氣壓不得超過0.15mpa。

      14 重大危險源管理

      14.1 職責

      14.1.1制造處負責重大危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考核。

      14.1.2各危險源責任單位負責危險源的日常管理。

      14.1.3責任單位負責危險源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對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14.2 重大危險源管理

      14.2.1重大危險源確定:用定性安全評價法確定危險系數,根據工廠情況確定。

      14.2.2被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責任單位應明確車間(處室)、班組兩級責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處每月對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提出意見。

      14.3 變配電站

      14.3.1變配電站的門窗、排風扇洞口等應裝設網孔小于10×10mm的金屬網。電纜溝、隧道、進戶套等應有防小動物和防水措施,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14.3.2各種安全用具應完好可靠,絕緣手套、絕緣靴存放在溫度適當無酸、堿、油的地方,絕緣棒等應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與墻壁接觸,有定期檢測資料和檢驗標記。

      14.3.3變配電站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14.3.4非變配電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出變配電站時,均應填寫“進出登記簿”。

      14.3.5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時交接人員應詳細交清當班電力系統進行狀況以及需要說明的情況,接班人員應檢查值巡檢等工作記錄,并清點工作用具。

      14.3.6變配電工作人員應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有關規定。

      14.3.7變配電站應配備兩組消防器材。

      14.4油庫安全管理

      14.4.1保衛處負責油庫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14.4.2油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

      14.4.3庫房內的照明線路及電動設備等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規定,開關設在室外。

      14.4.4儲存室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庫內干燥雜草應及時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閥每月檢查兩次并有記錄,各放油閥門隨開隨關。

      14.4.6因工作需要進出油庫均需填寫“進出登記簿”。

      14.4.7油庫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保證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動應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各種規定、設備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內通道暢通,支承平穩,圓木要加防滾動楔。

      14.5.3鐵釘不得散布在生產現場,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規范,不得有倒立的釘子。

      14.5.4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設施的有效性。

      14.6氣體倉庫安全管理

      14.6.1氣體倉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

      14.6.2倉庫內照明線路及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爆規定,開關應設在室外。

      14.6.3倉庫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裝置,室內應保持通風良好。

      14.6.4盛裝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的氣瓶,應分別儲存在不同室的單室內。

      14.6.5儲存氧氣、氫氣可燃性氣體瓶,周圍10米以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氣瓶應立放整齊,設有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適當的通道。

      15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5.1 職責

      15.1.1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與管理。

      15.1.2危險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提出危險作業申請單。

      15.2作業范圍及審批

      15.2.1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區進行明火作業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保衛處審批,并對施工場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施工。

      15.2.2凡在三級(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業,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制造處審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處作業按《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15.2.4需安裝使用臨時線路單位,應向裝備保證車間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裝備保證車間審核,由持證專業電工按安全用電規程(架空、接地、掛警示標志等),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來人員及外包工程隊安全管理

      16.1 職責

      16.1.1外包工程隊的使用單位負責外包工程隊的資格審查,負責與工程隊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16.1.2使用單位負責工程隊及外來人員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環境管理。

      16.2工作內容

      16.2.1凡進入工廠作業的外包工程隊必須經使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16.2.2工程隊及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工廠各項安全衛生、環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隊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要求中對年齡、身體狀況、素質的規定,特殊工種人員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6.2.4外包工程隊必須參加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16.2.5外包工上崗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崗前教育,方可上崗作業。

      16.2.6外包工程隊應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環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隊必須設專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環境檢查,消除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做到“三不傷害”。

      16.2.7外包工程隊及外來人員應自覺接受工廠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環境隱患。

      16.2.8工廠內施工的工程隊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護現場,積極組織搶救和配合調查,任何人員不得破壞現場。

      16.2.9與外包工程隊的簽約記錄和其他安全協議由用工單位保存至該工程隊結帳離廠時止。

      第11篇 企業管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安全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命令、決定、通知等。在編制計劃時,優先安排安全技措工程項目,正確編制安全技措計劃,并監督檢查計劃的落實情況。

      二、在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保證安全措施的落實。

      三、在制定和落實目標責任制時,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并嚴格考核。

      四、在安排專用資金計劃時,必須優先保證安措費用的使用,其使用比例不小于國家的規定,當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設備、設施超資時,應及時調整資金使用比例,保證這些項目的完成。

      五、搶救重大事故或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時,要隨時調整計劃,提供必要資金。

      六、會同有關部門經常檢查安全技措項目(包括設備購置)的落實和完成情況,督促有關單位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計劃,并考核。年終結算后要將未完項目轉入下年計劃繼續完成。

      七、參加礦井技術改造、水平延深、采區及重點安技措工程的設計審查。并參加上述工程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

      八、負責礦井計劃、統計資料中安全事項的整理、存檔,保證真實性、可靠性,以利于指導安全工作。

      九、協助有關單位,定期檢查落實各單位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第12篇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范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

      第三條【責任主體】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嚴格落實重大風險源報備和控制責任,有效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條【監督責任】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屬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報備信息處理及其監督抽查工作。

      第五條【工作原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應堅持“企業為主、行業引導、突出重點、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源分類分級

      第六條【風險源定義】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以下簡稱“風險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屬性,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發生人員傷亡、環境破壞、負面社會影響、財產損失的交通基礎設施、運輸儲存裝備、運輸儲存對象、建設工程等客觀存在的交通運輸管理單元。(安全生產法定義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對風險源定義在內涵和外延上較危險源均有所拓寬)

      第七條【分類】風險源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客運、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收費公路運營和其他等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根據業務屬性進一步細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分級】風險源等級按照風險事件發生概率大小、風險事件后果嚴重程度和生產經營單位對風險源的管控難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九條【分級原則】重大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均為大的風險源;

      較大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中僅有兩個為大;或一個為大,其他為中的風險源。

      一般風險源是指發生較大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不滿足以上重大和較大等級風險源條件,且不同時為小的風險源。

      較小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均為小的風險源。

      上述風險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業歷史同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情況和致險因素狀況與臨界控制指標接近程度確定;風險事件后果嚴重程度按照歷史同類事故最大損失確定;管理控制難度由所需的人、財、物和技術投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力確定。

      第十條【分級標準】風險源具體分級標準和重大風險源清單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風險源分級標準擬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評價。具體的風險事件概率可采用專家打分、歷史事件統計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歷史同類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評價方法,管理控制難度可采取經費投入、技術手段等定量計算方法)

      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控制

      第一節 辨識與評估

      第十一條【辨識手冊】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其生產經營環節,按照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范圍、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實施。

      第十二條【辨識要素】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辨識的要素一般應覆蓋以下方面:

      (一)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人】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設施設備】

      (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覆蓋情況和有效性;【管理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工作機制合規和完備性;【管理機制】

      (五)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環境】

      第十三條【辨識方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部分領域或部分生產經營環節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

      第十四條【辨識周期】全面辨識應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辨識應在生產經營環節或其要素發生較大變化或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及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后應形成風險源清單。

      第十五條【風險評估】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源分級標準和辨識評估相關要求,采用科學、有效、適用的方法對本單位風險源清單逐一評估,并確定風險源等級和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及控制范圍。

      第十六條【評估確認】生產經營單位確定的風險源等級及其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控制范圍應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等級變更】風險源致險因素發生較大變化,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并確定等級。

      第十八條【重大風險源建檔】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評估確定的重大風險源進行登記,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第三方辨識評估】生產經營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本單位風險辨識與評估工作,但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節 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條【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源控制指標及控制范圍,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實施。

      第二十一條【動態監測監控】生產經營單應根據風險源致險因素及其控制指標建立動態監有效的測監控機制,按要求進行監測、評估、預警,及時掌握安全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

      第二十二條【管控及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將風險源控制指標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內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源位置、應急措施等信息通過安全手冊、公告提醒、講解宣傳等方式告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危險源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風險源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風險事件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預警與處置】當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防范風險事件發生。一旦發生安全生產風險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置。

      第二十六條【總結分析與持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管轄范圍或風險源辨識、評估、報備、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和監督等工作痕跡和信息,建立專項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存放。

      第三節 重大風險源管控與報備

      第二十八條【重大風險源管控】生產經營單應嚴格落實重大風險源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重大風險源管控:

      (一)重大風險源應單獨建檔,每月至少更新1次監測數據或狀態;

      (二)重大風險源應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實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風險源等級確定后按年度或在發生風險事件后1個月內組織專家對風險源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應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向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九條【重大風險源管控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保障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投入,確保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所需人員、經費與設施設備滿足需要。

      第三十條【重大風險源緊急措施】當重大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發生風險事件的可能性急劇上升,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工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控制指標正常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一條【重大風險源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進入重大風險源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二條【重大風險源警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風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重大風險源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重大風險源外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風險源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并積極回應相關方的關切。

      第三十四條【重大風險源報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風險源有關信息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報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報備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

      第三十五條【報備內容】重大風險源報備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控制指標、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型及影響范圍與后果等信息。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范圍、持續時間、發布(報送)范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名稱、類型、級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風險管控評估報告和改進措施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預警、風險事件發生后報備。

      第三十六條【報備方式】重大風險源報備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三種方式。

      第三十七條【初次報備時限】初次報備,應在評估確定重大風險源后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三十八條【定期報備】定期報備,采取季度和年度報備,季度報備截止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年度報備時間為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條【動態報備】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或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生風險事件概率顯著增加或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后果加重,生產經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動態填報相關異常信息。

      第四十條【備案銷號】重大風險源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銷號。

      第四十一條【總結上報】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評估總結,應在處置或調查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報備。

      第四十二條【報備審核】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報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確保報備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監督抽查】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和報備情況的監督抽查。

      第四十四條 【抽查內容及頻次】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年度組織對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的監測、管控和報備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每半年應覆蓋1次。

      第四十五條【監督抽查內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辨識、管控、報備情況的監督抽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二)重大風險源辨識、評估、信息報備、監測管控、評估改進等落實情況;

      (三)重大風險源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督促整改】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監督抽查發現重大風險源辨識、管控、報備主體責任不落實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督促整改。

      (一)對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重大風險源應急預案的予以警告;

      (二)對重大風險源辨識、評估、信息報備、評估改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對重大風險源未有效實施監測和控制的納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予以掛牌督辦;

      (四)對重大風險源控制不力,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停業恢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整頓的,經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驗收,滿足消除停工停業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四十八條【記錄與報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重大風險源監督抽查中,應如實、認真記錄重大風險源信息,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填報,并規范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風險源參加社會保險,鼓勵支持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參與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的辨識、評估與管控。

      第五十條【委托服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重大風險源督查檢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社會監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和獎勵機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十二條【信息安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擬公布的風險源信息進行評估,涉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應遵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五十三條【企業主體責任追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依法依規發生下列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記入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一)對重大風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監測、管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備重大風險源或遲報瞞報的;

      (三)風險管控不力,導致發生風險事件的;

      (四)進行危險作業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四條【第三方機構責任追究】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未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五十五條【管理部門監督責任追究】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存在重大風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監督抽查責任的;

      (二)對發現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或未有效管控重大風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督促整改的;

      (三)對已報備異常信息的重大風險源,指導、監督或督促督辦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致險因素定義】致險因素是指導致各類風險事件發生,影響其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和不良社會影響的潛在原因或條件,主要包括可能產生負面結果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自身的客觀屬性及其常態運行環境的“人、機、法、環”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風險事件】風險事件是指風險源發生管控目標外的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包括自然災害、社會影響等事件或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十八條【有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十二篇)

      1、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各種政策、法規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落實本礦的安全生產要求,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督促隱患整改的具體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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