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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a卷(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0 07:04:55 查看人數:21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a卷

      第1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a卷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企業管理人員a卷)

      一、填空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未取得之前,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礦山企業是___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3.礦山企業___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

      4.礦山企業“三違”是指__、___和___。_

      5.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包括___、___和___教育。

      二、選擇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矽肺是塵肺中最嚴重的一種職業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硅粉塵所引起的一種塵肺。這種說法。

      a.不正確b.正確c.不完全正確

      2.氣動鑿巖機的噪聲污染是采礦工業中最嚴重的噪聲危害之一,具有聲級、頻帶的特點。

      a.高,寬;b.低,寬;c.高,窄;d.低,窄;

      3.自救器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一種防護應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規定進行保養維護。

      a.礦工自己管理;b.設專人管理;c.安檢員管理;

      4.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a.生產b.預防c.安全

      5.它是一種無色有臭雞蛋味的氣體,常積存于老硐的水塘中,若被攪動,就有放出的危險,這種氣體是。

      a.二氧化硫b.硫化氫c.氮氧化物

      三、判斷題(每小題3分,共24分)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2.斜井下山口要有防止跑車裝置。()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吊桶升降人員也要佩帶安全帶和保險繩。()

      4.設計回采礦房時,必須同時設計回采礦柱。()

      5.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

      6.每個礦井必須有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新礦井、新區段、新采區在未形成設計規定的通風系統以前,不準投入生產。()

      7.井下輸電線路通過木質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場所時,不必采取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

      8.火風壓的作用方向總是向下的。()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6分)

      1.對礦山企業職工進行的三級安全教育指什么

      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什么

      3.地下礦山入井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4.地下礦山“五大員”的內容是什么

      5.尾礦庫安全度主要根據什么確定的

      6.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內容是什么

      第2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b卷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企業管理人員b卷)

      一、填空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新入礦的工人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2.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________、同時________、同時________。

      3.礦山企業新入礦的露天作業人員教育時間不少于________小時,已在崗的作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________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4.礦山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________安全生產費用。

      5.礦山企業放炮員在采場往炮眼裝藥前,爆炸物品可以放在木箱,必須采取的措施是________。

      二、選擇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容易被水濕潤的粉塵稱為親水性粉塵;否則,稱為,對于后者,不宜采用濕式除塵器凈化。

      a.疏水性粉塵b.高分散性粉塵c.低分散性粉塵

      2.礦工自救時,佩戴自救器后,若感到吸入的空氣干熱灼燙,則應。

      a.取掉口具;b.堅持使用,脫離災區;

      c.取掉一段時間再戴;d.取掉口具,馬上就地修理;

      3.傷情輕重主要是根據傷員受傷部位、破損程度、精神狀態進行判斷的。一般首先要檢查的三大體征是。

      a.體溫、呼吸、瞳孔;b.體溫、脈搏、瞳孔;

      c.心跳、呼吸、瞳孔;

      4.應急響應是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的應急與救援行動,下面哪一項屬于應急響應階段的行動。

      a.應急隊伍的建設b.報警與通知c.事故損失評估

      5.當發生脊椎傷害骨折時,以3~4人用兩手伸直插入頭、肩胸、髖臀和下肢,然后動作一致地將傷員托起,平放在擔架上的搬運方法稱為。

      a.平托法b.翻滾法c.固定法

      三、判斷題(每小題3分,共24分)

      1.非煤礦山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按照引火原因的不同,礦井火災分為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

      3.風井應有反風裝置。()

      4.一般巖石的硬度越小越穩定。()

      5.邊坡角越大,邊坡越穩定。()

      6.尾礦庫包括庫區、尾礦壩、排洪構筑物和壩的觀測設備等,用以儲存選礦廠排出的尾礦。()

      7.尾礦壩在大地震時極易發生液化。()

      8.屏護就是用遮欄、護罩、護蓋以及箱匣等將帶電體與外界隔離開來。()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6分)

      1.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什么

      2.礦井通風系統的反風試驗是如何規定的有何規定

      3.地下礦山應當配備那些特殊工種人員

      4.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內容是什么

      5.尾礦庫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么

      第3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條例

      一 、獎勵條例:

      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員工給予100-500元的獎勵。班組獎勵在500到1000元。

      2)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較得力的工段或井隊班組獎勵200-500元、班組長、井隊長獎勵50-300元。

      3)連續3個月或3個月以上未發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隊生產按計劃完成者給該工段300-800元獎勵。

      4)發現重大不安全隱患舉報有功的給予50-100元獎勵。

      5)在追查失物中舉報有功的給予50-100元獎勵。

      6)在安全生產中獻計獻策并有新創已經認可的獎勵50-100元。

      7)在全年生產中無事故,獎勵工段1000元,單位井長、班組長獎勵300元。

      二 、處罰條例:

      1)凡違反條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發現一次處罰150元,帽帶不系的罰50元并停崗學習一天。

      2)違反規定山下井的發現一次處罰100元。

      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處罰100元。

      4)進入工作區域不進行排險或排險不徹底的處罰100-300元并停崗學習三天。

      5)發現不安全隱患而未上報且沒有排險措施的重罰300-500元。

      6)不聽勸阻、蓄意、隨意違章操作、指揮的處罰200-1000元,情節嚴重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7)火工品亂扔、亂堆或超量領用者處罰200-800元。

      8)擅自攜帶、私藏火工品者處罰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機關處理。

      9)在礦山打架斗毆、聚眾賭博影響企業生產、生活秩序的處罰300-500元,視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10)發現有偷竊財物者重罰500-1000元并開除。

      11)在嚴禁煙火處吸煙、使用明火者處罰100-500元。

      12)在規定的或臨時通知的會議、學習不參加者處罰50-100元。

      13)對食堂衛生或對食物浪費者處罰50-100元。

      14)對亂接電線或電爐取暖的已經發現處罰50-100元。

      2023年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鼓勵先進,獎懲分明,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省、州、縣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懲范圍:各村(居)委會、鎮直各單位以及各村(居)委會、鎮直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獎金來源:安全生產獎由鎮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其金額為3萬元。

      第四條 獎勵類別

      1、安全生產綜合獎

      根據鎮政府年度安全生產考評細則,采取量化評分辦法,實行百分制,獲前三名的分別獎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獎給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各500元。

      2、重點領域單項獎項

      (1)道路交通安全

      ①全年未發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軟件資料考核達標、按要求建有人車信息電子文檔和紙張文檔、村(居)委會基層臺帳規范完備、按時上報安全生產信息報表,獎信陵派出所3000元,其中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各500元。

      ②按要求完成2條以上鎮村道路安保設施建設任務、未出現鎮村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軟件資料健全、按時上報安全生產信息報表,獎鎮交通城建環保服務中心3000元,其中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2)非煤礦山

      非煤礦山管理規范、非法開采得到及時有效取締、全年未發生非煤礦山安全事故、軟件資料整理規范、按時上報安全生產信息報表,獎信陵國土資源管理所3000元,其中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3)食品藥品安全

      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規范、假冒偽劣及過期“三無”食品藥品得到及時有效整治、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得到及時有效取締、及時查處亂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未發生食品藥品中毒事故、軟件資料整理規范、按時上報信息報表,獎信陵工商分局和鎮衛生院各3000元,其中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4)消防及森林防火

      全年未發生一起火災和森林火災事故、森林防火安全隱患得到有效及時整治、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健全、按時上報隱患排查整改信息報表資料,獎信陵派出所和鎮林業站各2000元,其中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5)信陵鎮在全縣安全生產年度考評中獲得獎勵的,鎮政府對鎮安監辦實行獎勵。獲一等獎的獎3000元、獲二等獎的獎2000元、獲三等獎及優勝獎的獎1000元。

      第五條 懲處

      1、轄區內或所負責的領域發生死亡1人以上、重傷2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單位,扣減有關責任單位年度經費3000元,并按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凡受到縣級安全生產通報批評的,扣減責任單位年度工作經費2000元。

      2、在上級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時,未經請假無故缺席的,給予通報批評,并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評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考評(核)時間: 12月份為安全生產年度考評(核)時間,由鎮政府組建安全生產年度考評(核)工作專班,對照鎮政府年初制定的安全生產“雙基”考評(核)細則,進行考評(核)驗收。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周村區煤礦、非煤礦山、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考核獎懲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我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生產防范意識,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周村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試行)》(周委[2002]1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法人代表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負總責,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嚴格考核,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由區安監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考核的對象:全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

      第五條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行抵押金制度。對不同企業,實行分行業、分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分別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的辦法。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企業,每年在2月10日前將安全生產抵押金交區安監局。煤礦企業每年繳納抵押金5萬元;50人以上非煤礦山(地下開采)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2萬元,50人以下非煤礦山(地下開采)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1萬元;磚瓦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2000元;采石場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3000元;300人以上危化品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5萬元,300人至100人的危化品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2萬元,100人至50人的危化品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1萬元,50人至20人的危化品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5000元,20人以下危化品企業每年繳納安全生產抵押金3000元。安全生產抵押金由區安監局單列帳戶,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考核內容:煤礦企業的考核內容為《煤礦安全規程》;非煤礦山企業的考核內容為《淄博市非煤礦山安全“雙基”管理工作考核標準》;磚瓦企業、采石場的考核內容為《淄博市露天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標準》;危化品企業的考核內容為《淄博市中小企業安全生產“雙基”管理工作考核標準》。

      第七條 考核獎懲辦法:

      (一)企業發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一次損失1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除扣掉全部風險抵押金外,還要視責任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發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及一次損失1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經考核達到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返還抵押金,并由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三)未發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及一次損失1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經考核低于80分的(不含80分),除扣掉全部抵押金外,每降低1分罰100元。最大罰金為2000元。

      (四)未發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及一次損失1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經考核分數為80分至90分的(含80分),只返還抵押金。

      第八條 對企業的獎勵經費,由區財政列支。

      第九條 扣減的安全生產抵押金列入全區安全專項費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考核的內容和要求進行,不得弄虛作假。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4篇 嚴格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非煤礦山企業安全

      為汲取非煤礦山發生爆破安全事故的教訓,要堅持把做好采石場爆破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作為非煤礦山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嚴格組織督查爆破公司作業現場,強化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督促公安部門嚴格民用爆破公司爆破審批制度,要求爆破公司嚴格執行5個“確保”:

      一是對采石場提供爆破作業時,確保全面清理現場與爆破作業無關人員并做好爆破警戒,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避炮設施滿足安全要求;

      二是確保根據巖石的性質和結構認真核算并嚴格控制裝藥量,切實杜絕違章放炮現象;

      三是確保炮孔的數量、排間距、行間距、傾角和開采的臺階高度和邊坡角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四是確保對無證非法開采、違規越界開采和存在浮石事故隱患的采石場不提供爆破作業;

      五是加強對爆破手的安全警示教育,確保爆破時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堅決杜絕憑經驗作業和違規作業的行為。

      第5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c卷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企業管理人員c卷)

      一、填空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露天礦山開采嚴禁從下部________,采剝工作面禁止形成________、________。

      2.露天采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分層的________等開采方式。

      3.礦山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五到位”。

      4.礦山企業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________同意,并報________審查同意。

      5.尾礦庫現場安全管理配備“三大員”指的是指、 、。

      二、選擇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進行評審。內部評審由本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

      a.主要負責人b.安全管理人員c.技術總工

      2.自救器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一種防護應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規定進行保養維護。

      a.礦工自己管理;b.設專人管理;c.安檢員管理;

      3.矽肺是塵肺中最嚴重的一種職業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硅粉塵所引起的一種塵肺。這種說法。

      a.不正確b.正確c.不完全正確

      4.選擇炸藥庫及炸藥加工廠場地時,宜選擇在。

      a.交通發達的地方b.生活區附近c.礦區邊緣偏僻的荒山溝谷內

      5.礦山企業必須對進行安全培訓。

      a.從業人員;b.特殊工種;c.管理人員

      二、判斷題(每小題3分,共24分)

      1.我國規定的安全電壓為42v、36v、24v、12v、6v五個等級。()

      2.職業性耳聾與噪聲強度級及暴露時間密切相關。()

      3.矽肺是粉塵中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硅在肺部的沉積所致。()

      4.避災路線應使井下人員熟知,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預防災害演習。()

      5.防災計劃的編制,由主管生產的總負責人一個人進行編制。()

      6.在制定應急計劃和演練過程中,企業管理部門應禁止熟悉設施的工人參與。()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8.用人單位可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6分)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什么

      2.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應當履行那些職責

      3.企業應當如何組織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是什么

      5.尾礦庫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么

      第6篇 非煤礦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轄區內井下工程外包作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基建礦山、生產礦山企業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條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四條 礦山企業在工程招投標時,要求投標單位提交以下材料,并進行嚴格審查:

      1.投標單位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投標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5.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培訓證書。

      6.特種工操作人員資格證書。

      7.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條 外委施工單位嚴禁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經礦山企業同意,方可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嚴禁外委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設立委托人;不得隨意更換工程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

      第六條 礦山企業外委施工,應建立《安全確認制度》,對采礦作業、掘進作業、井巷(天井、豎井、溜井)安裝作業、主要提升系統,每次交接班前,甲乙雙方共同進行現場安全條件確認,安全確認要履行簽字手續。

      第七條 礦山企業使用外委施工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生產礦山企業外委施工單位的數量在3個(含3個)以下。

      (二)同一個中段只限委托一個外委施工單位。

      如果2個以上外委施工單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業,礦山企業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單位之間簽訂《安全生產聯保協議》,并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施工關系。

      第八條 對外承包方式、范圍的要求:

      (一)新建礦山投產后,坑口的提升系統、通風系統、排(供)水系統、通風系統、供配電系統及炸藥庫等主要系統或設備設施,嚴禁對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單位管理。生產礦山企業的以上系統或設備設施,已對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單位管理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生產礦山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的范圍原則上限定在巷道掘進和采礦作業。

      第九條 外委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內部安全管理,應當做到:

      (一)必須按準入條件的約定,配備、配足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隊長(帶班長)、專職安全員、技術工種工人。

      (二)新錄用員工,3個月內不得從事采礦、天井掘進、豎井掘進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6個月內不得獨立作業。

      (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體系,按照不同崗位特點逐級簽訂《生產目標責任書》,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四)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確認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條 礦山企業要加強對外委施工隊的管理,應當做到:

      (一)必須將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統一管理體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對外委施工人員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經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不可入井作業。

      (三)建立入井準許登記制度,憑入井準許證入井作業 ,嚴禁無入井準許證人員入井。對入井、出井人員予以登記,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及作業地點。

      (四)每個坑口設安全組,安全組由企業和外委施工隊伍派出的專職安全人員組成;安全組負責全坑口的安全監督檢查。

      (五)應當要求外委施工單位強制推行安全標準化工作。

      (六)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確認制度》,與外委施工單位對作業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和外委施工單位雙方應當約定安全管理專項費用及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提取與使用事項。

      安全管理專項費用及安全風險抵押金由礦山企業財務部門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考核。

      第十二條 外委施工單位應負有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必須認真執行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二)保證安全費用及時、有效投入。

      (三)設立坑口安全監督崗,并嚴格登記。

      (四)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技術技能和必要的救護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六)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為特種作業人員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七)建立健全安全會議、交接班、派班、安全檢查、事故登記等記錄。

      (八)負責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在危險區域及在復雜環境下組織施工作業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設專人負責監管,預防突發事故的發生。

      (九)對安監部門、礦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及坑口安全組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按照“三定”原則(定時間、定措施、定負責人)及時整改。

      (十)全力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搶救,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并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對外包工程應負有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負責和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合同。

      (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外委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其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時,應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負責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有:防冒頂、防炮煙中毒、防墜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強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

      第十四條 外委施工單位工程負責人要列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參加日常的安全生產例會及安全專題會議,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定、決議。

      第十五條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產合同中必須明確:外委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工程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六條 外委施工單位在作業區域及相關場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及時上報,并及時啟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迅速組織事故搶救,努力控制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七條 外委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時,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和事故調查,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要將外委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報盟市安監部門備案。備案文件應包括:

      (一)外委施工單位備案表(見附件)

      (二)外委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委施工單位建設施工資質等級復印件。

      (四)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復印件。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與技術

      第一章????????? 基礎知識

      一、????????????? 礦產與礦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將礦產資源分為以下四類:

      (一)能源礦產:包括煤、煤層氣、石煤、油頁巖、石油、天然氣、油砂、天然瀝青、鈾、釷、地熱等。

      (二)金屬礦產:鐵、錳、鉻、鈦、銅、鉛、鋅、鋁、鎂、鉭、鋰、金等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和貴金屬。

      (三)非金屬礦山:包括金剛石、石墨、磷、硫、硫鐵礦及全部建筑石材均屬此類礦產。

      (四)水氣礦產: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氧氣等。

      二、礦床的分類

      (一)按礦床的形狀,可以把礦床分為:層狀礦床、脈狀礦床和塊狀礦床。

      (二)按礦床的傾斜角度分為:

      1.水平與微傾斜礦床:礦床傾角小于5°;

      2.緩傾斜礦床:?????? 礦床傾角為5°~30°;

      3.傾斜礦床:???????? 礦床傾角為30°~55°;

      4.急傾斜礦床:?????? 礦床傾角大于55°。

      (三)按礦體厚度分:

      1.極薄礦體:厚度在0.8m以下;

      2.薄礦體:?厚度為0.8~5m;

      2.中厚礦體:厚度為5~15m;

      3.厚礦體:?厚度為15~50m;

      5.極厚礦體:厚度在50m以上。

      第二章?? 地下開采安全管理與技術

      一、地下采礦方法

      (一)開拓方式

      分為:平硐開拓、豎井開拓、斜井開拓、斜坡道開拓和混合開拓方式。

      (二)采礦方法

      采礦方法就是開采采區(礦塊)內礦石的方法,它包括采準、切割和回采三項工作。根據回采時地壓管理方法,地下采礦方法歸納為三大類:空場采礦法、崩落采礦法和充填采礦法。

      非煤礦山地下采礦方法分類

      類別采礦方法回采方式

      房柱法

      全面法

      淺孔留礦法

      深孔留礦法

      分段法

      階段礦房法

      礦房開采

      全面開采

      礦房、采區、全面開采

      礦房、采區開采

      〃?? 〃?? 〃

      礦房開采

      無底柱分段崩落法

      有底柱結構分段崩落法

      階段崩落法

      單層崩落法

      分層崩落法

      采區開采

      采區開采

      采區、全面開采

      采區開采

      采區開采

      人工

      支撐

      采礦

      方法

      上向水平分層水砂充填法

      下向水平分層水砂充填法

      壁式水砂充填法

      膠式充填法

      干式充填法

      礦房、采區、全面開采

      〃??? 〃??? 〃

      〃??? 〃??? 〃

      〃??? 〃??? 〃

      礦房、采區、全面開采

      自然支撐采礦方法在開采過程中,劃分為礦房和礦柱。開采時先采礦房后采礦柱,礦房采完后在礦柱之間形成空場,空場靠礦柱和圍巖本身的穩固性來支護,僅在個別情況下用人工支護作為輔助支護。自然支撐法也可簡稱為空場采礦法。

      1.空場采礦法

      空場采礦法細分為:留礦采礦法、全面采礦法、房柱采礦法、階段采礦法及分階段礦房采礦法等。

      空場采礦法是一種生產效率高、成本低的采礦法。其開采方法通常是將礦塊劃分為礦房和房柱,逐步回采。在回采過程中,采空區主要依靠暫留或永久保留的礦柱支撐,采空區暫時空著,不做處理,但一個階段或一組采場開采結束后,要及時進行礦柱的回采,同時對空區進行處理,以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現就幾種常有的空場采礦法作一介紹:

      ⑴房柱法

      這是留有規則礦柱的一種空場采礦法。它用來開采活動小于8~10m,上盤穩固的緩傾斜礦體。開采時礦房周圍留有礦柱,人員直接進入采礦區工作,工作面采用淺孔落礦,崩落礦石用電耙耙到運輸平巷裝車。

      采場布置及構成要素:

      采場斜長一般為40~60m。采場長度主要依據電耙設備的有效耙運距離而定。

      礦柱寬度為15~20m,頂柱寬3~5m,間柱寬(或直徑)大約為5m,當礦體厚度小于5m時,可以考慮采用間隔礦柱,礦體厚度較大時應留連續礦柱。

      ⑵全面法

      “~”也是用來開采緩傾斜礦體的一種空場采礦法。它用來開采圍巖穩固,厚度小于5~7m的礦體。

      全面法與房柱法基本相似,但全面法采場走向一般比較大,可達50~100m,甚至可以沿走向全面地不分礦房礦柱連續地推進。回采過程中可以在采場內將夾石、貧礦以及工業礦石作礦柱來支護采礦區。當開采厚度2m左右的高品位礦石時,采場內可以不留設礦柱而用混凝土垛、木垛、石垛及木柱等支護方式進行支護。

      采場長度根據運搬設備而定,一般為40~60m;頂柱及間柱為3~5m。

      全面法的采準切割工作及回采工藝基本與房柱法相同。

      房柱法和全面法的適用條件:

      這兩種采礦法適用于開采礦體圍巖穩固,傾角由水平至傾斜,厚度不大于10~15m的礦體。根據我國的具體地質條件及回采設備,目前開采的最大厚度為5m左右;全面法由于采場尺寸較大,而且留有不規則礦柱,開采厚度小于房柱法,一般不宜超過5~7m,當礦體厚度小于3~4m時采用全面法較為有利;厚度較小的礦體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房柱法或全面法。由于房柱法不能選擇回采,當夾石及品位分布不均勻時,適宜于采用留不規則礦柱的全面法。

      2.崩落采礦法

      崩落采礦法的特點是隨著礦石采出,有計劃地崩落圍巖來充填采礦區,地表可以隨之陷落。因此,該方法在礦石和圍巖不太穩固,而且地表允許陷落的條件下采用。

      3.充填采礦法

      隨著采區礦石的采出,采空區依靠充填料(如采掘的廢石、尾礦、混凝土等)、支柱、充填理與支柱相配合形成的人工支撐采空區。

      根據充填材料和輸送方法的不同,充填采礦法

      分為干式充填采礦法、水利充填采礦法和膠結充填采礦法。

      二、不同采礦方法的安全規定

      (一)一般規定

      1.地下采礦,必須按采礦設計和作業規程進行。

      2.每個采場都要有兩個出口,并上下相連通。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并設梯子。

      3.在上下相鄰的兩個中段,沿傾斜上下對應布置的采場使用空場法、留礦法回采時,禁止同時回采,只有上部礦房結束后,方準回采下面采場。

      4.采用全面采礦法時,回采過程中應周密檢查頂板,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5.采用橫撐支柱采礦法時,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強度。要搭好平臺后才準進行鑿巖作業。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場寬度(礦體厚度)不得超過3米。

      6.礦柱必須合理地回收。設計回采礦房時,必須同時設計回采礦柱。本中段回采礦房結束后,應及時回采上一中段的礦柱。

      7.回采過程中,必須保證礦柱的穩定性及運輸、通風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許在礦柱內掘進有損其穩定性的井巷。回采礦房至礦柱附近時,應嚴格控制鑿巖質量和一次爆破炸藥量,技術人員要及時給出回采界限,嚴禁超采超挖。

      8、地壓活動頻繁、強度大的礦井,應有專管地壓的人員。地壓人員日常對全礦個各地段進行監察,發現險情(如支護歪斜、破損、頂板和兩幫開裂等),應及時報告,通知有關人員,并分析原因,進行處理。個別地壓活動頻繁、頂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場,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每班進行檢查,指導鑿巖方式,避免發生大冒落。發現冒落預兆,應立即撤出全部人員。

      9、采空區應及時處理。視采空區體積及潛在危險大小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體積大,一旦塌落會造成下部整個采場或整個礦井毀滅性災害的,應采用充填法或及時有效的采用強制崩落的方法處理。體積不大,或遠離主要礦體的孤立采空區,可采用密閉方法處理。密閉墻的制度應滿足抵御塌落時所產生的沖擊波的沖擊。

      10、禁止放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放礦時,放礦工應和采場搬運工取得聯系,防止其同時往溜井倒礦,礦石流沖出傷人。

      11、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溜斗內處理堵塞。

      12、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嚴禁人員進入懸拱或立槽下方進行處理。

      13、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須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復,確認安全方準作業。

      14、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時,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二)淺孔留礦法的安全規定

      1、在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斗擴完后并充滿礦石;

      2、每個漏斗都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上部要停止工作,消除懸空后方準繼續作業;

      3、放礦人員和采礦內的人員,要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區域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4、每回采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內,如果機械化鑿巖臺車打眼,其高度可視機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采場必須保持兩個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井燈和通風井都必須保持通暢。

      2、禁止在采場內同時進行鑿巖和處理浮石。

      3、采場放炮前,必須通知相鄰采場和附近井巷作業人員,并加強警戒。

      4、上向分層充填采場,必須先施工填充井及其聯絡道,然后施工底部結構及拉底巷道,以便盡快形成良好的通風條件。

      5、采場鑿巖時,炮眼布置要均勻,沿頂板構成拱形。裝藥要適當,以控制礦石制度。

      6、采場放礦要設格篩,防止人員墜落和堵塞。

      7、每分層回采后要及時充填,確保充填質量。最后一分層要采取措施,嚴密接頂。

      8、禁止人員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時,各工序間應有通訊聯系。

      9、下方膠結充填的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要清理干凈。

      第8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22〕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9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 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 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16〕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 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0篇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對策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 94753 座,其中:金屬礦山 8395 座,非金屬礦山 83431 座,其他礦山 2927 座。2007 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07 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別減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別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發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 19 人、上升 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06 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標 137 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礦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地下礦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礦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07 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標 133 人),同比分別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 8 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04 年死亡人數達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50- 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 29.7%,約占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 月份達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 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 月、7 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發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 21 個省(區),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 4 省共發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41.8%和43.9%。11 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 10 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 6 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65.8%和 68.8%;有 14 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17.7%和 15.9%;有 6 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7.6%和 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8.9%和 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39.2%和 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 3 類事故,共發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35.4%和 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還發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 9 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 17 人。

      第11篇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07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07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06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07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04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04年至2006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占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布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著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后、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采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采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采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為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采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臺階開采或者開采臺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于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

      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后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為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于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核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群眾安全、文明生產的愿望。

      第12篇 非煤礦山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管理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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