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運輸管理組科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在組長的領導下,開展運輸檢查管理工作,認真做好組長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提升運輸各項管理規定,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運輸專業知識。
第三條 依照運輸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嚴標準抓好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檢查工作。對查出問題,督促落實整改,確保全礦提升運輸安全。
第四條 負責絞車的安裝期間的施工質量的監督及安裝完后組織人員驗收工作。
第五條 負責運輸專業日常檢查問題的匯總、問題通知單的下發及存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協助組長搞好本專業業務學習,負責組織人員的學習、出卷、考試、閱卷工作。
第七條 積極參加運輸專業會議,并對提升運輸工作中的問題發表建議。
第八條 積極搜集資料及現場落實,搞好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2篇 建筑渣土運輸業務管理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負責對建筑渣土運輸專營過程中合同簽訂和運營過程的規范性進行廉政和質量等方面的監督和考評,對不規范行為及時予以通報和督促整改。
2、負責對建筑渣土運輸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投訴進行受理、統計,并及時處理、反饋和上報。
3、負責召集各部門及加盟企業的例會工作。
4、在總經理室的領導下,制訂并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3篇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和規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危險物品檢查的活動。
前款所稱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及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家鐵路局會同公安部規定并發布。
第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和列車等服務場所內,通過多種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是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完善作業程序,落實作業標準,保障旅客運輸安全。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旅客車站和列車配備滿足鐵路運輸安全檢查需要的設備,并根據車站和列車的不同情況,制定并落實安全檢查設備的配備標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環保等要求的安全檢查設備,并加強設備維護檢修,保障其性能穩定,運行安全。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旅客車站和列車配備滿足鐵路運輸安全檢查需要的人員,并加強識別和處置危險物品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從事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愛惜被檢查的物品。
第七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拒絕配合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檢查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對旅客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對女性旅客進行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第九條 安全檢查人員發現可疑物品時可以當場開包檢查。開包檢查時,旅客應當在場。
安全檢查人員認為不適合當場開包檢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開檢查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移至適當場合檢查。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客車站安全管理,為安全檢查提供必要的場地和作業條件,提供專門處置危險物品的場所。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應對客流高峰、惡劣氣象及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下的安全檢查應急措施,保證安全檢查通道暢通。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進站或托運人托運前查出的危險物品,或旅客攜帶禁止攜帶物品、超過規定數量的限制攜帶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運人選擇交送行人員帶回或自棄交車站處理。
第十三條 對懷疑為危險物品,但受客觀條件限制又無法認定其性質的,旅客或托運人又不能提供該物品性質和可以經旅客列車運輸的證明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托運。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旅客聲稱本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列車上發現的危險物品應當妥善處置,并移交前方停車站。鞭炮、發令紙、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應當立即浸濕處理。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對擾亂安全檢查工作秩序、妨礙安全檢查人員正常工作的,應當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時,應當恪盡職守,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隨旅客列車運輸的包裹的安全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行車運輸安全管理措施
為切實加強西翼1520s運輸安全管理,根據我礦2023年運輸管理措施規定,5t蓄電池式電機車不能進入主運輸大巷運行。為滿足西翼1520s生產需要,經礦研究決定特許5t列車組通過主平硐進出西翼1520s;但5t蓄電池式電機車運行中必須嚴格執行如下措施:
一、機車運行區間:井口至西翼1520s運輸巷。
二、機車運行時間規定:早班第一趟。
三、電機車的安全性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一)司機室必須有牢固的頂棚,并且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視線。
(二)有警鈴(喇叭)、前后燈,并能正常使用。
(三)撒砂裝置完整有效,制動裝置靈活可靠,制動距離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四)電氣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
(五)列車有紅尾燈。
(六)機車每年年審合格。
二、行駛列車的軌道及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軌道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
(二)道岔必須符合標準,安裝正規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尾道岔。
(三)軌道和道岔質量達到合格品,運輸隊每周應對軌道和巷道情況檢查一遍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情況報調度室安排處理。
三、行車調度及聯絡信號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連隊將所需料車或礦車數量、類別、運往地點告知井口調度室,井口調度人員通知運輸隊相關管理人員,安排機車司機和跟車員專車運送。
(二)當西翼1520s巷有礦車需拉出時,運輸隊必須安排專車進井拉出地面。
(三)機車進、出井時必須請示和電話聯系井口調度室同意(包括西翼三角墩處)。機車出井經西翼暗平硐和三角墩岔尖前必須放慢速度到1.0m/s以下,觀察有無機車駛來,有機車駛來時立即停車,跟車員發信號通知駛來的機車停車。
四、機車過風門的規定:
(一)列車通過裝有風門的地點時運行速度不超過0.8m/s。
(二)列車位于兩道風門間停下時,分別距風門的距離各5m以上,不符合本規定的必須減少牽引車輛數量。
(三)嚴禁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嚴禁用機車頂碰風門,車輛行駛和過風門時,機車司機嚴禁將頭和身子探出車外。
(四)列車過風門時,其它人員必須站行人側就近處的躲身點處。
(五)列車行至距風門30m左右必須放慢車速至1.0m/s以下;當距風門5m左右時必須停穩列車,機車控制器打到“零位”并發鳴笛。
(六)當列車停穩后由跟車員下車開啟第一道風門,并用掛鉤掛好風門,然后躲到行人側安全位置,向機車司機傳遞開車信號,機車司機接到開車信號后,方可緩慢通過第一道風門。當整列車通過第一道風門距風門5m后跟車員發出停車信號,機車司機立即停穩列車,由跟車員關好第一道風門。
(七)列車以同樣方法通過第二道風門距風門5m時跟車員發出停車信號,機車司機停車等跟車員關好風門發出開車信號后,機車司機方能開動電機車。
五、行車調車規定:
(一)西翼1520s只允許運行一臺電機車,每次只準牽引6部礦車(含材料車在內),當礦車和料車混掛時,料車必須掛到第三部礦車后,進入西翼1520s運輸巷不允許掛人車。
(二)礦車、材料車只能停放在靠近作業點最近的車場空車道上,停放好后的礦車、材料車距離車場岔心尾端的不得小于三個礦車的距離(有警沖標的不能超過警沖標線)。
六、其它注意事項:
(一)由于西翼1520s運輸巷道屬老舊巷道,多處地方安全距離不夠,所以列車行駛速度必須控制在2.0m/s內;行人看到機車駛來時必須提前站到行人側的躲身點處,嚴禁在道床內行走。
(二)機車司機必須嚴格按照跟車員信號指揮開、停車,巷道轉彎處、坡度較大地段、車場、風門處、巷道口、巷道狹窄地段和前方有行人時,應減速鳴笛。
(三)每趟列車只能有一名跟車員,不得搭乘其它人員,跟車員只能站在最后一部礦車尾部碰頭上,過風門時必須下車。
(四)運送大型設備和材料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五)電機車司機必須嚴格按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操作。
以前本公司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措施不符的按本措施執行,本措施未盡事項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5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二級單位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崗;基層單位應設立 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一)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準,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 制度;
2.制訂、完善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的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二)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臺賬和資料。 第三條 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三)船長指揮資格認定制度;
(四)船舶應急預案;
(五)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六)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應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資料:
(一)船舶基本情況臺賬;
(二)船舶證書登記臺賬;
(三)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四)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五)船舶航海圖書臺賬;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臺賬;
(七)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臺賬;
(八)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習。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海或內河 營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 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 證書等法定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并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采用 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 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四條 應記錄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 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 證書。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有船單位應對陸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 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于所擔任的職務。
(一)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 和標準。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 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三)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 技術總負責人,并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 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 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海(水)上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 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三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 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并與有關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海(水)船舶所載物品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二十七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令第 31 號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6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鐵路運輸管理員2
鐵路運輸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二)
一、認真學習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礦鐵路專用線的管理工作。
二、不斷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科學合理調度運煤機車,確保機車安全運行。
三、制定我礦鐵路機車運輸的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
四、定期檢查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病運轉。
五、協調好與鐵路管理部門的各項工作,確保鐵路運輸暢通無阻。
六、配合保衛部門,做好鐵路的保衛工作,狠狠打擊破壞鐵路的違法行為。
七、經常檢查鐵路路線的安全情況,嚴禁閑散人員在鐵路線上逗留,嚴禁放置異物。
第7篇 廠內交通運輸作業安全環境管理規定
1范圍
為規范廠內交通運輸作業駕駛員和車輛裝載、車輛行駛、車輛、廠內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廠內運輸作業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
cb3787-1996船廠廠內運輸作業安全規程
gb4387-1994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
4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所在企業安監部備案,換發胸卡或帽貼后方可駕駛車輛。
4.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駕駛。駕駛員不從事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6個月至1年者,須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經車輛管理部門重新復試;1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
4.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7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8不允許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9駕駛員應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場應戴好安全帽。
4.10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
4.11 作業現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2 在作業現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督檢查裝卸作業情況,裝載牢固并符合有關裝載規定方能開車。
4.13 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4 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工作。
4.15 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駕駛。
4.16 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5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5.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5.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5.3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gb1589的規定。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過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5載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6載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7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5.8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辦理手續,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在鬧市區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5.9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
5.10 牽引車牽引掛車時,如果掛車貨物的寬度超過牽引車,必須在貨物的最前端的外側設置標燈示寬,在牽引車的前方應設置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5.11 平板車運輸分段時,應根據平板車的性能,調節分段的重心位置,裝載須均衡平穩,防止傾斜倒塌,在分段周圍設置示寬標識,安排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6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6.1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其他限制車輛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6.2進廠車輛由企業保衛部門進行管理,并要告知廠內駕駛安全須知。
6.3車輛在廠區主干道行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碼頭等作業現場一般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進出廠門口、工區/車間門口、道路轉彎處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4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現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6.5非工程車輛一律不準駛入碼頭區域。
6.6車輛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6.7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下行駛;作業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6.8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6.9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6.10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駕駛的一側指揮。
7車輛安全要求
7.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
7.2廠外行駛的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部門組織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行駛。
7.3車輛應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靈敏,技術狀況良好。
7.4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發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7.4.2制動系統靈活可靠。
7.4.3轉向系統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7.4.4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7.4.5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7.4.6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7.4.7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7.4.8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7.4.10叉車和平板車必須裝備警示喇叭、紅色警示燈。
7.4.11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7.4.12輪胎無損壞且氣壓正常。
7.4.13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7.4.14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8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8.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運輸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不能影響分段的運輸。
8.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8.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防礙駕駛員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路面狹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應盡量實行單向通行。
8.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8.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道路裝卸貨物時,應向所在企業道路管理部門和安監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留有通行道路寬度不能防礙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通行。
8.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監部同意,施工現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倉庫區,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將道路劃分為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并設置標志。
8.11 在上下班時間內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應停止行駛貨運機動車輛。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通道通行;無人行通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9.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10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8篇 分段及設備運輸放置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設備的運輸和放置,降低作業風險,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設備運輸和放置安全管理。
3 管理要求
3.1作業人員要求
3.1.1平板車駕駛員負責平板車操作及行駛安全,應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經企業內部技能培訓、實踐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駕駛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嚴禁疲勞駕駛或酒后上崗。
3.1.2平板車運輸作業應配備相應的指揮或監護人員,以負責運輸過程中的路徑路況察看、放置點環境確認以及全過程的指揮和監護工作。
3.2分段擱置的工藝設計要求
有線形、重心不穩的分段應制訂放置(固定)方案,確保分段運輸和擱置安全可靠。
3.3運輸前的安全檢查
分段及設備運輸前須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認。檢查應包含以下內容:
3.3.1運輸道路(包括空間)及擱置場地檢查,包括:道路的寬度和坡度、運輸空間高度以及運輸道路及擱置場地的地面平整度和強度;
3.3.2平板車車況檢查;
3.3.3運輸物件的安全狀態檢查,包括:分段固定、分段上可移動物件的固定、分段上腳手架的調整等;
3.3.4用于分段及設備擱置的托架、鋼墩、墊木等安全性檢查;
3.3.5安全措施檢查,如:平板車進入噴漆房時應加裝防火帽;運輸路面坡度過大時,應采取措施對分段及托架進行固定等。
3.4運輸過程中安全要求
3.4.1選擇合適的時間和路徑,禁止在人員密集的道路上進行運輸作業,必要時可采取隔離措施。
3.4.2平板車上嚴禁載人行駛,禁止超載或超出平板車性能要求進行運輸。
3.4.3平板車司機與指揮或監護人之間應采用無線通訊等有效通訊手段并保持通訊暢通。
3.4.4運輸過程中平板車在道路上發生損壞時,監護人員應在平板車的周圍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提示,并盡快聯系維修。
3.5分段及設備擱置安全要求
3.5.1對分段及設備進行可靠固定;托架、鋼墩應支撐在分段及設備的剛性骨架位置,確保擱置穩固安全。
3.5.2原則上分段及設備放置禁止超過道路安全標示線以外,特殊分段及設備需要臨時占用安全通道或臨時超過道路安全標示線放置時,必須要經過企業安監部審批,并做好警戒和監護。
3.5.3分段擱置時,應與其它分段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避免運輸過程中發生掛碰。
3.5.4分段及設備擱置在砂土地面時,應根據地面的承載能力和放置物件的重量,采取在托架、鋼墩下方鋪墊鋼板等措施,增加受力面積,確保分段及設備的放置安全。大雨過后必須要對放置分段及設備的地面進行檢查。
3.5.5分段擱置到位后應及時對分段上的腳手架和邊、沿、孔洞的臨時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恢復,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進行施工。
3.5.6主管部門應指派專人定期對分段及設備擱置的安全性和場地地面是否發生沉降、變化進行檢查。
4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9篇 汽車運輸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內容
汽車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事故是從隱患、苗頭到發生,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只要認識和掌握了他的規律,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或使大事故化為小事故,小事故得到排除,把一切不安全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制度、教育等幾個方面。
1.建立和完善適應改革和發展的安全管理機構,把抓安全生產落在實處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公路運輸市場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過去單一所有制的封閉狀態發展到國有、集體、個體及聯戶并存的格局,沖破了“系統內外”的界限,引入了多種經營和掛靠經營等。隨著競爭機制的引入和經營方式的改革,使原來的安全管理在觀念上和方法上都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因此,汽車運輸企業在安全管理上應根據自己的實際,盡快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聯系網絡,特別是要配齊、配好專職和兼職的安技人員,把素質好、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充實到安全管理部門,發揮管理人員的骨干作用。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
(1)傳達落實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會議精神;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解決企業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分析駕駛員的安全素質,提出教育方案并組織實施;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總結、評比、表彰;
(5)對企業發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并在報請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6)監督并指導各車隊、車站、車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工作,定期聽取各安全領導小組的匯報,定期檢查個安全領導小組的工作開展情況;
(7)負責企業安全培訓和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以責任制為重點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運輸責任制的落實與否,關系到運輸的安全。因此,汽車運輸企業必須狠抓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并在此基礎上,一方面不斷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一方面狠抓落實,堅決消除那種紀律松弛、管理不嚴、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現象。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違規所造成的事故,應嚴肅追查責任人,從嚴處理。
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管理的責任制度主要包括:
(1)車隊領導安全管理責任制;
(2)調度員安全管理責任制;
(3)汽車站安全管理責任制;
(4)維修廠(車間)安全質量責任制;
(5)油料、材料供應部門安全管理責任制;
(6)駕駛員安全行車責任制;
(7)乘務員安全管理責任制;
(8)設備安全管理責任制。
3.抓好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
在汽車運輸過程中,人和車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源頭。因此,汽車運輸安全源頭管理主要包括對駕駛員的管理和對運輸車輛的管理。
(1)注重對駕駛員的管理
a.嚴格審查。堅持把好五官:一是把好新駕駛員的選拔關;二是把好增加大客車執照關;三是把好新調進駕駛員的考核關;四是把好部隊專業人員的審查關;五是把好非職業駕駛員的上車關。
b.安全管理人員要敢抓敢管。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中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畏難情緒,該糾則糾,該罰則罰。對于超速違章、車輛帶病行駛等嚴重違規行為釀成事故的應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對觸犯法律的肇事者,要堅決地繩之以法。
c.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企業應根據運輸企業經營過程流動、分散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懂得交通規則,自覺維護交通秩序,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使企業安全工作有可靠的保證。企業在搞好安全宣傳教育的同時,應及時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并針對薄弱環節提出預防措施。
d.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年檢、駕駛員考核、換證及年檢工作。
e.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新開辟線路的查定和駕駛員技術培訓工作。
(2)注重對車輛的管理
a.企業安檢部門對參加客、貨運車輛,必須安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對所有參營車輛嚴格執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制度。
b.建立車輛“維修卡”制度。對維修車輛要在“維修卡”上簽字認可后才能運行。
c.加強對客、貨車車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杜絕車輛帶病行駛。對于支持、縱容駕駛員違章違規的有關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以保證源頭管理的落實。
4.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檢查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和規章制度的有效辦法,是發現和糾正各種違章、消除事故隱患的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檢查可分為安全生產大檢查和行車安全檢查。
(1)安全生產大檢查
汽車運輸企業應每月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a.檢查落實文件精神、上級指示、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b.檢查會議記錄和資料保管是否完整;
c.檢查檔案管理是否齊全;
d.檢查安全設施是否明顯有效;
e.檢查消防設備是否齊全有效和使用方便;
f.檢查維護質量是否達到標準;
g.檢查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是否整齊、出入方便;
h.檢查駕駛員是否遵章守紀;
i.檢查站務員是否禮貌達標。
(2)行車安全檢查
行車安全檢查主要是車輛進入場檢查、駕駛員一日三檢和路檢路查。在路檢路查上,車隊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應根據運輸業務范圍和各時期交通情況,季節氣候,由計劃地組織線路檢查。檢查的內容應重點放在駕駛操作和安全機件以及道路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5.搞好企業安全資料及檔案的管理
資料及檔案的管理,是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一項基礎工作,它對分析事故、制定措施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企業安全資料及檔案的管理內容有:
(1)各種資料的管理。包括:
a.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通知和規章制度;
b.企業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總結和典型經驗;
c.車隊預防事故、安全生產方面的措施;
d.來信來訪、合理化建議。
(2)各種會議記錄。包括:
a.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b.安全活動日記錄;
c.家屬座談會記錄等。
(3)各種安全工作登記。包括:
a.路檢路查情況登記;
b.安全管理信息反饋登記;
c.事故登記;
d.違章記錄登記;
e.事故車輛鑒定記錄等。
(4)各種報表。包括:
a.逐月事故報表;
b.逐月事故登記表;
c.安全四項指標(事故次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表;
d.車輛、駕駛員分布情況表。
(5)檔案。包括:
a.駕駛員檔案;
b.機動車檔案;
c.事故檔案;
d.設備機具檔案等。
第10篇 機電運輸管理安全措施
(一)機電管理
⒈所有機電設備包機到人,掛牌管理,出現問題追究包機人的責任。
⒉禁止帶電移動拆接、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
⒊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電要專人負責,并掛有'有人作業,不得送電'標志牌,上好閉鎖螺栓,以防誤送電;嚴禁預約停送電。停電后要用同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驗電、檢驗無電后,必須檢查瓦斯,要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時,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高壓電氣設備必須掛接地線,而后方可進行工作,檢修完畢后進行全面檢查,確實無誤后,方可聯系送電。
⒋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嚴禁在工作范圍20m內瓦斯濃度超過1%的情況下檢修電氣設備。
⒌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使用電氣設備,嚴格執行電氣設備的維護制度,保證設備的電氣性能良好。
⒍電氣作業工藝及管理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三堅持'。
⒎嚴格執行煤礦井下用電'十不準',即:⑴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和過電流保護裝置;⑵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⑶不準甩掉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⑷不準甩掉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⑸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⑹不淮用銅、鉛、鐵絲等代替保險絲;⑺停風、停電時,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⑻失爆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⑼不準在井下敲打、撞擊、拆卸礦燈;⑽不準帶電檢修和搬運電氣設備。
⒏電纜線路定期檢查維護,按規定敷設和懸掛,防止電纜被碰、軋、擠壓、炮崩等造成絕緣損壞。
⒐不準電氣設備長時間過負荷運轉,以防過熱造成絕緣老化。
⒑檢修傳動部位時要先停電閉鎖,并設專人看守。
⒒安裝和檢修機械設備時,手不得放在或站在齒輪和容易轉動的部位。
⒓拆卸檢修大件時,身體不準站在機械重力下方或傾斜的方向;必須做到以下幾方面:⑴有專人負責;⑵檢查周圍支護及安全無問題,維護好頂幫;⑶起吊和移動大件時,所有人員都必須站在安全的地方,做好自保互保;⑷起重工具、鉤頭、繩頭都必須完好、牢固可靠;⑸更換耙斗機、絞車部件時,必須停饋電開頭,設專人看管。
⒔機電設備檢修,故障處理必須持證上崗,無安全資格證者不準操作。
(二)斜井提升
⒈斜井把鉤工、信號工、絞車工必須固定專人操作,嚴禁其他人員亂打點、亂開車。
⒉斜井把鉤工、信號工、絞車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⒊斜井提升的'一坡三擋'必須齊全,安全可靠,且車車使用。
⒋斜井提升堅持'三固定','四保險',安全可靠,車車使用。
⒌斜井把鉤工接班時應詳細檢查軌道、大繩、勾頭、保險繩、繩卡、插銷、擋車器等一切保險裝置,確認無誤時方可工作。
⒍擋車器必須經常關閉,只有過車時才準打開。
⒎不掛保險繩不準拉車,超載或異常情況不準開車。
⒏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嚴禁扒車、蹬、跳,嚴禁放飛車。
⒐摘掛車時,一律打停點,車停穩后才工作,摘掛應站在巷道較寬一側,兩腳要站在道外,保險繩必須掛放合理,一頭必須與大繩相連接,一頭必須與箕斗掛牢,保險繩不得拖地。
⒑處理掉道車,嚴禁猛拉,箕斗支穩后方可墊道。
⒒絞車運行時,下邊人員要躲入躲避洞內。
⒓信號工接班應檢查信號按鈕、鈴,紅燈應齊全,確保靈活可靠。
⒔打點器、紅燈、電鈴及線路必須懸掛整齊。
⒕信號工得到把鉤工通知后,按規定信號及時與絞車司機打點聯系。
⒖絞車工只有得到信號工傳點才準開車或停車,不經傳點或傳點不清,嚴禁開車。
⒗絞車工開車前要對絞車全面檢查,有問題及時匯報;車閘失靈,嚴禁開車。
⒘提升鋼絲繩每天必須詳細檢查一遍,斷絲超限立即停止拉車,檢查要有記錄。
⒙斜井正在提升,信號工不得離開打點器,離開崗位時,切斷電源。
⒚打點信號為:一點停、二點拉、三點快下、四點慢拉、五點慢下,車掉道打亂點,處理掉道車應打慢拉或慢下點。
(三)提升絞車的安全使用
⒈絞車工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⒉絞車工必須遵守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
⒊絞車工必須固定專人,嚴禁亂開,不是絞車工不準開車。
⒋接班后必須試驗各種保護是否靈敏可靠,并例行檢查。
⒌操作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⒍停車后要求:⑴停車后,較長時間不用,應切斷電源,兩剎把同時剎住。⑵檢查緊固各部另件,清掃絞車及環境衛生,司機應在現場交接班。
⒎絞車必須專人檢查,每天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
⒏絞車嚴禁下車不送電,嚴禁放飛車。
(四)提升鋼絲繩安全使用
⒈提升鋼絲繩要專人進行檢查,每天必須從頭到尾認真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
⒉要認真檢查鉤頭夾子是否松動;保險繩是否安全完好,不符合規定立即處理,否則不得使用。檢查中發現斷絲超過規定,磨損超過直徑的10%或有死彎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換。
⒊為減少鋼絲繩磨擦,變坡點處必須設置底輪,然后每隔20m設一道底輪,底輪安設要牢固,轉動要靈活,且天天專人檢查。
⒋絞車工在接班前,首先要檢查提升鋼絲繩安全情況,如有斷絲超限、死彎、咬繩、箕斗壓扁繩等現象,立即向隊里匯報,派人處理,沒處理前不得使用。
⒌提升到車場道岔時,要搬嚴道岔后再甩車,甩車不能速度過快,甩繩不能過長,嚴防繩打死彎。
第11篇 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管理
(1)機車司機開車前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不得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柄取下,扳緊車閘。
(2)兩臺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保持的距離應大于100 m。
(3)礦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應發出警報。
(4)不得用嚴禁使用的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5)用人車運送人員時,不得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6)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列車車速不得超過4m/s。
(7)乘人車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8)乘人車時,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9)乘人車時,列車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的情況下,不得在車內站立或上下車。
(10)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乘坐人員間距不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有站、仰臥和觸摸輸送帶側幫現象。
(11)檢修人員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佩戴保險帶。
(12)在斜巷內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13)特殊工種掛證上崗,持證開車、蹬鉤。
(14),斜巷運輸按規定安設、使用聲光信號及“一坡三擋”安全保護裝置,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第12篇 機械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加快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 規章制度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運輸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1)必須建立礦車、絞車膠帶輸送機包機和定期檢修制度。
(2)必須建立斜巷提升設備管理和定期檢修制度。
(3)必須建立斜巷提升保險設施專人管理和定期檢修制度。
(4)必須建立斜巷行人安全管理制度。
(5)必須建立井口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6)必須建立道岔管理制度。
(7)必須建立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皮帶機司機、礦車運輸人員等崗位責任制。
二、 一般規定
1、 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
2、 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
3、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余繩方可發信號開車。
4、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并電話聯系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和各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5、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
6、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
7、 礦井必須建立斜巷管理臺帳,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
三、 斜巷巷道和峒室
1、 斜巷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 條規定。斜巷各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
2、 絞車前方應設有護身柱(不少于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
3、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
4、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蓋板齊全,流水不得沖刷道心。
5、 絞車峒室應符合設計,其凈高不小于1.8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600mm。峒室支護達合格。
四、 絞車
1、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2、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要安裝在軌道外側,絞車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于500mm,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導向輪支柱應符合設計要求,頂窩在硬面內200mm,柱下穿鐵鞋,支柱角65°~75°。
3、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三個月內及25kw以下的絞車,必須使用四壓二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絞車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絞車地腳孔要求。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
4、 絞車附近30m范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
五、 信號裝置
1、 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
2、 斜巷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車房必須設有信號失效報警裝置。
六、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1、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2、 斜巷運輸時,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鋼絲繩鼻子必須有護繩環并且進行插接,插接長度不小于3.5個捻距,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并符合要求。
3、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車輛聯結器上并捆扎牢固。
4、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建立自檢機構并有自檢設備,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并記錄存檔備查。
七、 斜巷安全設施
1、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堅持使用,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
2、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并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
3、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
4、 絞車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若干道地滾,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托地板為準,間距不大于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滾,其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于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
5、 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滾,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滾,甩道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滾,數量以不磨繩為準。
八、 制度及人員
1、 在運輸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系統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設備和設施的技術參數。
2、 凡新設計的各類運輸斜巷,要建立運行前驗收制度。要組織技術科、安全科、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管理臺賬,注明地點、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驗收人簽字,做到范圍明確,責任清楚。
3、 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
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4、 斜巷車場須懸掛斜巷標志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
5、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掛鉤工必須持有兼任信號工的資格證書。
6、 絞車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等,上崗牌要掛在崗位上,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
7、 崗位人員中絞車司機與掛鉤工不得相互兼任。
8、 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
9、 對拉絞車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
10、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皮帶機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等保護裝置或具有同等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機尾滾筒要安設安全護罩。
(四)必須裝設自動灑水滅塵裝置。
(五)必須全程全皮帶實行防護欄封閉。
(六)皮帶運輸期間不得進行清理浮煤和進行其它維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