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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21 18:48:01 查看人數:18

      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

      第1篇 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

      1、凡進庫貨物必須進行驗收,核實后做好造冊登記。

      2、認真負責搞好倉庫內部材料、設備及小工具的發放工作,并應做好登記。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庫存不足時,應提早備足,不至于影響正常施工。

      4、倉庫內應保持整潔,貨物堆放整齊,貨架堆放的物品應掛牌明示,以便迅速無誤的發放。

      5、嚴禁非倉庫管理人員入內,嚴禁煙火。

      6、不得私自離崗。有事外出,應委托他人臨時看守。

      7、做好收、管工作,簽好每一張單據,嚴格把關砂石料的計量及質量。

      8、定期檢查倉庫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在規定的禁火區域內嚴格執行動火審批手續。

      第2篇 風電場倉庫管理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庫房管理制度,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二)定期巡視倉庫,檢查是否有可疑現象,發現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每日應檢查門窗是否鎖好,所有開關是否關好。

      (三)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整理工作,經常打掃倉庫,整理堆放貨物,及時檢查火災隱患;檢查防盜、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安全措施和衛生措施是否落實,保證庫存物資完好無損。

      (四)負責物資的收、發、存工作,收貨時,對進倉貨物必須嚴格根據已審批的請購單按質、按量驗收,并根據發票記錄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價格、金額打印入庫單,并在貨物上標明進貨日期。屬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嚴禁入庫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嚴格把好質量關。

      (五)驗收后的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齊、美觀。

      (六)物品出庫或入倉要及時打印出庫單或入庫單,隨時查核,做到入單及時。

      (七)做好月底倉庫盤點工作,備品備件的定額管理工作,及時增補缺少備件,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第3篇 倉庫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1 為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業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杜絕災害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廠實際制訂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在各類倉庫、堆場、貨場的裝卸作業。

      1.3 本規定由分管負責人負責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將考核情況報公司領導。

      1.4 進入倉庫的各類人員、車輛必須嚴禁遵守本規定,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2.2 各組長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裝卸作業的 安全管理工作。

      2.3 防火負責人職責如下:

      2.3.1 組織學習貫徹消防安全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3.2 對本部門的作業工具、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檢查,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 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考核,提高職工安全素質。

      2.3.4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3.5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適時獎懲。

      第三章 儲存管理

      3.1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間距。

      3.2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易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3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m。

      3.4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 物品入庫前保管員、裝卸人員應當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3.6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7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物,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8 通道及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物品。

      3.9 非工作人員禁止在庫房內隨便出入、逗留。

      3.10 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物、包裝物、雜物及庫區周圍雜草及時清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4.1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4.3 機動車在庫房內作業時,排汽管一側不準靠近貨物。

      4.4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5 貨場堆放整齊,裝車、拆垛時注意安全。

      4.6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火源管理

      5.1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5.2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且嚴格執行動火措施,派專人監督,備足滅火器材,作業結束應對現場認真檢查,無火險隱患后方可離開,大風天氣禁止一切明火作業。

      5.3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范措施。

      5.4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 倉庫按規定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2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設專人管理,并經常檢查,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寒冷季節采取防凍措施。

      7.3 庫區消防通道,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8.1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單位和個人,公司或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8.2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處50-500元罰款。

      第4篇 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四條 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 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 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 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條 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 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 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 電 源 管 理

      第十四條 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 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 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 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 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 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 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 設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 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檢 查

      第二十七條 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 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 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 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 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5篇 某倉庫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倉庫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 職責3.1 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 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 3 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 4 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4.1.1六要:a) 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 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 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 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 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4.1.2六不準: a) 倉庫內不準吸煙;

      b) 倉庫內不準設灶;

      c) 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 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 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f) 倉庫內不準無關人員出入。

      4.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4.2.1 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4.2.2 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4.2.3 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2.4 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

      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4.2.5 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

      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4.2.6 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 倉庫門;

      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4.2.7 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

      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4.2.8 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4.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4.3.1 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4.3.2 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3.3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

      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3.4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

      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

      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4.4.3 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4.4.4 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4.4.5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4.4.6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4.4.7 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

      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4.4.8 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4.4.9 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

      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

      1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倉庫安全管理規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及《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為確保倉庫的絕對安全,結合本倉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人員出入管理規定:一本倉庫屬于重點防火單位,倉庫所有場地嚴禁吸煙,禁止攜帶火種入內;

      二其他人員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管理,閑人免入;

      物資加工存放管理規定:一本倉庫物資系易燃物,必須專庫專用,嚴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資的庫房必須做到干燥,通風狀況良好;

      三物資入庫后必須及時進行分類加工,按規定打包成型,堆碼;

      四物資放于地面上時應墊有枕木(大概高20cm)并保留空間,距離墻壁40cm左右。

      電源設備管理規定:一嚴禁在倉庫使用其他任何用電設備;

      二對供電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嚴禁違規操作。

      車輛出入管理規定:一車輛入庫必須裝上防火筒,停車后立即熄火,不得在倉庫內檢查排除車輛故障;

      二機動車輛必須在規定位置停放,非本單位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入內。

      4.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 .

      1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 . 2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 . 3.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4.5.1 .

      4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6篇 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7篇 倉庫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2、負責倉庫內的貨物及其它物品保管工作。對上述物品要建立帳目,對物品的入庫、出庫情況認真登記,嚴格入庫、出庫手續。

      3、負責倉庫內的貨物及其它物品的定期整理工作。物品碼放整齊有序。

      4、負責倉庫內消防器材等的日常檢查,保持其運行完好。

      5、定期給倉庫通風換氣,避免物品霉變;定期施放防鼠防蟲藥品,防止物品受損。

      6、定期對倉庫進行清理打掃,保持倉庫干凈整潔。

      7、負責倉庫內的防火防盜工作,經常檢查相關設施。

      第8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員安全工作職責

      一、倉管員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的倉管負責。

      二、倉管員為倉庫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要學習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經常自查,消除隱患。

      六、定期總結倉庫的安全工作。

      七、倉庫員應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與使用和維護保養,做好本崗的防火工作。

      八、對倉庫新的職員應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

      九、禁止一切無關人員及車輛入內,裝卸貨物。

      十、對倉庫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表示清明,存放隔離,嚴防跑冒滴漏。

      十一、注意抽風、散熱,確保照明設備完好無損。

      十二、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第9篇 安全防火管理規定-醫療器械倉庫

      一、倉庫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組織,經常開展活動,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人身、醫療器械和設備的安全。

      二、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嚴格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六防”工作。

      三、倉庫防火工作實行分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并指定各庫、各級防火負責人,定期檢查,消除隱患。

      五、倉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它用,指定專人負責定期保管、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不準在消防設備區域堆放各種雜物。

      六、倉庫必須嚴格管理電源和水源。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用火。倉庫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完畢和每天下班前要將庫房的電源切斷。

      七、對倉庫所用消防設施和設備每季進行檢查、維護。每年進行年檢。

      八、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對本人負責庫、區各檢查一次,院領導、設備科長要定期檢查,遇有惡劣天氣,或特殊情況,要隨時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時期和重大節日前,醫院領導要組織力量對倉庫進行全面檢查。

      九、非工作時間和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開庫門和進倉庫,倉庫內嚴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倉庫內商品要按照規定進行分類,分垛存放。庫區內要整潔、安全,走道暢通。

      第10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11篇 倉庫環保安全管理規定

      倉庫環保、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財產和環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倉庫的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倉庫

      負責制定物資、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2 綜合部

      負責監督檢查。

      4 管理要求或規范

      4.1 倉庫管理

      a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非倉庫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隨意進入。

      b 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物資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出入規定,做到賬、物一致,并按規定存放,輕拿輕放,防止碰撞與跌落。

      c 貴重物品,易潮、易碎、易氧化物品,按規定要求管理。

      d 倉庫鑰匙專人保管,下班離開倉庫前必須關斷電源并關好門窗。

      e 倉庫內設置防盜報警和消防設施、器材。

      f 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倉庫管理人員應該隨時檢查庫房內空調、電器、貨物有無異常現象,發現情況及時報告處理。

      4.2 化學危險品管理

      a 化學危險品必須設置專用倉庫,專人管理,專人記賬,并做到賬物相符。

      b 化學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安全管理知識、職業安全和應急救護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c 化學危險品的必須清晰,無標識和標識不清晰的化學品嚴禁使用。

      d 嚴禁向私人提供化學危險品,防止國家財產、職工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遭受危害。

      e 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每隔6個月進行盤庫,清點數量,核對賬目。

      f 化學危險品倉庫設置應符合防盜、防火安全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同時根據化學品的特性,設置通風、防潮、防爆、防雷、防污染等安全設施。每6個月對安全設施的可靠性檢驗一次。

      g 化學危險品領用必須由所在部門使用人開具領料單,部門領導簽字批準,倉庫保管員按單發料,并嚴格登記手續。保管員必須隨時核對庫存量。

      4.3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

      a 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嚴禁將物理性質相抵觸、滅火方式不同的化學品同庫混放。

      b 生產場地存放化學危險品最大量應不大于當班使用量;廢棄的化學品必須定點存放,統一處理。

      c 廢棄的化學品由綜合部委托有資質的環保單位統一回收。

      4.4 化學危險品的使用

      a 化學危險品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防止人身傷害、火災、爆炸、泄漏等事件發生。

      b 嚴禁未經操作培訓人員同意,擅自動用化學危險品。

      c 化學危險品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立即處置并報告。

      第12篇 倉庫安全管理檢查措施

      1 倉庫主管、組長是庫區安全檢查的負責人,每天都要對庫區安全性進行抽查。

      2 檢查安全檢查表的記錄是否完整,對記錄不完整的要記錄責任人的姓名及違規事實。

      3 檢查進入庫區的外來人員手續是否完整。對進入庫區的外部人員,看是否有準入許可證,如果沒有勸其離開;對有許可證的外來人員,要抽查是否進行登記;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要記錄其姓名。

      4 垃圾及垃圾箱的檢查。垃圾的清理要及時,垃圾箱不許壓黃色地標線,垃圾箱內的廢棄物要用手翻查,如發現里面有物料或未拆開的包裝盒/箱,馬上找責任人改進。

      5 檢查物料的擺放是否符合要求。如發現垃圾箱內有物料或物料的擺放超高,馬上找責任人進行整改。

      6 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并向部門負責人匯報檢查結果。

      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十二篇)

      1、凡進庫貨物必須進行驗收,核實后做好造冊登記。2、認真負責搞好倉庫內部材料、設備及小工具的發放工作,并應做好登記。3、工程需要的材料庫存不足時,應提早備足,不至于影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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