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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解決對策(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1 15:12:02 查看人數:98

      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解決對策

      第1篇 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解決對策

      近年來,某些煤礦在日常安全管理中進行了長期的摸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存在許多不足,下面我就技術管理、區隊管理、科室管理人員的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辦法。

      一、存在問題

      (一)技術管理上,雖然通過標準化,精細化等多種形式強化質量意識,確保工程質量,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部分管理人員素質差,責任心不強,不善于動腦筋,現有知識跟不上形勢,學習的上進性差。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工作安排上,系統思考不到位,標準低,使本來一次就能完成的工作要分多次完成,易形成安全隱患。

      方案制定不合理,給施工造成麻煩,易形成安全隱患。比如:在17506里段,采二隊回采時,遇見一斷層,由于大小判斷不準確,采用了補巷的辦法,結果補時,施工困難,采時施工更困難,給安全生產造成極大的困難。

      部分區隊技術員的技術管理不到位,工作面遇到問題,不是第一時間到現場查看,而是匯報,看科室怎么辦,只起到傳話筒的作用。致使現場沒有臨時性的措施,影響安全生產。作業規程制訂粗造,會審后,修改不到位。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性、針對性差。

      (二)區隊管理存在的問題:

      正規循環率差,主要是機電事故的影響。由于機電維修人員的事前預防、檢修作的不夠,加之備用件不到位,一旦發生機電事故,影響時間就特別長。使采掘隊的工人延長勞動時間,易產生疲勞,威脅安全生產。

      交接班時間管理松懈,此時,對于工人,急于完成任務,或趕人車,易產生急噪情緒,工作質量差,對于班長、盯面安全員,早走的毛病普遍存在。因此說這時的工作面是安全管理的盲區,最容易發生事故。比如預備隊2005年的4.15頂板事故就出在交接班時間。

      莽撞人、粗心工人是最容易發生事故的,一般都存在這樣一個規律:新工人初下井,心小(怕事),所以就特別小心,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豐富,操作的熟練,大部分人,心變大,敢放心大膽的干,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了一些閱歷,變的更加細心。這時極少數人隨著經驗的豐富,操作的熟練易粗心蠻干,不是有這樣一個規律:一般一個隊受傷的老是那幾個人。即莽撞人、粗心人。這些人是安全管理的重點。

      第2篇 科長主任、大隊長、院長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在監獄長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安全職責是:

      (一)組織本單位按照本部門安全生產職責部署安排和開展工作;

      (二)根據部門崗位設置,細化崗位職責,確定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三)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依照職責,監督、檢查、指導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檢查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履行職責情況;

      (六)負責向監獄長或者分管領導匯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工作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協調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八)領導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3篇 大橋預制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大橋預制場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貫方針和基本國策,是企業的頭等大事。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管理、安全紀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事故調查和處理、獎勵與懲罰等實施細則與條例,各施工處都必須貫徹本管理規定,切實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級領導、各個單位、部門及全體員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工作應負責任的制度。按不同的職責承擔不同的責任原則來劃分,保證時時、處處的安全工作都有人切實負責,不致有任何遺漏。

      1、項目部的安全職責

      項目部主要是監督管理施工處對承包合同中安全指標和安全要求的執行情況,確保全線工程文明生產和安全生產。

      (1)施工處進場后,與項目部簽定安全生產合同。

      (2)在審批施工處的開工報告時,要審查開工報告中是否有健全的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制定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不準開工。

      (3)加強對施工處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4)檢查監督施工處在施工過程落實安全生產的執行情況,對于難度大、危險性高的工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指導施工處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對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反安全規定和有關安全技術法規的行為經教育勸阻無效,以及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和遇有重大險情時,有權責令施工處立即停工整頓。

      (5)組織開展勞動安全競賽,明確獎罰制度,參加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6)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7)負責安全生產情況報表的上報工作。

      (8)貫徹實施**公司“三體合一”管理體系一體化的相關管理規定。

      2、施工處的安全職責

      施工處在執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時(即施工過程中)應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 076―95)的規定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1)在工程開工前,施工處必須詳細核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處應按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3)根據《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 076―95)的規定,結合各自的工程實際,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全員的安全意識教育,保證全體員工都必須熟悉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到崗到人。

      (4)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于從事一些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獲得合格證書后,方準上崗。

      (5)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消防設施。必須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防火知識的培訓教育,并應組織建立一支經過訓練的義務消防隊伍。

      (6)施工處應在本施工現場周圍配備、維護一切必要而合適的警示標志牌。

      (7)施工處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氣溫、暴雨、臺風和汛情等預報,做好防范工作。

      (8)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9)施工處必須保證各種機具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處于完好狀態,進行定期的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10)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并由管理人員隨時進行檢查,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11)在下挖工程中,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護措施;若發現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即停止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12)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13)根據施工特點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組織相應的演練及評價。

      (14)發生安全事故時,馬上啟動應急預案,緊急采取措施進行救傷搶險,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并及時將事故情況上報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15)貫徹實施**公司“三體合一”管理體系一體化的相關管理規定。

      (16)按業主、監理辦和**公司要求做好臺帳記錄等各種內業資料。

      二、安全技術管理

      1、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防止一般化。

      2、施工現場道路、排水系統、電氣線路、材料堆放、臨時和附屬設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環保、防火要求,并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3、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沒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檢修機械設備要同時檢修防護裝置。

      4、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施工處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護保養,發現有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

      5、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都要設置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志、警示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各種防護設施、警告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和拆除。

      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員工進行交底,兩個以上施工隊或工種配合施工時,技術員、施工隊長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7、混凝土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采取措施,使工作環境達到國家標準。

      8、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止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到來之前,應對臨時設施和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

      9、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車間)和貯存易燃易爆器材的倉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三、安全紀律

      1、企業員工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意見,搞好安全生產。

      2、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火。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按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徒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料,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現場。

      5、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并不得攀登腳手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6、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并保持齊全,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四、安全教育

      1、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員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項目部及時轉達各種安全教育的文件和要求并督促落實。

      2、施工處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3、新工人(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學徒工、實習和代培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和嚴禁事項,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操作崗位。

      4、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機械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按國家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準上崗,并要按規定進行復審。對從事有塵毒危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塵毒危害和防治知識教育。

      5、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五、安全檢查

      1、施工處除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每月組織一次大型檢查。并留下檢查記錄。

      2、每次檢查要有重點、有標準、有記錄,列入本單位考核內容。

      3、對

      檢查出的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登記、整改、檢查、跟蹤,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六、事故調查和處理

      1、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滿、虛報或拖延不報。

      2、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處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七、懲罰制度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增強法制觀念,保障員工在施工生產建設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本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合同段施工安全管理懲罰規定。

      1、施工處在開工前沒有按照項目部和**公司有關規定成立各種安全工作管理機構或沒有制訂有關管理條例者給予罰款5000元。

      2、施工處在開工時沒有設立專職安全員或者安全員另有兼職者給予罰款3000元。

      3、施工方案中沒有安全技術保證措施或者施工前沒有安全技術交底者給予罰款3000元。

      4在施工作業場點不設立安全標志牌(如安全紀律、安全制度、防機械傷害、防觸電等)每處罰款200元。

      5、招收民工或臨時工上崗前不進行體檢或上崗前安全教育的每人罰款200元。

      6、凡招聘未滿18周歲參加施工作業的,每人給予罰款400元。

      7、進入施工場地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的,不戴安全帽罰款100元,不穿工作鞋罰款100元,不穿救生衣罰款200元,高處作業不掛扣安全帶罰款200元。

      8、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500元。

      9、露天使用的電動機無防雨措施的罰款100元。

      7、天型吊裝設備操作臺無防雨措施的罰款100元。

      10、卷揚機、電動葫蘆無限高,限位裝置的罰款100元。

      11、砂輪機、電鋸傳動皮帶輪、明齒輪聯軸節、攪拌機的危險部位無安全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不起作用的,罰款100元。

      12、電動設備或設施(如保險盒、閘門開關、插座等帶電部分不采取屏護措施即無電木蓋的光頭電閘)或爛了不及時更換的罰款100元。

      13、電焊機電源線超過5米以上的及接線柱無防護的罰款100元。

      14、電氣設備不按規定采取接地(接零)保護的罰款100元。

      15、用電開關用銅絲、鐵絲作為保險絲的罰款200元。

      16、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移動式電氣設備不裝漏電保護開關的罰款100元。

      17、工棚、宿舍亂拉亂接電源線路的罰款100元。

      18、電氣設備開關箱無防雨措施或違反一機一閘一漏電規定的罰款100元。

      19、電氣設備的電源線不接開關接線柱或插頭而直接將導線插入電源插座或勾在保險絲上的罰款100元。

      20、漏電開關、空氣開關損壞或失靈沒有更換的罰款100元。

      21、深度在1.5米以上開挖基坑不按施工規范裝設防護措施的罰款200元。

      22、清鑿二米以上樁頭使用竹梯的罰款100元。

      23、高處作業不按規定掛設安全網的罰款200元。

      24、立體作業上下作業等不錯開互相垂直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罰款200元。

      25、墜落高度超過二米的臨邊處不按規定裝設防護欄的罰款200元。

      26、電梯口、塔吊口及其預留洞口無安全防護設施的罰款200元。

      27、高處作業靠近人行通道沒有采取密封作業的罰款200元。

      28、高處作業嬉戲、打鬧或亂扔物件的罰款200元。

      29、吊重作業違規使用鋼絲千斤繩罰款200元。

      30、張拉千斤頂直對面兩端在張拉時站人的,及不設防護裝置的,罰款200元。

      31、吊裝作業前,起重設備各部件不檢查,罰款200元。

      32、吊裝工具(如鋼絲繩、千斤頂、滑輪組、手拉葫蘆、牽引繩、千斤繩)等不配套,超負荷使用的罰款200元。

      33、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要求, 超出其標準使用范圍的(如錨固基礎不牢立桿歪曲, 上下頂托超出其1/2的長度高層排架斜撐水管不埋入地面等) 罰款200元。

      34、遇到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重物懸在空中,不采取措施將重物落在實處的罰款200元。

      35、龍門吊吊鉤沒有吊物時,吊鉤低于二米的罰款100元。

      36、氧氣瓶、乙炔瓶在使用安全距離不夠的,下班時氧氣表和乙炔表不收回的,每處罰款100元。

      37、變電房供電房的建筑不用磚瓦結構或與生活區生產區倉庫小于安全規范距離的罰款1000元。

      38、消防水池內無水每次罰款500元。

      第4篇 設備管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學習好《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和公司、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規定。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申請全礦設備修理工作,保證生產正常運行。

      四、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5篇 加氣站加油站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氣瓶加氣的安全,及早發現和處理各種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氣站員工要嚴格執行崗位技術規范,遵守各項操作規程。杜絕責任事故,預防技術事故。

      2、堅守工作崗位,建立氣瓶加氣前后的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氣瓶編號、容積、實際充裝量、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檢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并及時歸檔,檔案管理規范。注意監視壓力、溫度、流量,做到設備不超壓、不超載運行。

      3、定時檢查設備運轉情況,注意有無異常聲響和跑、冒、滴、漏現象,發現問題及時檢查和整改,做到設備不帶故障運行,人員不帶思想情緒上崗。

      4、加氣站屬于安全防火的重點單位,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安全的防火工作。加氣站員工有權勸阻、糾正他人的不安全行為,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要求或違反操作規程的指揮、調度和安排。

      5、要對進站充氣的車輛進行引導,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加氣時必須先熄火、關閉車上所有電器設備,嚴禁在加氣時發動車輛,嚴禁在站內檢修和汽油擦洗車輛。

      6、加氣站員工應熟知“四懂四會”,每周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學習,檢查一次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7、加氣站員工必須持操作證,戴好安全帽、穿好勞動保護服裝上崗。堅持崗位練兵制度,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主動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每班操作人員應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證加氣設備處于安全穩定狀態。

      8、熟知消防設備性能和使用方法。站內動用明火作業須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并制定嚴密的防范措施。

      9、所有操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了解掌握有關氣體的性質、氣瓶的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及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作業時,嚴禁非防爆工具撞擊,禁止用汽油擦洗衣物,嚴禁穿戴化纖服裝和鐵釘鞋上崗、嚴禁酒后上崗。安全員必須在加氣現場抽查操作員的操作情況。

      10、站內嚴禁吸煙,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防火區,重點單位必須有安全防火的明顯標志。嚴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設備。做好防觸電、防火災、防爆炸、防凍傷、防人身傷害、防機械事故等工作。

      11、在加氣過程中,嚴禁違章操作,發現異常,應緊急停止加氣,待妥善處理合格后,方可繼續加氣。

      13、在加氣過程中,要密切注意貯罐及氣瓶的溫度、壓力等參數變化,以便隨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嚴禁對氣瓶超量加氣,若發現超量加氣,嚴禁出戰,應將超裝部分抽出。在加氣過程中,嚴禁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和管道。

      11、站內禁止使用手機、照相機、攝像機等非防爆電器。

      第6篇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景然園林發展有限公司懷化潭口溪流域綠化工程(以下簡稱本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杜絕安全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保障建設的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湖南景然園林發展有限公司懷化潭口溪流域綠化工程各分包單位、各班組和個人。

      第三條 施工單位對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監督舉報電話。

      第五條 安全管理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二章 各主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的安全職責:

      (一)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單位派駐的項目部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三)項目部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四)項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施工特點制定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擬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五)項目部要按規范要求保證對勞動保障、生產安全的經費投入,列出安全生產的專項費用,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六)項目部要養護、維修好現場施工機具及相關器材,并按規定對施工機具及關聯材料進行檢測和更換,確保施工機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項目部必須按規定給施工人員備齊安全防護用品,所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或標準;

      (八)項目部要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九)項目部要積極配合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認真完成上級單位交辦的有關安全領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較大安全風險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須按程序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批。

      (十一) 項目部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不僅要針對技術人員,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員交底;

      (十二)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十三) 項目部要按時向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填報安全月報表。

      第七條 其它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試驗檢測單位為用于建設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等產品出具的檢測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并對檢測數據和作出的結論負責。

      (二)接受委托的設計審查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執行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第八條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建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落實體系。施工單位、各施工隊和班組,都要層層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各單位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各項目經理部相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部經理、副經理、總工和質安科的科長組成,成員由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材料員和各班級長。質安科按照安全生產合同規定數量設置專(兼)職安全員。項目經理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為第一和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現場施工員要分管安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建立保衛組織機構,設專人負責保衛工作,負責施工駐地和施工現場的治安工作,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職責:

      一、 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1、貫徹公司的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

      2、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政策、標準、規范、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3、負責組織落實安全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是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4、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項目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7、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督促、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檢查及整改情況記錄。

      8、組織建立項目應急救援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完善現場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9、組織項目安全技術交底,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生產。

      10、組織新工人、轉崗員工的入場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

      11、督促、檢查、指導工長、生產班組長執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二、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職責:

      1、貫徹公司的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

      2、組織編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組織業務部門編制、審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

      4、參與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5、負責編制、審查項目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制定改善施工現場的勞動條件的辦法和措施。

      6、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處理意見和技術改進措施。

      三、項目施工員安全職責:

      1、貫徹公司的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

      3、項目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

      4、參與項目部每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做好相關記錄。

      5、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實施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負責班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指導、教育作業人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7、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設施、防護保險裝置和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8、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項目安全員安全職責 ;

      1、貫徹公司的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勞動保護政策、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參與項目部每周安全生產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4、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行為進行巡查,及時發現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按期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5、發生安全事故時,實施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6、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7、協助項目有關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8、參與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對安全技術措施,提出改進意見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9、按規定要求及時、正確上報安全報表。

      五、項目材料員安全職責:

      1、貫徹公司的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

      2、貫徹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材料的法規、標準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3、保證采購、保管、發放符合質量要求的防護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按公司有關規定,定期對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進行檢查驗收。

      6、保證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材料。

      7、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材料的運輸、搬運、裝卸,按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堆碼整齊,不得超高堆放

      六、施工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公司的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

      2、領導班組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根據班組人員的技術能力、思想狀況、體力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

      3、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組織班前安全活動,聽從安全員的安全指導,支持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6、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保險裝置和一切安全防護設施。

      7、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拒絕違章指揮,不得違章作業,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8、發生傷亡事故及時向工長、專職安全員匯報并保護好現場,組織班組人員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七、班組工人安全生產職責:

      1、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要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能只顧干活不顧安全。對安全生產負有一定的行為責任;

      2、積極參加安全活動,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對不安全的作業要主動提出改進意見;

      3、必須熟悉施工要求作業環境,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蠻干;

      4、對沒有安全交底的施工作業任務,有權拒絕接受,有權抵制違章指令;

      5、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相關照,制止他人違章行為;

      6、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掛好安全帶,使用手持和移動式電動工具應穿好絕緣鞋,戴好絕緣手套;

      7、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業前和作業中注意檢查,不能帶病運轉,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經修復后再用;

      8、維護生產現場的一切防護設施,不得任意拆改,若必須改動進,須經有關人員批準;

      9、機電設備發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動,應報告機電人員處理,非經專職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準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0、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和未遂事故,應立即向領導報告,保護好現場,如實向調查人員匯報事故的情況。

      第五章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部上級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建設部頒發的相關類別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機構必須對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電氣產品、架設機具、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自檢,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腳手架設施前,還應當通過有關技術監督部門的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在編制施工(生產)組織設計和施工(生產)方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施工安全緊急處理預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要以國家和建筑行業及交通系統頒布的“安全操作規程”為準則,按程序報經相關部門批準后逐項落實,并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項目部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

      第十八條 實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會制度:

      (一)下達每項施工(生產)任務時,同時下達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下達方與接受方須履行交接手續,以簽字為準,在交接手續不清的情況下開工,發生問題,應追究指揮者的責任。

      (二)每個班前必須召開班前安全會,班前安全會從班前5 分鐘開始,要求全體人員列隊整齊,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動員,技術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互相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正確佩戴,結束時高喊安全口號,形成要我安全,變成我要安全的氛圍,使干部、職工、農民工對班前安全會由不習慣到習慣,由不好意思到認真對待,從形式完善到內容切中要點,使全體人員在班前5 分鐘已能夠得到安全預知。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基礎工程、主體工程、裝飾裝修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裝作業、垂直運輸作業、高空作業及臨時用電等,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腳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機、安全網等臨時設施,必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駐地辦監理組織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投入使用,驗收情況要有記錄。

      第二十條 項目部應建立防火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加強對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部要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四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陽臺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及安全操作規程牌、安全標語等;對與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在跨線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單位要在現場設置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現場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和規范,杜絕“三違”現象。

      第二十四條 安全管理人員在各自管理的范圍內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參建單位要不斷進行科技創新,以科技創新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條 要與當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門建立聯系,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與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組織。

      第六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對新入場的作業人員均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質安負責人主持,教育內容: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二級”安全教育,由工地負責人主持,教育內容:《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進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接受“三級“安全教育人員必須履行簽名手續,不準他人代簽。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點對新進從業人員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程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和再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就業。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管理人員初次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 學時,每年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 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 學時。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依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讓每一個管理人員、每一個民工對安全管理、對所從事的工種的安全規程做到應知應會,要講得出,做得到。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

      識;

      (五)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各種機械設備的駕駛員的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安全教育及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效果。尤其對新上崗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改變工種人員、采用新技術的人員及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要認真填寫《安全教育登記表》。

      第七章 安全生產費用保障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項目部對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設立專門帳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1、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即安全網、腳手架、安全帶、安全帽等設施的采購和更新;

      2、安全設備與用具,即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檢測工具、儀器、儀表的采購和更新等。

      3、施工用電,即: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設施的采購和更新。

      (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1、安全生產宣傳標語牌、橫幅等宣傳用品費用。

      2、各類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證培訓、復訓,經常性教育培訓等費用。

      3、現場警戒警示標志等其它安全防護費用。

      (三)應急預案中需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等措施費、演練費。

      (四)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五)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應編制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根據不同階段對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實行分階段使用。

      第八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做到施工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不斷修改完善預案,確保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規定時限和程序逐級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費。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態擴大及疏通交通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簡圖、攝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根據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級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第四十二條 項目部要及時調查事故情況,積極配合安全監管部門和上級調查組現場調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其它損害和事件,事故處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四十四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有關部門批復結案。

      第四十五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事故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月定期安全檢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處)質安股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工地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以部頒jgj59-99十個標準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實施細則》為依據,做好評分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隨時簽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對上級簽發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應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抓整改回復。

      第四十九條 工地每旬檢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負責人組織工地施工員、安全員、機電人員和各班組長,對工地安全環境、防護設施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旬檢記錄。

      第五十條 對腳手架、安全網、施工用電、井字架、施工機具做好驗收移交簽證,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五十一條 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章作業者,應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章 獎 懲

      第五十二條 對工程建設期間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項目建設期間,從業單位如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工作開展不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將給予全線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內容納入到各階段勞動竟賽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 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發布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發布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 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 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 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 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 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 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 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 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 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發布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 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 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 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 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帳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 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 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職權范圍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行政機關依據本細則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進行相關的產品質量檢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級物價(價格)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零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7月18日發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8篇 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的實踐與認識

      福建廣播電視中心大樓位于福州市西二環路與江濱北路交匯處,占地面積8.16474公頃,一期總建筑面積122866m3,基礎采用鉆孔灌注樁,總砼量約為37912 m3。施工過程中的機械主要是:工程鉆機gps-15型31臺套,深層攪拌樁機sjd-ⅲ型8臺套,高壓噴射攪拌樁機ph-5d型2臺套,高壓旋噴機txu-75a 4臺套,注漿機2tgz-60/210雙液調速4臺套,半自動化攪拌站2臺套,空壓機5臺,運輸砼車6部,控掘機2臺,吊車1臺及泥漿外運車8部及其它施工設備。最高峰時施工總用電量達1700kva(共有四臺變壓器)。

      作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是:最高峰施工人數約500人,除了少部分是公司鉆工外,大多數是外來“三工”,安全意識差、安全技能較低。而使用氣舉反循環的鉆孔灌注樁會造成場地泥濘,這也是安全工作難于順利進行的最大障礙。福建廣電中心項目是我省重點工程項目,是至今為止我省鉆孔樁最大的單項工程,工期緊,任務重。為了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進行,在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公司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不斷克服困難,追求新的管理方法,強化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實現了安全生產無事故。下面我就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的一些作法簡要介紹如下,請各位專家給予批評、指導。

      一、健全的機構是作好安全工作的保障

      同志曾多次指出“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預防勝于救火”、“隱患險于明火”,建設部等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標準二規程五個規范”。但安全事故仍頻繁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據統計,我國7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所以我們應著力提高人們的安全意識、安全認識和安全技能,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從而大大地降低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公司領導十分重視項目部安全機構的建設,在項目部組建之初,即成立了公司廣電項目安全監督組,公司安全部門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三名經驗豐富的專職安全員組成,監督組與項目脫離經濟關系,直接對公司總經理負責,不受項目部許多因素的干擾,獨立執行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工作。這樣做的目的是:當生產與安全工作出現矛盾時,安全監督組能夠堅持原則,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的地位上,確保各項生產施工在安全條件下進行,真正意義上實現了“安全工作一票否決權”。

      二、規章制度是作好安全工作的依據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同樣,一個企業、一個項目部沒有一定的規章制度,就難于實現有效的管理。為使各項管理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安全監督組根據公司現有的《安全檢查制度》、《教育制度》、《各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結合廣電項目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值班制度》、《炊事員安全操作規程》、《項目應急救急預案》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措施,從而不但完善了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而且使之可實施性更強。

      規章制度已經制定,但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呢?在項目部與公司簽訂的安全責任制之后,安全監督組依據鉆孔樁的特點和廣電項目的特殊性,分解安全生產目標,提出安全管理措施要求,與各班組、特殊工種簽訂安全責任制,并重點抓好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工作。通過安全責任制的簽訂,全體作業人員提高了安全意識,認識到自己在生產過程中的權力和義務,懂得有權得到哪些勞動保護、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同時也認識到自己有接受安全教育的義務、有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反映到安全監督組的責任、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第9篇 搞好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近期全國各地各類建筑安全事故頻繁發生,而特大安全事故是連續發生,血的教訓給我們“建筑人”又一次敲響安全警鐘!如果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不好、銜接不當,發生安全事故是必然的。因為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是個危險性大、突發性強、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的生產過程,保證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顯得尤為重要。所以項目施工現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注重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策劃工作,計劃先行

      在項目總體策劃中許多項目對安全管理方面,只是一筆帶過,沒有結合項目在各不同施工階段存在的特點編制詳細的安全管理策劃方案,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沒有預見性,管理起來及其被動,因此做好安全管理策劃工作是關鍵。一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標,對目標進行分解落實到責任人;二要根據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分別編寫基礎、主體、裝飾施工階段詳細的安全管理技術保證措施;三是要編制項目在整個施工周期中安全專項資金費用投入和分配計劃表,確保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財、物的及時投入。這是項目安全管理策劃工作的基本條件,如果不能滿足,現場安全管理就無從談起。

      2.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足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項目要建立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及項目班組長(兼職安全員)為成員的項目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項目整個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條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規定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人員應具備以下三點基本要求:一是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管理技能,能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突發事件有一定的應急能力。二是要責任心強,在工作中就是要勤跑現場、細致檢查。三是要以服務的心態對待工作。所謂服務的心態是不要有高高在上的感覺,要和現場工作人員處理好關系,能讓作業人員感覺到和他們不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而是“合作”關系,體會到安全管理工作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他們自己。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核心和中心環節,簡單而言,安全生產責任制就是對各職能部門、各級負責人以及各類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當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各級各類人員及部門在安全工作中的責、權、利必須明確界定,必須根據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制訂、并逐層落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并按要求追究相關責任。項目部還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訂各項管理制度,以便項目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據,“以章辦事”,避免出現“個人意志化”管理。

      4.加強教育培訓,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班組安全活動

      施工現場作業工人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很多都是昨天在家種地,今天在建筑施工工地干活的農民工,他們安全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三違”現象時有發生。“兵馬末動、糧草先行”,要確保安全,培訓須在先,要堅持上崗先培訓,未經考試合格不得上崗的原則。尤其是農民工,更要上好安全培訓這一課。因此對新工人進場的安全教育必不可少。安全教育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堅決杜絕“假、大、空”等條款式內容。有些施工項目負責人思想上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往往心存僥幸,得過且過,認為事事“杯弓蛇影”大可不必,施工時認為安全就那么一回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現階段農民工的流動性實在太大,有時一個工人同時在幾個施工工地流動作業,沒有相對的穩定,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難,對新工人進場安全教育工作開展極為不利。所以本人認為現階段大力開展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和班組安全活動是減少“三違”現象的最有效手段。安全技術交底應與班組安全活動相結合,嚴格按照班組活動制度堅持班前教育,保證天天講安全,時時刻刻有安全,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安全技術水平和應變能力,消除職工麻痹大意思想和僥幸心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按章辦事,一絲不茍,才能時時、處處、事事保證安全,營造出“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氛圍,使現場的作業人員逐步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轉變。

      5.開展安全檢查工作,靈活運用規范標準,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現場是一個動態復雜的工作現場,不論項目部對安全多重視,管理制度多嚴格,安全教育多完善,在日常的施工作業當中依然會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及發生“三違”現象,所以安全檢查在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相關人員必須每天對現場進行細致的檢查,檢查尺度要“嚴”和”準”,發現隱患后應立即按規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應根據有關規范標準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商定。同時要對整改負責人進行必要的講解,避免出現整改后仍無法滿足安全生產的情況出現。

      6.定期做好現場安全考核工作

      施工項目部要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考評小組,針對現場層層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定期對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考評,考評內容為管理人員崗位責任的完成情況及安全目標的落實情況,考評成績可以與物質獎勵掛鉤以提高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班組也可進行相應的考核活動,考核內容要盡可能量化,能如實地反映被考核班組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能力,表現好的要進行獎勵,反之進行處罰。目的在于對班組管理人員進行激勵和約束,增強其安全管理班組作業人員的意識,最終提高班組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作業班組整體安全意識,減少“三違”現象發生。

      總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是一項任務艱巨的工作,但是只要我們提高思想認識,完善管理機構,健全安全制度,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制訂全面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實,那么施工現場的安全事故必將大大減少,不論對于企業還是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安全工作任重道遠,我們應時刻在施工過程中給大家敲響安全警鐘,喚醒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多一分投入,多一點認真,就可能少一起事故,避免一起災難,何樂而不為呢。

      第10篇 工藝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2、積極組織和參加安全、健康、環保知識培訓和活動,不斷提高安全、健康、環保管理水平和意識。

      3、負責編制裝置安全生產技術規程和有關管理制度,對裝置開停車、檢修、工藝變更、技改技措方案進行審查,使之符合安全、健康、環保體系運行要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檢查裝置安全、健康、環保體系的運行情況,查找危害因素并抓好整改。

      5、對職工進行安全、健康、環保知識培訓和考核。

      6、積極開展危害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工作,節約使用資源能源,保護環境。

      7、發生事故后,按“四不放過”原則參加調查、分析,做好總結和整改工作。

      第11篇 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范,掌握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領導編制和實施公司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的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獎懲辦法;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和投入的有效實施;

      (4)領導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員或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5)在事故調查組的指導下,領導、組織公司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特大、重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監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6)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安全生產副經理

      (1)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總經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公司中長期、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規劃、目標及實施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參與編制和審核施工組織設計、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審批公司工程生產建設項目中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產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使用計劃;

      (4)領導、組織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確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領導、組織外包工長的培訓、考核與審查工作;

      (5)領導組織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不安全生產問題;

      (6)認真聽取、采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證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7)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組織特大、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及處理中的具體工作。

      3、總工程師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助總經理作好安全方面的技術領導工作,在公司施工安全生產中負技術領導責任;

      (2)領導制定公司年度和季度性施工計劃時,要確定指導性的安全技術方案;

      (3)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時,應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可行性,并提出解決性意見;

      (4)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

      (5)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6)參加特大、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職責

      (1)組織落實公司財務工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2)在組織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同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保證所需經費落實到位;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和防暑降溫經費的使用標準,并按規定負責審批購置勞動保護用品經費的使用。

      5、項目經理部(分公司)經理

      (1)對承包項目工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工程特點及施工全過程的情況,制定本項目工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或提出要求,并監督其實施;

      (3)在組織項目工程業務承包,聘用業務人員時,必須本著安全工作只能加強的原則,根據工程特點確定安全工作的管理體制和人員,并明確各業務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和考核指標,支持、指導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4)完善用工管理手續,錄用外包工隊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嚴格用工制度與管理適時組織上崗安全教育,要對外包工隊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5)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并監督項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6)領導、組織施工現場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不安全問題,組織制定措施,及時解決。對上級提出的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

      (7)發生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認真落實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訓。

      6、項目經理部(分公司)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

      (1)對項目工程生產經營中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結合項目工程特點,主持項目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3)參加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查施工方案時,要制定、審查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其可行性與針對性,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

      (4)主持制定技術措施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5)項目工程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及時上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要組織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認真執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操作工藝、要求,預防施工中因化學物品引起的火災、中毒或其新工藝實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設施、設備的不正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控制不合格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設備投入使用;

      (7)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消除;

      (8)參加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

      7、工 長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特別是外包工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包括外包工隊)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認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執行情況經常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3)經常檢查所轄班組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設施施工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定期不定期組織所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接受安全部門或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提出的不安全問題;

      (5)對分管工程項目應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停止使用,并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

      (6)生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8、班 組 長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經常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斷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作好班前講話,不違章指揮,冒險蠻干;

      (4)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

      (5)認真作好新工人的崗位培訓教育;

      (6)發生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9、安 全 員

      (1)積極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規定等;

      (2)在公司生產副經理和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本單位年度以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3)組織并參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并做好記錄;

      (4)參加本單位定期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如防汛、防暑、冬施等),發現有嚴重事故隱患和違章操作的,有權停止作業或處以罰款,并及時上報。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督促被檢查單位及時、有效地加以解決,確保安全生產;

      (5)結合自身實際,認真開展公司部署的安全生產活動,落實整改公司安全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及隱患;

      (6)組織本單位對有關生產設施的安全驗收,并做好相應驗收記錄。依據簽約定期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7)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對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隱滿不報等情況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做好相應在的登記工作;

      (8)對員工入場進行安全教育,監督并參與審核分包單位和外包勞務隊的安全生產資質,并行使一票否決權;

      (9)根據公司有關要求,及時對勞務隊伍做好入場安全教育,及時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10)監督檢查施工員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對安全交底進行必要的審核和管理;

      (11)完善責任業務范圍的業務資料,加強對業務資料的規范管理和保存;

      (12)負責本單位勞保用品的計劃、發放審批,并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13)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如年度總結、重大安全活動總結等)。

      10、施 工 員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結合生產任務特點,按公司有關規定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同時嚴格遵守特種作業持證上崗的規定;

      (3)隨時檢查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督促有關班組或作業人員落實解決。重大隱患或嚴重違章的,采取必要的停工措施并及時上報;

      (4)參加本單位組織的、本人分管范圍內的,對有關生產設施安全驗收,并負責整改存在的問題;

      (5)監督檢查所屬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6)負責對配合施工的機械操作手、指揮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7)發生傷亡和未遂事故,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直接領導,同時立即組織傷員搶救,積極配合并參與事故調查等工作。

      11、外包單位負責人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法規、規定、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隊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按制度嚴格履行各項勞務用工手續,作好本隊人員的崗位培訓,經常組織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本隊人員遵守勞動、安全紀律,做到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

      (3)必須保持本隊人員的相對穩定,人員變更,須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批準后新來人員應辦理各種手續,并經入場和上崗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

      (4)根據上級的交底向本隊各工種進行詳細的書面安全交底,針對當天任務、作業環境等情況,作好班前講話,監督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

      (5)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檢查本隊人員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隱患應立即上報有關領導;

      (6)發生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保護好現場,作好傷者搶救工作,并立即上報有關領導。

      第12篇 施工生產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三分局安全用電管理工作,防止各種意外用電傷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員和用電設備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分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為施工生產安全用電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項目)施工生產范圍內的安全用電管理負全面管理責任。各級主管部門對施工生產安全用電負直接管理責任。施工現場用電崗位人員對安全用電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分局所屬各單位(項目)的施工生產安全用電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四條施工用電應進行專門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五條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應制定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相應的施工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第七條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包括:

      (一)生產施工所配置的用電器具數量、規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格;

      (五)應編制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六)應編制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八條用電工程圖紙必須單獨繪制。

      第九條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后,必須經技術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條施工用電線路

      (一)架空線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線材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

      (二)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三)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敷。

      (四)電纜與熱力管道的平行間距不小于2m,交叉間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塵或潮濕低洼的地方敷設電纜,應采用橡皮電纜,如用橡皮線則須裝于膠管中或鐵管中。

      第十一條配電箱、開關箱

      (一)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

      (二)移動式配電箱不準置于地面上隨意拖拉,應固定在支架上。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

      (三)配電箱、開關箱,及內部開關、器件的安裝應端正、牢固。不允許使用木質電箱和金屬外殼木質底板。導線束不得與箱體進出口直接接觸。

      (四)配電箱應標明其名稱、用途,箱門應配鎖,由專人負責。

      (五)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第十二條接地與接零

      (一)各種電器必須按設備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絕疏漏。

      (二)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

      (三)當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應根據當地的要求作保護接零,或作保護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現場的電力系統嚴禁利用大地作相線或零線。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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