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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內容格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9 10:18:07 查看人數:85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內容格式

      第1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內容格式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1.文件編號和標題

      程序文件應統一編號,以便于識別。標題應明確說明開展的活動及其特點。

      (1)目的和適用范圍:一般簡單說明開展這項活動的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圍。推薦使用如下引導語:

      為了……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規定了……

      本程序適用于……

      (2)術語:指本程序中涉及到的并需說明的術語和名詞。

      (3)職責:指明實施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接口及相互關系。

      (4)程序內容:列出開展此項活動的步驟,保持合理的編寫順序,明確各項活動的接口關系、職責、協調措施;明確每個過程中各項因素由誰干,什么時間干,什么場合(地點)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達到的要求,需形成記錄和報告的內容;出現例外情況的處理處理措施等,必要時輔以流程圖。

      (5)相關程序、文件和記錄:指需引用的或與本程序相關的程序、文件和記錄。

      2.報告和記錄格式

      確定使用該程序時所產生的記錄和報告的格式,記錄的保存部門和期限,寫明記錄的編號和名稱。

      程序文件應得到本活動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和接受,以及相關方對接口關系的認可,經過審批后實施。

      第2篇 黨務行政管理中心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1、協助公司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環保生產指示精神,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環保文件、資料,做好公司安全、環保會議記錄,對安全環保部門的有關資料,及時組織會審、打印、下發。

      3、負責對到公司參觀學習、辦事人員的檢查登記和安全教育。

      4、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規定,負責公司保衛、機動車輛、消防、電梯等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宣傳推廣安全環保先進工作事跡。

      6、認真落實上級有關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嚴格執行員工的勞動保護待遇,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對新進員工進行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知識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分配。

      8、負責會同安全環保部等業務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技術和崗位技能教育培訓及考核工作。

      9、按國家規定,從人員素質和數量上保證安全環保人員的配備。

      10、在用工協議中應有安全環保、職業危害因素告知方面的條文,并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11、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辦理責任者的懲處手續,參加工傷鑒定工作。

      12、組織做好新工人的體檢工作。根據職業禁忌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種分配和定期調整,執行有害工種定期輪崗、脫崗的規定。

      第3篇 物業員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

      1.0 目的

      規定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以避免和減少員工在各項活動中可能造成的職業性損害,確保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滿足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0 范圍

      適用于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控制。

      3.0 職責

      3.1 公司總經理應保證作業場所條件滿足相關法規及標準規定的要求,以確保員工職業安全健康免受傷害。

      3.2 辦公室負責員工崗位工作狀況分析與評價,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對員工職業 安全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和跟蹤。

      3.3 對于已經受到不同程度危害或形成職業病的員工,辦公室應參照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4.0 工作程序

      4.1公司總經理應參照國務院《工廠安全規程》 的規定,滿足員工職業安全健康的作業條件,至少在以下方面應滿足要求:

      4.1.1 工作區域內的環境

      1) 道路平坦,有足夠照明.有必要的信號裝置和警告標志;

      2)保持環境清潔.排水道和溝渠定期疏通,垃圾箱分類/加蓋并定期清除;

      3)電網內外有護網及明顯警告標志。

      4.1.2 工作場所

      1) 設備及工作臺等的布置,應便于員工操作,通道寬度不能小于1米,材料雜物堆放不應妨礙操作和通行;

      2)地面/墻面和天花板應保持完好,經常有水的地面應注意排水;

      3)工作場所及地面應保持足夠的光線或照明;

      4)室內工作地點溫度經常高于30攝氏度,應采取降溫措施,低于10攝氏度應設置取暖設備;與取暖無關的發散熱量的設備,應取保溫或隔熱措施;

      5)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發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6)工作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洗手設施,并供給肥皂或洗滌劑;

      7)工作場所應備有急救箱。

      4.1.3 設備設施

      1)機電設備的傳動部分應設置防護裝置;

      2) 帶電設備/線路應定期檢修,確保符合規格,應有良好絕緣,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自動開關。

      3)安全燈電壓不超過36伏特,在潮濕處不得超過12伏特;手持電動工具,如電鉆,必須有保護接地;

      4)有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式或防爆型設備;

      5) 各種氣瓶存儲或使用時,避免在陽光下爆曬;搬運時不能碰撞;氧氣瓶應有瓶蓋和安全閥,不能和可燃氣同放;乙炔發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距明火10米以上。

      4.1.4 氣體/粉塵/危險物品

      1)散發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嚴禁煙火;

      2)產生強烈噪音的設備,應設有消音設施;

      3)散發粉塵的過程,應采用濕式作業;

      4)有毒和危險物品應分別儲藏在專設處所,并嚴格管理;

      5)在接觸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并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設有沖洗設施;

      6)對于有毒或有傳染病菌的物料,應取嚴格的防護措施,其廢料/廢水應妥善處理,不得造成污染;

      4.1.5 輔助設施

      1)應保證引水衛生、符合標準,水源/水泵/蓄水池/水管等應妥善管理,確保飲水不受污染。

      2)公司應根據管理服務活動的需要設置浴室/衛生間/更衣室/休息室和女員工衛生室等,并保持清潔。

      4.2 勞動衛生狀況的調查與評價:

      4.2.1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由于有害物質、物理因素、生物污染、勞動強度過大、不良體位、設施不安全等原因可能導致職業疾病或工傷的活動進行調查,將調查的情況記錄在《員工崗位工作狀況調查表》中,并上交公司辦公室。

      4.2.3 辦公室應會相關部門對調查表涉及的工作崗位進行評價,以評定公司目前的勞動衛生狀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評價結果和發現的問題,辦公室制訂《職業衛生措施計劃》,明確措施項目、責任部門、完成日期,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2.4 《員工崗位工作狀況調查表》中涉及的活動如發生變化,各部門應及時通知辦公室重新評價。

      4.3 職業病及工傷的防治

      4.3.1辦公室應針對各部門可能使用的有害身體的物質和中毒情況編制《有害物質安全使用說明》,包括:

      a. 物質名稱

      b. 理化特性

      c. 接觸機會

      d. 毒作用

      e. 臨床表現

      f. 防治要點

      g. 急救辦法

      4.3.2 應組織相關員工進行培訓,以預防職業病工傷的發生,以及出現意外緊急情況時能迅速響應。

      4.4 健康監護管理

      4.4.1 定期體檢:辦公室應根據《員工崗位工作狀況調查表》,參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編制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計劃》,包括:

      a.員工名稱及崗位

      b. 體檢項目

      c. 體檢日期與頻次

      d. 指定體檢單位

      4.4.2 體檢情況匯總:辦公室負責對體檢的情況進行匯總,如發現有職業疾病,應按《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要求,上報深圳市衛生監督部門。

      4.4.3 辦公室建立規范化的《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4.5 工傷事故的處理規定

      4.5.1 工傷事故分類:

      a.輕傷事故

      b. 重傷事故

      c. 死亡事故

      d. 重大傷亡事故

      e. 特大傷亡事故

      4.5.2 工傷事故的急救:到發生工傷事故后,當事人及同事應立即按急救辦法的規定組織自救及援救,如不能自行救助,則應立即轉送醫院搶救。

      4.5.3 工傷事故的登記與統計:辦公室應對每一起工傷事故進行登記,管理委員會對原因進行徹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辦公室每年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并編制統計報告交總經理批準。

      4.5.4 工傷事故的上報:對重傷事故以上的事件,公司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配合其組織的調查。

      4.6 對員工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4.6.1 為加強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應對員工進行職業安全教育。

      4.6.2 員工職業安全教育的內容

      a. 新員工必須進行公司級/部門(班組)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b. 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如電工/電焊工/接觸化學品人員等)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取得資格,方可上崗;

      c. 轉崗或離崗一年重新上崗時必須經過部門重新教育;

      d. 作業方法變更時,要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e. 新項目實施后,也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4.6.3 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教育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任職,其教材應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或認可.

      b. 公司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方能任職。

      4.6.4 以上4.6.2及4.6.3各項培訓,應形成記錄由管理部歸口管理。

      4.6.5 對員工職業安全教育的管理

      1)制訂年度計劃及規劃,納入公司《年度員工培訓計劃》;

      2)公司總經理應為員工安全教育給以組織保證,確保人員和資金滿足要求。

      4.7 員工個人防護用具應滿足《安全衛生護具管理程序》要求。

      5.0 相關文件

      5.1 《工廠安全規程》(政府文件)

      5.2 《安全衛生護具管理程序》(***-ohs-06)

      5.3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政府文件)

      5.4《職業病報告辦法》(政府文件)

      5.5《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政府文件)

      5.6《有害物質安全使用說明》(政府文件)

      6.0 質量記錄

      6.1 《培訓計劃》(***-tp-08-5/a)

      6.2 《員工崗位工作狀況調查表》(***-ohs-03-2/a)

      6.3 《職業衛生措施計劃》(***-ohs-03-5/a)

      6.4 《職業健康體檢計劃》(***-ohs-03-8/a)

      6.5 《員工健康監護檔案》(***-ohs-03-9/a)

      第4篇 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績效測量與監測控制程序

      1.?目的

      通過定性和定量的監測和測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遵循情況進行評價,使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常運行和持續改進。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加工、服務過程中作業活動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監測與測量。

      3.?定義

      3.1環境績效:組織對其環境因素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2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4.?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8???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jb 9001b-2009????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5.?職責

      5.1質量管理部負責:

      a)?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情況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監測和測量;

      b)?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合規性的評價;

      c)?內審和管理評審中不符合的跟蹤監測。

      d)?用于職業健康安全檢驗和測量裝置的統一管理,并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定、校準實施控制。

      5.2設施部負責:

      a)?業務范圍內機電設備、供電系統等狀態監測;

      b)?公司內特種設備的年度監測及監視;

      c)?公司生產制造廠區內(包括消防設備)設施環境噪聲的監測與測量;

      d)?公司內部特種設備的管理;

      e)?職業病防治和從事有關職業危害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及職業病防治涉及到的物質的測量與監視。

      5.3人事部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的體檢工作。

      5.4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相關與要求監測的項目實施監測;負責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6.?工作程序

      6.1測量與監視控制方法.

      6.1.1 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監測

      6.1.1.1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所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計劃時間和措施進行實施,每季度自檢一次,并保存自檢記錄。人事部應每半年根據管理方案的內容進行落實情況的驗證,并保留驗證記錄結果。

      6.1.1.2檢查驗證的內容為責任部門對量化目標指標的參數達成情況。

      6.1.1.3當檢查發現執行情況偏離或與目標指標不符時應作好分析和糾正措施,并對措施進行跟蹤,直至不符合消失為止。并按照《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執行。

      6.1.2對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符合性的監測

      每年第四季度由質量管理部對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符合性進行一次評價,如有新增或更改的應獲取并形成新的《外來文件(法律法規)清單》。

      6.1.3 環境監測

      6.1.3.1 公司設備部每半年對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及能源消耗指標/環境管理方案的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并記錄于《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實施效果評價表》

      6.1.3.2由設備部聯系市環保局或區環保局,每年底對公司廢水、噪音、廢氣的排放進行檢測并保持檢測報告。

      6.1.4職業健康安全監測

      6.1.4.1特種生產設施的監測在生產副總經理組織下,由設備部開展如下工作:

      a)?對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設計、規程措施執行情況及生產情況進行監測,發現不符合或風險時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b)?組織對主要生產設備的運行狀態實施監測,按規定的要求對高壓電器、高壓線路、重要設施、接地避雷裝置等進行監測;

      c)?組織對特種設備的年度監測工作,每年根據設備檢修計劃邀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公司的特種設備的檢測(如行車、叉車、電梯和儲氣罐等),并保持檢測報告;

      第5篇 儲運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 結合員工思想動態,定期了解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對工作環境提出的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

      2結合本部門員工的工作環境,完善職業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內容,提出防止員工職業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負責建立本部門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崗位新員工職業監護檔案,并上報本單位安委辦。

      4負責本部門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按照安委辦下發的指定檢查表開展檢查,并將雙版(檢查簽字版與電子版)檢查結果上報安委辦。

      5負責本部門接觸職業危害員工職業防護用品的申購、發放,防護用品申購到位,錄入防護用品臺賬上報安委辦備案,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原則并有使用記錄和本人簽字確認。

      6負責本部門新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職業健康相關知識宣貫。

      第6篇 資產財務管理中心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1、認真落實財政部財企【2022】16號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及時提取安措管理費用,把安全生產經費納入財務預算,設立專項經費科目。

      2、負責審核和劃撥安全環保經費并監督使用。

      3、保證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勞動保護等投入費用資金到位。

      4、負責審核各類安全環保事件處理費用支出,并納入公司經濟分析內容。

      5、負責事件應急救援費用的籌備,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并確保專款專用。

      第7篇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公車及各部門經公司負責人同意的外租車輛(以下通稱“公車”)使用情況,特修訂《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 第二章 公車準駕審批辦法

      第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因生產或經營等需要,經個人申請,研究院分級審批后同意可駕駛公司公車。

      第三條 研究院安委會審批院本部管理人員以及下屬公司納入院中層管理人員(包括各專業所、項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職)公車準駕資格,檢測公司辦公室審批各專業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員的公車準駕資格,巖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審批各項目部其他人員的公車準駕資格。所有申請人都要通過司機班(安全行車組)的駕駛技術考核,由司機班長簽具意見經各審批部門同意后匯總到院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四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再駕駛公車。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五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服從單位司機班的安全管理,參加司機班的安全學習和年度審核工作,有關部門、司機班應對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學習情況進行記錄。

      第六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駕車一般僅限于市區、施工現場范圍內作短途行駛,長途及高速公路應由職業司機駕駛。

      第七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人員不得駕駛單位公車。

      第八條 駕駛車輛期間,禁止進行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視頻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九條 駕駛公車時不得超過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

      第十條 不得將公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會批準的《非職業汽車駕駛員準駕資格》的人駕駛,不允許公車私用。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十一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不參與單位職業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獎勵。

      第十二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因駕駛公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機關處理外,公司內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獎懲規定》(四航安字[2009]821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酒后駕駛公車的,一經發現或查實,取消其駕駛公車資格。

      第十四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未經批準駕駛本單位公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須賠償事故全部損失;同時研究院還將追究該車輛保管者的責任。

      第十五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將納入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范圍,公司根據事故性質及等級,參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實施細則》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號)同時廢止。

      第8篇 日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規范

      1 目的

      實現集團公司的方針、目標,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單位。

      3 職責

      3.1 工會

      3.1.1 行使員工代表的職責,維護作業人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對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指導,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門。

      3.2勞動人事部

      3.2.1 負責對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的培訓以及實施中的監督檢查。

      3.3 勞動資源部

      3.3.1 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培訓以及實施中的監督檢查。

      3.4 勞動保護部

      3.4.1 負責作業人員施工現場的防護設施、各種架子和臨時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

      3.5 行政保衛部

      3.5.1 負責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和對特種作業人員、女工、體檢工作進行監督。

      3.5.2 負責辦公區和施工區消防、交通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勞動人事部、勞動資源部每年根據集團公司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崗位勝任情況、培訓需求,形成培訓計劃,確保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識。

      4.2 勞動保護部、行政保衛部結合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各運行控制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監測與評價。

      4.3.1 勞動保護部每年定期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證人員停止特種作業。

      4.3.2 行政保衛部每二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對不適合特種作業病患人員立即停止工作,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4.3.3 各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工作狀況、體檢情況及變動情況建立臺賬,每年進行分析、統計,嚴格執行支持性文件《**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

      4.4 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

      4.4.1 行政保衛部每年應定期對作業人員的辦公區、施工現場和生活衛生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及各項規章制度,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存在問題責成責任部門按《不符合、糾正預防管理程序》處理。

      4.4.2 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法》,重視作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職業病防治機構,明確責任,并做好作業人員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4.4.3 有害作業現場應有相適應的防護措施,并為作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嚴格執行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要有特殊護目玻璃的防護面罩或專用手持面罩,穿好防護長袖衣褲及絕緣鞋,戴好焊接手套。

      4.4.4 對產生噪聲較大的崗位,應按規定配戴耳塞、耳棉、耳罩,減少噪聲對聽覺的傷害。高溫季節做好防暑降溫以及安全用電等工作。

      4.4.5 有害作業現場必備急救防范設施和醫療急救藥品,并配備經培訓上崗的專兼職急救員。

      4.4.6 發生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時,按應急預案進行搶救,并及時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4.4.7 有害作業人員防護用品要做到按時按規定發放,并做好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的預防。

      4.4.8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4.9 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職工,按規定要求每二年進行體檢,對不適應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職業病人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上述人員體檢結果各級行政保衛部門必須留存歸檔。

      4.4.10行政保衛部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對本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 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

      4.5.1 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做好女工“五期”保護(月經期、懷孕期、產假期、哺乳期、更年期)。

      4.5.2 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女工從事的作業活動,每年為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防癌普查。

      4.5.3 集團公司、各單位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按照《**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做好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成責任部門按《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程序》執行。

      4.5.4 行政保衛部按規定要求,按時對食堂和汽車駕駛員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存在問題責成責任部門立即整改。

      4.6 食堂服務人員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4.6.1 各單位要組織食堂服務人員進行上崗前的體檢并定期復審,必須有健康證、培訓證,方可上崗。行政保衛部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4.6.2 食堂衛生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

      4.6.3 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按行政保衛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7 工會職業健康安全監督

      4.7.1建立和完善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落實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督促解決職業健康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執行《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程序》。

      4.7.2 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編制程序》參與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參加涉及職工職業健康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對職業健康安全決策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4.7.3組織和協助主管部門落實《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具有法人資格認證單位工會要作好集體合同中職業健康安全條款的協商與制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聽取職工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

      4.7.4組織或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各種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競賽活動,宣傳國家的職業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及企業的規章制度。開展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技能。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的技術協作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4.7.5制定和完善各級工會職業健康安全監督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監測控制程序》組織或協助主管部門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監督整改。

      4.7.6按照《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程序》參與傷亡事故調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協助企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工會意見。

      4.7.7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維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的合法權益。

      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向領導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4.7.8對不符合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按照《環境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序》、《職業健康安全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序》辦理。

      5 相關文件

      5.1 《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qhse-c*-03)

      5.2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qhse-c*-04)

      5.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qhse-c*-07)

      5.4 《職業健康安全監測控制程序》(****-qhse-c*-36)

      5.5 《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程序》(****-qhse-c*-38)

      5.6 《環境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qhse-c*-42)

      5.7 《職業健康安全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序》(****-qhse-c*-43)

      6 記錄

      6.1 《職業健康安全競賽考核表》(****-gh-01表)

      6.2 《工會參與事故意見書》(****-gh-02表)

      6.3 《職代會落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制度考核表》(****-gh-03表)

      6.4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考核表》(****-gh-04表)

      第9篇 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從嚴落實各級職責,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調整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依據源頭治理、科學防治、精細管理、嚴格考核原則,突出煤礦粉塵和高溫、化工生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全面推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積極組織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增強干處職工職業危害防控觀念和健康保護意識,營造關心健康、關愛生命、關注安全、安全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將職業安全健康納入安全培訓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并落實安全培訓計劃。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第七條 從業人員應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設施,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職業危害防護能力。

      第八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集團公司各級安監機構是職業安全健康綜合監督管理處門,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集團公司各級業務職能處門是職業安全健康業務管理處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主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處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安全監察局

      1.貫徹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組織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3.負責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護設施、檢測評價、警示告知、勞動防護用品、職業危害申報、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辦理、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職業健康監護等。

      4.負責集團公司內處職業安全健康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外處技術服務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5.負責組織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違規行為查處和職業危害事故內處調查分析處理,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二)衛生預防中心

      1.負責職業病防治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2.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管理。

      3.負責集團公司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檢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管理。

      4.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業務管理。

      5.負責職業病醫學認定的初審、上報和職業病報告的管理。

      (三)通防處

      1.負責“一通三防”等設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3.負責礦井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局處通風機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4.負責礦井作業場所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的日常檢測業務管理。

      (四)生產處

      1.負責礦井采區、工作面等設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礦井采掘機械噪聲、采掘工作面爆破煙塵等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3.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五)機電處

      1.負責機電設備選型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業務管理。

      2.負責機電設備、設施及其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管理。

      3.負責業務范圍內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的業務管理。

      (六)人力資源處

      1.負責勞動用工合同管理,規范勞動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載明職業危害及后果。

      2.負責集團公司勞動防護標準的修訂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負責組織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七)勞動保險處

      1.負責工傷保險管理。

      2.負責職業病工傷認定的初審、上報。

      3.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

      (八)工會

      1.負責組織群眾性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

      2.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

      3.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內處調查分析處理。

      第十二條 各 公司 要明確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分管負責人,明確安監處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有關處門的業務管理職責,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成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安監機構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明確責任,全面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作為申報主體進行職業危害申報。煤礦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非煤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 日內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材料變化之日起15 日內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 日內申報。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活動的,應在生產活動終止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煤礦應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處門備案,非煤生產經營單位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當地市、縣(市、區)安監局備案。各生產經營單位將核準后的職業危害申報資料報 公司 、 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四章 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日常檢測管理制度,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標準及有關規定確定職業危害檢測項目、檢測處位、檢測周期和限值判定標準,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職業危害檢測檔案。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參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裝備配備指導目錄》設置職業危害檢測裝備或監測控制系統,并加強對檢測裝備、監測控制系統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安全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按規定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為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前向集團公司安監局登記備案,備案后方可進行技術服務。備案內容包括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及主要儀器裝備清單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結論。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制定職業危害檢測項目、檢測處位、檢測周期、限值判定標準及儀器儀表配備等具體規定,指定專職或兼職檢測人員,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檢測。檢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五章 職業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防治專篇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項目建設同時到位。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并取得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驗收批復文件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優化生產布局,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將高毒作業與其他作業隔離,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管理臺帳,明確管理職責,并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用品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規程、措施管理,在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中載明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個體勞動防護等相關內容,并認真組織培訓和學習。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急性職業損傷應急預案或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培訓、演練。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購置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化學品等材料,應附有中文說明書,并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礦要嚴格執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嚴格落實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煤礦粉塵、高溫、噪聲及化學毒物危害防治,為煤礦工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三十四條 各礦必須加強礦井粉塵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建立沖塵和凈化風流制度,采取濕式鉆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噴霧、采掘機械內外噴霧、煤層注水、轉載點噴霧除塵以及加強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要全面開展綜合防塵標準化礦井建設,積極推進綜合防塵樣板化礦井創建活動,大幅度降低煤礦粉塵危害,確保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五條 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及時采取降溫措施。

      第六章 勞動防護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要求,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煤礦應按照不低于《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配備個體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嚴格管理,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安監處門和業務管理處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行業標準、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驗或抽查,確保有效。應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或已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及有關規定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和應急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關作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四十四條 應按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有相關職業健康損害的,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應按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四十五條 應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第四十六條 對接觸具有慢性健康影響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第四十七條 當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應及時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健康檢查。同時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危害的蔓延和發展。

      第四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復查時可根據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包括:

      (一)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三)職業病報告卡。

      (四)單位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癥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五)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安排專人,按規定妥善保存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獎罰

      第五十一條 職業安全健康納入各級安全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和檢查表,明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內容,深入開展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

      第五十二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動態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配備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人員,加大作業現場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各項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嚴重超標的,應及時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煤礦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分析處理,按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職業安全健康實行專項考核,考核內容見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通用標準(附件)。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評級實行百分制,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級: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級: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的檢查得分,按所抽查單位的平均得分計算,抽查單位現場檢查地點不得低于5 處。

      第五十六條 職業安全健康考核評級必備條件為:

      (一)考核期內無重傷及以上責任事故和內處一級以上非人身責任事故。

      (二)考核期內無職業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內無職業危害程度嚴重超標現象。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組織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專業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檢查考核。集團公司結合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每季度對 公司 、煤業公司所屬單位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考核。

      第五十八條 對季度考核評定為一級的 公司 司),給予萬元獎勵;評定為二級的給予 萬元獎勵;對評定為三級的不獎不罰;對不達標的,處以 萬元罰款。對季度考核評定為一級的煤業公司單位,給予 萬元獎勵;評定為二級的給予 萬元獎勵;對評定為三級的不獎不罰;對不達標的,處以 萬元罰款。各 公司 制定對所屬單位的獎罰標準。集團公司每季度對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十九條 集團公司對 公司的獎勵,由集團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團公司對 公司所屬單位的獎罰,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兌現。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培育先進典型,適時組織召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對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優勝單位給予適當獎勵,促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各 公司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法,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 集團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編寫工作程序

      ohs管理手冊是ohs管理體系的設計階段形成的文件,該文件應當按照ohsms體系分析的結果,對體系的構成、各要素的內容及其相互之間的聯系作出系統、明確和原則的規定,在初始評審和體系設計后編制。

      編制ohs管理手冊工作程序如圖所示。

      1.資料收集與分析;

      ―需要收集的主要資料包括:

      組織機構現狀;

      各部門職責和權限現狀(各部門確認的);

      各部門需要解決的工作接口問題和其他問題;

      現有各種管理制度和作業程序以及各有關部門的執行情況的說明;

      現有的各種技術標準、規范以及各部門執行情況的說明。

      ―資料分析

      評價現有機構及職能是否完善,列出需完善的職能清單;

      評價工作接口現狀,列出需研究、解決的工作接口問題的清單;

      評價現有管理文件和作業文件的有效性,提出需增加、調整或作廢的文件方案。

      2.職能完善和職責、權限的確定;

      ―現有部門的職責和權限調查;

      ―列出需要調整或補充的職責和權限的清單;

      ―提出調整或補充職責和權限的議案;

      ―有關部門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由組織最高管理層研究決定;

      ―發布有關明確職責和權限的文件;

      ―在編寫文件和運行過程中發現需進一步明確或補充的問題應隨時決定并補充發文。

      3.確定管理手冊結構;

      4.落實手冊編寫的組織工作;

      5.制定編寫手冊的工作計劃。

      第11篇 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

      2、“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論證;

      2)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項目的文件;

      3)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時,應當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4)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預評價;

      5)對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6)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7)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公司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8)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

      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6、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接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總經理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7、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8、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9、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10、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11、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12、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13、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1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16、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7、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18、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19、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20、超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21、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22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23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25、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26、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27、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12篇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職業技能實訓答案

      判斷題

      由于貨物超載、偏載造成車輛斷軸事故,定裝車站或作業站責任不對

      因調車作業超速連掛,造成貨物裝載加固狀態不良而引發的事故,定調車違章作業站責任。對

      進入專用線道岔或裝卸地點前應一度停車,親自或派人檢查線路、道岔、停留車等后、方準

      進入。對

      牽出線、渡線、道岔聯動區及軌道衡上不允許停留車輛。必須停留時,由《行規》規定。不對

      自動化駝峰調車作業程序是:連掛列車、推送列車、解散列車和下峰作業四項。 對

      發車進路準備妥當,行車憑證已交付,出站(進路)信號機已開放,發車條件完備后,車站人員方可顯示發車指示信號。 對

      小車在晝問使用時,不按列車辦理,可跟隨列車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影響列車正常運行。對

      在集中聯鎖的車站,列車冒進出站信號時,應使列車退回信號機內方,再開放信號機發車。對

      利用本務機車在中問站進行調車時,無論單機或帶有車輛,與車列的車輛摘掛和軟管的摘解均由司機負責。不對

      線路狀態未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條件,禁止放行列車。對

      凡防礙行車的施工,未設好防護,禁止開工。對

      列車在區間裝卸時,運轉車長應指揮列車停于指定地點。不對

      封鎖施工不能按規定的開通速度運行時,準許車站設置減速信號牌。不對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恢復運行時,應提前通知車站值班員,轉請列車調度員延長時間。對

      凡影響行車的施工、維修作業,不得利用列車間隔進行,都必須納人天窗。 對

      危險貨物罐車發生易燃氣體、液體泄漏時,應迅速隔斷火源,以防止發生火災,引發爆炸。對

      撲救有毒液體的火災,應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風處。對

      發現易燃液體容器滲漏時,應及時移至安全通風處更換包裝。對

      裝運電引爆管應采用木底棚車或p64型車,制動機須關閉。 對

      危險貨物車輛,在始發站或編組站必須以最近車次掛運。 對

      8與5編入同一列車時,相互隔離四輛以上。正確

      7與4編入同一列車時,相互隔離四輛以上。 對

      4與5編入同一列車時,相互隔離四輛以上。 錯誤

      4與5停放在車站時,相互隔離10 m以上,嚴禁明火靠近。 對

      罐車裝運原油時,與牽引的機車之間可不隔離。 對

      運輸氣體類危險貨物重、空罐車時,每列編掛不得超過三組,每組間的隔離車不得少于4輛。 錯誤

      裝載禽、畜、魚苗的車輛,其隔離標志是9。 對

      敞、平車裝載的易燃普通貨物的隔離標記是3。不對

      發現爆炸品撒漏時,應及時用水潤濕,撒以松軟物后輕輕收集,并通知公安和消防人員處理。對

      車站貨檢人員發現裝有劇毒品的車輛或集裝箱無封、封印無效以及有異狀時,應立即甩車處理。對

      運輸劇毒品必須實行全程隨車押運,罐車、罐式箱裝運的劇毒品不需要押運。對

      劇毒品系指危險貨物品名表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中的一級毒性物品,編號為61001~62001的危險貨物。 不對

      車站發現液化氣體罐車無人押運或達不到押運人數時,應立即甩下,并用電報通知托運人速派人解決。對

      作業中和運輸途中發生雷管撒漏施救時,可以用水,禁止使用酸堿滅火器或砂土。 對

      敞、平車裝載的易燃普通貨物與牽引的電力動機車之問最少應隔離2輛。 對

      裝載爆炸品的車輛與牽引的內燃機車之間應最少應隔離4輛及以上。 對

      裝載雷管及導爆索的車輛與裝載爆炸品的車輛之間應最少應隔離2輛。 不對

      3是放射性物品(礦石、礦砂除外),與7、8不能編入同一列車。 對

      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在于貨物本身的理化性質,與外界環境條件無關。 不對

      危險貨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需要特別防護。對

      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載的品名,均屬于危險貨物。對

      軍用列車補軸時,補軸車輛必須置于軍用列車前部或后部。對

      單選題

      股道編號為ⅱ的線路屬于()。

      路用列車應由()指派勝任人員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值乘于列車尾部,并在區間協助司機作業。

      當超長列車尾部停在警沖標外方,接人相對方向的列車時,在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為超過()的下坡道,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須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后,再接入站內。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遇列車調度電話不通時,閉塞法的變更或恢復,應由該區問()的車站值班員確認區間空閑后,直接以電話記錄辦理。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列車軟管有分離情況時,應對列車自動制動機進行()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凡在車站參加作業的站、段、所等有關人員,均須熟悉和執行()的有關規定。

      車站應將()有關內容摘錄分發給有關處所和單位。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段管線采用對稱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峰下線路采用三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峰下線路采用對稱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調車線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貨物線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狹窄的站場采用交分道岔(正線除外),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的單開道岔,在技術站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并位于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問站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不超過50 km/h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50 km/h以上至80 km/h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80 km/h以上至140 km/h的單開岔,不得小于()

      鐵路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國民經濟大動脈,交通運輸體系的()

      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則、細則、規范、標準等,都必須符合()的規定。

      接發列車時,必須站在()規定地點。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行車作業人員及其攜帶的非絕緣物件與接觸網帶電體必須保持()以上的安全距離。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規定,距停留車位置三車時調車速度不得超過()。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規定,距停留車位置五車時調車速度不得超過()。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規定,距停留車位置十車時調車速度不得超過()

      《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規定,在站臺上上車、下車車速均不得超過()。

      《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規定,下車車速不得超過()。

      《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規定,上車車速不得超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線路坡度超長( ),長度為2:km/h及以上時,該線路屬于長大坡道。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線路坡度超過(),長度為5 km及以上時,該線屬于長大坡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線路坡度超過(),長度為8 km及以上時,該線路屬于長大坡道。

      線路坡度超過6‰,長度為()及以上時,稱為長大下坡道。

      線路坡度超過20‰,長度為()及以上時,稱為長大下坡道。

      線路坡度超過12‰,長度為()及以上時,稱為長大下坡道。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 )。

      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須經()準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及調車作業情況下方可進行。

      ()必須停放在固定線路上,并應將兩端道岔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

      臨時停留()線路上的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

      禁止停留機車車輛的線路有()。

      禁止停留車輛的線路有()。

      對停留車輛采取防溜措施時,()屬于防溜設施。

      必須停放在固定線路上的車輛有()。

      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后,應立即送入()。

      臨時變更行車閉塞法的調度命令,車站值班員應給()交付或轉達。

      封鎖區間施工時,車站值班員應根據封鎖或開通命令,在信號控制臺或規定位置上()封鎖區間表示牌。

      在區間或站內線路、道岔上封鎖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在車站()設駐站聯絡員,在施工現場設防護員。

      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原則上每端只準進入一列,如超過時,其安全措施及運行辦法由()規定。

      路用列車應由施工單位指派勝任人員值乘于列車尾部,在區間協助()作業。

      旅客列車運行最高速度120 km/h<ν≤160 km/h的區段,遇施工減速運行時,應在施工地點兩端()處設置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

      旅客列車最高速度為160 km/h的區段,遇施工減速運行時,應在施工地點兩端()處設置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

      按施工特定行車辦法,引導接車并正線通過時,特定引導手信號夜間顯示為()左右搖動。

      按施工特定行車辦法,引導接車并正線通過時,特定引導手信號晝間顯示為()左右搖動。

      列車運行中遇線路塌方危及行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蹤列車、鄰線列車及附近站。

      汛期暴風雨行車的“防洪危險地段”由()查定公布。

      客貨共線鐵路,當速度小于等于160 km/h時,基本建筑限界圖中各種建筑物的基本限界的最大高度為()。

      為保證列車在曲線上的運行安全,曲線地段建筑限界應在直線建筑限界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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