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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護管理崗位責任制(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07 12:50:04 查看人數:35

      安全防護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1篇 安全防護管理崗位責任制

      1、 項目經理

      1.1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內所使用的各種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符合規范要求負直接領導責任。

      1.2負責配備一名安全防護專業管理負責人及滿足施工需要合格的腳手架作業人員

      1.3組織對腳手架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并監督專業工長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監督作業班組合理安排作業人員的工作。

      1.4領導技術術負責人做好安全防護的技術措施和對施工現場防護設施的驗收工作。

      1.5組織安全大檢查,支持安全檢查員的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整改事故隱患。

      1.6負責購置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入現場。

      2、技術負責人

      2.1對現場內的防護設施負技術領導責任。

      2.2負責施工現場內使用的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及防護設施符合規定要求,在技術上給予保證。

      2.3負責編制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及防護設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給作業班組長《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文字資料。

      2.4負責組織和領導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及防護設施的驗收工作,并在驗收單上簽字歸檔。

      2.5協助項目經理做好腳步手架作業人員的安全三級教育和培訓工作。

      3、安全防護負責人

      3.1負責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法規、規范、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負直接管理責任。

      3.2協助項目經理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責任制及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3.3協助技術負責人編制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及各自腳手架的實施方案。

      3.4協助項目經理對現場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知識的教育、考核及培訓工作。

      3.5協助有關人員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腳手架的驗收工作,并填寫好驗收單。

      3.6負責安全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材料的檢驗及鑒定,及時制止偽劣產品進入現場。

      3.7組織有關人員對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進行日常的檢查和整改。

      3.8負責安全防護工作內業資料的建檔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4、架子班組長

      4.1對本班組人員生產者中的安全檢查和健康負責。

      4.2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的工作。

      4.3組織班組人員經常學習安全操作規程,不斷提高每個人的安全生產素質。

      4.4指導和監督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5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做到不違章指揮。

      4.6做好入場三級教育工作,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態,發現及時解決并同時報有關領導。

      5、腳手架作業人員

      5.1對現場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負直接操作責任。

      5.2負責施工現場內的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隨時處在良好的工作狀態。

      5.3負責對現場內的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發現有異?,F象應及時采取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

      5.4積極宣傳安全防護知識,維護安全生產秩序,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相關心、互相協助、共同搞好安全防護工作。

      6、一般作業人員

      6.1對使用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負直接的維護責任。

      6.2作業人員在使用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時不得隨意挪動和拆改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和防護設施。如確需要改動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6.3每個作業人員都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6.4加強自身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素質。

      第2篇 煤礦井下監理人員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一、應嚴格執行安監總煤監[2022]153號文《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規定。

      二、必須遵守現場的有關建設安全管理規定,下井時必須隨身佩帶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以及便攜式瓦檢儀。

      三、監理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時監理人員應立即撤到地面,確保自身安全。

      四、礦井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在安全隱患消除后才能下井開展監理工作。

      五、監理人員應充分熟悉井下避災路線圖。

      六、非從事井下監理工作人員嚴禁下井。

      七、監理項目部新進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并定期參加有關培訓學習。

      八、對體檢后身體不適宜高危工作崗位的監理人員,監理項目部應及時調整工作崗位,防止意外發生。

      九、院為監理項目部人員統一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

      第3篇 涉硫化工裝置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中試提取的涉及硫化氫生產(產生)的化工裝置的硫化氫氣體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章 生產管理

      第一條 存在硫化氫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預防硫化氫中毒的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 對伴隨有硫化物的生產工藝過程,應從原料硫化鐵含量的分析評估開始,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環境和作業點的硫化氫濃度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建立硫化氫分布等動態硫化氫分布圖,確定危險作業點和危險區域,制訂相應的生產技術方案及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條 因原料組分變化、工藝流程、裝置改造、操作參數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生產、技術、設備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其變更情況。主要裝置控制室應設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氫含量動態顯示牌。

      第四條 含硫污水應密閉送入污水氣提等裝置,集中進行處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統。對可能含有硫化氫的酸性氣、廢氣應進行集中回收或焚燒處理,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

      保證脫硫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嚴禁含硫化氫氣體在作業場所隨意排放。

      第五條 嚴格執行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對易腐蝕部位,應加強設備、管線的檢測和防腐。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生產、儲存設施、設備和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六條 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應進行化學清洗或鈍化處理,降低設備內的硫硫化氫含量,并采取氮氣保護等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七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設備的革新改造,對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加料、分離、混合和輸送等作業應改為密閉方式,對易腐蝕材質進行升級,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二章 作業過程防護

      第八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訂相應的作業過程防護管理規定,并建立定期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對可能存在硫化氫的作業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監測、分析評估,并將結果存檔和向作業人員公布。企業的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裝備應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裝備檔案。

      第九條 硫化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生過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應作為重點部位,進行監控,并建立監控檢查臺帳。

      第十條 在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中文危險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業的場所應設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標志。發生源多而集中,影響范圍較大時,按gb2893-2001規定可在地面用紅或紅黑間隔的斑馬線表示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危險區域,涉及硫化氫的設備、管道上應涂刷提醒人們注意的黃色或黃黑相間的色環。

      裝置內應設置風向標,風向標的設置宜采用高點和低點雙點的設置方式,高點設置在裝置最高處,低點設置在人員相對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區域。

      第十一條 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其低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50mg/m3。

      現場需要24小時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顯示報警盤應設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聲音報警聲應有別于其他工藝連鎖報警,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按照有關設計規范進行布置。

      所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并按技術規范要求定期由有檢測資質的部門校驗,并將校驗結果記錄備查。硫化氫檢測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在生產波動、有臭雞蛋樣等異味產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員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動(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樣口,儲罐計量,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區域)活動時,均應及時檢測。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整潔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規定。

      當硫化氫濃度低于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氫濃度大于50mg/m3或發生介質泄漏、濃度不明的區域內應使用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供氣裝置的吸風口應置于上風側。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面注明適用物質。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進入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區域,禁止在有毒區內脫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條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實行安全叮囑,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防護設備和用品。

      第十四條 原則上不應進入工業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閉容器,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危險場所作業,如需作業時,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采取強制通風、氮氣吹掃、空氣置換、加裝盲板等,直至檢測合格;同時,須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訊設備(對講機),系好救護帶(繩),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保證整個作業期內始終處于安全受控狀態。現場作業人員應不少于兩名(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第十六條 在含有硫化氫的儲罐(包括原料儲罐、中間產品和成品儲罐等)及含酸性氣、廢氣瓦斯介質及含硫化氫廢氣的設備上作業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時應有人監護。

      第十七條 硫化氫監測儀器在低位報警點發生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檢查泄漏點并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作業現場并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用火等作業,及時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升而無法控制時,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疏散下風向居民。

      第三章 人員培訓和健康監護

      第十八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并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復訓一次。各級主管和監護人員、高危作業人員(可能接觸高濃度硫化氫;進入設備、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間)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培訓并取得上崗許可。

      外來人員(含施工人員和非正式職工)應接受相關培訓并遵守本規定。

      第十九條 貫徹《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等法規規定,加強作業場所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 對在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性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可能存在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定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急救網絡,保證現場急救、撤離護送、轉運搶救通道的暢通,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中毒者得到及時救治。對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對突然停電等緊急情況,制定具體的應對方案和措施。處理緊急事故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在現場工藝處置時應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操作,嚴禁一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復蘇術并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同時通知本企業或關聯的企業氣防站和周邊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并可直接向企業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4篇 項目工程安全防護管理措施

      項目工程安全防護管理

      除了要建立健全現場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廣泛進行安全意識及紀律的教育外,要針對建筑施工的特點,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1)深基礎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安全防護:

      1)挖土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設支撐。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邊沿設立兩道護身欄,夜間加設紅色燈標志。

      2)槽、坑、溝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報上級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時,如發現邊坡裂縫或連續滾落土粒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離操作地點,井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決。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凍或復工前,應仔細觀察土壤情況,如發現有裂縫、鼓包、滑動等現象,應及時排除險情后方能施工。

      5)必須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礎,應在距坑邊1m遠處挖排水溝或筑擋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應設集水坑和引水溝,以便用抽水機將積水抽出。當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基坑開挖應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開挖應盡量不放坡。當采取擋土樁、地下連續墻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當超過-定深度,應根據土質情況,采取拉樁、支撐或錨桿支護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徑孔樁,要防止土塊下墜及孔下窒息。可先挖至1.5m處安放鋼套筒,筒外緣填土夯實或做混凝土護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層挖土,每層不超過900mm,支鋼模,澆筑混凝土護壁。當挖到3~5m深時,孔內應放置鋼網板,并配置小型電動抽風機。在洞內操作時娶經常通風。

      8)大直徑鉆孔擴底樁采用人工擴孔時,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機械成孔后要及時放安全鋼筋籠。在人工下孔前,應先用氣泵向孔下輸氣或用提土桶在孔內上下提放,使孔內空氣流通,換出有害氣體。必要時可先用小動物或儀器放人孔內做試驗,如無反應,人才可下孔作業。下孔操作人員應戴安全帽、系安全繩并備有聯系信號,以防一旦發生問題立即能聯系,將人提出孔外。

      9)各種灌注樁在成孔后,澆筑混凝土前,必須保護好洞口,并加蓋或設護欄,防止有人墜入孔內。

      (2)腳手架等使用安全防護:

      1)使用的腳手架及搭設方案須經設計計算,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搭設。-般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撐于地面上的外腳手時,必須以15~18m高度為一段,采取挑、撐、吊等方法,分段將荷載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時每層應與建筑物拉接,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大于4m,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號鉛絲,應以鋼管為主。

      3)腳手架使用的鋼管,其外徑、壁厚應符合設計或有關要求.并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鉛絲或其它材料綁扎。

      4)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的穩定和不變形。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十字蓋,十字蓋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與水平夾角應為45。~60。。

      5)結構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6kn/m2;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kn/m2。

      6)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高墻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腳手板下層兜設水平網。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桿,立掛安全網,下口要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2m。

      7)外腳手架外側邊緣與架空電氣線路的邊線之間,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8)插口、吊籃、橋式腳手架及外掛架等工具式腳手架,應按有關規定支搭使用:腳手架板必須堅實并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筑物應拉接牢固,并立掛安全網,安全網下口應兜過腳手板下方后封嚴。外掛架必須用有防脫鉤裝置的穿墻螺栓,里側加墊板并用雙螺母緊固橋式架必須有靈敏、有效的防脫鉤自鎖裝置,其立柱必須隨層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m。

      9)插口架別杠應用10cm×10cm木方,別杠每端應長于所別實墻體20cm,其上端的鋼管應用雙扣件鎖牢,在別杠未別好或松動時,嚴禁上人。吊籃靠建筑物一側應設1.2m高護身欄桿,使用時應與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腳手架升降時,必須用保險繩隨升降調整。吊籃保險繩應兜底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11)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橋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裝修使用時,應保證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2kn/m2;外防護使用時,應保證防護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桿和立掛安全網。

      12)井字架支搭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高度在10~15m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m加設一組,每組四根。臨近建筑物或腳手架一側應采取拉接措施。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于12.5mm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綁捆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別杠調節其長度。

      井字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m的防護棚,另外三個側面應封閉。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

      井字架吊籠出人口應有安全門,兩側應有安全防護設施。吊籠定位托杠必須采用定型裝置,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導向滑輪至卷揚機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于遮護。

      井字架天輪與最高-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m,并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垂直距離不小于2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凡患有不適宜從事高處作業疾病的人員,一律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區域必須劃出禁區,并設置圍欄,禁止行人、閑人通行闖入。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m、寬度大于通道兩側各lm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小于5cm厚的腳手板。臨近施工區域,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亦應支搭防護棚。

      3)無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施工的高層建筑,首層四周必須支設固定6m寬雙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固定一道3m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連接嚴密,與建筑物間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顯高于內沿。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時,必須逐層立封安全網。水平安全網直到確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路線行走,禁止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沿高墻、腳手架、挑梁、支撐、起重臂。運行吊籃等處攀登或行走。

      5)高處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避雷設施。

      6)高處作業所需的料具、設備等,必須根據施工進度隨用隨運,禁止超負荷。樓層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清理,傾倒時應有防護設施并設專門區域,由專人看管。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等懸挑結構處,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

      7)六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雪、濃霧,禁止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的料具應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時放八工具袋內,嚴禁亂堆亂放和從高處拋擲材料、工具、物件。

      9)樓層安全防護:

      ①1.5m×1.5m以下孔洞,應預埋通長鋼筋網或加固定蓋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其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②電梯井口應設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以上每隔四層應設-道安全網,安全網宜封閉嚴密。未經批準,電梯井內不得作垂直運輸或垃圾通道。

      ③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護身桿或用安全網立掛防護?;剞D式樓梯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增設一道。

      ④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時,應設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封閉。

      (4)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1)臨時用電應按有關規定編好施工組織設汁,并建立對現場線路、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2)配電線路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整齊,架空線應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或沿地明敷設。

      3)室內、外線路均應與施工機具、車輛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配電系統必須采取分級配電,各類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

      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

      5)獨立的配電系統應按有關標準規定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的同時,應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

      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6)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屯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7)采用220v電源照明時,應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污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使用行燈照明,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膠線。行燈變壓器應有防潮、防雨水設施。

      8)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次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m,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回路地線。焊把線應無破損,絕緣良好。電焊機設置地點應防潮、防雨、防砸。

      (5)施工機具安全防護:

      1)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鋪設及其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3)施工電梯的地基、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4)卷揚機、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揚機機身固定應設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攪拌機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卷揚機吊籠應降至地面,攪拌機料斗應升起并掛好保險鏈。

      5)機動翻斗車行駛時速不超過5km,行車中嚴禁帶人。

      6)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膠鞋。操作手柄應有絕緣措施。停用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

      7)乙炔發生器必須使用金屬防爆膜,嚴禁用膠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應保持一定水量,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上沾油。氧氣和乙炔瓶(罐)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同焊炬間的距離不得小于l0cm。嚴禁使用浮桶式乙炔發生器。

      8)圓鋸、平面刨(手壓刨)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凡長度小于50cra,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裁割: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并應裝設不小于180。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輪。

      9)鋼絲繩使用應石是夠的安全儲備,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有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鉤應有防止脫鉤保險裝置;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

      第5篇 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加強集團公司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內的單位與個人。

      3 術語、定義

      3.1安全防護用品包含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3.2 勞動防護用品

      指公司按標準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3.3 防護器具

      指各類可燃、有害氣體與氧含量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檢測報警器)與防護、救護用空氣、氧氣呼吸器等。

      3.4 可燃氣體

      是指氫氣、液化石油氣以及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燒氣體等。

      3.5 有害氣體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氫以及揮發物揮發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氣體等。

      3.6 檢測報警器

      是指用于檢測生產區域或生產崗位空氣中可燃、有害氣體與空氣中氧氣含量,并能發出報警信號的測量裝置或組合。一般分為便攜式和固定式兩種。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產作業場所有害氣體、蒸汽、粉塵、煙、霧和抵補缺氧危害,保護呼吸器官的各類空氣、氧氣呼吸用防護器具及其組合。

      4 職責

      4.1 安全管理部門

      4.1.1 負責本辦法的編制與完善,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1.2 負責防護器具配置計劃的審核;

      4.1.3 負責組織建立防護器具管理檔案。

      4.1.4 負責組織審核各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4.2 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核、下發安全防護用品的費用計劃并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

      4.3 宏泰貿易分公司負責在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方內采購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并負責質量、售后服務等事宜的協調。

      4.4 財務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費用的結算工作。

      4.5 儲運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接收、儲備、保管、發放工作。

      4.6 氣體防護站負責防護器具的維護與檢測報警器檢定;負責檢定計劃的編制和呼吸器氣瓶的充裝與管理。

      4.7 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單位負責建立和落實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建立發放臺帳、工作交接手續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5 工作程序與要求

      5.1 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與儲備

      5.1.1 各需求單位(包括新建項目)根據本單位(項目)實際需求,向氣體防護站或相關單位咨詢可用型號后,編制需求計劃。

      5.1.2 需求計劃必須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所購置型號、配置崗位符合維護要求和配置條件并簽字后,形成最終購置計劃報宏泰貿易分公司統一采購。

      5.1.3 宏泰貿易分公司根據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購置計劃,在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方范圍內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

      5.1.4 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品要有產品合格證和說明書(中文),型號標準、備件通用,并能提供滿足用戶需要的售后服務和必要的技術培訓。

      5.1.5安全防護用品實行代儲管理,供貨方應按宏泰貿易分公司的儲備計劃和儲運部指定的儲備地點儲備符合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儲備量應滿足職工日常領用需求并不得影響各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

      5.1.6未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各單位不得擅自購置。

      5.2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與保管

      5.2.1 應設置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5.2.2 使用防護器具的單位對本單位所有防護器具有效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便攜式報警器的使用與保管必須落實到人。

      5.2.3 各單位新配置的空氣呼吸器和檢測報警器或經修理后的空氣呼吸器及檢測報警器,在發放使用前必須經氣體防護站技術性能檢定并出具合格手續后方可發放使用。

      5.2.4 固定式報警器在生產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必須常開,職工進入有可燃、有害氣體區域前必須啟動便攜式報警器,在報警器具備正常工作的條件下方可進入工作區域檢測。

      5.2.5 嚴禁使用已檢定報廢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安全防護用品。

      5.2.6 空氣、氧氣呼吸器氣體充裝集中由氣體防護站負責,充填室必須獨設,室內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儀器。

      5.2.7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標準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報安全辦公室審核確定,使用情況發生變化后可提出修訂需求,由安全辦公室組織修訂。安全防護用品的試驗推廣以及款式、顏色等由安全辦公室組織確定,其他單位、人員不得擅自改變。

      5.2.8部分安全防護用品實行退舊領新,具體品種由安全辦公室根據使用情況確定。職工由于個人保管不善遺失、損壞的,需單位出具證明辦理特殊領用,個人承擔部分費用并在工資中扣除。職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壞的,經單位同意后辦理特殊領用,單位要及時修改職工個人領用信息。

      5.2.9職工個人憑配發的智能卡到勞保超市刷卡領用勞保標準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智能卡發生遺失、損壞等問題后應及時報單位和人力資源部辦理新卡。各單位要經常維護勞保超市系統中本單位職工的信息,對調入、調離、變換工種的人員信息要及時更改,發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和企管信息部、安全辦公室溝通解決。

      5.2.10員工在工作崗位必須穿戴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應按套著裝,一個完整工作日以外的業余時間嚴禁穿戴有標識的勞動防護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時間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機關人員及各單位負責人戴紅色安全帽,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戴橘黃色安全帽,各單位操作人員戴寶石藍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來參觀、考察人員戴白色安全帽。

      5.2.11勞保超市要按照各單位的費用計劃和職工個人勞保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額發放。特殊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單位報安全辦公室審批后領用。

      5.2.12 各單位招用的集團公司內退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由用工單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崗位的勞保標準配發,工作服與安全帽在內退職工離崗時收回。定向實習生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實習單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崗位的勞保標準配發。配發制服的人員原則上不發工作服。

      5.2.13 因停產、休假等離崗3個月及以上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停發其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待上崗后方可恢復。

      5.3 安全防護用品的檢定與維修

      5.3.1 氣體防護站是集團公司檢測報警器的檢定、維修單位,根據各單位檢測報警器使用情況及報警器技術要求制定定期檢定計劃。

      5.3.2需維修的防護器具由使用單位送氣體防護站進行維修,嚴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檢定計劃的報警器使用單位原則要按時送檢,特殊情況要征得防護站的同意。便攜式與固定式報警器必須定期進行檢定,檢定周期為一年。

      5.3.3 勞動防護用品由于破損等導致無法滿足個體防護需要的要及時更換,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內帽帶、內襯損壞的應及時更換。

      5.4 安全防護用品的報廢

      5.4.1 防護器具欲做報廢處理時,須經氣體防護站檢定,確定不能維護或無維修價值后,將有報廢建議結論的檢定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會同設備主管部門一道做最終報廢結論。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期限執行國家的相應標準。

      5.4.2 出具報廢結論后的防護器具必須報廢,報廢的防護器具由煤氣防護站保管和處理,各相關臺帳同時注明報廢日期,檔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護用品的費用管理

      5.5.1 經營管理部核定、下發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計劃,安全辦公室監督、控制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的發生情況,各單位按照費用計劃控制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每月分析費用差異情況并報安全辦公室。

      經營管理部根據氣體防護站防護器具維護、檢定與氣體充填、氣瓶檢驗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費用,給予氣體防護站單列維檢費。

      5.5.2 氣體防護站所從事的維護、檢定、充填工作按集團公司制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向集團公司相關單位收費或轉帳,所發生費用均進入公司核定的維檢費用中,所有維檢項目內容必須列帳,帳目必須清晰。

      5.5.3 安全防護用品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護器具未按檢定計劃送檢或存在問題沒有及時維修的,按不符合項考核責任單位。

      6.2 由于有關人員失誤造成防護器具報警失效、保護失誤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7 相關/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氣體檢測報警使用規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7.3?hg23007-92《氧氣檢測報警儀技術條件及檢驗方法》

      7.4?jjc915-96《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

      7.5 《使用說明書》

      8 記錄

      序號記錄名稱產生部門保管部門保管期限
      1檢定報告氣體防護站防護站、使用單位2年
      2檢定計劃氣體防護站防護站、使用單位2年
      3檢定(維修)登記臺賬氣體防護站防護站、2年
      4需求計劃需求單位宏泰貿易分公司2年
      5防護器具登記臺帳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防護站、

      使用單位

      永久
      6勞動防護用品登記臺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永久
      9 ?附表/附錄

      防護器具登記臺帳

      第6篇 管理人員生活區防護棚:安全技術交底

      安裝隊伍名稱:蘇中公司

      工程名稱

      金雀新城a2-6#樓

      施工部位

      管理人員生活區

      分項工程

      防護棚搭設

      施工隊伍

      李玉洪木工班組

      安全技術交底:

      1、作業人員必須熟悉防護棚搭設的基本要求,應經過特殊工種安全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作業人員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使用合格的安全帶,穿防滑鞋,雨天禁止搭設作業;禁止酒后上崗;現場禁止打架斗毆事件發生。

      3、材料吊運方面:1、扣件必須裝入吊籃內吊運;2、槽鋼應捆綁牢固后方可吊運;3腳手板吊運必須用兩根鋼絲繩捆綁平穩、卡緊后方可吊運,搭設過程中不得將材料吊到防護棚上集中堆放。

      4、搭設要求:

      1、搭設范圍為生活區北側、東西側共三邊,內側均為三立桿,立桿間距不大于1000mm;

      2、東側排距600mm,緊貼陽臺雨蓬搭設;西側排距1200mm,內側緊貼板房;北側排距1000mm,內側緊貼板房;

      3、雨蓬搭設總高度7500mm,下部搭設6700mm(比板房斜頂高200mm),上部擱置6塊10500mm長雙層衍架槽鋼(見立面圖),槽鋼與鋼管焊接;

      4、上下層槽鋼擱置鋼管后鋪設兩層50mm厚木板。

      5、吊運材料統一聽從信號工指揮。

      6、風力在六級以上,不得搭設,遇雨時要停止作業,夜間不得安排安裝作業。(作業人員不得扒在防護棚平臺四周臨邊休息)

      7、在2m以上安裝過程中作業人員必須正確系扣好安全帶,一端系扣在身端上,另一端系扣鋼管上。

      8、在安裝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將工具和其它材料往下亂拋,以防墜物傷人。

      9、搭設立面見附圖。

      交底人:

      2023年8月日

      安全員:

      2023年8月日

      接底人:

      2022 年 月日

      第7篇 現場施工安全防護管理措施-2

      現場施工安全防護管理措施(2)

      11)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橋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裝修使用時,應保證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2kn/m2;外防護使用時,應保證防護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桿和立掛安全網。

      12)井字架支搭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高度在10~15m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m加設一組,每組四根。臨近建筑物或腳手架一側應采取拉接措施。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于12.5mm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綁捆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別杠調節其長度。

      井字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m的防護棚,另外三個側面應封閉。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

      井字架吊籠出人口應有安全門,兩側應有安全防護設施。吊籠定位托杠必須采用定型裝置,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導向滑輪至卷揚機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于遮護。

      井字架天輪與最高—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m,并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垂直距離不小于2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凡患有不適宜從事高處作業疾病的人員,一律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區域必須劃出禁區,并設置圍欄,禁止行人、閑人通行闖入。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m、寬度大于通道兩側各lm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小于5cm厚的腳手板。臨近施工區域,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亦應支搭防護棚。

      3)無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施工的高層建筑,首層四周必須支設固定6m寬雙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固定一道3m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連接嚴密,與建筑物間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顯高于內沿。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時,必須逐層立封安全網。水平安全網直到確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路線行走,禁止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沿高墻、腳手架、挑梁、支撐、起重臂。運行吊籃等處攀登或行走。

      5)高處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避雷設施。

      6)高處作業所需的料具、設備 等,必須根據施工進度隨用隨運,禁止超負荷。樓層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清理,傾倒時應有防護設施并設專門區域,由專人看管。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等懸挑結構處,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

      7)六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雪、濃霧,禁止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的料具應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時放八工具袋內,嚴禁亂堆亂放和從高處拋擲材料、工具、物件。

      9)樓層安全防護:

      ①1.5m×1.5m以下孔洞,應預埋通長鋼筋網或加固定蓋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其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②電梯井口應設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以上每隔四層應設—道安全網,安全網宜封閉嚴密。未經批準,電梯井內不得作垂直運輸或垃圾通道。

      ③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護身桿或用安全網立掛防護。回轉式樓梯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增設一道。

      ④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時,應設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封閉。

      (4)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1)臨時用電應按有關規定編好施工組織設汁,并建立對現場線路、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2)配電線路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整齊,架空線應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或沿地明敷設。

      3)室內、外線路均應與施工機具、車輛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配電系統必須采取分級配電,各類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

      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

      5)獨立的配電系統應按有關標準規定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的同時,應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

      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6)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屯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第8篇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技術交底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⑴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⑵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⑶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⑵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⑶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⑷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⑸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9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用品材料購置管理辦法

      為了防止假冒、偽劣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安全設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現場,規范采購行為,確保使用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一、選擇合格供應商

      1.基層單位(項目部)應按照當地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相關材料的供應單位進行評價,擇優選取,建立合格供應商臺帳。

      2.合格供應商必須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技術和生產及質量保證能力;當地主管門頒發的準用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要求);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購置

      1.批量購置:施工項目部編制需求計劃,經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分公司同選定的合格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貨合同中應約定:材料的品名、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制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應商應提供購置材料的相關資料。

      2.零星材料購置:由分公司材料員根據審批后的需求計劃,到已選定的合格供應商處購置,索取相關資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

      三、驗收

      1.批量材料進場: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根據約定的要求進行分批次集中檢測;零星材料進場: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送有關檢測部門復檢,安全員做好檢查驗收記錄。

      2.安全員負責收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建立登記臺帳。

      3.驗收方式: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質量檢測報告;查外觀尺寸、規格和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復試等。

      4.對未檢品、不合格品作好標識,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現場。

      四、保管

      1.對通過檢查驗收的材料,進入庫房妥然保管,并進行分類標識,建立登記臺帳。

      2.按實際需要發放,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3.對庫存滿一年的安全防護材料、用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復查,凡變質、受損傷的及時清理,不允許發放使用。

      第10篇 某某工程邊坡防護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邊坡防護安全管理措施

      本工程采取護坡樁與噴錨組合的防護形式,其施工單位為北京機械化施工公司,總包單位負責邊坡的監測和坡頂的防護。

      (1)加強對邊坡的監測,要求每周一次,雨后必測,監測數據及時報監理單位備案。

      (2)邊坡四周做好硬化,防止雨水滲入土體。

      (3)邊坡四周用磚砌40cm擋水墻,防止雨水灌入基槽內。

      (4)距邊坡1m范圍內禁止堆放重物;

      (5)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撐,并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兩側用密目網封閉。開挖深度超過2m 的,在邊沿處設置兩道護身欄桿。夜間在危險處、通道處設紅色標志燈。

      第11篇 醫療廢物管理職業安全防護要求范本

      一、嚴格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熟練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熟悉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按《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 掌握在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發生, 如被刺傷或擦傷后應以碘伏處理傷口, 肌肉注射高效價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可聯合乙型肝炎疫苗, 定期進行乙型肝炎血清學檢查半年至 1 年。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 防止受到健康損害。

      第12篇 防護用品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嚴格執行《煤炭工業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煤炭工業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二、負責按照公司關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三、負責為公司員工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檔案臺賬及相關信息。

      四、負責員工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開票、登記工作,并做到準確無誤。

      五、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核實各工種人數的前提下,保證每個崗位工種的職工按時按量領取到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及時加強對職業病危害知識的學習。

      七、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13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闡明了放射作業審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射線作業管理,是對《放射線源防護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射線作業的審批,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2 生產運行處負責射線作業期間生產的安排與協調。

      3 管理內容

      3.1 定義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3.1.2 射線裝置是指*線機等產生*線為目的機器儀器和設備。

      3.1.3 伴有產生*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線為目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線的電器產品。

      3.2 許可登記

      3.2.1 根據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裝置的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3.2.3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設施和射線裝置,以及同位素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并按規定辦

      理許可登記。

      3.2.4 外來承包商進入公司各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裝置必須向所在單位機動、安全環保部門提出使用報告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許可登記證必須按規定1至2年進行復審、換證。

      3.3 安全防護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使用、操作、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須建立專門存放的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重要安全生產要害部位進行管理。

      3.3.4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射線裝置的生產場所及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控制和管理區,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放射性危險警告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保護區,必要時設專人進行警戒。

      3.3.5 當*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條件發生變化時均要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3.3.6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等項內容施工方均要編制風險評價方案,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管工業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現場監護。

      3.3.7 定購、轉讓、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安裝、維修、更換、補充等相關內容。

      3.3.8 更換、補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報公司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和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更換補充后,要請地方衛生監督部門或環保部門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填入放射檔案內。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嚴格執行射線防護的基本原則,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質。

      3.3.9.2 減少受照時間。

      3.3.9.3 延長受照距離。

      3.9.3.4 利用屏蔽物質。

      3.9.3.5 圍封隔離,防止污染。

      3.9.3.5 講究個人防護。

      3.3.10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線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穿著防護用品,要進行就業前體檢,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定期進行放射性作業人員專項體檢,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的定期培訓和換證。

      3.3.11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享受放射假期,嚴格執行定期脫離的防護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廢源”的處理,使用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處理和運輸的方案報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批準,并報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置專用源庫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廢物庫統一儲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設施和設備。

      3.4 安全監督管理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4.2 為保證本規定的執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操作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公司明確放射防護安全監督職責。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體系,以保證“標準”、“法規”的實施。

      3.4.2.2 對使用單位的生產許可登記證進行檢查。

      3.4.2.3 對放射安全防護措施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4.2.4 協調組織從事放射作業環境的工業衛生定期檢測工作。

      3.4.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方案(內容包括檢修、施工項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警戒區

      域、現場操作人員及現場監護人員責任)審批、現場檢查由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負責,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14篇 建筑現場施工安全防護管理措施

      1.安全防護管理

      除了要建立健全現場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廣泛進行安全意識及紀律的教育外,要針對建筑施工的特點,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1)深基礎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安全防護:

      1)挖土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設支撐。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邊沿設立兩道護身欄,夜間加設紅色燈標志。

      2)槽、坑、溝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報上級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時,如發現邊坡裂縫或連續滾落土粒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離操作地點,井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決。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凍或復工前,應仔細觀察土壤情況,如發現有裂縫、鼓包、滑動等現象,應及時排除險情后方能施工。

      5)必須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礎,應在距坑邊1m遠處挖排水溝或筑擋水堤,防止雨水灌入??拥姿闹軕O集水坑和引水溝,以便用抽水機將積水抽出。當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基坑開挖應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開挖應盡量不放坡。當采取擋土樁、地下連續墻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當超過—定深度,應根據土質情況,采取拉樁、支撐或錨桿支護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徑孔樁,要防止土塊下墜及孔下窒息??上韧谥?.5m處安放鋼套筒,筒外緣填土夯實或做混凝土護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層挖土,每層不超過900mm,支鋼模,澆筑混凝土護壁。當挖到3~5m深時,孔內應放置鋼網板,并配置小型電動抽風機。在洞內操作時娶經常通風。

      8)大直徑鉆孔擴底樁采用人工擴孔時,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機械成孔后要及時放安全鋼筋籠。在人工下孔前,應先用氣泵向孔下輸氣或用提土桶在孔內上下提放,使孔內空氣流通,換出有害氣體。必要時可先用小動物或儀器放人孔內做試驗,如無反應,人才可下孔作業。下孔操作人員應戴安全帽、系安全繩并備有聯系信號,以防一旦發生問題立即能聯系,將人提出孔外。

      9)各種灌注樁在成孔后,澆筑混凝土前,必須保護好洞口,并加蓋或設護欄,防止有人墜入孔內。

      (2)腳手架等使用安全防護:

      1)使用的腳手架及搭設方案須經設計計算,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搭設?!憬Y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撐于地面上的外腳手時,必須以15~18m高度為一段,采取挑、撐、吊等方法,分段將荷載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時每層應與建筑物拉接,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大于4m,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號鉛絲,應以鋼管為主。

      3)腳手架使用的鋼管,其外徑、壁厚應符合設計或有關要求。并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鉛絲或其它材料綁扎。

      4)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的穩定和不變形。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十字蓋,十字蓋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與水平夾角應為45.~60……

      5)結構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6kn/m2;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kn/m2.

      6)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高墻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腳手板下層兜設水平網。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桿,立掛安全網,下口要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2m.

      7)外腳手架外側邊緣與架空電氣線路的邊線之間,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8)插口、吊籃、橋式腳手架及外掛架等工具式腳手架,應按有關規定支搭使用:腳手架板必須堅實并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筑物應拉接牢固,并立掛安全網,安全網下口應兜過腳手板下方后封嚴。外掛架必須用有防脫鉤裝置的穿墻螺栓,里側加墊板并用雙螺母緊固橋式架必須有靈敏、有效的防脫鉤自鎖裝置,其立柱必須隨層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m.

      9)插口架別杠應用10cm×10cm木方,別杠每端應長于所別實墻體20cm,其上端的鋼管應用雙扣件鎖牢,在別杠未別好或松動時,嚴禁上人。吊籃靠建筑物一側應設1.2m高護身欄桿,使用時應與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腳手架升降時,必須用保險繩隨升降調整。吊籃保險繩應兜底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11)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橋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裝修使用時,應保證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2kn/m2;外防護使用時,應保證防護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桿和立掛安全網。

      12)井字架支搭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高度在10~15m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m加設一組,每組四根。臨近建筑物或腳手架一側應采取拉接措施。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于12.5mm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綁捆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別杠調節其長度。

      井字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m的防護棚,另外三個側面應封閉。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

      井字架吊籠出人口應有安全門,兩側應有安全防護設施。吊籠定位托杠必須采用定型裝置,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導向滑輪至卷揚機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于遮護。

      井字架天輪與最高—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m,并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垂直距離不小于2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凡患有不適宜從事高處作業疾病的人員,一律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區域必須劃出禁區,并設置圍欄,禁止行人、閑人通行闖入。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m、寬度大于通道兩側各lm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小于5cm厚的腳手板。臨近施工區域,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亦應支搭防護棚。

      3)無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施工的高層建筑,首層四周必須支設固定6m寬雙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固定一道3m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連接嚴密,與建筑物間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顯高于內沿。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時,必須逐層立封安全網。水平安全網直到確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路線行走,禁止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沿高墻、腳手架、挑梁、支撐、起重臂。運行吊籃等處攀登或行走。

      5)高處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避雷設施。

      6)高處作業所需的料具、設備 等,必須根據施工進度隨用隨運,禁止超負荷。樓層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清理,傾倒時應有防護設施并設專門區域,由專人看管。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等懸挑結構處,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

      7)六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雪、濃霧,禁止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的料具應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時放八工具袋內,嚴禁亂堆亂放和從高處拋擲材料、工具、物件。

      9)樓層安全防護:

      ①1.5m×1.5m以下孔洞,應預埋通長鋼筋網或加固定蓋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其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②電梯井口應設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以上每隔四層應設—道安全網,安全網宜封閉嚴密。未經批準,電梯井內不得作垂直運輸或垃圾通道。

      ③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護身桿或用安全網立掛防護?;剞D式樓梯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增設一道。

      ④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時,應設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封閉。

      (4)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1)臨時用電應按有關規定編好施工組織設汁,并建立對現場線路、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2)配電線路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整齊,架空線應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或沿地明敷設。

      3)室內、外線路均應與施工機具、車輛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配電系統必須采取分級配電,各類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

      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

      5)獨立的配電系統應按有關標準規定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的同時,應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

      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6)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屯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7)采用220v電源照明時,應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污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使用行燈照明,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膠線。行燈變壓器應有防潮、防雨水設施。

      8)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尉€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m,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回路地線。焊把線應無破損,絕緣良好。電焊機設置地點應防潮、防雨、防砸。

      (5)施工機具安全防護:

      1)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鋪設及其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3)施工電梯的地基、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4)卷揚機、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揚機機身固定應設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攪拌機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卷揚機吊籠應降至地面,攪拌機料斗應升起并掛好保險鏈。

      5)機動翻斗車行駛時速不超過5km,行車中嚴禁帶人。

      6)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膠鞋。操作手柄應有絕緣措施。停用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

      7)乙炔發生器必須使用金屬防爆膜,嚴禁用膠皮薄膜代替?;鼗鸱乐蛊鲬3忠欢ㄋ?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上沾油。氧氣和乙炔瓶(罐)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同焊炬間的距離不得小于l0cm.嚴禁使用浮桶式乙炔發生器。

      8)圓鋸、平面刨(手壓刨)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凡長度小于50cra,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裁割: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并應裝設不小于180.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輪。

      9)鋼絲繩使用應石是夠的安全儲備,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有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鉤應有防止脫鉤保險裝置;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

      10)對于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新設備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規程的同時,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2.消防保衛管理

      (1)施工現場必須遵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黨領導負責保衛工作。有總、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單位負責的保衛工作制度,各分包單位應接受總包單位的統—領導和監督檢查。

      (2)現場要建立門衛、巡邏護場制度。護場守衛人員要佩帶執勤標志。重要工程、重點工程要實行憑證出入制度。

      (3)料場、庫房的設置應符合治安消防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防范設施。易燃易爆、貴重、劇毒、放射性等物品,要設專庫專管,嚴格執行領用、回收制度。

      (4)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寬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車道。消防車道不能環行時,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道。

      (5)現場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并經常注意維修、保養。

      (6)現場進水干管直徑不小于l00mm.消火栓處晝夜要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在周圍3m內干;替存改任何物品。

      (7)消防設施要能保證建筑物最高點的滅火需要。高壓水泵及高層消火栓要隨結構施工同時設置。臨時消火栓要有防寒防凍保溫措施。

      (8)嚴格執行用火申報審批制度,凡是電氣焊及用明火處,要有滅火措施及設備,周圍無易燃物。并有專人看管。

      (9)在施工程內不準作庫房使用,進入工程的可燃材料,應按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0)冬施保溫材料,不得采用可燃保溫材料。

      施工現場各項管理工作,應采取專職人員檢查與群眾性檢查結合,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施工高峰階段和冬、雨期階段要組織專項檢查。

      檢查的重點應圍繞高處作業、電氣線路、機械動力等方面進行,防止發生高處墜落、觸電、機械曲人等事故。另外,應針對施工特點,如深基、高空吊裝、架子平臺、防火、防塌、防爆、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改正。

      第15篇 職業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部門及職員。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協調、專業管理、所屬部門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公司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公司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各部門主管是本部門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由工會、人力資源部、行政部(醫務人員)、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制造等部門組成勞動保護監察領導小組,管理職業衛生工作。

      第七條: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檢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配置與維護費、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調查費、工傷保險、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職業衛生資金計劃,??顚S茫浣涃M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八條: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及時向公司領導及上級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九條: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條: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勞動保護監察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新進、在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內容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第十二條: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人力資源部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第十三條 :行政部負責提供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評價報告給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的部門,所在部門及時將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評價報告張貼到公告欄。

      第四章?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方式: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由醫務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或聘請專業機構的專家授課。

      第十五條:培訓內容: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維護及相關職業病防治等內容。

      第十六條:培訓對象: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崗位變動及臨時聘用人員。

      第五章? 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公司工會負責全員定期體檢的組織,管理干部、女員工和特殊工種人員每年一次、其他人員每兩年一次,體檢后的結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條:所有新招聘的人員,錄用前必須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驗。體檢報告由行政部醫務室審定,對體檢結果不適合入職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十九條: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離職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辦理離職體檢,離職體檢完成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條: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二十一條:有關職業病防治、職業病體檢的檔案資料均由行政部醫務室負責保管。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

      第二十二條: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檢測和評價結果,及時上報公司,向全體職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職業病防治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計劃、部署、檢查、總結,并做到持續改進,重大問題納入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規定,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涉及職業危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應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在涉及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職業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第二十九條:為員工個人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醫務人員負責指導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行政總務應急救援的醫療設備、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設備的維護;設備部門,負責對通風等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保存記錄。

      第三十二條: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及時告知員工本人,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三十五條:遵守并執行職業衛生法規、標準、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擅自拆除、故意毀壞、停用職業防護設施設備的部門或個人,除原價賠償損失、恢復外,給予警告,并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發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時如實按級報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嚴重后果的,處責任部門或責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或未做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即直接上崗作業或辦理離職手續的,責令責任部門或責任人補辦手續外,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錄用有職業病人員上崗,或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作業的,除追究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的責任外,并處相關責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降職、降級、開除。

      第四十條:未經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直接安排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上崗作業的,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給予警告,并根據實際上崗作業人數,每人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的,責令相關責任部門及時整改,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拒不接受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為騙取從業資格,對職業健康體檢報告弄虛作假的,給予清退,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及時提供和張貼檢測和評價結果報告的,對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故意毀壞安全警示標識、危害識別標識的部門或個人,給予警告、原價賠償警示標識,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三無”、劣質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設施設備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降職、降級或開除,并處責任部門或責任人5000元以上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按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給予警告,并可對責任部門或個人,每人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其他職業健將防護要求的,處300元以上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公司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本制度“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勞動保護監察領導小組,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安全防護管理崗位責任制(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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