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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19 16:55:11 查看人數:56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篇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企業分管負責人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3)負責組織企業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策劃,制定企業安全管理方案。

      (4)負責監督檢查危險有害因素、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交底和落實。

      (5)負責員工(包括勞務工)安全操作技能、操作規程等方面教育培訓,組織全員安全教育活動。

      (6)負責組織企業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及消案工作。

      (7)負責組織或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8)負責收集、反饋安全信息,編制并報送安全生產統計報表。

      (9)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的組織管理工作。

      (10)負責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工作。

      (11)負責編制企業各類安全活動計劃報上級部門審批,并檢查落實情況。

      第2篇 總經理助理主管財務行政營銷兼綜合管理部部長安全生產職責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對公司財務、行政管理、市場開拓,合同簽訂和管理及客戶服務負直接領導責任,組織督促所管轄部門負責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是本業務系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1)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貫徹執行國家財企[2022]16號文、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司關于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安全技術措施及隱患整改項目費用的到位。

      3)在組織編制經營計劃時,應同時編制及審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管理所需的經費計劃,必須優先保證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設施購置資金的落實,并負責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費用、勞動保護經費、安全獎、違章罰款的使用情況,必須專款專用和按規定使用。

      4)對因挪用安全措施費用,致使重大隱患得不到治理而發生傷亡事故負主管領導責任。

      5)把安全管理納入經濟責任制,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經濟效益,支持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審核各類事故費用支出。

      6)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的繳納和返回基金的使用。

      7)組織督促主管部門抓好對炊事機械、生活用爐灶、設備、電氣的安全管理,及時解決生活服務設施方面存在的隱患,對由此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負領導責任。

      8)經常過問和檢查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情況,負責搞好全公司文明生產,抓好職業衛生工作,保證生產、工作、環境衛生,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9)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把安全生產“五同時”工作貫穿到營銷工作的各個環節中,對所管轄的經營、設備、物資、銷售、后勤的工作安全及人員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10)在生產經營中遇到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安全與任務發生矛盾時,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在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講實效。

      11)對公司和總經理的商業機密,包括日程安排、機密文件、商業會談內容等進行保密

      12)將安全教育納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將安全技術知識列為工人培訓、考工、評級內容之一,對招收新工人要組織入廠教育和資格審查,保證提供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素質。

      13)嚴格執行國家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有關規定,適時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向安全部門或主管領導通報情況。

      14)參加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從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認真執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5)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規定,負責審查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有權向主管 領導建議調整和補充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16)積極參加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預案演練;加強安全自我保護,切實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第3篇 安全生產管理評價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的責任。它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制訂的,是企業中一項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在安全性評價中各企業對這項制度一般都已建立,但與上級的要求還有距離。主要是:

      1. 部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整

      有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僅是因為“達標”等需要,制訂了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缺乏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責任的內容;有的企業在機構改革前制訂過安全生產責任制,但機構改革體制變動后仍運用原來的,內容不規范、較簡單,可操作性差,沒有按電力工業部的規定進行修訂。另外,從總體來看,不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的力度不大,缺乏監督機制及定期檢查制度,有形式主義傾向。

      2. 行政正職主持安全工作未形成制度

      部分企業的行政正職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通報、指令,親自定期主持安全生產分析會議,聽取安監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做得不夠經常,沒有真正按規定形成制度化,有些重要的文件及會議,均由行政副職簽發或參加主持,貫徹力度不夠。

      3. 安監機構設置不完善

      少數企業沒有設置獨立安全監察機構,安全工作僅是附屬在某一生產部門內;一些主要的生產車間(212區)還沒有設專職安全員,安全工作僅是兼管,縣供電局(公司)等也缺乏獨立的安監機構。如某百萬千瓦大廠僅有一個半人管安全,某個有三、四千名職工的供電企業,縣供電公司還未設安監機構,有的主要工區還未配專職安全員。另外,在人員配備上,安監人員的數量和專業配備尚不能適應生產的需要。個別企業,三級安全網絡的運作尚不夠正常。4. 企業各級安全目標定位不準

      有的企業安全目標未按“三級控制”的要求定位,職責不清,有些車間(工區)將整個企業的控制目標定為自己的目標。如把車間(工區)目標定為“不發生死亡、重大火災”;班組定為“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等。沒有分層次,分安全責任制來制訂,措施也不具體,不便于貫徹及考核。

      根據上述問題為此建議:

      (1) 應根據部和國電公司規定,對各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認真進行修訂和補充。必須明確,《規定》中講的“企業各級領導”,應包括各發、供電企業的主要領導及各車間(工區)和職能科室等領導;所講的“各個部門”應包括生產、科技、教育、財務、材料、勞資、人事、黨群等各個職能部門;所講的“各個崗位”,是指運行、檢修、試驗、安裝、調試等各個生產崗位,都應制訂明確的安全職責,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一級保證一級,恪盡職守,共同自覺把安全工作做好。

      (2) 行政正職必須親自過問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親自批閱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文件,定期主持安全生產分析會。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關于安全工作決定》中,要求各企業行政正職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統籌協調,親自過問重大問題”,這16字方針至今仍體現在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均必須認真貫徹落實。

      (3) 對于安監機構和專職人員配備不適應的問題,必須認識到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業都有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基礎工作要抓,要進行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要抓反事故措施、安全措施的貫徹落實,要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要實施對“兩票”的動態檢查并不斷提高改進,要加強對多經企業及集體經濟和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均需要充實安監力量。為此建議按國家電力公司的規定,健全安監機構,進一步增加安監力量,達到專業搭配合理,適應工作需要,更好起到領導的參謀助手作用。

      (4) 對“三級控制”的安全目標,應按國電公司的要求,逐級按責任分解,分層次提出,并有保證安全目標實施的措施。

      第4篇 焊接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原則

      安全管理是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綜合型的系統科學。安全管理的對象是生產中一切人、物、環境的狀態管理和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種動態管理。

      焊接生產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安全組織管理、場地與設施管理、行為控制和安全技術管理四個方面,分別對生產中的人、物、環境的行為與狀態進行具體的管理與控制。為有效地實施安全管理,必須正確處理五種關系,堅持六項基本管理原則,采取正確技術措施。

      一、正確處理五種關系

      (一)安全與危險并存

      安全與危險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是相互對立、相互依賴而存在的。隨著生產的推進,安全與危險每時每刻都在變化著,進行著此消彼長的斗爭。在生產過程中,不會存在絕對的安全或危險。采取措施,預防事故發生,則安全;反之,則危險。

      (二)安全與生產統一

      生產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續、穩定發展。如果生產活動中事故不斷,生產勢必癱瘓。“安全第一”的提法,絕非把安全擺在生產之上,但忽視安全絕對是一種錯誤。

      (三)安全與質量相互包涵

      質量包涵安全工作質量,安全概念也包涵著質量。安全為質量服務,質量需要安全保證。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并不矛盾。生產過程中丟掉哪一頭,都會陷入失控。

      (四)安全與速度互保

      安全與生產速度成正比關系。速度應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我們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減速度。

      (五)安全與效益的兼顧

      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定會改善勞動條件,煥發職工勞動熱情,帶來經濟效益,足以使原來的投入得以補償。安全促進效益增長。

      但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適度,精打細算,統籌安排。既要保證安全生產,又要經濟合理。單純為了省錢而忽視安全生產,或單純追求不惜資金的盲目高標準,都不可取。

      二、堅持安全管理六項基本原則

      (一)管生產同時管安全

      安全與生產雖有時會出現矛盾,但從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目的看,卻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統一,存在著進行共同管理的基礎。

      管生產同時管安全,是向一切與生產有關的機構、人員,明確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管理責任的落實,是管生產同時管安全的具體表現。一切與生產有關的機構、人員,都必須參與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擔責任。認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門的事,是一種片面、錯誤的觀點。

      (二)堅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實現效益。因此,必須真正做到對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進行有效控制,消除或避免事故。

      沒有明確目的的安全管理是花架子,只能縱容威脅人的安全與健康的因素,向更為嚴重的方向發展或轉化。

      (三)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進行安全管理不是事故處理,而是在生產活動中,針對生產特點,對生產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因素的發展與擴大,把可能發生的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檢查、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確責任,盡快的、堅決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應有的鮮明態度。

      (四)堅持“四全”動態管理

      前以述及,安全管理是一切與生產有關的人共同的事。同時,安全管理涉及到生產活動的方方面面,設計到從開工到竣工的全部過程,涉及到全部的生產時間,涉及到一切變化著的生產因素。因此,必須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動態安全管理。

      只抓住一時一事、一點一滴,簡單草率、一陣風式的安全管理,是走過場、形式主義。

      (五)安全管理重在控制

      對生產因素狀態的控制,與安全管理目的的關系最為直接。一切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運動軌跡與物的不安全狀態運動軌跡的交叉。因此,對生產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的控制,是動態安全管理的重點。我們不能把約束當作安全管理的重點,是因為約束缺乏帶有強制性的手段。

      (六)在管理中發展提高

      既然安全管理是在變化著的生產活動中的管理,是一種動態,其管理就意味著不斷發展的、不斷變化的,以適應變化的生產活動,消除新的危險因素。

      第5篇 綠化養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證措施怎么寫

      1、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圖

      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2.1 安全生產目標:無安全事故。

      2.2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多形式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2.3 各項目根據分部分項工程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2.4 建立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制度:①公司每月檢查一次;②項目組每旬檢查一次;③施工分隊每周檢查一次;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時間如期整改完畢完成書面反饋。

      2.5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公司工程部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

      2.6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制度,加強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開展學習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對職工進行三能安全教育,各班相應每周開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例會。總結經驗和事故教訓,落實下一步計劃、杜絕傷亡事故,加強員工的自我保護和應變能力。表彰先進、處罰違章。

      2.7 堅持持證上崗制度,特殊工程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在施工中,所有施工場地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并要有安全標牌示警。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統一佩帶標志安全帽。

      2.8 進入工地必須穿標志服,并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才起到保護工作的作用。

      2.9 加強現場的施工,施工現場應設專人負責日常清潔工作,各班組應加強文明施工教育和檢查,施工用材料、半成品、機械設備的位置應與施工平面圖布置一致。

      2.1 0安全用電。主要是抽水用電和照明用電,不得擅自接拉電,

      第6篇 企業危化品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危化品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規定及標準。

      (二)采購人員應從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廠家或商家購買,并應確認起產品檢驗合格證是否有效,進口商品則要有中英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相關人員均執行'五雙'規定。

      (四)運輸、裝卸人員應注意各種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在運輸裝卸中不混裝違忌品種,不粗暴裝卸,做到在運輸裝卸中不發生火災、爆炸、泄露與損壞,確保運輸裝卸安全。

      (五)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認真的危化品知識和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相關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危化品在保管的全過程中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和污染事故,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應熟悉危化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嚴格遵守工藝操作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七)負責處理危險化學品的過期、不合格產品及廢料的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做到合理、科學的無害處理。

      (八)保衛、倉管人員必須恪守職責、認真做好危化品的防火、防盜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充分的防范及應急處理措施,防止及處理安全事故。

      (九)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部門,應遵守國家規定,做好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申報、備案工作。

      (十)企業安全技術部應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倉庫、罐區,作為工作重點來抓,并認真做好調查、控制、上報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使此項安全工作符合國家規定及標準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第7篇 車間夏季四防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車間'夏季四防'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為做好'夏季四防'工作,確保夏季安全生產,車間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z副組長:z

      成員:z、各班組長

      二、'夏季四防'的內容及實施:

      1.各班組要利用安全活動日組織職工學習'夏季四防'內容;

      2.夏季是各種事故的易發季節,要提高警惕,做到安全警鐘長鳴,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加強自身防護能力,確保設備、人身安全;

      3.由于施工建設原系統的排水系統各崗位要認真檢查,存在問題的要立足自身解決。因檢查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考核班組0.4-1分,班組長0.2-0.4分。

      4.系統投運后,防洪設施不盡完善,各崗位要加強責任心,對重點設備、高層建筑、塔群等要進行避雷裝置檢查,各排洪溝是否暢通、門窗玻璃是否完好、房頂、天窗是否漏水、電磁站周圍排水是否良好,要對以上部位重點檢查;因檢查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考核班組0.4-1分,班組長0.2-0.4分。

      5.檢查出的問題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組織整改,班組整改不了的書面形式上報車間;自己不能整改未上報車間的班組,每查出一次問題考核班組0.2分,班組長0.1分。

      五.要求:

      1.各班組要認真學習計劃,加強檢查整改,及時上報信息;

      2.一切行動聽指揮,做到險情就是命令。

      3.人員、物資要拉得出、沖得上、打的贏,確保萬無一失。

      第8篇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嚴格按資產的定義劃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界限,確定固定資產的核算范圍。

      2、作好分析管理工作,平時對投資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年終進行總分析,通過分析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負責全公司固定資產的核算,做到賬、卡、物相符。

      4、負責全公司在建工程的核算,做到結款及時,交件、核銷準確。

      5、做好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管理工作。

      6、做好資產的購入、大修、改擴建的招標保密工作。

      7、編制有關財務報表。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9篇 火電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東方、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的管理體制制定。

      第三條 集團各級實行以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集團控股火電企業(以下簡稱“控股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五條 控股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電監會的監督,在電網安全穩定生產方面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

      第六條 必須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實行安全目標管理。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的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簡稱“四不放過”)。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控股火電企業和全資火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標

      第九條 集團火電板塊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

      (一)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較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

      (三)不發生較大設備事故;

      (四)不發生負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五)不發生較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傷亡事故和一般設備事故。

      第十條 控股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一類障礙,不發生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

      (二)部門控制輕傷和二類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一類障礙;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二類障礙;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第十一條 控股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十二條 集團控股企業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主任由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定期召開會議分析本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審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劃、目標、獎懲等;

      (四)討論、決定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組織、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實等。

      第十四條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為安委會日常辦事機構,安委會辦公室應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規劃、計劃、重大措施建議等;

      (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向安委會匯報;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五)參與研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六)擬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及控制指標;

      (七)承辦有關安全生產會議、重要活動等;監督、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八)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控股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施工實際要求,設置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安全監督機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在業務上受集團的指導。

      第十七條 控股企業的主要生產部門設專職安全員,其它部門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部門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十八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任職資格或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四)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四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條 集團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集團對控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基本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三)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重要文件,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四)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主持安全生產分析會議,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六)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七)組織制定本企業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控股企業分管領導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控股企業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行為規范和獎懲措施。做到責任分擔,實行下級對上級、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集團控股企業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建立覆蓋全部生產經營、建設施工活動的安全監督網,明確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強化安全監督部門的地位和權威,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集團對控股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控股企業自主開展內部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通過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監督事項、方法、措施,實現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安全監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并根據安全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形成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應不斷完善安全檢查方法和手段,規范檢查程序,突出檢查重點,注重檢查效果;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安全檢查、評價、評估。

      第三十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應下達停止生產作業通知書;責任部門應立即制定方案、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安全監督部門應按照閉環管理的原則跟蹤監督,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治應組織復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應建立安全檢查處罰制度。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章等行為及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拒不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處理決定等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責任部門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安全生產規程制度

      第三十二條 控股企業對國家、行業和上級機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在貫徹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且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據有關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本企業各類設備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二)根據有關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書,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三)根據有關施工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督促參建單位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或實施細則,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控股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

      (一)當有關規程制度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

      (三)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 控股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企業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三十六條 控股企業及在企業內工作的其它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規定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條 控股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網的技術監督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第七章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針對生產經營和建設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日常技術基礎工作,嚴格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落實、監督等工作,發揮技術工作對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集團對控股企業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實施監督,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投入有效實施全面負責,確保安全投入資金、責任、監督等落實到位,保證生產條件、作業環境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

      第四十條 控股企業每年應編制本企業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控股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四十二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四十三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頒發的標準及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推動安全設施標準化等方面進行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四十四條 安全性評價、安全檢查、危險點分析、技術監督、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控股企業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費用或其它生產費用中單列。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匯報。

      第四十六條 控股企業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其落實。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實施、監督等部門,應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保證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持證上崗情況等納入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第四十八條 控股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或專項安全培訓,應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具有相應資質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并按規定接受再培訓。

      第五十條 控股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十一條 新入廠(公司)和新上崗的生產人員,必須經廠(公司)、部門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進行強制性培訓,內容包括《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應急處理辦法等內容。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第五十二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一)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二)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需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

      (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經過現場緊急救護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對有關生產部門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六)對生產部門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有關生產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七)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五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四條 控股企業要檢查、監督建設施工單位、生產外包隊伍及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杜絕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人員上崗工作。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六條 控股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定期組織學習、分析、探討,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要應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網絡、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動

      第五十七條 控股企業班組的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接班(檢修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八條 控股企業班組的安全日活動。由班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協助,部門管理人員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以學習有關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事故通報、分析本企業、部門、班組發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違章現象,分析作業環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應急預案、應急設施使用等,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 集團控股企業安全分析會應定期召開,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和各項工作的改進措施。會議由企業安全第一負責人主持,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集團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座談會,控股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和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控股企業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監督網例會,由企業的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

      第六十一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安全檢查活動。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檢查、迎峰度夏安全檢查、防汛等安全檢查;不定期檢查包括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等。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進行,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應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閉環管理。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月活動。每年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和集團部署開展,安全生產月的重點是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企業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編制安全生產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控股企業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產簡報,其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障礙、異常等不安全事件通報;違章考核;安全工作計劃;兩票執行情況統計;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安全生產情況統計等。同時安全簡報應按時報送集團。

      第六十四條 控股企業新機組投產一年后應開展安全性評價,以后根據需要每3~5年開展一次安全性評價,應結合本企業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條 集團控股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等電力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及施工承包單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建設項目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做好安全生產監理各項工作;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六十六條 建設項目必須成立建設工程安委會。建設工程安委會由建設項目負責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承包單位推舉代表或總監理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參建單位有關負責人參加;安委會應建立定期會議制度,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參建單位通告。

      第六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委會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參建單位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組織或監督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二)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

      (三)協商承包單位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

      (四)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大型安全活動。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將參建各方納入統一管理,定期組織對參建各方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現場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設施工程進展及安全技術管理、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勞務組織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應書面下達整改通知,并監督落實。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建設項目應與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參建各方進行安全考核和獎懲。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建立嚴格的安全資質審查制度,把歷史安全業績、安全管理狀況及隊伍素質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施工條件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單位資質應進行審查。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與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在簽訂合同時將安全生產列入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七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制定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明確各方應急職責,與施工方共同建立應急資源,一旦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

      第七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按規定報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設項目參與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監督施工單位制定和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產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生產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控股企業生產外包工程項目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協議中應具體規定發、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對長期從事生產運行維護的外包隊伍應納入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條 在外包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七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規定條件。

      (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根據承包方提供的職工名單,審查施工人員的健康情況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

      (四)合同中規定由控股企業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控股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應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設備、電網事故,由控股企業負責調查、統計報送,無論任何原因控股企業均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控股企業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八十條 發生承包方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控股企業的內部考核按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外包工程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控股企業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控股企業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條 控股企業的部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第八十三條 控股企業雇用外用工,必須與外用工所在的企業(以下簡稱“對方企業”)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規定現場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職責內容和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對方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條 控股企業應協助對方企業對外用工進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講述應熟悉的電力生產安全知識、要求及應注意的危險點。外用工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經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考試合格后,佩戴胸卡上崗。

      第八十五條 必須嚴格外用工的安全監督管理。開工前必須對外用工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應有雙方簽字的交底記錄;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應要求對方企業制定安全措施,經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外用工分散到部門、班組工作時,必須由所在的部門、班組負責人領導,并指定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

      第十二章 應急管理

      第八十六條 集團控股企業應建立應急體系,應急管理組織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

      (二)領導指揮、組織協調本企業應急管理及突發事件的綜合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研究決定本企業應急管理、應急救援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重大事項、措施;

      (四)審定、批準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五)決定啟動本企業應急預案和應急終止;

      (六)組織協調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危機管理;

      (七)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與協調。

      第八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分類制定針對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與現場處置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應上下對應、互相銜接。

      第八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按規定進行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修訂等,集團實行預案逐級報備制度。

      第八十九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兼職應急隊伍或明確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按規定與鄰近專業應急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應配備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第九十條 控股企業應加強應急教育培訓,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措施,提高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應制定方案,明確演練目的、范圍、步驟和保障措施等,演練后進行評估,針對演練發現的問題對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九十一條 集團控股企業本著“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原則,始終保持足夠應急資源和保障能力,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自下而上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往事發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報告事故。處置突發事件應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九十二條 控股企業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分析、處理等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是事故綜合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建立檔案,參與內部事故調查,監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等。

      第九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在搶救及處理過程中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續報。

      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進一步了解情況,及時向集團及有關集團領導報告,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十四條 控股企業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對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及可能擴大的趨勢等情況進行分析判斷,隨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控股企業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和處理,同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落實防范措施,開展警示教育,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九十六條 事故發生企業應落實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處理決定,并根據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十四章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九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應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十八條 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建設工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十九條 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及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一○○條 控股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職業危害防護技能和意識。

      第一○一條 控股企業對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保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效實施。

      第一○二條 控股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第一○三條 控股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一○四條 控股企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第一○五條 控股企業應保證職業安全健康投入,廣泛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創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業環境。

      第十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考核

      第一○六條 集團對控股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包括對控股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責任追究。各控股企業應對內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做出規定。

      第一○七條 集團每年對控股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部分,定性部分主要是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定量部分主要是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結果納入各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

      第一○八條 對控股企業安全管理職責履行考核,結合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綜合評價。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九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一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10篇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本項目公司負責建設的交通項目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按實計量、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細化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清單(見附件1),細化后的使用清單必須由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第2大項、第5大項和第6大項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書面申請(見附件2),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其他大項可根據實際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實施,但未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書面同意,每一大項費用不得超支。

      第七條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應填寫計量表(見附件3),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計量的依據。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納入當期工程款的計量。

      第八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以不低于投標總報價(不含安全生產費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1%的費用予以明確。除此以外為滿足項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已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予以考慮,項目公司不再另行計量支付。

      第九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網、棚等費用;

      3.安全警示、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5.其他安全防護、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手套、雨鞋、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2.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3.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費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相機、電腦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驗收后由項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經項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無事故)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項目公司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為保證施工期間施工區域內(路基坡腳范圍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五)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停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公司每月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

      第11篇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1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自覺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并結合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和措施。

      1.2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中一、二、三級客運站應設置專門安全生管理機構,四級客運站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級及以下客運站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3不斷加強對站務人員的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操作規范,組織開展創建星級車站、站務操作比賽、安全競賽活動,樹立起自覺為旅客服務的思想,提高全員的服務質量和安全素質。

      1.4積極改善客運站基礎設施,創造安全良好的服務環境,努力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運輸服務。

      1.5協調好與進站(場)經營業戶關系,在組織客運生產、提供站務保障、合理配載旅客、共同為旅客服務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不得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對無故停班達3天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應及時報告當地運管機構。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場經營者不能協調時,則由當地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裁定。

      1.6嚴格按照營運客車的載客定額發售車票和檢票,嚴禁超載車輛出站。

      1.7對出站(場)車輛嚴格進行安全檢查,禁止出站車輛帶病行駛,嚴禁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1.8采取有效措施,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進站、上車,做好進站旅客行包的安全例行檢查工作,對查獲的危險物品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或按規定處理。

      1.9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對站內及營運客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安全有效。

      1.10改進旅客運輸組織工作,掌握客流的流量、流向、流時及其變化規律,制定并落實客運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應對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事件的影響,保障廣大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2汽車客運站車輛安全檢查規定

      2.1客運站車輛安全檢查是對客運車輛安全管理的監督。其內容:一是車輛技術檢查,對進入站(場)的客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由車屬公司負責修理、整改,未經整改的車輛不得上客;二是車輛出站檢查,對車輛駛出車站時實際乘載人數和車輛安全檢查服務單進行核查,嚴禁超載車輛和未經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的車輛出站。

      2.2客運站應當有健全的車輛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建立健全臺帳、檔案,并自覺接受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安全檢查。

      2.3 客運站應設立車輛安全檢查點,在車輛出站門口處設立車輛出站檢查崗位,三級以上客運站還應同時設立車輛技術檢查崗位,其它道路客運站(場)條件具備時,應及時設立車輛技術檢查崗位。車站車輛安全檢查點的設置情況,應報市運管機構備案。

      2.4車輛安全檢查人員,應定期進行培訓,作業時應佩帶服務標志。

      2.5 車輛技術檢查崗位應配備與檢查車輛輛數相適應、實踐經驗豐富并相對固定的專職檢查人員。檢查人員應具有修理初級工以上技術等級或5年以上駕齡,其中至少配備1名具有修理中級工以上技術等級的人員,能熟練掌握使用儀器驗測儀。車輛門檢崗位由具有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擔任。

      2.6二級以上客運站的車輛安全車況檢查崗位,應設立專用工作用房,配備檢臺或地溝、千斤頂、空壓泵,輪胎氣壓表等工具器材。安裝車輛技術檢查自動系統的,全套設備主要由軸重/制動復合臺、側滑臺、底盤間隙臺和聯網軟件等部件組成。

      2.7進站客運車輛均應接受客運站的車輛技術檢查服務。車輛技術檢查工作,由車籍地始發站負責。對未設立車輛技術檢查崗位的鄉、鎮始發的客運車輛和當天不能返回的過夜客車,統一由到達站負責進行車輛技術檢查工作,或就近確定有條件的客運站負責檢查。外地區(含外省藉)進站營運的客運車輛,要自覺服從進站地車輛安全管理,車屬單位或車主能出具車屬所在地運管機構認可的當日車輛安檢證明的,不包括在內。

      2.8車輛技術檢查分人工檢查和儀器自動檢查兩種

      2.8.1 人工檢查次數:定線不定班次的客運車輛每輛每月檢查次數必須達到10次以上;定線定班次的客運車輛實行一日一檢制。

      2.8.2 儀器自動檢查次數:客運車輛每5-15天為檢查周期,具體時限要求,車站可根據不同的車輛技術狀況水平和車輛所行駛的里程確定。

      2.9車輛技術檢查內容

      2.9.1 人工檢查主要包括:車輛制動、轉向、傳動系統部件外觀及支架連接部位(見附表1);

      2.8.2儀器自動檢查包括:車輛軸重/制動、側滑、底盤間隙等部位。

      附加條件:檢查周期內,由人工按班次規定的檢查次數,對車輛的外觀、燈光、輪胎螺絲等部件進行外觀檢查。

      2.10車輛技術檢查工序完成后,由駕駛員、技術檢查人員共同在“車輛技術檢查單”或“儀器自動檢查單”上簽名蓋章,駕駛員持“車輛技術檢查單” 或“儀器自動檢查單”送交車站行車業務部門,由車站行車人員核對后簽發行車路單并組織旅客上車。

      2.11檢查時發現一般機件故障的車輛,車輛技術檢查人員應在“車輛技術檢查單”或“儀器自動檢查單”上填寫報修項目,并督促及時修復,經修復檢驗合格,可依照上款辦理發班手續。對查出有重大事故隱患的車輛,車輛技術檢查人員要采取果斷措施,責成車輛進修理廠修理,同時通知車站及時安排車輛頂班運送旅客。

      2.12營運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載客,自覺配合工作,主動停車接受車輛出站檢查人員檢查。

      2.13車輛出站,實行一班一檢制度。檢查項目主要包括:車上實際載客人數、車輛技術檢查情況等(見附表2)。根據實際情況,各地可增加檢查項目。

      2.14車輛出站檢查時,檢查人員應進入車廂內對載客量檢查核實。對檢查符合出站條件的車輛,經駕駛員簽字確認,檢查人員在隨車行李路單上加蓋車輛出站檢查專用章予以放行。

      2.15發現車輛超載、未經車輛技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等不符合出站條件的車輛,檢查人員應阻止車輛出站,并責成當場糾正。對不聽勸阻的,應報告車站,車站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2.16車站安全服務費用,應嚴格按《浙江省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2.17道路客運站(場)以外的車輛停車集散場地或經營貨運的,在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下,可按本規定原則,設立車輛安全檢查點。

      3汽車客運站車輛儀器自動檢查設備

      客運站車輛儀器自動檢查設備是現代化的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系統,有利于提高車輛整體技術水平,有利于分清責任,對加強營運客車的動態管理,把好車輛安全檢查關,確保行車安全具有積極的作用。

      1檢查人員的素質要求

      檢查人員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精神;應熟悉了解計算機原理,熟練操作計算機,了解汽車檢查業務和檢查技術,熟練掌握各工位檢查流程和相關的檢查標準;應懂得汽車構造、工作原理、檢查技術以及檢查設備使用和維修等基礎知識;能正確使用檢查設備,能排除檢查設備發生的一般故障,能正確分析判斷檢查結果。

      2車輛進入自動檢查線前的要求

      客車進站檢查前,駕駛員要搞好車輛衛生,排除漏油、漏水、漏氣、漏電以及結構松動、脫落、斷裂等現象,要求輪胎沒有嵌入石子雜物,車輛沒有超高、越寬、超重等問題。

      3自動檢查儀器設備的要求

      車輛安全自動檢查儀器設備包括制動檢查臺、軸(輪)感檢測臺、側滑檢測臺、底盤間隙檢測臺、計算機聯網系統等部分,檢查必須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其安裝、調試、使用、維護必須由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操作。操作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說明和站內制定的操作規程。檢查儀器設備必須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監督部門進行計量認證和檢定合格后方能進行檢查。檢查管理人員還要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檢測儀器設備進行校準。出現故障后,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必要時請生產廠家派人進入檢修。對于不能修復的,要給予降級、停用或更新。

      4檢測指標評判依據

      gb7528-1997《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和gb18565-2001《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查方法》,明確規定了道路行駛的車輛安全技術標準,也是客運站車輛安全檢查系統的檢查指標評判依據。

      5客車檢查后的調度管理

      車輛安全自動檢查系統對客車進行檢查后,須填制安全檢查報告,如果各項指標檢查合格,就可通過調度發生;如果檢查不合格的項目,采取現場排除或進廠修理的方法,修理合格后再復檢或憑汽車維修企業質量檢驗員簽發的修理合格調度發生。調度時,特別把握以下幾點:

      5.1 外觀、底盤檢查中涉及行車安全的方向、制動、燈光等部分的項目為檢查關鍵項,必須合格。

      5.2制動性能檢查中的前輪制動力、前后輪制動力差、整車制動力、手制動力項目和轉向性能檢查中的側滑項目為檢查關鍵項,必須合格。

      5.3 燈光部分的項目和外觀、底盤、制動性能等的其他檢查項目為檢查一般項,要求車輛送檢員負責及時修復。

      5.4檢查報告應由安全檢查的值班負責人簽發,關鍵項不合格的車輛必須修復合格出具維修質量合格證才能載客營運;一般項不合格的車輛要求限期修復,并提供修復的證明,要求在下一次檢查時達到合格。

      6檢查匯總

      汽車客運站應與委托車輛安全檢查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報務合約,建立車輛安全檢查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將車輛安全檢查信息反饋給道路運輸經營者,按月將車輛安全檢查服務情況(見附表3)報當地運管機構。

      第12篇 k礦井口打卡室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在信息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人員上下井打卡的管理工作,打卡機管理員負責設置考勤規則、班次、倒班方案,并根據員工調動、出勤情況及時調整變更考勤資料。除管理員外,任何人員都無權修改考勤資料和數據。

      2、認真負責,嚴格做好上下井人員的考勤工作,嚴格制止不戴自救器、礦燈、不穿工作服等違章打卡現象。

      3、負責做好考勤機的管理工作,發現人為損壞考勤機及感應卡的人員,嚴格制止并報公司進行處理。

      4、對違章考勤的人員及單位領導的罰款,由井口考勤室統一匯總,取消當日出勤并給予通報。

      5、負責每月向董事長、總經理及人力資源部上報考核一次。

      第13篇 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體空間范圍內的不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避免財產損失,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生產區域內的各種交叉作業。包括:作業區域內橋梁施工、深基坑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同一作業面上多臺起重機械和專用機械的交叉作業以及其他作業許可中規定的不相容作業。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

      交叉作業--凡在不同作業面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作業或在同一作業面處于起重機回轉或運行范圍之內同時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管理規定

      交叉作業安全進行的關鍵是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系,尤其是進入他人場地作業時必須通知該場地施工作業負責人,做好交叉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雙方應采取的防范措施與配合要求。

      一、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后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

      二、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

      三、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桿、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四、起重作業

      1、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離。

      2、起重掛鉤、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五、施工區域內車輛作業

      1、施工區域內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范圍內作業時,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權,施工區域內各類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

      2、車輛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標識、監指揮引導人員)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

      3、施工區域內車輛進入作業區域,須按項目部限速規定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通道。

      4、高空作業車、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安全距離(見下表),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

      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線路電壓(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離(m)

      1.5

      3.0

      4.0

      5.0

      6.0

      7.0

      8.5

      水平距離(m)

      1.5

      2.0

      3.5

      4.0

      6.0

      7.0

      8.5

      六、搭架作業

      1、腳手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范圍,腳手架等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2、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2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堆放的底部寬度應大于1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

      3、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模板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

      七、明火、打磨作業

      1、加油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

      2、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氣體分氣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防護。

      3、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屑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

      4、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若有應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

      八、設備維修時,按規定掛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九、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該場地管理者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與該場所管理者協調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業(見附錄),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

      1、進入門機、龍門吊運行范圍,有可能影響門機、龍門吊安全的交叉作業,如高空作業車跨越門機、龍門吊軌道進行的涂裝作業。

      2、生產區域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建構筑物維護保養作業。

      3、其它由施工負責人根據作業風險分析確定需進行告知的交叉作業。

      十、施工現場同一平面的交叉作業,如:施工現場與施工便道的交叉等,必須有足夠安全警示牌。必要時需配專人指揮。

      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武昆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項目部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第14篇 生產現場鋼絲繩及部分易損小工具安全檢驗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生產現場鋼絲繩及一些易損且會產生一定危險性的小工具或工裝(如:電焊鉗、氧乙炔割炬;手持電動工具;白綜繩、卸扣、環鏈、千斤頂、手拉葫蘆、吊耳、卷揚機等,以下簡稱“小工具”)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生產現場。

      3 管理內容

      3.1 鋼絲繩及小工具實施定期檢驗制度,檢驗周期為每月。

      3.2 鋼絲繩及小工具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建立工具管理檔案。

      3.3 鋼絲繩及小工具發現損壞須停止使用,修理后須重新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無法修復的須進行報廢處理。

      3.4 鋼絲繩及小工具的檢驗使用色標制度:

      3.4.1 鋼絲繩及小工具每月檢驗一次并作好必要的保養工作,必要時鋼絲繩應涂刷防銹油。經檢驗合格后的鋼絲繩必須在頂端涂刷屬于該月的安全色標,小工具檢驗合格后須在醒目位置涂刷屬于該月的安全色標。

      3.4.2 當月25日開始自查并涂刷屬于次月的安全色標,至次月5日前全部完成。

      3.4.3 每月的安全色標安排如下:

      l第1、4、7、10月為紅色

      l第2、5、8、11月為黃色

      l第3、6、9、12月為綠色

      3.5 色標牌的要求

      3.5.1 車間大門顏色各公司統一為海藍色,在大門上固定月安全標色牌。

      3.5.2 月安全標色

      1 4 7 10 紅色

      2 5 8 11 黃色

      3 6 9 12 綠色

      本月標色

      80cm

      100cm

      月安全標色牌按樣:

      標牌底色為白色,“1、4、7、10”和“紅色”字用紅顏色,“2、5、8、11”和“黃色”字用黃顏色,“3、6、9、12”和“綠色”字用綠顏色,“本月標色”字用黑顏色,方格內用于插入顏色牌。

      3.6 未標有屬于該月安全色標的鋼絲繩及小工具不得使用,否則作違章處理。

      3.7 鋼絲繩及小工具的檢驗應保存檢驗記錄,并有檢驗負責人的簽字。

      3.8 手拉葫蘆在檢驗時應做拉力試驗,試驗負荷為額定負荷。嚴禁把卸扣直接扔摔在地上或其他硬物上。

      3.9 庫存的鋼絲繩及小工具對檢驗、待檢和已檢應做好分類,分區存放。

      3.10企業應建立需檢驗的小工具的明細及檢驗標準,按計劃有序實施。

      3.11鋼絲繩、及一些易損且會產生一定危險性的小工具或工裝要妥善保存,做好防潮防雨措施,嚴禁在水中浸泡。

      4 各施工單位自己編插的短小鋼絲繩使用前要經過所屬部門檢驗和登記,各施工單位每月都要檢查和安全色標,所屬部門作好監督抽查工作,報廢鋼絲繩要到所屬部門登記,公司定期組織專項安全檢查。

      5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15篇 地質測量科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2、負責礦井地質測量專業業務管理和業務保安工作。業務管理包括: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礦山測量、儲量管理等項工作。業務保安包括:礦井測量貫通、地質預報、瓦斯地質預報等。

      3、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全面負責本部的業務保安工作。

      4、組織制定礦井地質測量專業的技術規定、管理辦法。

      5、負責組織并參與地質測量專業重大科技攻關,積極引進、推廣地質測量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6、負責抓好地質測量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現規劃目標。

      7、經常深入現場,掌握地質測量專業工作動態,對業務保安范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指導基層解決地質測量工作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8、發生重大水患事故時,必須親臨現場,協助總工程師制訂處理方案,防止災害擴大,并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9、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礦井防治水專業業務保安負全面責任。

      10、負責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工作,對礦井水災事故承擔業務保安責任。

      1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規定,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12、制訂礦井防治水工程計劃,提出防治水裝備和技措項目計劃,并督促落實。

      13、每月開展一次水害預測預報。

      14、組織審查探放水設計和防治水安全措施。

      15、參加礦安全檢查,并經常檢查、督促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檢查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生產。

      16、收集、積累、分析礦井水文地質資料,組織開展防治水技術科研攻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水患問題。

      17、參加新建、改擴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的投產驗收,對防治水工程進行把關。

      18、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時,組織制訂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

      19、發生水災事故時,組織人員親臨現場參與搶救,參加水害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15篇范文)

      (1)在企業分管負責人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3)負責組織企業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策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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