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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1 09:20:13 查看人數:66

      交通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

      第1篇 交通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師生安全管理,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擬定我校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

      一、建立責任包保體系

      建立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包保體系,具體內容是:學校行政領導包班級和各職能部門;班級教師包學生,包村教師負責人包各村學生。

      二、落實責任包保任務

      (一)學校領導包保任務

      1、每月召開一次交通安全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安全自查。

      2、將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班級、教師年度考核內容。

      3、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臺帳。

      4、實施重點時段干部、教師執勤制度,遇重大節假日、惡劣天氣,組織干部、教師在輪流值勤,特別是在開學、放假、春節、“五一”、“十一”、元旦、端午、清明、中秋等重要時期,組織教師按照包保責任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值勤等工作。

      5、每學期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主題活動,設立學校安全宣傳欄和固定安全宣傳標語,督促檢查每周的安全教育課落實情況。

      (二)班主任和包村教師包保任務

      1、組織班級及包村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主題活動,組織學生辦好班級安全板報或手抄報等,教育、引導學生強化安全意識。

      2、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活動,不斷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技能。

      3、加強同家長的聯系,建立安全通報制度,教育學生家長做好監護工作,對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家長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嚴格責任追究

      全體教職員工要充分認識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切實把包保責任落到實處。對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凡因包保責任不落實或有重大隱患的,學校將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包保責任工作情況與年終考核考評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對因包保責任不落實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從嚴追究包保人責任。

      四、包保責任安排情況

      “包保”教師

      “包保”班級及村落

      “包保”領導

      班麗梅

      六年級

      李永軍

      楊家祥

      五年級

      李永軍

      冷永梅

      四年級

      李永軍

      李靖豐

      三年級

      李永軍

      劉寶石

      二年級

      李永軍

      李正清

      一年級

      李永軍

      班麗梅

      西米拉扎、瓦罐

      唐新亮

      楊家祥

      碧拉扎

      唐新亮

      王之富

      龍潭山

      唐新亮

      冷永梅

      大梨園、屏風山

      唐新亮

      李靖豐

      楊家波

      唐新亮

      劉華忠

      埡口、張家、高衙

      唐新亮

      劉寶石

      碧苴

      唐新亮

      達平

      炭窯箐

      唐新亮

      李振清

      碧苴

      唐新亮

      張汝忠

      孫家山

      唐新亮

      高楊紅

      波西扎

      唐新亮

      大箐、尼古拉、雙龍潭

      鮑心田

      唐新亮

      注:各班班主任和包村教師包保學生任務由各班及各村自行進行安排,未進行安排的,發生事故追究包保教師的責任。

      第2篇 石油銷售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企業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產品經銷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各部門。

      第三條交通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條公司應將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之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駕駛員,是指公司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本企業所管理車輛的從業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道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和廠區,生活區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司內部道路。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公司綜合辦公室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各項安全生產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公司內部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四)負責組織內部交通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和交通違章行為按規定及時處理;

      (五)負責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工作;

      (六)對公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內部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交通事故檔案,并負責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七)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安全生產責任制述職報告,匯報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建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條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制度及標準;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

      (三)負責公司職業,非職業以及聘用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公司所屬和租賃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負責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工作;

      (六)組織運輸車隊實施風險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實;

      (七)組織內部交通安全檢查;

      (八)對公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內部調查處理,建立交通事故檔案,并負責統計上報。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條公司應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第十一條公司應對駕駛員及相關人員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對違章駕駛員舉辦專項交通安全學習班。

      第十二條交通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識;

      (三)交通運輸風險管理知識;

      (四)安全駕駛技術;

      (五)車輛機械常識;

      (六)職業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內容。

      第四章 車隊管理

      第十三條車隊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開展對駕駛員動態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五)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堅持車輛回場檢驗制度;

      (六)強化風險管理,實施車隊hse'兩書一表'。

      第十四條車隊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獎懲;

      (三)駕駛員管理;

      (四)車輛維修保養;

      (五)車隊安全會議;

      (六)安全檢查;

      (七)車輛調度;

      (八)節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條車隊應定期召開安全會議。

      第十六條車隊應按規定建立基層安全基礎管理臺帳,駕駛員動態分析臺帳,安全行駛檔案,事故內部調查分析及處理檔案和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應加強對職業駕駛員和非職業駕駛員管理。

      職業駕駛員指以駕駛車輛為全部或主要職業的人員;非職業駕駛員指企業其它崗位從業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公司車輛的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應對駕駛員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車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行駛公里數、培訓考核、違章積分記錄以及安全獎懲等。

      第十九條車隊應對駕駛員進行分類管理,對駕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實施重點管理。

      第二十條對非建制車隊,零散車輛的駕駛員應相對集中,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駕駛員的錄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執行任務時,應持有派車單位派車人員簽發的路(運)單,并按規定行駛。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實行長途行車審批和派車安全交待制度,派車人員應根據天氣、路況和行車條件對執行任務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長途派車單上應注明行駛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應禁止駕駛員疲勞駕車。駕駛員連續長途駕車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每日駕車行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因工作需要,確需超過行駛8小時時,應配備2名駕駛員輪換駕駛。

      第二十五條嚴禁強令駕駛員違章行車。遇有下列情況,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一)裝載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

      (二)車輛存在嚴重故障隱患;

      (三)工作疲勞,身體不適或正在患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四)其他有礙安全駕駛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司從外部聘用車輛駕駛員,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公司應對擬聘用車輛駕駛員做下列審查:

      (一)駕駛員的有效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齡3年以上;

      (三)年齡在50周歲以下;

      (四)當年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聘用單位與聘用駕駛員應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教育責任、管理責任、經濟責任、違約責任及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應為聘用駕駛員投保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

      第六章 車輛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于長途載客汽車和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

      第三十條公司應建立完整的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狀況,歷次維護保養及大修時間、內容、更換零部件記錄,車輛損壞及修復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按規定為車輛辦理保險,車輛保險辦理和理賠工作由車輛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建立車輛維護保養和檢查制度,對車輛定期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不得運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分散車輛應相對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資質的車輛維修單位進行回場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應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制',對車輛各部件和裝載物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節假日期間,對非生產運行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實行定點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條拉運易燃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車輛的裝載,行駛,停放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車輛進入生產廠(場)區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從外部租賃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保險費憑證等必須齊全有效,按照'誰租賃,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并加強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處置車輛時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否則,不得轉交出售車輛。

      各公司出租車輛時必須依法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條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司車輛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均應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

      第四十一條公司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均應記錄,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到結案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司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外,應及時進行現場取證和內部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制定交通違章處理相關規定。

      有下列違章行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應加重對駕駛員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

      (一)無證駕車;

      (二)酒后駕車,違反職業道德以及嚴重違章等;

      (三)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四)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五)明知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因下列情況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做出處理外,還應對單位和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明確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決定,規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車輛存在事故隱患而未及時消除的;

      (四)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在一定時期內重復發生的;

      (五)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六)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嚴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相關規定執行。

      第3篇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方案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順利實施,讓廣大人民群眾走得安全、及時、有序、舒適、滿意,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主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道路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事故為出發點,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管理,確保此項工作安全運行。

      二、原則和目標

      原則:加強領導,抓好源頭管理,實行依法治理,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行車。

      目標:強化源頭管理,推動公路運營,預防交通事故長效管理機制的完善,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治理超員、超速等現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為準備階段,主要制訂本方案。

      第二階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為實施階段,對我司駕駛員進行摸底,制訂完善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全體司乘人員安全學習,配合交警、運管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車安全隱患,確保客運車輛安全運行。

      第三階段:2023年12月25-31日為總結階段,回顧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及時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

      四、機構設置

      設立*****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

      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全面工作

      副主任:***負責安全生產的組織和實施

      成員:***負責車輛二保、檢測和保險

      各車駕駛員為安全員 負責車輛例檢工作

      信息聯絡員:***************

      五、客運車輛的管理

      1、客運車輛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營運;

      2、所有車輛必須標志齊全,證照有效,規范經營行為,文明優質服務;

      3、按期二保,當天出車前或收班后必須對車輛進行例檢,確保無“病”車上路;

      4、車上必須配警示牌、反光錐筒、滅火器,嚴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5、作好“防風、防雨、防雷電、防滑”等工作;

      6、及時、多險種、足額的進行車輛保險;

      7、按時進行車輛年檢。

      六、駕駛員管理

      1、沒有三年安全駕齡和《從業資格證》及2023年違章記錄滿12分的人員不得參加營運,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或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人員駕駛;

      2、不得駕車到危險路段、夜間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或禁止客車行駛路段運行。

      3、嚴禁超員、超速、酒后開車、帶病行駛;

      4、嚴禁車輛亂停亂放、亂掉頭。

      5、按照“八嚴禁”的要求駕駛車輛。

      七、其它事項

      1、對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如實向我司報告,絕對不緩報、瞞報,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2、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我司應及時啟動《2023年度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事故大小程度,損失多少,立即派員共同作好處理工作。

      3、期間我司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

      信息聯絡員:*************

      *****汽車客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處理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維護2023年度安全運輸,規范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以解決經營業戶的后顧之憂,提高行車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損失,讓廣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時、舒適、滿意,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道路運輸秩序,預防忽然減少道路事故為出發點,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管理,確保客運車輛安全運行。

      二、成立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為各車安全例檢員

      三、實施步驟

      1、我司及時掌握旅客流量情況,合理調配車輛,在旅客相對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車輛值班,確保旅客能及時到達目的地。

      2、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啟動該預案,“小組”派員到達事故現場協助處理有關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時內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事故在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絕不緩報、瞞報。

      3、及時向“120、110”求救、報警,將受傷者送到就近醫院救治,并保護好現場。

      4、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協商保險賠償金的預支和理賠事宜。

      5、配合車主處理死亡人員的善后工作。

      6、期間我司每天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

      聯系電話:************

      四、資金來源

      1、車主自籌;

      2、保險公司預借;

      3、安全互助金中預借

      ****汽車客運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4篇 交警大隊交通安全管理員行為規范范例

      嚴謹的紀律作風是交通安全管理員形象和工作效應的外在表現。因此,交通安全管理員必須有嚴整的紀律作風,言行規范,養成守紀律、有禮貌、著裝整潔、舉止端莊的良好作風。

      一、交通安全管理員行使管理職責時,必須按規定佩戴胸卡。

      二、著裝要整潔,夏季不準敞胸露懷、穿拖鞋,要舉止文明。

      三、禮貌待人,文明服務 ,不酒后上崗,不刁難群眾,不耍特權,不假公濟私。

      四、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不徇私情,不吃請受賄。

      五、勸阻、告知交通違法行為時,言行要規范,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說服勸導的方式,勸阻交通違法行為。

      六、牢固樹立我為人民管交通的服務意識,尊老愛幼,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5篇 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第五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外雇載人車輛、外雇(聘)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崗駕駛車輛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管理辦法》等規定,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對駕駛員、車輛、乘車人的安全要求,對車輛、駕駛員的證件、準入管理、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及車輛保險辦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第五采氣廠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內部、外雇車輛及內部、外雇(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第五采氣廠交通安全實行廠、車管單位、車隊(班)三級管理。質量安全環保科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輛分散管理單位(維修搶險大隊、氣田測試中心、米脂消防隊、產建項目組(以下簡稱項目組))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度、辦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檢查、指導、考核及事故調查與處理。

      (三)負責車輛保險的辦理,參與外雇車輛的準入審查。

      (四)負責駕駛員準入審查,準駕證辦理。

      (五)負責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運行狀況下的交通安全分析與管理。負責各類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發送。協助信息管理部門完成系統更新與維護。

      第六條 生產運行科是車輛調派、使用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內部車輛車載gps監控系統的安裝。

      (二)負責外雇車輛準入階段車載gps監控系統的審查。

      (三)負責生產車輛調派管理,生產車輛運行動態監控及檢查、考核。

      (四)負責外雇車輛的準入審查,簽訂運輸服務或車輛租賃合同,包括安全條款或hse合同。

      (五)負責車輛管理調控的日常管理和監控。

      (六)負責車輛年檢、審、驗的組織安排。

      第七條 數值化與科技信息中心是車載gps監控系統、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車載gps監控系統和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建設,軟、硬件故障排除及檢修,網絡平臺信息更新與維護,確保車載gps監控系統和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負責各級用戶的建立與管理。

      (三)負責聯系安裝廠商進行日常性的回訪或檢查。

      (四)負責新進車輛車載gps監控系統的接入。

      第八條 負責我廠集中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組織交通安全檢查,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內部、外雇(聘)駕駛員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組負責本單位雇傭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 廠長辦公室負責危險品車輛運輸車輛押運員的管理、教育。負責車輛出入各倒班點的審查、登記。

      第十一條 各用車單位負責配屬車輛日常調派、監督及乘車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車輛上戶、檢、審、驗,駕駛員教育、培訓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車輛所屬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配屬車輛在交接、維修期間由車管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公務車、生產指揮車、生產車輛實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種車輛(制氮車、消防車、氣田測試車)實行各專業單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車管單位必須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標、工作規劃和實施措施,實行交通安全目標管理,嚴考核,硬兌現。

      第十六條 對駕駛員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做好教育培訓記錄。

      (一)定期教育:

      ⒈車管單位每周不少于2小時,組織駕駛員和車管干部對本隊(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隱患、堵漏洞、訂措施。

      ⒉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第一個周一晚上召開廠級駕駛員安全例會,所有駕駛員必須參加,例會內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貫、情況通報、技能培訓。

      (二)技能培訓:

      車管單位要嚴格按照培訓計劃開展技能培訓和有針對性內容的現場演練,每次活動時間不得少于兩小時,參加人員要登記,記錄資料要齊全。

      (三)出車前安全講話:

      車管干部要堅持每天早上出車前的安全講話,內容要結合當天任務、天氣、道路、環境等具體情況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車管干部要隨時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心理動態,及時做好工作,把思想問題解決在車輪轉動之前,使每個駕駛員不帶思想負擔行車。調度派車要給駕駛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長途車要在路單上提示安全。

      (五)上崗前培訓

      駕駛員初次上崗或停車3月以上重新上崗必須進行15天以上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確認合格后發給準駕證。

      第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獨立倒班點車管單位應堅持定期與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檢。

      路檢路查由單位主管領導帶隊,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獨立倒班點車管單位每月不少于3次,對查出的違章違規現象要進行登記和處理,并由管理部門對車管單位或車輛使用單位進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條 廠內外雇車輛、外聘駕駛員統一納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負責管理教育。

      第四章 車輛運行管理

      第一節 車輛調派

      第十九條 生產車、公務車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向生產運行科上報用車計劃。

      (二)生產運行科審核后,向車管單位下達調度計劃。

      (三)車管單位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車輛分配,用車單位按照“一事一路單”的管理辦法,負責日常配屬車輛調派與管理。

      第二十條 臨時外雇車輛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向生產運行科外雇用車計劃報廠調度室。

      (二)生產運行科審核后組織或委托使用單位組織符合標準的外雇車輛,簽訂臨時雇用合同(協議),合同(協議)內容必須包含雙方的安全約定條款。

      (三)用車單位對外雇車輛的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進行檢查,填寫《外雇客(貨)運車輛車況檢查表》。

      (四)相關部門審核出行程序時,必須同時審核《外雇客(貨)運車輛車況檢查表》。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對檢查結果進行抽查,無檢查表,各相關單位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禁用車單位人員乘坐外雇貨車、吊車及農用車。外雇客車行駛,用車單位必須指定干部押車。

      (六)獨立倒班點日常生產、生活所需的臨時外雇車輛,均由獨立倒班點的車管單位,按照廠規定與正規運輸公司簽訂《臨時用車協議》后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醇、污水罐車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每天17:00之前將甲醇污水拉運計劃報廠調度室,由廠調度室統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運過程嚴格按照《甲醇、污水拉運細則》、《污水、甲醇交接憑證實施細則》執行。

      (三)獨立倒班點日常甲醇、污水拉運,生產、生活用水拉運,由獨立倒班點的車管單位負責組織,若遇特殊情況,由廠調度室負責組織。

      第二十二條 獨立倒班點的車輛調派與管理

      (一)獨立倒班點的配屬車輛,由廠指定駐外單位統一管理和日常調派。管理單位設立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司機例會、路查路檢,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

      (二)車管單位要建立健全駐外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體系,設立駐點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日常檢查檢驗(包括出車前檢查和回場檢驗)、動態監控、駕駛員出車前安全講話、協調車輛、駕駛員在換班、維修過程中的車輛保證等工作,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

      (三)17:30及雨雪霧天氣出車必須經用車單位領導審批。

      (四)七座以上客車發放,按照廠有關規定執行,各獨立倒班點用車單位無權私自審批、放行。

      (五)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對車輛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七座以上載人車輛調派

      (一)七座以上載人車輛的調派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對車輛、駕駛員、乘車人逐一審查和確認,由廠主要領導審批,主要領導不在時,由值班廠領導審批。

      (二)七座以上載人車輛出行必須由廠主管部門指派懂交通安全的專人押車,行車路單確認指派人、押車人、駕駛員后生效。

      (三)押車人要認真履行車輛行駛監督職責,做好行車過程的安全監控,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或上報。

      (四)七座以上載人車輛的通行必須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長途車的調派與管理

      (一)離開氣田生產區域,目的地遠于定邊以西(含定邊縣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區)、鄂爾多斯以北(不含鄂爾多斯市區)或山西等地的各種車輛,通稱為長途車。

      (二)長途車輛由用車單位經車輛交通管理調控系統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審查,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核并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廠領導審定后方可出行。

      (三)長途車歸隊后由車管單位及時向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質量安全環保科報告。

      (四)因天氣、人員、任務、設備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歸隊車輛,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及時向所在單位匯報情況,由廠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執行。

      (五)探井管理作業區前往邊遠氣探井區域進行作業或礦權巡護時辦理日常用車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17:30之后、雨雪霧天氣因特殊情況必須出車的,需經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廠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出廠車輛都必須到門崗驗證行車路單,下列情況門崗不予放行。

      (一)超過申請出車時間1小時或無路單。

      (二)夜間及雨雪大霧天氣出車,路單沒有相關科室及主管領導簽字。

      第二十七條 長期停駛,節假日停駛的車輛嚴格執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點火開關鑰匙、行駛證和準駕證,定點封存。長期停駛、節假日停駛的車輛要封存)。車輛使用單位提前3天向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上報用車計劃,車管單位根據需求安排停駛車輛,提前1天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并作好停駛車輛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駛路單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車輛必須辦理電子路單。

      (二)路單有效期為1小時,過期失效,車輛出行必須再次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三)行車路單由車輛調派單位簽發。

      (四)行車路單必須按項如實、規范、準確填寫。

      第二十九條 第五采氣廠車輛(包括外雇車輛)禁止從事員工、家屬、學生的集體旅游及節假日探親、訪友等非生產活動。

      第二節 出車前的檢查

      第三十條 車管單位根據車輛保修周期,按時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一條 車管單位要根據機動車輛一般安全技術要求,出車前檢查車輛狀況,嚴禁車輛帶病運行。檢查要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二條 出車前,車管單位要保證車輛安全附件(鐵鍬、掩木、急救包、滅火器等)齊全完備,冬季車輛運行必須配備防滑鏈。

      第三節 車輛行駛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配屬車輛早晨上班時間到用車單位報到,由用車單位負責調派。

      第三十四條 我廠實行司乘監督制,所有乘車人員均為車輛安全監督員,按照乘車人的職務、職稱、工齡依次負有不同程度的監督責任,第一安全監督人對本次行車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罐車押運員為所押運車輛的安全監督員。

      第三十五條 乘車人的責任與權利:

      (一)乘車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能有干擾、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

      (二)不得違章指揮,不得提出改變行車路線、超時行駛,超速駕駛、超載行車等違反我廠規定的要求。

      (三)車輛未停穩時,不準上下車,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準把頭手等伸到車外,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所有乘車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文明、安全乘車。

      (五)當車輛遇到險情時,乘車人有責任協助駕駛員解決問題。

      (六)乘車人必須對駕駛員行使過程進行監控,如發現有超速、單手扶方向盤、邊開車邊接電話、吸煙等違章現象有權制止。

      (七)對于有違章駕駛行為的車輛有權拒乘,并及時通知所在單位。被拒乘車輛應及時到車管單位報到,違章駕駛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的責任與權利:

      (一)必須嚴格遵守各類交通安全規章細則。

      (二)必須接受乘車人員的監督及合理建議。

      (三)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四)有權糾正乘車人員不系安全帶等違章行為,在不安全行為未整改之前,有權拒載。

      (五)有權拒絕乘車人員擅自改變行車路線、超時行駛,超速駕駛、超載行車等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條 罐車駕駛員、押運員除以上職責外,還必須嚴格落實甲醇、污水拉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根據用車單位的車輛運行監督記錄,對車管單位或用車單位的違章行為進行考核,對用車單位的用車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由于生產或工作需要,必須改變行車路線的,由乘車人員或用車單位相相關部門或單位講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駕駛員在疲勞和生病時不應駕駛。行駛途中,應以2小時為間隔停車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鐘。

      第四節? 車輛歸隊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車輛在17:30仍未歸隊的,車輛使用單位要及時詢問情況,并向車管單位講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車輛回廠之后,由門崗點擊收車,車輛安全責任管理主體由用車單位向車管單位自然轉移。由車管單位負責車輛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車輛歸隊后,要嚴格遵守“一交一定”細則,(即:交點火開關鑰匙,定車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條 車管單位每日進行對車輛抽檢,全部車輛在10天內回場檢驗率達標,做好記錄并簽字留存。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再派。

      第五節 交通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輛一般安全技術條件。

      (一)車況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轉向、傳動、制動、輪胎、燈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靈活可靠。

      (二)進入油氣場所的車輛按規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鐵鍬、防滑鏈(冬季)、掩木、急救包、滅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齊全完備。

      (四)備有常用的維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數超過核定人數。

      (六)在道路通行條件正常情況下各類生產、指揮車輛乘車人員不得超過5人(包括駕駛員)。雨雪霧天氣行駛車輛、7座以下長途車輛乘坐人數不得超過4人(包括駕駛員)。

      (七)禁止貨車、客貨車車箱載人,物品包裝牢固、嚴密。

      (八)特種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用于非專業的其它方面,不得將其當客車或貨車使用。執行任務時,車上只準乘坐工作人員,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員。

      (九)甲醇、污水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除押運員外禁止搭載其它人員。

      (十)以上車輛必須針對乘坐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帶,并且性能完備。

      第四十六條 車輛裝載的要求。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車輛裝載的規定裝車。

      (二)特殊情況下,裝運貨物超過規定時,必須提前報請公安機關或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三超”貨物拉運手續。

      (三)拉運“三超”貨物時,必須在超出部分的貨物上面設安全警告標志(白天用小紅旗,夜間用紅燈),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并有專人押運。

      (四)裝載貨物長度超過車箱時,不得將后牌照號、尾燈和剎車燈遮住。

      第四十七條 裝載危險物品的規定。

      (一)執行危險物品運輸任務、必須選派思想好、駕駛技術熟練、熟悉道路情況的駕駛員。

      (二)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專人押運,并不準他人搭乘車輛。

      (三)行駛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駛,避免緊急制動。

      (四)拉運液化天然氣、汽油、乙炔氣、甲醇(含醇污水)、氫氣等物品的車輛,必須在車前、車后掛安全警告標志。

      (五)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持有危險物拉運操作證。

      (六)拉運易燃危險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前置,并裝靜電接地線。

      (七)車輛在中途停放時,必須選擇安全地點,不得在村鎮等人員眾多的地方停車。停車后押運人員不得遠離車輛。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嚴禁煙火。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輛行駛速度規定

      (一)載人車輛遇道路寬闊、視線良好、無障礙,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速度上限規定如下:

      ⒈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時,一級公路上為7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上為50公里小時,城鎮街道上30公里/小時,油區柏油道路上為40公里/小時,非正規公路為20公里/小時。

      ⒉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時,一級公路上為5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上為40公里/小時,城鎮街道道路30公里/小時。

      ⒊進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規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標志,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二)車輛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應超過20公里/小時。

      ⒈通過胡同、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⒉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⒊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⒋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⒌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⒍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⒈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⒉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⒊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條 雨、雪、霧等惡劣天氣除單位通勤車(如榆林天然氣處理廠倒班車、米脂天然氣處理廠倒班車等)經三級審核、審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載人車輛出行。7~19座載人車輛禁止在四級砂石路面等級以下的道路行駛。20座以上載人車輛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級以下的道路行駛,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駕駛員及證照管理規定

      第一節 駕駛員管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所指的專職駕駛員是指以駕駛為職業的廠內在冊員工。兼職駕駛員是指因工作需要,進行車輛駕駛的人員。外聘駕駛員是指第五采氣廠直接面向社會聘用的駕駛員。外雇駕駛員是指外雇車輛配屬駕駛員或外部公司勞務輸入第五采氣廠從事車輛駕駛的駕駛員。

      第五十一條 駕駛員必須取得正式機動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軍用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軍照)須換取地方駕照。具有駕照的駕駛員,必須取得《準駕證》后,方可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第五十二條 駕駛員在駕車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相關證件,遇到路查路檢時,應主動出示。

      第五十三條 駕駛員駕駛的車型不得高于駕照規定車型。禁止外聘駕駛員駕駛廠內小轎車、大客車等車型。外聘駕駛員如駕駛本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外雇車輛在公司審批準入后,在7日內按公司規定辦理準駕證。外雇駕駛員需要更換時,按上述程序必須重新辦理準駕證。外雇車輛駕駛員違章行車構成車主違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駕駛員的技能、素質水平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兼職駕駛員:

      ⒈在駕駛員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崗人員。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視力:兩眼均為5.0以上(包括矯正視力)。

      ⒋辨色力:無全色盲或赤、綠色盲。

      ⒌聽力:兩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壓正常。

      ⒎無精神病及妨礙駕駛機動車的其它疾病。

      ⒏年齡在二十三周歲至五十周歲。

      ⒐經駕駛理論知識和安全駕駛技術考核合格的。

      ⒑無嚴重違章或交通肇事記錄的。

      ⒒5年以上連續駕齡(含5年)。

      (二)長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載人車輛駕駛員:

      ⒈符合國家法規以及專職駕駛員有關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轎、大轎的駕駛員必須持a1照。

      ⒊公務車、生產指揮車的駕駛員必須持a2照以上。

      ⒋生產車的駕駛員必須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車輛的《運輸市場準入證》、《運輸服務安全合同(協議)》(外雇駕駛員)。

      第二節 準駕證管理

      第五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廠內、外聘(雇)及兼職駕駛員準駕證的辦理。

      第五十七條 所有駕駛員包括兼職駕駛員均須在車管單位注冊。駕駛員戶籍必須按照要求逐項認真填寫,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條 準駕證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有效期滿或換發新證時交回質量安全環保科。準駕證丟失、損壞、過期或準駕車輛變更的,應及時申請補辦準駕證或換證。

      第五十九條 準駕證注銷的駕駛員,如重新辦理,執行上述辦法。

      第六十條 因崗位變化或工作調動,駕駛人員不在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及時收回準駕證。行駛區域、駕駛車輛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申辦。

      第六十一條 內部駕駛員離開我廠時,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準駕證交回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否則人事組織科(車管單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十二條 準駕證的辦理

      (一)專職、兼職駕駛員的準駕證是經本人申請,車管單位同意,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主管廠長審批后發放。

      (二)駕駛7座以上載人車輛的《準駕證》須到質量安全環保處辦理。

      (三)長期外雇車輛駕駛員、外聘駕駛員準駕證的辦理,按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關于印發公司外雇載人車輛、外聘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由車輛管理單位(合同簽訂單位)出具證明,按《準駕證》申辦程序辦理。

      (四)新調入的內部駕駛員,由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按《準駕證》申辦程序辦理。

      (五)干部兼崗駕駛人員的辦理依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崗駕駛車輛安全管理辦法》程序執行。

      第六十三條 準駕證的考核

      (一)駕駛員初次或重新辦理準駕證必須參加考試,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組織,用人單位參加。

      (二)考核分資格審查、理論考試、實踐考試三部分。

      ⒈資格審查包括證照審查,體檢證明。

      ⒉理論考試包括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規章細則,異常天氣、復雜道路、危險情況時的安全駕駛知識,車輛的總體構造、主要裝置的作用,車輛日常檢查、保養、使用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方法、緊急情況的處理等相關知識。

      ⒊實踐考試包括在沒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和在實際道路上正確操縱駕駛機動車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規行駛的程度,駕駛姿勢及觀察、判斷、預見能力及綜合控制車輛的能力。

      (三)考試辦法。

      ⒈理論考試的總分數為100分,法律法規、交通安全等知識的考題為70分,安全駕駛、傷員急救等知識的考題為15分;車輛的構造、使用、日常檢查、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方法等知識的考題為15分。

      ⒉實踐考試的總分數為100分,包括操縱駕駛機動車,遵守交通法規行駛,觀察、判斷、預防、應變等綜合駕駛能力三項內容組成,按照我廠具體情況制定考試項目。

      (四)考試合格標準。

      ⒈理論考試得分數在80分以上。

      ⒉實踐考試得分數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兩項考試有一項不達標,即可判定為不合格。

      (五)準駕證記錄內容:

      ⒈準駕證編號。

      ⒉駕駛員姓名、年齡、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單位(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⒋合同編號(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⒌車主單位(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⒍工作崗位(專、兼職駕駛員)。

      ⒎駕駛證檔案編碼(專、兼職駕駛員及外雇駕駛員)。

      ⒏初次領證時間、準駕車型、有效期。

      ⒐發證機關簽章。

      ⒑準駕證右下方粘貼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條 準駕證的注銷

      駕駛員有以下行為者,質量安全環保科有權注銷駕駛員的準駕證,停止其駕駛行為:

      ⒈酒后駕駛機動車。

      ⒉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⒊拒絕、阻撓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或檢查逃逸。

      ⒋違規操作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已造成事故。

      ⒌駕駛與準駕證指定車型不符的車輛,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已造成事故。

      ⒍駕駛員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3次以上。

      ⒎受國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

      ⒐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再駕駛車輛。

      ⒑單位認為不適應駕駛車輛。

      ⒒其它經查實符合注銷準駕證的行為和現象。

      ⒓在路查期間,駕駛員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⒔年度審驗不合格。

      第六十五條 準駕證的審驗核發

      專、兼職駕駛員《準駕證》有效期為2年,外雇(聘)載人車輛駕駛員《準駕證》有效期為1年。準駕證由車管單位提前30日提出申請,質量安全環保科審驗核發。

      第六十六條 外雇貨運車輛和臨時外雇載人車輛駕駛員不發《準駕證》,但其技能、素質水平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考核符合我廠相關規定后,方可從事我廠的運輸服務工作。審查、考核記錄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備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條 交通事故的分類和等級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級)。

      ⒈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⒊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⑴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與毀壞財產價值的總和。包括:

      ⒈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

      ⑴醫療費(含護理費)。

      ⑵喪葬費及撫恤費。

      ⑶補助及救濟費。

      ⑷歇工工資。

      ⒉善后處理費用

      ⑴事故處理費。

      ⑵現場保護、搶救費用。

      ⑶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⑷清理現場費用。

      ⑸處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費用。

      ⒊財產損失價值

      ⑴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⑵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六十八條 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基層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報告質量安全環保科。

      ⒈一般事故c級,事故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⒉一般事故a、b級,事故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⒊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三)質量安全環保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長油字[2008]41號相關規定填寫事故快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

      (四)對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六十九條 事故調查

      (一)一般事故c級由基層單位調查,填寫事故報告,上報質量安全環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級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牽頭,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三)較大事故報油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由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要按照有關程序進行,查明事故原因,劃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按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調查人員向有關單位、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

      (七)事故責任分為:直接(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八)事故發生后,無論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七十條 事故處理

      (一)處理權限

      ⒈發生一般事故c級由基層單位上報意見,質量安全環保科審定。一般事故b級由基層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質量安全環保科初審,廠hse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報。

      ⒉發生一般事故c級,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到質量安全環保科說清事故情況。發生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向廠領導匯報事故情況。

      (二)責任追究

      1.發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實施辦法》及安全環保責任書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2.發生一般事故b級。

      ⑴負直接(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者,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2000元罰款;屬駕駛員責任的,內部駕駛員調離駕駛員崗位,外聘(雇)駕駛員予以清退。

      ⑵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扣發業績獎金1000元。

      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發業績獎金500元。

      3.發生一般事故c級。

      ⑴負直接(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者, 內部駕駛員調離駕駛員崗位一年,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外聘(雇)駕駛員予以經濟處罰或清退。

      ⑵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扣發業績獎金500元。

      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發業績獎金300元。

      4.發生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輕微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停車反省1-3個月,全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予以通報處理。

      第七十一條 對隱瞞或干擾事故調查處理,經過核實,屬于一般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警告處分。重大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記過處分。特大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七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按照審批的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除按前款處理外,還要給事故單位及用車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并按照單位業績合同及安全環保責任書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事故建檔、記錄和統計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發生的5日之內,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填寫事故記錄表。在事故結案后對發生變化的記錄允許進行修改,該記錄保存在質量安全環保科,保存時間為5年(不包括事故發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有完整的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⒈事故登記表。

      ⒉事故調查報告,批復處理文件。

      ⒊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⒋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⒌物證、人證材料。

      ⒍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⒎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⒐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⒑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⒒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⒓調查人員的名單、職務、單位、專業特長。

      (三)事故檔案為永久性保存資料,應分級保存。

      ⒈一般事故c級事故檔案,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并送檔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檔案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存檔,并報油田公司備案。

      第七章 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

      第一節 安裝、使用、維護

      第七十五條 第五采氣廠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范圍包括:廠內部車輛、氣田產建項目組雇用車輛、生產運行科或廠內其他單位長期外雇車輛。凡新購、進入第五采氣廠運輸市場的各類內部車輛、外雇車輛均應安裝gps車載終端設備,并納入第五采氣廠車輛gps安全監控系統運行。

      第七十六條 第五采氣廠新購內部車輛,在投入運行前,生產運行科應聯系指定供貨商安裝gps車載終端設備,并報請采氣工藝研究所進行系統測試成功后,方可運行車輛。內部車輛申請報廢、停用前,生產運行科應聯系指定供貨商拆除gps車載終端設備,拆除的gps車載終端設備可用于新購內部車輛的安裝。

      第七十七條 擬進入第五采氣廠運輸市場的外雇車輛,在辦理《長慶油田公司運輸市場準入證》前,生產運行科必須審查gps車載終端設備安裝及完備情況,并經審批合格后,方可辦理《長慶油田公司運輸市場準入證》。車輛運行前報請采氣工藝研究所進行系統測試成功后,方可運行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安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承包商更換服務車輛,新準入車輛可安裝原服務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

      第七十八條 各車管單位或駕駛員要熟悉車載gps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經許可禁止改變儀器參數設置,禁止關閉、拆除、停用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

      第七十九條 駕駛員在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上報車管單位、采氣工藝研究所,通過廠家或指定地點及時維修和更換。

      第八十條 生產科、產建項目組長期雇用車輛,在服務合同簽訂后必須及時向質量安全環保科繳納2000.00元設備使用保證金。

      第八十一條 安裝第五采氣廠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的外雇車輛,因運輸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廠繼續服務,生產科、產建項目組應及時回收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質量安全環保科在確認設備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額后,足額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證金。

      第八十二條 車載gps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情況納入各單位hse業績考核。

      第二節 監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條 生產運行科、應在各生產調度室設置車輛gps監控調度中心,對車輛運行動態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八十四條 車載gps監控系統的監控和考核實行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車管單位(車輛調派單位)兩級管理制度,監控判定的標準依據第五采氣廠、長慶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記錄的數據作為車輛、駕駛員、車管單位、用車單位違章違規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五條 各車管、調派單位按照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權限,安排專人負責監控車輛運行動態,發現超速、超區域和緊急報警,必須使用短信發送平臺或電話聯系的方式,及時提醒駕駛員及時糾正,保障行車安全。對違章行為有權進行處理,并建立記錄。

      第八十六條 車管單位每月監控不少于40臺次,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監控不少于20臺次,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糾正、整改、處理。

      第八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在每月的駕駛員安全例會上通報車載gps監控系統發現的違章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八章 機動車輛保險

      第一節 機動車輛投保

      第八十八條 所有車輛保險辦理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八十九條 生產運行科應及時向質量安全環保科通報機動車輛在用、停用、報廢和購入信息,填報《機動車輛保險通知單》,并送質量安全環保科。

      第九十條 應根據優中選優的原則,確定保險費率低、服務態度好、出險速度快、賠償合理、及時選擇保險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合作對象(委托審驗的除外)。禁止與保險公司簽訂具有壟斷市場不公正條款的協議或合同。

      (一)機動車輛上年保險期限到期前10日內,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與保險公司洽談保險事宜,辦理投保、續保或終止保險手續。

      (二)質量安全環保科將投保單及保險公司的收費票據送主管廠領導審批,并交財務資產科。

      (三)財務資產科審查后,按照規定辦理付款。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輛投保原則上只進行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駕駛員及乘車人員險的投保,確因生產需要,增保其它險種的,必須經主管安全生產廠領導同意。

      第九十二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險種、費率(含附加費率)、投保金額、車輛運營情況、事故情況、賠償情況、是否續保、無賠償優待、理賠、保險證等在內的車輛保險管理臺帳。

      第九十三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及時發放保險證,并進行發放登記。

      第二節 事故理賠

      第九十四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車管單位應迅速向當地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報告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項目組)。車管單位負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質量安全環保科協助車管單位作好機動車輛肇事后的理賠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賠記錄。

      第九十五條 事故理賠后,不免除肇事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肇事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辦法》及《第五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節 無賠償優待

      第九十六條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16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按照《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關于“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償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的規定,應參照上一保險年度無賠款優待的實際享受情況,爭取按最高比例執行。

      第九十七條 無賠款優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險費用交納的抵減,不得以任何形式返還單位或個人,形成帳外資金。

      第九十八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在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相對穩定,爭取使無賠款優待能較好的落實。

      第四節 責任追究

      第九十九條 車輛保險費用在管理過程中若發生問題,將根據管理環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不能及時辦理投保、續保、撤保、理賠等業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車輛保險費用經管人員發生的違紀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按廠有關規定調查處理,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處罰

      第一佰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對當事人進行警告。

      (一)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以內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二)由于維護不當、檢查不及時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污損、遮蔽、信號阻斷,但能及時進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處理。

      (一)車輛在檢查、修理后,未及時檢查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暫時失效。

      (二)gps監控顯示連續3-5分鐘(含3分鐘)內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三)非人為因素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損壞,未及時向車管單位匯報。

      (四)gps監控顯示行駛路線超出規定范圍,能及時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條 下列行為,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200元/次罰款處理。

      (一)車輛檢查、修理后,未檢查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丟失數據7天以上,但未造成設備損壞。

      (二)gps監控顯示連續5分鐘以上(含5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三)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含3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50%以內。

      (四)由于維護、使用不當等行為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損壞,未能及時上報。

      (五)gps監控顯示超區域行駛,不能及時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條 下列行為,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500元/次罰款處理并收回準駕證,停車學習7天。

      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以上(含3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不超過2000元。

      第一佰零四條 駕駛員違章月累計超過3次,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收回準駕證,停車學習7天后,由車管單位向質量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重新發放準駕證。

      第一佰零五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800.00元罰款處理,同時追繳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損失,造成惡劣影響者予以清退或調離本崗位。

      (一)故意污損、遮蔽、阻斷gps監控系統設備或故意損壞車載gps,造成gps監控系統設備失效。

      (二)人為斷電、拔線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數據丟失。

      (三)超過以上處罰標準的其它超速、超限行為。

      (四)故意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故障的其它行為。

      第一佰零六條 外雇車輛的考核處理以書面形式通知車主或駕駛員確認后,從其gps使用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條 未按照“一事一單”執行車輛日常調派和使用的單位,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對不按路單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的駕駛員和乘車人員,一經發現收回駕駛員準駕證,停車學習7日,監督人員罰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條 夜間、雨雪霧天氣,未經審批,私自出車的單位及個人,一經發現,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銷駕駛員準駕證,廠內駕駛員處500元罰款。

      第一佰零九條 保衛科門崗未有效執行相關規定,對出、入廠車輛把關不嚴的,一經發現扣除保衛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出車檢查、安全講話的車管單位,發現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條 乘車人不系安全帶或對駕駛員違章駕駛未及時糾正,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時對乘車人員罰款50元,駕駛員罰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條 不接受乘車人員監督及合理建議,被拒乘車輛的駕駛員,經查實后,收回準駕證,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并扣除車管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屬外雇車輛清退該車及其駕駛員。

      第一佰一十三條 車輛歸隊后“一交一定”細則執行不嚴,未進行檢查或記錄不詳的,一經發現扣除車管單位月度經濟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條 執行完任務未及時歸隊,對駕駛員及乘車人員罰款100元,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駕駛員和乘車人員共同承擔。

      第一佰一十五條 路單填報不規范,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經濟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條 未經車管單位同意私自互換車輛駕駛,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廠內駕駛員收回準駕證,并處500元罰款。

      第一佰一十七條 駕駛員將車輛交于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屬外雇車輛駕駛員的,清退該車及其駕駛員,并扣除車管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無準駕證人員駕駛本廠及外雇車輛,一經發現對駕車人員處2000元罰款,并扣除本單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第一佰一十八條 由于證件不齊全或違章行為被地方交通部門查處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

      第一佰一十九條 與當班駕駛員一同酗酒的員工,一經發現,罰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條 經有關部門(單位)現場檢查或檢驗車輛、駕駛員不符合我廠交通安全管理標準的,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車管單位)向車主單位發出車輛(駕駛員)停車整改通知,停車期間的費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一佰二十一條 車輛的道路試車

      車輛在修理、保養過程中需進行道路試車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試車駕駛員申領試車證和試車牌。試車時,車輛前后懸掛正式試車牌(不允許使用自制試車牌)。

      (二)必須由持試車證的駕駛員進行試車,只持有駕照,沒有試車證的駕駛員不準試車。試車駕駛員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十萬以上安全行駛公里,駕駛技術熟練,對汽車技術性能熟悉的駕駛員擔任。

      (三)掛試車牌的車輛,不得載人或帶危險品。駕駛室不準乘坐非試車檢查人員。不準駕駛懸掛試車牌的車輛執行其它任務或辦私事。

      (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進行試車,嚴禁在廠區或街道試剎車。

      第一佰二十二條 車輛的年檢

      (一)由生產運行科牽頭,組織安排年度車輛審驗工作,車管單位負責落實。

      (二)檢、審、驗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門的統一要求辦理。

      (三)檢審前,車管單位應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條 外雇車輛準入

      外雇車輛進入我廠載人運輸服務市場必須符合油田公司關于外雇車輛準入的相關規定,下列車輛禁止辦理準入:

      (一)車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車容車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載人車輛或載貨車輛。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載人車輛(含7座)

      (四)私家車、承包經營車。

      (五)未安裝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其設備與長慶油田公司車載gps監控平臺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條 員工乘坐私人機動車管理

      (一)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與第五采氣廠無任何雇傭關系的非營運機動車輛 ( 包括汽車、摩托車、電動機動車、農用車等) 。

      (二)員工購置的私人機動機動車輛,禁止以第五采氣廠名義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

      (三)私人機動車輛在第五采氣廠各生活、辦公區域內通行、停放必須嚴格遵守《關于對倒班點車輛行駛、停放進行規范的通知》之相關規定。

      (四)禁止各單位或員工使用、乘坐、駕駛私人機動車輛進行以下活動或行為:

      ⒈第五采氣廠生產區域內的員工送班及因公集體活動。

      ⒉從事生產作業、公務活動及外出辦理因公業務。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氣站與倒班點之間,以及各倒班點之間進行的人員通行。

      ⒋進入第五采氣廠管轄區域內的生產操作場所、重點管理區域。

      (五)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佰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公司相關文件為準。

      第一佰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佰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6篇 南京交通學院圖書館網站建設及安全管理辦法

      京南交通學院圖書館網站建設及安全管理辦法

      圖書館網站是圖書館提供資源與服務的一個重要平臺,是學校學生培育、科學研究的重要工具和陣地,是科學文化和人文精神傳播的重要載體。為使我院圖書館網站更好發揮應有功能,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歸口部門管理:數字技術部負責網站的運行及安全維護工作,數字化技術部主任為責任人,安排部門專人負責網站日常維護及安全檢查;并協助館長牽頭組建一支穩定的圖書館網站內容建設隊伍,負責網站各欄的內容添加、管理。

      二、內容建設管理:圖書館網站內容要全面反映館服務借閱、閱讀推廣、學科服務等情況,做到信息真實、數據嚴謹、更新及時,無錯漏、錯誤引導、失效鏈接等。

      1.技術部每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網站,發現錯誤及時糾正或通知相關人員改正。

      2.網站原則上不發布重大新聞,如有重大新聞可從學校官網轉載。

      3.各項業務活動應按宣傳、開展、結束三個階段及時發布信息;相關海報同步上傳;總結性新聞信息需在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發布,

      4.常設欄目如新書推薦、學科導航等原則上一月更新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則按實際情況調整;發布者須定期檢查超鏈接的有效性、正確性。其他欄目如開放時間、館藏布局、規章制度等,做到及時更新。

      5.數據庫資源更新要及時。訂購數據庫采購后及時發布并按周檢查有效性,每日關注讀者使用情況,如遇無法打開等情況要及時聯系數據庫商妥善處理;試用數據庫須經館領導同意后方可試用,過期、失效等要及時下架或聯系延用;自建庫和免費庫,分別發布館自建的特色資料、公共免費數據庫平臺資料,發布者要及時檢查、更新等。

      三、安全檢查管理:數字化技術部要具備處置網絡安全事件的處置能力,如遇網絡突發事件要有精準的應急處置方案、明確的應急處置權限等。

      1.納入學校統一系統的圖書館網站及各專題網站,應備份欄目及各欄目配置方案;如頁面有改動要及時保存最新版;發現網站被篡改應及時恢復欄目,并向學校網站管理部門(信息辦)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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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如何做好交通運輸安全管理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事故多發、頻發,嚴重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作者結合多年車輛運輸的實際,淺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因素分析

      1.可控因素:①人的因素;②車的因素;③管理因素。

      2.不可控因素:①環境因素。在各因素中,人、車、管理因素三方面關系非常密切,相輔相成,人是環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發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統的核心,車和管理的因素必須通過人才能發揮作用,管理是架設于人與人、人與車的傳遞信息的媒介或橋梁,因此,只有各要素彼此協調運動才能實現危險品運輸安全。

      二、防范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對策

      1.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嚴防“管理”漏洞。眾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9·8潰壩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災事故”后,全國掀起了近年來少見的“問責風暴”。作為企業一把手和安全監管部門人員要清醒的認識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即行政責任、技術責任、管理責任。那么,在全國刮起“問責風暴”緊張的安全形勢下,如何履行好安全主體責任呢?一是設立安全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充分發揮安全的監管作用。二是制定適應公司的規章制度,加強責任目標管理。如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責任制、問責制,安全獎懲機制、安全技措、安全預控機制等,一把手要與各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各部室職員和駕駛員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使安全目標層層分解,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安全責任管理網絡。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設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投入等,俗話說“有投入,就有回報”有舍有得,往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設施不齊全,安全培訓不夠、人員安全意識不強,最終導致人員、設備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會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只有通過定期召開安全會,不定期開展現場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拿出解決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使整個管理系統形成pdca循環,管理才得到不斷的提升,安全才得以實現。

      五是建立“六預”管理機制,即預報、預警、預防、預教、預測、預想,事故的發生有90%是可防的,實施六預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并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六是編制《危險品運輸實用手冊》、《制度匯編》等,把承運貨物理化特性、應急處置措施、安全規程及規章制度等安全生產知識寫入手冊,并下發到駕駛員手中,人手一冊,在空閑時間自學。七是建立有效的應急響應機制,根據自身實際,編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物質,強化應急救援知識學習,組織應急演練,從而不斷提高管理者、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能力,事故的防范能力,避免和減少事故危害。

      2.加強“人”的管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統計資料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約有70%交通事故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如何加強人的管理呢?

      2.1把好駕駛人員的“準入”關。據調查表明:未經正規培訓的駕駛人,其肇事次數是受過正規培訓的兩倍左右。因此,駕駛員招聘工作顯得非常關鍵,不但要求證件齊全,身體健康;而且技術嫻熟,安全意識強,有5年以上普通貨物運輸駕齡,年齡不超過45周歲等。許多危險品運輸單位小事故不斷,就與駕駛員的素質低、技術差、安全意識薄弱有直接關系,因此,只有把好了駕駛員的準入關,招聘到優秀人才,才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2.2把好安全宣傳教育關。由于駕駛員的文化層次不等,素質參差不齊,駕駛技術、安全意識有高有低。要搞好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首先要統一思想,即牢固對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那么采取何種方式方法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和目的呢? 一是講授法,通過舉辦各種安全教育培訓班、輪訓班,組織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系統學習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駕駛員的操作水平。

      二是例會法,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座談會,講評近期安全狀況,研討防范措施,不時的教育、提醒,不時糾正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引導法,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發揮組織、家庭和社會的作用,使之樹立“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的思想,從各個方位角度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達到開通思想,提高認識的目的。四是案例教育法,充分利用報刊、網絡等形式收集近幾年國內外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過影像播放、案例講解,客觀分析,不斷吸取別人血的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發生。五是對比法,制作優差公示欄,定期開展“評優”活動,積極樹典型,批“三違”。通過積極的、全方位的安全宣傳教育,使廣大駕駛員提高安全意識遵章作業的自覺性,有效的防范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3.加強“車”的管理。

      3.1制定設備管理制度,規范車輛設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適合企業的設備管理、車輛維修維護及保養等制度,設立車輛設備專職管理人員,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大型車隊應分級管理,實施隊、班編制,層層落實車管人員和責任。主要工作有:一是車輛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即必須持有操作證、押運證;二是車輛必須達到國家一級要求,即及時組織車輛參加定期二維檢測和年審年檢,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運行標準要求;三是車輛證件齊全,即行駛證、營運證、各類保險、罐體檢驗報告等齊全有效;四是車輛交由具有危險品車輛維修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維修;五是規范車輛維、檢、修合同管理,保證維修質量。

      3.2建立車輛隱患排查、檢查機制。除交通部門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進行年審、二維定級外,駕駛員、管理者必須執行好車輛隱患排查、安全檢查制度。駕駛員:一是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必須做到勤檢查、勤維護,發現故障及時修復。二是認真地做好“一日三檢”工作,即出車前、途中、收車后的檢查工作,堅決做到不開“病車”上路。管理者:一是落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隱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發現的隱患,切實做到有檢查、有措施、有整改。二是制作安全檢查確認表,并監督安全確認制度的落實,即把車輛的關鍵部件列入必檢項目,要求駕駛員每次逐項檢查確認,每次出車前、收車后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確認執行情況,使駕駛員養成“一日三檢”良好習慣。

      3.3強化車輛的過程監控。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衛星定位系統(gps)、行駛記錄儀、視頻、自動報警系統等現代科學技術,對危險品車輛運輸過程的行駛線路、車速、駕駛員的各種違章行為等進行跟蹤、監控,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同時,強化調度值班責任,完善調度記錄,利用電話、信息發布等方式適時調度。

      4.做好“環境”信息發布。“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駕駛員的操作和情緒,直接影響到行車安全。克服環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憑經驗;

      另一方面切實做好“六預”工作,要通過實地考察、網絡搜索,了解到達目的地運輸線路、道路狀況、天氣有無異常(高溫、雷雨、大雪、大霧)、自然災害(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裝卸作業環境等信息,及時傳達和發布,使駕駛人員做到心中有數,防范事故于未然。

      總之,車輛安全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高風險的工作,在抓好上述安全基礎管理的同時,不斷地認清管理的新特點和新方向,認真分析管理上存在問題和矛盾,查找規律,不斷探索管理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實現管理上有針對性和主動性,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實現安全生產,才能真正做到即使“常在河邊走”,也能做到不“濕鞋”或少濕鞋。

      第8篇 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港口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港區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公司港區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及在港區道路上進行作業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定。

      一、機動車輛

      第三條:任何機動車輛進入港區都必須遵守門衛管理制度,主動出示證件,辦理手續,接受檢查,服從管理。

      第四條:凡要進入港區的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符規定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港區。

      第五條:本公司及外來駐港辦事單位的非營運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嚴禁亂停。

      第六條:進入港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港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減慢速度,隨時注意港區作業人員及行人的動向,及時避讓。

      第七條:港區道路臨時受堵,通行車輛必須按秩序靠右停車,等候通行,嚴禁亂停占道。港區內禁止鳴汽笛。

      第八條:到港裝、卸貨機動車輛,應服從現場調度人員的指揮,按序進行。未輪到裝卸作業的車輛,應聽從現場指揮,靠邊排隊等候,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嚴禁搶檔。

      第九條: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裝載貨物,防止發生滴、撒、揚現象,嚴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

      第十條:除指定地點外,不準在港區內任何道路上修理車輛。嚴禁在港區內試車、學習駕車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第十一條:外來車輛,未經安保部門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區過夜。經批準允許在港區內停放過夜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二、非機動車與行人

      第十二條:進入港區的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在倉庫、庫場通道及工作場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條:外來非機動車進入港區,必須經過門衛值班人員的同意。各類非機動車輛不準進入生產作業區域。

      第十四條:任何人員進入港區,均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注意安全,不準在港區道路上閑逛逗留,橫串馬路時要注意來往機動車輛,注意避讓,不準與機動車輛搶道。嚴禁在港口作業區、交通道路從事經商活動。

      三、道路設施

      第十五條:港區道路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遮擋、損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未經港區安保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業及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在港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港區安保部門;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迅速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現場人員、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在港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損失輕微,雙方當事人對事因無爭議的并愿意自行調解處理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港區安保部門可協助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十九條:由于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造成損壞港區設備、設施等事故的,由港區安保部門負責處理,照價賠償,協商處理不妥的,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港區安保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對其處理,情節嚴重的,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第9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以及集團相關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有關工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過程監控、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硬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高處作業、交叉作業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爬梯、安全網、安全棚等相關設施費用;

      3.安全警示(生產、交通)、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設施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費用。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面具、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檢測、探測設備、設施費用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2.其他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專項評審費用。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六)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預案支出。

      1.新聘作業人員“三級教育”費用;

      2.“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3.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4.應急預案制定、評審及預案演練費用。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

      (五)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六)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輔助措施費用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額投入安全生產費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按該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20%進行處罰,在工程計量款中扣除。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嚴格安全生產費用審核程序,據實計量;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辦報告。

      第九條 項目辦應每季度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考評與獎懲

      (一)、項目辦應根據項目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量考評與獎懲制度,確保安全投入落到實處。

      (二)、施工單位可從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作為對安全先進施工班組、個人的獎勵資金。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與計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使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計劃(按項目清單);根據月度工程計劃編制月度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簽批;

      (二)、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要求附有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發放記錄、監理查驗簽認記錄等;

      (三)、施工單位每月編制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同時附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監理查驗簽認記錄作為附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

      第十二條 計量審核與支付

      (一)、安全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送總監審核。

      (二)、項目辦對經監理單位審核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進行審查后,應按月及時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確認后,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施工合同暫定金額中按50%給予計量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辦不得支付其余額部分。

      第十四條 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閘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10篇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為加強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基礎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項目部、各個勞務協作單位的車輛安全管理。

      3 交通安全工作難點

      因本工程復建性質,故施工干擾較多,安全管理難度加大,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3.1 周邊交通安全管理。由于黃碼公路在溪洛渡電站蓄水后已成為連接黃華鎮和碼口鎮的唯一通道,施工的特點為一邊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交通,一邊是緊張作業的道路施工。因而容易形成相互干擾的現象,稍不小心,則會引發安全事故。

      3.2施工本身安全管理。由于道路施工不能將交通完全封閉,施工場地狹小,施工機械移動困難,容易自身產生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故,需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管理。

      4 組織管理

      4.1 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副經理、各科室負責人組成,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

      4.2 人員落實情況:

      4.3 管理職責

      4.3.1 項目部經理職責

      4.3.1.1 項目部經理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安全目標負全面責任。

      4.3.1.2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文件、會議精神及要求,并保證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內部重大交通管理方面問題的決策。

      4.3.1.3掌握本單位的交通安全情況,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評比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評比交通安全工作。

      4.3.1.4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主持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4.3.2 安質環部職責

      4.3.2.1 負責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4.3.2.2 定期向項目經理匯報交通安全工作的開展情況,反映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4.3.2.3 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生產監督整改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項目經理報告。

      4.3.2.4 掌握駕駛員安全行車動態及車輛運行情況,對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并對危及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和各類處罰的處理。

      4.3.2.5 對相關人員學習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相關部門及人員履行交通安全職責,確保行車安全和運輸任務完成。

      4.3.2.6 定期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學習,對駕駛員的考核聘用進行監督、檢查。

      4.3.2.7 組織或協助本項目的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意見。

      4.3.3 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專(兼)職交通安全監督員職責

      4.3.3.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和制度,協助項目部做好司駕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3.3.2 依據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計劃和標準,有關部署及要求,采取相應落實措施,并監督實施。

      4.3.3.3負責每周一次的駕駛員安全學習,并嚴格做好學習內容記錄和考勤;

      4.3.3.4 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和嚴重違章人員,有權采取停駛和停駕等強制措施,并報項目部處理。

      4.3.4 駕駛員職責

      4.3.4.1 駕駛員應當遵守各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3.4.2 樹立“違規即違法”的意識,積極參加交通安全培訓和活動,增強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4.3.4.3 駕駛機動車應系好安全帶,起步、停車前,應查明情況,確認安全。

      4.3.4.4作好本人駕駛的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對機動車要堅持“三檢”“四勤”的安全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駛中檢查、收車后檢查;勤緊固、勤潤滑、勤檢查、勤清潔,保證所駕車輛車況完好,嚴禁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4.3.4.5 嚴禁公車私用或將車輛交由他人代開等行為。

      4.3.4.6 駕駛員每月必須安排一定的時間對所駕車輛進行維護、保養。車輛的維修、保養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作好記錄存檔。對查處的問題及時報車管部門。

      4.3.4.7 駕駛員必須按派車單所指定的路線行駛,所有的車輛必須持有派車單。駕駛任務完成,按指定的地點停放車輛。

      4.3.4.8 施工便道有問題及時向施工隊長、項目經理匯報。

      4.3.4.9 拒絕違章指揮和疲勞駕車。在高速路上行車,駕駛員連續駕駛兩小時必須在合法的停車點休息10-15分鐘,按車輛行駛中的檢查項目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5 現場施工管理

      由于本工程施工不能將交通完全封閉,施工場地狹小。施工人員的作業面小,施工機械例如載重汽車、攤鋪機、壓路機等移動困難,容易產生碰撞事故或者施工無法開展的事故。因此需要認真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使施工過程中安全、質量、進度等三個方面的要求都能良好的達到。

      5.1 人員安全管理

      機械操作者在使用機械之前做到有證上崗,無證人員一律不得駕駛機械進行施工作業;通過安全教育,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并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施工前對機械進行檢查,排除故障;施工指揮人員對機械駕駛員預先做好作業內容和注意事項的技術交底。

      5.2 機械安全管理

      道路施工作業車輛和機械應提前檢修,確保良好的運行狀態,避免在路上經常發生維修,確保工作質量和工程進度。單獨流動作業的車輛,須掛設道路施工標志,配置作業標志燈于車輛明顯可見外,作業時必須開啟;車輛停靠應限制在作業區域內或施工方案明確規定的允許停放處。封閉區域內作業的大設備,如吊車等,在實施作業時,安排施工人員進行看護,保證吊臂等懸出部分不能進入通車的車道,避免作業失誤對自己及另一側正常運行車輛造成傷害;道路施工設備在運輸過程中,要做好固定、標識工作,應盡可能減小對通車的影響。

      5.3 技術文件指導

      由于施工場地狹小,施工機械和施工人員多,在施工之前還應做好安全作業的施工方案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如壓實機械、施工材料運輸車輛等的在工地上的布置和行進方向安排;施工材料的場地;施工機械和作業人員的施工面安排;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施工機械的施工順序和工序時間的搭接設計等等。

      6 車輛安全管理

      6.1 凡項目部下屬的機動車輛,必須證件號牌齊全,車容、車貌整潔。執行公務的車輛,要明確行車路線,否則按跑私車處理。

      6.2 質安部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6.3 車輛所屬部門負責人應經常督促駕駛員履行“三檢制度”(出車前、路途中、回廠后的檢查),搞好日常保養,使車輛保持良好安全技術狀態,防止事故的發生。

      6.4所有車輛必須配備故障警告牌,出車途中發生故障和途中檢查機動車輛時應正確使用故障警告牌,確保安全。

      6.5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6.6 外租的車輛原則上納入項目部車輛管理,并簽訂租車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6.6.1 車輛來歷是否合法有效;

      6.6.2 車輛的各種手續是否齊全有效(駕駛證、行車證、身份證、保險卡等);

      6.6.3 車輛是否按有關規定投保;

      6.6.4 車輛性能是否良好;

      6.6.5 車輛是否年檢合格。

      6.6.6 簽定租用協議或租車合同時,必須將駕駛證、行駛證、車輛投保單等交租車方保存。

      6.7 車庫和停車場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車庫內和停車場嚴禁堆放雜物及易燃易爆品。

      6.8 車速控制管理。根據我們大隊的工作性質,對車輛行駛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6.8.1 所有施工車輛在工區道路行駛最高速度為 60公里/小時,便道行駛最高速度為 20公里/小時

      6.8.2 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天氣及泥濘、冰雪路面車速最高限速為20公里/小時。

      6.8.3 所有車輛在道路通暢、視線良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高速公路行車車速不得超過80公里/小時。通過鄉村、集鎮、簡易道路車速為30公里/小時。

      7 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7.1 駕駛員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身體健康;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保養和操作規程。

      7.2 錄用駕駛員上崗要求

      7.2.1 遵守勞動紀律,沒有曠工、長期不上班的行為,有正式的駕駛證,在分公司內管理的非職業駕駛員。

      7.2.2 遵紀守法,沒有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職崗位上盡職盡責,團結協作,愛崗敬業的崗位員工。

      7.2.3 駕駛員的錄用,原則上是在生產前線熟悉和了解施工特點的崗位員工。

      7.2.4 身體健康,能自愿從事野外施工并服從再次分配崗位的,對各種考核和管理規定認可并執行的。

      7.2.5 熟練掌握交通法規和機械常識,在原工作崗位上沒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車中能夠處理各種復雜情況的。

      7.3 駕駛員只能駕駛與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限定的駕駛資格相符的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

      7.4 對已聘用的駕駛員,發現有影響安全行車疾病,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輛。

      7.5 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開車、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及帶病出車,不準相互追逐,不準疲勞駕駛,不準客貨混裝。

      7.6 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技術保養規程對所負責機動車輛進行保養,及時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7.7 特種車駕駛員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過硬的駕駛技術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7.7.1 遵章守紀,遵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熱愛本職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7.7.2 團結互助,協作配合好,精心保養和操作設備并能獨立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7.7.3 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崗位工作的駕駛員,駕齡必須滿5年以上,在3年內無任何交通、機械事故。

      7.7.4 安心本職工作,能夠熟練掌握車臺柴油機和大泵設備的操作技能,定崗后無特殊情況不得隨便調換崗位。

      8 宣傳教育

      8.1 項目部每周定期召開交安全工作例會,分析項目部安全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文件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予以落實。

      8.2 各單位應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廣大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嚴格遵守和執行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8.3 各單位應定期對專(兼)職駕駛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定期(不定期)開展對駕駛行為的觀察,糾正違章。針對違章駕駛員,應加大培訓力度,并根據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對其開展的下崗或待崗培訓。

      8.4 各單位要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通訊、黑板報、宣傳畫、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8.5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應充分重視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具體的要求落實對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方面的有關制度,組織開展交通法規的學習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8.6 機動車駕駛員學習的規定:所有司機要遵守規定,每周應保持不低于3個小時的學習時間(含業余時間)。學習方式以自學為主,必要由項目部統一安排。

      8.7 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8.7.1國家、地方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8.7.2企業有關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

      8.7.3職業道德培訓。

      8.7.4交通運輸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理常識。

      8.7.5安全駕駛技術。

      8.7.6車輛機械常識。

      8.7.7常見故障及異常的檢查與處理。

      8.7.8交通事故案例。

      8.7.9其它交通安全相關內容。

      9 獎勵與責任處罰

      9.1 項目部設立安全獎,對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項目部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處罰的準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9.2 項目部以及施工隊全體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9.3 當出現非司機開車、酒后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項目部管理人員發現或接到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書后,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因上述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或責任人承擔。

      9.4 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屬駕駛人員責任的,對當事人的處罰按交管部門裁決的事故損失的同等數額予以罰款。

      9.5 當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在24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和現場情況。

      9.6 未達上路標準的車輛應及時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對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

      10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0.1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10.2 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10.3 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10.4 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11 附則

      11.1 執行本辦法同時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發生沖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11.2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更新;

      11.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學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科研機構、院校開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和運用。

      第五條 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縱容、指使、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車輛,不得妨礙交通警察執行公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七條 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期限到具備資格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接受安全技術檢驗。對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對其做出的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輛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九條 機動車輛維修、改裝經營者,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發動機等業務的,必須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憑證;沒有變更登記憑證的,不得承接。

      第十條 機動車輛號牌應當懸掛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倒置、折疊和重疊。

      第十一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供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但二級以上的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載一名陪護人員。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和行駛證方準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證明、證件及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可使用記分卡等記分載體。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應當將記分卡與駕駛證、行駛證一同攜帶。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協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有權調用其車輛,因此造成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濟損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建設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設施等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限期實施。

      第十七條 在交通事故多發或存在嚴重交通隱患的危險路段,道路管理養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警告標志、減速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統籌設計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地下各種管道、管線, 并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劃有掉頭車道的路口設置掉頭指示信號燈。綠色回轉箭頭燈亮時,車輛按方向所示掉頭行駛;紅色箭頭燈亮時,不準車輛掉頭。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必要時可以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隔離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對損毀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確需在交通隔離護欄上臨時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過街天橋、地下人行通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道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并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

      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

      (二)施工完畢及時清除余土、遺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恢復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容管理部門核定的運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車輛和行駛路線,應同時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游覽娛樂場所、醫院、車站、碼頭、航空港、辦公樓、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高層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場所,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按規定設計、建設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庫)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臨時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全市機動車輛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和使用實行監督。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管理部門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確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和車種。

      非機動車輛在公共場所停放的,應當在劃定的停車標線內停放。

      第二十七條 開辟、調整公交線路和設置、撤銷站點,由城建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處理道路斷面、調整車道劃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條 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惡劣氣候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可以實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時,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就某一區域或者道路,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同方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快速車道,第二條車道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劃分快速車道、慢速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車道標志、標線或文字標識的,車輛應當按其指示行駛。

      摩托車在慢速車道靠右邊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道的路段,在專用道內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區的路口,摩托車應當在專用停車區內等候放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二)正三輪機動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三)懸掛黃色號牌的大型客運車輛、大中型貨運車輛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路以內(含環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況,上述車輛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營運性客運車輛,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營運線路牌、進站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通行證,并按規定線路行駛。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的區域停車帶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靠。車輛靠站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在站臺上等客、喚客。

      多輛公共汽車同時進入同一個站點停靠的,應當依次進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順序依次離站。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機動車輛,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第三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客。設有定點停車處的路段,應當在定點停車處停靠。定點停靠的路段和定點停車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邊行駛,并不得超過規定的速度。

      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邊繞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通行非機動車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非機動車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駛。

      禁止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的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帶人,但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帶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輪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客運。拖拉機不得載人。

      第四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的,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同方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快速車道,第二條車道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劃分快速車道、慢速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車道標志、標線或文字標識的,車輛應當按其指示行駛。

      摩托車在慢速車道靠右邊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道的路段,在專用道內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區的路口,摩托車應當在專用停車區內等候放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二)正三輪機動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三)懸掛黃色號牌的大型客運車輛、大中型貨運車輛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路以內(含環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況,上述車輛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營運性客運車輛,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營運線路牌、進站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通行證,并按規定線路行駛。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的區域停車帶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靠。車輛靠站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在站臺上等客、喚客。

      多輛公共汽車同時進入同一個站點停靠的,應當依次進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順序依次離站。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機動車輛,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第三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客。設有定點停車處的路段,應當在定點停車處停靠。定點停靠的路段和定點停車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邊行駛,并不得超過規定的速度。

      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邊繞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通行非機動車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非機動車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駛。

      禁止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的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帶人,但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帶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輪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客運。拖拉機不得載人。

      第四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的,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12篇 港務集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營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營口港務集團所轄鲅魚圈港區、營口港區、仙人島港區、盤錦港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區域內的道路、貨場通道、客運站公共廣場、停車場以及由港口建設、維修、養護的疏港路等供車輛通行的地方以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授權港口公安機關管轄的道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流動機械車。

      第五條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行人及從事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堅持依法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港區內企業,應當貫徹交通安全法規,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積極維護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條 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實施。

      第八條 營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時為營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營口港交通警察大隊,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的執法部門,享有市 (縣)交警大隊同等職責和權力。

      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部門。營口港務集團港口設施管理部(以下簡稱“港口設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設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九條 港口道路與貨場、作業現場界線的劃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確定,由營口港公安局確定。

      第十條 港口設施管理部及港區內各單位須按《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定漆劃道路標線、安裝標志、設置信號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路況復雜、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鐵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視距、寬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設置警告牌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對損壞、缺失的道路設施必須及時恢復。

      第十一條 港區道路管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港區道路未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貨物、搭棚、蓋房或有其它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挖掘道路必須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須按批準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進行。路兩端要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和指路標志,夜間須安裝紅燈警示,復雜地段要專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動交通設施須重新審批;

      (三)道路的綠化、設廣告牌等不準遮擋路燈、指揮信號和交通標志,不得影響會車視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時,規劃建設部、港口設施管理部須將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納入總體建設規劃,做到與港口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營口港公安局、港口設施管理部應參加港口道路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第十三條 凡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務的外來單位,必須到安全生產監督部簽訂《安全協議書》、交納風險保證金。未簽訂安全協議書的,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不予辦理港內通行牌照,已辦理的予以注銷,各單位不得使用此類車輛。

      對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務的車輛實行分類管理,車輛管理主要分為四類:

      一類為基本建設車輛,規劃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本辦法。該類車輛必須辦理土石方運輸通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更換所屬運輸單位時必須重新辦理,并將原證上交,不上交的不予辦理新證。

      二類為港內各單位倒運車輛,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車、散糧車、鋼材車等,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本辦法。

      三類為市出市入車輛,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四類為集裝箱進出港車輛,集裝箱業務部、各集裝箱碼頭公司及集裝箱場站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港區內各單位自有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外協車輛須噴刷放大牌號、車屬單位名稱,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號噴刷在兩側及后部車廂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號不得集中噴刷在一起,要平鋪在車廂板上。

      第十五條 未經營口港公安局批準,嚴禁在港口道路學習駕駛。

      第十六條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港口道路行駛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三證”齊全,隨車攜帶。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或偽造。商品車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動,必須到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移動手續,領取臨時移動證,并遵章守法,按規定路線行駛;

      (二)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喇叭、刮水器、后視鏡、燈光裝置必須齊全,功能有效。自行車、電瓶車制動器必須靈敏、有效,故障車輛不能行車時,必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在車身前后設警告標志和信號燈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指揮、接受違章處理;

      (四)所有在港區道路行駛車輛、流動機械及其駕駛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在港區道路上行駛;

      (五)在港口道路行駛的摩托車,必須證件齊全,駕駛員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并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車,嚴禁載人。港內各單位作業人員不準騎摩托車到作業現場;

      (六)港口道路禁止無牌無證的“黑車”、報廢車和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的車輛行駛,違者由交警大隊扣留車輛。

      第十七條 在港口道路行駛駕駛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港口道路行車,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特殊貨物準運證,所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和逾期不檢;

      (二)駕駛員不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更不準駕駛報廢車、“三無”車;

      (三)駕駛員不準酒后駕車,駕車時不準吸煙、吃零食、閑談、打手機。不準過度疲勞駕車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駕車,不準穿拖鞋或赤足駕車。

      第四章 車輛裝載和行駛

      第十八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車輛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在劃有標線的道路上,車輛必須按線行駛,各行其道,越線超車和左轉彎必須確保安全。各類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任何車輛不得穿越貨場和封閉區域;

      (二)公安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受交通標志、標線、車速限制,其它車輛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人員遇有警車護衛的車隊時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

      (四)車輛通過有指揮信號的交叉路口必須嚴格按標志、標線信號行駛,通過無交通指示信號的路口讓干路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未進路口車讓先進路口車先行,貨運車讓客運車先行,港機車讓汽車先行;

      (五)各種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時,要嚴格執行營口港港口道路車輛行駛速度規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嚴禁機動車輛亂停亂放。鐵路道口、交叉路口、橋梁、彎路、狹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結合器、消防機關三十米內,影響其它車輛通過的地段、作業現場通道、公共場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準停放車輛,車輛停放必須關閉電路,拉好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七)港口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在有照明的情況下,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在無照明情況下使用遠光燈,遇有道口、倉庫、門衛使用近光燈。霧天行駛需開防霧燈,倒車須有蜂鳴音響警示燈;

      (八)機動車在港口辦公區和夜間在生活區行駛,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動裝卸機械不準按高音、怪音氣喇叭;

      第十九條 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裝載貨物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運輸車輛運載貨物,要確保安全,不準嚴重超載、不準灑漏、污染或砸壞路面。

      第二十條 車輛載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準運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車上須按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要求設置'危險品'字樣的標志燈牌。貨物要綁扎牢固,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載運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載運體積超限的大件物品時,須按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指定的時間、路線限速行駛,并有明顯標志,必要時有先導車輛和人員引導。

      第二十二條 集裝箱專用車載運其他貨物時須加裝護欄。

      第二十三條 流動機械車牽引拖帶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專用牽引車、汽車外,其他輪式機械車不準牽引掛車、拖盤車;

      (二)牽引車拖帶拖盤車時,小型拖盤車空載、重載不得超過三個,大型拖盤車只準拖帶一個;

      (三)被拖貨物的寬度不得超過牽引車車寬,長度限于不得使拖車后端貨物觸地。如有特殊作業,白天必須設置安全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安全指示燈。

      第二十四條 流動機械車載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在行駛中,起重操作室內不準乘人;

      (二)流動機械車除按駕駛室核定的人數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三)客運部門載運行李的專用拖盤車附載押運人員須有安全保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行駛,除遵守交通法規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叉車、裝載機在吊、載貨物時,不準作為運輸車輛吊載貨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駛(如作業需要時,必須封閉該區域);

      (二)叉、鏟車行駛時禁止升降貨架和鏟斗;

      (三)集裝箱正面吊運機行駛時不準放下吊架,駕駛員須認真了望,其它車輛注意避讓;

      (四)各種吊車須將吊桿放平,大型吊車吊桿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駕駛室,鉤頭必須固定,必須有人了望引路,夜間行駛時吊桿前端須設置信號燈。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隊上下船和工人排隊通過時,應停車讓行或繞行,禁止與旅客搶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條 碼頭前沿禁止非作業車輛行駛和停放,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船舶物品專供車輛等除外。

      第二十八條 車輛過地磅?重時要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進,禁止逆行和爭道搶行。

      第二十九條 車輛經過港區內鐵路道口時,必須謹慎駕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不得爭道搶行;禁止在鐵道線1.5米內停放各種車輛和貨物;機動車、流動機械車必須在鐵道線作業時,車輛不準熄火,駕駛員不準離車,不得在鐵道上滯留。

      第五章 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條 港口道路上騎電瓶車、自行車不準帶人,不準穿越貨場和封閉區域。騎電瓶車、自行車到現場必須放在指定的擺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條 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邊行走,并注意避讓來往車輛,不得在作業現場、港口道路上隨意穿行。橫過道路時須在人行橫道內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要確保安全后再通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準追逐、游戲、拋物擊車,乘車人不準扒車或強行上車,特別是不準乘搭摩托車、載貨運輸車,乘車時身體的部位不準伸出車外,不準拋物擊人。

      第三十二條 旅客上下船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走,不準在港口道路上滯留。

      第六章 車輛行駛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條 結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情況,將港區內道路共分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鐵路道口)及轉彎處、磅房(檢查橋)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規定:非生產性小型車輛(包括港內出租車、私家車、客車、貨主車輛等車輛)50公里/小時,各類進港生產性運輸車輛(包括運輸貨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車輛)40公里/小時,流動機械(包括叉車、裝載機、輪胎吊等車輛)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

      1、鲅魚圈港區:

      1)一號門至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號門至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路段;

      3)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至五號門路段;

      4)三號門經水電公司辦公樓前至五號門路段;

      5)萬瀛場站檢查橋前主通道路段;

      6)四號門至集團集裝箱碼頭公司檢查橋前路口路段;

      7)集鐵物流公司場站南側主通道路段;

      8)二號門至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盤錦港區、仙人島港區、營口港區主干道由所屬公司及交警部門共同確定。

      (二)次干道

      限速規定:非生產性小型車輛(包括港內出租車、私家車、客車、貨主車輛等車輛)40公里/小時,各類進港生產性運輸車輛(包括運輸貨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車輛)30公里/小時,流動機械(包括叉車、裝載機、輪胎吊等車輛)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

      1、鲅魚圈港區:

      1)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碼頭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鍋爐房前鐵路道口路段;

      3)鲅魚圈港區各碼頭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裝箱箱區環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公司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號門經物流食堂至四號門主通道路段。

      2、盤錦港區、仙人島港區、營口港區次干道由所屬公司及交警部門共同確定。

      (三)通道

      限速規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區內,包括堆場、鐵路專用線兩側的所有通道,適用于集團所有港區。

      (四)路口及轉彎處

      限速規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15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所有鐵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無人道口、平交過道)和公路路口轉彎處。

      (五)磅房、檢查橋

      限速規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5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適用于集團所有港區各磅房、檢查橋處。

      第七章 交通管理處罰、獎勵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營口港公安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將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協議書》對違規的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港口道路發生一切交通事故統一由營口港交警大隊負責處理;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部門所屬港口專用線的道口發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營口港交警大隊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中任意一款規定所產生的后果,均由違規人員(車輛)及其所屬單位承擔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進港人員、車輛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將參照《營口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人員、車輛所屬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且不及時整改的,將對違規單位(部門)視情節處罰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涂改、偽造土石方運輸通行證的車隊所屬單位處罰3000元,取消該車輛年度內進港運輸資格,營口港公安局注銷其入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的,對違規車輛所屬單位視情節處罰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的,將對違規車輛所屬單位視情節處罰500-1000元。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凡屬港內各單位人員的,對其所屬單位處罰500元。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對車輛所屬單位處罰500元/車次。

      第四十四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本單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交通肇事要立即上報到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及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對于車輛超速、穿越貨場、事故隱瞞不報等違規行為提供線索的單位,集團將把處罰款的30%獎勵給該單位,用于車輛監控、抓拍裝置的購置及獎勵舉報員工。對于轄區內交通事故和灑漏管理好的單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獎勵。

      第四十五條 港區內哪家單位管理區域發生事故要處罰該單位,處罰金額為事故單位處罰款的15%;哪家單位使用的車隊發生事故要處罰該單位,處罰金額為事故單位處罰款的30%。區域內發生事故不及時上報的處罰5000元。

      第四十六條 從2023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為集團內各單位安全考核指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營港安委發【2003】8號文件《營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13篇 建工集團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全防范責任制》)和《市關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所屬國有獨資公司、事業部、控股、參股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集團全體員工、外施人員,在施工現場、廠區、生活區進行交通參與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交通管理考核指標的管理范圍,凡屬單位員工、職業駕駛員、非職業駕駛員、外施、外雇人員、承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租賃的機動車等,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由使用單位承擔指標的原則,各單位、各部門必須依照《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當經常對員工、外施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員工、外施人員的現代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實行逐級防范責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單位負責、逐級履行、部門監管、獎優罰劣的原則,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五條? 各單位要逐級建立交通安全委員會或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分別設立交通安全辦公室。各級交通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在本級行政領導下,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級嚴格履行《安全防范責任制》,定期考核、評比、驗收,提出獎勵和處罰辦法。

      第六條? 各單位應明確一名領導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廠)級應配備交通安全管理人員1至2名,工程項目部、車間確定交通安全員。

      第七條? 年初各單位的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要與下屬單位、員工、駕駛員、外施隊、外雇人員(包括外租機動車、租賃房屋人)等逐級、逐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或協議書,明確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交通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集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階段性管理措施。

      2、對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實施交通安全管理的獎勵和處罰。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資料和交通事故統計資料。

      4、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責任。

      5、非職業機動車駕駛員納入職業駕駛員的管理范圍。

      二、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級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2、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階段性管理措施;組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3、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處理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

      4、根據《安全防范責任制》,嚴格落實交通安全管理目標。

      5、督促檢查職業駕駛員證件年審和機動車年檢工作;審核集團以外的職業機動車駕駛員調入手續和應知、應會考核工作。

      6、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時召開交通事故分析會,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交通管理部門。

      第九條? 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上級各項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資料和車輛、人員檔案。

      3、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對全體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4、處理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參與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

      5、積極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任務,當好領導的參謀。

      第三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照《安全法》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使用和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必須遵守如下管理規定:

      1、嚴格執行車輛檢查制度,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故障車上路行駛。

      2、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標志。

      3、機動車應在停車場存放,防止偷盜、破壞等案件發生。

      4、機動車在施工現場、廠區、生活區域行駛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5、嚴禁擅自使用本單位機動車進行旅游活動。

      6、機動車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車輛機件設備完好,靈敏有效。

      7、購置、停駛、報廢或賣出的機動車輛,必須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去外埠執行公務必須填寫行車路單,進行交通安全交底,嚴格執行如下制度:

      1、執行生產運輸任務(載物)的車輛,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領導審核批準。

      2、執行生活運輸任務的車輛,由分公司(分廠)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門的審核批準。

      3、對未經審核批準駕駛機動車去外埠的,追究單位和車輛駕駛員的責任。

      4、商品混凝土專業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車記錄監測設備。大型貨車、商砼罐車,要執行書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導書》制度,機動車每天執行任務要依據天氣、任務、路況、行車路線等情況,由單位派車部門進行書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務后,由駕駛員簽字,交回派車部門保存。

      第十四條? 單位租借車輛時,應當及時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并檢驗車輛。租借車輛必須服從使用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十五條? 私人機動車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標考核的標準,單位員工中的私人機動車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指標要統計在所在單位。集團公司為加強私人機動車的管理,特規定:

      1、個人出資購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機動車主,須服從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動持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到本單位的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2、私人機動車主駕駛機動車外出時,須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禁酒后駕車、超載、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發生。

      3、私人機動車主應按時對機動車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各部機件靈敏有效。

      4、私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含連帶責任和損失),由私車車主或使用者負責。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機動車駕駛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職業駕駛員

      集團內從事專職機動車駕駛工作的,稱為職業駕駛員。須遵守如下規定:

      1、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不酒后開車、不強行超車、不超速行駛、不疲勞駕駛、不超載運輸等,防止交通責任事故、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交通安全。

      2、服從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團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按時參加各種交通安全活動。

      3、努力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嚴格遵守操作規范,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4、駕駛單位機動車時,必須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接受各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職業駕駛員不得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或雖有駕駛證但屬非職業的機動車駕駛員駕駛。

      5、愛護車輛和隨車物品,保持車輛整潔衛生,按規程進行保養。

      6、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向本單位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遲報。

      7、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涉及人員受傷的,要注意保護現場,迅速撥打“122”、“120”報警,及時搶救傷者,查找目擊證人,并將傷者的位置做好標記。

      8、涉及有關快速處理的交通違章事故,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非職業機動車駕駛員

      《交通安全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對員工負有宣傳、教育、管理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駕駛機動車的,統稱為非職業機動車駕駛員。非職業駕駛員須遵守如下規定:

      1、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應主動持機動車駕駛證到本單位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服從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積極配合單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機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含連帶責任和損失)所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機動車車主和使用者負責。

      4、未經領導批準駕駛單位機動車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后果自負。

      第十七條? 各單位一律不得私招雇傭臨時工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經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外雇的機動車駕駛員,所在單位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交通法律、法規培訓和應知應會考核,經應知應會考核和駕駛資質審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駕駛員工作,并納入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外單位調入集團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辦理如下手續:

      1、用人單位填寫統一表格,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核,進行應知、應會考核。合格后勞動部門憑調入機動駕駛員審批表辦理調入手續。

      2、機動車駕駛員調入審批表一式兩份,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各執一份備案。

      3、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到集團從事職業駕駛工作的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一直駕駛相同類型機動車,并無不良安全駕駛記錄。雇傭單位須對被雇傭人員進行駕駛資質審核,對審核無誤、單位培訓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駕駛員的工作,并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4、未經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及考核的駕駛員,不得安排其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

      5、調入集團的駕駛員應知、應會考核內容:《道路安全法》和《實施辦法》的若干規定;車輛機械常識;車輛故障排除及保養技術;駕駛操作技術。

      第十九條? 非職業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的,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按第十八條規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機動車駕駛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違法記分達到6分以上的機動車駕駛員,單位要對其進行交通法律、法規教育。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動車駕駛員,單位要取消其駕駛單位機動車的資格:

      1、不服從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長期不參加交通安全活動,駕駛作風惡劣的;

      2、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達到12分的;

      3、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或在一個季度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的;

      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5、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 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全體員工、外施人員應當服從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騎車、步行外出時,要講究社會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上路行駛的非機動車須保持車閘、鈴、鎖齊全有效。嚴禁醉酒駕駛非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嚴禁非殘疾人駕駛殘疾車上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嚴禁騎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允許在市區范圍內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

      第二十六條? 集團員工、外施人員外出時,因本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單位交通管理部門視情節和影響做出處理。

      第六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把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做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

      1、節假日、重大政治活動前,各單位要對所屬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開車、騎車、乘車、走路各行其道,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2、每年針對冬、夏兩個季節的特點,各單位要對駕駛員進行駕駛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學習培訓,并分別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測試。

      3、各單位對新入場的外施人員、外聘駕駛員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訓計劃,進行入場前的交通安全和機動車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訓及交通法規測試,沒有進行培訓測試的外施人員和外聘駕駛員不得安排上崗。培訓結束后,要將培訓計劃、培訓內容、交通測試等資料整理留存。

      4、各單位每年對員工、外施人員進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測試。對外施隊長每年進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明確外施隊長對所屬外施人員的宣傳、教育、管理責任。

      5、各單位要利用各種會議,對所屬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別要明確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發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單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與下屬單位、外施隊、員工、駕駛員等逐級、逐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責任書或協議書。

      7、對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單位機動車的單位,在與承租人或機動車產權單位簽訂承租房屋或租用機動車協議時,必須寫明雙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及發生交通責任事故時所應承擔的事故責任。

      8、各單位開展的各項交通宣傳教育活動,要有文字記錄或影像資料備查。

      第七章? 交通安全內業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集團的交通安全內業管理實行統一標準和格式,要求記錄規范整齊真實。

      一、內業資料標準格式為:

      1、單位交通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一)

      2、外施隊自然情況統計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成員登記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登記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工作會議記錄,(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會議記錄,(附件六)

      7、機動車登記表,(附件七)

      8、非機動車登記表,(附件八)

      9、機動車駕駛員登記表,(附件九)

      10、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活動記錄,(附件十)

      11、機動車輛檢查登記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記表,(附件十二)

      13、交通違法行為登記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資料管理:

      各單位根據交通法律、法規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規定以及上級下發的有關交通文件、本單位的年度計劃、總結,應分類歸檔保存。

      三、其它資料管理:

      1、責任狀、協議書:

      (1) 每年年初單位與下屬部門、員工、駕駛員、外雇人員、外施隊等單位和個人簽定的交通安全責任狀、責任書、協議書要分別裝訂保存,保存期一年。

      (2)單位與承租房屋和外租機動車的單位簽訂的交通管理協議書,要長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賃關系。

      2、培訓測試卷:

      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駕駛員、外施、外雇人員進行交通法規測試,測試卷應當本人親自答,不允許代答,將答完的測試卷按階段、分類裝訂,保存期一年。

      四、內業管理要求:

      1、內業資料及上報的材料,一律以a4 紙為標準。

      2、每年一季度前,各單位要將《(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種報表上報集團公司交通辦。職業、非職業駕駛員和公車、私車要分別填表。

      第二十九條? 集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百分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驗收;公司(廠)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檢查考核;分公司對基層單位的檢查考核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具體考核的項目為:

      一、領導重視? 組織健全? 內業規范(25分)

      1、領導重視: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各單位工作的議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計劃、階段有措施、年終有總結、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活動記錄。

      2、組織健全:有明確的主管領導負責,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組織機構和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內業檔案齊全,記錄規范。按時上報集團公司及上級要求上報的材料。

      二、宣傳教育管理(20分)

      結合各時期的工作重點,適時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有聲勢,重實效的宣傳活動,要有文字、影象記錄。有固定場所的單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傳專欄。

      三、規章制度健全 責任制落實(25分)

      1、認真貫徹《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內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級交通安全職責明確。

      3、逐級、逐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

      四、車輛檢查(10分)

      機動車輛尾氣、車容、車況符合國家關于機動車安全運行的規范、標準。非機動車輛達到鈴、閘、鎖、齊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20分)

      全年不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事故;不發生一次記錄6分以上和累積達到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交通安全檢查以百分驗收的形式進行,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凡在檢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單位,必須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團對驗收不合格的單位將列入重點單位管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標準和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以公安部確定的標準,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的責任認定為處理單位或責任人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進行善后處理工作。 并執行如下匯報制度:

      1、電話報告: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車輛嚴重損壞的;車與人接觸造成人員搶救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公司(廠),公司(廠)必須在3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事故快報:直接重大經濟損失(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廠)級交全通安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了解基本情況,填寫事故快報表,于事故發生24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3、事故處理報告:同等以上責任、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不計算事故保險索賠)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廠)要在事故結案后,填寫交通事故處理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

      4、凡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要在事故結案后,召開由單位主管領導牽頭,相關人員參加的交通事故分析會,并寫出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九章? 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交通事故處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種交通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廠)負責處理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響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團公司、公司(廠)成立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共計五種。對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全部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以下罰款;

      2、主要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以下罰款;

      3、同等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以下罰款;

      4、次要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計算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以保險公司賠付后的直接經濟損失計算。

      第三十六條? 發生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低于投保額的,保險公司已全部賠付后,對責任人的處罰原則是:負全部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4%;負主要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3%;負同等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2%;負次要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1%。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視情節進行處罰。

      1、集團下屬單位使用集團公司名稱的機動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造成集團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標超標,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上級單位處以警告的,集團公司對該單位進行處罰,每超標一次,罰款1000元。

      2、職業機動車駕駛員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駕駛機動車的資格。

      第十章? 獎罰制度

      第三十八條? 根據《責任追究規定》,集團交通安全管理實行獎優罰劣制度。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全年無責任事故,交通違章率不超標;交通安全管理檢查考核總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為交通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集體。集團公司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九條? 年度內無事故、無違章、愛護車輛、節約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額完成各項運輸任務的機動車駕駛員,由使用單位授予交通安全先進駕駛員,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團交通管理目標超標,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規定》,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對事故單位進行經濟處罰,處罰標準參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規定。

      第四十一條? 因疏于管理,年度內發生1起同等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團公司將根據事故單位的事故分析報告和整改措施,依據《責任追究規定》對事故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事故單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團公司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措施。對事故單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對事故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處罰標準:

      1、年度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嚴格按照《經營管理考核責任書》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標條款執行扣罰;

      2、對沒有簽定《經營管理考核責任書》的改制單位,年度內發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負有次要責任的每起罰款500元;負有同等責任的每起罰款1000元;負有主要責任的每起罰款2000元;負有全部責任的每起罰款3000元。

      3、年度內發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對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1、非司機駕駛機動車的;

      2、酒后駕駛機動車或將機動車交給酒后人駕駛的;

      3、因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4、違反單位交通管理制度規定,駕駛機件嚴重失靈車輛的;

      5、職業駕駛員私自將單位機動車交給未經領導批準的非職業駕駛員駕駛的。

      6、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駕駛單位機動車辦私事的。

      第四十三條? 系統內對同一交通事故不作雙重處罰,但不包括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檢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機動車,對該車駕駛員處以50至100元罰款;不合格且無專人保管的機動車,對該車產權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嚴重不合格的機動車,做暫扣行駛證和暫扣車牌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單位內部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造成機動車丟失被盜的,按治安保衛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交通事故罰款,由企業自有資金支付,處罰個人的由個人支付。

      第四十七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需在接到罰款通知書15日內向簽發部門繳納罰款,由簽發部門將罰款上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對不按時繳納罰款的單位,由財務部門轉帳劃撥,對個人不按時繳納罰款的,由勞動人事部門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四十八條? 交通罰款款項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單獨立戶,用于加強集團交通安全基礎建設、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及獎勵。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內。

      第五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集團公司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集團公司建安(2002)364號文件[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14篇 強化放學排隊管理確保學生交通安全總結

      強化放學排隊管理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白沙思源實驗學校大門正對著馬路,行人、車輛川流不息,大門兩側商販店鋪較多,各種車輛亂停亂放,特別是學生上學、放學時段經常發生擁堵,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針對這一情況,學校領導研究決定,以行政、教師、學生三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強化教育督導檢查,規范放學排隊管理,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確保每個學生都能平安回家。

      首先,學校向各班學生明確放學排隊管理細則:按學校規定時間排隊放學,所有學生要及時回家,不要在校內逗留。班主任負責整隊,班主任跟班將學生送出校門、互道再見,確保學生隊形整齊、安靜有序。同時教育學生出校門后不離開路隊買零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路上不貪玩、不打鬧,按時回家。

      其次,學校通過家校通網絡平臺、給家長一封信、家長會等途徑,對家長進行學校規范管理和交通安全宣傳,讓家長按照學校指定的時間、地點接送孩子,不讓自己的孩子搭乘“三無”車輛。

      第三,教育督查及當日值勤小組加大巡查、護導力度,德育負責人親自到指定接送地點檢查,還經常用照相機、攝像機記錄下各班排隊行走情況,并以學校簡報形式及時公示,及時反饋,表揚優秀,指出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中午、下午放學期間安排志愿者在校門檢查學生出行秩序。

      加強學生放學排隊管理,既消除了安全隱患,保障了學生的安全,又提升了學校的形象,展示了學生的風采。

      第15篇 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職責

      在鎮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公安交警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縣道以下(不含縣道)道路、鎮和公安交警部門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普及率。

      三、在鎮人民政府授權下與村、學校等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臺賬,實現對車輛、駕駛人戶籍化管理。

      六、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治理。

      七、組織交通安全管理員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收集固定交通違法證據,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舉報。

      八、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車管業務。

      九、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十、完成鎮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交通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15篇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師生安全管理,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擬定我校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一、建立責任包保體系建立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包保體系,具體內容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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