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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業 三同時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0 11:56:04 查看人數:14

      化工企業 三同時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業 三同時管理制度

      1、目的

      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備等“三同時”評審、驗收的內容和有關要求。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的項目“三同時”管理。

      3、責任者

      行政部、保安科、工程部、建設項目單位。

      4、程序

      4.1、“三同時”的定義

      指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健康與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

      4.2、“三同時”評審

      4.2.1、建設項目設計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職業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具體措施,準備并提供下列資料,報行政部、環保部。

      4.2.1.1、建設項目名稱、工藝流程圖、工程選址位置平面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程度、職業健康危害以及安全問題的說明書;

      4.2.1.2、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任務書或建議書;

      4.2.1.3、采取的預防措施及可行性技術論證報告。

      4.2.2、行政部、環保部對建設項目的報審資料審核后,組織召開“三同時”評審會,建設項目設計部門、環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門同時參加。

      4.2.3、在評審會上由建設項目設計部門向參加評審的各主管部門介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情況、職業健康危害和安全問題及采取的具體措施。

      4.2.4、行政部、環保部、工程部分別就安全、環保、設備等方面作出評審意見。只有全部通過方可進入項目建設。

      4.3、新產品開發、試制

      4.3.1、需要進行試驗的項目,由制定試驗方案的單位在試驗大綱中同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必須在評審會上,向參加試驗的單位貫徹落實。

      4.3.2、在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試制前,必須要充分了解產品、所用原料、中間體、“三廢”的理化性質、毒性、危險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訂應急處理方法,并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開課題實驗前,必須制訂詳細的試驗計劃,包括應急處理方法,和應配備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并報中央研究所所長批準。

      4.3.4、在試制過程必須嚴格按試制計劃逐項落實防范器具和應急措施,實驗中用到的劇毒物品,按公司的《劇毒品管理制度》執行,危險性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員監護。安全措施不落實的課題不準開題做試驗。

      4.3.5、課題總結時,必須要由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內容。

      4.3.6、課題項目移交設計生產時,必須同時提供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做到同時設計。

      4.3.7、新項目、產品工藝付諸中試、大生產實施前,工藝、圖紙、方案等經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論證,由試制、設計、選型負責人詳細介紹工藝情況、設計依據、選型理由,論證修改后,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實施。

      4.3.8、工程項目的發包、安裝期間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落實。

      4.3.9、工程項目調試前,應進行全方位的嚴格檢查,并明確調試總負責人,由總負責人統一安排,確保設備調試安全。

      4.3.10、工程項目試生產前,由項目負責人召集安全、設備、環保、生產、技術部門人員進行驗收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產。

      4.3.11、為減少試產時走不必要的彎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試產前必須初步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員工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操作。使全體進入試產人員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進行應急處理。

      4.3.12、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試制的全過程負責。項目試制總結中必須要有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內容。

      4.3.1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的設施和技術。

      4.4 、“三同時”的驗收

      4.4.1、施工組織部門在竣工后,負責通知中央研究所、行政部、環保部、質量部、工程部等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4.4.2、驗收內容

      4.4.2.1、項目的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4.2.2、建設項目與之配套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法規和技術標準;

      4.4.2.3、建設項目和運行狀況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參加驗收的各部門確認建設項目符合標準和要求后,在“技改項目、新建項目竣工驗收會簽表”或“工藝變更評審表”上簽字。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并對工程項目發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建設項目設計部門針對存在問題改進設計方案,改進施工組織部門立即組織整改,待問題解決后重新進行驗收。

      4.4.4、未經“三同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2篇 化工企業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范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對生產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治理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及職業病診斷治療的管理要點、方法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屬各部門及其全體員工。

      2、總則

      2.1、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各部門領導對本單位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在任職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生產作業環境中的有害因素進行治理,使其達到國家勞動衛生標準。

      2.2、技術開發部和各生產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規定;在推廣新技術、采用新工藝、購置新設備和使用新材料(簡稱“四新” )時,保證勞動衛生條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3、職責

      3.1 行政部是職業病預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負責委托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2、衛生所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3.3、各生產班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4.1、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處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2、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3、行政部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4.4、各職能部門、各班組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5、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5.1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技術開發部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向行政部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對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強度(濃度)及對工人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并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5.2、治理項目的設計應本著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盡可能采用成熟、先進的治理技術和方法;對于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并上報行政部。

      5.3、嚴禁生產單位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交給沒有防護設施的企業。

      6、作業環境管理

      6.1、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行政部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各班組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度實測值等內容。

      6.2、行政部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托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做出衛生學評價。行政部將評價與監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

      6.3、各班組對監測超標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區應進行治理,對于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6.4、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車間設備布局、物料堆放、車間通道以及生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6.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區。

      6.6、各班組應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積極推行“5s”(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現場改善活動。

      7、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7.1 各班組必須建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每年11月底前填報《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上報至行政部。行政部審核后下達年度體檢計劃,衛生所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7.2、職業性健康體檢類別包括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及應急性體檢。

      7.3、各班組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4、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5、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體檢單位應及時通知各車間和衛生所,衛生所會同行政部根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衛生資料、病人的臨床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8、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8.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職業病診斷者,須經車間同意,并到衛生所申請診斷職業病的正式報告和相關資料,到行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8.2、已被確診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后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員工,由行政部在兩個月內將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半年之內將其調離。

      8.3、職業病人的門診治療,應由專職醫生開具處方,并經衛生所領導審批后再到定點醫藥機構取藥、報銷。

      8.4、需立即搶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職業病人,可在附近國家定點的職業病醫療機構診治,報銷醫療費用時須持有病歷、診斷書和用藥清單等有關資料,經衛生所認定,領導審批后給予報銷。

      8.5、列入工傷統籌的職業病人,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統籌有關程序辦理,未列入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險費中支付。

      8.6、職業病人患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職業病醫療費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職業病例登記表》建立職業病例登記臺帳,定期進行統計和分析。

      9、考核

      9.1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行政部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經濟責任制考核或停產整頓等處罰。

      9.1.1、勞動保護設施停止使用或運轉狀況極差,致使有害物質濃度嚴重超過國家標準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勞動保護設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嚴重者;

      9.1.3、不按計劃實施安措項目、挪用安措經費者;

      9.1.4、建設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轉給沒有勞動保護設施的企業者;

      9.1.6、強令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作業者;

      9.1.7、不接受監測或隱瞞職業危害真實情況者;

      9.1.8、不按規定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檢查和有害作業點監測費用者。

      9.2、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職業危害的肇事責任者及其單位領導,要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9.3、 對在有害環境治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確定了本公司適用于其生產活動和其它應遵守的安全責任要求,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等方面,確保本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

      3、職責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績效測量的相關事項。

      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

      4.2?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后提出修改意見。

      4.3? 安全管理部門修改后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5.1? 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及時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并征求意見。

      5.2? 安全管理部門將征求的意見匯總后反饋給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代表召開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會。

      5.4?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修訂會結果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稿。

      6、培訓

      6.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解釋。

      6.2?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學習。

      6.3? 每次培訓學習應有學習記錄。

      7、評審

      7.1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由分管安全的副總及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等部門組成。

      7.2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

      7.3經評審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上至下層層互相簽字實施。

      7.4根據評審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進行修訂,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8.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

      8.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認可,年終獎懲兌現。

      第4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一)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于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換,使其內部不含有余氣,并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后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停車后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設備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設備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濕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裝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并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上拆卸的設備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檢修現場消防設備、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并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運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后方可進入,并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管線清洗排污時,要規范管理,裝檢修中的帶油污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后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性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二)

      化工企業正逐步影響著人們的正常生活環境,已成為人們心中的安全隱患。從而,企業的安全問題越來越被各地方政府機構所關注。

      首先,環保作為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安全措施,是很多企業應該考慮的頭等問題。政府對于化工區的選址,需確保附近居民生活環境的安全。據環保局調查,很多化工企業存在選址不當,沒按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等問題。特別是很多企業沿江河而建,一旦發生事故,將對居民飲用水構成嚴重威脅;有些企業甚至把沒有經過處理的廢水直接倒入河道,不但污染了河道,還使大量魚類生物死亡,影響了生態環境。除此之外,而存在一些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他們造高煙囪應付有關部門的政策法規,敷衍了事。不經過廢氣處理而直接排入大氣的有害氣體,不僅影響人們正常的生活環境,特別引起人們的呼吸道疾病,還會破壞大氣臭氧層。城市化進程中,工業污染,尤其是化工工業污染所帶來的危害往往是難以估計的。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帶來災難性后果。

      其次,在化工領域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而難以執行。有些地方采用地方法規對化工行業進行治理整頓。根據法規要淘汰一批生產規模小、技術落后、安全性低、經濟效益差的傳統小化工企業。特別是一些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方案不完整、操作性和工作性差,在防范事故的同時,缺乏保護環境的措施,企業安全性責任沒有明確到具體個人或部門,制度和操作規范不完善的企業。并且,大部分職工素質低,沒有安全意識。政府應當將符合產業規劃導向和行業標準的企業聯合控制,將其遷入專辟的化工園區。除此之外,根據產品的危險程度、工藝深度、污染程度等指標制定科學的準入制。現代化化工企業必須采用比較先進的、安全性高的自動化生產線。按照生產工藝要求,采用現代化生產用控制電腦和相關的控制系統。對于信息化項目實施的各種產業,比如最常見的油、氣等化工產品的生產性質決定了對產品的批次質量的要求嚴格,不能出現半點差錯。而且,油氣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儲存和運輸時要特別注意安全防范,務必要做好防火、防雷措施。

      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傳統的近代企業主要是靠管理者個人能力、經驗等進行的經驗型管理。隨著企業形式的發展,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的內部管理也日益復雜,傳統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現代化的科學管理就相繼步入了經濟舞臺。

      除此之外,還需要有完備的法制和政府作用的合理發揮。現代企業制度和法制建設有著內在的聯系。特別的化工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正常運轉要求具備相應的法制環境。而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法律的制定,規范企業的地位,以及企業的內外部關系。

      影響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執行,違章作業;安全設備和設施不齊全,應準備不配備,儀器的防護、保險及信號燈裝置缺乏或不良;安全責任不明確,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需要資金不投入;安全教育不開展,員工安全意識差;有毒、有害物品存放超定額或保管不當,無急救或保險措施,廠房常年失修,廠區污染嚴重。還有,員工為很好地學習操作方法、技巧和規程,未按規定操作等。

      當然,國家和政府給化工企業制定的一系列安全制度,它的功能就是保障目標的實現,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達到最優的經濟效益。化工企業制度的形成,就是企業的創新過程。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于1912年《經濟發展理論》的出版,標志著“創新理論”的形成。隨著技術變革和技術推廣位研究對象理論的形成,“創新”得到了發展。在改進生產工藝,企業創新之際,主要做到以下三點:

      ①企業運行機制的創新。運行機制也即決策機制,該機制的中心環節就是決策主體的確立,它是企業能否良性運作的關鍵條件。

      ②企業激勵機制的創新。它是激勵者根據自己的目標刺激唄激勵者采取某種經濟行為和不采取某種行為的機制。其中心問題是激勵者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達到激勵的目標。

      ③企業約束機制的創新。其機制是企業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受到各種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牽制的機制。內部的企業制度和外部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化工企業保持合理的經濟行為,并對自己的經濟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制。這樣能從反面激勵企業主體高效而且合理執行自己的職能協調和發展各方面利益。

      最后本人總結到一點:不管是化工企業還是別的企業在追求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要做到與政府決策、法律和企業制度同步,絕不違規執行。政府要全力支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企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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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立法。企業生產運作診斷與治理[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

      第5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部門之間安全工作的溝通和推進安全管理,及時了解公司的安全狀態,特制定安全會議制度。

      2、適用范圍 :

      適用于本公司。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召開本單位的安全會議。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開每季度末安全會議及年度總結、表彰大會。

      3.3各部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并編寫會議記錄。

      4、安全會議組織:

      4.1安全生產會議是協調和處理公司生產組織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生產計劃順利實施的主要形式.因此,為了保障生產信息流的暢通,安全生產會議必須及時召開,并形成會議記錄,需要時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公司領導進行傳遞,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4.2公司安全生產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每周召開一次,并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4.3公司安全生產例會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組織召開,地點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時間在召開會議前臨時通知.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公司總經理,各部門等有關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并根據有關情況對與會人員按需要隨時增減。

      4.4各部門安全生產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人員由各單位自定。

      4.5公司安全生產會議采用到會人員簽名制,對無故不參加會議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6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參加人員應是本部門,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生產的領導,必須熟悉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情況,不得隨意安排他人替代參加會議。

      4.7各部門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形式可參照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形式進行。

      4.8 當公司發生重大事故或突發性事故時必須及時召開會議。

      5.會議內容:

      5.1總結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產形勢,各部門提出已經發現或隱藏的安全隱患,并針對隱患做出具體的安排和部署。

      5.2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和指示。

      5.3 研究和決定對各項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以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

      5.4研究決定對各項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進部門和先進個人的表彰。

      5.5各部門提出目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

      5.6公司安全會議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負責組織,安全員做好記錄,安全會議之后,安全員將會議精神和會議紀要下發和張貼,并跟蹤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6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5

      第十一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范 圍

      第229條配置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安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沖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等)和設備安全的所有附屬裝置(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報警裝置,防雷裝置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管理并定期檢驗和校驗,保證靈敏好用.

      第230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231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232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233條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234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235條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236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

      第237條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 管理分工

      第238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239條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240條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241條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242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243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進行動火,入罐,動土,斷路(占道)等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44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員工有權拒絕施工.

      第245條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發包單位要有專人檢查其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246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247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及設備,電器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廠有關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248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如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249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50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51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253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254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7篇 化工企業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 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8篇 化工企業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應于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管理。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對生產設施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3.2 使用部門對分管的生產設施要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生產設施運行中的動態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安全。

      3.3 生產設施的檢維修由生產設施的“包機”維修部門負責。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4 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由設備處和拆除部門負責。設備處和拆除部門負責人應對拆除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報廢、拆除過程的安全工作。

      3.5 管理部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4 控制程序

      4.1 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4.1.1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負責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4.1.1.1車間設備主任每天進行生產設施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1.2 維修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1.3 操作工嚴格按照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設備,加強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2 設備處對生產設施的管理與監督

      4.1.2 .1 日常檢查:設備處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施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2 .2 對主要生產設施的檢查:設備處巡檢人員每周一次對主要生產設施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施的壓力、溫度、聲音、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泄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一同會診處理。

      4.1.3 生產設施隱患的處理

      4.1.3 .1 設備處根據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

      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1.3 .2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在接到設備處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返回設備處。

      4.1.3.3 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設備處后,設備處將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復查意見。

      4.1.3.4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及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處罰外,還要拿出處理意見,并納入年終考核。

      4.2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4.2.1 特種設備的采購

      4.2.1.1 采購部門接到采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計劃后,應對特種設備供方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4.2.1.2 特種設備進廠時,采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設備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并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檔案科。

      4.2.1 .3 檔案科收到資料后,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

      4.2.2 特種設備的安裝、注冊

      4.2.2 .1 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委托的特種設備安裝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4.2.2 .2 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

      收或報檢。

      4.2.2 .3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4.2.3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

      4.2.3 .1 管理部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2.3 .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應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設備處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加培訓、取證。

      4.2.4 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 .1 設備處負責建立特種設備臺帳。

      4.2.4 .2 使用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

      4.2.4 .2.1 使用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并作出記錄。

      4.2.4.2.2 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進行自檢,如需校驗,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于需外協校驗的,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4.3 生產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

      4.3.1 維修前的準備

      4.3.1.1 設備維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4.3.1.2 根據設備維修項目的要求,檢修部門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

      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

      4.3.1.3 設備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3.14 維修前的交出手續由設備所在單位辦理。靜止設備清理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3.2 維修前的安全教育內容

      4.3.2.1 維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

      4.3.2.2 維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4.3.2.3 維修作業中身體防護用品和用具的正確佩戴和使用。

      4.3.2.4 維修作業項目、任務、維修方案和維修安全措施。

      4.3.3 維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4.3.3 .1 安全檢查和措施應詳細填寫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

      4.3.3 .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 .3 轉動設備維修前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4.3.3 .4 對維修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 .5 對維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3.3 .6 對維修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需探傷后方可使用。

      4.3.3 .7 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3.3 .8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3.3 .9 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4.3.3 .10 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3.3 .11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4.3.3 .12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3.4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4.3.4.1 參加檢修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3.4.2 檢修作業的各工種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并嚴格執行本公司《設備維護檢修規程》中各種設備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4.3.4.3 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3.4.4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

      責人應及時與當班班長聯系溝通,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3.4.5 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4.3.5.2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取情況。

      4.3.5.3 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

      4.3.5.4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應及時拆除。

      4.3.5.5 設備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4.3.6《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使用

      4.3.6.1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設備處負責管理。

      4.3.6.2 維修前,設備所在單位應制定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

      4.3.6.3 維修時,設備維修單位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

      4.3.6.4 設備所在單位、維修單位應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

      4.3.6.5 生產部只對主要/關鍵設備的檢修審查《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并填寫審查意見。

      4.3.6.6 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交設備處、設備維修單位各一份。

      4.4 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4.4.1 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

      4.4.1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設備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準后,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4.4.1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4.4.1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下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4.4.1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道、供熱設備等相連接部分切斷。

      4.4.1 .5 生產設備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干凈,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動火拆除。

      4.4.1.6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4.4.2 生產設施的報廢

      4.4.2.1 生產設備使用或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

      4.4.2.2 由歸口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后簽署意見。

      4.4.2.3 報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批示。

      4.4.2.4 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由財務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4.5 特種設備的安全作業

      4.5.1 特種設備的維修

      4.5.1.1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如需外協維修,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通知設備處,由設備處組織外協維修。

      4.5.1.2 設備處在聯系特種設備維修、維護時,應先審查維修、維護單位有無相應資質。

      4.5.1.3 特種設備維修、維護單位在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5.2 特種設備的檢驗

      4.5.2.1 設備處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5.2.2 使用部門應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做要相應工作。

      4.5.2.3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在檢驗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5.3 特種設備的報廢

      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設備處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

      5 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6 記錄

      6.1 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6.2 主要/關鍵設備周檢表。

      6.3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6.4 安全檢查分析表。

      6.5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6.6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6.7 特種設備檔案。

      6.8 固定資產報廢單。

      6.9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計劃。

      6.10 檢驗報告。

      第9篇 化工企業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盲板抽堵作業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4.2、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4.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4、 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5.2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5.3 、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5.4、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6、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5.9、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10、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11、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13、 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分廠)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14、 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5.15、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6、 職責要求

      6.1、 生產車間(分廠)負責人

      6.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6.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6.1.3 、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6.2、 監護人

      6.2.1、 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6.2.2 、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2.4、 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6.3 、作業單位負責人

      6.3.1 、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6.3.2、 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 作業人

      6.4.1 、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4、 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5、 審批人

      6.5.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辦理。

      7.2、 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7.3、 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7.4、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單位生產部門審批。

      7.5、 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生產車間負責存檔,《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第10篇 化工企業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檢查維護管理制度

      1、目的:為保障應急救援裝備、物品、藥品處于良好狀態,為發生突發事故救援時提供物質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圍:應急救援裝備為消防器材和設施、標識或圖標、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資包括搶險時所需的物品。藥品包括因中毒或灼傷等治療時所需的藥品。

      3、職責:

      3.1、安全行政部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標識和圖標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負責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衛生室為具體負責單位。

      4、檢查與維護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災或事故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物資。特殊情況(非事故)確需使用時,需經安全行政部門許可。藥品類必須保證在有效期內,并定期更換。

      4.1.2、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占、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4.1.3、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并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為。

      4.1.4、按有關規范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按照治療要求合理配備應急藥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對消防器材和設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4.2、維護管理:

      4.2.1、日常檢查

      4.2.1.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應檢查由所在崗位執行,所在車間主任為主要負責人。檢查器材或設備特別是氣體泄漏報警警鈴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日登記表中記錄并及時處理。

      4.2.1.2、電工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4.2.1.3、儀表組每周要對消防通信設備的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電話通話試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并處于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

      4.2.2、報警警鈴年度檢查試驗

      每年對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

      4.2.3、消火栓系統定期檢查

      消火栓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4.2.3.2、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涂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4.2.3.4、消火栓、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4.2.4、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周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4.2.4.1、外觀檢查

      4.2.4.1.1、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后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后應作密封試驗并牢固鉛封

      4.2.4.1.2、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后重新灌裝

      4.2.4.1.3、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4.2.4.1.4、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松動、銹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4.2.4.1.5、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4.2.4.2、定期檢查

      4.2.4.2.1、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并應及時充填

      4.2.4.2.2、對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干粉是否結塊。

      4.2.4.2.3、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后,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并標注檢查日期

      4.2.4.2.4、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護器材的定期檢查

      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剮傷和其它損壞。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4.2.5.1、防毒面具有無破碎及剮傷,看是否老化。

      4.2.5.2、檢查濾毒罐體有無銹蝕,是否失效。

      4.2.5.3、對空氣呼吸器的檢查,應檢查壓力表指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4.2.5.4、任一項不合格,都應盡快更換。

      第11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理》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為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集團公司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凡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研究院,所,生產,銷售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3條 各專業公司和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置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在企業內部形成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并安排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4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5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企業應當通過質量,環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認證,逐步將安全管理體系化,并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投入要求,盡可能采用有效的安全技術和科技成果,積極預防事故的發生.

      第6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及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7條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各級領導人員負責制.

      第8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認真履行職責.

      第9條 各級領導人員缺額或外出期間,由代理者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

      第10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崗位的安全職責,做到恪盡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第11條 經理( 院長,廠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經理(院長,廠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二)要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投入.

      (四)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研究,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措施和處理預案,并組織演練.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和機構,形成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網絡,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七)堅持安全生產工作兩定期制度,即組織領導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勢,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八)接受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考核工作.

      (九)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同時安排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十)堅持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并按規定的時限及時,如實上報.

      (十一)企業內實行的各種承包,委托經營,設立的控股公司,以及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項承包,委托經營等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產職責等內容的條款,并認真進行檢查.

      (十二)副經理(副院長,副廠長)在職責分工的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職責

      (一)對公司(院,廠)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進行監督,起到保證作用.

      (二)協助行政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三)發揮各級黨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帶領職工遵章守紀,做到安全生產.

      (四)協助行政檢查并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五)帶領工會,共青團組織共同支持生產經營系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組織監察部門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參與對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理.

      第13條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充分發揮群眾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作用.

      (二)督促并協助行政開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安全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關心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女工健康,定期研究勞動保護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及時制止行政指揮中的違章行為,支持職工的合理要求.

      (四)組織好工會系統安全生產活動,監督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工作.把企業安全生產的狀況列入職代會議事日程.

      (五)開展勞動競賽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安全衛生方面的先進典型,獎勵先進.

      (六)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4條 總工程師和技術部門負責人(

      第12篇 化工企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動土作業

      第一條: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動土,在動土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

      第二條:凡在廠區內動土,動土單位要逐項填寫《動土許可證》,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圖和必要的斷面圖,由設備、生產處等部門會簽,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三條:《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土作業單位保留一份,報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認真落實動土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第五條:動土接近地下電纜、管道等埋設物時,要輕挖;當遇到地下設備及不可辯明物體時,應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地下有電纜和管道時,嚴禁機械挖土;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與墻、柱、臺階等建筑物應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條:在挖掘的溝周圍要設置圍欄及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第七條: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八條: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九條: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十條: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第十一條: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完畢后,動土單位必須負責恢復到動土前的原樣,如果損傷附近建、構筑物,必須按原樣修復。

      第十三條:動土作業人員違反動土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單位未審辦《動土許可證》進行動土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節 高處作業

      第十五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一級高處作業為2-5米;二級高處作業為5-15米;三級高處作業為15-30米;30米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七條:在高處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監護人一份,作業單位一份,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二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門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三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高處作業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作業負責人要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腳手板兩端必須綁牢固定。

      第二十二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平穩,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為宜,應設置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必須和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或設置防護措施,作業用金屬材料至少距離裸導線2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易滑鞋等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五條: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等不宜登高的病癥者,不能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交叉時要設安全網、防護欄等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對象,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對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

      第二十八條: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做好記錄,并應監督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節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監督員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三十五條:拆除和對象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四節 爆破作業

      第三十六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條: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九條: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條: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條: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火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第四十三條: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節 焊接作業

      第四十四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或檢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試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不足更換時,必須留有余壓。

      3.溶解乙炔氣鋼瓶和氧氣鋼瓶之間安全距離為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4.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四十六條: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辯認。

      4.在特殊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五十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爐堂、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安全檢修操作票,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并清洗、置換。

      第五十一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五十二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五十四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五十五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第五十七條:在設備內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安全規定處,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五十八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化工企業 三同時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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