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2篇 用電、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3篇 動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一、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動火區要設立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征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4篇 加油站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5篇 機房動火管理制度
機房“動火”管理制度
1、在機房因維修需要,需動用電、氣焊時,均需報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業。
2、在“動火”作業時,安全處應派人至現場,且配備有防火器材。
3、電、氣焊工必須持證操作。
4、燒焊地點周圍應清除5米內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
5、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
6、焊割的地點與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斷電源、氣源,清理現場,在保證無余火、余熱復燃的危險時方可離開。
第6篇 防火防爆與動火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防火防爆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條火源管理
1、焊割動火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在易燃場所的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30米外進行。如一定要在區內動火,則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溝、池、坑周圍10米內,不得進行動火。
(4)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摩擦、沖擊及高溫表面
(1)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生產崗位、儲罐區等危險場所。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制品時,不得拋、拖和滾動,所有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材質。
(3)高溫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溫,禁止在高溫設備、管道、燈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條火災危險性分類
1、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甲類的有:儲罐區
2、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乙類的有:質監室、其它崗位。
第四條動火規定
1、儲罐區和包裝廠房內為本公司的禁火區。
2、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根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三類。
(1)a級動火:指正在運行和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崗位或裝置、管道、設備的動火作業。
(3)c級動火:指a級和b級動火外的動火作業。
3、動火證的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區域所在崗位申請、辦理。在動火證上,必須填寫申請部門、申請人、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動火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動火證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環保部終審批準《動火證》。
(3)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b、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c、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144小時;
(3)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人一份,監火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4、動火分析要求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7篇 動火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第8篇 加油站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動火動焊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必須做到“輕拿輕放,無聲操作”;嚴禁煙火、防止撞擊、摩擦是爆炸物品生產、儲存必須嚴格遵守的制度。為此:
一、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
二、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 動焊申請表,需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現場檢查,確認批準后,由消防部門現場監督,方可動火動焊。動火動焊工作完畢后,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督人員方可離開。
三、需動火動焊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第10篇 用電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11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一、 總 則
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
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
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
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2.1 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 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 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
倉庫、車庫;
2.1.3 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
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 2 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 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 在
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
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
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 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
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 3 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 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 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 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 4 動火人職責:
2.4.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 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 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 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 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 5 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 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 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 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 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 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 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 6 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 7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 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 8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 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 lel%時方可動火。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 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 9 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 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 有專人監護。
2. 10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2.10.
1 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2.10. 2 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2.10. 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 1
1 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2.1
1.1 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
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2.1
1.2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2.1
1.3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 1 2 其它要求:2.12.1 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2.12.2 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2.12.3 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2.12.4 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2.12.5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2.12.6 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2.12.7 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2.12.8 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 附 則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 2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 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