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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氣、粗苯、工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3 11:48:11 查看人數:30

      煤氣、粗苯、工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煤氣、粗苯、工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充裝粗苯、焦油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規定:

      l、罐車遇到雷雨天氣時,嚴禁充裝。

      2、罐車周圍有易燃有毒氣體介質泄漏時,嚴禁充裝。

      3、罐車周圍有明火時,嚴禁充裝。

      4、罐車充裝時,安監人員、保衛人員要到現場檢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齊全。

      5、罐車從充裝開始到罐車離廠前,應對罐車負責監護,保衛人員應對環境進行巡查。

      6、罐車充裝完后應清理站臺和軌道上的焦油和苯。

      7、罐車充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進入工作崗位,區域內所有設施的更改需要生產技術部按程序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外來人員要有專人陪同方可入內。

      8、外來參觀者進入要害崗位,必須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并注明進出時間。

      9、運輸物資需采用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進入本廠重大危險源區域的運輸車輛必須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內。

      10、及時對防護器具進行校驗和更新,保證崗位所配備的防護器具的有效性。

      11、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佩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12、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充裝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13、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充裝前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14、汽車罐車充裝應有防靜電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5、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管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16、裝卸油作業場所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第2篇 煤氣搶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確保煤氣搶檢修作業過程中從業人員安全及作業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組織

      各類煤氣搶檢修設立搶檢修指揮中心,指揮中心主任由設備廠長擔任,設備科在檢修單位主控室成立搶檢修臨時檢修指揮中心。

      2.1參與單位

      生產調度室 安全環保科 設備科 技術科 各參檢單位

      2.2職責

      2.2.1生產調度主任:負責整個搶檢修期間的全面協調工作,搶檢修過程中緊急突發狀態下的全權指揮工作。

      2.2.2當班生產調度主任:負責突發狀態下信息傳遞工作;負責檢修過程中各種協調的具體工作及緊急狀況下人員車輛及緊急救援物資的調配等協調性工作。

      2.2.3綜合管理科:負責整個搶檢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環保科:全面負責整個搶檢修的各項安全工作;緊急狀況下安全警戒、處置安全方案的編訂工作及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工作。

      2.2.5技術科:負責整個搶檢修前后煤氣系統的停運、清掃、氣體置換以及啟運前的氣體置換方案的制定;緊急狀況下處置技術方案的制定;處置過程中的指導監督落實工作。

      2.2.6設備科:負責煤氣系統搶檢修的執行工作;負責特定狀況下的處置方案的執行工作。

      2.2.7各參檢單位:按照搶檢修計劃,切實執行各項安全規定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安全順利優質高效的完成作業任務。

      3、搶檢修安全規定

      3.1參與搶、檢修的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煤氣安全技術規程及安全生產搶檢修制度,并嚴格執行維修派工單制度。作業人員必須隨身佩戴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作業環境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氧氣濃度不足時,應佩戴空氣或氧氣呼吸器,設專職監護人。

      3.2各單位計劃內檢修,根據檢修項目,提前有維修主管到檢修單位,同單位維修主管、安全員及崗位班組長到現場實地查看、了解、咨詢檢修相關情況及緊急情況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況,并根據檢修項目的規模、種類和特點,制訂檢修作業標準,安全措施(內容必須包括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負責人及參檢人、安全確認人或部門,防止意外事故預案等),檢修前組織參檢人員召開檢修專題會議,告知傳達落實。

      3.3臨時搶修,單人作業必須確定安全監護人,二人以上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并嚴格執行維修派工單制度。

      3.4搶、檢修安全責任(監護)人條件及職責

      擔任檢修項目安全責任人的員工,必須熟悉本項目工藝操作及技術特點,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責任心強。工作前,應認真檢查作業項目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時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觀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狀態,項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現場物料,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5嚴禁崗位工跨工種擔任安全監護人。

      3.6搶、檢修安全責任(監護)人在項目未結束,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3.7分廠內其它單位及外協單位人員參加的檢修項目,作業前到廠安全環保科簽定安全協議書,項目所在單位必須與檢修方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廠內部單位相互檢修,由項目所在單位安全員與檢修方簽定安全責任卡,同時對檢修方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責任監督與糾治。

      3.8各類危險作業,必須按煉鋼廠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后,動火點必須備有相應、有效的滅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測定器;進入煤氣設備或管道內作業,必須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測定器和便攜式氧氣測定器,并采取聯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確認;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工作的間隔時間至少在2小時以上,中間到無煤氣地點休息。相關動火作業、進入密閉、半密閉容器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手續后方可作業。

      3.9帶煤氣危險的搶檢修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轉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正壓呼吸器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3.9.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3.9.2距工作場所 40米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米以外;

      3.9.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足夠厚度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3.9.4距作業點10米以外才可安設照明裝置;

      3.9.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3.10在檢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單位,項目安全責任人同時對民工安全負責。

      3.11各類檢修,凡涉及危險性較大,過程復雜,操作特殊等情況,必須填寫《危險作業預知卡》,涉及到的具體檢修項目,由安全部門或單位安全員確定。

      第3篇 管道煤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處方員工必須熟練掌握管道煤氣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災危險性。

      二、掌握煤氣發生泄漏時的預防措施。

      三、管道煤氣總閥的開關,必須落實責任人,每天關閉時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員到現場監督,并作好開關登記。

      四、經常檢查接頭、開關閥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及時報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發生氣體泄漏,嚴禁使用明火,關緊氣閥、打開門窗通風,停止使用各種電器開關。

      六、廚房內使用煤氣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使用時要專人看管,使用完要專人關閉。

      第4篇 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

      (四)爆破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 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

      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

      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三)管道燃氣用戶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密閉的燃氣設施;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

      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保險。

      第二十八條 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風電部煤氣工段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事故,確保高爐煤氣柜安全穩定運行,搞好現場煤氣設備設施監視、監控,特制訂本制度。

      二、 應用范圍:

      河北省澳森鋼鐵有限公司煤氣柜柜區主要設備設施。

      三、 監控管理:

      1、 主控操作人員隨時對監視、監控畫面進行觀察,發現畫面異常隨時上報處理。

      2、 每月10日由白班人員對各攝像頭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備正常,畫面清晰。

      3、 遇風雨天氣加強對監控系統的檢查,防止設備出現異常,導致信號中斷。

      4、 上傳頁面由上級部門共同監管,有問題及時進行聯系溝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市級監控中心

      澳森鋼鐵有限公司(技術管理)

      煤氣柜電話 (工段長)

      5、 定期對攝像頭進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對發現問題及整改措施等現象要認真做好記錄。

      6、 發現監控畫面不能上傳等問題及時向市局監控中心匯報。

      第6篇 煤氣管理規章制度

      1、目的

      加強煤氣的安全管理,防范生產與檢修作業時發生煤氣中毒事故。

      2、依據

      《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6號)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

      一、煤氣安全管理內容

      (一)煤氣站負責煤氣的日常安全管理,并配足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檢測檢驗設備和防護用品。

      (二)煤氣站管理人員每天巡檢一次,每周要進行全面檢查一次,保證煤氣設施的嚴密性,發現煤氣泄漏要及時處理,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

      (三)熔煉車間看水工負責高爐熱風口巡檢,至少每半小時檢查一次,并填寫點檢表記錄。

      (四)檢修期間,煤氣站做好現場檢驗,監護工作。

      二、煤氣設施安全檢查內容

      (一)一般規定。

      1.各種主要的煤氣設備、閥門、放散管、管道支架等應編號,號碼應標在明顯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氣危險的平臺、工作間等,均必須設置相對方向的兩個出入口。

      3.各處帶煤氣作業區域應分別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4.煤氣輔助設施保持完好有效。

      5.對于設備腐蝕情況、管道壁厚、支架標高等每年重點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案。

      6.煤氣危險區(如地下室、加壓站、地溝、熱風爐及各種煤氣發生設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濃度必須定期測定,在關鍵部位應設置固定一氧化碳監測裝置。

      (二)用氣點。

      1.燒嘴閥閘門前須設有取樣管。

      2.兩個爐子應分別設置獨立的放散管。

      3.燒嘴閥的頭部有明顯開關標志。

      4.燒嘴閥前有放水或放氣頭。

      5.閥門嚴密、靈活、無泄漏。

      6.助燃風管設泄爆膜和低壓報警裝置。

      (三)管道。

      1.廠區主要煤氣管道須標有明顯的煤氣流向和種類。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氣的地方均須掛有提醒人們注意的警示標志。

      3.管道本體無可見泄漏(含法蘭、閥門及附屬裝置)。

      4.煤氣管道與水管、熱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氣體管在同一支柱或棧橋上敷設時,其上下敷設的垂直凈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三、檢修期間安全規章制度

      檢修主要指高爐煤氣回收、貯存、使用輸送等系統的檢修。

      (一)檢修部門對煤氣設備設施檢修時,必須提前上報煤氣站并填寫動火申請,使各部門做好檢修前準備工作。檢修規定內容不得改變,否則必須重新申請。項目完成后由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各部門做好準備工作后,切斷檢修部位的煤氣來源,并確認閥門已關閉到位。(如需帶盲板作業時,應嚴格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嚴格執行作業表制度。盲板作業時煤氣壓力保持穩定,并不低于1000pa;高爐煤氣盲板作業:壓力不高于45000pa;)

      (三)各部門做好警戒確認后,打開放散管放散煤氣,再打開蒸汽閥進行置換,放散管有蒸汽出來以后置換完畢并關閉蒸氣閥門。

      (四)煤氣站工作人員對設備內進行煤氣含量檢測,監測確認合格后簽字及審批意見后,方可檢修,若檢測半個小時后檢修部門沒有進行工作,需重新檢測。

      (五)相關部門簽字同意后,通知檢修人員(兩人以上)帶好煤氣檢測儀器、通訊器材及保護設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六)檢修工作結束后,清除管道內雜物,清點工具,人數齊全后封閉人孔和手孔。

      (七)檢修工作人員所有閥門應完好無損,能按要求關閉和開啟。

      (八)送煤氣時,煤防站工作人員帶好檢測儀器及防護器具,在放散管處進行檢測,檢測到煤氣后,關閉放散管閥門。煤氣站工作人員對檢修后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有無泄漏。

      四、施工作業要求

      1.施工中要嚴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單項安全措施,動火點必須備有相應、有效的滅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測定器;進入煤氣設備或管道內作業,必須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測定器和便攜式氧氣測定器,并采取聯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確認;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工作的間隔時間至少在2小時以上,中間到無煤氣地點休息。

      2.帶煤氣危險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高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正壓呼吸器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2)距工作場所 40米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米以外;

      (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足夠厚度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4)距作業點 10 米以外才可安設照明裝置;

      (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3.帶煤氣動火補焊等作業,必須保持管內煤氣正壓不低于100pa,在動火點附近安裝校驗有效期內的適用壓力表,專人連續監視壓力,并用對講機保持聯系,無法確保規定壓力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一)停氣應做到:

      1.確認全部止火。使用按規程規定有效可靠的裝置關閉入口煤氣及儀表導管閥門,檢修設備與運行中的設備要用盲板或眼鏡閥可靠切斷。打開末端放散管,確保內部煤氣吹凈。

      2.末端放散應高出煤氣管道、設備或平臺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車間內部或距車間10米以內不經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須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時應站在上風口,必要時在放散口附近劃定警戒區,區內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氣不要逸入周圍房屋。

      3.高爐煤氣管道停氣時,從煤氣來源閥門后附近通氮氣趕煤氣,也可采用打開所有人孔,自然通風或強制送風趕殘余煤氣。

      4.焦爐煤氣或混合煤氣管道停氣時,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氣,也可先通入高爐煤氣趕殘余煤氣,后按趕殘余高爐煤氣的方法處理。

      5.排水器由遠而近逐個放水驅除內部殘余煤氣。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處做爆發試驗,如點不著,可停止通氮氣,打開人孔通風,待含氧量達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進入管道內工作。

      (二)送氣應做到:

      1.清除管道內雜物,清點工具,人數齊全后封閉人孔和手孔。

      2.所有閥門應完好無損,能按要求關閉和開啟。

      3.將排水器灌水滿流,保證達到規定要求的水封高度,關閉排水管閥門和試驗頭閥門。

      4.管道及附屬設備上停止動火作業,煤氣管道周圍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溫物質。

      5.打開末端放散管,從管道始端通入氮氣趕空氣,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樣試驗至含氧量低于2%。

      6.打開閥門引入煤氣,同時停止通入氮氣,以煤氣趕氮氣在末端放散管處做爆發試驗,連續三次合格后關閉放散管。

      7.打開儀表導管的閥門,恢復儀表指示。

      8.改擴建及大修后的煤氣管道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才能送氣。

      (三)發現煤氣泄漏,不能盲目冒險作業和冒險搶救。

      五、改擴建工程期間安全管理內容

      改擴建工程主要指焦爐、高爐、轉爐的改造、擴建、檢修涉及煤氣回收系統的交叉作業。除應按照上述相關要求執行外,還要做到:

      (一)在改擴建工程與正常生產交叉作業情況下,冶金企業是涉及雙方安全生產事項的主要責任方,并對此承擔責任。應將涉及本企業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管理系統。如施工企業在進行轉爐砌爐作業時,冶金企業不能將煤氣泄漏到作業現場。

      (二)應制定施工方案,對涉及的各項工作內容、各個單位的任務、職責作出明確規定,非重新確認不得更改。

      (三)改擴建工程負責人和生產系統負責人要一對一地負責聯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轉達指令。

      (四)在改擴建工程范圍內的施工作業內容未全部結束,人員未全部撤離的情況下,應杜絕一切涉及煤氣系統的試車和調試,不得組織與生產系統對接聯網。

      (五)改擴建工程后的煤氣設施應經檢查驗收,證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后,方可投入運行;改擴建后的煤氣管道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才能送氣。煤氣設施的驗收必須有煤氣使用單位的安全部門參加。

      第7篇 非金屬能量油蒸汽機燃水煤氣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蒸汽機安全運行,防止事故。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蒸汽機崗位的所有操作人員。

      3.工作職責

      3.1蒸汽機房系廠內要害部門,非蒸汽機房工作人員,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進入蒸汽機房。外來參觀人員,經相關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蒸汽機房。

      3.2蒸汽機房設備、附件、閥門等,非蒸汽機當班人員不準擅動。

      3.3當班人員應遵守運行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不脫崗,睡崗或誤操作,無證人員不得獨立操作。

      3.4不在帶壓情況下修理蒸汽機受壓元件。

      3.5蒸汽機房照明充足,道路通暢,消防設施齊全完好。

      3.6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

      第8篇 煤氣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證煤氣防護用具能夠得到及時維護、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從事煤氣生產、回收、輸配、貯存、使用等作業單位、人員。

      3職責

      3.1各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負責煤氣防護用品的具體管理,并責成專人管理。

      3.2安全科負責監督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的使用。

      4 管理要求

      4.1煤氣防護用具只允許作業人員進行煤氣作業時使用,不準隨意外借和挪作他用。

      4.2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要建立防護用具管理臺帳。

      4.3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要對防護用具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記錄,防止丟失、損壞或急用時出現故障,隨時保證空氣呼吸器氣瓶內有足夠的壓力和氣量。

      4.4檢查內容:

      4.4.1空氣呼吸器要保持氣瓶內滿瓶或最高壓力。

      4.4.2每次使用后對空氣呼吸器用具進行清潔,把氣瓶存滿或存到備用狀態下,壓力應達到額定壓力,再存放到箱內保存,存放箱要放在本崗位操作室,專人監護,防止丟失、損壞。

      4.5煤氣防護用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安全科培訓后方可進行獨立操作使用。

      4.6使用空氣呼吸器時,應首先檢查面罩是否嚴密,檢查辦法遵照產品說明書。

      4.7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的煤氣檢測儀、空氣呼吸器如發生故障或損壞,及時匯報安全科,并由專業人員處理。

      4.8空氣呼吸器規定使用二年,到期提前上報安全科進行年檢。

      4.9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有非正常損壞,要追究責任,照價賠償。

      5 相關記錄

      5.1《煤氣防護用具臺帳》

      第9篇 煤氣、氧氣、氮氣安全管理制度

      1、煤氣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管理、操作、維護檢修及事故處理,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局頒發的《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2、新建、擴建及大修后的煤氣設施,未經驗收不得投產使用。

      3、煤氣設備單位應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指定煤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4、廠內煤氣設備、管道,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劃分的管理范圍,負責設專職或兼職人員加強管理。

      5、從事煤氣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術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6、各種主要煤氣設備、裝置都應編號,并把標號示在明顯的部位。

      7、煤氣區域要設置明顯的警告牌。非煤氣工作人員不得在煤氣區域穿行和逗留。

      8、檢修與煤氣設施相聯系的其它設施時,要注意監測和實驗空氣中co的濃度,并采取預防中毒和爆炸的措施。

      9、禁止在已敷設的煤氣設備,管道的安全距離(水平距離與高差)內修建房屋或上其它設施;緊張在煤氣管道會其支架上架設電線(供煤氣觀點本身使用的電線除外)或利用他們作為支撐安裝其它設施。

      10、未經批準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嚴禁在煤氣設備、管道附近及煤氣區域內洞火及攜帶火種。使用煤氣時必須先點火后開煤氣,以防中毒與爆炸。在煤氣區域從事維護檢修等作業時,要采取預防煤氣中毒和爆炸的措施,并設專人監護。維護檢修使用的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鞋底有鐵釘或帶有火種,不得進入該區域。

      11、氧氣管網區域嚴禁動火,施工或檢修需動火時,一定要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切斷氣源,將動火段內氣體放散并置換,取空氣樣化驗,直到含氧量不大于23%,并經施工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審核準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12、嚴禁用氧氣吹掃平臺、模子等,任何人不得用氧氣吹掃身上的灰塵。

      第10篇 煤氣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為加強煤氣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煤氣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氣區域作業人員,必須先進行煤氣安全知識培訓,具備預防事故和應急處理事故的能力,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從事煤氣作業。

      二、煤氣區域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煤氣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三、煤氣區域必須配置煤氣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等安全防護設施,各危險源點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嚴禁擅自拆卸煤氣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志。

      四、空氣呼吸器為搶救應急備用,應隨時保持有足夠的壓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亂用。滅火器應保證完好,使用后應及時更換。

      五、煤氣作業人員應經常檢查煤氣管道、水封、閥門、儀表儀器及安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和處理。

      六、進入煤氣區域時,必須兩人同行,并隨身攜帶煤氣報警器。

      七、煤氣操作與維修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煤氣的上風位置。

      八、煤氣檢修工作計劃和許可證的辦理,必須在施工前由工程技術人提出申請,經安全部門同意,報安全主管廠長批準后執行。未經廠領導及安全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檢修煤氣設備或動火作業。

      九、煤氣區域設備檢修時,必須有安全員到場,現場必須配置空氣呼吸器和滅火器,必須檢測co含量,當達到安全規定范圍時,才能開始檢修。

      十、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后的煤氣設施,應按照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氣方案,并嚴格按制定的送氣方案送煤氣。煤氣送上后, 經未端取樣分析,煤氣中含氧≤1%,并做爆發實驗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熱爐點火時,必須嚴格遵守煤氣點火安全操作規程,先給火種,后供煤氣,嚴禁先供煤氣后點火。

      十二、煤氣管道設備嚴禁用鐵器敲打,以保證設備完好并防止產生火花引起火災或爆炸。

      十三、嚴禁在煤氣管道、設備附近休息、睡覺、吸煙、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為確保煤氣設備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安全照明。

      十五、當煤氣報警器顯示煤氣爐區域co濃度超過規定極限時,應及時上報安全部門和有關領導,必要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工作現場,并警戒其他人員進入現場。

      十六、發生煤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安全部門及有關領導報告,并迅速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處理。發生煤氣火災、爆炸事故,同時撥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七、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如下考核:

      1、凡違章指揮者,每人次罰款200元,安委會成員、車間主任、作業長級人員違章指揮,加倍處罰。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根據事故的大小,加倍處罰,若觸犯刑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除緊急停止以外,指揮行車必須戴好棒線廠行車指揮員標志,否則處罰100元/人次。

      (2)多人指揮一臺行車吊物件的,每人處罰50元。因指揮混亂而造成事故時,加倍處罰。

      2、未經培訓合格,從事煤氣作業的,罰1000元/次。

      3、飲酒上班的,勒令回家休息,當日作事假處理,并罰款500元。

      4、進入廠房,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的,每人次處罰100元。不戴安全帽,每次處罰200元。不系安全帽下頜帶,每次處罰100元。將安全帽當凳子坐的,每次處罰200元。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的,處罰200元。

      進入煤氣危險區域,未兩人同行、未隨身攜帶煤氣報警器的,罰200元/次。

      周三綜合檢查和周四上級檢查查處的,加倍處罰。

      5、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離崗、串崗、睡崗的處罰100元/次。

      煤氣區域睡崗的,處罰1000元/次。

      6、操作工進班未檢查加熱爐汽包和煤氣系統,或發現隱患未及時匯報處理的,罰100元,因此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加倍處罰。

      7、設備檢修,不按設備檢修掛牌規定斷開電源,未掛警示牌,未寫好檢修內容,就直接作業的或非掛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處罰500元。檢修完畢,不及時摘取警示牌的,罰款200元。設備檢修時,操作工未在檢修記錄本上登記簽字的,罰100元/次。

      8、在加熱爐、液壓站、氧氣乙炔儲存位處等易燃易爆區域及禁止吸煙區域吸煙或使用明火的,罰1000元/次。

      9、其他一般違章行為,罰100元/次;嚴重違章的,加倍處罰。

      第11篇 煤氣搶、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確保煤氣搶檢修作業過程中從業人員安全及作業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組織

      各類煤氣搶檢修設立搶檢修指揮中心,指揮中心主任由設備廠長擔任,設備科在檢修單位主控室成立搶檢修臨時檢修指揮中心。

      2.1參與單位

      生產調度室 安全環保科 設備科 技術科 各參檢單位

      2.2職責

      2.2.1生產調度主任:負責整個搶檢修期間的全面協調工作,搶檢修過程中緊急突發狀態下的全權指揮工作。

      2.2.2當班生產調度主任:負責突發狀態下信息傳遞工作;負責檢修過程中各種協調的具體工作及緊急狀況下人員車輛及緊急救援物資的調配等協調性工作。

      2.2.3綜合管理科:負責整個搶檢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環保科:全面負責整個搶檢修的各項安全工作;緊急狀況下安全警戒、處置安全方案的編訂工作及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工作。

      2.2.5技術科:負責整個搶檢修前后煤氣系統的停運、清掃、氣體置換以及啟運前的氣體置換方案的制定;緊急狀況下處置技術方案的制定;處置過程中的指導監督落實工作。

      2.2.6設備科:負責煤氣系統搶檢修的執行工作;負責特定狀況下的處置方案的執行工作。

      2.2.7各參檢單位:按照搶檢修計劃,切實執行各項安全規定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安全順利優質高效的完成作業任務。

      3、搶檢修安全規定

      3.1參與搶、檢修的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煤氣安全技術規程及安全生產搶檢修制度,并嚴格執行維修派工單制度。作業人員必須隨身佩戴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作業環境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氧氣濃度不足時,應佩戴空氣或氧氣呼吸器,設專職監護人。

      3.2各單位計劃內檢修,根據檢修項目,提前有維修主管到檢修單位,同單位維修主管、安全員及崗位班組長到現場實地查看、了解、咨詢檢修相關情況及緊急情況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況,并根據檢修項目的規模、種類和特點,制訂檢修作業標準,安全措施(內容必須包括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負責人及參檢人、安全確認人或部門,防止意外事故預案等),檢修前組織參檢人員召開檢修專題會議,告知傳達落實。

      3.3臨時搶修,單人作業必須確定安全監護人,二人以上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并嚴格執行維修派工單制度。

      3.4搶、檢修安全責任(監護)人條件及職責

      擔任檢修項目安全責任人的員工,必須熟悉本項目工藝操作及技術特點,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責任心強。工作前,應認真檢查作業項目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時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觀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狀態,項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現場物料,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5嚴禁崗位工跨工種擔任安全監護人。

      3.6搶、檢修安全責任(監護)人在項目未結束,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3.7分廠內其它單位及外協單位人員參加的檢修項目,作業前到廠安全環保科簽定安全協議書,項目所在單位必須與檢修方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廠內部單位相互檢修,由項目所在單位安全員與檢修方簽定安全責任卡,同時對檢修方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責任監督與糾治。

      3.8各類危險作業,必須按煉鋼廠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后,動火點必須備有相應、有效的滅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測定器;進入煤氣設備或管道內作業,必須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測定器和便攜式氧氣測定器,并采取聯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確認;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工作的間隔時間至少在2小時以上,中間到無煤氣地點休息。相關動火作業、進入密閉、半密閉容器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手續后方可作業。

      3.9帶煤氣危險的搶檢修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轉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正壓呼吸器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3.9.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3.9.2距工作場所 40米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米以外;

      3.9.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足夠厚度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3.9.4距作業點10米以外才可安設照明裝置;

      3.9.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3.10在檢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單位,項目安全責任人同時對民工安全負責。

      3.11各類檢修,凡涉及危險性較大,過程復雜,操作特殊等情況,必須填寫《危險作業預知卡》,涉及到的具體檢修項目,由安全部門或單位安全員確定。

      第12篇 工業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煤氣生產、回收、輸配、使用和防護設施的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的安全問題,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防止煤氣泄漏、著火、中毒、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單位全體職工,引進外來施工單位所屬人員。

      第二條本制度引用文件

      gb6222-2005《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第三條煤氣系統安全重在“四防”即防火、防泄漏、防中毒、防爆炸。

      第二章 煤氣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教育并帶領全體員工學好用好公司制定的《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公司《煤氣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和完善各自的煤氣安全生產責任制,煤氣生產使用技術規程、安全規程、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規程等,并根據科學技術改進,適時作出修訂,報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煤氣設備、設施設計必須嚴格執行gb6222-2005《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并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程、規范。

      第七條煤氣設施的設計應做到安全可靠,對于笨重體力勞動及危險作業,應優先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措施,并應采用先進技術、工藝以提高安全可靠運行程度。

      第八條煤氣設施的設計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進行設計工作。

      第九條煤氣設施的焊接作業必須由經特種作業培訓取得資格證(ic卡)的焊工擔任。

      第十條煤氣設備、管道應明確劃分管理區域,并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一條 各種煤氣設備、閥門、放散管、水封、冷凝排水器、管道支架等應編號,標志號碼應在明顯的地方,設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煤氣管理室應掛有煤氣工藝流程圖,圖上標明設備及附屬裝置的號碼。

      第三章 建立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1、建立煤氣設施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將設備設施圖紙、技術文件、設備檢驗報告、竣工說明書、竣工圖等完整資料歸檔保存。

      2、建立記錄煤氣設施大、中修及重大故障情況和其運行情況卡片。

      第十四條 煤氣安全教育制度

      煤氣安全教育的內容

      1、煤氣安全規程;

      2、煤氣安全法規和標準;

      3、煤氣安全技術;

      4、煤氣防護、救護知識;

      5、煤氣管理制度;

      6、煤氣事故案例。

      第十五條 煤氣安全檢查與整改制度

      一、對使用煤氣的單位,實行分級檢查負責制,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各分廠每半月一次、車間每周一次、班組每日一次安全專業檢查,各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組織檢查,查出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檢查情況應有詳細記錄,對煤氣危險區(風機房、煤氣回收站、離線烘烤、在線烘烤、混鐵爐、連鑄及各種煤氣發生設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濃度必須定期測定,在關鍵部位宜設一氧化碳監測裝置,作業環境co最高允許為24ppm (30mg/m3)。

      二、檢查內容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附表一《煤氣安全專業檢查表》中要求組織實施。

      三、凡屬煤氣專業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本著三定(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的原則及時消除,如在短時間內整改有困難,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對于查出的事故隱患要登記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煤氣隱患整改指令通知書》見附表二)。消除隱患后,整改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將整改情況向發出指令部門反饋消除隱患信息,并經發出隱患整改指令部門人員檢查確認后,在原限期整改指令通知書結果一欄填寫隱患消除。

      第十六條 煤氣設備、設施動火制度

      一、在煤氣設備、設施上動火,動火單位必須要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天到安全環保處登記,根據附件表三齊林傅山鋼鐵有限公司《停、帶煤氣管網設備動火許可證》中的要求,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計劃檢修動火時間和地點有變動時,應重新辦理動火手續,原動火計劃注明作廢。

      三、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嚴格遵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外尚須遵守: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動火部位附近要裝壓力表或與附近儀表室聯系。

      四、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除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外,尚須做到下列:

      1、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并經取空氣樣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含氧量。

      2、煤氣設備內易燃物清掃干凈或通上蒸汽,確認在動火全過程中不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氣體。

      第十七條 煤氣安全監測與防護制度

      1、煤氣操作崗位操作室必須設置良好的聯系通訊設備。

      2、室內作業應確保通風良好,保證操作與生產環境中co含量不得超過24ppm (30mg/m3)。

      3、凡有可能造成煤氣集聚發生煤氣事故的危險場所,在關鍵部位,必須設置co監測報警裝置。

      4、使用煤氣單位的燃燒裝置,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支管上應設逆止裝置或自動隔斷裝置,煤氣設備易發生爆炸的部位必須安裝泄爆裝置,且相輔的空氣管線邊必須設泄爆裝置。

      5、煤氣、空氣管線在關鍵部位必須安裝低壓聲光報警裝置。

      6、煤氣監測報警儀器、設備的管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山東省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7、各煤氣單位配備使用的防毒儀器(如:氧氣、空氣呼吸器等),要落實專人負責,制訂維護、保養、定檢、定修制度,確保儀器設備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如果多人公用一個防毒儀器的使用后要及時消毒處理預防人身疾病傳染。

      第四章 煤氣設施的操作

      第十八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煤氣設備均必須保持正壓操作,在設備停止生產而保壓又有困難時,則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

      第十九條 送煤氣時不著火或者著火后又熄滅,應立即關閉煤氣閥門,查清原因,排凈爐內混合氣體后,再按規定程序重新點火。

      第二十條 煤氣系統的各種塔器及管道在停產通蒸汽吹掃煤氣合格后,不應關閉放散管,開工時,若用蒸汽置換空氣合格后,可送入煤氣,待檢驗煤氣合格后,才能關閉放散管,但嚴禁在設備內存在蒸汽時驟然噴水,以免形成真空壓損壞設備。

      第五章 煤氣設施的檢修

      第二十一條 煤氣設施檢修制度、操作制度電除塵器檢修制度

      一、電除塵器檢修前,要辦理檢修許可證,要制定出相應安全停電的措施,進入除塵器檢查或檢修,除應遵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有關安全檢修和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尚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斷開電源后,電暈極應接地放電。

      三、入內工作前,除塵器外殼應與電暈極連接。

      四、電除塵器與整流室應有聯系信號。

      五、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所用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伏。

      六、加壓機或抽氣機前的煤氣設施應定期檢驗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須采取措施后,才能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必須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必須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第二十三條 進入煤氣設備內工作時,應取空氣樣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30mg/m3 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 40ppm時,進內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h,在100mg/m3 8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min,在200mg/m316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5~20min。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備內部工作的時間間隔至少在2 h以上。

      第二十四條 經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許進入煤氣設備內工作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設專職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帶煤氣作業或在煤氣設備上動火,必須要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氣防護站或安全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

      第二十六條 帶煤氣作業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等危險工作,不宜在雷雨天進行,作業時應有安全環保處人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并須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2、距工作場所40m內,禁止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要離開作業點40m以外。

      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層潤滑油的鐵工具。

      4、距作業點10m以外才可安設投光器。

      5、不得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如需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煤氣設施著火時,應逐漸降低煤氣壓力,保持煤氣管道及設施正壓,通入大量蒸汽,嚴禁突然關閉煤氣閘閥或封水封出現負壓,以防回火爆炸。

      第六章 煤氣事故的搶救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一旦發生煤氣中毒、著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氣事故,現場任何人員都有責任立即報告公司調度室、煤氣回收站和安全環保處等相關單位,如發生煤氣著火事故應立即掛火警119電話,發生煤氣中毒事故通知衛生室或現場應急氧氣空氣呼吸器給中毒者使用并立即送往醫院。調度室、安全環保處、煤氣回收站及相關單位做到不失時機地做好現場搶救工作。

      第二十九條 發生煤氣事故后,調度室、安全環保處應迅速趕到事故現場 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冒險救人,擴大事故,搶救事故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統一領導和指揮,指揮人應是事故單位廠長、車間主任或值班負責人,視事故性質和波及范圍劃定危險區域,保衛人員負責布置崗哨,阻止非搶救人員進入,對煤氣中毒、著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氣事故,按《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條 凡進入煤氣危險區域的搶救人員,必須佩帶空氣呼吸器,嚴禁不戴防毒器具或口罩等其他不適合防止煤氣中毒的器具進入危險區域搶救煤氣事故,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章 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凡發生煤氣事故按照淄博齊林傅山鋼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造成重大事故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律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盡事宜,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執行。

      煤氣、粗苯、工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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