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ⅱ2
第二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二、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三部分。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明確單位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任的制度。在編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時,應根據各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來確定具體內容,要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形成全員、全面、全過程安全管理的完整制度體系。
對身兼數職的人員,應根據其兼職情況,承擔其相應各職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決策層安全生產責任制
1.1明確決策層包括哪些人員。
1.2明確上述人員的職責范圍、所分管的工作內容及對其的資格要求。
1.3應涉及的責任制內容:
1.3.1明確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執行、檢查和修訂各階段)。
1.3.2明確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執行、檢查和修訂各階段)。
1.3.3明確體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產工作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1.3.4明確對安全生產投入的要求(必要裝備、安全組織機構、人員配置等)。
1.3.5明確對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處理的要求。
1.3.6明確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制定、實施、完善等)。
1.3.7明確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的要求(調查、處理、上報)。
2、管理層安全生產責任制
2.1明確管理層包括哪些人員。
2.2明確上述人員的職責范圍、所分管的工作內容及資格要求。
2.3應涉及的責任制內容:
2.3.1明確對各階段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制定、執行、檢查和修訂等階段)。
2.3.2明確對各階段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制定、執行、檢查和修訂等階段)。
2.3.3明確體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產工作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2.3.4明確對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的要求。
2.3.5明確對安全檢查(檢查、落實、監督、檢查記錄等)及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的要求。
2.3.6明確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制訂、落實)。
2.3.7明確對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的要求。
2.3.8明確對年度經營、安全、事故情況總結的要求(調查、處理、上報)。
2.3.9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3、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1明確崗位職責范圍。
3.2明確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及資格要求。
3.3應涉及的責任制內容:
3.3.1明確認真學習規章制度及業務知識的要求。
3.3.2明確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要求。
3.3.3明確有拒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權力。
3.3.4明確有阻止他人違章作業的權力。
3.3.5明確認真學習和提高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能力的要求。
3.3.6明確崗位安全檢查的要求。
3.3.7明確事故隱患上報的要求。
3.3.8明確本崗位設備設施保養的要求。
3.3.9明確如實做好本崗位記錄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也是各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最基本的規定。各經營單位應當在本匯編的基礎上,根據各單位特點,制定具體且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1明確適用范圍。
1.2明確承擔主體的職責范圍。
1.3安全教育培訓管理應涉及的內容:
1.3.1明確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如負責人、管理人員、一般員工、新進員工、調崗作業、長病假復工(6個月以上)、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1.3.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安全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安全基本技能、常識等】。
1.3.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1.3.4明確安全教育培訓方式(脫產學習或日常教育等)。
1.3.5明確培訓時間(三級教育、日常教育、“四新”教育等)、考核方式。
1.3.6明確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采購員、保管員等)應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員、駕駛員、鏟叉車駕駛員等)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1明確適用范圍。
2.2明確承擔主體的職責范圍。
2.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應涉及的內
第2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10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7.1法律法規要求。編寫要點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17.1.1明確必須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對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有關規定,同時進行安全評價。
17.1.2明確新、改、擴建項目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7.1.2.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設計規范和標準。
17.1.2.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于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17.1.2.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4)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職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17.1.3明確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規劃、職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
17.1.4明確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17.1.5明確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17.1.6明確工程竣工投入試運行時,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設施,必須同時投入運行,并考核運行效果。
17.1.7明確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投入運行,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驗收。
17.2竣工驗收。編寫要點如下:
17.2.1明確新、改、擴建項目竣工投運前,應辦理檢查確認手續,方可試運行。經試運行三個月,正常后,在主管安全負責人領導下,由生產、技術、設備動力、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分廠(車間),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
17.2.2明確竣工驗收部門(安全、衛生、環保、消防、工會等部門)。
17.2.3明確使用單位應對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環保運行情況寫出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
17.2.4明確新、改、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交接后,投入運行,應納入正常管理。
18、安全檢查制度及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18.1安全檢查的任務與要求。編寫要點如下:
18.1.1明確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8.1.2明確安全檢查應貫徹企業與職工相結合的原則,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群眾性的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18.1.3明確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訂《安全檢查表》。
18.1.4明確必須建立由單位領導負責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18.2安全檢查的形式與內容。編寫要點如下:
18.2.1明確綜合檢查,以查思想、查領導、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為中心內容。
18.2.2明確專業檢查,由各專業部門組織,內容為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檢查。
18.2.3明確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等工作,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18.2.4明確日常檢查,檢查內容為生產工人上崗應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和班中巡回檢查等,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18.2.5明確各種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18.3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18.3.1明確對檢查出的隱患,按四定原則(定時間、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進行整改。
18.3.2明確對重大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由主管安全負責人簽發,隱患所在部門負責人簽收后按期整改。
18.3.3明確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18.3.4明確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分別建立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臺帳,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18.3.5明確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驗收(包括驗收方式、驗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11
19、事故管理制度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規定。
19.1事故分類與管理。編寫要點如下:
19.1.1明確事故分類:(1)生產(工藝)事故;(2)設備事故;(3)質量事故;(4)交通事故;(5)火災事故;(6)爆炸事故;(7)醫療事故;(8)破壞事故。(9)傷亡事故;(10)環境污染事故;(11)未遂事故。
19.1.2明確事故管理:(1)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2)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3)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4)交通事故由保衛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5)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6)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7)醫療事故由醫療衛生部門負責;(8)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9)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10)環境污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11)未遂事故按事故分類,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
明確各職能部門應按(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火藥爆炸;15、瓦斯爆炸;16、鍋爐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傷害)的具體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19.1.3明確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全廠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
19.2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編寫要點如下:
19.2.1明確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執行。
19.2.2明確火災事故按《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
19.2.3明確交通事故按《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執行。
19.2.4明確人身傷亡事故按輕傷、重傷、死亡(重大傷亡、特大傷亡)事故分類。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19.2.5明確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19.3搶救與救護。編寫要點如下:
19.3.1明確發生事故,必須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搶救,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19.3.2明確發生重大事故,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19.3.3明確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19.4事故報告程序。編寫要點如下:
19.4.1明確企業事故報告制度和程序。企業一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處理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19.4.2明確發生事故的分廠(車間),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
19.4.3明確對于重大傷亡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公安、人民檢察院報告,并通報工會組織。
19.4.4明確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19.5責任劃分。編寫要點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的條款,結合各個崗位的職能,來編寫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劃分。
19.5.1明確企業安全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19.5.2明確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19.5.3明確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19.5.4明確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轉讓或科研設計單位的責任。
19.5.5明確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19.5.6明確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追究其違規、擅自作業的責任,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19.5.7明確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2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也是各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最基本的規定,各生產單位應當在本匯編的基礎上,根據各生產、使用單位的特點,制定出具體且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等的規定。
1.1進入企業安全教育。編寫要點如下:
1.1.1明確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培訓后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1.2明確新職工(含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承包商員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企業人員等)均須經過本企業、分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1.1.2.1一級安全教育(企業)。由勞資人事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職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內容包括:(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等;(2)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及典型事故案例;(3)安全、衛生、職業病預防知識和要求。
1.1.2.2二級安全教育(分廠)。由分廠廠長負責。內容包括:(1)分廠生產技術特點、工藝流程、設備性能;(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預防;(3)事故案例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1.1.2.3三級安全教育(班組、工段)。由班組(工段)長負責。內容包括:(1)崗位特點、任務、設備性能、操作注意事項和崗位事故案例等;(2)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崗位操作法等有關制度、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等。
1.1.3明確進入企業參觀人員也應進行安全教育。
1.1.4明確安全教育時間,按照《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1.1.5明確轉崗、內部調動及離崗半年以上的,應按新職工對待。
1.2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1.2.1明確安全教育要經常化,定期研究安全教育中的問題。
1.2.2明確利用各種形式進行教育(包括授課、學習、會議、布置工作等)。
1.2.3明確定期進行班組活動,做好記錄。
1.2.4明確在重點項目、特種作業或大修前,應進行安全教育。
1.2.5明確發生各類事故時,應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原因、責任,通過“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
1.3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編寫要點如下:
1.3.1明確凡從事(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5)高處架設作業;(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7)壓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業;(9)爆破作業;(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1.3.2明確按照規定要復審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1.3.3明確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1.3.4明確安全無小事,發生未遂事故后,企業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舉一反三”,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1.4安全教育考核。編寫要點如下:
1.4.1明確法定代表人、經理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技術培訓和考核,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同時應進行安全考核。
1.4.2明確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有關職能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同時單位應進行安全考核。
1.4.3明確單位內其它領導(含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由勞資人事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考核內容為:(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2)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單位生產工藝和特點,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處理原則;(4)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分廠(車間)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5)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1.4.4明確單位內員工的培訓考核,由分廠(車間)負責,考核內容為:(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2)本分廠(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本分廠(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應急救援處理原則;(3)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4)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5)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7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7、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7.1明確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范圍。
7.2明確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
7.3明確按照國家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審核。
7.4明確新、改、擴建固定放射工作場所按照“三同時”的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7.5明確建立臺帳。
7.6明確勞動保護規定,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上崗和職業性健康體檢規定。
7.7明確購買、運輸、使用、儲存、處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管理規定。
7.8明確應急處理預案。
8、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石油庫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設計防火規范》、《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8.1基本要求。編寫要點如下:
8.1.1明確法律、法規(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要求)。
8.1.2明確具備的條件:(1)配備消防器材和通訊、報警器材;(2)有防火標志,消防通道暢通;(3)成立義務消防組織;(4)有應急預案。
8.1.3明確建立防火責任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加強管理。
8.1.4按照危險源管理規定,建立電子臺帳。重大危險源必須有預案。
8.2倉庫管理。編寫要點如下:
8.2.1明確企業應制定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和發放制度。
8.2.2明確每一危險化學品要有標簽、msds表及應急救援措施,符合170國際公約的要求,標簽符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范圍》的要求。
8.2.3明確易燃、易爆物品倉庫要杜絕火種的規定。
8.2.4明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
8.2.5明確劇毒、炸藥、放射性物品“五雙”管理制度。
8.2.6明確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的動火規定。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的降溫、通風規定。
8.2.7明確防雷、防靜電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執行。
8.2.8明確乙類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外觀檢查規定和倉庫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的規定。
8.2.9明確保管人員配備必要勞動防護用品,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的規定。
8.3儲罐區管理。編寫要點如下:
8.3.1明確儲罐區應設立門衛,建立制度(內容為:火柴、打火機及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入罐區;禁止住罐區或因私事入罐區;施工人員應教育,同時辦證;外來人員辦手續,有人陪;攜帶物品進出需登記;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訊設備)。
8.2.2明確各種儲罐符合規定要求,安全附件應完好。
8.2.3明確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設施及管線,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無關管線不得穿越,防護(火)堤應設置隔油池,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不得設置電氣開關。
8.2.4明確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無絕熱措施,應設噴淋設施。
8.2.5明確防雷、防靜電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執行。
8.2.6明確按照危險源管理規定,建立電子臺帳。
8.4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編寫要點如下:
應遵守以下原則:
8.4.1明確設專用庫,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8.4.2明確倉庫要求(無地溝、暗道,無明火、熱源,無陽光直射,應通風、干燥)。
8.4.3明確氣瓶進出庫搬運及堆放的安全規定。
8.4.4明確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應規定期限,并先進先出。
8.4.5明確毒性氣體氣瓶或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現場設置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
9、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化工企業靜電檢查規程》等標準。
9.1電氣系統運行。編寫要點如下:
9.1.1明確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9.1.2明確經常檢查,消除隱患,配備安全用具、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同時定期進行試驗。
9.1.3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9.1.4明確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化
第6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目錄二
目 錄
第一部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一、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基本原則
2、各級領導、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1主要負責人
2.2主管安全負責人
2.3分廠(車間、工段)負責人
2.4安全員
2.5班組長
2.6工人
3、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3.1辦公室(含人事、勞資、教育等綜合部門)
3.2生產部門
3.3基建設備動力部門
3.4技術部門
3.5環保部門
3.6安全(消防)部門
3.7財會部門
3.8供銷運輸部門
3.9工會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1進入企業安全教育
1.2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3特殊工種安全教育
1.4安全教育考核
2、安全生產作業證管理制度
2.1發放范圍
2.2考核內容和辦法
2.3使用與管理
3、交接班管理制度
3.1適用范圍
3.2引用標準
3.3交接要求及內容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規定
3.5考核
4、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生產裝置
4.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3消防組織與實施
4.4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5.1通則
5.2生產和使用
5.3危險源辨識、管理和安全評價
5.4報廢處理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1范圍
6.2規范性文件引用
6.3名詞解釋
6.4編制內容
7、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8、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8.1基本要求
8.2倉庫管理
8.3儲罐區管理
8.4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9、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9.1電氣系統運行
9.2電氣系統檢修
10、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0.1通則
10.2特種設備的生產
10.3特種設備的使用
10.4檢驗、檢測
11、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1.1范圍
11.2安全裝置的維護與管理
11.3防護用品(器具)的選用與保管
11.4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分工
11.5防護用品(器具)的配備管理
12、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2.1施工組織
12.2施工現場管理
12.3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12.4拆除工程
12.5爆破工程
12.6檢修組織與管理
12.7檢修安全通則
12.8檢修準備
12.9焊接作業
12.10設備內作業
12.11抽堵盲板作業
12.12檢修完畢清場、復原處理
12.13高處作業
12.14吊裝作業
12.15斷路作業
12.16動土作業
13、防塵防毒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3.1通則
13.2防護與治理
13.3組織與搶救
13.4體檢與職業病
14、企業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4.1管理組織
14.2信號與標志
14.3交通道路
14.4車輛
14.5車輛駕駛
14.6車輛裝載
14.7非機動車、行人
15、安全技術措施(投入)管理制度
15.1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
15.2計劃編制及審批
15.3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15.4檢查和報告
16、科研與設計安全管理制度
16.1科研(含新產品小試、中試、大試的管理規定)
16.2工藝變更
16.3工程設計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7.1法律法規要求
17.2竣工驗收
18、安全檢查制度及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18.1安全檢查的任務與要求
18.2安全檢查的形式與內容
18.3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8.4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19、事故管理制度
19.1事故分類與管理
19.2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19.3搶救與救護
19.4事故報告程序
19.5責任劃分
19.6調查和處理
20、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20.1適用范圍
20.2職責范圍
20.3獎懲內容
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法)編寫要點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規定
(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一般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特殊情況下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1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2開、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3緊急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4檢修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3、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4、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目錄三
第二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種類
二、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決策層安全生產責任制
2、管理層安全生產責任制
3、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規定
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5、設備管理制度
6、用電管理制度
7、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8、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9、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0、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辦法
11、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2、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4、安全獎懲制度
15、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6、劇毒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7、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8、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制度
19、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養護管理制度
2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2、毒害性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3、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4、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25、加油站儲油罐區管理制度
26、加油站進出車輛、人員管理制度
27、裝卸油安全管理制度
(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種類
2、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部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一、廠區動火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二、廠區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三、廠區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四、廠區高處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五、廠區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六、廠區斷路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七、廠區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八、廠區動土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
九、臨時電線用電申請單及安全措施
第四部分: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
一、法律法規
二、部門規章(包括原部委)
三、國家、行業標準
四、其它國際公約
第8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目錄一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編審委員會
主 任: 許亦武 副 主 任: 惠寅初、朱明偉、王慶云
委 員:(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家驤、劉偉江、孫履濱、任小青、朱偉毅、陳國平、邰金生、花洪生、陳躍華、趙建中、錢炳存
序 言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重要體現。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在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基礎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等各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定,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幾年,我市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著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大危險源普查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行政許可工作,從嚴查處各類事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斷加強。但石油化工產品和人民的生活密切相關,隨著石油、化工產業的迅猛發展,生產規模、設備及倉儲的大型化,危險化學品儲存的高度集中,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的多樣性,生產工藝的復雜性,工藝參數的極端性(高溫高壓或低溫負壓),生產裝置的千差萬別,使得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工作的難度進一步增加。特別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行業管理弱化,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濟方式的從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缺乏了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全,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一旦發生事故,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
為進一步提高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我局組織有關專業人士,搜集了大量資料,編輯了這本匯編,內容包括: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二、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四、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以便從業單位在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進行安全作業管理時提供參考,也便于從業單位在安全管理過程中進行查詢和使用,從而促進從業單位不斷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一步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各類職業危害,遏制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進而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和有章可循的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
本匯編在編寫中緊密結合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進行安全管理時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確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種類,并將匯編中所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要點加以細化,充實和完善具體內容。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本匯編對從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評價。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應對照檢查,促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有章可循,依法管理。相信本匯編必將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改善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發揮積極的作用。
由于時間倉促,水平有限,不足之處歡迎讀者指正。
本匯編在編輯過程中得到無錫化工集團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許亦武
2006年2月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4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4.1生產裝置。編寫要點如下:
4.1.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等)。
4.1.2明確安全裝置及報警裝置。
4.1.3明確控制系統的要求。
4.1.3明確異常情況和緊急情況的處理(含超溫、超壓、斷電、斷水、防火、防靜電、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4.2.1明確固定動火區域和禁火區域的劃分。
4.2.2明確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4.2.3明確禁火區動火規定。
4.2.4明確動火的審批。
4.2.5明確動火的等級劃分:(1)特殊危險動火;(2)一級動火;(3)二級動火。
4.2.6明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前的分析取樣規定、分析時間規定。
4.2.7明確動火作業證的填報要求及管理規定。
4.2.8明確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9禁止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10明確動火作業完畢的現場清理規定。
4.2.11明確各級動火責任人的職責:(1)動火項目負責人;(2)動火人;(3)動火崗位工段(班組)長;(4)動火監護人;(5)動火分析人;(6)各級審查批準人。
4.2.12明確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定。
4.2.13明確動火分析執行標準。
4.2.14明確動火作業的其它規定。
4.3消防組織與實施。編寫要點如下:
4.3.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4.3.2明確消防組織及職能。
4.3.3明確消防培訓要求。
4.3.4明確消防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設施、倉庫等,進行嚴格管理。
4.3.5明確消防器材的配備。
4.3.6明確消防預案及演練。
4.3.7明確發生火災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處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編寫要點如下:
4.4.1明確企業的禁煙規定。
4.4.2明確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規定。
4.4.3明確易燃液體擦洗設備、材料的規定。
4.4.4明確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規定。
4.4.5明確消防通道內、防火間距內嚴禁搭建和堆放物資的規定。
4.4.6明確高壓線1.5倍間距內不得構建易燃、易爆倉庫、廠房和裝置的規定。
4.4.7明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項目,必須對研制的每一個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同時報安全(消防)部門批準。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審批。
4.4.8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纖織物的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子的規定。
4.4.9明確汽車庫、物資倉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4.4.10明確對生產、使用氯氣、煤氣、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乙炔氣、氧氣、氫氣、光氣等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氫氣站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設計防火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ⅱ1
第二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種類
根據本市經營單位的特點,本匯編按經營范圍將安全管理制度分為共性、經營、儲存和加油站四方面。“共性”是指所有經營單位都必須建立的管理制度;“經營”是指涉及經營環節的管理制度;“儲存”是指涉及儲存環節的管理制度;“加油站”是指涉及加油站特點的管理制度。各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選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一覽表》(詳見下表)列出的涉及本單位所有經營范圍的制度進行組合,增加或減少,制定能夠滿足本單位安全管理需要的各類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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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9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3、防塵防毒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13.1通則。編寫要點如下:
13.1.1明確凡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的,必須嚴格執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13.1.2明確凡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可能產生疾病的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防護與治理。編寫要點如下:
13.2.1明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實現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13.2.2明確職業病危害種類:根據企業經營和作業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職業危害。
13.2.3明確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13.2.4明確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13.2.5明確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13.2.6明確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13.2.7明確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生產。
13.2.8明確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13.2.9明確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13.2.10明確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2.11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2.12明確防護措施
13.2.12.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1)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2)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3)作業現場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作業現場進行降塵;(4)在地下室等封閉的作業場所進行防水作業時,要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并派專人進行巡視;(5)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13.2.12.2個人防護措施:(1)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2)接觸粉塵作業的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應盡量降低粉塵的濃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斷噴水的措施降低揚塵。并正確佩帶防塵口罩;(3)從事防水作業,噴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4)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施工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進行噪聲較大的施工作業時,施工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并減少噪聲作業的時間;(6)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施工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量,并佩帶好防護用品;(7)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告之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13.3組織與搶救。編寫要點如下:
13.3.1明確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經理(廠長)擔任組長。日常工作由安全職防部門負責。
13.3.2明確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ⅳ
第四部分: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
7、《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9、《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
10、《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1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1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1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17、《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二、部門規章(包括原部委)
1、《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
2、《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
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原化工部[86]化生字第672號文
4、《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原化工部[86]化生字第1078號文
5、《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1987年,原七部一委規程
6、《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電子部[1987]8號文
7、《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公安部[87]公交第709號
8、《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89]公發26號令)
9、《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原化工部[89]化生字第43號文
10、《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原化工部、勞動部、公安部[89]化生字第0073號
1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公安部令第6號
12、《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學工業部[91]化生字第247號
13、《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原勞動部,勞鍋字[1993]4號
14、《安全生產禁令》1994年,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0號
15、《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995年,原勞動部[1995]161號
16、《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包括《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1998年,原勞動部令第10號
1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第13號
18、《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公安部令61號
19、《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
20、《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
21、《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2002年,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7號
22、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號)
23、劇毒化學品目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8部門公告2003第2號)
2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國家安監局令第10號
25、《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
2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2004年,國家安監局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2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0號
28、《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8號
29、《江蘇省消防條例》(1995年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修正
30、《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2005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7號)
三、國家、行業標準
1、gb4064――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2、gbj74――石油庫設計規范
3、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4、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5、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6、gb6222――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7、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8、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