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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4 15:28:02 查看人數:34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第1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

      車間、庫房3公里;

      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

      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鏟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

      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

      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

      只準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鏟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

      車間、庫房3公里;

      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后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準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

      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后才可變動現場。

      第2篇 車輛運輸監控平臺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負責為企業運輸車輛管理運行數據查詢服務。

      二、負責監控平臺設備運行狀態管理、維護和報修工作,登記設備運行記錄。

      三、負責監控車輛運行軌跡和運行狀態,對可疑車輛和地區按照運輸部門要求實施重點監控觀察。

      四、對車載終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障全部設備完好;

      五、車輛管理員負責gps設備的維修檢測工作,登記維修檢測記錄。

      六、車輛管理人員要定時維護更新系統狀態,保持信息傳遞速度和顯示刷新速度。定期對計算機硬件進行維護處理。

      七、一旦監控中心發現裝有gps車載終端的車輛無法進行有效監控,監控人員及時填寫gps設備檢修單同時駕駛員或負責人安排車輛前去進行修理,駕駛員應及時對車載設備進行檢測修理,不得無故拖延。

      八、維修車間對gps車載終端建立檢修登記制度,并配合相關部門定期對進修的車輛進行檢測,確保設備完好。

      九、負責跟進所有的物流運單,包括供貨商出發的及各分公司之間調撥的運單,并第一時間發送商品貨運通告,通知收貨方。

      十、負責在物流系統中完成直運到貨信息的登錄工作。

      十一、負責跟進貨運過程中的每一個交接環節,必須確保貨暢其流。

      十二、負責確保商品按時供貨、準點到位。

      十三、負責確認發運商品是否安全、快捷、準點到達收貨方目的地。

      十四、負責處理貨運中出現的各種不良情況,記錄在案,并及時上報運輸主管處理。

      第3篇 危險品車輛停放及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管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3. 內容

      3.1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3.2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3.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3.4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3.5 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3.6 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7 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3.8 公司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管理的行為人,按照責任追究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4篇 運輸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礦山運輸安全、高效,規范在此范圍內所有車輛的運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

      度,針對本工程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車輛均為大型運輸設備。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認定,否則不得操作駕駛車輛。

      2、所有車輛使用前, 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檢查,以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執行運輸任務。

      3、駕駛員必須在平地進行剎車檢查。

      4、駕駛員必須在各類警示、標示牌,并按照規定用對講機報告車輛運行位置。

      5、行人必須主動避讓車輛,若無安全位置,行人應發出停車信號,司機必須在離行人3米以外停車讓行。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系統和無線通訊裝置。

      2、車輛若具備條件必須配備足夠亮度的旋轉警示燈,安裝警示燈的車輛在井下作業時必須打開旋轉警示燈。

      3、車輛在井下行駛檔位不得超過三檔,上、下斜坡時必須掛二檔駕駛且中途不得換擋,通過彎道和岔口之前要減速慢行。

      4、所有車輛在井下運行時都必須為四輪驅動狀態。

      5、同向行駛的車輛間距必須大于30米。

      6、采石場內行駛嚴禁超車。

      7、按照車輛通行權原則行駛,通行權低的車輛必須讓行通行權高的車輛,嚴禁違章強行。車輛通行權自高至低依次為:救護車、運輸卡車、服務車、裝載機、其他輕型車輛。

      三、故障及異常情況處理

      1、不允許在主斜坡道、輔助斜坡道上停車或從事修理工作。

      2、如果設備無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須在工作點的上方和下方至少20米以外的地方,設置明顯的警示帶或路障,并用對講機向值班工長班長報告停車點的位置,值班工長應立即發出禁行指令,以防止其他車輛進入造成擁堵。

      3、車輛發生故障,駕駛員應立即報告值班工長和移動維修,盡可能將車停靠在巷道一側以防其滑走,確保閃光燈一直亮著,在方向盤上掛上(黃色)的“停止使用”標簽。在未得到明確指令前不不可移動車輛。

      4、若車輛起火,立即停車并關閉發動機,用車上的自動和手動滅火器進行滅火,并通知當班工長。

      第5篇 駕駛員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本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章

      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節

      駕駛員準入條件

      第一條

      凡是在本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資格《機動車駕駛證》和相應準駕資質《從業資格證》,且證件須在審驗有效期內,能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技能;

      (二)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三)年齡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體健康,無影響安全行車的各種疾病;

      (四)熟悉業務技能,對所駕車輛機械構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認識,懂得機動車維護保養;

      (五)熟悉掌握道路運輸法規和旅客急救知識;

      (六)三年內無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內無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八)交通違法記分未滿6分的;

      (九)未納入行業管理部門黑名單的;

      第二節

      駕駛員安全行為規范

      第二條

      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交警、運政部門和公司的管理,安全、優質完成運輸任務。

      第三條

      樹立安全行車意識,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安全駕駛責任感,養成良好駕駛習慣。

      第四條

      愛護車輛,認真學習和掌握車輛的例行保養和修理技能,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和各項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

      第五條

      以人為本,文明服務,熱情待客。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六條

      出車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駕駛車輛:

      (一)飲酒、服用了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時間,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四)思想情緒受到影響的;

      第七條

      認真檢查車輛各安全部位,確保車輛的轉向、制動、輪胎、燈光等綜合安全技術狀況良好。檢查車輛燃(潤)油、冷卻水是否加足,檢查安全監控設施設備(GPS或行駛記錄儀)、空調、視聽等設

      施是否完好,確保安全設施設備完好有效。不得駕駛安全設施設備不全或者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和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八條

      攜帶好各種證件,嚴格按照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規定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質的人駕駛。

      第九條

      服從交警、運管和相關行業部門及公司的監督和管理,自覺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提醒,并自覺接受旅客監督。

      第十條

      行車前檢查行包(箱)、貨物是否捆綁牢固,并注意裝載物品的安全,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裝載規定和行駛規定,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冒險駕駛、不爭道搶行、駕駛車輛時不使用手機、不抽煙、不飲食、不與他人閑談,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二條

      連續駕駛車輛4小時必須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24小時之內連續駕車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客車駕駛員凌晨2點至5點必須在服務區停車休息,并與駕駛員簽訂責任狀,防止疲勞駕駛。在中途休息時,駕駛員應檢查方向、制動、輪胎、輪轂、儀表、燈光等是否正常,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三條

      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起步必須先關好車門,起步前須仔細觀察車輛周圍情況確認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況下,車未停穩嚴禁上下乘客;任何情況下途徑人行橫道時,必須無條件減速,如遇行人橫過斑馬線,必須停車讓行,優先讓行人通過。

      第十四條

      車輛通過漫水橋(路)、便橋(道)、沉陷、塌方等危險路段時,應嚴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規定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必要時讓跟車人員下車步行通過,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條

      在山區、停車視距不良或道路狀況不良的路段行駛時,應嚴格遵守“減速、鳴號、靠右行”、“寧停勿繞”、“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安全行車的規定,不得在彎道上、下陡坡時強行超車。

      第十六條

      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注意警示標志,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減速行駛,嚴禁強行闖關、超速、搶(占)道行駛。如遇塌方、水毀、飛石等路段,危及行車安全或道路情況不明時應果斷停車,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繞行。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得冒險行駛。

      第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和保護財產。按規定放置安全警告標志,并迅速向當交警、公司安全員和

      保險公司報告,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認真檢查車內安全。

      第十八條

      收車后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和清潔工作,安全設施設備和車輛技術狀況,如實向單車經營者反映行車途中的安全問題,必要時報告公司安全部門。

      第十九條

      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三節

      安全帶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營運貨車安全帶安裝使用管理辦法,為全面推廣使用安全帶,提高廣大司乘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強營運貨車安全帶安裝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護司乘人身安全,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十條

      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客運安全告知制度;必須要求駕駛人系好安全帶,同時,要在貨運車輛起步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務區休息發車前等環節提醒跟人人員系好安全帶。

      第二十一條

      對所車輛安全帶安裝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二條

      加強宣傳引導,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使用安全帶的重要意義及正確方法;在公司廣泛張貼、發放倡導安全帶使用的掛圖、車貼、折頁等宣傳品,讓“安全帶生命帶”主題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四節

      GPS監管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市、區政府及交通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強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實加強對運輸車輛安全監管,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凡我公司運輸車輛必須安裝GPS監控系統。

      第二十三條

      GPS監控系統要有且監控人員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實時監控功能:系統能夠實時反映車輛的運行狀況,GPS監控客戶端可通過互聯網或專線實現對車輛實時跟蹤和查看;

      (二)超速報警功能:系統能夠實現系統超速車輛的自動彈出報警功能,以及車載終端的語音報警功能;

      (三)軌跡回放功能:系統必須具有車輛運行軌跡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個月內的車輛運行軌跡數據,以備隨時調用。

      第二十四條

      公司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GPS車載終端的日常檢查和管理。對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嚴重警告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方式處理。

      (一)人為隨意拆卸或蓄意損壞、破壞終端設備的;

      (二)人為造成終端設備故障的;

      (三)采取技術手段影響GPS車載終端正常運行的。

      第二十五條

      GPS監控人員要加強與GPS運營商的銜接與溝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公司安裝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隱患整治安全員”要結合每次安全大檢查對公司運輸車輛的GPS車載終端設備進行例行檢查,對出現故障的設備及時予以更換。

      第二十六條

      GPS監控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公司車輛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不得委托GPS運營商代為履行車輛日常監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認真詳細做好GPS監控記錄。監控記錄字跡要工整、清楚并應保持記錄頁面整潔,不得弄虛作假;

      (二)時時注意網絡連接,如網絡連接失敗應迅速查找原因,無法查找時應立即與網絡營運商聯系及時修復,并向GPS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公司要加強對GPS監控資料的搜集、整理,存檔備查。

      第五節

      駕駛員學習培訓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司定期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和相關培訓,內容包括: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行業管理部門規章、規程、法令、文件、決定;

      (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四)安全生產知識、行車知識、安全操作規程;

      (五)重大節日、特殊時期、季節性安全生產活動的宣講;

      (六)安全事故報告、事故現場保護,應急處理措施;

      (七)安全生產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安全教育學習時間:每月==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5:00至16:00。

      第三十條

      駕駛員不得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學習的,需提前向公司說明請假事由,并在7天之內到公司補學。

      第六節

      駕駛員安全考評記分及處罰標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對駕駛員每月的安全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行為進行整體考核評比,每年底進行一次年度綜合考評,年度安全考評結果,于次年1月30日前進行公布。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月度安全考評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月度安全考評分值低于9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在100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低于100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在1100分及以上的為優良。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20分,處以50元-100元經濟處罰:

      (一)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營運證的;

      (二)駕駛轉向燈、剎車燈、后視鏡、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三)駕駛車輛時使用手機、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四)未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或安全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50分,月度安全考評扣50分,處以100元-200元經濟處罰:

      (一)駕駛未按時進行二級維護和強制保養車輛上路的;

      (二)駕駛未按時參加公司月檢、臨檢車輛上路的;

      (三)駕駛車輛時,穿拖鞋的;

      (四)車未停穩上下人員或未關好車門移動車輛的;

      (五)隨車安全設備、設施不齊或設備、設施失效的;

      (六)無故不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或安全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100分,月度安全考評扣100分,處以200元-500元經濟處罰:

      (1)不聽從上級部門指揮和公司現場人員的安排,冒險駕車的;

      (二)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還駕駛隱患車輛上路的;

      (三)未與公司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保證書駕駛公司車輛的;

      (四)不服從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200分,違反一次處以500元-1000元經濟處罰,取消年終安全考評資格:

      (一)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二)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4小時以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個小時的;

      (三)駕駛貨運車輛超載的;

      (四)駕駛貨運車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駕駛未年審合格的車輛行駛上路的;

      (六)駕駛未保險車輛或脫保車輛上路行駛的;

      (七)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滿12分,未參加交通管理部門重新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記錄且駕駛車輛的;

      (八)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未按期年審,且駕駛車輛的;

      (九)駕駛客運車輛違法裝載危險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對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500分,處以1000元-2000元經濟處罰,取消公司年度考評資格:

      (一)私自帶學徒駕駛公司貨運車輛的;

      (二)將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飲酒后駕駛公司貨運車輛的;

      (四)駕駛轉向、制動、輪胎等有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的;

      (五)駕駛貨運車輛裝超載;

      (六)駕駛貨運車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對所駕貨運車輛改型的。

      第三十八條

      凡發生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一律按照所發生安全事故保險公司理賠金額的1%至3%處以經濟處罰,作出書面經過和檢討,視情況停運學習整改1至7天,觸及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凡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除處以經濟處罰外,同時作出書面經過和檢查,一律停崗整改7天,情節嚴重的,公司予以開除。

      第五節

      獎勵措施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年度安全考評達到優良,

      且在公司駕駛車輛一年以上的,公司按當年度安全處罰金總額比例予以獎勵。

      第四十條

      駕駛員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接受運輸管理機構表彰獎勵后,公司給予同等值獎勵:

      (一)參與重大社會活動,表現突出的;

      (二)有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跡的;

      (三)經市、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是駕駛員日常安全行為和經營行為監督管理部門,對駕駛員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行使監督權力和處罰權力,對存在重大安全行為的駕駛員有權下達停崗決定。

      第四十二條

      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屬實,但不按時繳納處罰金的駕駛員,負責人有權停止違法、違規駕駛員及所駕車輛交警部門和運管部門的各項業務。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屬實,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處罰的,公司負責人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后,將駕駛員逐入黑名單。

      第四十三條

      駕駛員對受到的扣分行為和處罰有爭議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出重新調查。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章

      車輛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

      所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車隊負責監督檢查,嚴禁未經車隊批準私自將車輛交由無證駕駛。

      第四十六條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應堅持對車輛進行出車前、行駛中、返回后的“三段檢查”,杜絕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1、出車前檢查:主要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正常、通暢,有無跑漏,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輪胎是否正常,制動系統是否有效。

      2、行駛中檢查:長途行駛應檢查發動機和零部件及輪胎情況,及時排除故障。

      3、返回后檢查: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情況,以便及時進行保養和維修。

      第四十七條

      保持良好的安全保險系數式車輛安全行駛的保證。下列五種情況不能出車:

      1、油、水、電系統有故障時。

      2、輪胎磨損嚴重及制動性能不良時。

      3、安全設備不全時。

      4、司機身體不適或服用嗜睡藥物時。

      5、裝運大型設備或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未能落實時。

      第四十八條

      駕駛員應確認車輛在外的停車安全。

      第四十九條

      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搶救傷員,注意保護現場,立即報案并通知車隊,配合交警處理。

      第五十條

      車隊負責事故的登記統計和報告,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后的內部處理和總結。

      第6篇 施工現場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 凡在項目部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調度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和現場道路實際安全行駛。凡各施工單位及項目部各部門自備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凡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辦公室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非施工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應在門衛登記,留存有效證件,征得門衛同意后,憑項目部內部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離開施工現場時換回原證件。

      二、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三、 嚴禁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按項目部規定、定點停放。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按現場規定定點存放。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四、 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物資裝備科和質量安全科的人員有權當場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罰款400元。對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辦法,嚴肅處理。

      五、 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機動翻斗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單位領導批示,一律不許駛出施工現場大門。各種車輛出門、必須靠右行駛,主動停車,接受質量安科和物資裝備科檢查。

      六、 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扣物后補證無效。

      第7篇 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要求

      市管機動車輛和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為保障機械公司機動車輛的交通運輸安全、防止和減少車輛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管理細則。

      2、? 管理部門職責

      2.1? 綜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

      2.1.2負責市管機動車駕駛員的定期復訓、日常班組學習以及車輛年檢審證、車況、車貌、安全駕駛的監督檢查工作;

      2.1.3負責公司市管機動車輛的

      2.2?? 技術質安部:

      2.2.1負責廠內機動車輛交通行駛安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定崗培訓取證復證工作;

      2.2.2負責計劃和組織每年度的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各部門按計劃進行實施;

      2.3?? 生產運行部:

      2.3.1負責車輛的購置、變更、報廢及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工作,建立車輛維修檔案臺帳,保持機動車輛完好行駛;

      2.4?? 各部門按公司規定負責本部門車輛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對機動車輛的安全要求

      3.1?? 廠內機動車輛(限在廠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如鏟車、電瓶車等)必須取得車輛號牌、方可行使;

      3.2?? 車輛號牌必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

      3.3?? 廠內機動車輛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定期檢驗;季度檢查由技術質安部進行;月度和日常檢查由使用部門進行;

      3.4?? 各類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才能繼續行駛;

      3.5?? 機動車輛所在部門要建立車輛保養制度,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嚴禁非防爆車輛進入防爆區域;

      4、?? 車輛裝載的安全要求

      4.1?? 車輛裝載不得超過核定的載重量;

      4.2?? 車輛裝載物件的高度、長度和寬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規定執行;

      4.3?? 裝載不可解體的物體、滾動貨物超過規定時或在惡劣環境、氣候條件下進行特殊裝卸作業的,必須經所在區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并制訂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4.4?? 裝載的物件應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車輛側板和后欄板應關好、栓牢。物體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

      4.5?? 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車外,防止散落飛揚及損壞路面;

      4.6?? 鏟車、電瓶車等在鏟運物件時,鏟件升高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鏟運時鏟件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0.5m;

      5、?? 機動車輛行駛的安全要求

      5.1?? 車輛進入廠區應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在廠區大門、路口、轉彎處的限速為5公里/小時,廠內道路直行限速為20公里/小時;

      5.2?? 車輛在下速地點、路段時執行下列限速規定:

      限速地點、路段及環境情況最高行駛速度(公里/小時)
      裝卸作業區、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志或轉彎、調頭時、貨運車輛載運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時15
      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惡劣天氣10
      進入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5

      5.3?? 同向行駛的機動車輛,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5.4??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察看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倒車。在裝卸區、貨物堆場、廠房、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同側進行指揮;

      5.5?? 廠區內不得隨意停車、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面積以外不防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

      5.6?? 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帶走車鑰匙、鎖好車門。

      6、?? 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6.1?? 廠內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管理部門核發的廠內駕駛證方可駕駛車輛;

      6.2?? 廠內車輛除了在崗專、兼職駕駛員之外,其他人員嚴禁駕駛,不得擅自將“駕駛證”、“行駛證”或“操作證“借給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擔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并追查該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6.3?? 不得駕駛與執照(操作證)不相符的車輛;

      6.4?? 廠內車輛進出廠門應主動停車接受檢查;

      6.5??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安全操作規程,出車前應對車況作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完好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6.6?? 駕駛室內不得超載座人,無駕駛室的各類廠內機動車不得隨車帶人;

      6.7??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6.8?? 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6.9?? 廠內車駕駛員應參加車輛交通安全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不得無故缺席;

      7、?? 違章處罰

      7.1?? 廠內車輛在廠內行駛違章時,按氯堿公司交通安全辦公室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7.2?? 廠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按氯堿公司交通安全辦公室發布的有關規定和制度處理。

      2008-8

      第8篇 二小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灘八二小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家長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根據上級文件會議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我校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機制。學校在上級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學生接送車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學校派專人具體負責、維護交通安全環境,落實有關工作。

      2、實行報批制度。堅決要求家長自行接送學生,特殊情況下,凡用于我校學生接送的車輛,經審核必須由交通運管部門及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時、定范圍、定核載人員的原則,方可接送我校學生。

      3、駕駛員執證上崗制度。接送車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齡,必須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近三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學生接送駕駛活動。學校要和駕駛員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明確其職責。

      4、學校學期初要與接送學生車輛車主簽定安全責任書,車輛運行要做到“五定”(定線、定車、定人、定時、定點),確保不超載。學校和家長、學生每學年簽訂《交通安全協議書》,家長不得雇用無牌無證、三輪車輛、農用車輛及報廢車輛接送學生。

      5、建立車輛檔案,做到“一車一檔”。車輛要按照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6、實行年檢制度。學生接送車除由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外,還須按交通部門要求進行一年一次的綜合安全性能檢測。

      7、定期檢查制度。學生接送車必須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門每學期的安全檢查,重點查處報廢車、“病車”、“黑車”、超載車等。

      8、強制保險制度。學生接送車必須強制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9篇 入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車輛管理和保證車輛入井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入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車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交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執照和礦安監部門頒發的上崗證,工作服、安全帽、礦用膠靴穿戴整齊,佩戴自救器和礦燈,隨身攜帶駕駛證及上崗證,車內配備4kg干粉滅火器一臺,安全警示三角架兩個,經檢身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駕車。

      2、???????? 所有司機駕車入井到井口必須停車接受檢查,并自覺下車登記,填寫清楚行車路線、工作事由、服務單位、入井時間。

      3、入井車輛準駕人員在駕駛前,必須將上述兩證復印件交安監部門備案并經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駕駛車輛。

      4、入井只限柴油機車,嚴禁汽油機車輛入井,入井車輛電路完好,嚴禁有明接頭,每輛車必須有長度不小于4m的接地線。

      5、所有入井車輛須掛有經安監部門統一編號的牌照和貼有前后反光標志。

      6、駕駛員開車前必須履行規定,對車輛進行自檢,尤其重點檢查剎車、車燈、方向、喇叭等,有一項不合格時不得出車。

      7、入井載人車輛護欄完好且高度不低于1m或箱式封閉,載貨車輛必須保持車廂完好。

      8、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熟悉高頭窯煤礦井下運輸系統和避災路線。

      9、凡運送設備入井的車輛,必須出示設備的防爆合格證,經檢身人員登記后方可入井;裝載貨物的車輛,載物高度不得超過車輛駕駛室,寬度不得超過車廂;載物長度,前部不得超過車廂,后部不超過廂尾2m,(拉運管路必須用專用車輛或專用支架,主車與掛車連接必須安全可靠),超長物料尾部懸掛反光警示牌。拉運散裝材料和磚車者,必須有防止灑落的安全措施。

      10、運送火工品車輛必須在車廂內鋪設膠皮等軟質墊層,并在車廂前后各掛一塊危險標志的反光警示牌。運送火工品車輛必須在非上、下班時間內運送,且專車專用不得在途中停留。嚴禁用翻斗車、自行車、拖拉機運送火工品。其他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11、運送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罐憑電氣焊措施入井,運送氧氣和乙炔時,瓶體必須有減震膠圈,并固定在車上,以免瓶體滾動撞擊。

      12、所有升井車輛的司機必須在井口停車接受檢查和登記,凡運輸設備和材料升井者,必須填寫清楚回收物件名稱和數量,否則以偷盜論處。

      13、檢身員必須對每一出入井車輛的車廂及駕駛室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工作。

      14、嚴禁高污染車輛入井。

      二、 輔運車輛井下行車必須做到:

      (一)????? 井下會車規定:

      1、?? 副斜井筒會車:在副斜井筒會車,兩車不小于50m的距離減速變光,下行車輛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車讓行上行車輛,停車讓行車輛必須關閉大燈。

      2、?? 平巷會車:有調車硐室或聯絡巷的巷道,靠調車硐室或聯絡巷一側的車輛停車讓行;無調車硐室或聯絡巷的巷道,靠管路電纜一側的車輛停車讓行。

      (二)????? 井下停車規定:

      1、?? 當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熄燈并掛檔,拉緊駐車制動器,關閉車燈,關好車門。車輛必須在聯巷或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運行的位置。

      2、?? 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且打開危險警示閃光燈。當因故障車輛在巷道內需檢修時,還需在車輛前后不小于30m距離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點停車時,要選擇頂板完整、支護到位、視線清楚、遠離電纜設備、無淤泥積水的聯巷停車,并且不影響其他車輛行駛和調頭。

      (三)????? 井下行車規定:

      1、?? 井下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限速指示牌規定的時速,無限速標志巷道車速不得超過20km/h,車輛在交叉口及拐彎前10m處減速鳴笛、變換燈光,車速不得超過5km/h,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行駛。

      2、?? 井下車輛同向行駛時,車距不得小于30m。.

      3、?? 入井后嚴禁使用車內收錄機,點煙器不許入井。

      4、?? 人員乘車時,必須聽從司機指揮。司機必須在乘車人員坐穩、下車人員離開車體1m外,確認安全后,方可鳴笛開車。否則,造成事故由司機全部負責。載人車輛行駛中,乘車人不得將頭、手、臂等部位伸出車廂或護欄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車:也不得與司機談話或用礦燈照司機的眼睛。

      5、?? 乘車人所帶長柄工具,不得超出車廂外緣,嚴禁人貨混裝。

      6、?? 車輛載重不得超過該車核定最大荷載質量和最多乘坐人數。雙排座五十鈴車廂可乘坐8人,駕駛室可坐5人(包括司機):農用車車廂可坐14人,駕駛室3人(包括司機)。

      7、?? 車輛在行駛中,必須注意交叉路口的標志,過風門后及時關閉好風門。

      8、?? 車輛必須在距欄桿5m處靠邊停車,等待車輛調度人員的命令,嚴禁車輛搶道占路。

      9、?? 嚴禁在單向行駛道巷道逆行。

      三、 特種車輛及設備管理

      1、特種搬運車輛運行同樣執行輔運車輛井下行?? 車規定,當超寬車輛運行或需逆行時,要在路線經巷道入口處設警告標志或設專人指揮,其他車輛必須無條件避讓(急救車輛除外)。

      2、特種車輛(包括運輸大型部件)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并必須綁扎牢固方可運輸。吊裝及安設設備時必須有人作業,有人監護聯絡。

      3、履帶式設備搬遷爬行時,電源電纜必須貼巷幫放置或巷幫吊掛,線徑和連接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帶式設備搬遷爬行時,砼路面必須設保護墊(一般用廢膠帶),防止損壞路面。

      5、履帶式設備搬遷爬行車輛通行時,必須在巷道入口處設指示標志,并設專人警戒。

      6、裝載機、挖機、多功能車上只準乘坐司機一人。

      四、 在井口檢身房日常檢查之外,安監部要不定期對入井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車輛要停運,經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歸屬安監部。

      附件:車輛入井安全性能檢查表

      ?

      為了進一步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車輛管理和保證車輛入井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入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車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交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執照和礦安監部門頒發的上崗證,工作服、安全帽、礦用膠靴穿戴整齊,佩戴自救器和礦燈,隨身攜帶駕駛證及上崗證,車內配備4kg干粉滅火器一臺,安全警示三角架兩個,經檢身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駕車。

      2、????????所有司機駕車入井到井口必須停車接受檢查,并自覺下車登記,填寫清楚行車路線、工作事由、服務單位、入井時間。

      3、入井車輛準駕人員在駕駛前,必須將上述兩證復印件交安監部門備案并經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駕駛車輛。

      4、入井只限柴油機車,嚴禁汽油機車輛入井,入井車輛電路完好,嚴禁有明接頭,每輛車必須有長度不小于4m的接地線。

      5、所有入井車輛須掛有經安監部門統一編號的牌照和貼有前后反光標志。

      6、駕駛員開車前必須履行規定,對車輛進行自檢,尤其重點檢查剎車、車燈、方向、喇叭等,有一項不合格時不得出車。

      7、入井載人車輛護欄完好且高度不低于

      1m

      或箱式封閉,載貨車輛必須保持車廂完好。

      8、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熟悉高頭窯煤礦井下運輸系統和避災路線。

      9、凡運送設備入井的車輛,必須出示設備的防爆合格證,經檢身人員登記后方可入井;裝載貨物的車輛,載物高度不得超過車輛駕駛室,寬度不得超過車廂;載物長度,前部不得超過車廂,后部不超過廂尾2m,(拉運管路必須用專用車輛或專用支架,主車與掛車連接必須安全可靠),超長物料尾部懸掛反光警示牌。拉運散裝材料和磚車者,必須有防止灑落的安全措施。

      10、運送火工品車輛必須在車廂內鋪設膠皮等軟質墊層,并在車廂前后各掛一塊危險標志的反光警示牌。運送火工品車輛必須在非上、下班時間內運送,且專車專用不得在途中停留。嚴禁用翻斗車、自行車、拖拉機運送火工品。其他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11、運送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罐憑電氣焊措施入井,運送氧氣和乙炔時,瓶體必須有減震膠圈,并固定在車上,以免瓶體滾動撞擊。

      12、所有升井車輛的司機必須在井口停車接受檢查和登記,凡運輸設備和材料升井者,必須填寫清楚回收物件名稱和數量,否則以偷盜論處。

      13、檢身員必須對每一出入井車輛的車廂及駕駛室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工作。

      14、嚴禁高污染車輛入井。

      二、 輔運車輛井下行車必須做到:

      (一)?????井下會車規定:

      1、??副斜井筒會車:在副斜井筒會車,兩車不小于

      50m

      的距離減速變光,下行車輛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車讓行上行車輛,停車讓行車輛必須關閉大燈。

      2、??平巷會車:有調車硐室或聯絡巷的巷道,靠調車硐室或聯絡巷一側的車輛停車讓行;無調車硐室或聯絡巷的巷道,靠管路電纜一側的車輛停車讓行。

      (二)?????井下停車規定:

      1、??當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熄燈并掛檔,拉緊駐車制動器,關閉車燈,關好車門。車輛必須在聯巷或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運行的位置。

      2、??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且打開危險警示閃光燈。當因故障車輛在巷道內需檢修時,還需在車輛前后不小于

      30m

      距離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其他地點停車時,要選擇頂板完整、支護到位、視線清楚、遠離電纜設備、無淤泥積水的聯巷停車,并且不影響其他車輛行駛和調頭。

      (三)?????井下行車規定:

      1、??井下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限速指示牌規定的時速,無限速標志巷道車速不得超過

      20km/h

      ,車輛在交叉口及拐彎前

      10m

      處減速鳴笛、變換燈光,車速不得超過

      5km/h

      ,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行駛。

      2、??井下車輛同向行駛時,車距不得小于30m。.

      3、??入井后嚴禁使用車內收錄機,點煙器不許入井。

      4、??人員乘車時,必須聽從司機指揮。司機必須在乘車人員坐穩、下車人員離開車體

      1m

      外,確認安全后,方可鳴笛開車。否則,造成事故由司機全部負責。載人車輛行駛中,乘車人不得將頭、手、臂等部位伸出車廂或護欄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車:也不得與司機談話或用礦燈照司機的眼睛。

      5、??乘車人所帶長柄工具,不得超出車廂外緣,嚴禁人貨混裝。

      6、??車輛載重不得超過該車核定最大荷載質量和最多乘坐人數。雙排座五十鈴車廂可乘坐8人,駕駛室可坐5人(包括司機):農用車車廂可坐14人,駕駛室3人(包括司機)。

      7、??車輛在行駛中,必須注意交叉路口的標志,過風門后及時關閉好風門。

      8、??車輛必須在距欄桿

      5m

      處靠邊停車,等待車輛調度人員的命令,嚴禁車輛搶道占路。

      9、??嚴禁在單向行駛道巷道逆行。

      三、 特種車輛及設備管理

      1、特種搬運車輛運行同樣執行輔運車輛井下行?? 車規定,當超寬車輛運行或需逆行時,要在路線經巷道入口處設警告標志或設專人指揮,其他車輛必須無條件避讓(急救車輛除外)。

      2、特種車輛(包括運輸大型部件)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并必須綁扎牢固方可運輸。吊裝及安設設備時必須有人作業,有人監護聯絡。

      3、履帶式設備搬遷爬行時,電源電纜必須貼巷幫放置或巷幫吊掛,線徑和連接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帶式設備搬遷爬行時,砼路面必須設保護墊(一般用廢膠帶),防止損壞路面。

      5、履帶式設備搬遷爬行車輛通行時,必須在巷道入口處設指示標志,并設專人警戒。

      6、裝載機、挖機、多功能車上只準乘坐司機一人。

      四、 在井口檢身房日常檢查之外,安監部要不定期對入井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車輛要停運,經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歸屬安監部。

      附件:車輛入井安全性能檢查表

      第10篇 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制度-6

      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學校學生接送車管理,根據教育局文件會議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我校學生接送車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機制。學校在上級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學生接送車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學校派專人具體負責、維護交通安全環境,落實有關工作。

      2、實行報批制度。凡用于我校學生接送的車輛,經審核必須由交通運管部門及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時、定范圍、定核載人員的原則,方可接送我校學生。

      3、駕駛員執證上崗制度。接送車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齡,必須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近三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學生接送駕駛活動。學校要和駕駛員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明確其職責。

      4、學校學期初要與接送學生車輛車主簽定安全責任書,車輛運行要做到“五定”(定線、定車、定人、定時、定點),確保不超載。

      5、建立車輛檔案,做到“一車一檔”。車輛要按照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6、實行年檢制度。學生接送車除由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外,還須按交通部門要求進行一年一次的綜合安全性能檢測。

      7、定期檢查制度。學生接送車必須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門每學期的安全檢查,重點查處報廢車、“病車”、“黑車”、超載車等。

      8、強制保險制度。學生接送車必須強制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9、 通過主題班會、講座、校園網、黑板報、廣播站、征文比賽、圖片展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乘坐超載車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11篇 公務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項目部生產經營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完善公務車輛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教育,監督車輛的安全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家省市、廳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項目部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項目部公務車輛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綜合辦公室負責對項目部公務車輛及駕駛員日常管理、檢查、監督。

      2.安全科負責公務車輛安全統籌工作,以及車輛安全行駛的監督工作。

      3.駕駛員要鉆研駕駛業務,愛護車輛、服從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四、工作制度

      (一)總體要求

      1.綜合辦公室應為每車、每位駕駛員建立檔案。

      2.駕駛員必須參加安全學習和年度考核,否則不得駕駛公務車輛。

      3.安全科應每年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對年度未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員進行獎勵。

      (二)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的落戶、參保、報廢等手續,駕駛人員的上崗操作和年度安全教育及車輛的動態情況管理,由綜合辦公室和安全科具體負責執行。

      2.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調派,愛護車輛,積極完成好任務。

      3.為杜絕對車輛技術狀況不熟導致的安全事故發生,項目部車輛實行定車定人制度,沒有特殊原因及領導批準不得隨意更換人員、車輛。

      4.外聘駕駛員,應嚴格審查考核,根據項目部相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并簽訂安全責任書后,方能駕駛車輛。

      5.租用外面車輛和聘用駕駛員,必須經項目經理同意并與車主和駕駛員簽訂租車協議和安全協議。

      (三)車輛的使用、維護管理

      1.公務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準行駛。

      2.為充分發揮車輛的運行效率,各級車輛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車輛的動態管理,按需調派車輛,確保車輛運行的安全。

      3.各駕駛員應填報當日車輛行駛動態、用途、里程、油耗(修理費材料費等)日志,每月統一上報其對應的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車輛管理人員掌握車輛使用情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4.車輛必須做到定期修理與日常維護相結合,各車輛駕駛員應履行對車輛的勤檢查職責,按照強制保養,視情修理的原則,保持車況良好。

      5.小車班應認真做好車輛的保養、維護、使用、年審管理工作,使車輛的各項手續齊備,車況良好。

      車輛長途行駛前,必須上檢驗槽進行檢驗。

      車輛在交接時必須清點隨車工具及車輛檢驗。

      第12篇 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本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實車輛安全責 任制,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章 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節 駕駛員準入條件

      第一條? 凡是在本公司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 下條件:

      (一) 取得相應資格《機動車駕駛證》和相應準駕資質《從業資格證》,且證件須在審驗有效期內,能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技能,擁有 5 年以上專職旅客運輸駕駛經驗;

      (二) 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三)年齡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 身體健康,無影響安全行車的各種疾病;

      (四)熟悉業務技能,對所駕車輛機械構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 認識,懂得機動車維護保養;

      (五)熟悉掌握道路運輸法規和旅客急救知識;

      (六)三年內無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內無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八)交通違法記分未滿6分的;

      (九)未納入行業管理部門黑名單的;

      第二節 駕駛員準入程序

      第二條? 由駕駛員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請駕駛我公司客運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并申請辦理公司上崗證的申請書;

      第三條? 駕駛員本人提交以下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一)《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年審身體體檢證明回執,工作簡歷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第四條? 由公司經營安全科對駕駛人的駕駛資質、安全意識、安全行 車情況、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初審。

      第五條? 由經營安全科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旅客運輸服務規范、職業道德、駕駛技能操作、公司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考 核,并對駕駛人進行理論和路面考試。 培訓、考核內容: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培訓;

      (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培訓;

      (三)職業道德、安全意識、駕駛操作技能、道路標志、標線培訓; (四)是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

      (六)駕駛車輛是否具有識別信號和謹慎駕駛的能力;

      (七)是否具備相應的車輛維護保養基本常識;

      (八)是否掌握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理措施,并迅速作出處置反應; (九)是否通過理論考試。

      第六條? 駕駛員經審查、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寫駕駛員資格審查表報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與公司簽訂年度《安全責任書》;經營安全科為其辦理公司內部上崗證,并報運管部門進行執業備案。凡使用偽造證件的駕駛人員,一經查實,一律取消上崗資格。

      第三節 駕駛員安全行為規范

      第七條? 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交警、運 政部門和公司的管理,安全、優質完成運輸任務。

      第八條? 樹立安全行車意識,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安全駕駛責任 感,養成良好駕駛習慣。

      第九條? 愛護車輛,認真學習和掌握車輛的例行保養和修理技能,確 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和各項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

      第十條? 以人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務,熱情待客。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十一條? 出車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駕駛車輛:

      (一)飲酒、服用了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時間,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四)思想情緒受到影響的;

      第十二條? 認真檢查車輛各安全部位,確保車輛的轉向、制動、 輪胎、 燈光等綜合安全技術狀況良好。檢查車輛燃(潤)油、冷卻水是否加 足,檢查安全監控設施設備(gps 或行駛記錄儀)、空調、視聽等設 施是否完好,確保安全設施設備完好有效。不得駕駛安全設施設備不 全或者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和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十三條? 攜帶好各種證件,嚴格按照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規定的準 駕車型駕駛車輛,并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運行,不得擅 自將車輛交給無公司上崗證或無駕駛資質的人駕駛。

      第十四條? 服從交警、運管和相關行業部門及公司的監督和管理,自 覺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提醒,并自覺接受旅客監督。

      第十五條? 行車前檢查行包(箱)、貨物是否捆綁牢固,并注意裝載物品的安全,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裝載規定和行駛規定,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冒險駕駛、不爭道搶行、駕駛車輛時 不使用手機、不抽煙、不飲食、 不與他人閑談,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條? 連續駕駛車輛4小時必須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 分鐘,24小時之內連續駕車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客車駕駛員凌晨2點至5點必須在服務區停車休息,并與駕駛員簽訂責任狀,防止疲勞駕駛。在中途休息時,駕駛員應檢查方向、制動、輪胎、輪轂、儀表、 燈光等是否正常,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八條? 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起步必須先關好車門,在車輛始發站內起步運行必須服從站務人員的指揮,無站點起步前須仔細觀察車輛周圍情況確認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況下,車未停穩嚴禁上下乘客;任何情況下途徑人行橫道時,必須無條件減速,如遇行人橫過斑馬線,必須停車讓行,優先讓行人通過。

      第十九條? 車輛通過漫水橋(路)、便橋(道)、沉陷、塌方等危險路段時,應嚴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規定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必要時讓旅客下車步行通過,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條? 在山區、停車視距不良或道路狀況不良的路段行駛時,應 嚴格遵守“減速、鳴號、靠右行”、“寧停勿繞”、“寧停三分不搶 一秒”安全行車的規定,不得在彎道上、下陡坡時強行超車。

      第二十一條? 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注意警示標志,自覺遵守交通 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減速行駛,嚴禁強行闖關、超速、 搶(占)道行駛。如遇塌方、水毀、飛石等路段,危及行車安全或道 路情況不明時應果斷停車,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報告,不得擅自繞行。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得冒險行駛。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和保護 財產。按規定放置安全警告標志,并迅速向當交警、公司安全部門和 保險公司報告,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認真檢查車內安

      第二十三條? 收車后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和清潔工作, 全設施設備和車輛技術狀況,如實向單車經營者反映行車途中的安全問題,必要時報告公司安全部門。

      第二十四條? 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四節 安全帶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營運客車安全帶安裝使用管理辦法為全面推廣使用安全帶,提高廣大司乘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強營運客車安全帶安裝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護旅 客人身安全,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十五條? 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客運安全告知制度;必須要求駕駛人系好安全帶,同時,要在客運車輛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務區休息發車前等環節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 對所車輛安全帶安裝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加強宣傳引導,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使用安全帶的重要意義及正確方法;在客運站場廣泛張貼、發放倡導安全帶使用的掛圖、車貼、折頁等宣傳品,讓“安全帶生命帶”主題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五節 gps監管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市、區政府及交通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強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實加強對旅客運輸車輛安全監管,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凡我公司旅客運輸車輛必須安裝gps監控系統。

      第二十八條? gps監控系統要有且監控人員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實時監控功能:系統能夠實時反映車輛的運行狀況,gps監控客戶端可通過互聯網或專線實現對車輛實時跟蹤和查看;

      (二)超速報警功能:系統能夠實現系統超速車輛的自動彈出報警功能,以及車載終端的語音報警功能;

      (三)軌跡回放功能:系統必須具有車輛運行軌跡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個月內的車輛運行軌跡數據,以備隨時調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安全科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gps車載終端的日常檢查和管理。對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嚴重警告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方式處理。

      (一)人為隨意拆卸或蓄意損壞、破壞終端設備的;

      (二)人為造成終端設備故障的;

      (三)采取技術手段影響gps車載終端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gps監控人員要加強與gps運營商的銜接與溝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公司安裝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隱患整治安全員”要結合每次安全大檢查對公司旅客運輸車輛的gps車載終端設備進行例行檢查,對出現故障的設備及時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gps監控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公司旅客車輛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不得委托gps運營商代為履行車輛日常監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認真詳細做好gps監控記錄。監控記錄字跡要工整、清楚并應保持記錄頁面整潔,不得弄虛作假;

      (二)時時注意網絡連接,如網絡連接失敗應迅速查找原因,無法查找時應立即與網絡營運商聯系及時修復,并向gps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三)出現車輛超速、亂停亂靠、私自改變運輸路線等違章違紀報警時應立即通過gps監控系統發送短信或通過通訊設備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屢犯不改者要立即報公司領導或行業主管部門,并作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礎檔案安全員”要加強對gps監控資料的搜集、整理,存檔備查。

      第六節 駕駛員學習培訓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司定期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和 相關培訓,內容包括:

      (一)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 法規;

      (二)行業管理部門規章、規程、法令、文件、決定;

      (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四)安全生產知識、行車知識、安全操作規程;

      (五)重大節日、特殊時期、季節性安全生產活動的宣講;

      (六)安全事故報告、事故現場保護,應急處理措施;

      (七)安全生產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安全教育學習時間:每月 5 日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5:00 至 16:00。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不得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學習的,需提前向公司經營安全科說明請假事由,并在7天之內到公司補學。

      第七節 駕駛員安全考評記分及處罰標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安全科對駕駛員每月的安全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行為進行整體考核評比,每年底進行一次年度綜合考評,年度安全考評結果,于次年1月30日前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月度安全考評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月 度安全考評分值低于9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在1000分 及以上的為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低于100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 安全考評分值在 1100 分及以上的為優良。

      第三十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20分,處以 50 元-100元經濟處罰:

      (一)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營運證、 公司上崗證的;

      (二) 駕駛轉向燈、 剎車燈、 后視鏡、 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三)駕駛車輛時使用手機、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 車行為的;

      (四)擅自在客運車輛內擺放凳子,加設座位的;

      (五)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六)未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或安全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50分,月度安全考評扣50分,處以100元-200元經濟處罰:

      (一)駕駛未按時進行二級維護和強制保養車輛上路的;

      (二)駕駛未按時進行車輛 cng 氣瓶附屬設施維護保養車輛上路的;

      (三)駕駛未按時參加公司月檢、臨檢車輛上路的;

      (四)駕駛車輛時,穿拖鞋的;

      (五)車未停穩上下乘客或未關好車門移動車輛的;

      (六)車輛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隨車安全設備、設施不齊或設備、設施失效的;

      (八)無故不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或安全活動的;

      (九)人工直接供油、供氣或加氣時裝載旅客的。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100分,月 度安全考評扣100分,處以200元-500元經濟處罰:

      (一)不聽從上級部門指揮和公司現場人員的安排,冒險駕車的; (二)駕駛車輛未進入車輛始發站進行車輛例行安全檢查的;

      (三)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還駕駛隱患車輛上路的;

      (四)未與公司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保證書駕駛公司車輛的;

      (五)不服從車站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擅自變更經營線路或運行走向的。

      第四十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200分,違 反一次處以500元-1000元經濟處罰,取消年終安全考評資格:

      (一)將車輛交給無公司上崗證的人駕駛的;

      (二)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4小時以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個小時的;

      (三)駕駛客運車輛裝載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下的;

      (四)駕駛客運車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 50%以下的;

      (五)駕駛未年審合格的車輛行駛上路的;

      (六)駕駛未保險車輛或脫保車輛上路行駛的;

      (七)記分滿6分,未參加公司科目一考試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交 通違法行為記分滿12分,未參加交通管理部門重新學習考試或考試 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記錄且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

      (八)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未按期年審,且駕駛車輛的;

      (九)駕駛客運車輛違法裝載危險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對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一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500分,處 以1000元-2000元經濟處罰,取消公司年度考評資格和上崗資格, 取消公司年度考評資格和上崗資格:

      (一)私自帶學徒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

      (二)將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飲酒后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

      (四)駕駛轉向、制動、輪胎等有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的;

      (五)駕駛客運車輛裝載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含 20%)的;

      (六)駕駛客運車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 50%以上(含 50%)的; (七)擅自對所駕客運車輛改型的。

      第四十二條? 凡發生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一律按照所發生安全事故保險公司理賠金額的 1%至 3%處以經濟處罰,作出書面經過和檢討,視情況停運學習整改1至7天或開除,觸及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凡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除處以經濟處罰外,同時作出書面經過和檢查,一律停崗整改7天,情節嚴重的,公司予以辭退和開除。

      第六節 獎勵措施

      第四十三條? 駕駛員年度安全考評達到優良, 且在公司駕駛車輛一年以上的,公司按當年度安全處罰金總額比例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駕駛員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接受運輸管理機構表彰獎勵后,公司給予同等值獎勵:

      (一)參與重大社會活動,表現突出的;

      (二)有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跡的;

      (三)經市、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為。

      第四十五條 公司經營安全科是駕駛員日常安全行為和經營行為監督管理部門,對駕駛員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行使監督權力和處罰權 力,對存在重大安全行為的駕駛員有權下達停崗決定。

      第四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屬實,但不按時繳納處罰金的駕 駛員,經營安全科負責人有權停止違法、違規駕駛員及所駕車輛交警 部門和運管部門的各項業務。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屬實,但拒不 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處罰的,科室負責人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 會提交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后,將駕駛員逐入黑名單。

      第四十七條? 駕駛員對受到的扣分行為和處罰有爭議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出重新調查。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章? 車輛安全檢查

      第四十九條? 所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車隊負責監督檢查,嚴禁未經車隊批準私自將車輛交由無證及非專職司機駕駛。

      第五十條?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應堅持對車輛進行出車前、行駛中、返回后的“三段檢查” ,杜絕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1、出車前檢查:主要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正常、通暢,有無跑漏,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輪胎是否正常,制動系 統是否有效。

      2、行駛中檢查:長途行駛應檢查發動機和零部件及輪胎情況,及時排除故障。

      3、返回后檢查: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情況,以便及時進行保養和維修。

      第五十一條? 保持良好的安全保險系數式車輛安全行駛的保證。下列五種情況不能出車:

      1、油、水、電系統有故障時。

      2、輪胎磨損嚴重及制動性能不良時。

      3、安全設備不全時。

      4、司機身體不適或服用嗜睡藥物時。

      5、裝運大型設備或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未能落實時。

      第五十二條? 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車輛回庫制度,特殊原因不能回庫時,須經車隊批準,并確認車輛在外的停車安全。

      第五十三條? 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搶救傷員,注意保護現場,立即報案并通知車隊,配合交警處理。

      第五十四條? 車隊負責事故的登記統計和報告,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后的內部處理和總結。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十二篇)

      一、汽車司機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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