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設施及裝置的管理,保證公司生產設施的安全、有效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對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沖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安全閥、限位器、防雷裝置、聯鎖裝置和報警裝置等)和用于職業衛生的通風、除塵裝置等的維護、檢測和管理。
3、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4、職責
4.1公司安全科負責安全生產裝置、設施實施運行、維護管理,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管理。
4.2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裝置、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4.3 設備管理員對生產設施實施運行、維護管理。
4.4 操作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運行控制和維護。
4.5 維修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維修。
5、生產設施定義
本制度規定的生產設施是指與公司生產活動相關工藝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保設施、特種設備、檢測和測量設備、維修工具和器具等。
6、一般生產設施管理規定
6.1安全科要落實管理責任,保證各種工藝設施正常運行,經常檢查和保養并落實到人。
6.2各種生產設施應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給予檢修和校驗,并將檢修和校驗結果存入檔案。
6.3安全、消防和環保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暫時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6.4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巡檢和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6.5各類設施進行調整和更換時,需經安全科批準后方可進行。任何人不準以任何借口擅自進行拆除、斷離和調整。
6.6操作工在操作中如發現安全裝置指示不準,應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進行修理,本人不準私自整修和拆卸。
6.7各專業技術人員對管轄范圍內的生產設施、設備應登記建檔,并建立生產設施臺帳。
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管理
7.1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應指定專門的設備維護和安全檢查負責人。
7.2 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應根據其危險特性安裝電視監控或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7.3 承包人每月對所承包的關鍵裝置或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做出安全檢查書面報告。
7.4安全科負責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并編制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
8.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
8.1 安全科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采購、安裝、使用、維護和檢修。
8.2 安全科應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記錄其維護和檢修情況。
8.3 安全科應每月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發現缺陷及時消除。
9.生產設施的拆除與報廢
9.1當生產設施損壞嚴重或存在重大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又無修理價值時,應予拆除和報廢。
9.2當生產設施需要拆除時,有安全科組織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應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分析。
9.3 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應盡量清洗干凈,再進行拆除作業。暫時無法清洗的殘留物,應在拆除后及時清理,清理干凈后方可報廢。
10、附則
9.1本規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9.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安全設施防護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一、范圍
1.安全設施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設施(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如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事故停車設施、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設施、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設施、機械運轉部門防護的防護設施、載壓設備的安全閥、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設施、低壓真空的密閉設施、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火災報警固定式設施、滅火設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設施,傳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隔離欄桿、各種警示標志、生產場所的防護欄、蓋板、各儲罐區的圍堰等。
2.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稱為防護用品(器具)。
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各車間、部門公司二級核算單位。
二、管理職責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設施),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各種繼電保護設施和避雷設施等)由設備部門管理。
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設施、自動滅火設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4.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5.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和安全聯鎖設施的由計控部門負責管理。
6.生產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控和報警設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7.其余的安全設施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管理。
8.各安全設施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定期作專業檢查和校驗,將檢查校驗情況進行登記建檔。
三、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須由設施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由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檢驗、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四、防護器具的選用和保管
1. 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和濃度等指標)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3.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3篇 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范本公司安全生產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由于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過程中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3變更管理定義
變更管理是指對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以避免或減輕對安全生產的影響。變更管理失控,往往會引發事故。
4變更管理的分類
4.1工藝、技術的變更:
4.1.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引起的技術變更;
4.1.2原料介質變更;
4.1.3工藝流程及操作條件的重大變更;
4.1.4工藝設備的改進和變更;
4.1.5工藝參數的變更;
4.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等。
4.2設備設施的變更:
4.2.1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
4.2.2安全設施的變更;
4.2.3更換與原設備不同的設備或配件;
4.2.4設備材料代用變更;
4.2.5臨時的電氣設備等;
4.2.6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4.3管理的變更:
4.3.1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變更;
4.3.2人員的較大變更;
4.3.3管理機構的變更;
4.3.4管理職能的變更;
5變更管理職責
5.1項目或技改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變更管理;
5.2工藝部門負責現有工藝設備,原料介質,操作條件,工藝參數等變更管理;
5.3 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現有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等的變更管理;
5.4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機構和人員的變更管理;
5.5相關部門負責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變更管理。
6變更程序
6.1變更申請。變更實施前,變更的實施部門對變更實施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實施變更。
6.2在實施變更時,變更申請人(單位)應填寫《安全變更申請表》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6.3變更審批。《安全變更申請表》填好后,應報主管部門和分管公司領導審批。
6.4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各相關職責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任何臨時性的變更,未經審查和批準,不得超過原批準的范圍和期限。
6.4變更驗收。變更實施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確保變更達到計劃要求。變更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7變更的管理
7.1工藝、技術的變更:
7.1.1使用單位不準隨意變更工藝控制指標,尤其是各種化學反應的壓力溫度、原輔材料及產品質量等重要控制指標。
7.1.2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要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定額的查定,監督工藝指標執行,優化操作技術及工藝技術,消化吸收外來經驗和技術。從實踐中找出影響安全,成本和生產過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藝指標,及時提出變更意見。
7.1.3各級技術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工藝指標的執行情況,了解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變更意見。
7.1.4工藝參數變更
一般指標變更由生產車間技術負責人向公司主管部門提交工藝變更申請表。由生產技術負責人協調設備、安全、調度、供應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工藝變更申請進行論證。由技術部門編制工藝變更通知單,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下發生產單位,調度室,并報總工辦備案。重要或較大的工藝控制指標變更,需報總工程師批準簽發。
7.1.5.工藝配方變更、原材料替代、設備技術變更
7.1.5.1生產單位不準私自變更工藝配方(優化試驗配方除外),降低原輔材料質量標準,變更品種。
7.1.5.2對于優化配方的試驗和新型原輔材料的采用、替代,由生產單位和生產處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及試驗方案,編制試驗計劃,上報總工程師批準,總經理簽發后,由生產處和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7.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
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由動力處根據生產能力負荷的需要,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并編制變更方案和實施計劃,上報總工程師同意,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由動力處組織實施。
7.2設備設施的變更:
關鍵設備及裝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產處、總工辦、設備處和有關技術人員廣泛搜集新設備、新技術信息,研究在用設備、裝置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造方案,經主管負責人審核,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由設備處組織實施。
7.3管理的變更:
7.3.1安全技術處必須關注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更新變化情況,并根據安全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修訂企業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其符合國家最新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3.2工藝、技術部門必須根據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規范的變更,及時更新企業的相關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變更的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經主管負責人審核,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7.3.3相關部門必須按照最新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提出安全裝置變更計劃和實施方案,經主管負責人審核,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7.3.4關鍵崗位人員的增減,必須由用人單位寫出需用人計劃、申請,報勞資處審核,主管經理批準,方可人員調動。
7.3.5任何人無權做出組織機構(包括生產工段和班組)的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生產單位提出變更理由,寫出組織機構變更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主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變更。
8 變更的其他規定
8.1. 對以下變更需進行驗證或確認:
8.1.1. 原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標準的改變或產品包裝形式的改變;
8.1.2. 工藝參數的改變或工藝路線的變更;
8.1.3. 設備的改變,主要指設備位置調整、設備改進、更換或大修等;
8.1.4. 安全設施的變更。
8.2變更的實施僅限于變更申請部門申請并得到批準的變更范圍去執行,不準超越批準的范圍。
8.3 變更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8.3發生重大變更時,銷售公司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通知給相關客戶和法規部門。
8.4變更實施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確保變更達到計劃要求。
9檔案管理
9.1工藝、技術的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總工辦統一管理技術檔案。
9.2設備檔案由設備處負責管理。
9.3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變更資料由勞資處存檔。
9.4安全管理部將變更審批文件及有關資料、表格進行歸檔,原件留在安全管理部,其他相關部門或車間可保留復印件。
第4篇 現場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是施工現場保證員工作業安全的重要設施。為了使防護設施和標志起到嚴肅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細則。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細則適用于大同煤礦集團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工程 脫硫系統epc項目的各外協單位的施工作業場所,生產班組、生活區及所有施工人員。
三、職責
1 各外協單位要根據施工實際情況,提前向安保部提報安全設施計劃,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 安保部經項目部批準后,選定2~3個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廠統一選購。
3 本企業能夠自行制作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圍欄、孔洞蓋板等,由安保部指定各專業公司制作。
4 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的管理,按照項目部定置的管理區域,由各專業公司負責,安保部進行監督。
四、細則
1 項目部要通過工程的安全設施補助費和投標的專項費用,保證安全防護設施的及時到位。各專業公司按照公司內模大綱承擔安全防護設施費用,滿足安全作業的要求。
2 安保部組織設計,并做好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的規范化、標準化工作。
3 各單位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布置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4 所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要滿足《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定》的要求,對于孔洞蓋板、防護欄桿、腳手架平臺統一編號,明確責任人,定期維護。
5 現場所有安全設施和標志嚴禁隨意拆除,如作業需要拆除時,由各專業公司填報拆除清單,經安保部同意,并采取監護和臨時保護措施,方可拆除,作業完成后立即恢復。
6 安全防護用品及安全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2)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
3)安全速差自控器;
4)手扶水平安全繩;
5)漏電保護器;
6)滑線安全網(含鋼絲繩、滑環);
7)安全標志;
8)絕緣手套、隔熱防火板。
7 安全設施包括但不限于:
1)活動支架;
2)安全圍欄;
3)孔洞蓋板;
4)廢料垃圾通道
5)低壓配電盤防護罩;
6)電焊機集裝箱;
7)定點吸煙室,水沖廁所;
五、記錄管理
1 安保部進行采購發放記錄。
2 各單位進行領用安裝記錄。
3 安保部進行質量、性能調試記錄。
第5篇 h化工企業生產設施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1 本制度適用于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 生產部是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 認真做好裝
第6篇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防護設置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職責
2.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施工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工作要求
3.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警示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津建安表24)。
4、相關文件
4.1《安全標志》 gb2894-1996
5、記錄
5.1《安全標志牌登記表》
5.2《檢查記錄》
5.3《安全標志平面圖》
第7篇 強弱電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體育中心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延長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特制定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體育中心范圍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管理。
3.職責
3.1 部門主管負責編制和修訂此規定,并對設備及其環境的操作和管理進行指導。
3.2 電氣人員負責系統的操作及維修,并對設備環境及其周邊環境進行管理
4. 強弱電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4.1 設施設備包括的內容
4.1.1體育中心內強弱電機房建筑設施;
4.1.2體育中心內強弱電管道、橋架建筑設施;
4.1.3運動活動場地電氣設施;
4.1.4園區內電氣設施;
4.1.5運動器械設備;
4.1.6網絡及多媒體演示設備。
4.2 檢查機構
建立體育中心設施設備安全檢查機構,公司由經理、副經理組成,園區由各專業主管組成。
4.3 確定常規檢查時間
4.3.1賽事及活動開始前和結束后及時檢查;
4.3.2每月10日前例行檢查;
4.3.3各種惡劣天氣后及時檢查;
4.4 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內容
4.4.1機房是否有損壞、開裂、傾斜、變形;
4.4.2地基是否有沉降;
4.4.3強弱電各系統是否運營穩定,各設備參數是否正常;
4.4.4門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4.4.5避雷設施是否完好;
4.4.6用電線路、開關、插座是否損壞;
4.4.7防火設施是否符合規范,滅火設備可否正常使用;
4.4.8供電設備是否有隱患;
4.4.9溝、梯、欄、蓋、路是否有安全隱患;
4.4.10防盜措施是否落實。
4.5檢查記錄
每次安全檢查必須做好記錄,建立檢查情況匯總檔案。
4.6整改落實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專業主管必須及時整改,確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
4.7平時管理
4.7 .1帳物清楚。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7.2科學管理。各類維修用儀器、儀表要按順序依次進行定位存放、一目了然。
4.7 .3維修保養。對各種設施設備要進行常規保養,及時維修,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蝕等工作。
4.7.4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專柜存放。貴重設備要有必要的防盜措施。
4.7.5按章借還。設備的領用、借還要嚴格辦理借還手續,借出設備到期后應及時歸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占用,不準將體育中心內設施設備私自外借。
4.7 .6損壞賠償。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責任人要按價賠償。
4.7.7鑒定報廢。設備設施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批準后在有關帳目上注銷。
第8篇 酒店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安全疏散設施是酒店重要的消防安全設備,加強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轉,是維護我們酒店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認真執行以下規定:
1、 要時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2、各員工嚴禁下列行為,違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罰款等處罰: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3、 酒店下列場所或部位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和符合標準的疏散指示標志:
(1)疏散走道、疏散門;
(2)樓梯、電梯及其前室;
(3)配電室、消防控制室。
4、 消防疏散設施、設備應當指定專人管理。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裝置,消火栓系統、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必須委托專業維修公司定期測試和維修保養。
5、 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應當報酒店消防隊科備案。
6、 員工宿舍樓應配備救生繩、樓梯等逃生自救工具,并由專人管理。
7、酒店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有關問題,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9篇 j酒店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安全疏散設施是酒店重要的消防安全設備,加強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轉,是維護我們酒店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認真執行以下規定:
1、 要時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2、各員工嚴禁下列行為,違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罰款等處罰: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3、 酒店下列場所或部位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和符合標準的疏散指示標志:
(1)疏散走道、疏散門;
(2)樓梯、電梯及其前室;
(3)配電室、消防控制室。
4、 消防疏散設施、設備應當指定專人管理。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裝置,消火栓系統、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必須委托專業維修公司定期測試和維修保養。
5、 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應當報酒店消防隊科備案。
6、 員工宿舍樓應配備救生繩、樓梯等逃生自救工具,并由專人管理。
7、酒店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有關問題,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10篇 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置、使用及相關專項業務管理,明確各環節的職責分工和業務流程,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正常運行和臨警好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現配置在用的各種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安全管理。
3 定義
3.1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設施、設備包括: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手動報警裝置。
3.1.2 各類火災自動滅火系統。
3.1.3 機械防排煙系統、防火防煙分隔設施。
3.1.4 消防供水設施及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3.2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器材包括:
3.2.1 移動式滅火器、滅火器材箱、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火栓箱、消防鏟等。
3.2.2 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逃生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等。
3.2.3 個人逃生疏散的防護裝備器材等。
4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公司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的原則,確保各種設施、設備、器材正常運行和完好有效。
5 管理職責
5.1 安全保衛部
5.1.1 安全保衛部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依法對公司所屬各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督促整改問題,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5.1.2負責傳達貫徹并監督執行國家和廣東省關于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5.1.3 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的規劃、專業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5.1.4 負責公司各單位年度消防器材購置計劃的審核、編制、申報、購撥工作。
5.1.5 監督指導公司各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狀態控制管理,落實責任制考核。
5.2 設備管理部
5.2.1 設備管理部是公司消防設施、設備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制定公司消防設施、設備點檢、維護管理制度。
5.2.2 負責委托、監督檢查各類自動消防系統設施、設備的全面檢測和維修保養。
5.2.3 負責跟蹤、了解消防設施、設備運行狀態,匯總編制消防設施、設備年度檢測計劃和預算,簽訂年度檢測項目的合同,并組織開展年度檢測工作。
5.2.4 負責根據合同(協議)要求組織開展消防設施、設備維保工作,負責向維保單位提供公司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要求,落實監管,檢查考核。
5.2.5 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公司各單位消防設施、設備的點檢、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落實檢查考核。
5.3 投資管理部、項目管理單位按照職能分工,依據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分別負責對各類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工程消防設施、器材進行依法配置與工程竣工驗收前的維護管理,確保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保質保量、配置到位,投入使用。
5.4 公司各單位負責消防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日常管理。應在單位內部明確設立管理機構或負責人,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5.4.1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制定本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5.4.2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的運行和維護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5.4.3 負責提出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管理費用的申報,并跟蹤督促落實。
5.4.4 依據本單位制定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考核,依規進行獎懲。
5.4.5 建立并及時更新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管理檔案文件。
5.5 兩個單位以上共用建筑內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管理,由公司授權的固定資產產權所屬單位或部門負責。
6 管理程序及責任
6.1 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應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建立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
6.2 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應建立檢查、點檢、測試和故障記錄、報告、消除等制度,由單位消防管理負責人組織落實。
6.3 單位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全面檢查、點檢應每月進行一次,工段每周進行一次,班組每日進行一次,并完善記錄臺帳。
6.4 發現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應及時報告、通知本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停系統
的,需經本單位、監管部門批準,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拆卸或者停用消防設施、設備。
6.5 單位甲、乙級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納入崗位班組日常工作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對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每日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認真做好記錄,完善管理檔案。
6.6 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管理,應建立專項檔案,檔案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6.6.1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負責人名單。
6.6.2 義務消防組織機構人員名冊。
6.6.3 自動消防設施、設備值班、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6.6.4 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點及名稱、品種、規格、數量、配置時間、使用年限等明細臺帳。
6.6.5 消防設施的各類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責任制考核辦法、獎懲記錄等。
6.6.6 消防設施、設備檢查、點檢及隱患整改的情況記錄。
6.6.7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情況記錄。
6.6.8 滅火疏散預案及演練情況記錄。
6.6.9 發生火警火災事故記錄文件。
6.6.10 自動消防設施、設備安裝調試報告、系統檢測報告、消防機構的審核意見書、竣工驗收意見書、檢查意見書、整改通知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書、臺帳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巡查、點檢記錄等。
6.6.11 其他需要歸檔的文件資料。
6.7 超過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必須按時進行更換。
7 附則
7.1 本辦法納入公司精神文明責任制和治安保衛責任制進行考核。
7.2 本辦法與現行法律法規有抵觸或未盡事宜,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7.3 本辦法由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第11篇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工人入場,必須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二、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
三、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四、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燈。
五、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道和安全梯。
六、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七、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八、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
九、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十、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檢查和維護,臨時拉線要妥善保護。
十一、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十二、 急救中心電話:120 負責人
消防保衛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根據所處地域情況,設置符合標準的檔欄,圍欄。
二、建立健全的保衛消防組織和人員,做到晝夜巡查,不缺崗。
三、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備充足適用,布局合理,消防設備三米以內不得堆放物品。
四、消防管道暢通。
五、臨時工棚等設施支搭符合防盜防火要求。
六、對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設有專用庫房和地點存放。存放領用專人管理,嚴格手續。
七、明火作業,采取專人檢查批準,實行“用火證”制度,現場禁止吸煙,必要時設置安全的吸煙場所。
八、定期進行防盜防火教育,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九、對事故現場做好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
十、火警119;匪警110 消防保衛負責人。
第12篇 安全監測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在市局審查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安全監測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
六、各種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
七、配備監控設備校驗議,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調校,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1人。
八、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等采取載體催化元件的檢測設備,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范圍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