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 破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4 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5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6 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2.2.7 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8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9 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技科;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辦公室;負責規定職責內的各項安全作業工作。
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 內容與要求
4.1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環保部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 破土作業
4.4.1 破土作業的范圍
4.4.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4.4.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4.4.3 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由車間負責人辦理,必須經生技科審查批準。
4.4.4 車間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破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4.4.5 如破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由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4.5 臨時用電作業
4.5.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5.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由生技科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5.3 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5.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經電工班班長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4.5.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4.5.6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安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4.6 高處作業
4.6.1 高處作業的定義
4.6.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6.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6.1.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的。
4.6.1.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6.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6.2.1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6.2.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6.2.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6.2.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6.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6.3.1 特殊高處作業
4.6.3.1.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6.3.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6.3.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6.3.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6.3.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6.3.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6.3.2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5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3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6.4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6.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環保部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6.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6.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6.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6.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6.5.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6.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6.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6.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6.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6.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7 起重吊裝作業
4.7.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生技科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7.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7.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7.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7.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7.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生技科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7.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7.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4.7.8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7.10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業
4.8.1 設備所屬單位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技術科和安全環保部各一份。設備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生技科和安環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初審,生技科終審,由當班值班長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實施。
4.8.3 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實施時必須經生產技術科批準。 4.8.4 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4.8.5 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加盲板應緊固好。
4.8.6 值班長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8.7 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8.9 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4.9 斷路作業
4.9.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9.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9.3 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9.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9.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9.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行政辦公室,恢復交通。
4.9.7 斷路作業應按《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9.8 在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8 甲單位到乙單位作業,乙單位要向甲單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單位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單位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第2篇 廠區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控制和預防風險,規范作業行為,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2.使用范圍本標準規定動土作業定義,嚴格按照要求管理,適用于公司區域內的破土作業。
3.術語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的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證的施工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4.4嚴禁涂改、轉借《動土作業證》,不得擅自更改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5.2挖掘較深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其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3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邊緣,不得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
5.6所用人員不準在其內休息。
5.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7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于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質是,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場。
5.8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動土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6.1此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
6.2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并填寫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作業證經生產技術部對有關水、電、汽、工藝、消防審核,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動土。
第3篇 物業公司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的,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作,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瘋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a.閃電、打雷、暴雨;
b.六級以上臺風;
c.鋼管上雨水未干;
d.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人,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安全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應采取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等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
12.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3.高空作業的有小型機具(如葫蘆、千頂等)應找好適當位置并用繩、鉛絲捆綁牢;
14.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能超過2人;
15.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架或其他隔高設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6.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7.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第4篇 某公司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
.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第5篇 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預案
一、高空作業吊籃事故預防措施
1.1.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組織設計,操作者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1.1.3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必須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帶,距地面2m以上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1.1.4施工現場的吊籃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動,需拆動時,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1.1.5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1.1.6施工中的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作業。
1.1.7對進行高處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暴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1.8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應設警戒區,并派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二、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籃設備出庫前須對以下零部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合格后方可出庫投入使用:
1)限位裝置、制動裝置
2)安全鎖
3)升降裝置(含手動升降裝置)
4)鋼絲繩防松裝置
5)電器安全裝置
6)緊固件是否松動
7)焊縫是否裂紋
8)運動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現象
9)減速箱及傳動裝置有否足夠的油量
10)負載試驗應按核定載荷的125%進行(均布載荷)
2.2.2.吊籃設備應經法定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業開始前應對設備進行檢查,以確保設備在正常、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并做好檢查記錄。
2.2.4.吊籃設備在實際使用中應定期檢查:
1)實際工作二周后,應對鋼絲繩進行一次檢查。
2)非常設的吊籃每六個月應進行下列內容的安全性能檢查:
a)解體各部件,檢查其銹蝕及受載零部件的磨損、變形、損傷情況;
b)電氣裝置、個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維修保養
1)作業時,吊籃發生故障或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專職人員進行檢修。
2)不允許在空中檢修吊籃。特別情況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檢修。
3)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
4)每天工作結束后,應做好懸吊平臺、鋼絲繩的清潔工作。
5)應按說明書規定牌號的潤滑油對運動和摩擦部件進行定期加油。
6)吊籃應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籃拆除后,應將各種繩索、電纜線盤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鎖鉤每次使用后,應在彈簧處加防銹油。
9)鋼絲繩報廢應按gb5972中2.5規定執行。
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救援預案
3.31.停電導致無法作業時(包括因電源電纜斷線而導致的停電)
停電時,可通過手動操作使作業平臺在小范圍內升降。
1)切斷控制箱電源(將漏電斷路器開關撥至off),將電源電纜的插頭拔下。
2)到達位置后,必須將電磁馬達制動器擰緊(還原),拆下手柄。
3.3.2.鋼絲繩出現異常時
如主鋼絲繩發生扭曲、亂絲而卡在提升機中,或有塑料紙等異物卷入提升機,提升馬達將發出雜音,并且上升下降變得不規則,甚至會突然停止。此時必須立刻停止運行設備(包括手動運行),立刻通知技術人員進行維修。
注:一般情況下,吊籃設備發生故障,吊籃操作人員須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籃技術人員進行檢修。
3.3.3.高處作業事故應急措施
1)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后,項目現場應馬上報告公司領導、工程管理部。經醫療急救培訓的人員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撥打120急救電話,立即送醫院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
2)如傷員發生休克,應先處理休克,處于休克狀態的傷員要讓其安靜、保曖、平臥、小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傷員,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
4)出現顱腦損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以防舌根下墜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傷員,應初步固定后再搬動,遇有凹陷骨折,嚴重的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出現,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發現傷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動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部位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剌傷肌肉,神經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處上下關節為原則,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頭等,在無材料的情況下,上肢可固定在身側,下肢與腱側下肢縛在一起。
6)發現脊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搶救脊椎受傷者,搬運過程,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動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時把傷者送往鄰近醫院搶救,運送途中應盡量減少顛簸,同時密切注意傷者的呼吸、脈搏、血壓及傷口的情況。
第6篇 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后,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第7篇 藥物中轉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藥物中轉庫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間中轉庫必須專人管理,專人收發;
二、中轉庫管理員責任心要強,工作要認真仔細,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三、挑藥、發藥人員要經常認真地檢查生產工具,并堅持經常清掃藥塵,保持工具清潔完好;
四、運藥、發藥員不得搞錯藥物。盛裝工具上要標明藥物名稱,藥桶要加蓋遮掩;
五、中轉庫藥物要妥善保管,人走必須鎖門,存量應不超過規定的藥物停滯量,危險藥物不準過夜;
六、對裝藥、填藥、筑藥、抹藥的余硝,當天必須收回;
七、中轉庫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無藥塵。下班后必須用水沖洗工房。
第8篇 安全運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運行與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安全方針、目標的實現,并使安全活動得到持續改進。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安全管理運行過程的控制。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各單位生產操作規程的審核,并負責組織實施。
3.2設備動力部負責生產設備及各類機械、電動設備、監視和測量設備、電器設備的管理,特別是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的管理,并負責審核其檢修規程,負責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管理。
3.3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工藝流程和工藝參數等方面的制定,并按國家標準進行設計,使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
3.4安全部負責安全標準化運行的監督管理,設置安全控制點,制定修訂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規程,檢查各部門單位和相關方的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以及消防設備及設施的管理,并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3.5勞動督察部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負責員工勞動保護方面的監督管理。
3.6辦公室負責交通車輛的維護管理。
3.7財務部負責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3.8供應部負責供應商的安全管理
3.9各單位負責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的維護、檢修。
4.工作程序
4.1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對與重大危害因素相關的運行進行重點控制,對其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裝置及作業點,由安全部將其確定為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建立檔案和登記臺帳。
4.2安全部和各單位要嚴格對生產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保養,確保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建立管理檔案,做好記錄。
各單位、班組、崗位要嚴格依據本單位《生產作業指導書》和《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對生產裝置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管理,并按規定要求做好相應記錄。
4.3電器、儀表運行控制
4.3.1電器運行按《電器安全作業規程》和《電器設備維護檢修規程》執行,嚴格執行電器運行、維護、檢修工作的各種安全作業票,并做好相關記錄;儀表的運行由各使用部門單位維護保養,檢測由安全部聯系相關部門定期鑒定。
4.4安全檢修運行控制
4.4.1生產設備在檢修時,應嚴格執行《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等制度,并辦理各種安全票證。
4.4.2參加生產設備檢修人員,要經過技能培訓并取得安全作業證,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按《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執行。
4.4.3生產設備需要檢修時,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規程》、《高處作業安全規程》、《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并辦理各種安全票證。
4.4.4在工作中使用機械設備、電動工具等應嚴格執行其安全作業規程《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手持電動工具安全作業規程》、《臺鉆安全操作規程》。
4.4.5在生產設備檢修需要吊裝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并辦理吊裝作業證。
4.5施工過程中需動土、斷路時,嚴格執行《動土作業安全規程》、《斷路作業安全規程》,并辦理各種安全票證。
4.6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7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按《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執行。
4.8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由設備及裝置所在單位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嚴格控制。
4.9消防設施安全管理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10職業衛生的管理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4.11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按《承包商管理制度》執行。
4.12對緊急情況的處理按《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執行。
4.13對相關方的管理按《承包商管理程序》、《供應商管理程序》執行。
4.14對安全投入資金的使用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執行。
5.相關文件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指導書》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
《手持電動工具安全作業規程》
《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臺鉆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9篇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交叉作業都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
2.需要交叉作業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叉作業方案、明確交叉作業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對于進入危險區域(進入有限空間、維修電器設施、運轉設備等作業)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業或施工,安排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前,所在部門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本部門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作業人員向所在部門了解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要求和安全事項。
5.作業時,所在部門必須派人監護,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6.由于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經安全調查組調查后,由責任人員的部門承擔事故責任。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
第10篇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1 目的
進一步貫徹落實設備檢修作業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確保設備檢修作業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職工作業時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及外來施工單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導熱油管道、特種設備及危險區域設備檢修作業。
3職責
3.1 安全部:
3.1.1安全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2負責對作業單位及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備案工作。
3.1.4負責《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審批、協調、監督及違章處理。
3.1.5安全部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明確責任人、監護人、檢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 設備使用部門:
3.2.1設備使用部門負責檢修現場劃定警戒區域、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3.2.2設備的清洗、置換,由設備使用部門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記錄。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崗位負責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3.2.3設備使用部門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2.4負責作業完成后組織驗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工作負全面責任。
3.3.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3.2負責提出《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申請。
3.3.3設備檢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吊裝、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等,應按有關規定
發行日期
泰興聯創絕緣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lq-qb
實施日期
版本
a
文件名稱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管理規程
頁次
3/6
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4施工單位:
3.4.1配合公司相關部門資質審查、備案工作。
3.4.2向檢修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落實現場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業完成后現場清掃工作,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4.4公司賦予的其他職責。
4 定義及涵蓋內容
4.1 公司特種設備涵蓋范圍:鍋爐、配套蒸汽管道及導熱油管道;電動起重設備,如電動懸臂吊、行車等;制冷設備,如冰水機組等。
4.2 公司危化品物料涵蓋范圍:各溶劑、小料、膠水、試驗用化學用品等。
4.3 公司危險區域涵蓋范圍:尾氣回收崗位、配料間、洗釜間、涂頭間、集中供料、制膠、危化品倉庫。
4.3 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5 相關文件
序號
編號
名稱
備注
5.1
5.2
6引出表單
序號
編號
名稱
記錄保管在
6.1
lq-qb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安全部
6.2
lq-qb
第11篇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可以概括為對人的安全管理和對物的安全管理兩個方面。
(1)對人的安全管理
①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標準,規范人的行為,讓人員安全而高效地進行操作;
②為了使人員自覺地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標準,必須經常不斷地對人員進行教育和訓練。
(2)對物的安全管理
①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應該符合有關的技術規范和安全規程的要求,其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應該齊全。可靠;
②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設備處于完好狀態,防止由于磨損、老化、疲勞、腐蝕等原因降低設備的安全性;
③消除生產作業場所中的不安全因素,創造安全的生產作業條件。
1.作業標準化
根據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產生原因的調查,下列三種原因在不安全行為產生原因中占有相當比例;
①不知道正確的操作方法;
②雖然知道正確的操作方法,卻為了快點干完而省略了一些必要的步驟;
③按自己的習慣操作。
為了克服這些問題,必須認真推行標準化作業,按科學的作業標準來規范人的行為。
作業標準與安全操作規程不同,安全操作規程只規定了人們應該做什么和不該做什么;
作業標準則具體規定了應該怎樣做,怎樣做得更好。按照作業標準操作,就能保證安全、省力、高效、優質的完成生產任務。
制定出作業標準后,要對職工進行教育和訓練,讓職工認識到習慣作業不科學、不安全,自覺地按作業標準進行生產操作。
2.安全合理布置作業現場
在生產作業現場,除了機器設備的不安全狀態外,生產所用的原料、材料、半成品、產品、工具和邊角廢料等如果放置不當,也會構成物的不安全狀態。
在考慮作業現場的安全合理布置時,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①設備布置與工藝流程應該一致。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搬運作業,避免在過道或地面上堆放大量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②設置通道、出人口和緊急出口,并保持其暢通無阻。通道兩側應劃上白線或設置圍欄以示區別。通道盡量取直,避免彎角,平時要經常打掃,消除油污、灰塵。
③明確規定原材料、半成品堆放地點;危險物品用多少領多少,并妥善保管。
④放置物品時,把重物放在地上,輕物可以放在架上。
⑤立體堆積的原材料、半成品不要堆積過高,堆積高度不得超過底邊寬度的3倍。
3.安全點檢
安全點檢是安全檢查的一種,其檢查的重點對象是作業現場中物的因素,其目的在于發現物的不安全狀態,以便及早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設備、工具等隨著使用時間的增加會磨損、腐蝕、老化,甚至發生故障。因此,每隔一定時間要進行認真檢查,及時發現異常狀況并及時排除是非常重要的。而并比單純的維持設備機能更重要的是,通過安全點檢探討設備、操作方法本身是否還有改進的余地。美國的一些安全專家認為,如果認為安全點檢的目的是確認設備或操作方法的安全性的話,那么這種看法已經過時了。今后安全點檢是檢查設備、操作方法是否有危險、有害,在此基礎上進行徹底改進。因此,把安全點檢叫做“不安全點檢”更合適些。
由于安全點檢是調查作業現場的設備、工具等是否存在不安全狀態,所以安全點檢應由最熟悉作業現場情況的人員進行。安全點檢是日常生產作業的一部分,應該經常進行。為了避免進行安全點檢的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應該規定安全點檢的判別標準,以客觀地衡量被檢查對象是否有問題。為了保證安全點檢的效果,應該掌握有關被檢查對象的豐富知識,了解設備運轉過程中哪個部分會發生什么問題,哪個地方容易出故障,使安全點檢真正抓到點子。安全點檢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解決,一時不能解決的,也要做出計劃,按期解決。
4.作業服裝
作業服裝的作用,在于針對寒暑變化而調節體溫,保證健康以及防止人體受到外界危險因素的傷害。但是,由于作業服裝選擇或穿用不正確而導致傷害事故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一般地,滿足安全要求的作業服裝的選擇及穿用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服應該緊身、輕便;
②工作服綻線、破損的地方要立即縫好;
③工作服要經常清洗;
④操縱機械時,應該戴上工作帽,把頭發完全罩住;
⑤在工作場所嚴禁赤腳、穿拖鞋、涼鞋、草鞋等;
⑥禁止半裸作業;
⑦禁止把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尖銳的物品放在工作服口袋里;
⑧禁止機械作業時戴領帶、圍巾,或把毛巾系在脖子上,掛在腰上;
⑨禁止戴手套在機械的回轉部分操作;
⑩正確地使用防護用品。
第12篇 安全施工措施與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卒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好各類工作業票,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實用于工程施工必須填寫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3.編制依據
3.1《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6-01-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 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8-04-01實施)(架空電力線路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5-04-01實施)
3.3.dl408—91,04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4.1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單機雙鉤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起重機械移位;
4.2 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4.3 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鄰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4 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組裝作業;
4.5 其他危險作業。
5.安全施工作業票分類、適用范圍
5.吊裝作業工作票適用范圍;
5.1.1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
5.1.2 超載、超高、超長物體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幾運輸。
5.1.3 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2 多機抬吊工作票適用范圍:
5.2.1 兩臺及以上起重抬吊作業;
5.3 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適用范圍:
5.3.1起重機械移位
5.4 倒閘操作票適用范圍:
5.4.1 倒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