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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人員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3 10:32:06 查看人數:42

      施工人員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人員管理制度

      一、施工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工地各項規章制度及通告,竭誠盡職,團結一致,和衷共濟,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二、施工人員應按任務書中所安排時間進場,并按時間開工。

      三、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特殊原因,不得停工,如因材料短缺等原因須停工時,應及時寫好報告,報請工程部領導同意后再做停工處理。

      四、施工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不得穿拖鞋進場)。

      五、施工人員應保持施工現場清潔。

      六、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得吸煙、喝酒。

      七、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確保工程質量(不準偷工減料)。

      八、施工人員在設備材料進場后,應按廠家的要求妥善做好材料和設備的存放、使用及保管。

      九、施工人員必須按設計圖紙及驗收技術規范標準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動。

      十、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險情或對公司不利因素,應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并采取有利措施,及時處理或預報。

      十一、施工人員下班后,嚴禁酗酒滋事、流浪、聚賭吸毒、嫖娼及搶劫盜竊等行為。

      第2篇 外來施工人員臨時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外來施工人員(包括臨時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雙方安全責任,特制訂本制度。

      2.使用范圍

      參加本廠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

      3.制度規定

      3.1必須對委外施工單位(乙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3.1.1驗證乙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確認程序

      4.1甲方對乙方的確認,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產、安全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認證后,方能委托。

      4.2甲乙雙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必須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4.3臨時追加的項目,除按程序補辦手續外,要由生產技術部審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須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經甲方審查。

      4.5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做到:

      4.5.1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4.5.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

      4.5.3甲方向乙方介紹本公司管理規定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

      4.5.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4.5.5乙方對全體施工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全面安全教育后進入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向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5.其它規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5.1.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電、動土、斷路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

      5.1.2施工和檢修機械、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5.1.3負責現場施工的人員(包括臨時工、民工)按勞動部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5.1.4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甲方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甲方安全生產的作業,甲方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5.2乙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應由乙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甲方主管部門和生產技術部,由甲方上報備案。

      第3篇 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下井及雙帶班制度

      根據晉市煤局規字[2011]639號《<轉發省廳關于印發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的通知》及晉煤辦基發[2011]1054號《轉發省廳關于印發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帶班人員范圍

      建設單位領導是指建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原則上以“六長”為主,確需配備“六長”以外其他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的,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2、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

      符合標準的人員,必須經主體企業嚴格審查、任命,經縣、市兩級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后方可。未經市局審核批準備案的不得作為帶班下井人員。

      煤礦企業配有董事長、總經理的,董事長、總經理和礦長必須同時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其他帶班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施工單位的領導是指承攬煤礦井下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員。

      二、下井帶班具體規定

      1、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輪流現場帶班,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一名礦級領導及一名施工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上同下。

      2、當班帶班領導必須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崗;“三必清”即:當班任務清、入井人數清、任務執行情況清楚;“三走到”即:回采面要走到、掘進工作面要走到、最遠的區域要走到;“三掌握”即:瓦斯情況要掌握、探放水情況要掌握、頂板壓力情況要掌握;“三指導”即:出現緊急情況要指導、出現疑難問題要指導、發現較大隱患要指導。

      3、當班帶班領導必須執行井下現場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礦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入井不得少于10次/月,其中下井帶班不得少于5次/月;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機電副礦長、通風區隊長等副礦級領導下井帶班不得少于15次/月。一個礦井存在生產、建設2套系統的,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礦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于8次,原則上生產系統和建設系統各帶班下井不少于4次。

      5、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其它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的帶班下井根據實際情況由施工單位自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l0個。

      6、煤礦在周末、節假日、初次來壓、工作面初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的特殊時期,安排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領導帶班下井,必要時要安排2名礦級領導、一名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煤礦工作面搬家時,每班必須安排2名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要強化礦級領導夜班現場帶班指揮工作,并接受群眾監督,于每月5日前在礦公示欄上公布上一月帶班領導下井帶班工作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6、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礦長、項目經理要嚴格按照月計劃帶班下井,如需調整具體班次的,必須提前在市局書面登記備案后方可生效。

      7、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實行備案制。各建設煤礦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監管隸屬關系報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8、建設煤礦要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每日匯報制度。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所屬建設煤礦由建設單位每日向上一級公司調度室匯報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各市、縣屬地監管的建設煤礦由建設單位每日按照監管隸屬關系向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調度室匯報領導帶班下井情況。

      第4篇 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參加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廠方(甲方)必須對外委施工的單位(乙方)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其內容:

      1、驗證乙方營業執照及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的確認,要由機動、安全聯合審查,認證后,方能委托。

      第五條 甲乙雙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臨時追加的項目,除按程序補辦手續外,要由質量安全環保處審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乙方施工前,必須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等工作,并經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 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

      3、甲方向乙方介紹本單位廠規廠法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

      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甲方質量安全環保處要同乙方簽訂安全協議書。

      6、甲方對乙方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向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電、動土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

      2、施工和檢修機械,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負責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任意將火種攜帶入廠內,按廠部規定著裝。

      4、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甲方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甲方安全生產的作業,甲方有權令其糾正、處罰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 乙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應由乙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甲方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環保處,由甲方質量安全環保處報上級備案。

      第5篇 工程施工作業和管理人員控制措施

      工程施工作業和管理人員的控制措施

      1 人員的基本條件

      a)參與本標段施工的我方人員將經過嚴格挑選,保證這些人員具有精湛的專業技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優秀的團隊協作作風。我方還有完善的考核、獎懲措施充分發揮我方人員的積極性和奉獻精神。

      b)我方將保證參與本標段施工和管理的所有人員在進入本工程施工前均經崗位職責、專業技術、質量意識、程序化的質量文件以及質量獎懲的教育和培訓,并全部進行考核,合格人員方能進入本工程施工。

      2 人員的技術素質和資格

      a)本標段我方從事質量保證、質量監督、技術監督和二、三級質量檢驗、土建試驗、計量檢定人員按規范要求和電力行業的管理制度分別進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上述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施工經驗,其中從事質量保證、技術監督的人員均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余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均具有8 年以上施工和管理經驗。

      b)本標段對從事起重、操作、架子搭設、電工、明火作業、危險品保管押運、塔式和橋式起重機械安裝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均由**市勞動局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殊作業人員上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以確保施工過程中人員、機械、設備的安全可靠。

      第6篇 對施工人員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公司采購、儲存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部門,適用本規定。

      3、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和品種范圍見第六節附則)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5、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第二節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 在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要考察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其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沒有產品合格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采購,且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3、 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方可采購。

      4、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沒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采購。

      5、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不得采購假冒偽劣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節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1、 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2、 應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即可以從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中列支。廠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 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5、 不得采購和儲存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廠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7、新入工地人員,經三級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崗位的要求發放給勞動防護用品。

      8、各種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根據勞動條件發給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公共財務,上班時必須正確使用,下班時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修改。

      9、進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門發放的勞保用品配戴齊全,不準穿禮服、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等。

      第7篇 校園臨時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二、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三、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四、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五、施工單位人員要服從學校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六、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第8篇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

      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第9篇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范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圍

      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安全協議簽訂、教育、安全檢查等。

      3職責

      3.1設備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

      3.2安全科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對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進行檢查。

      4 資質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應有與其施工項目相對應的施工資質,由設備科負責在施工協議簽訂時審查。

      5 教育及檢查辦法

      5.1外來人員在施工前,由設備科聯系安全科進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員到達現場后,由現場車間進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對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負責安全確認,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設備科聯系處理。

      5.3現場車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作業進行全程質量安全監督,保證施工區域或相鄰區域的工藝、設備安全。

      6 安全協議簽訂

      6.1在每項工程或維修作業開工前,由安全科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6.2施工安全協議由施工單位、設備科、現場車間共同制定,安全科負責審核。

      6.3施工安全協議中應包括“水、電、氣”停送及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的管理要求。

      第10篇 租賃、承包設施、廠房和外來施工單位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賃、承包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 應當與租賃、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在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 企業對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4. 對租賃、承包單位各類人員應接受本企業入廠安全教育,遵守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廠紀廠規,以及危害因素和預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賃、承包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無資質證書和操作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6. 有兩個單位以上在本單位承包設施、廠房的,對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7. 租賃、承包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本單位應按應急援預案方案進行搶救,并積極配合參加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11篇 入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入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干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干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并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并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大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 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 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 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 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 )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 )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 )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 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 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 )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 個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 )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的;

      d )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 )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二級事故

      a )輕傷休息7 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 105 個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數);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發生中毒癥狀的;

      e )經濟損失1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 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 )輕傷休息在7 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損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 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 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 日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 日之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 應急計劃》 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 一、二級事故調查

      a )員工必須在3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 )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 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 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 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 )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 )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 )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 )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 )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 )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 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施工人員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施工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工地各項規章制度及通告,竭誠盡職,團結一致,和衷共濟,保證工程順利進行。二、施工人員應按任務書中所安排時間進場,并按時間開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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