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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監理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9 10:32:10 查看人數:21

      施工、監理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監理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便于公司對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工程施工的有序進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穿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保證工程施工安全是工程質量、進度控制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條 公司除應執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本辦法對從事土木工程、管線敷設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施工企業以及為上述活動提供設計、勘察和構配件、設備器材、原材料的生產、銷售單位與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工程部應鼓勵施工單位進行建筑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改進安全防護設施、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實行建設安全的科學管理和標準化管理,提高建設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條 本辦法包括管理職責、管理措施、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現場管理辦法、工程竣工結算管理制度、附則、附錄(即施工用電、“三寶四口”防護、塔吊、吊籃腳手架、物料提升機、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起重吊裝、施工機具等安全檢查標準)共六部分內容。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

      2、為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它必要條件;

      3、督促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其安全職責并檢查、監督其落實情況。

      4、做好因工傷亡事故發生時的現場保護工作,協助事故調查,監督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應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3、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4、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標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和條件;

      5、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落實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6、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均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7、建立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業人員上崗前,施工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應當在交底資料上簽字;

      8、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

      9、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根據施工生產和季節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安全檢查時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和存在隱患的問題均應進行登記,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解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10、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建檔制度。對安全技術資料及時歸檔,以備查閱。

      11、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及安全防護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12、必須使用合格的機具、設備,已報廢的或未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機具設備及特種設備不得投入使用,要把對租賃的大型機具設備、大型安全設施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對其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不允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13、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 告,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

      14、施工單位應制定工程項目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將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列為日常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并應懸掛在操作崗位前。

      15、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工程特點、施工工藝、作業條件以及隊伍素質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險點,對照各危險點制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和安全作業注意事項,并對各種防護措施的用料計劃一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第八條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同步組織實施,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及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2、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施工前,應制定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措施。

      管理措施

      第十條 對于下列危險作業,公司工程部在工程開工前應向施工、監理單位下發《安全施工事故預防任務書》,見附表一,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地下工程施工;

      2、腳手架(包括懸、挑、掛、吊籃等特種腳手架)的搭設、使用和拆除;

      3、起重、垂直運輸機械設備的安裝、拆除;

      4、安全防護設施的架設;

      5、大型起重吊裝工程;

      6、模板工程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8、其它危險作業。

      以上所列危險作業項目設備、設施在安裝后、使用前分公司工程部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嚴格驗收。

      第十一條 在工程開工前,公司工程部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審核,經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并由施工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會簽后實施。

      第十二條 對于模板支撐體系、基坑支護、塔吊基礎設計、自制的物料提升機等重要部位、設備,公司工程部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組織有關單位、人員組成具有豐富經驗和理論知識的專家組進行專項安全會審,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或使用。

      第十三條 工地代表應每周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施工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工作環境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填寫《周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二。

      第十四條 工地代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工程整改通知單,并要求施工單位對相關問題及時回復。

      第十五條 冬季施工是安全事故的易發階段。為了確保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防止坍塌、火災、中毒、機械傷害、觸電等事故的發生,工地代表必須加強工程安全的檢查力度,每周檢查一次,并按照《冬季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記錄表》的內容進行檢查。見附表三。

      第十六條 公司工程部應積極配合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施工現場接到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公司工程部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落實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查封的施工現場,在安全隱患未消除前,未經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現場不得擅自開工。

      第十七條 公司工程部經理應每月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安全聯查,并召開現場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 現場圍檔材料應選用砌體、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禁止使用彩條布、竹笆、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設置的圍檔高度不應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設置的圍檔高度不應低于1.8m。

      第十九條 為了加強現場管理,施工現場應進行封閉管理,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應佩帶工作卡以示證明,出入口應有專職門衛人員及門衛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施工場地路面應進行硬化并具有良好的排水設施,工程施工廢水不得隨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區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施工現場的管道不能有跑、冒、滴、漏或大面積積水現象;施工現場應該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吸煙處,吸煙場所應遠離危險區并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材料、工具、構件等必須按施工總平面圖的位置分規格、分品種整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規定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將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嚴格分開不能混用;寒冷地區冬季住宿應有保暖措施和防煤氣中毒的措施,炎熱季節應有消暑和防蚊蟲叮咬措施;宿舍內生活用品應放置整齊,室內無異味;室內照明用電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條件訂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合理配備滅火器材。當建筑高度超過30m時,為了解決單純依靠消防器材滅火效果不足的問題,要求配備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徑在dn50以上,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保證水壓,每層應設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在生活區適當設置工人業余學習和娛樂的場所,以便使勞動后的施工人員能有合理的休息方式。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和責任分工,并有專人負責進行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進口處應有整齊明顯的“五牌一圖”(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第二十七條 為了進一步對職工做好安全宣傳工作,應在施工現場的明顯處設置必要的安全內容的標語,并應該設置讀報欄、黑板報等宣傳園地,豐富學習內容,表揚好人好事。

      第二十八條 生活設施要求:

      1、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有條件的應設水沖式廁所。

      2、建筑物內和施工現場應保持衛生,不準隨地大小便,高層建筑施工時,可隔幾層設置移動式簡易廁所,以切實解決施工人員的實際問題。

      3、食堂建筑、食堂衛生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如炊事員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生熟食應分別存放,食堂炊事員穿白色工作服,食堂衛生應定期檢查等。

      4、食堂應在明顯處張掛衛生責任制并落實到人。

      5、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能喝到符合衛生要求的白開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有專人管理。

      6、施工現場應按作業人員的數量設置足夠使用的淋浴設施,淋浴室在寒冷季節應有暖氣、熱水,淋浴室應有管理制度,并設專人管理。

      7、生活垃圾應及時清理,集中運送裝入容器,不能與施工垃圾混放,并設專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健急救

      1、為適應臨時發生的意外傷害,現場應備有急救器材(如擔架等)以便及時搶救,不擴大傷勢。

      2、施工現場應有經培訓合格的急救人員,懂得一般急救處理知識。

      3、為保障作業人員健康,應在流行病發季節及平時定期開展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條 社區服務

      1、工地施工不擾民,應針對施工工藝設置防塵和防噪音設施,做到不超標(施工現場噪音規定不超過85分貝)。

      2、按當地規定,在允許的施工時間之外必須施工時,應有主管部門批準手續,并做好周圍工作。

      3、現場不得焚燒有毒、有害物質,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工程現場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相關責任主體人員的管理

      1、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及施工隊伍必須保持基本穩定,項目經理不得更換,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執行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或勞務隊伍需提前1月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取得同意,同時人員變動不得對工程施工造成實質影響。

      2、以上要求不得違背,若有發生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重新組織單位實施工程施工和管理。由此造成的經濟和工期損失一并計入過錯方。

      第三十二條 分包管理辦法

      1.甲方分包進場時必須和總包方簽訂《三方安全協議》。

      2.分包方進場時,須向總包方交納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押金3000元,如果沒有罰款,完工時退還押金。

      3.如果使用總包方水、電的,須向總包方交納水、電費押金,或包干等,交納金額雙方協商,多退少補。

      4.進場材料及設備等,如果總包方也有以上材料和設備,要求到總包方登記,便于撤場時由總包方開具出門證。

      5.各種材料堆放要服從總包方統一布置協調。

      6.現場施工質量管理須有總包參與。

      7.各分包單位施工必須對其它施工單位的施工成品進行保護。

      8.必須執行總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細則,并交納一定額度的質量保障金,損壞其它單位的成品、或質量達不到要求影響其它施工單位的施工進行處罰,剩余部分金額完工時退還。

      9.分包方進場施工時,必須將進場施工人員花名冊及個人教育資料,個人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報到總包單位。

      10.必須遵守總包單位頒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處罰條例。

      11.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作業時,必須正確佩帶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保護樓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確實需要拆除,必須經得總包方同意,方可拆除,不得隨意拆除各種安全防護設施。一經發現,要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 工程總體規劃管理

      1、施工過程中變更現場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需要事先報請監理單位并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后方可實施。否則,不予認可相應工程量并強行予以拆除,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特殊工序、重點部位、冬雨季施工、安全文明等要依據各有關規定編制相應的專項方案報監理審批后方可施實。

      2、為便于工程施工管理及工作交流,本工程實行周例會和月例會制度,周例會

      參加人員應有并不限于甲方人員、相關監理人員、施工單位項目執行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資料員、安裝負責人,月例會參加人員應有甲方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員、監理單位的總監及總監代表和內業人員、施工單位的備案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同時約定施工單位不得以主管工長代替項目執行經理,項目執行經理的職稱及執業資格應等同于備案項目經理。

      如有特殊情況要向總監和甲方請假征得批準。若項目經理擅自不參加會議者罰款1000元/人次,與會遲到罰現金為100元/人次,若記賬則翻一倍/人次。現場技術負責人擅自不參加會議者罰款500元/人次,與會遲到罰現金為50元/人次,若記賬則為100元/人次。其他人員未按通知參加會議者罰款200元/人次。

      第三十四條 工程材料、檢測儀器、主要設備的管理

      1、進場材料應與投標文件約定材料品質、品牌相吻合,要資料齊全。重要材料(如鋼材、水泥、設備等)批號必須明確并與資料相吻合,否則令其退場。不按業主、監理要求退場者,強行其退場。

      2、需要復驗而未經復驗的材料直接用于工程,經補辦材料復驗不合格者,責令施工單位將其退場并將已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予以拆除,并承擔相應的損失,經復試合格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罰,同時給予警告處分。

      3、材料未經監理見證取樣,實驗結果無效。材料“三證、一復試”、隱蔽記錄、砼、砂漿強度報告,要及時報監理備案。

      4、檢測儀器、儀表、計量器具應具有有效校驗證明,并按規定定期校驗,不經校驗不得使用,未經許可使用儀器形成的測量成果無效,并對用該儀器檢測的工程要重新復測。

      5、重要的大型設備(如塔吊、施工電梯)要經政府安全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對強行使用者做重罰處理,并責令驗收或退場。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

      1、工程施工中發現設計缺陷由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由本工程的設計單位出具正式的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單位及時按照設計變更通知執行,由此造成的增減費用在施工單位收到變更通知后14日內遞交到甲方審計部門,甲方在14日內給予書面核定,費用的發生還應有現場隱蔽資料及圖片或影響資料做支撐;

      2、現場發生的簽證資料,應在發生前由施工單位提出費用增加申請,報監理及建

      設單位核實認可,發生后14日內遞交相關資料及費用的計算書,若超過14日未完成,業主、監理可拒絕審核,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甲方于14日內審核完畢并書面告知施工單位,超過14日甲方未審核視為默認簽證費用。

      3、由于施工單位采取的新工藝、新方法,導致施工工期提前的,甲方不予獎勵;由此造成的工程造價成本減少,甲方享有減少成本總額60%的所有權;由此造成的工程造價成本增加,由施工單位獨自承擔。

      第三十六條 質量管理

      1、質量管理目標:無重大質量事故發生,結構質量達到優良,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要求,顧客滿意度100%。

      2、質量控制點(軸線、坐標、標高、沉降觀測、材料復試、隱蔽驗收等)按有關規范實行報驗制度。未經監理和建設單位簽認擅自進行下道工序并自行隱蔽者,必須剝離檢查,其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并處罰款。

      3、施工單位有責任發現施工圖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報告監理、建設單位,積極同監理、建設單位商定改進(正)措施。

      4、分項、分部工程報驗,施工單位除報驗保證資料和驗收資料外,應經班組自檢,技術負責人、質檢員統一檢查驗收簽認合格。若不認真自檢、互檢,分部分項驗收時發現重大原則性問題的,將處重罰。

      5、不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私自變更設計工藝及工序的甲方將做罰款處理。

      6、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或施工單位嚴重違反施工程序者,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有權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頓。停工期間施工單位各項費用支出自負,工期不予順延。

      7、拒不服從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的正常管理,態度惡劣者。處以重罰。

      8、現場關鍵工序關鍵部位或需旁站的部位施工時,作業面須有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在現場組織指導施工(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現場協調等)。如有違背將處以罰款。

      9、施工單位分部(項)工程經驗收評定,若存在一般質量缺陷允許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存在較大質量缺陷的,責成有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及論證,有責任方負責修復,同時甲方有權利做追加處罰;本工程不允許出現嚴重質量缺陷。

      第三十七條 現場簽證管理辦法

      為規范公司在建項目工程施工現場工程計量簽證行為,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降低項目成本,保障公司利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1、計量簽證的適用范圍:

      ⑴、本規定適用于:土建、水電、裝飾、景觀綠化、智能化、零星工程等;

      ⑵、因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調整;

      ⑶、合同附件中有約定的需要簽證的內容;

      ⑷、公司臨時安排的零星工程。

      2、計量簽證的有關人員的組成:

      ⑴、現場甲方代表不得少于2人;

      ⑵、審計公司代表不得少于1人;

      ⑶、現場監理工程師不得少于1人;

      ⑷、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3、工程計量簽證單填寫的原則:

      ⑴、簡單扼要闡述發生簽證的原因和依據,應注明時間、地點、施工部位、內容、工程量等,能以圖示表示的盡量畫示意圖,并標明相關尺寸;

      ⑵、應有完整的計算過程,過程數據和最終結果;

      ⑶、在簽證單中最后一條簽證內容下面應注明“以下無內容”的字樣;

      ⑷、簽證單涂改一律無效;

      ⑸、隱蔽工程計量簽證應附照片或影像資料;

      ⑹、簽證單填寫需要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蓋章。

      4、工程量簽證的程序:

      ⑴、現場專業工程師應根據需計量簽證的工程的特點,督促施工單位在需計量工程(須隱蔽工程項目)完工后下道工序前(最長不超過3天)提交工程量簽證報告,需要提前的應提前24小時提交報告;

      ⑵、若需計量工程為最后一道工序,要求施工單位最遲在工程完工10日內完成工程量簽證確認;

      ⑶、現場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工程計量報告后對其初步進行審查,時間期限為1天,現場專業工程師在收到監理工程師審核過的工程計量報告后,再次對其進行審查,并提前通知相關人員參加,并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工具,審查完成后填寫工程計量簽證單。

      5、現場核實工程量要求:

      現場核實工程量時,參加人員應本著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實測實量認真仔細核實計量簽證的工程量,現場專業工程師根據需要可通過攝影、錄像等多種形式記錄形成影像資料備查。

      6、證單最終必須由建設單位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材料管理辦法

      (一)、甲供材料的管理

      1、審計公司負責收集相關工程材料的信息資料;

      2、審計公司根據設計圖紙及市場實際情況,提供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等相關市場信息;

      3、工程部及審計公司共同考察被確定的材料及商家,并進行談判,形成書面意見;

      4、根據考察意見,工程部及審計公司初步確定使用材料,由工程部形成書面意見報公司批準;

      5、由審計公司負責、工程部參與起草工程材料類合同文稿,進行合同細節談判,簽署相關意見、建議;

      6、工程部負責材料、設備到施工現場的組織工作,負責材料質量驗收;審計公司予以配合。

      (二)、乙購材料的認價

      1、工程部根據設計圖紙確定使用材料的規格、型號、數量等;

      2、由審計公司了解被確定的材料市場價格;

      3、由審計公司、工程部配合,共同與施工方進行談判,并報公司審批;

      4、凡未由甲方簽證確認的材料,施工方一律不準使用。即先簽證后采購;

      5、需要認價的材料,乙方在采購材料前,必須提前兩周向甲方提交材料名稱、產地、等級、樣品等;

      6、所有認價單必須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后生效。工程部、審計公司、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各存一份。

      工程竣工結算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公司工程管理和造價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 竣工結算資料要求:竣工資料應為已備案完畢的完整資料,結算資料提交后無特殊情況不得補充資料;施工單位對所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應作出書面承諾并對此負責。竣工結算資料報送套數: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式四套和竣工結算書一式四套。

      第四十條 竣工結算審查程序

      1、結算申請: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書的編制。編制完成后,出具書面結算申請書與結算書一并上報。該工作須在一個月內完成。

      2、監理批準:監理公司核實工程是否通過驗收,以及結算書中所附結算資料是否屬實。并在結算申請書上書寫意見,該工作在一周內完成。

      3、工程部審查:監理公司將同意結算的批復意見報至工程部,工程部應對監理公司的意見進行審查,對于合同約定工作內容的現場實際完成情況提出意見,并對結算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

      4、財務審查:財務對結算合同的已付款情況以及涉及財務方面的事宜進行復核,并出具意見。審核完畢后轉給審計公司。

      5、審計公司審查:審計公司對結算書做全面復核,并進行審計。審計完成后應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一般包括:封面、正文、附件等,正文包括工程概況、咨詢目的(結算審核)、審核依據、審定結果(原報多少,審減多少、審減的主要工程量等)附件一般包括審核結果確認表及審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6、審計報告完成后應報工程部進行復核,復核完畢無異議后,在審核結果確認表上簽字并蓋章。

      第四十一條 竣工結算書是由施工方在工程按合同約定條件順利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后,編制的工程實際造價文件。竣工結算書必須包含合同內造價及變更、簽證等內容,并附帶所有證明資料。

      1、每項工程的結算書分兩部分編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圖為依據編制部分,包括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現場簽證、工程洽商記錄以及其它有關費用為依據編制部分。新組價的清單計價項目必須提供單價分析表。

      2、裝訂要求:所有組卷均應精裝,采用a4幅面并附卷內目錄,第一卷內附分卷總目錄。

      3、 結算書包括的內容

      3.1 編制依據

      3.1.1經監理、工程部確認的工程竣工圖紙、圖紙交底;

      3.1.2工程施工合同;

      3.1.3招投標資料;

      3.1.4開、竣工報告及工期延期聯系單(簽字蓋章手續齊全且清楚);

      3.1.5設計變更單(需有連續編號,簽字蓋章手續齊全且清楚、附件完備);

      3.1.6 經確認的各種現場簽證單(需有連續編號,簽字蓋章手續齊全且清楚,附件完備);

      3.1.7 材料、設備認質認價單(需有連續編號,簽字蓋章手續齊全且清楚);

      3.1.8 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3.2封面:有編制人、日期和經濟指標數據。

      3.3總目錄

      3.4工程預算書

      3.5 現場簽證及預算

      3.6設計變更及預算

      3.7材料價差調整

      3.8索賠事宜確認函

      3.9獎罰

      3.10 財務中心確認的財務對賬單

      第四十二條 審查確認的工程結算報告由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執行的重要文件雙方留存。

      第四十三條 結算價款支付

      工程結算報告經審查確認后,審計公司將有關資料送工程部,由工程部組織將剩余工程款及有關費用按照公司工程款支付程序辦理支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結算管理辦法自正式頒布起執行,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表

      第2篇 露天礦山標準化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范

      作業環境概況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行業屬于危險性較大的行業,作業條件差,勞動強度大。 作業場所條件艱苦,并受粉塵、噪音及有毒有害氣體等威脅。

      作業中容易引發各類事故

      1、生產作業過程中易發生的事故 金屬于非金屬礦山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具有的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范圍廣的特點。按事故性質分類有如下多種:

      1)物體打擊(指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擊傷等傷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擅、傾覆等);

      3)機械傷害(包括機械工具等的絞、碾、碰、割、戳等);

      4)起重傷害(指起動設備或其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

      6)火災;

      9)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墜落以及平地上墜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藥爆炸(指生產、運輸、儲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傷害(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等)。

      為此,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

      1、施工現場必須安全操作設備工具 1)機電設備、運輸設備、通風設備或其他工具、機具等 2)從事不同作業必須遵循操作程序、方法、應急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3)鑿巖、爆破、提升、裝卸運輸、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不同工種崗位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嚴格進行作業。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各項目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場所的醒目位置, 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 2)項目部所選購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必須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3)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志牌的平面與視 線夾角應接近 90 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標志牌不應放在可以動的物體上,避免移動后人員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標志牌前不得有妨礙人員認讀的障礙物 5)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布置要先設計,后布置。要根據合理的平面布置圖布置 6)一旦設置好的警示標志牌不得隨意移動,確實需要挪動時,須將原來具有 的隱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標志牌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8)所有的警示標志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對故意破壞或者偷盜者應嚴肅查處 b)安全色與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義和用途: ——紅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標志、停止信號、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 ——黃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標志、警戒標志、機械傳動部位等 ——藍色:指令標志等 用途 要發出的指令等 ——綠色:安全狀態、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標志、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標志 ——紅白間隔條紋:禁止跨越 用途 現場防護欄桿、安全網支撐桿 ——黃黑間隔條紋:警告危險 用途 洞口防護、安全門防護、吊車吊鉤的滑輪架等 2)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和文字等構成,用以表達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 志。基本標志位正三角形邊框 ——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作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 式為圓形邊框 ——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 (如表明安全設施場所等) 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為正方形邊框。 c)各礦山項目必須按照如上標準規范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標 志。 10.1.3 設立礦山邊界圍欄或者警示標志 嚴格依照 安全警示 標志管理制度》在礦區周圍邊界設立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更換。 a)露天礦邊界 應設置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 有人墜落危險的地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蓋板、柵欄 ——鉆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漿池和水倉 10.1.4 對礦山邊界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松散巖土層、植物和不穩固礦巖進行處理 a)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 b)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 2m 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植物和不穩固的礦巖 等。 若存在這些已發生事故或影響工作的情況存在, 則應盡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機清理 2)挖掘機清理 3)人工清理 c)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處于穩定狀態,并加強周邊檢查 10.1.5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的照明工作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必須做好相應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須符合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94 中規定的相關制度;所要安裝照明 c)廢棄巷道照明 d)采空區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漿地和水倉照明 10.1.6 防塵措施 a)采場道路防塵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體,使之與塵土相接觸而捕集粉塵,從而降塵。具體措施 有以下: 1)濕式鑿巖,鉆孔 2)灑水降塵 ——在采場道路及兩側、支架等處灑水 3)除塵裝置 ——干式除塵裝置; ——濕式除塵裝置。 4)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b)爆破堆積等場所防塵措施 1)噴霧灑水 ——利用噴霧器等壓力容器噴灑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10.1.7 平臺建設 a)安全平臺建設 b)清掃平臺建設 c)運輸平臺 10.1.8 邊坡處理 a)邊坡浮石處理 1)采場內必須無邊幫浮石; 2)生產過程中邊幫浮石未清理完畢前,其下方不得生產; 3)雨季前后加強檢查清理邊坡浮石。 b)邊坡松動處理 10.1.9 標志設置 a)重要設備設施設置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的鉆孔設置警示標志 c)廢棄巷道警示標志 d)采空區警示標志 e)溶洞內警示標志 f)陷坑處警示標志 g)泥漿地和水倉處警示標志 h)其他洞口臨邊護欄與蓋板警示標志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業應滿足爆破作業對其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業創造良好的條 件。 b)穿孔作業應當符合的規定: 1)拋空中心偏差不得超過設計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應盡量保持在一線上; 4)炮孔中巖渣應盡量清除干凈。 c)改變網孔參數,必須進行試驗和技術經濟論證,并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 d)穿孔作業前檢查;穿孔作業前,必須對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檢查,并消除隱 患。穿第一排孔時,鉆機作業應垂直臺階坡頂線設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靠幫 并段)才準平行設置,但其鉆孔中心距坡頂線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業必須按設計施工,并嚴格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該及時清理,成 孔后應該妥善保護; f)當鉆頭或鉆具掉入炮孔時,應盡量打撈取出,如不能取出,鏟裝時應注意回 收; g)當采用重新穿孔方法處理拒爆深孔時,新孔距離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徑 10 倍, 新孔方向必須與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b)有嚴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c) 爆破作業應按批準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d)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 e) 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前 應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f) 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統 一指揮。 g) 爆破后,爆破員應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 現象, 如果有應及時進行處理,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 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 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10.2.1.3 鏟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機安全作業 挖掘機的作業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挖掘機工作時, 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階段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1m: 2)挖掘機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 3)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禁止鏟斗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b) 挖掘機同時作業的間距 挖掘機同時作業的間距應滿足: 1)同一平臺上兩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時,挖掘機之間的間距;汽車運輸時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沿階段方向錯開的距離:在上階段進行輔助作 業的挖掘機超前下一階段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的距離, 且不小于 50m。 10.2.1.4 運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運輸相關圖紙及資料 1)建立健全各種運輸設備檔案和運行記錄; 2)有運輸線路圖、技術參數和礦山專用橋梁、河堤、水域、電網、油氣站、 廠區、辦公生活與居民區分布圖; 3)各類車輛必須牌證齊全。 b)運輸設備路徑要求 1)汽車運輸要求:

      8 中國水利水電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 ——道路技術參數要滿足要求; ——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及高堤路基外側設置護欄、擋車 ——墻等;道路與鐵路交叉的道口要設置警示牌; ——汽車運輸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設有警示標志; ——卸礦地點設置牢固可靠地擋車設施, 擋車設施的高度不小于該卸礦點各 ——種車輛的最大輪胎直徑的 2/5; ——采場加油站應設在安全地點。 2)帶式輸送機運輸要求: ——保護裝置齊全可靠,主要包括防止跑偏、撕裂、斷帶、過速保護、過載 保護、放大塊沖擊等裝置、信號、電器聯鎖裝置和緊急停車裝置; ——各裝料點和卸料點應設有與輸送機連鎖的空倉、滿倉等保護裝置; ——機頭、減速器及其他旋轉部位設防護罩; ——人員跨越輸送機處設置有欄桿的跨線橋; ——帶式輸送機兩側專用走廊應設人行道,經常行人側的寬度不小于 1m, 另一側不小于 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 7 時應設置踏步; ——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的滾筒直徑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150 倍、 不小于鋼 絲繩直徑的 100 倍,且鋼絲繩最小直徑不得少于 40mm。必須設置防止膠帶托槽 和多滾輪傳動的疊繩保護裝置; 3)架空索道運輸要求: ——驅動機必須同時設置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兩套裝置, 任一制動裝置出現 故障均應停止運行; ——索道各站都應設有專用電話和音響信號裝置,其中任一種出現故障,均 應停止運行 ——離地高度小于 2.5m 的牽引索和站內設備的運轉部分,設置安全罩或防 護網;高出地面 0.6m 以上的站房在站口設置安全柵欄。 c)運輸作業過程要求 1)汽車運輸作業: ——嚴禁超載運輸,嚴禁自卸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車輛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限速行駛,養路地段應減速通過; 9 ——不得采用溜車方式發動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擋滑行; 2)帶式輸送機作業: ——不得運送規定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設備; ——非乘人帶式輸送機,嚴禁人員乘坐; 3)架空索道作業: ——索道經過廠區、居民區、鐵路、道路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索道線路與電力、通訊架空線路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八級以上大風必須停止一切索道線路上的作業并停止運轉。 10.2.1.5 排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排土場基本要求 1)排土場位置 ——排土場應符合《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確保采礦場、 工業場地、居民點、鐵路、道路、耕種區、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離應 在設計中作出規定。 2)人員和機構 ——設置專職人員對排土場進行觀測和管理;較大的水力排土場設置值班 室,專人負責定期觀測和記錄。 3)設計資料 ——排土場設計應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設計; ——有下列設計圖紙資料: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 程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定性評價資料、排土場復墾規劃資料。 b)排土場作業要求 1)排土工藝參數 ——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 總邊坡角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距離符合設計要求; ——排棄巖土的巖土比、巖土混排或分排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將巖土分層 交替堆置。 2)警示標志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示標志。 3)排土作業 汽車排土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有專人指揮進入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服從指揮人員的 指揮;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 離; ——排土場作業區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 雨、 ——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 ——夜間作業時,作業點應設置良好的照明設施; ——卸排作業場地應經常保持平整,并保持有 3%~5%的反坡; ——汽車運輸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有牢固可靠的檔車設施, 其高度不小于輪胎 直徑的 l/2;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距排土工作面 50~200 米限速 15km/h,小于 50 米限速 8km/h;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 離。 鐵路運輸卸排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運行中不應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排土犁推排作業: ——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不應站人; 單斗挖掘機排土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土坑的坡面角不應大于 60°,不應超挖卸車線路基。 人工排土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c)排土場日常管理與維護 1)排土場安全檢查 ——排土場穩定性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排土參數、變形、裂縫、底鼓、滑 坡等項目; ——捧水構筑物與防洪安全儉查,內容包括:排水構筑物檢查和截洪溝斷面 檢查。 2)排土場防洪和排水 ——排土場應有可靠的截流、坊洪和排水設施;水力排土場必須有足夠的調 洪、貯洪容積,設置防汛設施; ——較大的水力排土場配各通訊設施和必要的水位、壩體沉陷與位移、壩體 浸潤線觀測設施。 3)排土場防震 ——處于地震烈度高于 6 度地區的排土場, 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措施 及應急預案。 4)復墾 ——在結束施工的排土場平臺和斜坡上普遍植被。 10.2.1.6 交接班管理制度 a)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 b)堅持按時交接班,按規定標準穿戴整齊勞動防護用品 c)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交接班記錄。 無記錄或不完整不交班;設備不清理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齊不交班;隱 患處理不妥當不交班 d)交班人向接班人說明運行工況 e)為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而負責 f)嚴禁酒后交接班與作業 10.2.1.7 邊坡安全管理制度 a)基本要求 1)邊坡要求和檢查制度 ——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較大的礦山,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 制度。 2)圖紙資料 ——礦區地質普查或其他地質資料報告; ——具有同向切坡面的邊坡有滑坡分析報告; ——邊坡巖體地質結構面分析圖; ——日常觀測、檢查記錄。 b)現場管理 1)邊坡檢測 ——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邊坡應進行定期檢測, 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 整理邊坡檢測資料,指導采場安全生產。 2)邊坡檢查 ——邊坡的形式、角度及幾何形狀符合設計要求: ——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 段在暴雨過后應及時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檢查有記錄。 3)邊坡隱患處理 ——采場或排土場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止危險區作業,撤離人員,禁止人 員和車輛通行,并及時處理。 4)最終邊坡控制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 大爆破;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掘作業, 必須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 運輸平臺; ——保持階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 ——局部邊坡發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 施。 c)安全技術措施 1)邊坡治理規劃 ——編制邊坡治理規劃,制定邊坡治理的技術措施計劃。 2)邊坡穩定措施 ——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有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幫巖體軟弱結構面 (夾層) 或直接沖刷邊坡的措施。 13 10. 10.3 勞動防護用品 10.3.1 勞動防護用品發 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勞動保護用品,保 證職工在工作(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使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化、 制度化。根據《勞動法》和 省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本著安全、經 濟、實用、合理發放的原則,結合我公司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度本規定。 a)采購 本制度所指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繩) 、礦靴、防塵口罩、 護目鏡、電工用具、手套等。各礦山項目應根據不同的施工需求提出購買勞動防 護用品的計劃,并報主管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購買。購買的勞動 防護用品必須要在具備相應資質的銷售商處購買, 購買到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 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妥善保管產品說明書及商品標簽、合格證。購買回來的用品 必要時可做破壞性試驗,并將具體的數值記錄下來。 b)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按崗、按需求發放,發放時應當對被發放人進行正確的 穿戴、使用培訓,建立特殊勞保用品發放清單;將發放和培訓情況分別作記錄。 外來人員也應當由安全管理部門對其發放適合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介紹完整 的正確使用方法,或演示。 c)貯存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存儲于無有毒有害、無易燃易爆、無危險化學品物質、無 火災其他安全隱患的干燥場所,并且應由專人保管,還需做好防盜措施。 d)檢查 各礦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堅持日常檢查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佩戴 情況, 對檢查情況做記錄。 對于不按要求佩戴的應當嚴厲批評教育, 并責令改正。 e)保養 員工應當愛惜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可定期清洗,擦拭,并妥善保管。倉庫 內的用品也應該定期查看,避免受潮受壓。 f)檢測 14 各礦山項目除了對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維護保養外,還應當定期進行相應檢 測,檢測作相應記錄。 g)使用與評估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時,一定要結合自身的風險,所有身處施工現場的人必須 佩戴安全帽,對頭部進行保護;遇到對眼睛有危害的作業時,必須使用護目鏡或 眼罩;遇到對面部傷害的作業時,應使用面罩進行作業;遇到對聽覺造成損害的 作業時,應該佩戴耳塞進行作業;遇到手容易受傷的作業時,應當佩戴合適的手 套進行作業;遇到腳容易受傷的作業時,必須穿著合適的鞋或靴子;遇到有毒場 所作業或者粉塵場所作業時,必須佩戴合適的防護口罩或者呼吸器;遇到易發生 燙傷或凍傷的作業時,應穿戴合適的工作服或外套;遇到有觸電危害的作業時, 必須佩戴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絕緣防護用品。 h)更換與處理 如有破損、受污染、老化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應由保管員 收回存放,并換發新的用品,對換發作相應記錄。

      第3篇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一、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且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

      二、 施工現場的道路、上下水管線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三、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

      四、 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畢必須經項目經理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驗收時以安全檢查標準為依據。

      五、 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六、 砼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采取相應措施,使塵、毒、濃度控制在標準及施工要求內。

      七、 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凍,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

      八、 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第4篇 檢修施工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廠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檢修期間的安全作業和檢修后的安全正常生產,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設備設施小修、中修、大修以及臨時停機搶修范圍。

      一、在設備設施檢修前,必須認真做好下列工作:

      1、生產區各車間提出檢修計劃,交回機電科審核,機電科同時寫出安全檢修措施,下發各車間,同時報安監科備案。

      2、各車間職工必須明確檢修內容、檢修時間和檢修作息時間。

      3、確定檢修安全負責人,安全監督員和參加檢修的人員,明確檢修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對參加檢修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教育及防范措施負責。檢修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必須掌握檢修人員的工種及持證上崗情況,技術素質狀況及身體、精神狀況,以便科學安排檢修分工,經行安全警示。

      4、所有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熟悉檢修現場環境和安全作業條件,并擬定好安全防范措施。

      5、重大檢修項目各車間必須制定好安全應急預案,特別是對高空作業、懸空作業、平行交叉作業、停(送)電作業,運轉設備檢修起重作業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蝕、易窒息部位的作業必須采取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向參加檢修的人員作技術交底,并報機電科、安監科備案。

      6、設備設施檢修的安全用具和檢修工具、器具應進行嚴格檢驗,確認安全可靠。

      7、必須召開班前安全會并有記錄,明確工作內容、注意事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班前檢修人員的安全思想和防范意識教育,確定好聯保對子,做到檢修項目安全措施到位、檢修負責人不盲目指揮、檢修人員不違章冒險作業。

      二、設備設施檢修中應做好下列工作:

      1、進入檢修崗位必須做好安全確認,確保無危險因素后方可作業。

      2、特殊工種崗位的檢修作業,必須配備相應持證的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要求作業。

      3、聯保對子要注重相互提醒、相互監督,自覺做到“三不傷害”。

      4、檢修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檢查工作,對檢修人員的安全作業狀態進行監督,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發現險情及時停止檢修作業,撤離人員,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

      5、嚴格按規范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杜絕酒后作業等違章行為。

      三、設備設施檢修結束后,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1、拆除檢修臨時設施,確保設備設施試運行的安全條件,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2、臨時拆除的安全防護裝置應及時恢復,完善生產工作現場安全防塵技術措施,做好清潔生產工作。

      3、檢修結束后,要認真做好檢修項目的總結工作,并且要在設備檔案中詳細記載相應檢修內容等事項。

      第5篇 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并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范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后,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盡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范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

      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采購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范,施工項目結束后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布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02,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并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采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后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第6篇 橋梁、隧道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切實抓好項目公路橋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工作,在施工階段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開展定向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風險估測,增強施工安全風險意識,改進施工措施,規范預案預警預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安全風險,嚴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保障公路橋梁、隧道施工建設安全。

      2.編制依據

      依據《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23年4月),結合項目工程實際,特制度本制度.

      3.術語定義

      風險:某一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組合。

      施工安全風險評估:針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作業活動、作業環境、施工設備、危險物品等所潛在風險進行風險源辨識、風險源分析、風險估測的系列工作。

      4.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目公路橋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管理。

      5.職責

      5.1各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項目施工過程實施預警控制。專項風險等級在ⅲ級(高度風險)及以上的施工作業活動(施工區段)的風險控制,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5.1.1重大風險源的監控與防治措施、應急預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論證和復評估。

      5.1.2施工單位應建立重大風險源的監測和驗收、日常巡查、定期報告等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5.1.3施工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與交底;施工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危險告知牌。

      5.1.4適時組織對典型重大風險源的應急救援演練。

      5.1.5當專項風險等級為ⅳ級(極高風險)且無法降低時,必須提高現場防護標準,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視情況開展第三方施工監測;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

      5.2監理單位在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急預案時,應同時審查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無風險評估報告,不得簽發開工令。

      5.2.1工程開工后,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并以記錄。對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隱患應及時指出并督促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3風險評估報告經監理單位審核后應向建設單位報備。建設單位應對極高風險(ⅳ級)的施工作業,組織專家或安全評估機構進行論證和復評估,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建議;當風險無法降低時,應及時調正設計、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4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當工程設計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施工隊伍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5.5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當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施工隊伍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6.評估范圍

      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范圍,由各施工單位根據自身工程建設條件、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程建設經驗,并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6.1橋梁工程

      6.1.1多跨或跨徑大于40m石拱橋,跨徑大于或等于150m的鋼筋混凝土拱橋,跨徑大于或等于350m的鋼箱拱橋,鋼桁架、鋼管混凝土拱橋;

      6.1.2跨徑大于或等于140m的鋼式橋,跨徑大于400m的斜拉橋,跨徑大于1000m的懸索橋;

      6.1.3墩高或凈空大于100m的橋梁工程;

      6.1.4采用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新技術的特大橋、大橋工程;

      6.1.5特殊橋型或特殊結構橋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1.6施工環境復雜、施工工藝復雜的其他橋梁工程。

      6.2隧道工程

      6.2.1穿越高地應力區、巖溶發育區、區域地質構造、煤系地層、采空區等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隧道,黃土地區、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6.2.2淺埋、偏壓、大跨度、變化斷面等結構受力復雜的隧道工程;

      6.2.3長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ⅵ、ⅴ級圍巖連續長度超過50m或合計長度占隧道長度全長度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6.2.4連拱隧道和小凈距隧道工程;

      6.2.5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隧道工程;

      6.2.6隧道改擴建工程;

      6.2.7施工環境復雜、施工工藝復雜的其他隧道工程。

      7.評估方法

      7.1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分為總體風險評估和專項風險評估。

      7.1.1總體風險評估。橋梁或隧道工程開工前,根據橋梁或隧道工程的地質環境條件、建設規模、結構特點等孕險環境與致險因子,估測橋梁或隧道工作施工期間的整體安全風險大小,確定其靜態條件下的安全風險等級。

      7.1.2專項風險評估。當橋梁或隧道工程總體風險評估等級達到ⅲ級(高度風險)及以上時,將其中高風險的施工作業活動(或施工區段)作為評估對象,根據其作業風險特點以及類似工程事故情況,進行風險源普查,并針對其中的重大風險源進行量化估測,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7.2評估方法應根據被評估項目的工程特點,選擇相應的定性或定量的風險評估方法。具體評估方法的選擇,可參照《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試行)。

      8.評估步驟

      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制定評估計劃、選擇評估方法、開展風險分析、進行風險估測、確定風險等級、提出措施建議、編制評估報告等方面。評估步驟一般為:

      8.1開展總體風險評估。根據設計階段風險評估結果(若有),以及類似結構工程安全事故情況,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初步分析本項目孕險環境與致險因子,估測施工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確定項目總體風險等級。

      8.2確定專項風險評估范圍。總體風險評估等級達到ⅲ(高度風險)及以上橋梁或隧道工程,應進行專項風險評估。其他風險等級的橋梁或隧道工程可視情況開展專項風險評估。

      8.3開展專項風險評估。通過對施工作業活動(施工區段)中的風險源普查,在分析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基礎上,確定重大風險源和一般風險源。宜采用指標體系法等定量評估方法,對重大風險源發生事故的概率及損失進行分析,評估其發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與嚴重程度,對照相關風險等級標準,確定專項風險等級。

      8.4確定風險控制措施。根據風險接受準則的相關規定,對專項風險等級在ⅲ級(高度風險)及以上的施工作業活動(施工區段),應明確重大風險源的監測、控制、預警措施以及應急預案。其他風險等級的橋梁、隧道工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照成本效益原則確定相應的風險源控制措施。

      9.評估組織與評估報告

      9.1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原則上由項目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當被評估項目含多個合同段時,總體風險評估應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專項風險評估工作仍由合同施工單位具體實施。

      9.1.1當施工單位的經驗或能力不足時,可委托行業內安全評估機構承擔相關風險評估工作。

      9.2評估工作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經驗,并有參與類似工程施工的經歷。

      9.3風險評估工作應形成書面報告。評估報告應反應風險評估過程的主要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評估依據、工程概況、評估方法、評估步驟、評估內容、評估結論及對策建議等。評估結論應當明確風險等級、可能發生事故的關鍵部位、區域或節點、事故可能性等級、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建議措施等內容。

      第7篇 租賃承包外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范外來租賃、承包、實習培訓、外來施工作業等單位(簡稱外來單位,下同)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內所有外來租賃、承包、實習培訓、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招標審計部負責招標范圍內外來單位各類證件和資質審查。屬定向談判的,甲方談判者負責對其各類證件和資質進行審查。

      3.2 黨群和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務派遣、承包單位各類證件和資質審查。屬定向談判的,甲方談判者負責對其各類證件和資質進行審查。

      3.3 安全環保部負責與外來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對協議相關證件和資質進行審查;對其作業及安全管理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3.4 安全科負責外來單位一級安全教育;日常現場安全管理檢查、考核。

      3.5 各單位(車間、科室)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外來單位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外來施工作業

      4.1.1 公司因基建、設備安裝、技術服務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工程項目,招標審計部必須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合法性,并對各類證件和資質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外來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屬定向談判的,甲方談判者同樣履行上述職責。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人委托書(法人親自參與的應審查法人身份證)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b)營業執照;

      c)組織機構代碼;

      d)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有效證件和行業準入資質證書;

      e)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

      f)涉及特種作業的人員資格證;

      g)單位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證明資料。

      4.1.2 商務合同簽訂后,外來施工應按照《安全協議管理制度》的要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4.1.3 項目主管單位應明確外施工單位作業項目的甲方項目負責人,甲方項目負責人代表公司對外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管理,包括:

      a)督促外施工單位與公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b)憑安全管理協議辦理施工安全聯絡票,聯系作業點所在單位辦理各類作業票證;

      c)督促外施工單位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d)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監管和嚴格考核。

      4.1.4 外來施工單位安全資源應滿足以下要求:

      a)明確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置安全管理人員;

      b)員工資質符合國家法規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c)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d)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施、設備、防護器具、安全標識等。

      4.1.5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作業安全規程,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作業場所的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檢查制度。

      4.1.6 外施工隊在施工期,必須做到:

      a)施工作業前必須向安全科提交施工作業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經確認后方可施工。

      b)施工前必須辦理《施工聯絡票》,現場作業中及動土、動火、登高、用電等危險作業的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票證,并獲得批準,方可作業。

      c)安裝、施工作業時必須按有關作業技術標準及規范進行,危險區域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d)需要使用公司水、電、氣等公共設施時,必須與公司簽訂使用協議或按商務協議執行,禁止私自動用。

      e)作業產生的廢水、廢渣等必須按公司的要求進行處理.保持作業現場的環境衛生,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f)嚴禁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違章作業。

      g)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時,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施救,并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

      h)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各級各類管理人員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應立即糾正或停止作業及并接受考核。

      4.1.7 外來單位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其作業人員安全全面負責。

      4.2 勞務承包

      4.2.1 公司因工作需要對外承包的勞務項目,黨群和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其承包單位的合法性,各類資質證件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對其發包。屬定向談判的,甲方談判者同樣履行上述職責。審查內容和相關要求同4.1.1的有關規定。

      4.2.2 勞務承包商務合同簽訂后,黨群和人力資源部應按照《安全協議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勞務承包單位與公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4.2.3 進廠勞務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及相關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執行。

      4.2.4 勞務人員安全管理

      a)必須年滿18~50周歲。

      b)必須進行上崗前的體檢,證明本人符合相應工作的身體要求,無職業禁忌。

      c)各單位(車間、科室)要對勞務人員所從事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培訓。

      d)各單位(車間、科室)要為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會使用方法和正確佩戴。

      e)各單位(車間、科室)要加強對勞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f)勞務人員必須服從本企業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g)對違章的勞務人員,公司有權進行教育、考核。

      4.2.5 勞務承包單位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勞務人員安全全面負責。

      4.3 外來參觀、實習培訓人員

      4.3.1 外來實習、培訓人員在進廠之前應由接待部門通知其到安全環保部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相關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執行。

      4.3.2 外來實習、培訓人員必須服從本企業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企業有權進行教育,嚴重違章以及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權取消其實習、培訓資格。

      4.3.3 接待部門、所在單位要加強實習、培訓人員的安全教育。

      4.3.4 外來參觀人員由接待部門人員向其告知生產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注意事項,并陪同按規定的參觀路線行走。

      4.3.5 外來參觀、實習、培訓人員的接待單位是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對其人員安全全面負責。

      5 考核

      5.1 甲方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500元/次考核:

      a)未引導、告知外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聯絡票、安全作業票的;

      b)未督促外施工單位落實票證上的安全措施;

      c)發現外施工單位“三違”現象不按規定考核的。

      5.2 未按要求辦理相關票證即開始作業的,考核500元/次。

      5.3 使用沒有批準的動火證、過期的或變更場地、作業內容使用同一動火證的,考核500元/次。

      5.4 未按票證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即開始作業的,作業過程中票證不隨身攜帶,隨意改變作業內容的,考核100元/項次。

      5.5 動火、登高、受限空間等作業無人監護;監護人擅離作業現場的,考核200元/次。

      5.6 氧氣瓶、乙炔氣瓶與明火三點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考核100元/次。

      5.7 氧氣瓶、乙炔氣瓶放在高溫場所、混放;氧氣、乙炔瓶亂丟亂放或長時間在太陽下曝曬;搬動氧氣或乙炔瓶時滾動、亂摔亂碰;氧氣瓶閥處有油污,考核100元/項次。

      5.8 氧割作業、砂輪機作業、切割機作業等或在加工過程中有顆粒物件、腐蝕液體飛濺的場所不戴防護眼鏡的,考核200元/次。

      5.9 作業時乙炔瓶臥放,作業結束后氧氣、乙炔瓶總閥未關,考核100元/項次。

      5.10 氣割作業不使用墊板而損壞地面的,考核100元/次。

      5.11 焊割作業時電焊線與氧氣、乙炔管纏繞在一起的,考核100元/次。

      5.12 電焊機一次進線超過3m、進線接線盒損壞無防護的,考核100~500元/項次。

      5.13 電焊電纜使用不符合規范的硬線;電纜破損未處理的;接頭連接不牢或未進行絕緣處理的,考核100~500元/項次。

      5.14 非特種作業人員無證從事動火作業的,考核500元/人次。

      5.15 電焊機二次線回路搭接在生產、電器、儀表、起重等設備設施上的,考核100~500元/次。

      5.16 氧、乙炔管線,電焊機二次線橫穿公路未采取保護措施的,考核100~500元/次。

      5.17 受限空間動火作業電焊鉗子線未與人進出通道分開的,考核200~500元/次。

      5.18 登高作業未系安全帶;安全帶有損傷或錨點不牢,考核100~500元/次。

      5.19 高處作業爬梯、腳手架、跳板不牢;石棉瓦、已經腐蝕的彩板瓦上未固定好跳板;跳板、檢修平臺上堆物超重;任意向下扔物件,考核100~500元/次。

      5.20 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坑、洼、孔、洞等缺陷未設警示標志或夜間未設警示燈的,考核200~500元/次。

      5.21 特種設備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使用許可即開始使用的,500~1000元/臺次。

      5.22 電源線未采用架空、埋地、套管等保護措施;用電設備電源不符合“一機、一閘、一保護”要求;電源保護箱損壞或門未關;作業結束未關閉電源的,考核100~500元/項次。

      5.23 用鋼絲、銅絲、鐵絲替代保險絲;私拉亂接電氣設備;將電源線直接勾掛在閘刀上使用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在施工區使用電爐、電飯煲等生活電器的,考核100~1000元/項次。

      5.24 在施工區、在建廠房、生產區內住宿的,考核100~500元/項次。

      5.25 機動車輛在施工區、生產區內超速行駛的;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客貨混裝,叉車、鏟車違規載人,考核100~500元/項次。

      5.26 未戴安全帽、未系下顎帶的考核100元/人次。

      5.27 外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普遍違章行為,考核1000~10000元/次,責令停工整頓。

      5.28 不聽勸阻,隱患整改不力,或者違章行為重復發生的,考核1000~10000元/次,責令停工整頓。

      5.29 未涉及到的考核內容參照本制度以及《安全生產環保獎懲制度》相關類似條款以及《外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書》具體條款執行。

      6 相關文件

      6.1《施工與檢修管理制度》

      6.2《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6.3《安全協議管理制度》

      7 相關記錄

      7.1《施工安全聯絡票》

      7.2 施工作業安全方案(無固定格式)

      7.3 外來施工單位安全考核臺帳

      第8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規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地點和生活區等,注意把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其他區域的下風向,各區域之間防火間距為:

      1、用火作業區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區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倉庫區距建筑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廢品堆放處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臨時設施的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設施應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圍并不要搭在變壓架空線路下方,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米。

      2、臨時設施離配電房不應小于12米。

      三、臨時性宿舍等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幢集體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窗不小于1.2米,門必須向外開。

      四、臨時倉庫的安全用電要求如下:

      1、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間距至少應保持1米的距離,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2、倉庫嚴禁使用鎢釘,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3、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應張掛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煙火。

      五、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程。

      六、施工現場火火罪構的配備。

      1、工地要有足夠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時先做好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梢,以便在開工時即可使用。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種合適的滅火器。

      3、滅火器掛設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將滅火器放在潮濕的露天曝曬、雨淋,以防失效。

      4、滅火器根據使用要求,予以編號。

      七、各級重點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工人進入場后,首先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組基礎上組建安全防火小組,安全防火小組在隊長(工程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并由工地防火員(安全員),班組防火員(班組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現場安全防火工作。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批示。

      2、組織制定崗位防火責任制,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檢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關制度及其他保證防火的安全措施。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責任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制度。

      4、領導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訓練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撲滅火災。

      5、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若現場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批,持有爆破證件人員實施作業,爆破用品實行申請制度,逐項登記,余品入庫,專人看管,與施工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入施工現場。

      (三)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強安全教育、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2、加強個人防護,接觸有毒氣體時戴防護口罩等。

      3、定期測定空氣中刺激性氣體濃度,若超過最高容許濃度,應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消除毒物來源。

      4、一旦發生氣體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圍觀,聽從專業人員的疏導,盡快撤離危險區域。

      第9篇 s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發證

      第五條 “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六條 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七條 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條 對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安管人員”所在企業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證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準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

      對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已按規定參加企業和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準予證書延續。

      第十一條 “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了證書變更手續。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 “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通過其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補辦。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安管人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六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企業所承擔的工程項目,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并開展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處理在建項目違規違章行為,并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管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考核機關。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及其受聘企業應當按規定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考核的,考核機關不予考核,并給予警告;“安管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原考核機關撤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管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筑施工企業停業整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不予核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管理制度

      項目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編制與管理制度

      1、施工組織設計的作用

      本施工組織設計是單位工程具體指導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編制月、周作業計劃的基礎,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作業設計的依據。

      2、編制原則

      2.1嚴格遵守國家現行和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2.2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政策、技術標準、施工及驗收規范、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操作規程,采用施工技術的先進性、針對性、適用性和經濟合理性相結合,體現技術先進、組織嚴密、管理科學和經濟合理,同時內容簡要、層次分明、結構嚴謹、圖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2.3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做好技術、物資資源、勞動力、施工機械設備和施工現場的施工準備工作。

      2.4必須采用網絡計劃技術、計劃協調技術和系統分析方法安排施工進度。積極開發計算機的推廣和應用。合理安排季節性施工的工程項目,保證施工活動的連續性和均衡性。

      2.5結合現場及項目部實際情況,開展方案對比,選擇擬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確定施工順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勞動組織,技術組織措施等。

      2.6盡量減少臨時設施,采用動態管理等方法,合理儲存物資,減少物資運輸量,科學地不止施工平面圖,減少施工用地,做到文明施工。

      2.7執行《計量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加強計量器具、數據管理,使用法定的計量符號、單位。

      3、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部門和責任

      3.1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組織項目部內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公司的技術部門參加編制,生產、設備、材料、預算等部門需要提供有關資料時,必須密切配合。

      3.2由項目內業技術員或技術負責人自行確定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目錄,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定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參加編制人員進行分工,規定完成時間。

      3.3各編制人員完成各自的編寫任務后,由內業技術人員匯總初稿,交項目技術負責人。

      3.4項目技術負責人接到初稿后,組織編制人員、項目經理及有關人員對初稿進行討論,提出修改建議和需要增加的內容等。

      3.5公司技術部門對初稿進行修改后定稿。

      4、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和報批

      4.1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應以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大綱》(試行)中規定格式、順序、內容及要求來組織編寫。

      4.2一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核,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并報局科技處備案。

      4.3大型或特殊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報局總工程師批準。

      4.4特大或群體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由局科技處審核,報局總工程師批準。

      5、施工組織設計的修改變更

      由于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有重大變更,實施單位要及時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并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后執行。

      6、施工組織設計的交底

      6.1經過審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在開工前應進行交底。由項目經理主持,項目技術負責人向項目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施工組織設計交底,介紹工程特點、施工部署、任務劃分、施工方法、施工進度、各項管理措施、平面布置等。

      6.2交底手續應表明時間、地點、交底人簽字,保存記錄并歸檔。

      7、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發放范圍及管理

      7.1經批準后的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由技術部門發放給項目三份及有關專業人員、專業施工隊。

      7.2項目資料員收到技術部門發來的施工組織設計后,列表登記發放,發放范圍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內業技術人員、資料員等。

      第11篇 水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規定

      1、項目部調度室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項目部參與施工的各種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防止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故。

      7、嚴格執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開,留下三分防意外”。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凍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區(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項目部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定,聽從船員統一指揮,待船靠穩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船、拖輪、浮吊、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項目部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水上施工作業有關管理規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理、業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項目部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理、業主備案。

      (四)設置安全作業區

      1、 為了保障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將施工船舶與無關船只相隔離,使無關船只遠離施工作業水域,防止其干擾施工作業船舶的作業。

      2 、安全作業區的施工作業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水域專用圖。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網。設立由甚高頻(vhf)水上頻道、集群電話組成的水上施工通訊網,確保船、岸聯系暢通。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復雜施工環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大勝關長江大橋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氣象臺發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區。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布本船動態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三)防礙航物措施

      1、項目部應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區范圍進行船舶作業,以避免發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區,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區。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項目部在施工前應向業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

      9、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定的信號,對已建平臺,還應設置規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五、 防范大橋通航孔航道內沉船風險的對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應服從航運主管部門及警戒船的指揮,并隨時注意收聽海事部門發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橋兩側航行船舶情況通報,自覺遵照航運主管部門推薦的航道航行。

      2、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安排大馬力拖輪在施工水域值守發現險情可隨時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內發生事故。

      3、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險船員,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關情況,并及時報請局指揮部盡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撈沉船。

      (2)報請有關部門對沉船的通航孔道實施臨時封航,并安排警戒船進行現場警戒,待沉船打撈起后再恢復通航。

      (3)報請有關部門開辟臨時航道,設置臨時航道燈浮和和航道改變的警示標志,并通過信號臺定時發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導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對整體打撈難度較大,則應報請有關部門實施解體清障打撈。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區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及局指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區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區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區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區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區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船舶損壞管線風險的對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應配備大勝關長江大橋專用圖,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線的具體走向。

      2、對于施工點離管線較近又無法避開,應事先制定保護管線的安全措施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征求管線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拋設的錨纜與水下管線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線業主或維護單位的指導監督下,將錨纜離管線較遠的地方,使施工時不至于走錨鉤住水下管線。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線附近水域拋錨避風或停泊。

      4、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線附近水域施工時應嚴加防范,必要時全部停工撤離。

      5、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項目部,并向管線管理部門及業主報告,盡快申請管線維修船進行維修,以減少損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八、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及船上流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12篇 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項目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管理工作,防止傷亡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濟寧市北湖區恒大名都項目部及下屬各勞務分包、專業承包等一切在項生產作業單位。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定義與級別分類

      (三)危險作業的定義

      施工現場危險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由于施工工藝自身含有較大的風險,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作業活動。

      (四)危險作業的等級分類

      根據危險作業的危險程度,將危險作業分為aa、a、b、c四個等級,分別表示特大危險作業、重大危險作業、較大危險作業和一般危險作業。

      施工現場危險作業類別按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共分9大類,44小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危險作業一覽表》(附件1)所列內容。

      第三章危險作業預控管理

      (五) 危險作業辨識

      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應組織工程、安全、質量等部門對工程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險作業進行識別并根據危險等級進行分類,形成《危險作業清單》(附件2),并根據工程施工中發生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項目安全室依據全周期《危險作業清單》根據施工現場階段建設每月編制當前施工階段《危險作業清單》

      (六)危險作業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編制、審核及審批

      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部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即將出現的危險作業提前進行預控管理,除c類危險作業應編制技術交底外,其余危險作業均須編制危險作業施工方案。

      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須根據危險作業的級別,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危險作業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aa類危險作業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a類、b類危險作業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技術部進行審核,分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c類危險作業的技術交底,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危險作業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核及審批規定執行集團總部技術部要求。

      項目經理部危險作業安全系統審批程序:由項目安全室提交危險作業評價,由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工程經理、安全主任分別進行危險作業審批,審批完成后進行危險作業,項目工程室、安全室及作業分包單位進行現場準備工作及監督旁站開始施工。作業完成后進行作業結束評價。此過程中,監督檢查人員發現違反技術交底或方案危險作業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待問題解決后復工。

      (七)危險作業施工方案專家論證

      對于aa類、a類危險作業施工方案,集團公司、分公司技術部門須根據危險作業的級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aa類危險作業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 由集團公司組織,分公司及項目部參與。

      a類危險作業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由分公司組織,項目經理部參與。

      (八)危險作業條件評價及許可管理

      危險作業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須根據危險作業的級別,組織工程、技術等部門對危險作業是否具備施工作業條件進行評價,確認達到條件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施工。危險作業條件評價及許可須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見附件3)。

      aa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分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核,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許可。

      a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審核,分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

      b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經理部安全主任審核,項目經理審批。

      c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經理部安全主任審批。

      第四章危險作業施工管理

      (九)危險作業旁站監督管理

      危險作業開始施工后,由分公司或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工程、質量、技術等部門對危險作業施工過程進行旁站監督,督促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得到實施。

      aa類、a類危險作業,由分公司及項目經理安全部門組織實施旁站監督。

      b類、c類危險作業,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旁站監督。

      (十) 危險作業制止管理

      危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因施工環境(如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政治敏感時期等)不適合危險作業時,集團公司、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均可下達停止危險作業的指令。

      (十一)危險作業驗收管理

      危險作業施工完畢后,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公司及項目部技術部門應當組織工程、安全等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并留存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aa類危險作業的驗收工作,由分公司技術部門組織實施。

      a類、b類、c類危險作業的驗收工作,由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附則

      (十二) 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中鐵建設集團濟南分公司濟寧恒大名都項目部安全室負責解釋。

      (十三)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施工、監理管理制度(十二篇)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便于公司對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工程施工的有序進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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