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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5 07:01:19 查看人數:13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2篇 房屋租賃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房屋租賃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村合同編號為*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簽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后證實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簽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行政管理部

      20**年**月1日

      第3篇 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合同管理制度2

      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合同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本制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咨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后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類型,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后,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簽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簽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并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后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于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并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了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后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并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了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于談話后一周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并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了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并于受理后一周內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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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本按部門分類保存,并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范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后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第4篇 z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的合同需要制定相應的制度來進行管理。來學習一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吧。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

      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

      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

      (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

      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

      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

      (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

      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

      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

      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

      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一、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加強與其他企業商業關系,改善經營管理,完善合同管理,特指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實施管理。

      合同管理原則: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

      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合同的糾紛、調解仲裁和起訴等,統一由行政部負責落實。

      二、 簽訂合同的權限和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包括協議書、意向書),必須由公司總經理審核簽訂或是總經理指定的授權人在授權的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

      三、 不準簽訂的經濟合同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即具有簽訂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具備法定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違反這幾條基本原則的合同均不準簽訂。

      其細則如下: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合同;采取欺詐、威迫等手段簽訂的合同;違反國家、企業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與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商業機構簽訂的合同。

      與無履約能力與承擔經濟責任能力者簽訂的合同。

      條款明顯有欠公允的合同。

      凡簽訂滅有法律和經濟保證的合同或假合同、利用合同搞違法活動等等,一旦發現和查出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 簽訂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及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包括姓名)、營業詳細地址;

      2.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3.合同的類型和合同標的種類、范圍;

      4.合同標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 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7.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8.合同必須有法人單位的公章和私章(或簽字);

      9.凡重大經濟合同,必須要有對方主管部門及銀行擔保。

      五、 合同的管理

      1.行政部要建立合同檔案,根據合同的時間、分類編號妥善保管并復制一份交財務部同步使用,財務部收付款時,要有時間、金額和標的記錄。

      隨時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將付款進度及情況同步報行政部相應備案。

      合同終止后,二個部門各自歸檔備案。

      2.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

      凡是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建立檔案資料,按合同類別編號分別保管。

      檔案資料包括:合同的協商記錄(包括協商地點、時間、目的以及雙方法人的姓名);往來信件和電報;往來電話和傳真記錄;有關文件資料;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重要資料;合同的附件和圖紙等;合同履行記錄和執行情況的記錄等。

      3.合同履行完畢時,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檢查有關遺漏問題,然后歸檔妥善保管備查。

      4.各部門合同管理人員,如發現對方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時或有其他問題,要及時向部門主管反映情況,如發現有重大問題時,有權單獨向公司總經理反映問題和情況,以避免重大經濟損失。

      六、 變更和解除合同,需經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七、 附則凡涉外合同必須通過涉外管理部門辦理。

      第5篇 某某廣電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廣電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暫行)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公司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八、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總經理負總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第6篇 某公司購銷合同管理制度

      目的:為加強我公司煙花爆竹購銷管理,落實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煙花爆竹產品購銷活動。

      職責:總經理負責購銷合同的簽訂;業務科負責制定購銷計劃;辦公室負責合同執行完成后的存檔管理。

      控制要求:

      1、公司在買賣煙花爆竹時必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合同格式嚴格按照gf-2012-0115填寫。

      2、煙花爆竹購進,必須是在德州市安監局登記注冊的生產企業,嚴禁購進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

      3、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4、購銷合同是企業開展業務活動的指導性文件,購銷合同簽訂后,要由業務科進行管理并嚴格按照購、銷合同開展業務活動,不得隨意中止和廢除。

      5、要更改合同必須雙方達成統一的意見后修改合同。

      6、購銷合同是企業檔案的一部分,每份合同執行完畢后要進行造冊、編號交辦公室管理。

      第7篇 z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怎么樣擬定呢看看下面為大家帶來的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吧!

      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條 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的人。

      第十條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委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 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大,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 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 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蓋公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 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八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

      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

      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

      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

      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 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

      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

      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

      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

      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

      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 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 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

      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 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

      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

      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

      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

      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第8篇 建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1、經營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2、簽訂的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3、經營部長參加與建設單位合同條件的談判,并負責審查合同內容,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與建設單位簽訂。

      4、簽訂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兩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門:財務經理,復印件抄送董事長、總 經理、項目經理、項目預算員。

      5、負責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時,必須企業證件齊全有效。

      6、依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擬定分包合同初稿,經總經理審批后,方能簽訂正式合同。

      7、分包合同、勞務合同、材料供應合同應在進場前簽訂。

      8、簽訂完的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原件,三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f-j:總經理、財務經理、經營部、項目部,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

      9、經營部必須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嚴格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處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如需修改、變更的內容,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將修改、變更的內容存檔備案。如有合同終止,必須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10 經營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直接分包項目管理協議的簽訂。

      11 負責向財務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相關資料。

      第9篇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的簽訂

      1、為了使公司和員工的責任和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公司所有正式員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準備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員工保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入人事檔案。

      2、保密協議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即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在員工入職第一周內且提交完入職資料后,與員工簽署。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關于《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有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變更書》。

      三、勞動合同的續簽

      1、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征求員工所在部門領導的意見。

      2、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領導意見、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結果提出是否續聘的建議。

      3、由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呈總裁審批,決定是否續聘。

      4、人力資源部根據總裁的最終決定,提前35天向員工本人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員工需在規定日期簽署意見并將回執返至人力資源部;員工如不愿意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向部門領導反饋續簽情況,與部門領導達成一致后,向總裁匯報,征得同意后與員工簽署《續訂勞動合同書》,或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與員工簽署《終止勞動合同書》。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在試用期內離職和在轉正后離職兩種情況,以下就員工主動辭職、公司除名、勸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等各種情況下的規定分別進行說明。

      1、試用期內:

      試用期離職,工資截止到公司規定的工作交接完畢日當天,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作交接在一天內完成。

      a、員工辭職: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天書面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解聘:

      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試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2、轉正后:

      a、員工辭職: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十天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在辭職申請上簽署意見后報上級主管領導,上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立即轉交人力資源部,并告知人力資源部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日期,原則上盡量在員工提出辭職后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無特殊情況,辭職人員應在規定交接日期的當天或第二天辦理完畢工作交接。

      在交接日期,請員工持相關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除名、勸退的員工: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員工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績效考核不達標的情況下,公司視情節嚴重程度做出除名或勸退的決定。

      部門負責人在征得直接上級主管領導的同意下,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任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除名或勸退員工必須在當天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

      c、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

      工作交接及工資截止日期等,均按協議執行。

      d、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與員工均同意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終止合同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署《終止或解除合同書》。并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周前配合部門負責人安排好員工工作交接的問題。

      五、離職審批程序

      1、離職人員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審批表》及《交接明細清單》,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全部交接手續,交接工作必須有第三方監交人在場,原則上第三方監交人是離職人員的直接上級或更上一級的主管領導。

      2、離職人員到本部門辦理工作交接,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并負責:離職員工應交接的工作內容、交接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接交人、監交人,并負責銷售資料、宣傳資料及其它資料的收回及電子文件的交接。

      3、離職人員到行政部辦理相關手續,行政部負責將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鑰匙、門卡、名片等收回;網管負責檢查并收回電腦軟硬件及輔助配件如鍵盤、u盤、插線板等。

      4、離職人員到財務部,財務人員負責離職員工借款、報銷的清算。

      5、離職人員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完整的《離職審批表》和《交接明細清單》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計算最后的工資和提成,并提交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發給員工。

      6、離職員工,在離職過程中若因個人原因,致使離職交接手續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員工要對公司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拖延天數*日工資*10;員工需在半個月內轉出個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

      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從公司通知員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工資不再給付,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c、工作中有其它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

      d、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違反本手冊中所涉及到的'嚴禁'和'必須'條款時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10篇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 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

      第六條 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 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 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 合同填寫規范:

      1、 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 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 《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 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第五章 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 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 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 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 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 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第六章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 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 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第11篇 公司物資采購管理制度合同

      對于貴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購編號:-080703)詢價采購項目,我方已認真閱讀詢價采購邀請函的全部內容,并對本次貨物采購作出實質性響應,接受報價人須知的各項要求,承諾在報價有效期內具有約束力。

      如有違約行為,將按規定接受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產品質量保證:參投產品均為廠家全新、原裝、正宗的產品。

      并隨機附產品原產地證書、合格證及其他相關的資料。

      嚴格按國家“三包”法進行保修、認真對待質量投訴。

      2、價格承諾:保證供貨價格須低于市場價,并承諾在有效期內出現投標價格高于市場價時及時通知。

      3、工期:保證對投標產品在中標后日內完成供貨,否則視同違約。

      4、售后服務承諾:免費提供年免費保修期并提供免費上門服務。

      中標方須在接到用戶維修請求后小時內響應,最遲小時內趕到現場。

      一般性故障小時內修復。

      軟件免費升級年,免費負責對用戶單位操作、維修人員的現場培訓。

      5、保證不違反《政府采購法》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阻撓、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的規定,侵犯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如果中標供應商由于品牌廠商或代理商的壟斷而不能供貨時,可向采購辦或招標投標中心反映,情況屬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附:售后服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投標單位(章):法人代表(簽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興國縣疾控中心電子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詢價文件(-080703)文本

      (二)政府采購詢價報價表

      說明:

      1、投標人須另列出設備詳細配臵、耗材價格、價格等,若有不含在報價內的選配件須注明。

      2、品目一、二為一整體,不得分割,要求同時投標。

      3、附件提供的招標技術參數中核心參數應滿足,核心參數不滿足的廢標。

      但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某項參數是有唯一指向性的除外。

      4、對采購文件有疑問的投標人(包括認為招標文件的技術指標或參數存在排他性或歧視性條款),應于7月21上午前以書面形式傳真至我中心,招標機構將在7月21日下午答復將公布在贛州市招標投標中心、興國縣行政服務中心網站。

      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及電話:投標日期:

      日期:22年4月16日

      第12篇 z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就在下面,歡迎大家借鑒!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準、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并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 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 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并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 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 —→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制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準—→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咨詢(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準—→簽章。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范;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托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沖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盡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并視情況提出防范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準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并報送,根據批準人的要求對采納部分和不采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 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采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 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托,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準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后,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注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后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后報班子會通過。

      3、采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采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后,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準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并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 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后,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解除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并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鑒訂的一切合同,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于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于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托,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 各授權委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改進;由于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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