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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28 19:55:02 查看人數:14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批準、檢查、驗收及領取手續,要有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3)對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和業務學習。

      2、劇毒物品的管理

      (1)儲存保管劇毒物品必須有專用庫房或保險柜。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手續健全,帳物相符。庫房堅固防盜、通風干燥,必須備有特殊防火器材。

      (2)劇毒物品須經使用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在領取過程中要由學校保衛處、實驗實訓中心及使用單位三方簽字。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要對劇毒品負全責。

      (3)對于劇毒品殘留液的處理,均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并設專人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3、各類氣體鋼瓶的管理

      各類氣體鋼瓶要分開存放保管,必須避免爆曬或強烈震動,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及腐蝕性物品隔離。存放地點應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要將使用規定貼在室內或室外明顯處,警示有關人員遵守。在使用時,要區分不同的化學性質。要設專人負責,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將防范措施具體化。

      4、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5、對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出入庫必須有精確的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物品按數量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實驗室。

      6、對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環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2篇 s飯店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營業廳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嚴禁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氣霧殺蟲劑、花露水等)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三、貯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質分類、分開儲存,并設置明顯標志,注明品名、危險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第3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對生產、生活中的易燃和易爆品進行有效控制,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并減少環境污染。

      2. 適用范圍:適用于生產、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職責

      3.1生產經理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規定,負責對易燃和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監督檢查。

      3.2各車間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3安全生產部對易燃易爆物品實行監控管理。

      4.工作程序

      4.1人員的管理

      4.1.1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4.1.2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

      4.1.3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4.1.4做好防火和滅火準備。

      4.1.5經常性的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4.2易燃和易爆品的儲存

      4.2.1易燃和易爆品的儲存

      4.2.1.1易燃和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4.2.1.2倉庫內應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4.2.1.3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和防火規定,物品之間的通道要保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4.2.1.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或爆炸的物品應當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

      4.2.1.6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4.2.3易燃和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4.2.3.1 管理易燃和易爆品的單位要對物品的名稱、數量及入庫、出庫日期進行登記,并及時進行清點;

      4.2.3.2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或產品使用說明書執行。

      4.2.3.3 各種氣瓶在使用時,應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粘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或平使。氧氣瓶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能小于8m;

      4.2.3.4 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貯存、使用易燃和易爆品的場所進行監控。

      4.3 生產經理每半年對各單位的易燃易爆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車間對生產現場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4篇 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1、對于現場料具的看管,成立保安小組,由專職安全員為組長。

      保安小組負責現場所有材料、工具、機械設備、生活用品等的安全保衛工作。日常工作的開展,緊緊圍繞現場施工的安排,有重點的加強保衛和加強夜間巡視。

      2、保安小組值班時間安排:

      安保工作分三班倒,24小時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和檢查,并形成良好的匯報制度,發現異情及時向作業隊有關領導反映,把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

      3、火工產品要分類別存放,保證有效安全距離,必須單獨存放的要單獨存放、單獨管理,設專人對領取、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4、在設專人時,要選擇責任心強,對安全工作有足夠認識人員擔任。不得隨意選擇民工看守等。

      5、在火工產品存放地廠房、工棚要做好防雨、防火的工作,如:在存放地點周圍用彩條布圍起來防雨,頂上鋪防水材料等,并在門口明顯處設置“嚴禁煙火”標志?;鸸ぎa品做到專品專用,不得挪做它用,安全小組定期不定期的對火工產品使用、領取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7、施工結束,沒有用完的火工產品,要由專職看守人員組織封存,任何人不得在此期間動用。并由保衛小組做好日常的看管。

      第5篇 易燃易爆灌區防范措施與管理制度

      我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一定劑量的硫酸、液氨、酒精等危險化學品。為了確保安全生產、防范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杜絕環境安全隱患,我公司結合自身實際,對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

      了一次深入的討論,制定出了科學嚴謹完備的安全措施。

      一、安全技術標準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區要保證防火堤、事故池嚴密不漏,堅固可靠,其容積符合規范要求;

      2)罐區內的罐間距、罐與工藝裝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集團公司現行的有關安全規范、標準、規定。

      2.防火堤

      1)磚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蓋內表面和堤頂,應能承受液體靜壓且不滲漏;

      2)管線穿堤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3)防火堤內積水排出口應設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閥,其開關狀態必須使遠處易于辨認;

      4)罐區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開關閥門。

      3.消防設施

      1)罐區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線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證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易燃液體物料儲罐的噴淋設施,在高溫季節要能投用;

      3)罐區內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推車式小型滅火器材;

      4)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區消防道路靠近罐區一側嚴禁種植妨礙消防作業的樹木;

      6)罐區的環形消防道路要暢通,且能保證非常狀態下消防車的通行。

      4.罐區儀表

      1)可燃液體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低液位報警系統;

      2)、液氨罐設液位計、壓力表、安全閥及高液位報警;

      3)可燃液體物料罐區、及卸車泵房要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罐區防雷防靜電

      1)罐區及卸車站臺必須設防雷防靜電接地,貯罐接地點不少于2點,接地線應作可拆裝連接,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2)罐區及站臺的獨立避雷針要符合規范要求;

      3)貯存、輸送可燃液體的貯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術要求

      1.易燃品倉庫與罐區之間應隔離開,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罐區及站臺,嚴格禁火管理;

      2.經允許進入站臺區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車輛,要嚴格遵守《危險物料槽車卸車安全規定》,灌區工作人員在卸車時加強現場的檢查、監督,嚴禁外來人員動用罐區內的管線、閥門、儀表等;

      3.罐區擴、改建施工要嚴格遵守《邊生產邊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制訂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離措施,嚴格動火、進設備內作業等十大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監督和安全作業票證管理,落實施工主管部門、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

      4.完善罐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一崗一責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事故預案》并嚴格執行,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高溫季節'防火防爆防超溫防超壓防超貯'等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冬季防凍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5.罐要有位號及所貯存物料名稱標志,管線應標有管道位號、物料名稱及走向;

      6.制訂具體的巡檢要求,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規范檢查項目;

      7.對進出罐區物料的關鍵操作要實行看板管理,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況在控制室要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并有防止誤操作和防止超貯外溢的安全措施;

      8.貯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或可燃氣體報警器報警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9.雨季防火堤內積水,要及時排出,排出后立即關閉出水口;

      10.罐區儀表及安全設施必須及時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安全作業要求

      1.卸汽車物料要求

      1)汽車槽車到達現場后,必須服從灌區工作人員的指揮,汽車押運員只負責車上軟管的連接,不準操作灌區的設備、閥門和其它部件,罐區卸車人員負責管道的連接和閥門的開關操作;

      2)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卸料導管與閥門的聯接要牢固,閥門應逐漸開啟,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復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當貯罐液位達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貯罐強行卸料;

      4)在整個卸車過程中,司機、押運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也不準在駕駛室內吸煙、喝酒、睡覺、閑談等,押運員必須自始至終在現場參加安全監護;

      5)在雷擊、暴風雨或附近發生火災時,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車作業;

      6)車內的物料必須卸凈,然后關閉閥門,收好卸料導管和支撐架;

      7)嚴禁在生產裝置區、卸車站臺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也不準許亂動裝置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車輛;

      8)卸料完畢后、運輸車應立即離開灌區。

      9)卸、送料作業要求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不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活動照明要采用防爆手電筒;

      卸送易產生靜電物料的卸車初始速度應小于lm/s,過后應小于4m/s;

      卸車快要完畢時要嚴格監視,及時關閉閥門,即要避免殘留物料過多,又要防止吸入氣體;

      氣溫過高,接近或超過物料的閃點時,采取降溫措施,操作孔用澆水的石棉毯遮蓋;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業;

      卸送料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卸料管道、閥門等系統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氣防器材進行處理,必要時停止卸料,進行處理;

      卸、送料前要反復檢查確認卸車流程,防止混料;

      作業完畢,將各種卸料作業的設備歸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區防火堤內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紋、凹坑,沉降縫要用石棉、水泥填實抹平,以防止滲水、滲料或物料積聚;

      2)罐區防火堤外的場地,要定期拔除雜草,及時清除枯草干葉;

      3)罐區內不準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閘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來回收貯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著火物料火勢蔓延;

      2)水封井應不滲不漏,水封層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層也不宜小于0.25m。經常檢查水封井液面,發現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時回收運走;

      3)排水閘要完好可靠,指定專人管理,下雨時開啟,時關閉,并列入交接班內容。

      3.防火堤

      1)每月檢查一次,發現裂縫、坍塌、枯草等應及時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預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經常檢查密封完好情況;

      3)要求排水孔無塞, 關閉無滲漏,發現掉磚、開裂,要及時修好。

      4.貯罐基礎

      1)每年對貯罐基礎的均勻沉降、不均勻沉降、總沉降量、錐面坡度集中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護坡石松脫、出現裂紋時,應及時固定灌漿;

      3)經常檢查砂墊層下的滲液管有無物料滲出,一經發現,應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體

      1)貯罐定期清洗時,罐底要測厚,并對罐底的裂紋、砂眼等缺陷進行檢測,發現問題,清罐返修;

      2)貯罐定期清洗時,罐壁要對腐蝕余厚進行檢測,有問題要采取防護措施,或返修處理,必要時報廢;

      3)罐頂焊縫完好,無漏氣現象。構架和'弱頂'連接處無開裂脫落,頂板不應凹凸變形積水;

      4)內浮盤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傾不轉,不卡不憋。浮盤無滲漏,環狀密封無破損,無翻折、無脫落現象。

      6.貯罐附件

      1)呼吸閥低溫季節每周檢查一次,其它季節每月檢查一次,大風、暴雨、驟冷時立即檢查,發生堵塞或不暢時,及時疏通或更換;

      2)安全閥每季檢查1次,有泄漏時立即校驗;

      3)阻火器每季檢查不少于1次,低溫季節每月檢查不小于1次,散熱片間夾層的通道要清潔暢通,無塵土、無腐爛,并定期清洗。墊片密貼、安裝牢固,螺栓無腐蝕;

      4)消防泡沫產生器每月檢查1次,玻璃無破壞,固定嚴密不漏氣,密封墊完好未老化損壞;

      5)排污管每季檢查不少于1次,閥門要不滲不漏,啟閉靈活;

      6)進出連接管處無裂紋、無變形,閥門嚴密,啟閉靈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臺及欄桿安裝牢固,不晃動,安全高度足夠,冬季時要有防滑措施;

      8)罐體采用阻燃材料防腐保溫,雨水、噴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濕保溫材料。

      7.防雷防靜電接地

      1)每年雷雨季節來臨之前,對接地系統進行一次檢測,發現有不合格現象進行整改,且接地線無松動、無銹蝕現象;

      2)從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線,要檢查螺栓與連接件的表面有無松脫銹蝕現象,如有應及時擦拭緊固;

      3)每年檢查1次外浮頂及內浮頂的浮盤和罐體之間的電位連接裝置是否完好,軟銅導線有無斷裂和纏繞;

      4)地面或地下施工時,要加強對接地極的監護,如可能影響接地時,要進行檢查測定。

      8.安全監測設施

      高低液位報警器、溫度計、壓力表、液位計、可燃氣體報警器等定期進行檢測、校驗,確保其完好備用。

      制定嚴謹的技術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術要求、罐區管理要求、裝卸作業要求,在各方面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崗位操作人員的反事故演練,提高職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們熟練掌握各種預防措施,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預防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使事故災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內蒙古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2月3日

      第6篇 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強蝕物品的接運,押送和驗收庫存管理和發放手續,特制訂本制度。

      一、“三品”的內容

      1、易燃物品:即汽油、煤油柴油、香蕉水等。

      2、易爆物品:即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破器材。

      3、劇毒物品:即氰化鈉(鉀)、強蝕品(硫酸、硝酸)等。

      二、“三品”的接運:接運到車部提貨通知以后,營銷中收、保衛科應立即派出所押運人員前往清點、驗收,如發現到貨與鐵路大票的發運數量不符或包裝嚴重破損,應立即與鐵路部門取得聯系,易燃和劇毒品發現丟失還應及時向領導和公安部門報告,查明原因,妥善解決。

      三、裝卸:裝卸劇毒品、強蝕品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易燃、易爆品裝卸時要有消防措施,輕拿輕放,嚴禁包裝倒置,保證原包裝完好無損。

      四、押運:運輸“三品”是,要指定專人押運和專用運輸,封裝要嚴密,不得和其他物品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或捎人捎貨,以免發生意外。

      五、驗收入庫:“三品”到貨后,保管員必須依據供方托收,承付發票進行驗收(汽車裝運要當面檢計量)方能入庫存放,入庫驗收一要注意件數、噸位是否發票相符;二要注意包裝是否有破損、異樣或劇毒品散落現象;三要注意抽查每件單重是否足斤足量,如發現上述問題,請示領導,弄清原因并及時同供方聯系。

      六、庫存管理

      1、“三品”要分別設專庫保管,嚴禁與其他物資同庫存放,各礦要分設炸藥庫、油料庫、劇毒品庫,由專人負責保管,保衛科負責執值,警衛工作。

      2、炸藥庫管理:

      (1)、爆破器材入庫后,分類進行保存,雷管要遠離炸藥和導火線100米;

      (2)、物品碼垛要整齊、卡、帳、原始記錄齊全;

      (3)、經常測定庫內溫度、濕度,搞好通風、防火、防雷、防盜工作。

      (4)、嚴格出庫登記,加強警衛,驗收崗位,以進入庫房人員要進行防火教育。

      (5)、炸藥、爆破器材領用必須由持證的爆破員領取,按實際用量計實發放,剩余部分必須及時回收入庫,嚴禁在宿舍、坑道內私存爆破器材,發現一次給予100-500元扣除績效獎勵,未取得爆破員資格的不得領爆破器材。

      3、劇毒品庫存管理:

      (1)、進出劇毒品庫要穿好工作服,戴好防護口罩,工作完畢后,防護手套要留在庫內,不得帶出庫房。

      (2)、嚴禁將茶具、餐具或食品帶入劇毒品倉庫。

      (3)、在劇毒品出庫時,保管人員必須堅持崗位,保衛科警衛人員要現場監視,不得隨意撤離庫房。

      (4)、提高警惕,出門上鎖(保衛科、保管員各持一把)未經庫房管理人員允許,其他任何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劇毒品倉庫。

      (5)、劇毒倉庫保管員事假或休班必須請示主管領導,由區主管領導派專人替班,保管員不得擅自把劇毒倉庫交別人代管。

      (6)、已經驗收入庫的劇毒品要擺放整齊,不準倒置,五五成行,便于清點。

      (7)、劇毒品倉庫要確保帳物絕對相符,要做到日清月結,不得出現半點差錯,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及時處理。

      (8)、經常檢查庫房內的通風情況,空氣溫度,切忌因通風不良造成中毒和因空氣中過分潮濕,導致劇毒品潮解而造成污染和損失。

      (9)、劇毒品是劇毒危險物資,保管人員要自覺嚴格遵守 以上規定,如因玩忽職守發生事故,要嚴肅追究責任。

      4、發放手續:

      (1)、生產車間需用易燃、易爆、劇毒品和強蝕品,必須按需用量、采掘量、處理礦量、消耗定額事先做出需用計劃,經生產區長、班長簽批后,方可辦理領料手續。

      (2)、領用“三品”必須持有車間負責人、工隊負責人和領料人同時簽字的領料單,保管員方可發貨。

      (3)、生產單位使用“三品”應指定專人領取和保管,車間庫存是最多不能超這當天用量,并且不得與車間其他庫存物資混雜存放。

      (4)、生產車間領取消耗和庫存劇毒品、易燃品、強蝕品必須專門建賬登記。并且應于物資總庫定期進行核對,確保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領導匯報。

      (5)、嚴格控制“三品”外流,防止各類惡性事件的發生。

      (6)、易燃、劇毒品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以外銷售私人用戶或其他單位,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交由公安機關,從嚴處理。

      (7)、以本系統的企業之間互相調劑,或奉上業務主管部門的命令,調出的易燃、劇毒品,可不受本制度有關規定限制。

      (8)、凡盛過劇毒品的包裝物應回收到總庫統一保存,不可挪作他用。

      以上制度望各單位嚴格遵守,不得違反和變通。

      第7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范例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范本5

      一、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三、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汽車。

      第8篇 易燃易燃物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準超過三天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回倉登記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用時應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bp機、手提電話機、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第9篇 化驗室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部及經貿辦《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各種爆炸品等。

      第三條 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領導具體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崗位責任制。必須根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性質,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條 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環保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裝置與設施。

      第六條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貯罐,必須采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器設備,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亂接電源和違章、違規使用電器。

      第七條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種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并不可超量儲存。庫房集中保管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持道路暢通。

      (二)化學試劑危險物品保存時要避免混存。不同滅火性質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地點存放。即:

      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處;

      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處。

      (三)對于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暴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貯存。

      (四)對儲存壓力氣體、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按照壓力容器檢測的要求,定期進行檢測,禁止檢測不合格的容器儲存壓力氣體、液化氣體。

      (五)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場所應安裝可靠的避雷設施,并定期進行避雷效果檢測,確保不發生因雷擊而引發火災和爆炸。

      第八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后憑證上崗。保管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規程,貯存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

      第九條 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如果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將化學危險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條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中,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與安全法規,做出了突出成績的人員,主管單位可申報給予表彰、獎勵;因不負責任、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給予處罰 。

      另外,化驗室應單獨設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氣穿流。三是化驗室做實驗時不能關門。四是化驗室的門必須向外開。五是使用的壓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墻上。六是操作實驗應在操作通風柜中操作。

      第10篇 易燃易爆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區嚴禁一切煙火,貯存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和要求。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品種繁多,性質各異要按照分類、分間、分堆穩妥存放。

      3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或使用不同滅火方法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4遇水燃燒的物品不準存放在露天或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液體,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或包裝上標明不準在陽光照射存放警告的)不準在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庫前,保管人員要對其進行嚴格的檢查驗收:校對物品的品名、生產廠、規格、數量等是否與送貨單據相符;檢查物品包裝是否完好、銹蝕、滲漏、封口不嚴、危險標志等。

      6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物品一律不準入庫。

      7對租用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鋼瓶,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按規定進行校驗使用期限有效的氣體鋼瓶。

      8倉庫進出易燃易爆物品后,對遺留或散落在現場地面的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9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不得超高、超寬,要做到穩固、整齊、且要“三留距”即留墻距、柱距、堆距,以便清點檢查,確保物品的安全。

      10允許露天存放的物品,要根據不同的包裝和物品需要,要有遮蓋物,火災危險性較大以又允許露天堆放的物品不得用蘆席、油氈等遮蓋。

      11凡易燃易爆液體罐開蓋取料后,應及時將蓋擰(蓋)緊,防止液體蒸發,引起火災。

      12定期做好滅火器材的檢查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狀態。

      13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及時清除,保持場地清潔。

      第11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二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標準的使用量。

      第三條 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五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七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條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

      第12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

      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13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學品時應先到公安部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及公路運行通行證,做到憑證購買、購入的物品應有安全標簽。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有毒物、腐蝕品的儲存、領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鹽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廢水、廢酸處理均應執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庫房根據性質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在沒有應急照明電源的情況下、不準夜間工作。

      6、庫房內禁止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危險物品儲藏室。

      7、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及相關的安全規程、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均有權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應執行集中統一保管,需用時必須辦理領用登記,使用完后立即交回倉庫,嚴禁擅自將上述物品外借。

      儲 存

      1、制定化學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格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有無完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到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化學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在領料時,任何人員不得將煙火帶入。

      3、嚴格控制化學品的發放手續,認真核實發放化學品的名稱、用途和簽名。做到無登記或缺少手續的不發放。

      4、應經常對化學品和容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

      5、對化學品分類放置,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險化學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6、劇毒、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管理。

      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8、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9、庫房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0、保持包裝上完整的安全標簽,掛、貼明顯的標志。

      11、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12、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應掛、貼作業場所標簽,確保員工辨別安全標簽。

      3、 購入的進口化學品應有中文國標和英文標簽。

      4、 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5、 對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如鹽酸、硫酸、硝酸、堿等物品都應穿橡膠水鞋和帶耐酸、耐堿的橡膠手套。

      6、 高錳酸鉀的使用要實施無碰撞和隔熱措施,以防后患。

      7、 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容器時,應標明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也應張貼安全標簽。

      8、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安全標簽。

      9、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10、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離、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設有急救措施,并提供應急處理方法。

      13、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簽、標牌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10、公司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的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使用化學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11、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倉庫和使用場所飲食。

      12、存放物品的區域內和使用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鍍鋅車間根據使用需要,規定危險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強堿)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14、裝卸運輸人員,應按其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處 理

      1、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做他用。

      2、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統一收回管理。

      3、由鍍鋅車間負責人通知倉儲部,倉儲部負責聯系環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處理。質量部的廢棄試劑交由倉儲部一并進行處理。

      4、為了有效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任何個人都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任意排放。

      5、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視情況輕重追究其責任。

      第14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2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3130)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 4792)中的有關規定。

      第4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5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6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7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1.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3.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8 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第9條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1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2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和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13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15條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第16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第17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第19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20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21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 2人。

      第22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23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24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25 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

      第26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27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28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15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1、項目部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行。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施工隊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施工隊領導或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第16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商行所經營甲醇、甲縮醛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 經營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注意通風,溫度、濕度等的控制,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3. 對商行所經營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嚴格遵守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等有關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4. 化學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或相互影響的易燃易爆化學品,不得同運同儲。

      5. 裝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撞擊、滾動、重壓、傾倒、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用機械裝卸的,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關資料的索要、保存。

      第17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四、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18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以下統稱為“使用單位”)必須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存放、使用等進行嚴格管理,防止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公司的生命、財產安全。

      2、公司各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及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加強對作業現場人員的相關內容的安全教育。不了解易燃易爆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3、生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職工宿舍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并應遠離職工宿舍及生活區。與其他建筑物應保持安全距離。

      4、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存放、使用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指示和禁示標志。并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出口。

      5、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存放、使用場所要有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應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管理。

      6、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做到防患未然。

      二、危險品的運輸

      1、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由具有一定年限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運輸,必要時要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2、危險品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應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3、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設安全標志。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4、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裝載氰化鈉、氰化鉀和用鐵桶裝載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5、易燃易爆品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危險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6、車輛行駛時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中途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三、危險品的裝卸和搬運

      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底,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裝卸搬運危險品的機械和工具,應按其額定負荷量降低20%使用。裝卸、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3、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搬運設備。

      4、裝卸、搬運現場必須杜絕明火,并采取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筑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危險品的存放和使用

      1、易燃易爆品應存放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不受陽光直射、禁止煙火并有消防用品的專用倉庫內,并按其不同性質隔離、分類、儲存、擺放整齊、標記明顯。應經常檢查,如有破包滲漏,及時換包或補修。

      2、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倉庫內,禁止用鐵器敲擊開桶和沖擊包裝物。庫內嚴禁吸煙或使用其他明火。

      3、電焊、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作業,必須遠離易燃易爆品倉庫或露天堆場。

      4、爆炸物品的存放尚應遵守如下規定:

      4.1 作業現場一般不得過夜存放爆炸物。臨時存放的炸藥、雷管、引火線等爆炸物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

      4.2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存放的小倉庫必須符合防爆、防雷、防潮和防火的要求,且應通風良好和采用防爆型照明燈。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庫房管理和進庫人員不得穿釘鞋入庫。

      5、易燃易爆品的收發、領用應指定專人負責和保管、手續完備。使用單位應制定易燃易爆品收發、領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6、各種氣瓶應有標準色或明顯標志,分開放置。氣瓶應裝有防震圈和安全防護帽。乙炔瓶必須安裝回火防護裝置。

      7、易燃易爆品使用工(器)具必須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或保險裝置,并經常檢查、定期維護和保養,使其始終保持完好、有效。

      第19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20篇 易燃、油品及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易燃、油品及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汽油 柴油 稀料 氧氣 乙炔 乙醇 丙酮 硫酸 鹽酸 堿類 油漆

      3.職責

      安環處負責監督檢查;物資供應公司負責實施、保證工作

      4管理要求:

      4.1人員管理:

      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環境保護和安全意識;對具體的物品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防患于未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輕易放過一個不安全因素。

      4.2采購管理:

      4.2.1各單位根據生產和生活所需的易燃油品及化學品,根據《物資采購計劃管理》的要求編制采購計劃,在實施采購時一定要遵守國家對易燃、油品及化學品的管理規定,選擇有國家認可的,有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和單位,尤其是要考慮到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的要求,優選低含硫量、低污染、低毒性、低腐蝕性的產品。

      4.2.2采購時應向供方索取所購msds(材料安全數據表)等相關材料,并將信息傳遞給使用部門。

      4.3搬運及儲存管理:

      4.3.1庫房管理:易燃、油品及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庫房、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庫房附近應當配備消防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專用庫房不應與生活區及其它設施在一起,庫房內應陰涼、干燥、通風,地面應是硬質地面并具防滲措施,庫房員要經常檢查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情況,發現滲漏、破損等及時采取措施,庫房內要有符合規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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