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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4-26 08:10:06 查看人數:52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制定中、長期規劃。并積極引進、推廣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要組織一次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并在全市進行通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每月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鑒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鑒定工作,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協助市煤炭管理部門工作。

      四、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礦井是否進行瓦斯抽放進行科學界定,并積極指導符合抽放條件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六、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礦監控網絡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制。各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煤礦網絡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及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反映網絡故障,協調技術人員和煤礦處理各種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并督促、檢查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上報市局措施的種類:火區啟封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的串聯風措施。以上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后,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批復時限: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報來的措施后,15日內批復完畢。

      九、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系,對本市煤炭行業的瓦檢器、風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并組織、協調、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屬區域煤礦的甲烷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校驗。

      十、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指導煤炭企業解決管理中的各種安全技術問題。

      十一、各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為便于掌握事故、隱患等情況,以便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事故上報制度:

      上報事故種類:發生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上報程序:鄉鎮煤礦及縣(市、區)屬國有地方煤礦在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匯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及鄰近救護隊,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匯報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同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匯報,救護隊接到匯報后,要匯報、請示市煤炭管理部門,以便采取行動;市直屬煤礦,要立即匯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市救護隊到現場共同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束后,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市直屬煤礦向市煤炭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材料,市局對材料存檔。對事故隱瞞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

      十三、各煤礦要建立管理記錄,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一并檢查。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清掃煤塵記錄、自燃發火記錄。

      十四、為更好的進行以風定產,規定測風制度如下:

      (一)、各礦井要有專、兼職的測風員。

      (二)、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

      (三)、在礦井的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測風站內懸掛測風記錄板。

      (四)、要有測風記錄。

      十五、為規范瓦斯檢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檢查制度:

      (一)、礦長、礦安全、技術負責人及通風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二)、電工作業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瓦斯情況。

      (三)、礦井檢查瓦斯的范圍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總回風道、密閉、擋風墻。檢查的內容包括:gh4、、co2、co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規定:

      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ch4濃度,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

      有雙突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co2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經常檢查co2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檢查結果必須“三對號”(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填寫結果必須一致)。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工程,盡快提升木瓜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根據晉煤勞發【2011】1166號、晉煤培發【2011】1224號、山西焦煤發【2011】748號及xxx勞發【2011】704號文xxx公司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要求,經礦“干部上講臺、培訓到現場”領導組和安委會成員會議討論,特制定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及專業職業資格準入

      (1)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下同)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包括煤炭專業證書班所取得的學歷,下同),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下同),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達標時間:到2013年底全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專業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全部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末,本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標6人,研究生學歷達標1人。(2)專業技術職稱:2013年底,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25%以上。

      (2)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他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達標時間:(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達到準入標準。(2)專業技術職稱:到2023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2023年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達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達到20%;到“十二五”末,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到3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達到60%以上。(2)執業資格:2023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40%以上。

      二、保證措施

      1、研究生學歷(學位):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有計劃、有目標、持續性地、分專業、分層次做好相關人員的選送工作,按時按標準達到準入條件。

      2、本、專科、中專(高中、技校)學歷: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分專業、分層次、分批次,對照各類人員標準,按照兩級公司計劃指標,嚴格培養方向,嚴格培訓人數,統籌推進本礦職工的學歷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標按時達到準入標準。

      3、專業技術職稱:按照兩級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現有培訓教育陣地,依托地方有資質的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計算機專業知識和英語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依托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大力開展各類科研課題攻關及技術創新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論文發表、榮譽獲得搭建平臺創造條件,依托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創造良好地外部環境。

      4、已達準入標準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崗位津貼標準給予兌現。

      5、對現有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人員分批次,分專業進行學歷和執業資格選送培訓,對不參加培訓人員和經培訓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建議勞資、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聘下崗。

      6、下一步勞資、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條件聘任競爭上崗。

      三、相關規定要求

      1、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工作由礦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由培訓科與集團公司職教中心聯系,按照集團公司統一安排進行培訓。

      2、凡列入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的人員,必須按照礦統一安排進行培訓學習,如果不參加培訓學習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按照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再培訓。

      3、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因本人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者,責令限期按計劃規定達到標準,再培訓費用自理。

      4、政工科在選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將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作為重要依據和基本條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符合準入標準的,追究政工科科長責任。

      培訓科

      2023年2月

      第3篇 煤礦危險物品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要求,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

      礦長對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負總責,各分管礦領導對范圍內的危險物品嚴把審批關;各使用單位對危險物品提報計劃的種類、數量負責,采購部對危險物品采購負責,物質部對危險物品的質量負責;安監部門負責監督。

      二、危險物品的使用與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經資質單位設計、審查批準,并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須建立爆炸材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爆炸材料銷毀制度以及崗位工種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1.3 銷售單位對爆炸材料運輸負責,供應、倉庫審查后,由運輸工區負責卸貨、裝專用車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庫。

      1.4 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工同時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

      1.5 保障爆炸材料庫庫房完好,嚴格按設計及批準范圍數量、使用和銷毀,嚴禁超規定或私自改變庫房。

      1.6 倉庫爆炸材料保管員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的姓名。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1.7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圖表,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以及公司礦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1.9 裝卸或搬運時嚴禁攜帶煙火;地面裝卸時,周圍50米內嚴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1.11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經煤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持有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

      1.12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1.13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制度”。

      1.14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規定。

      2、燃料及高壓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壓容器貯存必須使用專用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2.2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管理

      2.2.1 地面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在通風良好、周圍無易燃物質的場所進行,并編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險區域內焊接與動火作業時遵守下列規定:

      ⑴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

      ⑵嚴格辦理《動火許可證》手續。

      ⑶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檢查工作地點風流中的瓦斯,瓦斯濃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⑷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指定安全負責人現場監護,工作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2.3 施工地點配齊滅火器材,操作工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應加強個體防護,佩帶合格的勞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壓容器的剩余廢料嚴禁亂倒亂放,必須送燃料添加單位按規定處理,以防污染環境、釀成事故。

      3.其它危險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險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 86)中規定的物品,主要指煙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險物品。

      3.2 危險物品必須遵循隨用隨進,嚴禁大批量(指構成重大危險源)存放。

      3.3 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3.4 庫房及使用場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3.5 庫房及使用場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線。

      3.6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

      3.7、危險物品的儲存,根據其危險特性及滅火方法不同,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3.8嚴格執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則及化工保管工、劇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9 庫區及使用場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結束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危害及預防應急處理措施。

      三、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置

      1. 本制度中所稱的危險廢棄物,是指礦井在生產、檢測活動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險廢棄物處置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工作。礦各部門將危險廢棄物統一暫存至指定暫存場所。

      2.1 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部門必須安排相關負責人負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物資部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的收集、暫存與轉運等工作。

      2.2 各部門必須服從物資部的領導、指導與監督;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本部門領導的領導、指導與監督。

      2.3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礦井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規人員,礦將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3. 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

      3.1 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3.2 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3.3 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門場所及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存放危險廢棄物的場所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危險廢物儲存庫房管理規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

      3.5 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

      3.6 各部門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4. 危險廢棄物的轉運與處理。危險廢棄物在轉運時必須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及數量等信息,并按礦要求辦理出礦手續。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天安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星村煤礦

      第4篇 非煤礦山排碴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第5篇 煤礦安全監查員管理制度

      根據堿溝煤礦的管理要求,能更好的發揮安全監查員的把關作用,促進我礦的現場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工作范疇

      為明確安全監查員的具體工作任務,根據本安辦分管的業務,特對安全監查員工作范疇進行規劃。

      (一)工作職責

      1、 負責對井下現場檢查作業工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程措施的有關規定,確保制度在現場落實;

      2、 負責督促作業現場隱患的整改,做到典型隱患問題現場盯住處理,注重過程監督落實、做到及時整改;

      3、 負責作業過程中職工規范操作的監督指導,對不規范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并指導規范,對三違行為進行制止;

      4、 負責作業現場工程質量的過程監督及驗收把關,做好班組質量檢查工作;

      5、 每周一上午召開安全監查員安全例會,認真組織好礦及上級安全管理規定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確保落到到位;

      6、 每月三號參加本安辦月度工作會,做好對安全監查員工作績效及職責履行的總結講評,安排本月安全管理,不斷提高監察工作質量。

      (二)監管區域

      目前,我礦劃分為兩個采區,即:東翼采區、西翼采區。安全監查員對我礦東、西翼采區所有工作面進行安全巡查。

      巡查路線:

      東翼采區:副斜井→+556m候車硐室→+556m水平運輸大巷→東三+556m水平各類硐室→東三+541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東三+518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

      西翼采區:副斜井→+556m候車硐室→東一+556m各類硐室→東一+541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41m各工作面→東一+518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18m各工作面→東一+495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495m各工作面。

      當安全監查員調動及各工作面有重點任務時,本安辦主任根據任務的側重點對巡查路線作出調整。

      (三)工作任務指標

      1、每月每個安全監查員出勤不少于21個班次,每個班次工作時間不少于8h(做到準點上、下班)。

      2、每班必須及時將巡查范圍內發現的不符合安全項向生產指揮中心及本安辦匯報。

      3、每個安全監查員每月抓兩個“三違”,被抓“三違”包括:礦屬單位一個,駐礦施工單位一個。

      4、安全監查員于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對礦“一、三、五”檢查的問題進行復查。當班復查結果于下班前30分鐘利用井下電話通知本安辦值班人員。

      5、每天對上級及礦發各類文件進行學習。

      二、勞動組織形式

      采用三八工作制,每個班兩個安全監查員。

      三、崗位道德

      1、對被檢查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程、條例、指令以及上級安全決議、措施情況進行檢查。

      2、對“三違”人員要鐵面無私、秉公辦事。

      3、嚴禁對“三違”人員進行吃拿卡要等行為。

      四、崗位行為規范

      1、安全監查員必須持證上崗。且掌握通防、突水預兆、機電完好標準、防爆標準、大件運輸、采掘施工工藝基本知識,具有安全避險組織能力,對具體問題能進行協調處理;

      2、按時參加班前會,認真聽取班前會所安排內容,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和交辦任務,嚴格執行礦紀礦規,切實做到自身無“三違”。

      3、認真堅守工作崗位,有事、有病需請假者,自已協調好替班人員,并征得主任同意。

      4、堅持八小時工作制,按規定時間升入井,并嚴格實行三匯報制度和電話交接班制度,嚴格履行和監督本班的安全生產情況。

      5、監督檢查工程質量、設備質量、操作質量及與安全有關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和儀器的使用。

      6、抓好施工>現場生產過程中的重點和薄弱環節安全檢查。對發生重大事故的要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并盡快向上級匯報,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事故現場勘察記錄,按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統計、分析和上報。對事故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檢查。

      7、遇有違章作業以及危害人身安全情況,要立即制止,并向礦長匯報。

      8、有權停止違章作業者的工作,有權制止或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遇有緊急險情或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調動人員做出及時處理。而后匯報有關領導,保證安全生產。

      9、對影響工作面安全生產的環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10、參與組織安全大檢查,經常檢查現場事故的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對隱患“五定”處理,限期整改,并跟蹤復查整改情況。

      11、嚴禁睡崗、脫崗、串崗。

      12、負責對新員工日常全員安全教育指導工作,指導班組安全教育,抓好員工復工及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13、督促檢查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和防護用品及時發放。

      14、負責對分管區域施工現場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音等主要環境因素控制措施情況的檢查與糾正。

      15、對重要施工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必須到現場檢查開工安全施工條件,監督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完善,并參加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16、負責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17、對習慣性違章人員按規定進行處罰并對違反安規又屢次不改的施工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提請礦給予行政處分。

      18、負責完成臨時性工作的監督檢查。

      19、安全監查員上崗必須佩帶明顯的標識,從穿衣戴帽等各種行為舉止到現場作業,時時處處樹立良好的精神風貌和優良的工作作風。

      20、安全監查員要通過本安辦、生產指揮中心人員定位系統考勤,如兩處考勤不一致時,實際考核以少的為依據。

      五、考核細則

      安全監查員的日常考核計分評定和處罰、獎勵由安全辦主任負責(一)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罰款,并通報批評:

      1、礦跟班人員日常安全巡查,發現安全監查員分管區域或施工班組人員習慣性違章行為總數每月達到或超過2人次者(不計專職安全監查員本人發現并處罰人數),本月對該分管區域的安全監查員罰款500元。

      2、未及時發現分管區域存在的嚴重事故隱患,一次罰款1000元。

      3、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撤出人員,未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一次罰款500元。

      4、安全監查員未做到一班三匯報、特殊情況未及時匯報,一次罰款200元。

      5、安全監查員不填寫當班交接班記錄或交接班記錄填寫不清的,一次罰款200元。

      6、安全監查員未按班前會布置內容作業、未完成巡查任務,罰款300元。

      7、對“五定”整改單落實情況未在接班前30分鐘向本安辦匯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8、對施工區隊或班組未按規定辦理特殊危險作業工作手續擅自開工的行為未制止的,一次罰款500元。

      9、對違章作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一次罰款1000元。

      10、未預先請假又無特殊情況,不按時參加班前會、安全監查員安全例會、本安辦月度工作會的,一次罰款200元。

      11、對于無特殊原因、未請假而提前升井的安全檢查員,一次罰款500元。

      12、未完成每月“三違”任務的,每缺一人罰款200元。(“三違”任務全為駐礦施工隊的,視完成月“三違”任務1人次,并對其考核200元。)

      13、安全監查員有睡崗、脫崗、串崗行為之一的,一次罰款500元。

      14、安全監查員月出勤與當月獎金掛鉤,完成每月標準出勤天數的不獎不罰,未完成標準出勤天數的(不含曠工),每少一天罰款200元。

      15、未在現場監督隱患整改處理工作,罰款500元。

      (二)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調離安全工作崗位:

      1、安全監查員三次考核評定不合格者。

      2、工作中參與隱瞞事故者。

      3、對反事故措施、對策未認真監督落實,因而導致事故或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

      4、 責任區域發生事故,經分析為直接責任者或負有主要責任的。

      5、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錢物的或故意刁難職工的。

      (三)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安全監查員請病假未持醫保中心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休息證明到本安辦主任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

      2、安全監查員因事請假,與當班前一二個小時電話告知,且自已沒有協調替班人員。

      3、不請假,無顧不來上班。

      (四)安全監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

      1、安全監查員工作積極負責,表現突出,同時當月考核為優秀分管區域無各類事故發生的,給予獎勵100~500元,礦通報表揚。

      2、當月“三違”任務每超額完成1人次,給予獎勵200元。

      堿溝煤礦本安辦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6篇 某露天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則

      1、 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礦有關防火規定,加強安全教育,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2、 礦長為本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段長為各基層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火責任狀。

      3、 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兩季重點防火。

      4、 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

      5、 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設防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

      8、 凡用燈火照明,都要將燈火放置在安全地點,離開現場時要將燈火熄滅。

      9、 禁止在電烤、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倉庫嚴禁帶入火種,并設置防火警示牌,庫內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規定,易燃、易爆品要分開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

      12、設備的軸承要經常注潤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紗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機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漏電起火。

      15、加強用電安全教育,經常對輸電線路進行檢查維修,防止發生電火。

      16、工程爆破時要做好火災防范。

      17、雷管、炸藥要按規定使用,領用、退回要有嚴格的出入庫手續,決不能發生丟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

      19、嚴禁在煤層上生火,進入作業區的車輛要配好防火帽,生產車輛要包扎防火包布,生產現場嚴禁吸煙。

      20、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現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生火災。

      21、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做好監護。

      22、電氣火災嚴禁用水滅火。

      23、設備上和重點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用或挪作他用。

      24、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用風、電焊及明火作業。

      第二條 倉庫、堆棧存儲物品防火

      1、 庫房周圍不準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庫房內物品要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個庫房要規定貯存限額和標準。

      3、 凡是性質互相抵觸或者火災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開貯存。

      4、 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貯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高壓架空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 貯存有物品的庫房不要住人和設置火爐。

      7、 貯存易燃物品的區域內禁止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8、 能自燃的化學易燃物品,應當貯存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在熱天要采取降溫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應定期進行測溫,如果發現溫度升高,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

      9、 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以及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該立即進行處理。

      10、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禁止進行試驗、分裝、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災的工作。

      11、儲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必須通風良好。

      第三條 電氣設備防火

      1、充電室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2、 變壓器周圍應該筑土堤維護,防止變壓器油溢出。

      3、 充電設備的房層內,應備有滅火器,便于及時有效的撲滅火災。

      4、 安裝、檢修電纜和電器設備,應該由電工人員按照現行電氣規程進行,一般人員不要擅自裝修。

      5、 定期檢查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電纜破皮、漏電、短路或電線垂落、相互接觸,或與其他物體接觸等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進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或開關。

      7、 電纜穿過門框及其他可燃物質部分,應該加套瓷管。

      8、 不要把電纜掛在釘子上或鐵條上;不要用紙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沒有骨架的電燈照;不要在電纜上懸掛物品,不要隨便增設電氣設備,防止超過安全負荷。

      第四條 安裝使用電氣設備防火

      1、 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新設、增設的電氣設備,應當經主管單位或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可以通電使用。

      2、 電線桿要架設牢固,不準做其他用途。電線應當用瓷珠、瓷夾架設整齊,防止與其他物品接觸。電線與鍋爐、爐灶、暖氣設備和金屬煙囪等,都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

      3、 各種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應超過安全負荷,并且要接頭牢靠、絕緣良好和裝有合格的保險設備。

      4、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5、 當電纜穿過墻壁、地板、蘆葦或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纜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絕。

      6、 在貯存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及電石桶的庫房內,敷設的照明線路應當用金屬套管,并應采取防爆型燈具。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面。

      7、 混凝土電氣加熱應當在有經驗的電氣人員經常指導下進行;電極及其他加熱混凝土的導線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結構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熱部件、帶電壓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熱地點,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欄桿圍護和設置警告標志。

      8、 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當切斷電源。

      9、 不要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沒有骨架的燈罩;燈泡距可燃物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10、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變(配)電室應該保持清潔、干燥,變電室要有良好的通風;配電室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第五條 電焊、氣焊防火

      1、 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膠管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 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 進行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出后,才可以點燃噴咀。

      4、 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該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的距離,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鐵絲綁扎,并要在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和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5、 在制作、加工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 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沒有消除以前,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 熾熱的噴咀、電焊把手及焊條頭等,嚴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條 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2、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3、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4、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5、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出瓶內氣體。

      6、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7、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8、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9、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條 修理場地防火

      1、 生產廠房和生產場地內的易燃物品,應該隨時清除。

      2、 使用明火生產時,應該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點進行。如果因客觀條件限制,必須靠近易燃物的地點時,一定要將易燃物品用不燃燒的擋板遮蓋,防止濺入火星引起火災。

      3、 焊接盛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時,應該用熱水、蒸氣等將容器內剩余的液體和汽體清除后,方可進行工作,防止燃燒爆炸。

      4、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層內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和吸煙防止易燃、易爆的汽體、粉塵燃燒爆炸。

      5、 機器的軸承應該經常加油潤滑,防止磨擦生火。

      6、 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紗、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 生產廠房內,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臨時用的易燃和可燃液體,應該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內,并要用蓋子蓋好,防止易燃液體揮發。

      8、 在設備上,要有牢固和導電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靜電起火。使用三相電動機時,不要用二相工作。

      9、 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應該經常保持暢通,便于在一旦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撲滅火災和疏散人員、物資。

      第八條 車輛防火

      1、 嚴格執行車輛清洗制度,確保車輛整潔、衛生,防止油污遇熱起火。

      2、 經常檢查防火包布,并納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嚴禁出車。

      3、 要經常檢查配線是否合理、有無老化,以免配線短路起火。

      4、 檢修人員要按規程規定,按時更換液壓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壓油系統損壞,液壓油噴出,發生火災。

      5、 在作業區內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現場辦公室)要配備4-6具手提式滅火器,以備急用。

      6、 車輛發生火災后,司機要馬上關閉發動機,防止事故擴大,然后,一邊按火災報警的四要點向礦調匯報,一邊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器進行積極地撲救。

      7、 所有人員,在作業區或設備上發現火情,都應參加到撲救過程中去。

      8、 在用的灑水車應經常貯滿水,以備應急用。

      9、 灑水車司機應時刻處于戒備狀態,監聽火情訊息,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出動,按照要求,積極組織滅火。

      10、礦調度、值班領導、現場調度應積極負責,組織協調好有關滅火事宜,不得延誤。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現場。

      11、車上的滅火器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過期、失效、用完應立即更換,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第九條 運輸設備油管防火

      1、 進一步加強液壓油管的檢查,特別是死角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 加強防火包布的檢查,有破損和油污大的及時更換,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 加強車輛清洗,在洗車過程中同時注意帶油污油管的檢查;

      4、 檢修人員利用日檢的時間,安排專人分部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將責任分部位、油管號落實到人,做好油管更換記錄、檢查記錄;運行人員做好交接班時間、上下設備期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設備檢查,發現有跑、冒、滴、漏現象以及包布破損現象要及時匯報,并要求及時處理,對排煙管附近的油管要重點檢查;

      5、 液壓膠管的檢查和包扎,在加強高壓膠管檢查的同時,應重視低壓膠管的檢查。特別是排煙箱(管)附近油管的檢查,發現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頭多次松扣,要及時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更換新油管;

      6、 組織進一批進口的、隔熱材料好的,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關鍵部位和死角部位;

      7、 尋求新涂料及隔熱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煙箱隔離,徹底杜絕火災隱患;

      第十條 車間、庫房防火(防盜)

      為了加強我礦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避免作業區火災、設備火災、設備損壞和設備盜竊事故的發生,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廠房有人看,設備有人管。具體要求如下:

      一、責任區劃分

      段和班組的作業區和工作場所即是本段、班組的防火、防盜區域,所使用、維修的設備也歸屬本段、班組負責管理,落實防火、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要求

      1、維修間、車庫夜間由夜班值班人員負責,每天要落實1名人員具體負責,該人如因工作出外作業,可交付給另一名人員負責。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員都需要出外作業時,先檢查一遍負責的場所,認為無隱患,將維修間大門用明鎖鎖上后,方可離開。工作完畢回維修保養間后,要馬上檢查一遍自己所負責的場所。

      2、夜間負責防火、防盜人員要每2小時巡視一次,并做好《巡視記錄》。遇有險情要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以便組織搶救。

      3、各維修間、車庫大門的鑰匙要有兩套,一套由本班組值班、值宿人員保管,一套由調度室保管,以備應急使用。

      4、所有的車庫不允許停放待修車輛,所放車輛必須是處于完好備用狀態,車門和發動機鑰匙要放在車上。長時間備用的車輛,電工要將電瓶卡子摘開,但要每臺車保證電瓶經常有充足的電量,以便能隨時啟動設備。

      5、下班后入庫的車輛,司機必須關閉車上的總電源開關,并仔細檢查后方可離開。

      6、夜間無人看管的辦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關閉照明及所有用電設備的開關。

      7、露天礦所有場所一律不許設有電爐子。

      8、運輸段每班要將維修保養間、車庫、臨時點停放車輛的明細報調度室一份,以后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組織應急救險。

      9、維修間、車庫內的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保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三、應急搶險預案

      1、礦調度室為救火指揮中心,得到火情匯報后應根據實際情況負責與救護組聯系,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為現場指揮人員,負有現場的絕對指揮權,得到匯報后,應馬上進入現場,指揮現場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聽從指揮和調度。

      3、在與消防部門共同撲救火災時,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統一指揮,現場人員要協同作戰。

      4、先期發現火情的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匯報時要說清楚著火地點、著火設備(物質)、火情大小、匯報人的姓名。匯報方式:對講機,值班調度根據情況逐級匯報給有關領導。

      5、首先發現火情的人員,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撲救火災。

      6、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在組織進行施救過程中,要根據情況及時疏散其它設備,防止火情擴大。摘開電瓶卡子的備用車,電工應先接通電瓶。(司機也必須懂得此操作過程)

      7、發生火災事故時,出現突然停電導致車間或庫房大門不能電動開啟情況時,現場調度立即通知所有備用發電車到達救火現場,啟動發電機。

      8、在用應急電源時操作人員要沉著冷靜,按程序操作,視線不清要自帶手電照明,防止觸電。

      無論是系統停電還是由于電氣故障停電,都要拉下相應開關(刀閘),并拉下送電后能自啟動的用電設備(照明除外)開關,發電車發電正常后,再插上大門和發電車上應急電源插座,對所開大門進行操作。

      應急電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斷停用,然后按與停電操作相反的順序合上開關(刀閘)送電。

      9、各單位要保證有兩套大門、配電室或配電柜鑰匙,一套放在調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員保管。

      10、在備用發電車上放置足夠長度電纜,由司機負責管理,不得做為它用。

      11、運輸段負責在備用電源插座附近懸掛醒目標識和提示說明。

      12、滅火時要根據著火的物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簡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災撲滅后的現場由現場調度指定專人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余火后,由現場調度匯報至礦值班調度。

      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礦使用的各種生產設備價格昂貴,最高的上千萬元,最少的也幾十萬元,維修間、廠房內存放的設備較多,這些設備在生產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一旦發生火災,損失嚴重,影響較大。因此,設備和廠區的防火顯得尤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須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為此,對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規定:

      1、 生產現場和生產設備上要根據滅火級別和控制面積配備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要定數、定置化擺放,保持干凈整潔,要保護好保險銷子,不得損壞、隨意挪動或拿走;

      3、 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顯、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圍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 各段組要建立消防器材臺帳,填好器材名稱、存放地點、數量、檢驗日期、責任人等;

      5、 各段組要指定人員進行管理,將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實到個人,定期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過期、失效要及時更換,到期要及時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

      6、 設備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納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7、 人人都都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 滅火器使用后,要馬上把使用的地點、原因、數量、時間報給本段技術員,并以舊換新,馬上補齊。段技術員定期進行統計,報礦機電科存檔,及時到消防部門領取。

      9、 消防器材只能作為消防專用;

      10、消防水系統、消防栓、消防槍要始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出現故障要及時維修或更換。水帶用完晾干后,要與消防槍一起放入消防箱內。

      11、現場發生火情,要根據燃燒物質的性質不同,使用相應的滅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掃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內要有消防紙沙袋;

      第7篇 煤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1、為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實現預定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2、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4、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制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范圍實現安全生產的措施計劃并認真落實。

      5、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6、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7、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9、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10、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11、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于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于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

      第8篇 煤礦主扇風機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煤礦風井廣場主扇抽風機擔負著井下主通風任務,安全地位特別重要,為確保主扇風機安全運行,保證井下工作人員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相關單位要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一、風機特征

      1、風機規格:bdk40-6-№19煤礦用防爆對旋軸流式通風機。

      2、風量范圍:31-101m3/s

      3、風壓范圍:200-2757pa

      4、風扇直徑:2480mm

      6、輪轂直徑:1750mm

      7、葉根安裝角:25°/20°,30°/25°,35°/30°;

      8、配套電機:ybfe315l1-6 ,功率:2×110kw,額定電壓:380v ,轉速:n=980r/min。

      二、風機供電系統

      ××礦風井主扇風機為bdk40-6-№19型煤礦用防爆對旋軸流式通風機,共2臺,1#風機電源來自變電所一回路104#高爆開關,經1#變壓器將10kv高壓降為0.4kv低壓,到主扇風機操作室1#電源柜控制,風機電機分別由1-1#、1-2#控制柜控制,2#風機電源來自201#高爆開關,經5#變壓器將10kv高壓降為0.4kv低壓,到主扇風機操作室2#電源控制柜,風機電機分別由2-1#、2-2#控制柜控制。在正常情況下,一回路帶1#風機運行,二回路帶2#風機備用。

      三、主扇風機安全操作規規程

      (一)操作前的準備

      1、通風機的開動,必須取得主管上級的準許開啟命令。

      2、通風機起動前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

      (1)軸承潤滑油油量合適,油質符合要求;

      (2)各連接螺栓、螺釘、管路是否擰緊及防護外罩齊全完好;

      (3)繼電器整定合格,各保險裝置靈活可靠;

      (4)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5)各監測儀表連線是否緊固、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6)各啟動開關手把都處于斷開位置;

      (7)電源電壓符合電動機起動要求;

      (8)檢查葉片角度是否在規定位置;

      (9)蝶閥完好,風道內無雜物;

      (10)確認風機的轉動方向無誤;

      (11) 測電機定子、轉子繞阻絕緣電阻符合有關要求。

      (二)正常操作

      1、主通風機在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接到啟動主通風機命令→檢查各風門是否處于正確完好狀態→按啟動操作程序啟動風機→完成風機啟動后→報告礦調度室或有關部門。

      啟動操作:(1)檢查控制柜上的所有開關,處于停止位置。(2)合電源柜刀閘開關,再合真空開關。(3)打開風機蝶閥。(4)按下控制柜上啟動按鈕,風機啟動。

      (2)停機:接到停機命令→按下控制柜上停止按鈕→風機停止后,關閉蝶閥→報告調度室或有關部門。

      停機操作:(1) 按下控制柜上停止按鈕。(2) 關閉風機蝶閥。(3)斷開電源柜真空開關。(4)拉開電源柜隔離刀閘。(5)如需啟動另一臺風機,則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進行。(4)不啟動另一臺風機時,應打開井口防爆蓋、防爆門或有關風門,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2、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主要內容為:

      ①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和異常震動;

      ②電機軸承溫度不得超限;

      ③電動機溫控負荷規定要求;

      ④儀表指示正常;

      ⑤電機電流不超過額定值,嚴禁超負荷運行;

      ⑥電壓應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否則應報告礦主管技術人員,確定是否繼續運行。

      (3)隨時注意檢查負壓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部門匯報。

      (4)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寫運行記錄。

      (5)檢查風道是否有積水,如有應及時排除。

      (三)特殊操作

      1、主要通風機倒換風機操作:

      (1)與上級變電所聯系,確認兩路進線電源均為正常供電。

      (2)檢查確認兩路進線開關均處于正常閉合狀態。

      (3)檢查待啟動的風機蝶閥位置是否正常。

      (4)停止運行風機,并使運行風機蝶閥處于正常位置。

      (5)啟動備用風機,并使其蝶閥處于正常運行位置。

      (6)上述操作必須在10min內完成。

      2、主要通風機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高壓先停斷路器)。

      (2)立即報告調度室和主管部門。

      (3)根據主管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指令關閉和開啟有關蝶閥。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先停掉斷路器,并立即報告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待排除故障或恢復正常供電后,再進行開機。

      3、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后匯報。

      (1)各主要傳動部位有嚴重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后匯報。

      (4)其他緊急事故或故障。

      4、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操作:

      反風應在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直接指揮下進行。

      a、運轉風機本身反風:

      (1)停止當前通風機運轉;

      (2)將防爆蓋固定牢固,各蝶閥保持原狀不變;

      (3)拉下控制柜內換相刀閘。

      (4)起動風機反轉,風機反風運行。

      (四)操作注意事項:

      1、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各種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應用絕緣工具,并按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

      3、協助維修工檢查維修設備工作,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4、地面風道觀察門要鎖牢固。

      5、除故障緊急停機外,嚴禁無計劃停機。

      6、通風機房及附近20m范圍內嚴禁煙火,不得有明火。

      7、及時如實填寫各種記錄,不得丟失。

      8、工具、備件等要擺放整齊,搞好設備及室內外衛生。

      9、嚴格按照上級命令進行通風機的啟動、停機和反風操作。

      10、認真填寫當班風機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并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11、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機時,備用風機必須在10min內開動,并投入正常運轉。

      12、當礦井需要反風時,必須在10min內完成反風操作。

      四、主扇風機值班司機崗位責任制度

      1、每班安排一名主扇風機值班司機,值班司機必須經過正規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通風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系統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風道系統和各風門的用途,以及礦井通風負壓情況,能獨立操作。

      3、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

      3、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雙方要互通信息。

      4、嚴格執行風機開、停程序,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停風機。

      5、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違章作業。

      6、值班司機每隔一小時巡檢一次,檢查電壓、電流、機械各部的震動情況,認真填寫運轉日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7、配合有關人員定期、定時向風機加注潤滑油,及時反映運轉情況,認真填寫運轉日志、檢查和事故記錄,如果發現有異常變化,必須報告礦調度及有關主管負責人。

      8、除特別情況外,司機無權隨便停機、換機等。

      9、經常保持設備、機房內清潔衛生。

      10、值班電工必須熟悉主扇風機供電系統,根據需要配合主扇風機值班司機操作。

      五、主扇風機司機交接班制度

      1、接班司機應按時到崗,在現場交接班,司機末辦完交接手續,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2、交班司機發現接班司機飲酒過度、精神失常等情況,影響正常工作時,應拒絕交班,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3、交班人將本班運轉情況包括故障、事故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及主管人員的指示等向接班人詳細介紹,并將工具、配件、材料等向接班人一一點清。

      4、雙方按日常維護內容共同檢查一次,將結果記錄在交接本上,接班人認為有不能接班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5、司機接班后,司機應做到“四勤”即“勤看、勤聽、勤摸、勤檢查”,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能在工作崗位上睡覺。

      6、對需進入風機房工作、參觀人員,均應登記并注意其安全保護。

      7、司機應參加對風機的檢查,并對檢修的風機進行驗收。

      六、主扇風設備機檢修管理

      (一)機電隊每天安裝電鉗工對主扇風機系統進行日常檢查,詳細填寫檢查記錄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機電科每周組織一次人員對主扇風機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項目部每月組織人員對主扇風機進行一次停風檢查,檢查查將主扇切換到備用風機運行。

      (二)風機運行的日常檢查的項目

      1、檢查油位計的油位高度,必要時補充油箱的油量或放掉多余潤滑油。

      2、檢查壓力平衡管,保持其與殼體內腔暢通。

      3、檢查軸承溫度;軸承溫度小于80℃為正常值,軸承溫度超過95℃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溫度上升原因。

      4、檢查風機運轉的平穩性,當出現較大振動或異常聲音時,應停機檢查原因。

      (三)風機使用中的定期檢查項目

      1、新風機運行達100小時后,應更換新潤滑油。

      2、風機每次運行達4000小時后,應做如下檢查維護工作:

      ⑴清洗、更換軸承潤滑油。

      ⑵檢查葉片有無磨損,必要時清理葉片與機殼間的間隙。如發現葉片損傷或有裂紋,應更換新葉片。更換葉片后應進行動平?校驗。

      ⑶檢查葉片調節機構的靈活性。

      ⑷檢查各處螺栓,螺栓連接有無松動。

      (四)風機運行16000小時后的檢查項目

      1、檢查葉片有無損傷,必要時更換新葉片,并做動平衡校驗。

      2、檢查軸承箱內軸承有無磨損,軸承箱分解后,必須更換新的骨架油封和o形密封圈。

      3、清洗葉片調節機構,給各潤滑位置涂潤滑劑。

      4、更換新潤滑油。

      5、檢查全部螺栓連接是否緊固。

      6、檢查電動蝶閥,傳動機構是否靈活,可靠,開關是否到位,加注潤滑油。

      七、主扇風機運行保養制度

      (一)日檢內容

      1、主扇值班司機對運行中的風機進行按時( 每隔一小時巡檢一次,并做記錄)的巡視檢查,并對巡視檢查的內容認真做好記錄,其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⑴風機每一級電動機的運行電流、電壓。

      ⑵風機軸承、風機電機定子的溫度。

      ⑶風機的工作負壓。

      ⑷風機運行的外部檢查,有無異常聲音、振動、溫升。

      2、主扇值班司機在交接班時必須認真地對設備進行一次巡視檢查,除檢查1中的內容外,還必須檢查以下內容:

      ⑴風機蝶閥的開閉狀況。

      ⑵備用風機的完好情況。備用電源的備用情況。

      (二)周檢內容

      要求維護電鉗工每周要對機房內的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并認真做好記錄,其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1、檢查日檢所包括的全部內容。

      2、檢查備用風機的備用情況,電工并對備用風機進行一次空投試驗,以確定備用風機的完好情況。

      3、檢查風機的機身緊固螺栓的緊固情況,發現有松動現象,立即進行處理。

      (三)保養內容:

      1、日常的保養內容就是日檢和周檢時發現的能進行處理的內容。

      2、按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規定的內容進行維護保養:

      ⑴定期對運行中的風機軸承進行加油,加油牌號是:二硫化鉬鋰基潤滑脂;加油周期為:每周2 次;加油數量為:每次每一軸承80g 左右。

      ⑵運行6 個月的風機要在停機后全面檢查風機各部件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有:

      ①電動機的前后軸承,發現問題要及時的按型號進行更換,并更換潤滑脂。

      ②檢查風機葉輪部分各零部件是連接是否松動,葉片的安裝角度是否與原先設定的相同,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③及時清理風道中的堆積物和電機外殼表面堆積的灰塵。

      ④電動機、電控設備的絕緣情況。

      ⑤監控系統(電流、電壓、功率、溫度等)的校驗和整定。

      ⑥認真檢查防爆門,發現問題要進行及時的維修處理。

      ⑶換機前要對備用風機的控制系統、風機蝶閥、電機絕緣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以上所有檢查、維護、檢修內容都必須認真的填寫好記錄。

      八、通風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風機房為重點防火單位,消防工作尤為重要,必須做好安全“四防”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組織健全,設備齊全實現安全生產。

      2、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機房內嚴禁吸煙;

      3、機房各過道口、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堆放雜物或堵塞過道口、出入口。

      4、各崗位工必須愛護消防器材,熟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滅火方法,消防器材要齊全可靠,數量充足,妥善存放,認真保管保養,無消防險情時不準任意動用,違者按消防條例處罰。

      5、各崗位工必須認真執行設備巡檢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處理。

      6、各維修工必須經常檢查風機房內設備的操作機構、儀表、線路等是不是完好,靈敏可靠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九、主扇風機房管理制度

      1、通風機房內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主扇風機的各種規章制度確保正常的供電安全。

      2、機房門口要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標牌。

      3、對外來參觀者,必須與機電系統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由專人接待,引導參觀并填寫要害場所來客登記。

      4、嚴禁在通風機房內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嚴禁酒后人員入內。

      6、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7、 參觀過程中,接待引導人員向參觀者交代各種注意事項,提示嚴禁接觸各種帶電設備。

      8、參觀過程中,值班人員要積極主動的予以配合,保證人員安全和設備的正常運行

      十、干部查崗監督管理制度

      1、項目部領導必須經常對主扇風機進行檢查查崗,時刻監督風機運行規程執行情況,了解風機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2、通風隊長每天上崗檢查不少于一次,檢查值班司機對制度的執行情況和風機運行情況。

      3、機電隊長每天上崗檢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檢查風機的運轉情況和檢修保養制度落實情況。

      4、機電科、安監科每周上崗檢查不少于三次,主要檢查風機運轉情況、設備檢修保養情況及消防衛生情況。

      5、機電經理、安全經理每周上崗檢查不少于兩次,主要檢查風機安全運轉情況及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6、項目總工、生產經理、項目經理每周上崗檢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檢查風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風機運轉情況、工作人員的精神面貌等。

      7、各級領導對上崗查崗發現的問題要填寫檢查記錄,并責令有個人員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要給予相關人員一定處罰。

      第9篇 煤礦班組建設安全管理制度

      一、班組班前會制度

      1、班前會是現場管理的第一道程序,每班必須按時召開班前會。

      2、班前會由班組長主持,隊(車間)領導要分頭參加各班組班前會,全體班組成員要準時參加班前會,遲到的必須處罰,不參加班前會的不準上班。

      3、班前會必須點名,點名時班組成員要起立答“到”,待點到下一人時,自動坐下。

      4、隊(車間)領導和班組長要注意觀察每名員工的安全思想狀態,對有情緒波動、精神疲倦、喝酒等不安全情節的不準上班。

      5、班組長要認真準備班前會的會議內容。會議內容包括:

      (1)傳達上級指示;

      (2)貫徹有關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上個班工作完成情況、作業現場存在的問題及不安全因素;

      (4)布置當班工作,強調具體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問題及應協調處理的事項;

      (5)征求員工對當班工作安排的意見,聽取職工的合理化建議;

      (6)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強調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注意事項,安全互保聯保與安全防范措施等。

      6、入井前安全宣誓

      由班組長帶領,所有參會人員應起立,腳跟并攏,腳尖分開呈60度,挺胸、抬頭、收腹、腰直、肩平,右手握拳舉起,進行莊嚴的安全宣誓。

      (宣誓詞:為了自己生命安全,為了家庭幸福團圓,為了企業穩定發展,我一定時刻注意安全,自覺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堅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為安全生產做貢獻。)

      7、班組長負責做好班前會記錄,并適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做到“誰主持、誰負責、誰記錄、誰落實”。

      二、班組長隨班工作制度

      1、班組長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參加班前會,對布置、安排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等事項,要做到心中有數。

      2、班組長下井跟班,必須堅持做到與員工同上同下,嚴禁遲下早上。下(升)井時,班組長帶隊,班組成員列排行走,做到秩序井然。

      3、進入作業現場后,班組長必須查看交接班、巡回檢查等記錄,詳細掌握上班安全生產情況,認真排查工作地點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影響生產的其它問題,并安排落實整改措施。

      4、班組長必須依據班前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保證工作任務按計劃完成。

      5、當班工作時間內,班組長要巡視全部所管理的崗位,檢查各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按章作業等要求的執行情況;生產、工作現場集中的班組,要強化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對主要工作或危險作業實施重點監督;班組生產、工作崗位不集中的,班組長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進行檢查;要及時掌握、匯報當班工作情況,并協調處理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6、當班結束后,班長負責組織現場交接班,并填寫交接班記錄,對安全隱患或影響生產的其它問題必須填寫清楚,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1、當班工作要完成工作任務,保證作業現場無大隱患,無嚴重“三違”,無安全事故。

      2、推行“兩票三制”和“手指口述”,進一步安全確認,搞好文明生產,規范職工行為。每班對作業現場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進行驗收和評估,實現動態達標,積極創建安全精品工程。

      3、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合格品以上,優良品率不低于50%。

      4、機電設備實行包機制,產品合格證、煤安標志齊全,綜合完好率達到95%及以上,待修率在5%以下,大型在用固定設備臺臺完好,防爆電氣防爆率100%,小型電器合格率95%以上,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合格率100%。

      5、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符合《規程》規定。

      6、施工圖板、各工種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危險源辨識等牌板齊全完整,填寫準確,清晰潔凈。

      7、班組長日志、班前會議記錄、“五好班組”活動記錄,完整、填寫規范符合要求。

      8、作業現場衛生整潔,符合文明生產標準。

      四、班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班組長下井前,通過隱患信息通知卡或隊干部和上個班人員交代,了解工作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心中有數。

      2、進入工作現場后,首先安排治理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班組長還必須排查現場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必須覆蓋所有工作地點。

      3、堅持“邊檢查、邊處理”的原則,對作業場所、安全生產設備及各系統進行定時、定點、定路線、定項目巡回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實行分級管理,落實治理責任,隱患沒有排除班組長不得組織生產。

      4、對限期治理的事故隱患,要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

      5、發現重大隱患,必須停工處理,同時上報區隊、信息站、調度室。遇到重大險情要及時報告,并有序組織人員及時撤離現場,避免事態擴大。

      6、對班組解決不了需區隊、礦或公司解決的隱患,必須及時上報區隊、信息站、調試室,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7、對已整改的隱患,必須安排復查,確保隱患整改到位。對隱患檢查不到位,整改落實不到位,引發重大事故隱患的,實行責任追究。

      8、交接班前,班長必須將當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遺留問題填寫在交接班記錄本上,填寫必須認真、準確、完整。

      9、班長升井后,到信息站填寫隱患反饋卡,并向隊值班人員說明具體情況。

      五、班組和各崗位安全評估制度

      1、推行班組和各崗位安全評估制度,是為了準確、真實、客觀地反映和判斷班組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消除和治理生產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2、開展班組和各崗位安全評估,一般由班組長或安全員承擔,必要時也可組織全班人員參加。

      3、班組和各崗位安全評估分為班前安全評估、班中安全評估與班后安全評估。安全評估的要點主要有:

      (1)作業現場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員工出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持證上崗;

      (3)員工勞動保護用品是否佩帶整齊;

      (4)機電設備是否完好,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運轉是否正常;

      (5)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可靠;

      (6)規程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7)工作任務是否按計劃完成;

      (8)工程質量是否動態達標;

      (9)文明生產是否達標;

      (10)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

      4、班組和各崗位安全評估不合格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隱患,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組織生產。

      六、班組事故報告和現場處理程序

      1、事故發生后,當班班長要在最短時間內向跟班隊長、信息站、調度室、值班隊長報告事故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及事故現場情況等;

      (2)事故簡要經過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2、班組長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有關證據。因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3、事故發生后,班組長隱瞞事故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情況的,從重處罰。

      七、班組安全檢查制度

      1、班組安全檢查由班組長組織有關人員或由班組長、班組安檢員、班組群監員聯合組織檢查,對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定期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及違章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2、班級安全檢查必須按照本單位的規定和要求,按照每班生產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變化規律安排檢查時間,落實本單位的各項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要特別注意檢修設備、恢復生產和節假日期間的安全檢查。

      3、班組安全檢查必須全面查找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漏洞。

      4、班組安全檢查形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可按人員分為自檢、互檢、專人檢查,也可按時間分為班前、班中、班后檢查或季節性檢查、節日檢查等。

      5、班組安全檢查必須對照工程質量、文明生產標準、精細化管理標準等相關的標準要求嚴格進行。

      6、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班組長親自組織及時整改,班組不能整改的,必須按規定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7、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給予相應處罰。

      8、班組要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全面掌握情況,及時總結分析,臺賬要有相互制約的簽字手續。

      9、月末班長負責組織召開班組月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對本班組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研究和布署下月安全生產工作。

      八、班組安全獎懲制度

      1、班組安全獎懲制度是針對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表現,給予相應的獎勵和懲罰的制度,是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重要補充,目的在于實行安全否決權,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促使員工搞好安全生產。

      2、獎勵

      對于在以下方面做貢獻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程措施,長期實現安全生產的;

      (2)敢于制止“三違”行為,并幫助后進人員取得明顯進步的;

      (3)主動排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

      (4)在事故搶險過程中,沉著冷靜、處置得力,對防止事故擴大做出貢獻的;

      (5)在安全生產上有革新發明,有效解決技術難題的;

      (6)在安全競賽或技術比武中成績優異的;

      (7)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或礦采納應用的;

      (8)在“師帶徒”活動中成績顯著的。

      獎勵方式,可給予榮譽獎、物質獎,也可向上級申報獎勵。

      3、懲罰

      對于以下方面出現問題的員工要給予處罰:

      (1)不執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和規程措施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發現事故隱患,不報告、不處理,造成事故的;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4)出現“三違”行為的。

      懲罰方式,可采取批評教育、檢討和罰款,同時也要向上級申報懲罰。

      4、掛鉤

      班組要把員工個人的先進、晉級、獎勵等與其在安全生產中的表現掛起鉤來,凡受到懲罰達兩次以上(含兩次)的或造成事故的,不得評先進和發安全獎。

      九、班組崗位練兵與技能競賽制度

      1、崗位練兵與技能競賽的目的:引導員工立足本職崗位學練技能,進一步提高員工素質,勇于創新、建功立業,成為扎煤公司技術尖兵,掀起比、學、趕、幫、超熱潮,培育一流人才,創出一流業績。

      2、積極組織參加公司、礦、隊的崗位練兵與技能競賽活動。組織要制定詳細崗位練兵與職業技能競賽實施方案,細化崗位練兵與職業技能競賽的具體內容,明確要求,取得實效。

      3、設置崗位練兵與職業技能競賽的科目,認真做好量化考核及評分標準,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力求達到練兵活動的目的。

      4、開展各崗位業務及技能競賽,以理論考試和現場實際技能比賽相結合的方式,統一組織開展崗位練兵與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檢驗員工在各崗位學習業務和技能的成果。

      5、各工種應熟練掌握本職工作業務和技術,切實增強參加崗位練兵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的信心和責任感。

      6、參賽選手要熟悉本崗位工作范圍內的相關業務知識及實際操作要領,成為本職工作當中的行家里手。

      7、對崗位練兵活動要進行總結,在業務競賽的基礎上,評選先進業務能手,并進行表彰獎勵,并報名參加上級職業技能競賽,力爭取得好成績。

      十、班組交接班制度

      1、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度,不準遲到早退,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跟班隊長、班組長及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不按規定交接班的,嚴肅處理;其他人員嚴禁現場交接班。

      3、交接班前,交班班長必須安排人員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四不走”,即:存在隱患不走、隱患處理不徹底不走、沒有給下班交待清楚不走、施工記錄填寫不完整不走。

      4、交班班長負責組織現場交接班,填寫交接班記錄(本單位制定)。以下問題必須由交班班長在現場向接班班長交代清楚,防止問題不明、措施不當而危及安全生產:

      (1)上級領導及有關部室的指示;

      (2)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及未完成的主要工作;

      (3)沒有整改的重大隱患;

      (4)現場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

      (5)其它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5、交接班中,交接雙方班長必須認真檢查、驗收現場安全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于存在嚴重問題的,接班班長應當上報跟班隊長協調處理。

      十一、事故分析處理制度

      1、對發生的事故,無論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則,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2、事故發生后,所在班組及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過程記錄在案交區隊負責人。區隊負責人根據事故記錄內容,上報安監科,然后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進行事故分析。

      3、通過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劃清責任,采取措施。人為造成事故者,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給予處罰。屬技術性事故或設備陳舊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4、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整個事故過程的分析結果,責任單位人員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交安監科,并存入檔案。

      5、對事故要根據分析情況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認真總結經驗,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6、通過事故分析會,讓違章作業人員,事故責任人員,和廣大干部職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責任人員認識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體員工通過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7、事故處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及“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扎煤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特殊時期加重處罰。

      十二、安全舉報制度

      1、為加強安全生產的全員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煤礦重大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向礦主要領導(礦安監科)和扎煤公司安監部進行舉報。

      3、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100-1000元的獎勵。

      4、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1)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2)干部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3)職工個人違章作業,人為制造事故隱患的;

      (4)現場存在嚴重“三違”不及時制止或糾正的;

      (5)隱瞞不報或謊報、延報安全事故的;

      (6)領導帶班不與工人同上同下,提前升井的;

      (7)員工不按規定培訓,出具虛假證件的;

      (8)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繼續帶隱患作業的;

      (9)舉報其他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的。

      5、受理舉報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認真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并認真做好舉報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

      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7、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后,舉報獎勵月底兌現,多人聯名舉報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在安全獎中支付。

      8、受理單位或個人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

      十三、班組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組安全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考),目的在于通過對班組成員一定時期的工作成績、工作能力的考核,實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員工的實際工作狀況,指導員工有計劃地改進工作,促進公司安全健康發展。

      2、績考的結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饋、報酬管理、職務(工種)調整和工作改進。

      3、績考原則

      (1)績考不是為了制造員工間的差距,而是實事求是地發現員工工作的長處、短處,以揚長避短,有所改進、提高;

      (2)績考應以規定的績考內容及方法為依據,實行百分制考核;

      (3)績考應以確認的事實或者可靠的材料為依據;

      (4)績考自始至終應以公正為原則,決不允許徇私舞弊。

      4、適用范圍

      適用于除下列人員外的班組成員

      (1)考核期開始后進入公司的員工;

      (2)因私、因病、因傷而連續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傷而連續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雖然在考核期任職,但考核實施日已經退職者。

      5、績考內容

      績考內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況,包括出勤、獎懲、合群性三個評價項目,共25分;

      (2)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積極性、協調性、紀律性四個評價項目,共20分;

      (3)工作能力,包括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創新能力三個評價項目,共15分;

      (4)工作成績,包括安全工作、任務完成、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四個評價項目,共40分。

      6、績考方法

      (1)績考每月組織一次,原則上安排在下旬進行;

      (2)班長為績考的直接負責人,具體執行績考初核、復核;

      (3)績考初核結果必須公開,接受員工及相關部門監督;

      (4)績考復核結果應在初核結果公開后兩日內完成。

      7、績考等級

      績考等級按得分情況劃分四個等級:

      (1)95分以上(含95分)為“明星員工”;

      (2)90分以上(含90分)為“先進員工”;

      (3)80分以上(含80分)為“合格員工”;

      (4)80分以下(不含80分)為“不合格員工”。

      8、績考獎罰

      各單位對評為“明星員工”、“先進員工”進行獎勵;對

      評為“不合格員工”進行處罰。

      9、績考資料

      績考資料應由區隊安排專人統一管理、妥善保管。

      10、人力資源科負責績考的計劃和具體組織工作,黨群科、安監科負責績考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班組學習培訓制度

      1、班組安全教育不拘形式、時間和場所,班前會要及時組織安全培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學習培訓,每月必須考核一次。班長或技術員負責制定班組學習培訓計劃,隊長監督執行。

      2、班組學習培訓由班長親自組織和講解,或由技術員代講,全體成員共同參加,實行實名考勤。學習培訓要有記錄,考核要有試卷。

      3、班組學習培訓的內容應包括:三大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三新”知識(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應急救援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

      4、大力組織開展“師帶徒”活動,積極參加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活動,促使員工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術,全面提高員工實際操作技能。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必須參加班組學習培訓,否則不得上崗:

      (1)因工作需要工種轉換的員工;

      (2)班組長、安全員、瓦檢員、驗收員等關鍵崗位上崗前的職工;

      (3)請三個月以上長假復工的員工;

      (4)出現“三違”行為被停工學習的員工;

      6、班組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組織學習培訓:

      (1)出現嚴重“三違”行為造成事故的;

      (2)出現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3)作業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

      (4)員工出勤率低,滿足不了安全生產的。

      7、班組學習培訓考核必須嚴格,不得弄虛作假。

      十五、班組員工安全權益維護制度

      1、為保護班組員工合法安全權益,維護生產現場秩序,促進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3、班組員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全面落實班組權力與班組責任。

      七項班組權力的具體內容:

      (1)根據上級安排的安全、生產工作指標,具體安排工作進度,分配組織員工工作,組織安全均衡生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在生產設備、作業現場存在重大隱患,員工生命安全或國家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撤出危險崗位,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3)班組有權拒絕任何領導干部的違章指揮和錯誤命令,有權制止任何人的違章作業;

      (4)班組對確有成效的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有重大貢獻的員工,有權向上級建議給予表彰獎勵;

      (5)班組對嚴重違犯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設備、人身事故的員工或嚴重違法亂紀的員工,有權向上級呈報處理意見;

      (6)班組對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實行民主監督和評議,有權向職代會和上級領導提出對干部的獎懲意見;

      (7)班組對企業的大政方針、發展規劃及一切生產經營活動有參與建議權。

      七項班組責任的具體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企業員工守則》、《獎懲條例》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2)加強現場管理,落實好現場交接班、班前會、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

      (3)全面完成班組所承擔的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積極做好安全教育,精心維護保養設備,保持生產現場文明作業。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高效,文明作業;

      (5)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主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時準確認真地填寫各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管理圖表;

      (6)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做好青工的傳幫帶工作,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7)搞好精神文明建設,教育班組成員樹立主人翁責任感,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履行公民義務。搞好互助互濟工作,開展健康有益的安全文化娛樂活動,不斷陶冶員工情操,培育班組特色精神。

      5、全面落實班組員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

      十項權利的具體內容:

      (1)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

      (2)帶班人員早升井,工人有權早升井;

      (3)安全隱患不排查,工人有權不作業;

      (4)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有權不執行;

      (5)沒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權不開工;

      (6)不組織班前安全學習,工人有權不下井;

      (7)未進行“三位一體”(班長、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工人有權不開工;

      (8)監測監控系統安裝不到位、運行不正常,工人有權不開工;

      (9)不配全合格的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工人有權不開工;

      (10)避災路線不標識,工人有權不下井。

      6、明確班組長的主要職責,突出班組長的現場指揮權力。

      班組長的主要職責:

      (1)班組長是班組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一切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大力推動班組民主管理,深化班組內部改革,自覺運用安全目標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定員定額管理等方法,最大限度地調動班組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安全管理、生產經濟技術指標;

      (3)主動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好班前會、班組的政治學習,經常進行家訪談心活動;

      (4)與技術員一起擬定班組達標升級規劃,帶領全班組職工積極參加班組達標升級競賽活動。同時,組織好班組內部的競賽和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

      (5)始終不逾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認真組織安全質量檢查。在自覺接受群監網(崗)員的安全監督,支持群監崗網員搞好崗位監督;

      (6)經常檢查班組各類臺賬的記錄情況。

      班組長的現場指揮權力:

      (1)對現場作業條件的變化情況,有安全生產決策權和組織指揮權;

      (2)有檢查員工安全作業情況、抵制上級違章指揮權;

      (3)有對作業現場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進行安全評估驗收權;

      (4)在安全隱患沒有排除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有拒絕開工或停止生產權。

      7、公司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班組員工安全權益的教育與宣傳,保障班組員工行使權利。

      8、班組員工的安全權益不受侵害,保護班組員工的安全權益是全公司的共同責任,公司鼓勵和支持所有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班組員工安全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煤業集團公司安監部

      2010.12.5

      第10篇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1.煤礦特殊作業環境的客觀要求

      煤礦作業環境是人工開鑿的半封閉空間,不僅存在眾多生產性不安全因素,還伴有瓦斯、煤塵、水、火、頂板等自然災害的威脅。國有重點煤礦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占49%,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占86%,存在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占55%。國有地方煤礦中,38%屬高瓦斯礦井,42%具有煤塵爆炸危險,29%存在自然發火危險。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和開采強度的加大,煤礦的自然條件還在惡化,我國煤礦開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20m,煤層瓦斯壓力增加0.1~0.3mpa,絕對瓦斯涌出量增加15億m3以上。煤礦自然災害的威脅越來越嚴重。

      煤礦生產的特殊性使煤礦礦用產品處于一種易燃易爆、昏暗潮濕的惡劣運行環境;煤礦管網式的巷道布置決定著一旦發生災害事故,極易引起其他災害事故的偶合,事故應急處置非常困難;加之許多設備處于移動狀態,安裝與保養條件遠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遠遠高于地面設備。因此,煤礦礦用產品不僅要具備生產工具的自然屬性,還要滿足適應井下惡劣環境條件的特殊要求;不僅要具備可靠的使用性能,還必須具備完善的安全性能。煤礦用防爆電氣設備,除必須具備最基本的防爆性能外,控制設備還要求必須具有斷電保護、風電、瓦斯電閉鎖等適合煤礦作業特點的特殊功能。煤礦用爆破器材,應在具備通用性能的基礎上,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氣體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氣體生成量的性能。煤礦用柴油機,不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還要求控制其排煙的毒性、溫度和機器的表面溫度。煤礦用阻燃輸送帶在運行中不得產生靜電火花,在異常摩擦條件下不得摩擦著火,在著火情況下不延燃。煤礦用電纜,不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靜電性能,還要求在電纜護套內加設半導體屏蔽層,即使受到撞、砸、擠、壓,只能超前斷電,絕不能產生相間和相地短路。用于檢測、監測、監控的安全儀器儀表,既要為煤礦特有的作業環境服務,自身也必須具備完善的安全性能。為滿足上述各種要求,煤礦礦用產品多為煤礦專用設計產品,極少能與其他普通場合使用的產品通用。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性能缺陷是引發煤礦災害事故的重要因素。據不完全統計,煤礦災害事故中50%以上由電氣設備引起;井下火災事故70%以上也是由電氣設備引起;一半左右的瓦斯煤塵爆炸由爆破火焰引起。2000年9月27日,貴州省水城礦務局木沖溝煤礦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死亡162人,事故調查認定系礦燈失爆引爆瓦斯。2002年6月20日,雞西礦業集團公司城子河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系潛水泵插銷開關虛插失爆,產生電弧引爆瓦斯。2005年2月14日,阜新礦業集團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發生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引爆瓦斯的火源是使用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照明綜合保護裝置產生的火花。

      對煤礦礦用產品實行強制性的安全標志管理,是由煤礦特殊的作業環境所決定的,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客觀要求。

      2.強化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的客觀需要

      裝備的安全保障是安全生產的基礎,是建設本質安全化礦山的核心內容。為從源頭上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國家對煤礦所使用的危險性較大、可能危及礦工安全健康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進行安全認證、許可,以確保煤礦礦用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滿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的有關規定,保證煤礦選購、使用的礦用產品具有足夠的安全性能。這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關口前移、從源頭抓起的重要方面,也是國家煤礦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

      在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中,如何分析、評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是否具有質量保障,是否滿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其安全性能能否滿足使用場所的安全要求,是煤礦安全監察的重要內容。由于設備安全性能的諸多方面不能進行現場測試和檢驗,需要有明確的標識以供查驗。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在依法取得安全標志的設備外體明顯位置施加ma標識,可作為監察執法的重要依據。

      3.世界主要采煤國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煤炭生產的特殊性,煤礦礦用產品的管理倍受各國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重視,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強制性的管理辦法,施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美國是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最早的國家。美國聯邦法典規定,對煤礦井下使用的涉及礦工安全健康的產品,均需依法申請獲得由礦山安全監察局(msha)頒發的安全標志,方可下井使用。聯邦法典強制執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十分嚴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礦燈,即使獲得了工業產品認證,仍需獲得msha頒發的安全標志后方可下井。美國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主要有:電纜、柴油機動力裝備、風筒、空氣壓縮機、蓄電池裝置、采煤機、輸送機、鉆機、風機、阻燃輸送帶、電機、泵、梭車、閃光燈、甲烷檢定器、電話機、爆破器材、照明燈具、難燃液、安全系統等。

      20世紀80年代,英國煤管局(ncb)負責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以及煤礦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認證管理。煤管局撤銷后,安全與健康管理部門(she)負責全國安全產品的管理和產品認證工作,對影響安全生產的產品管理非常嚴格。

      在德國,《采礦法》規定,不符合煤礦安全要求的產品不準下井使用。煤礦用產品由國家礦山管理局管理,經認證,取得標志后方可下井使用。

      加拿大對包括防爆電氣設備在內的煤礦用產品,由能源礦產部(enr)頒發統一的安全標志。印度、澳大利亞、波蘭等國均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煤礦用產品采取相應的強制性管理手段。

      4.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需要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該組織內部的各國會按照世貿規則進行貿易,國外礦用產品必然大量進入我國。國際經濟競爭愈加緊張激烈,有關技術法規、標準、認證認可制度與檢驗制度方面的差異與沖突,作為科學技術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正越來越多地作為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

      技術與貿易壁壘是指一國在對本國市場上流通的商品進行管理時,由于技術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證明商品和企業符合標準、法規的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評定程序。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也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世界上大多數采煤國家都建立了依據本國國情的強制性煤礦礦用產品的認證管理體系,以管理國產及進口煤礦礦用產品。作為世界上的第一產煤大國,也必須建立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以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此外,我國煤礦整體地質條件相對較差,災害嚴重,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針對我國煤礦特點,應建立相對較為嚴格的安全標準體系。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進口煤礦礦用產品也必須滿足我國現行標準和煤礦安全有關規定,這也需要進行強制性的認證管理。因此,實施煤礦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需要。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自1990年實施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成立,加大了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安全標志申辦單位和發放數量呈逐年增多態勢,使游離于國家監管體系之外的無證廠家和產品愈來愈少。

      1990年,原能源部下發了能源技字〔1990〕690號文《關于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執行安全標志的通知》,決定對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等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并下發了《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專用安全標志管理辦法》和《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類產品第一批執行安全標志產品目錄》。

      1992年,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作為煤礦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寫入《煤礦安全規程》,明確規定:“涉及煤礦井下安全的產品,必須有安全標志”。

      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力度,下發國經貿安全〔1999〕863號《關于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種類的通知》,重申繼續對煤礦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并明確首批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為11類。

      2000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炭工業局聯合下發煤安技裝字〔2000〕第15號《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強調煤礦礦用產品必須實施安全標志管理。

      2001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先后下發煤安監技裝字〔2001〕第21號《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監察等有關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1〕第31號《關于對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實施安全標志有關問題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1〕第68號《關于進口煤礦礦用安全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和檢測檢驗工作的公告》,明確規定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和進口煤礦礦用產品實行安全

      標志管理。

      2001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煤安監政法字〔2001〕108號),明確規定了安全標志管理的基本要求、取得安全標志的條件和程序、安全標志的監督管理等。同時,公布了《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煤安監技裝字〔2001〕第109號),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共12類118個小類。

      2002年,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寫入《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實施安全標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2〕年34號),對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實施安全標志管理予以進一步明確。

      2003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將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正式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對外予以公告,同時取消了煤礦礦用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制度。同年,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第5號令《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中明確規定:屬于煤礦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2004年,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將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作為煤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之一。《煤礦安全規程(2004版)》進一步強化了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等11個安全標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監管規劃字〔2004〕107號)進一步推動了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200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規定:使用未按規定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認定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83號)正式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推廣到金屬與非金屬礦山。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事業已進入規范發展時期。目前,生產安全標志管理產品的企業約3 500家,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證書約3萬個。其中,10個國家的30個生產商取得了進口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100余個。

      第11篇 煤礦安全生產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工器具的管理,確保各類工器具在采購、保管、檢驗、使用、維修和報廢各環節得到有效控制,確保員工在使用各類工器具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長其使用周期,降低生產成本,結合礦上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礦上各部門、區隊(廠)、車間使用的所有個人工器具、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

      三、工器具分類

      根據礦存的實際情況,將各常用工器具區分為個人工器具、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三類,具體為:

      個人工器具:系指崗位工作、相關設備維護必須的由個人保管、使用的工具及儀器,主要指電鉗工常配工器具、井下清煤用的鐵鍬;

      專用工器具:系指具有固定使用對象或設備并且使用單位或范圍比較單一的工具及儀器,主要指大型設備拆裝、維護用的專用工器具;

      公用工器具:系指由礦上特定部門統一管理、通用性較強的工具及儀器,包括大型的、固定資產核算范圍內的工具及儀器;

      四、工器具的購置

      1、個人工器具的購置原則上由使用、保管的個人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出資購置(涉及安全的個人工器具不在此條范圍內),出資額較大的可向區隊(廠)、礦上申請酌情報銷;

      2、涉及安全的個人工器具(如礦用萬用表、低壓驗電筆)由各區隊(廠)向礦上提出申請統一購置,嚴禁購置、使用“三無”劣質工器具;

      3、專用工器具由各區隊(廠)、使用單位向礦上提出申請統一購置;

      4、公用工器具由統一管理部門根據現場使用情況、工器具報廢情況向礦上提出申請統一購置;

      五、工器具的使用

      1、個人工器具

      1.1、個人出資購置的個人工器具為個人所有,其保管、使用權歸屬出資人;

      1.2、礦上出資購置的個人工器具為礦上所有,由使用的個人負責保管,使用人必須遵守礦上工器具申報、領用、使用、保管、報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

      2、專用工器具由專用單位保管、使用,并遵守礦上工器具申報、領用、使用、保管、報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

      3、公用工器具

      3.1、公用工器具采用集中使用、定點(區)使用、按需使用的原則進行統一管理;

      3.2、礦上將設置專用車間作為公用工器具的定點(區)使用場所,由機電一隊負責專用車間內公用工具器的管理;

      3.3、礦上將設置專用庫房作為公用工器具的出借領用點,由供應科負責公用工器具的借用事宜管理;

      3.4、公用工器具使用單位根據使用實際向機電一隊、供應科提出專用車間內使用、外借使用公用工器具(后附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請單);

      4、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項:

      4.1、工器具的使用者應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則不準使用;

      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應認真核查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并進行使用前的常規檢查,不準使用無合格證、合格證超過有效期、外觀有缺陷、存在安全隱患、質量低劣等常規檢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4.3、外界環境條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時、使用者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不符合規定時不準使用;

      4.4、工器具的使用者應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規范使用工器具,愛惜工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工器具,嚴禁錯用工器具,嚴禁野蠻使用工器具;

      4.5、不得隨意將現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確因生產需要必須改做的,必須經主管部門許可;

      六、工器具的保管

      1、礦上出資購置的所有工器具由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使用人員責任保管,并由實時、實際保管人負責工器具的完好性,對出現工器具損壞、丟失的情況由工器具損壞、丟失責任單位/責任人照價賠償;

      2、個人工器具由使用個人負責保管,對損壞、丟失由礦上出資購置的個人工器具由使用人或責任單位照價賠償;

      3、專用工器具由專用單位負責保管,專用單位須對專用工器具建立臺賬管理,嚴格控制工器具使用年限,未到使用年限的不準申報購置計劃;

      4、專用車間內的公用工器具由機電一隊負責保管,使用單位使用時必須由熟練的專職人員使用,并由機電一隊負責現場安全監護,對使用過程中出現工器具損壞、丟失的由機電一隊、使用單位共同負責;

      5、專用庫房內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應科負責庫內保管、使用單位負責庫外保管,使用單位使用時必須由熟練的專職人員使用,對特種設備、使用時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器具必須有安檢員監護,對使用過程中出現工器具損壞、丟失的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或維修;

      6、專用庫房內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應科負責建立臺賬管理,工器具出借、歸還必須有流水臺賬,臺賬應清楚標明工器具型號、組成部件、數量、責任人;

      7、工器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使用工器具的單位、個人有責任愛護、妥善使用保管以防丟失;

      8、所有工具(個人工具、公用工具及專用工具)原則上不準借礦外單位、個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須經主管礦長批準,相關責任人簽字同意,并出具借條,明確歸還時間,并按期收回,若有丟失,按價賠償;

      9、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由保管單位每季度盤點一次,并及時更新工器具臺賬,結合礦上實際及工器具損毀、報廢情況及時申報計劃;

      10、保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正常損壞的工器具,保管人應時報告主管部門/領導說明情況;在規定期限內非正常損壞工器具,應追究保管人員責任;

      11、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 年,對于易損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5 年,如不到規定的使用周期,工器具因損壞需提前更換,要說明原因;

      12、工器具的存放

      12.1、擺放整齊,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發、存;

      12.2、安全工器具及手動工器具無油污、無雜物、無缺損;

      12.3、工器具圖表、料卡、單據、臺帳、資料等管理有序,字跡工整、清晰無涂改;

      12.4、標志齊全、清晰醒目;

      12.5、根據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盜、防腐、防風、防凍、防爆、防砸、防有害氣體等項措施;

      12.6、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電動工器具應單獨隔離存放保管,同時必須醒目標明“不合格工器具,嚴禁使用”的標志;

      12.7、妥善保存產品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七、工器具的報廢

      1、參照《硯北煤礦生產設備報廢管理制度》執行工器具管理的報廢事宜;

      2、達到工器具使用年限的工器具必須進行報廢處理,確因及需使用、購置價值過大,且還能夠正常使用的工器具可以延期報廢,但累計延期時限不能超過工器具使用年限的一半;

      八、工器具的賠償

      1、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丟失損壞的工器具一律進行賠償。常用手工工具類、電工工具類、日常用工具按原價賠償;鉗工工具類、切割工具類、測量工具類按原價的50%賠償;其它工器具的賠償金額可參考工具的使用年限定出賠償系數,具體如下:

      使用年限不滿1年:系數為1

      使用1-2年:系數為0.8

      使用2-3年:系數為0.6

      使用3-4年:系數為0.4

      使用4-5年:系數為0.2

      2、發現工器具異常而繼續使用,造成工器具損壞的照價賠償;

      3、野蠻使用工器具的,造成工器具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12篇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安全監控管理,切實發揮安全監控系統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1.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間做到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保持室內清潔、工作臺上資料擺放整齊。

      3. 認真觀察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填寫當班各種運行記錄,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及時進行處理。

      4. 認真觀察各地點監控數據有無異常變化,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后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5. 值班人員不得從事與監控系統無關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種操作,杜絕操作失誤。(三)監控系統設備和設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監控設備。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在煤炭行業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 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3.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 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地點測值的地方。

      4.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 要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繪制布置圖。

      5.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 1 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 15 天必須將瓦斯監控探頭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7. 發現瓦斯超限時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2016)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四)監控系統資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監控系統應建立健全各種賬卡及報表:(1)設備、儀表臺賬(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臺賬(3)設備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中心站運行記錄(6)監測日報表(7)安全監測設備月報表、季報表(8)監控系統示意圖,并定期整理歸檔。

      2. 不可隨意更改安全監控主機電腦系統,防止文件的刪除或者數據丟失,保證監控軟件的正常運行。

      3. 當班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傳輸監測數據和上報各類報表及圖紙,負責打印日報表。監控系統值班員每天必須將日監測報表報礦長、總工審核。

      4. 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無數據及瓦斯曲線不正常時,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瓦斯超限報警及系統故障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5. 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將每班下井人數及時發送短信匯報礦長。

      6. 當井下采掘面、通風系統、通風設施、設備發生變化,及時向服務站聯系,做好系統監控圖紙的更新。

      (五)監控系統設備檢修制度

      1. 地面監控中心站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應設置防雷電、防火裝置,監控設備必須專機專用,不得插入 u 盤、光盤等可能攜帶病毒的移動設備。

      2. 井下各傳輸設備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動力電纜等共用,要對電纜進行懸掛,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要求。

      3. 監控室必須配備空調設備及抗靜電地板,配備兩臺主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配備打印機。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 2 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系統必須有斷電狀態、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

      4. 煤礦監控系統、甲烷斷電儀等監控設備的饋電開關、啟動器等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測試,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測試記錄可查。安全監測設備調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傳感器、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本在設備設置地點進行調校。

      (六)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出現監測系統無數據傳輸、瓦斯超限、通訊停止或者風機停止運轉時,應按以下程

      序處理并上報回復:

      1. 監控系統值班員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值班員,并做好記錄;

      2. 調度室值班員應立即匯報當班值班礦領導及總工;

      3. 由當班值班礦領導安排井下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完畢后,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應匯報調度室。

      4. 由監控系統值班員向上級安全監測監控中心回復指令,相關人員要在監控異常情況匯報上簽

      第13篇 x煤礦防爆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人員,必須持有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按照部頒“設備完好標準”和省廳頒發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細則”獨立地進行防爆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失爆現象與不安因素,有權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部門將問題處理后,方能繼續生產。

      2、防爆設備檢查組(管理小組)負責全礦使用在冊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由設備組(電纜組)進行完好狀態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合格者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電管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 、開、機運、機電各隊必須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各單位隊長對本隊區域內的電氣防爆工作負領導責任。機電隊(班)長負具體領導責任,對發現電氣設備失爆問題,各單位要按礦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14篇 煤礦安全培訓及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程與技術規范、煤礦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衛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公布的特種作業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工。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作業。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隊工作特點,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5、其他從業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規定》(國發[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15篇 煤礦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秩序,保證安全教育培訓質量,促進我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教育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礦安全科負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按上級有關部門的培訓計劃安排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組織落實本礦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負責人培訓

      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煤炭工業廳頒發的礦長資格證。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由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并且每年必須參加一次再培訓。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檢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機電、調度等部門負責人;采煤、掘進、機運、綜采、通防等區隊長;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和再培訓。

      第八條 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過期不參加培訓、復審者,操作證自行作廢。

      第十一條 特殊工種培訓考試不及格者,除交補考費補考之外,另罰款100元/人。對不按時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種作業證者,培訓費自付。

      第五章 崗前培訓

      第十三條 井下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如果曾經從事過煤礦行業,憑相關證明可以縮短理論學習培訓時間,但不少于24小時。培訓結束后,安全科組織新工人進行閉卷考試。考試不及格者,重新培訓。考試合格后,必須簽定一年的師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從業人員帶領下工作,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地面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第十四條 煤礦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為:企業狀況及發展前景,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國家有關安全形勢,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井生產概況、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識,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識,機電、提運安全知識,掘進安全生產知識,采煤安全生產知識,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礦山急救常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五條 員工改變工種、調換崗位或操作新設備時,以及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否則不準上崗。

      第十六條 對考試合格人員予以每天50元的學習補助,不考試不及格不參加人員不予發放學習補助。

      第六章 三違人員培訓

      第十七條 我礦“三違”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后方可重新上崗,上崗以安全科開具的上崗通知書為準,任何單位不得在沒有接到上崗通知書的情況下安排“三違”人員上崗,否則對單位責任人按“三違”論處。

      第十八條 “三違”人員培訓時間以安全科書面通知為準,培訓期間按正常上班時間在安全科教室內學習,不得遲到、早退,有事必須請假,培訓時間按請假的天數延后,無故不請假離礦按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 培訓內容是本崗位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音西煤業“三違”界定標準、礦規、礦紀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三違”人員培訓結束,經考試合格后發上崗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三違”人員學習期間,不予以任何補助。

      培訓要求

      1)礦所屬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員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2)全礦員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培訓。

      3)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基本用人原則,新員工必須經過培訓才可以上崗。

      4)各單位要強力推行“手指口述”,“應知應會”、“危險預知”“反三違 樹正氣”等,重視調度會學習及現場提問。

      5)各單位培訓管理員必須積極開展各單位的培訓工作并將培訓工作分類存檔,建立培訓檔案。

      6)各單位要每月展開一次全員培訓,并對根據培訓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需存檔,并上報安全科。

      (一)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訓擋案,實行從業人員一人一檔。

      (二)安全科要及時對主要負責人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等培訓考核發證情況進行統計,并填入個人培訓擋案。

      第二十六條 培訓經費提取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培訓的投入,實行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提取制度。礦根據實際需要提取培訓費用,發生的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 全員培訓質量檢查評估制度

      培訓質量檢查評估,應從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實效性出發,貫穿整個培訓過程和學員上崗后的一段時間內,由專門檢查評估小組,結合每一階段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評估方法,對整個培訓工作實行全過程控制。

      (一)課堂效果評估制度

      1、檢查受訓者上課記錄的筆記,看受訓者是否認真聽講并記筆記。

      2、檢查授課人員是否備課,內容是否充實、有針對性、實用性。

      (二)培訓考評制度

      為了保證培訓質量,提高培訓回報率,培訓后培訓管理者要對受訓員進行考核、評價。考試是考核、評價培訓質量的又一重要環節。內培一律采用閉卷考試,考題要堅持密切聯系實際,并嚴格監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訓質量跟蹤制度

      培訓質量跟蹤制度與考評制度是緊密相關的。考評要根據質量跟蹤的結果進行。

      1、受訓者返崗后,培訓部門要派人定期跟蹤反饋,以發現受訓者在各方面的進步,考察員工是否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實際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進一步發現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次的培訓計劃提供制定的依據。

      2、調查方式采取座談和填寫調查表相結合的方式。

      參加人員為:

      (1)單位分管培訓的領導;

      (2)參加培訓后,返回工作崗位工作的在職職工。

      3、調查座談內容:

      (1)培訓的內容、方式與培訓對象實際生產需要是否合理銜接;

      (2)職工對培訓活動有何建議,是否有“三違”現象。

      4、被調查單位應認真填寫調查表各項內容,并交勞動人事科。

      (四)培訓效果評估制度

      1、對學員的考核:包括學員的考試成績優秀率、及格率,培訓前后實際操作水平的真正變化,培訓前后態度上的真正變化。

      2、對授課人員的授課情況進行評估。

      3、對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礦安全科制定,由礦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16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人員,必須持有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按照部頒“設備完好標準”和省廳頒發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細則”獨立地進行防爆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失爆現象與不安因素,有權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部門將問題處理后,方能繼續生產。

      2、防爆設備檢查組(管理小組)負責全礦使用在冊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由設備組(電纜組)進行完好狀態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合格者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電管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 、開、機運、機電各隊必須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各單位隊長對本隊區域內的電氣防爆工作負領導責任。機電隊(班)長負具體領導責任,對發現電氣設備失爆問題,各單位要按礦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17篇 k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3.3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礦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員的消防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運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藥庫、油脂庫、重點機房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審批后,落實現場監控人,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無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四條 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撤消或損壞。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檢查維護各類用電線路,及時更換,維修老化、脫皮等存在火災隱患的線路。

      第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存在僥幸心理,瞞報火災事故或是不及時采取撲救、疏散措施。臨近單位要給予全力支援,無條件為處置火災提供便利。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無條件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能自己撲救的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自己無法撲救的火災,要及時、準確地向武裝保衛科門或消防機關報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火警或發現火災后,應及時向消防機關報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及時采取應急撲救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撲救時要堅持先救人、后搶物的原則,搶救物品時要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5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單位每月要集中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領用、退料、回收、登記等管理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情況;

      (二)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要填寫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年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要對滅火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1.3.6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對能夠當場改正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當場督促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有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危險部位工作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檢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要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案。

      1.3.7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七條 質標辦要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要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1.3.8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進展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義務消防隊人員花名冊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公眾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簽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3.9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經營的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在火災撲救、火災報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肅查處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麻痹大意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0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科負責解釋。

      第18篇 煤礦通風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煤礦工作的重點,是礦井安全的基石,為了確保我礦的礦井生產,保證我礦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職工認真執行。

      1、瓦檢員負責所轄區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瓦檢員脫崗、空班、漏檢、假檢假報,罰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節嚴重的開除。

      3、所轄區域出現通風系統被破壞、通風設施損壞、有安全隱患,當班必須處理、匯報,不處理、不匯報的罰款50元。

      4、無故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的罰款30元。

      5、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沒有保質保量完成的,罰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斷電撤人”制度、裝炮時不監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罰款50元。

      7、井下停電停風不及時撤人、設置柵欄,不向有關領導匯報罰款50元。

      8、瓦檢員不按規定排放瓦斯罰款50元。

      9、瓦檢員上班時間在井下睡覺,參照第4條處理。

      10、瓦檢員所轄區域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風筒斷開、風筒距工作面超規定不處理而造成工作面無風、瓦斯積聚的對其停止工作。

      11、瓦檢員必須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檢員未到崗,交班瓦檢員不得離開,否則按脫崗處理。

      12、接班瓦檢員及時到工作面接班,不得無故拖延接班時間,否則按空崗處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問題扯皮現象的,兩人各罰50元。

      14、因瓦檢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開除廠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5、下班后瓦檢員必須把瓦斯循環圖表交回,把當班問題向值班領導匯報清楚,否則罰款30元。

      16、圖表填寫一定要字跡清楚,數據準確,否則給予10~20元罰款。

      17、瓦檢員必須把牌板掛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見地點,按規定時間檢查瓦斯,填寫牌板,否則罰款30元。

      18、工人不服從班長及上級領導安排指揮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時間打架斗毆的,不管誰對誰錯,各處罰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傷害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0、各班長發現本班有工人違章、違紀而包庇不管,罰班長20元或撤職。

      21、下井前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下井,并且按曠工處理。

      22、按時參加班前會,遲到者罰款10元。不參加班前會的不準下井,按曠工處理。

      23、有事提前請假,并寫出書面假條,1~2天先經班長批準后隊長批準方可休假,3~7天經科長批準,7天以上需經主管礦長批準,無故不上班,也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長負責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現問題班長負連帶責任,罰款、處理或撤職。

      25、防塵工負責全礦的巷道沖洗、灑水滅塵信領導安排的臨時性緊急工作,一周對所負責的巷道沖洗兩次,保證巷道沒有積塵,否則參照第5條處理。

      26、儀器室必須一天24小時有人值班,保證檢測儀器的正常發放。

      27、所有儀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亂放。

      28、光學瓦檢儀要及時更換藥品、電池及維修,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29、對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儀器不準下井使用。

      30、儀器領用者要愛護儀器,在攜帶和使用過程中嚴禁猛烈摔打、碰撞。

      31、儀器室要保持清潔衛生、干凈整齊、無雜物。

      以上幾條(26~31條)儀器發放工認真執行,檢查發現問題給予儀器工10~20元罰款。

      我礦是高瓦斯礦井,我們通風科是全礦安全生產的保證,是全礦職工的守護神,為了全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請大家一定要遵守紀律,嚴格執行本制度,為我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為我礦的建設做出貢獻。(

      第19篇 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3.3?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礦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員的消防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運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藥庫、油脂庫、重點機房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審批后,落實現場監控人,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無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四條? 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撤消或損壞。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檢查維護各類用電線路,及時更換,維修老化、脫皮等存在火災隱患的線路。

      第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存在僥幸心理,瞞報火災事故或是不及時采取撲救、疏散措施。臨近單位要給予全力支援,無條件為處置火災提供便利。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無條件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能自己撲救的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自己無法撲救的火災,要及時、準確地向武裝保衛科門或消防機關報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火警或發現火災后,應及時向消防機關報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及時采取應急撲救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撲救時要堅持先救人、后搶物的原則,搶救物品時要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5?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單位每月要集中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領用、退料、回收、登記等管理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情況;

      (二)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要填寫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年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要對滅火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1.3.6?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對能夠當場改正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當場督促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有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危險部位工作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檢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要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案。

      1.3.7?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七條? 質標辦要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要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1.3.8?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進展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義務消防隊人員花名冊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公眾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簽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3.9?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經營的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在火災撲救、火災報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肅查處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麻痹大意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0?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科負責解釋。

      第20篇 某煤礦安檢隊跟面安全員交接班管理制度

      根據礦領導總體部署以及礦井當前安全形勢的要求,為不斷提高我礦井下生產期間的安全管理,強化跟面安全員現場檢查能力,進一步規范安全員工作行為,使其能在本崗位充分的發揮安全監管作用。現結合我礦實際安全運行現狀,特制定跟面安全員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跟面安全員必須按時參加調度、隊組班前會,并將會內安排事項及時準確傳達給所在隊組,最后由安檢隊長具體安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安排工作后要及時入井,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井口停留,出現一次無故不入井經濟處罰50元,并在考核標準內予以扣分。

      二、跟面安全員在入井后要嚴格執行工作面電話交接班制度,若出現一次未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對上一班安全員經濟處罰300元,接班安全員因不在指定地點而給交班人員進行簽字給予經濟處罰100元處罰。

      三、隊內所有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交接班,要做到口對口、手拉手交接,必須交接清當班存在問題及下一班注意事項,并履行交接班簽字制度,發現交接班不清一次處接班者和交班者各100元,二次加重處罰。

      四、當掘進(開拓)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安全員必須在工作面進行交接,工作面無人作業時,電話匯報安全指揮中心本班安全生產運行情況后應順工作面到順槽口檢查巷道支護情況,可在順槽口進行交接,否則一次處罰300元,二次處罰500元,并予以停工。

      五、當回采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安全員必須在工作面進行交接,工作面無人作業時,電話匯報安全指揮中心本班安全生產運行情況后應順工作面到順槽口檢查巷道支護情況,可在順槽口進行交接,否則一次處罰300元,二次處罰500元,并予以停工。

      六、接班安全員在接班后首先對各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并以電話形式匯報安全指揮中心安全調度員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對遇特殊地段需要特殊監督的情況下,要立即匯報生產調度室及安全指揮中心,以便作出具體安排,此期間若未經匯報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將按照事前責任追究制度予以嚴肅處理。

      七、以上規定跟面安全員必須嚴格執行,只有在工作面沒有作業人員的情況下方可到指定地點進行交接,在離開工作面前必須電話匯報指揮中心信息科值班員,否則按脫崗處理。另附各工作面具體交接地點及電話號碼表。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為了規范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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