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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02 09:55:06 查看人數:98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 破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4 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5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6 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2.2.7 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8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9 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技科;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辦公室;負責規定職責內的各項安全作業工作。

      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 內容與要求

      4.1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環保部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 破土作業

      4.4.1 破土作業的范圍

      4.4.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4.4.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4.4.3 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由車間負責人辦理,必須經生技科審查批準。

      4.4.4 車間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破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4.4.5 如破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由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4.5 臨時用電作業

      4.5.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5.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由生技科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5.3 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5.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經電工班班長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4.5.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4.5.6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安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4.6 高處作業

      4.6.1 高處作業的定義

      4.6.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6.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6.1.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的。

      4.6.1.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6.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6.2.1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6.2.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6.2.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6.2.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6.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6.3.1 特殊高處作業

      4.6.3.1.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6.3.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6.3.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6.3.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6.3.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6.3.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6.3.2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5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3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6.4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6.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環保部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6.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6.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6.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6.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6.5.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6.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6.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6.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6.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6.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7 起重吊裝作業

      4.7.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生技科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7.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7.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7.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7.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7.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生技科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7.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7.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4.7.8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7.10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業

      4.8.1 設備所屬單位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技術科和安全環保部各一份。設備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生技科和安環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初審,生技科終審,由當班值班長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實施。

      4.8.3 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實施時必須經生產技術科批準。 4.8.4 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4.8.5 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加盲板應緊固好。

      4.8.6 值班長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8.7 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8.9 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4.9 斷路作業

      4.9.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9.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9.3 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9.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9.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9.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行政辦公室,恢復交通。

      4.9.7 斷路作業應按《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9.8 在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8 甲單位到乙單位作業,乙單位要向甲單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單位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單位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第2篇 拋光車間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為了實行電焊、氣割、切割等產生明火和加熱的動火作業中的安全動火,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拋光車間實行動火作業前,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必須停止拋光作業;

      ② 必將現場的粉塵清掃干凈;

      ③ 如果涉及除塵裝置或收塵設施的動火作業,除將動火的部位全部清掃干凈,還必須加插盲板動火部位與系統隔開,或將動火部位拆開移到安全地帶再進行動火作業;

      ④ 將現場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車間;

      ⑤ 現場配置干粉滅火器;

      ⑥ 設專人監護。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員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4、 動火結束,將現場焊渣清掃干凈,并移到安全地帶。

      5、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① 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③ 不進行清先,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⑤ 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⑥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第3篇 工業廠區和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whny/zd-40-2011

      2、生產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 、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第4篇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值班人員對

      生產現場的安全檢查指導,規范生產現場各種作業活動,實現干部管理零距離,現場管理無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

      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地面生產車間和作業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條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責任人為車

      間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以上人員每個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間必須到作業現場走動巡查,把工作重點放在現場。

      第四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必須按照本單位或本車間制定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內容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集團公司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必須結合實際制定車間主任、 副主任、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

      內容。制定走動巡查路線時,要按職責分工,結合車間、作業網點安全管理重點區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動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執行走動巡查時攜帶《走動巡查記錄本》及必要的檢查、監測工具或儀表。

      走動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巡查工作情況及發現

      的問題或隱患填寫在《走動巡查記錄本》上,并及時安排解決。《走動巡查記錄本》每月一本,填寫完畢后交由安監部門存檔保管,用于

      檢查、考核。

      走動巡查過程中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安排現場帶班人員或作業人

      員進行處理;發現重大隱患問題時,應當現場監督處理;發現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問題時,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撤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人員安排、走動巡查時間、走動巡查路線、重點巡查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員每個作業班至少巡查走動一次;確保生產車間、

      作業網點凡是有人員作業活動的區域、有設備工作的場所巡查到位全覆蓋、無死角。

      第七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檢查或隨時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管理人員《走動巡查記錄本》進行檢查、對

      隱患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各礦、廠、站安監部門在每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上對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集團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根據本單

      位實際,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單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5篇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

      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根據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填寫安全防護措施并簽字。監護人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并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4、一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廠長審批。一級作業高度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5、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工藝技術員審核后,經分廠主管工程師復檢簽字后報分廠主管廠長審批。二級作業高度為5—15m;三級作業高度為15—30m。

      6、特級特殊高處作業由分廠安全負責人初審后,經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報總廠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掛鉤怕須掛在結實牢固的特件上,不準掛歷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不準低掛高用,暫時不用時,應把安全繩隨身纏好。

      9、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準向下投,堆放在腳手架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就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6篇 化工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動土作業

      第一條: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動土,在動土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

      第二條:凡在廠區內動土,動土單位要逐項填寫《動土許可證》,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圖和必要的斷面圖,由設備、生產處等部門會簽,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三條:《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土作業單位保留一份,報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認真落實動土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第五條:動土接近地下電纜、管道等埋設物時,要輕挖;當遇到地下設備及不可辯明物體時,應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地下有電纜和管道時,嚴禁機械挖土;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與墻、柱、臺階等建筑物應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條:在挖掘的溝周圍要設置圍欄及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第七條: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八條: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九條: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十條: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第十一條: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完畢后,動土單位必須負責恢復到動土前的原樣,如果損傷附近建、構筑物,必須按原樣修復。

      第十三條:動土作業人員違*土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單位未審辦《動土許可證》進行動土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節 高處作業

      第十五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一級高處作業為2-5米;二級高處作業為5-15米;三級高處作業為15-30米;30米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七條:在高處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監護人一份,作業單位一份,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二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門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三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高處作業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作業負責人要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腳手板兩端必須綁牢固定。

      第二十二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平穩,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為宜,應設置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必須和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或設置防護措施,作業用金屬材料至少距離裸導線2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易滑鞋等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五條: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等不宜登高的病癥者,不能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交叉時要設安全網、防護欄等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對象,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對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

      第二十八條: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做好記錄,并應監督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節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監督員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三十五條:拆除和對象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四節 爆破作業

      第三十六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條: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九條: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條: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條: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火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第四十三條: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節 焊接作業

      第四十四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或檢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試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不足更換時,必須留有余壓。

      3.溶解乙炔氣鋼瓶和氧氣鋼瓶之間安全距離為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4.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四十六條: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辯認。

      4.在特殊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五十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爐堂、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安全檢修操作票,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并清洗、置換。

      第五十一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五十二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五十四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五十五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第五十七條:在設備內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安全規定處,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五十八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七節 抽加肓板作業

      第五十九條: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肓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處分別保管、使用。

      第六十條: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肓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六十一條:抽加肓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肓板的工作,應繪制肓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條: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肓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節 起重吊裝作業

      第六十三條: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裝物雖不足1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四條: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六十五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六十六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試吊檢查。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九節 裝卸、搬運作業

      第六十七條:各部門應根據職工的技術、經驗、體力及特殊生理情況調配工人與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條:各部門應指派有經驗的職工在現場負責指導裝卸、搬運工作的進行。

      第六十九條:女工及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男工,其單人的負重量一般的不得超過25公斤;兩人抬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第七十條:男工單人的負重量,最高不得超過80公斤。

      第七十一條:50公斤以上的貨物,由一個人搬運時,應有人搭肩,必要時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條: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單件貨物,應使用手推車、滑板等搬運工具進行搬運。

      第七十三條:500公斤以上的單件貨物,應使用絞車、滑車、起重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搬運。

      第七十四條:裝卸、搬運超過80公斤的單件貨物,如按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執行確有困難時,應組織多人抬運;多人抬運時應在抬運工人中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兩人抬運時每人的平均負重量不得超過70公斤,抬運的人數增多,其平均負重量應適當遞減。

      第七十五條:單人負重50公斤以上的貨物,在平地上的搬運距離最遠不得超過70米,超過70米時,須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運;在斜坡上(如跳板、樓梯、坡道等)進行搬運時,其搬運重量或搬運距離應適當縮減。

      第七十六條:裝卸、搬運作業使用的跳板應堅實牢固,搭設跳板的坡度不應大于1:3,并根據需要設置來回跳板和防護、防滑等設備。

      第七十七條:裝卸、搬運作業場所應保持整潔,道路應平坦,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七十八條:供裝卸、搬運使用的工具和機械應由部門經常檢查、保養,隨時保持其完好狀態;吊車起重機等機械應由受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駕駛。

      第七十九條: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供給職工以墊肩、手套、口罩、眼鏡、面具等防護用品。

      第八十條:經常進行裝卸、搬運的場所,應設有職工休息的處所,如供給足夠的飲水,并應備有簡單的醫藥和急救設備。

      第八十一條:從事裝卸、搬運工作的職工每次連續工作兩小時后,應有不少于10分鐘的間歇時間,間歇時間按工作時間計算。

      第八十二條:危險性物品的裝卸、搬運,除遵照上述各項規定外,應該嚴格執行關于危險性物品的有關規定。

      第十節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司證”。

      第八十四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危險識別

      1.作業前,召集有關技術人員,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關證件(生產用臨時電的證明材料),到設備能源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配送電單位負責人即部門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相應的安全措施內容。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具體施工作業人員、現場工作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八十六條 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原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組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5、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6、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7、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8、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9、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10、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11、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12、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八十七條 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設備能源處留存,第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施工單位持第三聯。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3.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

      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七條 管理職責劃分

      1.設備能源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2.生產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審批

      3.安全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管理。

      4.配送電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安裝和拆除。

      5、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節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條 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九十三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對象、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九十四條 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在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作業;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

      (4)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瓶站;

      (5)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等。

      3.二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基建)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九十五條 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消防部門領導簽發,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存檔備案。

      第九十六條 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消防部門領導簽發,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九十七條 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后,報單位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第九十九條 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單位生產部門、技術部門、設備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廠有關領導批準。

      第一百條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條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第一百零二條 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一百零三條 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能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的“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化驗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五天(120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條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 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條 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條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條 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用火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習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3.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存放在辦理用火的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或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由消防部門存檔。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企業消防管理部門備案;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第一百二十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一百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加油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每班作業要指定安全防火負責人和兼職現場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本站現場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組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組織學習安全知識,進行防火、滅火的訓練,持證上崗。

      3、加強對明火的管理,站內嚴禁煙火,嚴禁在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如: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靜電工作,站內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

      5、站內各種設施應按規定加裝地線和防靜電裝置,嚴禁用塑料容器加裝和存放汽油。

      6、全員要每日對站內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生事故應迅速匯報。

      7、站內嚴禁吸煙、打手機,加油時機動車應熄火。

      8、站內及油站周圍100米內無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內入油時,必須有專人監護,罐車接地線再放油。

      10、滅火器材由專人管理、維修、失效立即更換,保持靈敏有效,不準作它用。

      第8篇 臨近帶電停電不停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臨近帶電停電不停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

      第二條:施工現場必須采用tn-s及三相五線制系統,pe、n線必須分開設置,禁止使用四芯電纜外附一根導線的做法。pe線上嚴禁設置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

      第三條:每個項目部必須設一名專職持證電工對臨時用電系統進行維護、檢查接線等工作。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配電箱、開關箱的基礎進行硬化。

      第五條:電纜線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

      第六條: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周邊、機動車道、起重機等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要符合規范要求;如果達不到安全距離的要求,必須采用防護措施。

      第七條: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應設置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在總箱內和開關箱內設置漏電保護器,達到兩級保護。其漏電動作電流和漏電動作時間要符合規范要求。

      第八條:總配電箱內應設置總隔離開關和總漏電保護器或各分支保護器;分箱內設置總隔離開關和分支隔離開關;開關箱內設置隔離開關和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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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第九條:pe線除在配電室或總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或末端處做重復接地,接地電阻值符合規范要求。

      第十條: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條: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實現“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第十二條:無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間場所,應編制單項照明用電方案。

      第十三條: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現口,應設在箱體底面。

      第二十三章施工現場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為了提供和維護工作場所和相應設施,滿足施工生產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項目部在工程進場前,做好工作場所和設施需用計劃的編制工作,報安全科長審核,分公司經理審批。

      第二條:項目部依據繪制的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位置,報安全科、安全處審核,安全副總經理審批后實施搭設工作。

      第三條:基礎設施的搭設工作必須在工程正式開工前完成,并通過安全科、安全處共同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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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第四條:基礎設施的搭設標準根據工程申報的文明工地等級來確定,具體標準參照《文明施工標準》。

      第五條:基礎設施的搭設工作由項目部負責實施,安全科負責搭設過程中的現場檢查、指導,市公司安全處負責對搭設標準落實情況的監督工作。

      3

      第9篇 某工廠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與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工作內容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 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 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 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 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

      第10篇 某罐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罐內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

      2、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程序:

      4.1切斷

      4.1.1 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 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 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 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 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 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2 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3.1.3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 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 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 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 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 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 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 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 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 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 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 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 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第11篇 共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各項目部: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施工部門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工程項目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叉作業的定義及所涉范圍

      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交叉作業包括立體交叉作業和平面交叉作業。

      2、交叉作業的范圍是指在通一施工區域內進行的有關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問題,本工程涉及的交叉作業有:土方開挖與基坑支護,起重吊裝,腳手架搭拆,模板安拆,焊接作業,拆除作業等等。

      二、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作業活動在同一區域內進行,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秩序嚴,機械設備復雜,聯絡不暢等,故作業干擾多,需配合、協調事項多,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不良等因素動態性強,造成隱患多而不確定,造成后果嚴重(涉及多方),可能發生物體打擊、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火災、觸電等事故。

      三、交叉作業的管理要求

      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各參建分包單位進場施工時,除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外,還需根據各自作業區內的實際情況,與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對方的分包單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監督與協調,通過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

      四、交叉作業的管理

      1、同一區域內各分包單位,應相互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明確交叉作業聯系人,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總包單位在生產協調時,同一作業區域內施工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必須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2、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向對方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獲得對方書面批準,并落實交叉作業安全措施后方可進入他人作業場所施工。

      3、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尤其是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交叉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雙方施工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施工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施工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施工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相關方的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理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施工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商解決,清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

      五、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1、雙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如腳手架搭拆、模板安拆、起重設備安拆、外墻裝飾等),應在作業前對施工區域采取隔離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專業人員負責統一指揮,檢查現場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作業現場,吊物運行下路線下方所有人員應無條件撤離;指揮人員站位應便于指揮和了望,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地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鉤應有安全裝置;吊裝作業前,起重指揮人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方可起吊。

      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事先通知對方做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消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火災。焊接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現場,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4、各方應自覺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暢通,不得隨意占道或故意發難。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確定運行路線,確認影響區域和范圍,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標識、引導人員監護),防止碰撞其他物件和人員,車輛進入施工區域,須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行,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道。

      5、同一區域內的施工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施工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征得對方的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好施工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2023年1月8日

      第12篇 罐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1、目的:為了加強罐內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 2、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程序:

      4.1切斷

      4.1.1 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 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 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

      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 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 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

      1.1 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

      1.2 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3.

      1.3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 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

      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 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

      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 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

      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 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 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 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 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 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 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 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 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 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

      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

      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第13篇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為保證生產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內容:公司所有生產場所及作業人員。

      三、場所安全要求:

      1、進入須配戴防護用品的作業現場人員,必須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如防護口罩等。

      2、作業前應按要求對機器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危險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讓物品隨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臨時用電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檢查和維護,臨時拉線要妥善保護。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組織和人員,進行經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備充足適用,布局合理,消防設施1米內不得堆放物品。

      3、對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設有專用庫房和地點存放。存放領用專人管理,嚴格手續。

      4、明火作業,采取專人檢查批準,實行“動火證”制度,現場禁止吸煙,必要時設置安全的吸煙場所。

      五、場容、衛生、環保措施:

      1、路平整暢通,無積水。

      2、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

      3、做到搬運物料等,不沿途遺灑及清掃維護。

      4、生產區內外保持清潔衛生,生產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5、供應充足的飲用水,禁止飲用不清潔的生涼水。

      6、隨時注意治理冒、滴、漏等現象。

      第14篇 運輸礦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礦車駕駛員必須注意休息,保持精力充沛,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嚴禁酒后駕駛車輛,禁止將車交給非崗位人員駕駛。

      2、認真做好設備每班潤滑、檢查及故障處理等出車前檢查保養項目,以及運行中及收車后的“一班三檢”,確保設備安全狀況良好。

      3、禁止超速行駛,嚴禁手腳制動聯用;晴天視線良好,石灰石礦山礦車上山最高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下山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砂巖礦山礦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4、雨天路滑,雨霧視線不清,應開亮車前黃燈與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砂巖礦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前后車間距應不少于50米,視距不足20米時,啟動雨霧天氣石灰石生產應急預案(附后)。

      5、冰雪或多雨季節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車距應不小于50米;拖掛其他車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6、駕駛室內嚴禁超座,駕駛室外嚴禁載人。

      7、車輛行駛時必須各行其道,嚴禁占道行駛、超車行駛;車輛下坡時,兩車距必須保持50米以上;平路行駛必須保持30米以上;車輛下坡嚴禁空檔和熄火滑行。

      8、禁止在運礦道路上及連接路口處調頭、倒車。

      9、禁止在裝、卸點處不按順序搶裝搶卸,裝車時駕駛員需將車做駐車制動,不得離開駕駛室,裝料時,禁止將身體任何一部位伸出窗外,每次卸完料必須等車大箱落下后方可起步。

      10、禁止在各連接路處爭道搶行,在連接道路口處,做到提前減速,并“一看、二等、三通過”。

      11、嚴格按照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禁止私自動用礦車和將礦車當做代步工具使用,凡礦車停車時,人離開駕駛室,必須拉好手剎車,并做好相應的防滑溜措施。

      12、雨霧天行車時,嚴禁使用緊急制動,以免車輛側滑發生事故。

      13、在對車輛檢查、維護保養時,應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運行中檢查底盤時要將車輛停放于平坦位置,將車輛熄火并做好相應的防滑溜措施后方可進行,同時注意防止設備高溫部位燙傷,上下車輛手要抓牢、腳要踩穩(嚴禁跳車),防止滑跌造成人身傷害。

      第15篇 三煉作業區狹小空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本作業區進入狹小空間作業的管理,通過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的安全對策,防止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作業區各組織各區域在本本作業區范圍內進入狹小空間的作業活動。

      3定義

      3.1 進入狹小空間作業: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冶煉罐、包、煙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職責

      4.1 各需要開展進入狹小空間作業活動的部門負責按照本規定要求具體組織實施進入狹小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各作業部門主管為本工作的作業負責人,也是生產、施工安全監工責任者,監督整個作業全過程,本工作作業負責人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離開,需書面指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監工責任者。生產、施工安全監工責任者主要安全職責如下:

      1)作業前,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告知,使作業人員明白作業的內容、潛在的危險、需配備的防護用具,并落實安全對策。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危害識別,列出危害因素清單,危害因素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氣體危害

      b)窒息危害

      c)有毒有害氣體

      d)可燃氣體和爆炸性氣體

      e)被淹沒/埋沒

      f)機械危害

      g)其它,如電擊、溫度、輻射、噪音等

      (2)必須采取以下危害預防行動

      a)評估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潛在的危害的程度;

      b)制定措施消除、控制或隔離在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的危害;

      c)在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檢測受限空間中的氣體環境;

      d)保持安全進入的條件;

      e)預測在受限空間里的活動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

      f)預測空間外活動對受限空間內條件的潛在影響。

      (3)按照以下次序和控制手段處理危害:

      a)消除危害。

      b)使風險減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c)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4)在進入受限空間前,制定具體的救援計劃,各類救援物資必須到位備用。

      (5)在進入受限空間前,相關的人員已經接受培訓。

      (6)進入受限空間時,監護人應將所要求的表格和記錄存放在現場。

      2) 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及時糾正。

      3)作業后,督促作業員將作業現場清理。

      4.2 生產技術室負責對各生產、外來施工方在我作業區內的進入狹小空間作業活動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3 生產技術室負責對我作業區范圍內各類進入狹小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 工作程序

      5.1 一般安全規定

      5.1.1 在進行狹小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填寫《狹小空間作業許可證》。流程:作業單位-設備部門-檢修部門-生產技術室監測-展開作業-生產室歸檔。

      5.1.2 生產、施工安全監工責任者按4.2項目要求履行職責,嚴禁脫崗、離崗。

      5.1.3 在進行狹小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按《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管理規定》、《火災應急預案》等相關文件處理。

      5.1.4 《狹小空間作業許可證》必須由生產技術室(必要時外部監測機構)確認作業環境符合進入狹小空間作業條件后,才可進行核認審批,盲目核認審批造成的事故,追究核認審批連帶責任。

      6 一般安全要求

      6.1氣體檢測

      在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應檢測受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

      6.2照明及電氣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小于24v的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良好。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設備。當受限空間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機具。

      6.3 防墜落

      受限空間作業面存在墜落風險時,必須按照高處作業相關規定制定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包括如何在行走表面、工作平臺和升降電梯、腳手架、梯子上防人員墜落的措施及救援方法)。

      6.4 個人防護裝備

      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依據相關的防護標準,確定個人的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穿戴。

      6.5工具、材料清點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7 具體工作要求

      7.1 檢修作業

      1) 在狹小空間從事檢修作業前,首先要對狹小空間內的環境進行安全確認,辨識狹小空間內的危險因素,制定明確的檢修計劃和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工作。

      2)作業前要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系,同時將該狹小空間內的機械設備聯動電源切斷并按照相關要求掛停電牌。

      3) 在狹小空間從事檢修作業時要對所使用的檢修工具、備品備件進行安全確認,在確認符合相關行業要求后方可作業。從事檢修作業過程中禁止啟動任何機械設備,如確時需要啟動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要暫時離開方可啟動。

      7.2 起重作業

      1)狹小空間內從事起重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在掛號吊索具離開后方可進行吊運。

      2)在狹小空間內使用抓斗取物時,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如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進入時,要有專人與起重操作人員和狹小空間內操作人員取得聯系并對安全情況進行確認,同時抓斗不得失控。

      7.3 焊接作業

      1)在狹小空間內從事焊接作業要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確保受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在狹小空間內從事焊接作業時,電焊機、各類氣瓶等不得搬入作業空間內。電焊作業要事前對所使用的焊機進行檢查,焊機必須安全良好符號工作要求,焊機電纜線不得有損害裸露現象,焊把要完好無損,防止觸電事故。氣焊作業要事前對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氣瓶、氣帶、氣焊槍等進行檢查,相關設施必須安全良好符號工作要求。

      7.4 其它作業

      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要求。

      第16篇 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一、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增強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 要做好作業檢修安全工作首先必須保證作業人員對作業過程安全技能的全面掌握,作業過程能否安全順利進行,操作是否規范是關鍵,作業人員必須提高安全技術能力,熟練掌握檢修作業程序,規范操作行為,確保正確的使用工具和杜絕誤操作。

      其次,作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的高低也是作業安全的關鍵,作業人員必須提高警戒,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面的分析,對可能存在的危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確保作業過程不受傷害。

      二、明確施工任務,作業前進行危險性分析,做好檢修準備工作。

      作業之前,首先要明確作業檢修的具體工作內容,搞清楚設備、裝置操作介質、停車后設備內部介質置換清理情況等進行危險性分析,確定危險種類及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明確施工前的安全檢查;

      施工中的監護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作業注意事項、應急對策;

      施工之后的安全復查,消除對后續作業的威脅等。

      作業人員明白自己的作業場所和作業環境的具體情況,在作業時才能夠引起高度的重視,杜絕有可能引起事故的操作和施工,對于避免造成傷害和損失能夠起到積極的預防作用。

      三、明確責任,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職能 作業檢修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現場指揮人員、作業組織實施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票證審批人員等都應明確自己所肩負的安全責任,認真負責的履行自己的義務,確保檢修過程的有序安全進行。

      作業人員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遵守作業注意事項,對作業環境全面了解,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充分的認識。

      監護人員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責,監督作業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作業過程進行全程監護,對異常情況采取正確果斷的處理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現場指揮人員應對作業現場環境和設備相當了解,并掌握足夠的安全技術知識,對各種可能存在的危險能預想、預知,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能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作業組織實施人員在布置任務時,應周全考慮作業檢修的不安全因素和應對措施,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對作業注意事項進行交代和強調。

      安全監督人員要及時對作業檢修過程進行檢查,制止各種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督促各級人員履行職責,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

      票證審批人員必須對作業過程安全負責,對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對作業人員的作業能力進行評價,保證各項措施的正確。

      四、加強作業現場管理

      1、作業現場預留通道在裝置上檢修,預留安全通道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外協施工人員剛進入施工現場,對于施工現場環境不熟悉,因此,在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之前,必須進行探路工作,有條件的在拐彎等處以較醒目的箭頭指示行走。

      安全通道不應僅單向通行,至少可以從2個方向離開作業區域,避免只留一條安全通道,阻礙人員遇險撤離。

      2、規范臨時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檢修工作中,難免將平臺或欄桿扶手切割開,以便吊裝物件或移出更換的設備,在切割部位必須加設臨時的防護圍欄。

      這些臨時設施應嚴格對待,不能隨意進行,更不應該采用塑料繩或棕繩進行,因為它們屬軟性材料,不能有效阻擋人員越過安全區發生事故,所以對于切割部位應采用鐵柵欄搭設封閉圍欄進行。

      圍欄高度為

      1.2~

      1.5m為宜,且設雙橫桿,圍欄邊緣離切割部位邊緣最少不應小于500mm,夜間在圍欄周圍還應設置警示燈。

      3、平臺占用需進行規劃,不能隨意堆放檢修更換的塔內件、改造用的小配件等往往不可避免地需要暫時堆放在平臺上。

      針對此情況,在占用平臺時,首先要考慮物件重量不能超過平臺承受能力的0.6倍,防止平臺被壓變形。

      堆放在平臺上的物件高度不得超過平臺扶手高度,堆放層數最多不宜超過4層,否則有可能引起失穩,導致堆放物件倒塌或墜落。

      物料堆放時,首先要考慮留出600mm人員通行寬度,盡量將物件堆放在平臺的死角處,不占用通行區。

      物料擺放要平穩,如放置較大的異形件,還需用手拉葫蘆與臨近的設備固定牢,防止異形件因自重策動而發生墜落情況。

      4、搞好多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檢修工作中,多層作業不可能消除,其最大的危險是墜物打擊,它將會導致較大的傷害,因此,多層作業應將重點放在預防物體墜落情況的發生。

      首先確定上層作業區使用的工具及拆換的部件,依情況搭設全面積跳板(俗稱:滿堂紅),在跳板上鋪滿鐵皮,邊角處需用2層石棉布封堵。

      其次,對于使用的小型工具(如:手錘、扳手等)應用繩子系扣,套在操作者的手腕上,拆卸的物件事先應有良好的固定,拆除后盡快移出作業區。

      五、細化其它管理工作的內容 要求檢修工作中的滅火器配備應針對附近裝置的工作介質而定,不能圖省事一律配備干粉滅火器。

      因為有些火情用干粉滅火器不能很有效,尤其在露天有風的作業環境,干粉噴出后,會被風吹散而起不到作用,因此在配備滅火器材時,應以多種類為原則,以適應不同的著火源。

      檢修工作中,有的設備內部有時還會出現介質雖經置換和吹掃,但經過一段時間后,死角處積存的介質又會揮發而形成有害氣體的現象。

      因此,人員在進入這些區域作業時,首先要有軸流風機不間斷地進行新鮮空氣的補充,其次,人員要帶防毒面具,防止內部介質的不均勻殘存而引發中毒事件。

      檢修中所使用的腳手架搭設應嚴格按照要求執行,做到橫平、豎直,這樣桿與桿之間受力及力傳遞效果較好,腳手架才能比較穩定。

      總之,檢修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是比較復雜的,但是如果能做好預先分析、作業中的監督、作業后的復查,不給后續作業留隱患,作業檢修是有安全保障的。

      第17篇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適用于化工單位各類臨時用電。電器所屬單位內部人員作業不必要辦理審批手續。

      2、凡生產和生活設施用電需使用臨時電時,用電單位應向電器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由電器人員安裝臨時線供電。

      3、臨時用電使用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0天。若需延長者必須提前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10天。但基建施工臨時用電可按施工期限執行,若正式線路已符合通電條件時,則臨時用電線路,應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請部門在臨時用電結束時應向電器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結束手續。

      5、臨時用電施工項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吊裝、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6、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安裝臨時用電時,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和拆除,并應有安裝和拆除記錄,嚴禁非電氣人員進行電氣工作。

      7、用電部門應對安全用電負責。臨時用電線路裝設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66—88)有關要求。

      8、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9、防爆場所不宜裝設臨時線,如確需要,必須經安全部門同意。

      第18篇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交叉作業都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

      2.需要交叉作業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叉作業方案、明確交叉作業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對于進入危險區域(進入有限空間、維修電器設施、運轉設備等作業)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業或施工,安排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前,所在部門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本部門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作業人員向所在部門了解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要求和安全事項。

      5.作業時,所在部門必須派人監護,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6.由于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經安全調查組調查后,由責任人員的部門承擔事故責任。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

      第19篇 汽車起重機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職責

      3.1安環管理室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對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2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內容和要求

      4.1 危險作業范圍

      4.1.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 帶電作業:電壓在42伏以上的帶電維修作業。

      4.1.3 有中毒危險的作業:指進入密閉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資存放和使用場所等有可能產生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1.4 禁火區動火作業:指在公司規定的禁火區及壓力容器與管道、儲(輸)油容器與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資貯存和使用場所等設備或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4.1.5 大型物件吊裝作業:指公司大型設備、設施吊裝作業或使用多臺起重設備的安裝作業。

      4.2 一般規定

      4.2.1 各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報安環管理室審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批準后,才可進行作業。

      4.2.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時期及正常情況、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三種情況的操作方法,教育每個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認真落實執行。

      4.2.4 危險作業都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4.2.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4.2.6 作業中,作業人員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4.2.7 作業及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實。

      4.2.8 作業前應對現場人員進行清理,作業場所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停留。

      4.3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1高處作業時要穿軟底鞋。采取的安全措施如配備安全帽、安全帶、水平牽引繩、登高用具、圍欄等,經監護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4.3.2保證工作場所牢固、穩定,不松動、不擺動。不得在石棉瓦及玻璃鋼瓦的架空處行走;在屋面作業要有防止滑跌的措施。高空作業使用的平臺、吊籃門應鎖緊、欄桿應牢固可靠。

      4.3.3不準在雨天、六級以上的強風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4.3.4 高處作業人員應配置專用工具帶(箱),禁止在高處拋扔工具和其他物體,必要時應搭設安全防護網。

      4.4 帶電作業安全規定

      4.4.1 作業時要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平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能完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接觸。

      4.4.2 遵守電氣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

      4.5 有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安全規定

      4.5.1 進入不明安全狀況的有限空間(如:長期封閉的深坑、洞、地道、容器)作業前,事先應確認是否存在有害氣體或不明氣體,必要時進行空氣成份檢測。如檢測超出安全標準,應進行通風或空氣轉換,直至合格為止。

      4.5.2 作業時,應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應戴好防毒面具、安全繩(帶)等保護用具。

      4.5.3禁止單獨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確定好聯絡方式,以便隨時了解作業人員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4.5.4 進行上述作業時,照明必須采用安全電壓。

      4.6 禁火區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4.6.1 在公司禁止動火的場所(如涂裝作業場所、危險品倉庫及存儲點等),事先應向安環管理室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清理易燃和易爆品,對空氣進行檢測,確認符合安全標準,方可動火。

      4.6.2 在公司禁火設施上(如密閉容器、壓力管道、輸油管道等),首先應切斷油、氣等可燃物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4.6.3 在禁火區或禁火設施上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保證通風良好;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應進行卸壓。

      4.7 大型物件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4.7.1 作業前應進行場地清理,保證作業時有足夠的空間,對起重設備、吊裝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4.7.2作業區域應設置圍欄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派人員進行監護、警戒。

      4.7.3 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起重作業安全規程,并帶安全帽。

      4.7.4吊裝作業如存在高處作業的情況,還應按4.3條要求落實高處作業安全措施。

      第20篇 建筑二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工、起重機司機、起重司索指揮作業人員、外用電梯司機、卷揚機司機、廠機司機、壓力容器鍋爐工等),必須經當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作業。

      2、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人事原崗位作業。

      4、項目部要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0篇范文)

      1 目的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2.2 申辦廠內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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