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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一(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7 07:01:27 查看人數:23

      煤礦安全規程一

      第1篇 煤礦安全規程一

      第一章開 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鶐r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拷蜻M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煽s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刂彭敃r,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并與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臺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邕^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并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后,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并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第八十八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沖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 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2篇 2023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2016版《煤礦安全規程》

      露天煤礦

      一般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五百一十一條采用鐵路運輸的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當設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一十二條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后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路線或者礦山道路時,必須止步望。

      (四)跨越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桿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條嚴禁非作業人員和車輛未經批準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一十四條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區、滑坡區等地點,應當充填或者設置柵欄,并設置警示標志;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當設圍欄,配電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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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盤應當加鎖,并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志;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物品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志;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志;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志。

      嚴禁擅自移動和損壞各種安全標志。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條在下列區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

      (二)爆炸物品庫爆炸危險區內。

      (三)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爆破、巖體變形、塌陷、滑坡危險區域內。

      第五百一十六條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并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一十七條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檢修和維護,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范圍內,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或者通過。

      移動設備應當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者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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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一十八條設備走行道路和作業場地坡度不得大于設備允許的最大坡度,轉彎半徑不得小于設備允許的最小轉彎半徑。

      第五百一十九條遇到特殊天氣狀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大霧、雨雪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二)暴雨期間,處在有水淹或者片幫危險區域的設備,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帶。

      (三)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起重和高處作業。

      (四)遇有8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輪斗挖掘機、排土機和轉載機作業。

      第五百二十條作業人員在2m 及以上的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或者設置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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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鉆孔爆破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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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鉆鑿坡頂線第一排孔時,鉆孔設備應當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者調角布置(夾角應當不小于45°);有順層滑坡危險區的,必須壓碴鉆孔;鉆鑿坡底線第一排孔時,應當有專人監護。

      第五百二十四條鉆孔設備在有采空區的工作面鉆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三節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條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賬、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以及過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自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二十六條爆炸物品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區域負責人應當對爆炸物品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點,20m 以內嚴禁煙火,10m 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必須放在距炮孔炸藥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條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嚴禁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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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者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腳線、導爆管及導爆索損壞時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四)機械化裝藥時由專人現場指揮。

      (五)預裝藥炮孔在當班進行充填。預裝藥期間嚴禁連接起爆網絡。

      (六)裝藥完成撤出人員后方可連接起爆網絡。

      第五百二十八條爆破安全警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爆破區域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實行《三聯系制《。

      (三)因爆破中斷生產時,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條安全警戒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拋擲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區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三)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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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三十三條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當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五百三十四條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按下式計算:

      r=(k/v)1/a·q 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 ―――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 ―――藥量指數,取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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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三)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者試驗。

      第五百三十五條爆破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條在高溫區、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二)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方可裝藥起爆。

      (三)高溫孔應當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者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三十七條爆破后檢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后5min內,嚴禁檢查。

      (二)發現拒爆,必須向爆破區負責人報告。

      (三)發現殘余爆炸物品必須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第五百三十八條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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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地面網路連接錯誤或者地面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以再次連線起爆。

      (三)嚴禁在原鉆孔位鉆孔,必須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徑處重新鉆與原孔同樣的炮孔裝藥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處理時,應當報告礦調度室,并指定專業人員研究處理。

      第三章采裝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百三十九條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四十條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通信線路、供排水系統、安全擋墻等的正常布置。

      單斗挖掘機采裝

      第五百四十一條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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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挖掘機應當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者行走距離超過300m 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當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當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條輪斗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條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條單斗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停止作業時,上下設備梯子應當背離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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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四十五條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 內,駛出工作面20m 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者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百四十六條單斗挖掘機向礦用卡車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與卡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卡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當由勺斗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廂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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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五)裝入卡車里的物料超出車廂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第五百四十七條單斗挖掘機向自移式破碎機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卸載時,勺斗斗底板下緣距受料斗不得超過0.8m。嚴禁高吊鏟斗卸載。

      (二)自移式破碎機突出部位距單斗挖掘機機尾回轉范圍

      距離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四十八條操作單斗挖掘機或者反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勺斗載人、砸大塊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者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反鏟上挖作業時,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下挖作業時,履帶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嚴禁裝載鐵器等異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條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者

      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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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一)公路運輸時,兩者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條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并報告調度室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者有滑動跡象。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者大塊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險的采空區或者自然發火區。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者掘溝遇水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五十一條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電纜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三節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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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五十二條破碎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開沉降、塌陷、滑坡危險的不良地段。

      (二)卸車平臺應當便于卸載、調車。

      (三)卸車平臺應當設礦用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及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防護擋墻。

      (四)卸車平臺應當有良好的照明系統,并有卸料指示信號安全裝置。

      (五)移動式破碎站履帶外緣距工作平盤坡底線和下臺階坡頂線距離必須符合設計。

      第五百五十三條破碎站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處理和吊運大塊物料時,非作業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二)清理破碎機堵料時,必須采取防止系統突然啟動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條自移式破碎機必須設置卸料臂防撞檢測、過負荷保護和各旋轉部件防護裝置。

      輪斗挖掘機采裝

      第五百五十五條輪斗挖掘機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二)嚴禁挖掘卡堵和損壞輸送帶的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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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調整位置時,必須設地面指揮人員。

      第五百五十六條采用輪斗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

      續開采工藝系統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可能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方可使用。

      (二)各單機間應當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生故障時,

      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匯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拉斗鏟作業

      第五百五十七條拉斗鏟行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和調整作業位置時,路面必須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巖石。

      (二)變坡點必須設緩坡段。

      (三)當行走路面處于路堤時,距路邊緣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設計。

      (四)地面必須設專人指揮、監護,同時做好呼喚應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時,必須重新確定行進路線或者處理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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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嚴禁使用行走靴移動電纜。

      第五百五十八條拉斗鏟作業時,機組人員和配合作業的輔助設備進出拉斗鏟作業范圍必須做好呼喚應答。嚴禁鏟斗拖地回轉、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設備上方通過。

      第四章運輸

      鐵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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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r―――曲線半徑,m。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條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面或者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望條件,并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得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 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公路運輸

      第五百六十四條礦用卡車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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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六十五條礦場道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寬度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二) 必須設置安全擋墻,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

      2/5~3/5。

      (三)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緩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條嚴禁礦用卡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

      行駛;同類汽車正常行駛不得超車;特殊路況(修路、彎道、單行道等)下,任何車輛都不得超車;除正在維護道路的設備和應急救援車輛外,各種車輛應為礦用卡車讓行。冬季應當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者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得急剎車、急轉彎或者超車。

      第五百六十七條礦用卡車在運輸道路上出現故障且無

      法行走時,必須開啟全部制動和警示燈,并采取防止溜車的安全措施;同時必須在車體前后30m 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防護措施。霧天或者煙塵影響視線時,必須開啟霧燈或者大燈,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氣危及行車

      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五百六十八條礦用卡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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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六十九條礦用卡車在工作面裝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

      (三)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者駛出裝車地點。

      (四)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五百七十條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不受此限。

      (二)輸送帶安全系數取值參照本規程第三百七十四條。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當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條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下列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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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一)拉繩開關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運時應當設制動器和逆止器,下運時應當設軟制動和防超速保護裝置。

      (三)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

      第五百七十二條帶式輸送機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開采空區和工程地質不良地段,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二)帶式輸送機棧橋應當設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應當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設備或者人行道時,必須設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護設施。

      (四)除移置式帶式輸送機外,露天設置的帶式輸送機應當設防護設施。

      (五)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當設置消防設施。

      (六)帶式輸送機沿線應當設檢修通道和防排水設施。

      第五百七十三條帶式輸送機啟動時應當有聲光報警裝置,運行時嚴禁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停機前后必須巡查托輥和輸送帶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檢修時應當停機閉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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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條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當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場地、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當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五百七十五條當出現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條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志和停車標志。

      第五百七十七條列車在排土線路的卸車地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2人操作,操作人員位于車廂內側。

      (五)采用機械化作業清掃自翻車,人工清掃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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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五百七十八條單斗挖掘機排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

      1.臺階高度10m 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 為8m;

      3.臺階高度16~20m 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 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條礦用卡車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墻,車型小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0.4倍,車型大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0.35倍。不同車型在同一地點排土時,必須按最大車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擋墻,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當保持3%~5%的反坡。

      (三)應當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排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載物料時,礦用卡車應當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擋墻。

      第五百八十條推土機、裝載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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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一)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排土臺階的穩定情況。

      (二)嚴禁平行于坡頂線作業。

      (三)與礦用卡車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嚴禁以高速沖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條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條排土場卸載區應當有通信設施或者聯絡信號,夜間應當有照明。

      第六章邊坡

      第五百八十三條露天煤礦應當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和穩定性分析評價。

      應當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志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發生滑坡后,應當立即對滑坡區采取安全措施,并進行專門的勘查、評價與治理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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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八十四條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當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條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當修改設計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條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當修改采礦設計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條采場最終邊坡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嚴禁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當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終煤臺階必須采取防止煤風化、自然發火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條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必要時采取防治措施。

      (二)內排土場建設前,查明基底形態、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松軟土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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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三)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采掘臺階坡底之間必

      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防治水和防滅火

      防治水

      第五百八十九條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并制定當年的防排水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條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設施,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條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采取截水措施;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采取防滲措施。

      排土場應當保持平整,不得有積水,周圍應當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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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五百九十二條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條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當超前于采礦工程。

      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當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

      第五百九十四條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當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

      防滅火

      第五百九十五條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炸物品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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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九十六條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必須制定防滅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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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電氣

      一般規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采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置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

      第五百九十九條向采場內的移動式高壓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嚴禁中性點直接接地;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且流經單相接地故障點的電流應當限制在200a以內,必須裝設兩段式中性點零序電流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還應當裝設單相接地保護。

      第六百條執行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停電、驗電、放電,掛接三相短路接地線,裝設遮欄并懸掛標示牌。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零一條變電站(移動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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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場變電站應當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站的門應當向外開,門口懸掛警示牌。

      (二)采場變電站、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當設有圍墻或者柵欄。

      (三)必須對變電站、移動變電站、開關箱、分支箱統一編號,門必須加鎖,并設安全警示標志。變電站內的設備應當編號,并注明負荷名稱,必須設有停、送電標志。

      (四)移動變電站箱體應當有保護接地。

      (五)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移動變電站至少每2周巡視一次。

      (六)變電站室內必須配備合格的檢測和絕緣用具。

      第六百零二條移動變電站進線戶外主隔離開關必須上鎖,饋出側隔離開關與斷路器之間必須有可靠的機械或者電氣閉鎖。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零三條采場內架空線路敷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當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二)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當采用橡套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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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三)新投入的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試驗;修復后的高壓電纜必須進行絕緣試驗;運行高壓電纜每年雷雨前應當進行預防性試驗。

      (四)電纜接頭應當采用熱縮或者冷補修復,其強度和導電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纏繞在卷筒(盤)上電纜載流量的計算符合相關要求,溫升不超過要求。

      (六)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設備碾壓電纜。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條高壓配電線路應當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低壓配電線路應當裝設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高壓電動機應當裝設短路、過負荷、漏電和欠壓釋放保護;低壓電動機應當裝設過流、短路保護;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必須裝設接地保護;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裝設接地保護。

      第六百一十一條變(配)電設施、油庫、爆炸物品庫、高大或者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檢驗1次。

      第六百一十二條電氣保護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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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一)電氣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二)運行中每年至少對保護做1次檢驗,漏電保護6個月1次,負荷調整、線路變動應當及時檢驗。

      (三)接地系統每月檢查1次,每年至少檢測1次,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一十三條采場必須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體必須有安全防護。

      第六百一十四條變電所(站)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2年至少做1次試驗。

      第六百一十五條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當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一十六條接地和接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主接地極應當設在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接地極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36v。

      (二)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當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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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必須接地或者接零,嚴禁接地線作電源線。

      (四)50v 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接地。

      (五)連接電氣設備與接地母線應當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蝕的鐵線,嚴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嚴禁用金屬管道或者電纜金屬護套作為接地線。

      (六)低壓接地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必須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獨立的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相連接。

      第五節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第六百一十七條嚴禁帶電檢修、移動電氣設備。對設備進行帶電調試、測試、試驗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移動帶電電纜時,必須檢查確認電纜沒有破損,并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壓電纜頭嚴禁帶電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條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合格的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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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第六百一十九條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條采場內(變電站、所及以下)配電線路的停送電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劃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計劃停送電,應當經調度同意后執行,并雙方做好停送電記錄。

      (三)事故停電,執行先停電,后履行停電手續,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記錄。

      (四)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六百二十一條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者加鎖,并懸掛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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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二十二條雷電或者雷雨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嚴禁操作跌落開關。

      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六百二十三條爆炸物品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二十四條1~10kv 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

      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 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條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 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交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低于500v,中性線的額定電壓與相線相同,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者裝電纜的鋼管應當接地。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當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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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與電纜金屬外皮、鋼管、絕緣鐵腳應當并聯一起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低壓配電應當采用tn-s系統。

      第六百二十六條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當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當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條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者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當小于36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4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當有明顯區別標志。

      第六百二十八條必須配置能夠覆蓋整個開采范圍的無線對講系統,有基站的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同時配置其他的有線或者無線應急通信系統;調度室與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機構、上級生產指揮中心的通信聯系必須裝設有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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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設備檢修

      第六百二十九條檢修前,應當選擇堅實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動的設備應當采取防止溜車措施,輪式設備必須安放止輪器。

      第六百三十條檢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修時必須執行掛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懸掛《正在檢修,嚴禁啟動《警示牌。

      (二)檢修時必須設專人協調指揮。多工種聯合檢修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的隱蔽處及通風不暢的空間內檢修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四)檢查和診斷運動、鉸接、高溫、有壓、帶電、彈性儲能等危險部位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檢修前必須切斷相應的動力源,釋放壓力。

      (五)在帶式輸送機上更換、維修輸送帶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條檢修用電設備的高壓進線和總隔離開關柜時,必須執行停送電制度。

      檢修設備高壓線路時,必須切斷相應的斷路器和拉開隔離開關,并進行驗電、放電、掛接短路接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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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六百三十二條拆裝高溫(>40℃)或者低溫(<-15℃)部件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人體直接接觸。

      第六百三十三條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過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四)進入設備或者容器內部焊接、切割時,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五) 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六)電焊機及電焊用具的絕緣必須合格,電焊機外殼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條吊裝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吊裝作業區四周設置明顯標志,夜間作業有足夠的照明。

      (二)嚴禁超載吊裝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嚴禁使用一根

      繩索掛2個吊點;嚴禁繩索與棱角直接接觸。

      (三)2臺及以上起重機起吊同一物體時,負載分配應當合理,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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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專業部分

      第六百三十五條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嚴禁墊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措施,有條件時應當設置防護網或者防護圍欄。

      (四)人員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體墜落,嚴禁拋擲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墜落危險的下方嚴禁其他人員停留或者作業。

      第六百三十六條檢修礦用卡車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廂斗舉升維修過程中,設定警戒區,嚴禁人員進入。

      (二)廂斗舉起后,采用剛性支撐或者安全索固定廂斗,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三)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者油箱。必要時,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四)必須制定專門的檢修輪胎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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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 煤礦雷管生產廠防靜電安全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1996-01-15批準 1996-05-01實施

      4 防靜電技術要求

      4.1 對生產設施、環境的要求

      4.1.1 雷管生產工房,必須設有獨立的靜電接地系統,其接地點不少于兩處。長度大于100m的工房,每隔50m設接地點一處。

      4.1.2 雷管生產工房中非用電固定的金屬設備,必須等電位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n。移動器具也應直接或間接靜電接地,間接靜電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108ω。不應存在對地電容大于80pf的孤立導體。

      4.1.3 ⅰ、ⅱ類工序的地面、工作臺,應鋪設導電橡膠板。安全防護箱、防護罩、工作椅等,也應采取有效防靜電措施,并均應可靠接地。

      防靜電設施表面對地電阻,ⅰ類工序為1×104~1×107ω,ⅱ類工序為1×104~1×108ω。

      4.1.4 干燥的起爆藥、延期藥所用裝藥盒,其他藥劑所用裝藥盒,盛藥盤和傳送危險品的器具宜用防靜電材料制造。不宜使用易產生、積累靜電的毛撣、毛刷。也不宜采用塑料和表面電阻大于1×108ω的絕緣材料做器具。防護罩、觀察孔必須用有機玻璃時應盡量縮小其裸露面積。

      4.1.5 在ⅰ、ⅱ類工序所在的工房內,空氣相對濕度應不小于60%。當濕度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增濕措施。對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按工藝要求執行。

      4.1.6 有可燃氣的場所,應通風良好,使可燃氣濃度低于爆炸下限值。

      4.1.7 雷管生產工房各入口處,應設有人體接地電阻檢測儀。

      4.2 對操作人員的要求

      4.2.1 在ⅰ、ⅱ類工序的操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服裝或純棉內外服裝,單件服裝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6μc。嚴禁穿化纖、真絲和純毛等織物服裝。

      4.2.2 在ⅰ、ⅱ類工序的操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鞋,鞋的電阻值為1×104~1×107ω。

      4.2.3 ⅰ、ⅱ類工序所采用的手套、帽子和襪子,應是防靜電制品或純棉制品,摩擦帶電量應不大于0.6μc。

      4.2.4 1、ⅱ類工序的操作人員,穿戴工作服裝后必須經人體接地電阻檢測儀檢測合格方準進入工房操作。離開工房再進入時,應重新檢測。

      4.2.5 對i類工序,人體對地電阻應為1×104~1×107ω;對ⅱ類工序,人體對地電阻應為1×104~1×108ω。

      4.2.6 非操作人員進入危險工序時,也應遵守本標準有關規定。

      4.3 對靜電電位的要求

      4.3.1 人體靜電電位應不大于500v。

      4.3.2 工序靜電電位:對ⅰ類工序,靜電電位應不大于1 500 v;對ⅱ類工序,靜電電位應不大于2 500 v。

      5 靜電監測

      5.1 每半年至少對靜電危險工房的各種設備,防靜電地面、工作臺面、接地系統等進行一次靜電接地電阻測量;干燥季節應每月進行一次抽查,合格率均必須達到100%。

      5.2 靜電測量方法:

      5.2.1 靜電接地電阻采用測量范圍0~100ω,準確度±5%的接地電阻測量儀。

      5.2.2 防靜電地面、工作臺面對地電阻,按wj j1的規定測量。

      5.2.3 防靜電服裝摩擦起電電位、電荷密度,按gbl2014的規定測量。

      5.2.4 手套、帽子和襪子的摩擦起電電量,按wj 1698的規定測量;防靜電鞋的電阻值按gb 4386的規定測量。

      5.2.5 人體對電阻采用準確度土10%的人體對地電阻檢測儀測量。

      5.2.6 靜電電位采用非接觸式靜電電壓表測量。根據測量對象的不同,應選擇:

      當測量范圍在0~50kv時,其準確度為±2.5%;

      當測量范圍在0~100kv時,其準確度為±5%。

      5.2.7 工房內溫度和空氣相對濕度測量

      工房溫度采用最小分值1℃的溫度計測量;工房空氣相對濕度采用最小分度值5%的濕度計測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爆破技術及火工品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淄博礦務局525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崔應娟、王春樂、富寶燦、徐啟麟、謝宜忠。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解釋。

      第4篇 煤礦人車跟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跟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懂得人車的基本構造原理,并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經考試合格發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第2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來交班人不準脫離工作現場,填好交接班記錄并向領導匯報。

      第3條交接班應做下列工作:

      1.交待上班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因素;

      2.交待上班發生事故的情況和原因;

      第4條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作一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并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有關的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二、運行前檢查

      第6條斜井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接班后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機構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處于打開位置,制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一切檢查合格后才能運行。

      2.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不得超員;人車聯接處嚴禁站人,必須掛好安全防護鏈。

      3.檢查乘員,不準其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火藥、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它材料帶入車內。

      三、運行操作

      第8條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引起掉道危險時,方可運行。

      2.跟車工要熟悉信號,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

      3.行車時必須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的第一個座位上,注意瞭望,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果斷的扳動手閘停車:

      (1)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它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第5篇 非煤礦放礦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放礦前首先檢查好放礦漏斗結構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圍和格篩是否有損壞,工作地點周圍頂邦的安全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進行作業。

      2、礦房漏斗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放漏斗前采場有人一定要聯系好,放礦車數一定要記清,采場發生懸空必須立即匯報車間,不處理好懸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業,漏斗卡塞懸空必須處理好。

      (2)放礦時人要站在漏斗的兩邊,時刻注意滾石傷人,撬大塊要選好位置,撬棍要靈活掌握,嚴禁撬棍棍尾對準胸部和頭部,礦石下來要迅速抽出撬棍,人躲開,避免撬棍和落石傷人。

      (3)漏斗堵塞須用炸藥時,在漏斗兩旁觀察好再進行,禁止爬進漏斗去作業,堵塞高度超過5米,必須用土火箭處理。

      (4)放礦時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對面通過和停留,手不準扶礦車邊,腳不要踏在礦車上。

      (5)充填法溜礦井不準放空,班班保持溜礦井裝滿。

      3、溜井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要正確地發出信號指揮電機車倒車和拉車,操作閘門要靈活。

      (2)在處理漏斗堵塞時,要遵守第2項有關規定。

      (3)在檢查修理漏斗和不放礦時要掛鉤,電動閘門要切斷電源,風動閘門要閉好風門。

      (4)人力推車和向溜井翻礦要遵守扒裝運輸工安全操作規程5、6項規定。

      (5)放礦漏斗處,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6篇 煤礦預防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規程

      近期我國各地重大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災害事故較多,特別是重大惡性事故較多,根據準旗人民政府緊急通知,要求各生產企業做好近期的安全生產工作。針對煤礦瓦斯、頂板、機電運輸事故嚴重威脅著煤礦的安全生產。如何減少和防止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保證“一通三防”各項措施的落實,加大綜合治理的力度,是當前煤礦安全工作的重點。

      1、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

      由于自然條件、生產環境和管理效能不同,其發生原因和發展過程具有其獨特性,造成的后果也不盡相同。就總體而言,所有重大災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征。

      (1)突發性。重大災害事故是在瞬間突然發生的。它在人們心理上造成的沖擊最為嚴重,往往使救災指揮者制定出錯誤救災方案…,災區人員自救失誤,造成重大損失。

      (2)災難性。造成多人傷亡或使井下人員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若指揮決策失誤或救災措施不得力,往往釀成重大惡性事故。

      (3)破壞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后,往往使礦井生產系統遭到破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而且還給搶險救災增加了難度。特別是通風系統的破壞,使有毒有害氣體在大范圍內擴散,造成更多人員傷亡。

      (4)繼發性。在較短的時間里重復發生同類事故或誘發其他事故,稱為事故的繼發性。如火災可能誘發瓦斯煤塵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爆炸可能引起火災,也可能出現連續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點發生多次突出,也可能引起爆炸。

      2、減少重大災害事故發生的措施

      (1)從設計上全面分析與預測災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風險概率、造成的損失程度、波及范圍,有針對性的完善“一通三防”相關系統。使相應設備、儀器、儀表及設施布局合理、可靠、有效,能夠達到預測、預報、預控的目的。并設計出數套應變預防及處理方案與措施,做到心中有數,從源頭上做好“一通三防”相關工作。

      (2)從組織和管理上保證“一通三防”各項措施的落實。應明確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應負的責任,安全生產奮斗目標,考核目標,瓦斯治理目標及獎罰要求。各礦應有專職部門專管“一通三防”工作,同時應切實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業務安全體系。應建立健全通風系統專項檢查制度,對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并跟蹤落實,一抓到底,按事故隱患進行追究和處理。

      (3)進一步調整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在《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管理規定,應對風量、通風方式、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管理作出強制規定。對風量、通風方式、系統網絡、巷道布置及支架情況的防災、避災措施作出明確要求。從思想上重視安全的重要性,確保通風系統簡單、合理、可靠。按照礦井通風能力合理組織生產,確保采掘工作面風量充足,凡是發現礦井風量不足超能力生產應及時停產整頓,找出原因,問題解決后,方可恢復生產。

      (4)進一步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的現場管理工作。應把現場通風、瓦斯管理納入到安全專職責任管理,堅持落實把檢查瓦斯和通風設施的情況作為班匯報內容的制度;健全并落實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踉班檢查,現場交接班制度;對采掘工作面實行24h不間斷專職管理與檢查。應賦予瓦斯檢查員通風檢查員相應的職權,確保杜絕任何形式的超限作業。建立局部通風機,風門等采區通風設施負責制度,實行掛牌動態管理,保證各通風設施運行正常,狀態良好。

      (5)提取“一通三防”專項資金。各礦根據各自災害實際情況,用于礦井瓦斯抽放通風、瓦斯監測、防災、防滅火、防塵等系統的完善和改造。

      (6)應把瓦斯預測預報和瓦斯監測納入“一通三防”管理的主要內容。所有礦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標準及規范、規程要求,設置瓦斯監測和斷電裝置,實現瓦斯超限時自動報警,自動斷電。

      (7)對礦井機電運輸系統進行全方位檢查,嚴格執行斜井運輸“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每班要在班前做好開機前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8)對職工應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安全警鐘長鳴,“一通三防”常抓不懈。要能正確認識安全的重要性,同時也提高領導對安全的管理重要性。使職工自覺地調整工作狀態,控制不安全行為的產生,使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3、隱患排查組織機構

      煤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為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組織各科室區隊對煤礦井上下各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并形成隱患排查處理臺賬,具體工作由安檢通風科負責,將責任落實到人,要執行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隱患。

      扶貧煤礦

      2023年1月2日

      第7篇 煤礦安全規程四

      第四章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于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撤銷,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ㄗ灾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ㄗ灾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八十條 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

      (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后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風。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對采用直徑大于120mm的鉆孔、水力沖刷或水力沖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巖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面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對采掘工作面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按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后,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復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于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九十五條 被保護范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條 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范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范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護范圍內。

      第一百九十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和誤穿突出煤層。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百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鉆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鉆孔應布置在巖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于5m或層間巖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面與煤層之間的巖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巖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鉆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沖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后,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條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沖孔、排放鉆孔、水力沖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零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鉆孔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于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于急傾斜突出煤層倒臺階采煤工作面,應盡量加大各個臺階高度,盡量縮小臺階寬度,每個臺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后,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在掘進工作面執行上述措施時,鉆孔終孔位置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于10m,上山與聯絡巷只準1個工作面作業。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條 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二)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爆破時回風系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系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區域。

      (三)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四)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五)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六)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

      第二百一十四條 突出的煤必須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8篇 非煤礦山放礦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在放礦前首先檢查好放礦漏斗結構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圍和格篩是否有損壞,工作地點周圍頂板的安全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進行作業。

      二、礦房漏斗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放漏斗前采場有人一定要聯系好,放礦車數一定要記清,采場發生懸空必須立即匯報車間,不處理好懸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業,漏斗懸空必須處理好。

      2、放礦時人要站在漏斗的兩邊,時刻注意滾石傷人,撬大塊要選擇好位置,撬棍要靈活掌握,嚴禁撬棍尾部對準胸部和頭部,礦石下來要立即抽出撬棍,人躲開,避免撬棍和落石傷人。

      3、漏斗堵塞須用炸藥時,在漏斗兩旁觀察好再進行,禁止爬進漏斗作業,堵塞高度超過5米,必須由爆破工用土火箭進行處理。

      4、放礦時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對面通過和停留,手不準扶礦車邊,腳不要踏在礦車上。

      5、充填法溜礦井不準放空,班班保證溜礦井裝滿。

      三、溜井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在處理漏斗卡堵時,要遵守第二項有關規定。

      2、人力推車和向溜井倒礦要遵守扒裝運輸工安全操作規程第5、6項規定。

      3、放礦漏斗處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9篇 煤礦設備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在檢修設備時,必須穿好緊身工作服,戴好袖套和橡膠耐油手套和防滑膠鞋。

      2.操作人員在檢修設備時,一定要按工藝進行檢修,拆除部件時,一定要規范拆除和裝卡,

      3.扒取對輪和軸承時,一定使用合宜的模具和輔助工具進行扒取。

      4.使用的扳手、鉗子、螺絲刀、銼刀、板牙、絲錐、套筒扳手、斷絲取出器、鏨子、手錘、大錘、管鉗、橇棍、等工具,一定要配備好手把和輔助架后進行安全使用。

      5.使用的游標卡尺、塞尺、鋼板尺、盒尺、中心高度游標卡尺、千分尺、內外卡鉗等測量工具,必須合理正確的使用。

      6.檢修過程中,擊打鏨子時,手錘擊打方向不的正對他人,使用手錘人員不的戴手套,手錘把上應該上防滑膠套,操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

      7.檢修大型設備時,吊裝繩索一定要牢固安全,起吊時由專人統一指揮進行吊裝,在檢修現場不得有與檢修無關的其他物件。

      8.在檢修過程中拆除下的部件,一定要進行編號排放,清洗部件時必須使用毛刷進行清洗。

      9.檢修人員在設備檢修完畢,必須進行調試保證設備良好運行。

      第10篇 煤礦安全規程十二

      第二章 采 剝

      第一節 臺 階

      第五百四十八條 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堅硬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五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節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條 穿孔作業必須按穿孔參數設計要求進行,并配備除塵設施。

      第五百五十二條 穿孔機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五十三條 穿孔機進行穿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6規定。

      穿鑿邊行孔時,穿孔機應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于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條 穿孔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鉆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在作業和行走時,鉆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要時事先落好鉆架。

      第三節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狀態,車箱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篷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有防滑措施。

      運輸爆炸材料的鐵路車輛必須符合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用汽車裝運爆炸材料時,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載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牢。

      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五百五十八條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

      采用銨油炸藥混裝車和乳化炸藥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條 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蓋章。

      第五百六十條 爆炸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五百六十一條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六十二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五百六十三條 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五)機械化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條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應放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實行“三聯系制”。

      (三)因爆破發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400m。

      (四)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轟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7規定。

      機車、汽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被保護建筑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百七十一條 在老空區、煤及半煤巖等溫度異常的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七十二條 火雷管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須是2發導火索長度相同的雷管,導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產廠家、批號必須與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導火索比起爆雷管導火索縮短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炮人員有足夠時間撤至安全地點。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破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時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百七十四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并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二)因地面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面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并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四節 采 裝

      第五百七十五條 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百七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裝入汽車里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五百七十七條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七十八條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面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于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五百七十九條 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運輸時,2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2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五百八十一條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條 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五百八十三條 輪斗挖掘機工作面必須幫齊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徑不得超過規定的允許值。

      第五百八十四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挖掘機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作業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二)啟動或走行前,必須按規定發出音響信號。

      (三)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四)應根據工作面物料的變化和采掘工藝要求及時調整切削厚度和回轉速度,遇有硬夾石層時應另行處理,嚴禁超負荷工作。

      (五)斗輪臂下嚴禁人員通過或停留,斗輪卸料臂、轉載機下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條 采用輪斗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開采工藝系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單機人員接班后,經檢查可以開機時,應立即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如有異?,F象,應向集中控制室報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

      (二)連續工作的電動機,不應頻繁啟動,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會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時才能使用。

      (三)各單機間應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匯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條 當2臺以上轉載機與輪斗挖掘機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11篇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要求規程

      一、瓦斯監控系統設計原則和依據

      始終遵循系統應具備高可靠性、先進性、實用性、可擴展性及開放性原則,以滿足高產、高效的現代化礦井對監測、監控等管理信息有效獲得的需要。設計依據為:

      《煤礦安全規程》(2023年版及2023年補充條款);

      《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mt/t1004-2006)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

      《煤礦瓦斯抽放管理規范》(2007)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煤礦用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aq6203-2006)

      《煤礦甲烷檢測用載體催化元件》(aq6202-2006)

      《瓦斯抽放用熱導式高濃度甲烷傳感器》(aq6204-2006)

      《煤礦用電化學式一氧化碳傳感器》(aq6205-2006)

      《煤礦監控系統線路避雷器》(mt/t1032-2007)

      《礦用光纖接、分線盒》(mt/t1033-2007)

      《礦用信息傳輸接口》(mt/t1007-2006)

      《煤礦用溫度傳感器通用技術條件》(mt381-2007)

      《礦用分站》(mt/t1005-2006)

      《礦用信號轉換器》(mt/t1006-2006)

      《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軟件通用技術要求》(mt/t1008-2006)

      《煤礦用信息傳輸裝置》(mt/t899-2000)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6-2005)

      《煤礦安全裝備基本要求》;

      《煤礦監控系統總體設計規范》;

      《煤礦監控系統中心站軟件開發規范》;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要求》;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產品通用技術條件》(mt 209);

      《設備可靠性試驗》(gb 5080.1~7);

      《電氣設備的抗干擾特性基本測量方法》(gb4859-84);

      二、技術規格及要求

      (一)硬件參數

      1、分站

      容量:不少于16路模擬量或開關量輸入(模擬量與開關量可以隨意互換,不受端口的限制)、8路控制輸出;

      斷電控制:不少于8路(可以不需外接斷電器直接完成斷電控制任務)

      輸入電源:支持多種電壓127/220/380/660v;

      本安電源:18vdc或24vdc;

      輸入信號:200~1000hz,1~5ma、1/5 ma、觸點;

      與中心站通訊速率2400bit/s;

      分站至傳感器傳輸距離:不小于2 km;

      分站與傳輸接口、分站與分站之間傳輸距離:不小于10 km。

      處理誤差:±0.5%;

      斷電容量:36v/5a、660v/0.3a;

      防爆型式:e*ib i 礦用本安型;

      上傳接口:支持總線協議的光口或電口。

      2、電源箱

      127/220/380/660v 供電在75%~110%波動范圍內可正常工作;

      具有手動斷電開關。

      3、傳感器

      1)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測量范圍:0.00%ch4~4.0%ch4

      基本測量誤差:0.00%ch4~1.00%ch4 ≤±0.10%ch4

      1.00%ch4~2.00%ch4 ≤±0.20%ch4

      2.00%ch4~4.00%ch4 ≤±0.30%ch4

      信號輸出:頻率:200hz~1000hz(脈沖寬度大于0.3ms)(優選);

      電流:1ma .dc~5ma .dc ;

      信號帶負載能力:0ω~500ω

      報警方式:二級間歇式聲光報警

      聲強≥85db

      光強:能見度>20m

      熱催化元件壽命:一年以上

      工作電流:≤80ma(18v. dc)

      工作電壓:9v ~ 24v.dc

      2)一氧化碳傳感器

      測量范圍:0ppm~500ppm

      基本測量誤差: 0.00ppm ~ 99.0ppm ≤±4ppm

      100ppm ~ 500ppm ≤±5.0% (相對誤差)

      信號輸出: 0~500ppm線性對應200hz~1000hz或(1ma-5ma)

      信號負載能力:0~500ω

      報警方式:二級間歇式聲光報警 響應時間≤4秒

      聲強≥85db

      光強:能見度>20m

      報警范圍:1-99.0ppm

      工作電流:≤80ma(18v. dc)

      工作電壓:12v ~ 24v.dc

      3)溫度傳感器

      測量范圍:0.0℃~100.0℃

      基本測量誤差:≤±1.0℃

      信號輸出:0.0℃~100.0℃ (或-25.0℃~+125.0℃)

      線性對應200hz~1000hz (或1ma~5ma)

      防爆類型:礦用本質安全型,標志為“e*ibi”

      信號帶負載能力:0ω~400ω

      檢測速度:≤30s

      4)負壓傳感器

      工作電壓:12v.dc~24v.dc

      工作電流:≤35ma(18v.dc)

      測量范圍:0kpa~-5kpa

      檢測速度:≤30s

      防爆類型:礦用本質安全型,標志為“e*ibi”

      基本測量誤差: ≤3%

      信號輸出:0 kpa~ -5kpa 線性對應200hz~1000hz(1ma~5ma)

      信號帶負載能力:0ω~500ω

      5)風速傳感器

      測量范圍:0.3m/s~15m/s

      基本誤差:≤±0.3m/s

      傳感器輸出信號制式:電流: 1ma.dc~5ma.dc

      頻率: 200hz~1000hz(脈沖寬度>0.3ms)

      傳感器顯示:3位led數值顯示 分辨率為0.1m/s

      防爆類型:礦用本質安全型,標志為“e*ibi”

      工作電壓:18v~24v dc

      工作電流:≤100 ma.dc

      電源波動范圍:12 v.dc~21 v.dc

      6)風門開閉傳感器

      工作電壓:18v

      工作電流:<100ma

      工作電源波動范圍: 9vdc~24vdc

      相應時間:<1s

      輸出信號型式: 1)1ma/5ma制式(二線傳輸)

      2)觸點式

      3)+5ma/-5ma制式(四線傳輸)

      防爆類型:礦用本質安全型,標志為“e*ibi”

      防護等級:ip54

      動作距離:不大于50 mm ;(感應頭與感應源的有效距離不大于50mm)

      輸出信號傳輸距離:2.0km

      分布電容:≤0.06μf/km;

      分布電感:≤0.8mh/ km;

      直流電阻:≤12.8ω/km)。

      7)礦用斷電器

      工作電壓:18v dc

      斷電容量:660v/0.3a ac

      控制方式:電壓控制

      本安信號輸入輸出口:1個

      斷電輸出口:1個

      饋電輸入口:1個

      饋電輸入電壓:660v.ac

      饋電信號輸出:1/5ma或±5ma(誤差:±20%);

      到電源箱及分站的最大傳輸距離:2km;

      8)設備開停傳感器

      工作電壓:18v

      最大工作電流:30ma

      電源波動范圍:12v~21v

      被測設備供電電纜范圍:電纜外徑:16~80mm

      動作值:動作電流≥5a

      響應時間:≤1s

      傳感器輸出信號制式及允許誤差:

      關狀態時,輸出1ma.dc(或-5ma)

      開狀態時,輸出5ma.dc(或+5ma)

      輸出信號誤差≤±25%

      輸出信號傳輸距離: 2.0km

      9)風筒狀態傳感器

      工作電壓:18v

      工作電流:<100ma

      工作電源波動范圍: 9vdc~24vdc

      相應時間:<1s

      輸出信號型式: 1)1ma/5ma制式(二線傳輸)

      2)觸點式

      防爆類型:礦用本質安全型,標志為“e*ibi”

      防護等級:ip54

      動作距離:不大于30 mm ;(感應頭與感應源的有效距離不大于30mm)

      輸出信號傳輸距離:2.0km

      分布電容:≤0.06μf/km;

      分布電感:≤0.8mh/ km;

      直流電阻:≤12.8ω/km)。

      10)水位傳感器

      測量范圍:0-5m 0-10m

      基本測量誤差:±0.02m

      防爆類型:礦用本質安全型,標志為“e*ibi”

      信號輸出:頻率:200hz~1000hz(脈沖寬度大于0.3ms)(優選);

      電流:1ma .dc~5ma .dc ;

      報警方式:二級間歇式聲光報警 響應時間≤4秒

      聲強≥85db

      光強:能見度>20m

      工作電流:≤80ma(18v. dc)

      工作電壓:9v ~ 24v.dc

      11)孔板流量傳感器

      測量介質:氣體

      流量范圍:4.0~60m/s4

      信號輸出:頻率:2hz~1000hz(脈沖寬度大于0.3ms)(優選);

      電流:1ma .dc~5ma .dc ;

      防護等級:ip54

      工作電流:≤80ma(18v. dc)

      工作電壓:12v ~ 24v.dc

      12)管道型高濃度甲烷傳感器

      測量范圍:0.00%ch4~100%ch4

      基本測量誤差:±10%真值

      信號輸出:頻率:200hz~1000hz(脈沖寬度大于0.3ms)(優選);

      電流:1~5ma .dc 4~20 ma.dc ;

      報警范圍:0.00%ch4~99%ch4

      報警方式:二級間歇式聲光報警 響應時間≤20秒

      聲強≥85db

      光強:能見度>20m

      工作電流:≤80ma(18v. dc)

      工作電壓:12v ~ 24v.dc

      13)管道型氣體壓力傳感器

      測量范圍:0-100kpa

      基本測量誤差:±0.2kpa

      信號輸出:頻率:200hz~1000hz(脈沖寬度大于0.3ms)(優選);

      電流:1~5ma .dc 4~20 ma.dc ;

      報警范圍:0~99kpa4

      報警方式:二級間歇式聲光報警 響應時間≤4秒

      聲強≥85db

      光強:能見度>20m

      工作電流:≤60ma(18v. dc)

      工作電壓:12v ~ 24v.dc

      14)缺水保護器

      探頭方式:插入管內檢測

      控制方式:繼電器觸點控制

      控制響應時間:≤8秒

      工作電流:≤60ma(18v. dc)

      工作電壓:12v ~ 24v.dc

      (二)系統功能要求

      1、硬件

      (1)分站及傳感器要求智能化,調校均采用紅外遙控方式。

      (2)分站根據設定的斷電控制參數和所設定的邏輯,進行控制。

      (3)分站實時數據采集與發送。

      (4)分站含備用電源,當交流斷電時,分站與傳感器由備用電源供電,可連續供電2小時以上。

      (5)系統分站有多種系列供用戶優化配置,分站初始化后,可存儲地面中心站對該分站的報警斷電等控制設置,并接收的中心站指令進行相應的控制。

      (6)在分站完全斷電情況下之后恢復供電,即使分站與中心站失去通訊聯絡,分站也能夠繼續、獨立地進行工作,自動恢復記憶,按照事先給定的要求實現瓦斯超限報警、斷電和復電控制功能,斷電邏輯可實現瓦斯風電閉鎖裝置和瓦斯斷電儀的全部功能。斷電距離大于2km,斷電時間小于2s。

      (7)分站模擬量與開關量可以隨意互換,不受端口的限制。

      (8)監控分站支持一根四芯電纜帶2臺傳感器的應用,距離不得小于2km。

      (9)系統與分站失去通訊聯絡時,分站能存儲之前至少兩小時數據,恢復通訊后可將此數據傳回中心站主機,以彌補歷史數據。

      (10)分站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立即切斷相關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11)使用的各類傳感器要求全是礦用本質安全型產品,具有ma認證。

      (12)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停風區域中甲烷濃度達到3.0% ch4時,系統切斷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并閉鎖,當停風區域甲烷濃度低于1.5% ch4時,系統能自動解鎖。

      (13)斷電控制器具有饋電功能,具有回控指令比較,可確保可靠斷電,當監測到饋電狀態與系統發出的斷電指令不符時能夠實現報警和記錄。

      (14)設于地面的設備應能通過gb/t17626.2--1998規定的嚴酷等級為3級(接觸放電)的靜電放電抗度試驗,其電氣性能應符合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5)系統應能通過gb/t17626.3--1998規定的嚴酷等級為2級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其電氣性能應符合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6)系統應能通過gb/t17626.4--1998規定的嚴酷等級為3級的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其電氣性能應符合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7)系統應能通過gb/t17626.5--1998規定的嚴酷等級為3級的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其電氣性能應符合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2、軟件

      (1)要具有很高的擴展性(系統支持最大分站數不少于64臺)和開放性;

      (2)本系統配備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備份,并應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3)實現真正的實時響應及前后臺監測數據的無縫鏈接;

      (4)軟件要適應基于工業以太網+現場總線通訊技術;

      (5)監控數據存儲時間達10年以上;

      (6)監測圖頁靜態和動態編輯作圖對用戶開放,支持多種圖形格式,鼠標和鍵盤均可操作。全面支持實時多任務。在系統進行實時數據采集的同時,系統可進行記錄、顯示、分析運算、超限報警控制、查詢、編輯、動態定義、網絡通信、繪制圖形和曲線并打印實時報表、超限報表和班、日、月報表等工作。

      (7)屏幕顯示為頁面式,圖形文本兼容,每頁顯示的信息由用戶自行定義編制,,顯示頁可隨意調出。在監測顯示畫面中,可根據監測量實現功能強大的模擬動畫顯示。

      (8)瓦斯監控系統中心站及網絡終端以局域網(nt)方式聯網運行, 使網上所有終端在使用權限范圍內都能共享監測信息和系統綜合分析信息、查詢各類數據報表,網絡通信協議支持tcp/ip、netbui等。

      (9)可以在中心站連續集中監測處理多種環境和工況參數,模擬量和開關量可實現任意互換。

      (10)監控軟件提供控制軟件包,控制邏輯可由用戶設置編排。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臺分站控制斷電的異地交叉斷電功能。同時還具有傳感器就地、分站程控、中心站手控三級斷電能力,并具有風、電、瓦斯閉鎖功能。在緊急情況下,系統操作人員可在中心站向分站直接發送控制命令,從而控制電器設備的斷電。

      (11)系統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以數值、曲線、柱圖等多種形式進行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并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每個模擬量測點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每個模擬量測點24小時內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確切時間;每個模擬量測點超限或故障的時間及次數累計值;每個開關量測點24小時內的開停及故障累計次數和累計時間), 系統采用變值變態存儲技術,可存儲十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供有關人員隨時查閱和打印。

      (12)系統具有自檢診斷功能, 能及時發現系統自身配置設備事故,并在屏幕上以文本或圖形方式直觀顯示,同時發出報警,并指出故障位置和原因。還能在屏幕實時彈出信息窗,供維護人員查詢打印,并將其記入運行報告文件??刹樵兎钦顟B的開始時間及持續時間。

      (13)系統能提供有采樣間隔最少5min的數據實時密采功能,并且實時密采數據可每天連續存儲,至少存儲1年的實時數據。

      (14)系統對各分站監測點的瓦斯濃度或其它模擬量參數每天形成班、日報表,可隨時查詢打印;開關量每天形成班、日報表。

      (15)聯機定義或修改系統中的各種傳感器、分站及控制器的類型、安裝位置及控制通道。對模擬量傳感器的上下限報警、斷電值可多級別定義。允許用戶隨時接入或刪除分站、傳感器、斷電器。

      (16)系統表格格式可由用戶任意編排,或由礦方提供具體報表格式,以滿足各監測管理數據報表的形成輸出。

      (17)系統監測處理參數的類型,模擬量有瓦斯、co、溫度等;開關量有設備開停、煙霧、風門開閉等。

      (18)監控軟件要具有很強的作圖能力,并提供有相應的圖形庫,操作員站可在不間斷監測的同時,容易地實現聯機并完成圖形編輯、繪制和修改。

      (19)系統軟件可設多級口令保護,只有授權人員才能登錄操作,有效防止了系統數據的損壞和病毒感染。軟件運行可靠性高。誤操作時有聲音、對話框提示。

      (20)在實時監視畫面,可對屏幕任意顯示測點單擊鼠標右鍵,彈出快捷菜單,快速的查詢該點的數據、曲線、定義、運行狀況等信息。

      (21)系統應具有模擬量實時曲線和歷史曲線顯示功能。在同一坐標上用不同顏色顯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3種曲線。在同一屏上,同時顯示不小于3 個模擬量,并設時間標尺,可顯示出對應時間標尺的模擬量值。

      (22)系統應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狀態圖同屏顯示功能。

      (23)系統軟件應具有操作權限管理功能,對參數的設置、控制等必須使用密碼操作,并保留操作記錄。同時應具有防止修改存儲內容的措施(參數設置和頁面編輯除外)。

      (24)系統軟件應具有實時性,可實時傳輸、處理、存儲和顯示信息,并根據要求實時控制。并具有顯示、打印、報警和存儲功能,顯示、打印和提示全部采用漢字。

      (25)地面中心站為開放式系統,應配備與上級聯網的全套網絡設備和安全監控軟件,支持異地遠程訪問,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可通過web瀏覽器遠程訪問現場數據,實現監控信息的遠程實時共享。

      (26)對所有監測數據和重要操作事件均采用數據庫(如access、sql server等)保存,用戶可根據需要自行設定保存期限,為用戶二次開發和事件的追述提供良好的條件;

      (27)動態瓦斯突出預警功能

      系統可擴展達到動態瓦斯突出預警功能,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實時采集的瓦斯數據進行過濾處理施行實時診斷分析(當出現異常后,十分鐘后就可診斷出結果),根據診斷結果如出現危險或威脅,則及時發出不同等級的預警信號,提醒工作人員采取相應防治突出預防措施。同時也可對工作面歷史數據進行查詢,診斷歷史的突出危險情況。

      l預測工作面煤的地壓活動走勢。

      l預測工作面煤的破壞指標走勢。

      l預測工作面煤的瓦斯倍率走勢。

      l預測工作面各個狀態指標走勢。

      (三)服務及承諾

      1)、廠家必須保證提供的產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22版和國家煤炭行業有關技術規定和要求,具有有效的“ma”標志、防爆合格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并能夠出具相關證明資料。

      2)、廠家提供的瓦斯監控系統包括安全監控系統與瓦斯抽采監控系統,必須是同一廠商生產的系列配套產品,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穩定性,各項指標相互匹配。

      3)、本系統為交鑰匙工程,廠家負責安裝,礦方負責協助。

      4)、廠家必須隨產品提供技術資料,并負責技術培訓。

      5)、每臺開關隨機配置產品合格證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6)、因產品重量問題或技術性能達不到要求,影響甲方生產或造成事故,造成的損失由廠方承擔。

      7)、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故障,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趕到現場予以維修,直至用戶滿意。

      8)、投標廠家必須與北京華安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簽有技術協議,確保監控系統能夠通過北京華安普惠科技公司信息平臺上傳至地方行管部門。

      第12篇 煤礦安全規程九

      第九章 電 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百四十條 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程執行;遇有與本規程相抵觸的,應按本規程執行。

      第四百四十一條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四十三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ㄗ灾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輻射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八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節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六條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條 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 礦井應按表11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煤礦安全規程一(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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