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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架子工(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28 19:18:02 查看人數:14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架子工

      第1篇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架子工

      第一節 腳手架材料

      第1條 鋼管腳手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的鋼管,長度以4~6.5米和2.1~2.3米為宜。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和裂紋的不得使用。

      第2條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發現有脆裂、變形、滑絲的禁止使用。

      第3條 木桿應采用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硬木。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

      第4條 木腳手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厘米,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厘米,6~8厘米之間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根加密使用。

      第5條 竹腳手的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厘米;小模桿不得小于9厘米(6~9厘米之間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紋、白麻、蟲蛀的竹桿不得使用。

      第6條 鋼制腳手板應采用2~3毫米的ⅰ級鋼材,長度為1.5~3.6米,寬度23~25厘米,肋高5厘米為宜,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鉆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7條 木腳手板應用厚度不小于5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30厘米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不得使用。板的兩端8厘米處應有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第8條 竹片腳手板,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得大于1厘米,螺栓必須擰緊。竹編腳手板,其兩邊的竹杠直徑不得小于4.5厘米,長度一般以2.2~3米,寬度以40厘米為宜。

      第9條 腳手架的綁孔材料可采用8#鍍鋅鐵絲,直徑不少于10毫米的麻繩或水、蔥竹蔑。

      第二節 外腳手架

      第10條 鋼管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鋼管立桿、大橫桿接頭應錯開,要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栓,不準用鐵絲綁扎。

      第11條 木腳手架的立桿應埋入地下30~50厘米,埋桿前先挖好土坑,將底部夯實并墊以磚石,如遇松土或者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木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米。

      第12條 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3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0.75米。

      第13條 抹灰、勾縫、油漆等外裝修用的腳手架,寬度不得小于0.8米,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

      第14條 木、竹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米。綁孔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兩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15條 單排腳手架的小橫桿伸入墻內不得少于24厘米;伸同大橫桿不得少于10厘米。通過門窗口通道時,小橫桿的間距大于1米應綁吊桿;間距大于2米時,吊桿下需加設頂撐。

      第16條 18厘米厚的磚墻、空斗墻和砂漿標號在10號以下的磚墻,不得用單排腳手架。

      第17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過270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應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架設。

      第18條 腳手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和支桿。剪刀撐和支桿與地面的角度應大于60度,支桿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腳手架必須同建筑物連接牢固。

      第19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2米。腳手板須滿鋪,離墻面不得大于20厘米;對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桿,間距不小于20厘米。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墊平腳手板應用木塊,并且要釘牢,不得用磚墊。

      第20條 翻腳手板應兩人由里往外按順序進行,在鋪第一塊或翻到最外一塊腳板時,必須掛牢安全帶。

      第21條 上料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大于一比三,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厘米。

      第22條 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要綁1米高的防護欄桿和釘18厘米高的擋腳板或防護立網。

      第23條 在門窗洞口搭設挑架(外伸腳手架),斜桿與墻面一般不大于30度,并應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地方。墻內大橫桿兩端都必須伸過門窗洞兩側不少于25厘米。挑架所有受力點都要綁雙扣,同時,要綁防護欄桿。

      第三節 里腳手架

      第24條 砌筑里腳手架鋪設寬度不能小于1.2米,高度應保持低于外墻20厘米。里腳手的支架間距不得大于1.5米,支架底腳要有墊木塊,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結構上。搭設雙層架時,上下支架必須對齊,同時支架間應綁斜撐拉固。

      第25條 砌墻高度超過4米時,必須在墻外搭設能承受160公斤荷重的安全網或防護擋板。多層建筑應在二層和每隔四層設一道固定的安全網。同時再設一道隨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網。

      第26條 搭設安全網應每隔3米設一根支桿,支桿與地平一般須保持45度,在樓層支網須事先預埋鋼筋環或在墻的里外側各綁一道橫桿。網應外高里低,網與網之間段拼接嚴密,網內雜物要隨時清掃。

      第四節 其他腳手架

      第27條 金屬掛架的間距,一般不得大于2米。預埋的掛環(鋼銷片)必須牢固,掛環距門窗口兩側不得少于24厘米,60厘米的窗間墻只準設一個掛環,最上一層的掛環要設在頂板下不少于75厘米。安掛架時,應兩人配合操作,插銷必須插牢,掛鉤插入圓孔內須垂直掛到底,支承鋼板要緊貼于墻面。在建筑物轉角處,應挑出水平桿,互相綁牢。

      第28條 吊欄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懸掛吊欄的鋼絲繩圍繞挑梁不得少于三圈,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三個,每個吊欄不少于兩根保險繩,每次提升后要將保險繩與吊欄卡牢固定。鋼絲繩不得與建筑物或其他構件摩擦,靠近時應用墊物或滑輪隔開。散落在上面的雜物要隨時清除。

      第29條 用手扳葫蘆升降的吊欄,操縱時嚴禁同時扳動前進桿與返回桿,降落時要先取掉前進桿上的套管,然后扳動返回桿徐徐降落。

      第30條 橋式腳手架的支承架底座應夯實,并用墊木墊穩,每層必須與建筑物連接牢固。桁架應在地面組裝,桁架兩端的角鋼必須卡抱支承架兩側角鋼。用倒鏈或手扳葫蘆提升時要安好保險繩,就位后立即與支承架掛牢。

      第31條 用鋼管搭設井架,相鄰兩立桿接頭錯開不少于50厘米,橫桿和剪刀撐(十字撐)要同時安裝。滑軌必須垂直,兩軌間距誤差不得超過10毫米。

      第32條 鋼門架整體豎立時,底部須用拉索與地錨固定,防止滑移,上部應綁好纜風,對角拉牢,就位后收緊固定纜風。

      第33條 井架、門架和煙囪、水塔等腳手架,凡高度10~15米的要設一組纜風繩(4~6根),每增高10米加設一組。在搭設時應先設臨時纜風繩,待固定纜風繩設置穩妥后,再拆臨時纜風繩。纜風繩與地面的角度應為45~60度,要單獨牢固地拴在地錨上,并用花藍螺絲調節松緊,調節時必須對角交錯進行,纜風繩禁止栓在樹木、電桿等物體上。

      第34條 腳手架、井架、門架安裝完畢,必須經施工負責人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五節 腳手架拆除

      第35條 拆除腳手架,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看管,禁人入內。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第36條 拆除腳手架大橫桿、剪刀撐應先拆中間扣,再拆兩頭扣,由中間操作人往下順桿子。

      拆下的腳手桿、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應向下傳遞或用繩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第2篇 建筑施工井架安裝作業操作規程

      建筑施工井架安裝操作規程

      1 .井架埋設深度一般不得少于高度的1 / loo ,但最淺不應少于30cm ,底座應平整夯實,合理加墊。

      2 .井架裝好后,井架底部四周應用木板圍好,再填土夯實。

      3 .安裝井架必須按順序進行,對孔應用芒刺,安裝好的井架應做到上下垂直、水平、無扭曲。

      4 .井架裝到兩節以上時,必須合理地拉好臨時纜風。

      5 .纜風繩的安設:一般高度在20m 以下的井架不少于一道;20m 以上的井架,每增加20m (包括不足20m )增加一道。細長的或剛度差的井架,還應適當增加纜風。

      6 .纜風綁扎處應設保護層,方位應對稱,松緊應均勻,與水平夾角應不大于45°,索具應經過驗算,纜風跨過高壓線應搭設保護架。

      7 .井架吊籃的滑道必須安裝平直,上端應裝設安全限位器,并應經常檢查其好壞。

      8 .安裝井架用的腳手板,應有足夠的強度,不準湊合使用。

      9 .井架使用過程中,應勤檢查保養;大風、大雨和化凍后應檢查纜風和地錨。

      10 .井架的吊籃,嚴禁超載,嚴禁人上下。

      11 .雷雨季節施工時,如井架超過周圍建筑物高度或井架在高地上使用時,應安置避雷裝置。

      12 .嚴禁任何人將頭和手伸人井架內探視。

      13 .井架吊籃至腳手架或屋面的通道必須搭設安全可靠的腳手板,兩側并拉好安全欄桿。

      第3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地下連續墻施工

      第1條 導溝上開挖段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人員或工具雜物等墜落泥漿內。

      第2條 挖槽施工過程中,如需中止時,應把挖槽機械提升到導墻的位置。

      第3條 在特別軟弱土層、塌方區、回填土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施工,應按施工設計進行。

      第4條 在觸變漿下工作的動力設備,如無電纜自動放收機構,應設有專人收放電纜,并經常檢查防止破損漏電。

      第5條 在地下連續墻的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得進行開挖。用地下連續墻作為擋土墻的基坑,開挖時,應嚴格按照程序設置圍囹支撐或土中錨桿。

      第4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混凝土工

      第1條 車子向料斗倒料,應有擋車措施,不得用力過猛和撒把。

      第2條 用井架運輸時,小車把不得伸出籠外,車輪前后要擋牢,穩起穩落。

      第3條 澆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節間必須連接牢固。操作部位應有護身欄桿,不準直接站在溜槽幫上操作。

      第4條 用輸送泵輸送混凝土,管道接頭、安全閥必須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須牢固,輸送前必須試送,檢修必須卸壓。

      第5條 澆灌框架、梁、柱混凝土,應設操作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上操作。

      第6條 澆搗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同時進行;澆圈梁、雨篷、陽臺,應設防護措施;澆搗料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鋪設臨時腳手架,以防人員下墜。

      第7條 不得在混凝土養護窯(池)邊上站立和行走,并注意窯蓋板和地溝孔洞,防止失足墜落。

      第8條 使用震動棒應穿膠鞋,濕手不得接觸開關,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

      第9條 預應力灌漿,應嚴格按照規定壓力進行,輸漿管道應暢通,閥門接頭要嚴密牢固。

      第5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起重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3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5條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

      見表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表1

      見表

      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

      (一個節距內) 表2

      第6條 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第7條 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第8條 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見表

      繩卡應用范圍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9條 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

      第10條 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第11條 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2條 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第二節 起 重 桅 桿

      第13條 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控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第14條 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第15條 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第16條 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第17條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第18條 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第19條 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第三節 結構吊裝

      第20條 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第21條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第22條 就位的屋架應擱置在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條 使用抽銷卡環吊構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第24條 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二只,松鉤前應敲緊。

      第25條 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第26條 禁止將物件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第27條 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四節 設備吊裝

      第28條 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第29條 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第30條 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第31條 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第32條 使用管子(滾杠)拖運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33條 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采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第34條 采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間的夾角應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應為設備長度的。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第35條 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1. 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或后仰應一致,并選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2. 設備直徑大于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于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3. 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4. 負載的獨腳桅桿傾斜時,應用卷揚機松纜風,并確保纜風受力均勻。

      第6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木工

      第一節 支模拆模

      第1條 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堅實,并加墊木。木楔要釘牢,并用橫順拉桿和剪刀撐拉牢。

      第2條 采用桁架支模應嚴格檢查,發現嚴重變形、螺栓松動等應及時修復。

      第3條 支模應按工序進行,模板沒有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

      第4條 支設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須頂牢。操作時要搭設工作臺;不足4米,可使用馬凳操作。

      第5條 支設獨立梁模應設臨時工作臺,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第6條 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工完前,不得留下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扎腳。

      第7條 拆除薄腹梁、吊車梁、桁架等預制構件模板,應隨拆隨加頂撐支牢,防止構件傾倒。

      第二節 木構件安裝

      第8條 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上操作,應有防滑梯、護身欄桿等防護措施。

      第9條 木屋架應在地面拼裝。必須在上面拼裝的應連續進行,中斷時應設臨時支撐。屋架就位后,應及時安裝脊檁、拉桿或臨時支撐。吊運材料所用索具必須良好綁扎要牢固。

      第10條 在沒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裝石棉瓦,應在屋架下弦設安全網或其他安全設施。并使用有防滑條的腳手板鉤掛牢固后方可操作。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第11條 安裝二層樓以上外墻窗扇,如外面無腳手架或安全網,應掛好安全帶。安裝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須釘牢固。

      第12條 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告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第13條 釘房檐板,必須站在腳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第三節 木 工 機 械

      平 刨 機

      第14條 平刨機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否則禁止使用。

      第15條 刨料應保持身體穩定,雙手操作。刨大面時,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時,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少于3厘米。禁止手在料后推送。

      第16條 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過1.5毫米。進料速度保持均勻,經過刨口時用力要輕,禁止在刨刃上方回料。

      第17條 刨厚度小于1.5厘米、長度小于30厘米的木料,必須壓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進。

      第18條 遇節疤、戧槎要減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節疤上推料,刨舊料必須將鐵釘、泥砂清除干凈。

      第19條 換刀片應拉閘斷電或摘掉皮帶。

      第20條 同一臺刨機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須一致,刀架、夾板必須吻合。刀片焊縫超出刀頭和有裂縫的刀具不準使用。緊固刀片的螺釘,應嵌入槽內,并離刀背不少于10毫米。

      壓 刨 機

      (包括三面刨、四面刨)

      第21條 機床只準采用單向開關,不準采用倒順雙向開關。三、四面刨,要按順序開動。

      第22條 送料和接料不準戴手套,并應站在機床的一側。刨削量每次不得超過5毫米。

      第23條 進料必須平直,發現材料走橫或卡住,應停機降低臺面撥正。遇硬節減慢送料速度,送料時手指必須離開滾筒20厘米以外,接料必須待料走出臺面。

      第24條 刨短料長度不得短于前后壓滾距離;厚度小于1厘米的木料,必須墊托板。

      裁 口 機

      (包括立槽刨、線角刨、鏟口刨)

      第25條 按材料規格調整蓋板。一手按壓,一手推進。刨或鋸到頭時,將手移到刨刀或鋸片的前面。

      第26條 送料緩慢均勻,不得猛拉猛推,遇有硬節應慢推。接料需待過刨口15厘米。

      第27條 裁硬木口,一次不得超過深1.5厘米,高5厘米。禁止在中間插刀。

      第28條 裁刨圓形木料,必須用圓形靠山,用手壓牢,慢速進料。

      第29條 機器運轉時,禁止在防護罩和臺上面放置任何物品。

      開 榫 機

      (包括雙頭、燕尾開榫機)

      第30條 要側身操作,不要面對刀具。進料速度要均勻,不得猛推。

      第31條 短料開榫,必須加墊板夾牢,禁止用手握料。1.5米以上的木料,必須兩人操作。

      第32條 發現刨渣或木片堵塞,要用木棍推出,禁用手掏。

      打 眼 機

      第33條 打眼必須使用夾料器,不得直接用手扶料。1.5米以上長料必須使用托架,調頭時,雙手持料,注意周圍人和物。

      第34條 操作中如遇鑿芯被木渣擠塞,應即抬起手把。深度超過鑿渣出口,要勤拔鉆頭。

      第35條 清理鑿渣要用刷子或吹風器,禁止手掏。

      圓 盤 鋸

      (包括吊截鋸)

      第36條 操作前應進行檢查,鋸片不得有裂口,螺絲應上緊。

      第37條 操作要戴防護眼鏡,站在鋸片一側,禁止站在與鋸片同一直線上,手臂不得跨越鋸片。

      第38條 進料必須緊貼靠山,不得用力過猛,遇硬節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鋸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

      第39條 短窄料應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鉤。超過鋸片半徑的木料,禁止上鋸。

      刮 邊 機

      (包括直邊機)

      第40條 材料應按壓在推車上,后端必面頂牢。推進速度要慢,手不準送料到刨口。

      第41條 刀部要設置堅固嚴密的防護罩。每次進刀量不得超過4毫米。

      第42條 禁止使用開口螺絲槽的刨刃,裝刀要擰緊螺絲。

      第7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設備安裝氣焊工

      第1條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2條 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第3條 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浮桶斷面積的60~70%。

      第4條 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第5條 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第6條 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第7條 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第8條 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第9條 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同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第10條 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時應用熱水加熱,不準用火烤。

      第11條 乙炔氣管用后需清除管內積水。膠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凍結時,應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烘烤。

      第12條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第13條 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第14條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第15條 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第16條 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第17條 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第18條 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第8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中小機械操作工

      第一節 混凝土、砂漿攪拌機

      第1條 攪拌機必須安置在堅實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腳筒架穩,不準以輪胎代替支撐。

      第2條 開動攪拌機前應檢查,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等應良好,滾筒內不得有異物。

      第3條 進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過或停留。工作完畢后應將料斗固定好。

      第4條 運轉時,嚴禁將工具伸進滾筒內。

      第5條 現場檢修時,應固定好料斗,切斷電源。進入滾筒時,外面應有人監護。

      第二節 卷 揚 機

      第6條 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實、視野良好的地點,機身和地錨必須牢固。卷揚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垂直對正;卷揚機距離滑輪一般應不小于十五米。

      第7條 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確認安全可靠,方準操作。

      第8條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作業中最少需保留三圈。

      第9條 作業時,不準有人跨越卷揚機的鋼絲繩。

      第10條 吊運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時,除使用制動器外,并應用棘輪保險卡牢。

      第11條 操作時,嚴禁擅自離開崗位。

      第12條 工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待弄清情況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13條 作業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運送物件放下。

      第三節 外 用 電 梯

      第14條 現場外用電梯基座5米范圍內,不得挖掘溝槽。電梯底籠2.5米范圍內,要搭設堅固的防護罩棚。

      第15條 暴風雷雨后,外用電梯的基座、電源、接地、過橋、暫設支撐等,要進行安全檢查。

      第16條 使用電梯,嚴禁超載。運輸物料不得超出護網。

      第四節 少先式起重機

      第17條 停機地點必須平整堅實,在樓板或屋面安裝時,底腳輪必須加墊。輪子走向與起重臂桿方向應平行,距離溝坑和建筑物的邊緣不得小于1米。

      第18條 起重伸臂夾角,一般不小于45度;固定伸臂時,應使用卡環。

      第19條 嚴禁任意增減或移動配重鐵。

      第20條 吊物時,應有人指揮。手扶機座要穩,不得左右擺動。

      第21條 提升重物到適當高度,應立即停止上升,不得依靠臂桿上的自動保險開關代替制動,也不準朝一個方向連續旋轉。

      第五節 蛙式打夯機

      第22條 蛙式打夯機手把上應裝按鈕開關,并包絕緣材料。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作業時,嚴禁夯擊電源線。

      第23條 在坡地或松軟土層打夯,嚴禁背著牽引。

      第六節 砂 輪 機

      第24條 砂輪機不準裝倒順開關,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

      第25條 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26條 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第27條 砂輪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不準使用。

      第28條 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后接觸工件。

      第七節 手 電 鉆

      第29條 手電鉆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30條 操作時,應先啟動后接觸工件。鉆薄工件要墊平墊實,鉆斜孔要防止滑鉆。

      第31條 操作時應用杠桿加壓,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

      第八節 倒 鏈

      第32條 倒鏈的鏈輪盤、倒卡、鏈條,如有變形和扭曲,嚴禁使用。

      第9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起重機司機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2條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3條 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第4條 操作中可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5條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6條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的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7條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8條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第9條 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第10條 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第11條 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第二節 履帶式起重機

      第12條 發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并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系好后方可啟動。

      第13條 吊物行走時,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住。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臂桿與履帶垂直。起重機不得作遠距離運輸使用。

      第14條 行走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第15條 用變換檔位起落臂桿操縱的起重機,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時,變換檔位,以防滑桿。

      第16條 拖運起重機,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不應大于15度,嚴禁在跳板上調位,轉向及無故停車,臂桿要放到零位,各部制動器應剎住。

      第三節 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

      第17條 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第18條 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第19條 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2. 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3. 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第四節 塔式起重機

      第20條 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第21條 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第22條 多機作業,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第23條 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沒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離臂桿頂端必須大于1米。

      第24條 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25條 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吊運物件時,平?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2. 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第10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普通工

      第1條 挖掘土方,兩人操作間距保持2~3米,并由上而下逐層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第2條 開挖溝槽、基坑等,應根據土質或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時設置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溝邊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3條 吊運土方,繩索、滑輪、鉤子、籮筐等應完好牢固,起吊時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4條 拆除固壁支撐應自下而上進行,填好一層,再拆一層,不得一次拆到頂。

      第5條 使用蛙式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夯打電源線。在坡地或松土處打夯,不得背著牽引打夯機。停止使用應拉閘斷電,始準搬運。

      第6條 用手推車裝運物料,應注意平穩,撐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車距在平地不得少于2米,下坡不得少于10米。

      第7條 從磚垛上取磚應由上而下階梯式拿取,禁止一碼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磚和半磚應分開傳送。

      第8條 腳手架上放磚的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側磚。

      第9條 車輛未停穩,禁止上下和裝卸物料,所裝物料要墊好綁牢。開車廂板應站在側面。

      第11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安裝電工

      1.設 備 安 裝

      1. 1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1. 2搬運配電柜時,應有專人指揮,步調一致。多臺配電盤(箱)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觸摸連接螺孔及螺絲。

      1. 3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設施。配電箱必須牢固、完整、嚴密。使用中的配電箱內禁止放置雜物。

      1. 4剔槽、打洞時,必須戴防護眼鏡,錘子柄不得松動。鏨子不得卷邊、裂紋。打過墻、樓板透眼時,墻體后面,樓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2.內 線 安 裝

      2. 1安裝照明線路時,不得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聲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業需要行走時,必須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天棚內照明應采用36v低壓電源。

      2. 2在腳手架上作業,腳手板必須滿鋪,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使用的料具,應放入工具袋隨身攜帶,不得投擲。

      2. 3在平臺、樓板上用人力彎管器煨彎時,應背向樓心,操作時面部要避開。大管徑管子灌沙煨管時,必須將沙子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2. 4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出。二人穿線,應配合協調,一呼一應。高處穿線,不得用力過猛。

      2. 5鋼索吊管敷設,在斷鋼索及卡固時,應預防鋼索頭扎傷。繃緊鋼索應用力適度,防止花籃螺栓折斷。

      2. 6使用套管機、電砂輪、臺鉆、手電鉆時,應保證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零接地。漏電保護裝置靈敏有效。

      3.外 線 安 裝

      3. 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銑、鎬、錘、釬等)牢固可靠。挖坑時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按規定放坡。

      3. 2桿坑在交通要道或人員經常通過的地方,挖好后的坑應及時覆蓋,夜間設紅燈示警。底盤運輸及下坑時,應防止碰手、砸腳。

      3. 3現場運桿時,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1)的規定。

      3. 4人工立桿時,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 第4.1,(2)的規定。

      3. 5電桿就位移動時,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3)的規定。

      (1)登桿組裝橫擔時,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4)①規定。

      (2) 登桿腳扣規格應與桿徑相適應。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4)②的規定。

      3. 6

      (1) 桿上作業時,禁止上下投擲料具。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1)、4.1,(4)③的規定。

      (2) 桿上緊線側向操作。應遵守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6)的規定。

      3.7按緊繩用的鉛(鐵)絲或鋼絲繩。應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暫 設 電 工)第4.1,(7)的規定。

      3. 8架線時在線路的每2~3km處,應設一次臨時接地線,送電前必須拆除。大雨、大雪及六級以上強風天,停止登桿作業。

      4.電 纜 安 裝

      4. 1架設電纜軸的地面必須平實。支架必須采用有底平面的專用支架,不得用千斤頂等代替。敷設電纜必須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內容執行,并設專人指揮。

      4. 2人力拉引電纜時,力量要均勻,速度應平穩,不得猛拉猛跑。看軸人員不得站在電纜軸前方。敷設電纜時,處于拐角的人員,必須站在電纜彎曲半徑的外側。過管處的人員必須做到:送電纜時手不可離管口太近;迎電纜時,眼及身體嚴禁直對管口。

      4. 3豎直敷設電纜,必須有預防電纜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電纜放完后,應立即固定、卡牢。

      4. 4人工滾運電纜時,推軸人員不得站在電纜前方,兩則人員所站位置不得超過纜軸中心。電纜上、下坡時,應采用在電纜軸中心孔穿鐵管,在鐵管上拴繩拉放的方法,平穩、緩慢進行。電纜停頓時,將繩拉緊,及時“打掩”制動。人力滾動電纜路面坡度不宜超過15°。

      4. 5汽車運輸電纜時,電纜應盡量放在車頭前方(跟車人員必須站在電纜后面),并用鋼絲繩固定。

      4. 6在已送電運行的變電室溝內進行電纜敷設時,電纜所進入的開關柜必須停電。并應采用絕緣隔板等措施。在開關柜旁操作時,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m(10kv以下開關柜)。電纜敷設完如剩余較長,必須捆扎固定或采取措施,嚴禁電纜與帶電體接觸。

      4. 7挖電纜溝時,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在交通道附近或較繁華地區施工電纜溝時,應設置欄桿和標志牌,夜間設紅色標志燈。

      4. 8在隧道內敷設電纜時,臨時照明的電壓不得大于36v。施工前應將地面進行清理,積水排凈。

      5.電 氣 調 試

      5. 1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被調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專人看守或加鎖,并懸掛警示牌。待儀表、接地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5. 2電氣設備或材料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驗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5. 3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志牌,嚴禁合閘。

      5. 4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嚴禁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遇到雷電天氣,停止搖測線路絕緣。

      5. 5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進行。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6.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6. 1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嚴禁跨越遮欄和從事修理工作。

      6. 2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分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并應有人監護。

      6. 3在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工作時,應按順序進行。停電、驗電懸掛地線,操作手柄應上鎖或掛標示牌。

      6. 4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電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驗明設備或線路確實無電后,即將檢修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6. 5裝設接地線,應由兩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絕緣防護用品。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必須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拆除接地線。

      6. 6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軟裸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6. 7用絕緣棒或傳統機構拉、合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應專人監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開關。

      6. 8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面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系統不允許一部分設備采用接零,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護。

      6. 9電氣設備所用的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量相適應。嚴禁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6. 10施工現場照明安裝。遵照本規程4.3規定執行。

      第12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無損探傷工

      第1條 探傷儀器及附屬電氣設備線路,要絕緣良好,外殼應可靠接地。檢修時,應先切斷電源。

      第2條 射線探傷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和定期檢查身體。

      第3條 射線探傷工作地點應設置圍欄和警告牌。

      第4條 γ射線探傷時,應速用速撤。探照時,應用機械操作,嚴禁用后直接接觸射線源。

      第5條 *射線探傷,應有鉛防護屏或其他防護措施。曝光前,操作人員應背離*光機“窗口”,曝光應待人員撤至安全區后進行。

      第6條 超聲波儀器通電后,禁止打開保護蓋,防止高壓電傷人。

      第7條 螢光探傷,應戴防護眼鏡。工件上的螢光粉、顯現粉,禁止用手直接觸摸。配制著色探傷劑或篩取螢光粉、磁粉、顯現粉應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架子工(十二篇)

      第一節 腳手架材料第1條 鋼管腳手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的鋼管,長度以4~6.5米和2.1~2.3米為宜。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和裂紋的不得使用。第2條 扣件應有出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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